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254 96 GB 50255 96
GB 50256 96 GB 50257 96
GB 50258 96 GB 50259 96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裝後的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 .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 .2 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1.0.7 .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 .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7)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製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 .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 .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 .4 螺絲應擰緊。
2.0.1 .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采用 0.05mm 10mm2.0.1.6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麵 50 100mm 2.0.2 .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麵的距離,宜為 1200 1500mm 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采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牆、柱或其它建築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采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並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 .2 當采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鑽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 .3 緊固件應采用鍍鋅製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2.0.3 .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采取防鬆措施。
2.0.3 .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誌進行。
2.0.4 .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 .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 .4 電器的接線應采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鏽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鬆裝置。
2.0.4 .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 .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應符合表 2.0.4 表 2.0.4 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V) |
(mm) |
(V) |
(mm) |
U 500 |
10 |
500 U 1200 |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 .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 (2) ( ) (3) 2.0.8 .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 低壓斷路器
3.0.1 低壓斷路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 .1 銜鐵工作麵上的油汙應擦淨。
3.0.1 .2 觸頭閉合、斷開過程中,可動部分與滅弧室的零件不應有卡阻現象。
3.0.1 .3 各觸頭的接觸平麵應平整;開合順序、動靜觸頭分閘距離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3.0.1 .4 受潮的滅弧室,安裝前應烘幹,烘幹時應監測溫度。
3.0.2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當無明確規定時,宜垂直安裝,其傾斜度不應大於 5 3.0.2 .2 低壓斷路器與熔斷器配合使用時,熔斷器應安裝在電源側。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裸露在箱體外部且易觸及的導線端子,應加絕緣保護。
3.0.3 .2 有半導體脫扣裝置的低壓斷路器,其接線應符合相序要求,脫扣裝置的動作應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安裝、調整和試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 .1 安裝時應防止斷路器傾倒、碰撞和激烈震動;基礎槽鋼與底座間,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 .2 斷路器極間中心距離及與相鄰設備或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在滅弧室上方應留有不小於 1000mm 3000A200mm3000A500mm3.0.4.3滅弧室內絕緣襯件應完好,電弧通道應暢通。
3.0.4 .4 觸頭的壓力、開距、分斷時間及主觸頭調整後滅弧室支持螺杆與觸頭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要求。
3.0.4 .5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00mm (2) (3) 3.0.4 .6 直流快速斷路器調整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
4.0.1 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 .1 開關應垂直安裝。當在不切斷電流、有滅弧裝置或用於小電流電路等情況下,可水平安裝。水平安裝時,分閘後可動觸頭不得自行脫落,其滅弧裝置應固定可靠。
4.0.1 .2 可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大電流的觸頭或刀片宜塗電力複合脂。
4.0.1 .3 雙投刀閘開關在分閘位置時,刀片應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閘。
4.0.1 .4 安裝杠杆操作機構時,應調節杠杆長度,使操作到位且靈活;開關輔助接點指示應正確。
4.0.1 .5 開關的動觸頭與兩側壓板距離應調整均勻,合閘後接觸麵應壓緊,刀片與靜觸頭中心線應在同一平麵,且刀片不應擺動。
4.0.2 直流母線隔離開關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垂直或水平安裝的母線隔離開關,其刀片均應位於垂直麵上;在建築構件上安裝時,刀片底部與基礎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當無明確要求時,不宜小於 50mm 4.0.2.2刀體與母線直接連接時,母線固定端應牢固。
4.0.3 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後,其手柄位置指示應與相應的接觸片位置相對應;定位機構應可靠;所有的觸頭在任何接通位置上應接觸良好。
4.0.4 帶熔斷器或滅弧裝置的負荷開關接線完畢後,檢查熔斷器應無損傷,滅弧柵應完好,且固定可靠;電弧通道應暢通,滅弧觸頭各相分閘應一致。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5.0.1 住宅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0.1 .1 集中安裝的住宅電器,應在其明顯部位設警告標誌。
5.0.1 .2 住宅電器安裝完畢,調整試驗合格後,宜對調整機構進行封鎖處理。
5.0.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調整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按漏電保護器產品標誌進行電源側和負荷側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安裝時,應確保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特殊環境中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采取防腐、防潮或防熱等措施。
5.0.2 .4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安裝後,除應檢查接線無誤外,還應通過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性能,並應滿足要求。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6.0.1 .1 銜鐵表麵應無鏽斑、油垢;接觸麵應平整、清潔。可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阻;滅弧罩之間應有間隙;滅弧線圈繞向應正確。
6.0.1 .2 觸頭的接觸應緊密,固定主觸頭的觸頭杆應固定可靠。
6.0.1 .3 當帶有常閉觸頭的接觸器與磁力起動器閉合時,應先斷開常閉觸頭,後接通主觸頭;當斷開時應先斷開主觸頭,後接通常閉觸頭,且三相主觸頭的動作應一致,其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6.0.1 .4 電磁起動器熱元件的規格應與電動機的保護特性相匹配;熱繼電器的電流調節指示位置應調整在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值上,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定值校驗。
6.0.2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完畢後,應進行下列檢查:
6.0.2 .1 接線應正確。
6.0.2 .2 在主觸頭不帶電的情況下,起動線圈間斷通電,主觸頭動作正常,銜鐵吸合後應無異常響聲。
6.0.3 真空接觸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可動銜鐵及拉杆動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6.0.3 .2 輔助觸頭應隨絕緣搖臂的動作可靠動作,且觸頭接觸應良好。
6.0.3 .3 按產品接線圖檢查內部接線應正確。
6.0.4 采用工頻耐壓法檢查真空開關管的真空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5 真空接觸器的接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接地應可靠。
6.0.6 可逆起動器或接觸器,電氣聯鎖裝置和機械連鎖裝置的動作均應正確、可靠。
6.0.7 星、三角起動器的檢查、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7 .1 起動器的接線應正確;電動機定子繞組正常工作應為三角形接線。
6.0.7 .2 手動操作的星、三角起動器,應在電動機轉速接近運行轉速時進行切換;自動轉換的起動器應按電動機負荷要求正確調節延時裝置。
6.0.8 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8 .1 起動器應垂直安裝。
6.0.8 .2 油浸式起動器的油麵不得低於標定油麵線。
6.0.8 .3 減壓抽頭在 65% 80% 6.0.9 手動操作的起動器,觸頭壓力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規定,操作應靈活。
6.0.10 接觸器或起動器均應進行通斷檢查;用於重要設備的接觸器或起動器尚應檢查其起動值,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11 變阻式起動器的變阻器安裝後,應檢查其電阻切換程序、觸頭壓力、滅弧裝置及起動值,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1 .1 控製器的工作電壓應與供電電源電壓相符。
7.0.1 .2 凸輪控製器及主令控製器,應安裝在便於觀察和操作的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宜為 800 1200mm 7.0.1 .3 控製器操作應靈活;檔位應明顯、準確。帶有零位自鎖裝置的操作手柄,應能正常工作。
7.0.1 .4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宜與機械裝置的動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輪在各個不同位置時,其觸頭的分、合順序均應符合控製器的開、合圖表的要求,通電後應按相應的凸輪控製器件的位置檢查電動機,並應運行正常。
7.0.1 .5 控製器觸頭壓力應均勻;觸頭超行程不應小於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凸輪控製器主觸頭的滅弧裝置應完好。
7.0.1 .6 控製器的轉動部分及齒輪減速機構應潤滑良好。
7.0.2 繼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7.0.2 .1 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
7.0.2 .2 表麵汙垢和鐵芯表麵防腐劑應清除幹淨。
7.0.3 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3 .1 按鈕之間的距離宜為 50 80mm 50~ 100mm 30 7.0.3 .2 按鈕操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7.0.3 .3 集中在一起安裝的按鈕應有編號或不同的識別標誌,“緊急”按鈕應有明顯標誌,並設保護罩。
7.0.4 行程開關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7.0.4 .1 安裝位置應能使開關正確動作,且不妨礙機械部件的運動。
7.0.4 .2 碰塊或撞杆應安裝在開關滾輪或推杆的動作軸線上。對電子式行程開關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調整可動設備的間距。
7.0.4 .3 碰塊或撞杆對開關的作用力及開關的動作行程,均不應大於允許值。
7.0.4 .4 限位用的行程開關,應與機械裝置配合調整;確認動作可靠後,方可接入電路使用。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電阻器的電阻元件,應位於垂直麵上。電阻器垂直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距離;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有特殊要求的電阻器,其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規定。電阻器底部與地麵間,應留有間隔,並不應小於 150mm 8.0.2 電阻器與其它電器垂直布置時,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兩者之間應留有間隔。
8.0.3 電阻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8.0.3 .1 電阻器與電阻元件的連接應采用銅或鋼的裸導體,接觸應可靠。
8.0.3 .2 電阻器引出線夾板或螺栓應設置與設備接線圖相應的標誌;當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采取防止接頭處的溫度升高而降低導線的絕緣強度的措施。
8.0.3 .3 多層疊裝的電阻箱的引出導線,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不得妨礙電阻元件的更換。
8.0.4 電阻器和變阻器內部不應有斷路或短路;其直流電阻值的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8.0.5 .1 轉換調節裝置移動應均勻平滑、無卡阻,並應有與移動方向相一致的指示阻值變化的標誌。
8.0.5 .2 電動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其限位開關及信號聯鎖接點的動作應準確和可靠。
8.0.5 .3 齒鏈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可允許有半個節距的串動範圍。
8.0.5 .4 由電動傳動及手動傳動兩部分組成的轉換調節裝置,應在電動及手動兩種操作方式下分別進行試驗。
8.0.5 .5 轉換調節裝置的滑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觸頭間的壓力應符合要求,在滑動過程中不得開路。
8.0.6 頻敏變阻器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8.0.6 .1 頻敏變阻器的極性和接線應正確。
8.0.6 .2 頻敏變阻器的抽頭和氣隙調整,應使電動機起動特性符合機械裝置的要求。
8.0.6 .3 頻敏變阻器配合電動機進行調整過程中,連續起動次數及總的起動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 電 磁 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清潔、無鏽蝕。
9.0.2 電磁鐵的銜鐵及其傳動機構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和可靠,並無卡阻現象。直流電磁鐵的銜鐵上,應有隔磁措施。
9.0.3 製動電磁鐵的銜鐵吸合時,鐵芯的接觸麵應緊密地與其固定部分接觸,且不得有異常響聲。
9.0.4 有緩衝裝置的製動電磁鐵,應調節其緩衝器道孔的螺栓,使銜鐵動作至最終位置時平穩,無劇烈衝擊。
9.0.5 采用空氣隙作為剩磁間隙的直流製動電磁鐵,其銜鐵行程指針位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0.6 牽引電磁鐵固定位置應與閥門推杆準確配合,使動作行程符合設備要求。
9.0.7 起重電磁鐵第一次通電檢查時,應在空載()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應測量其吸合與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及設計要求。
9.0.9 雙電動機抱閘及單台電動機雙抱閘電磁鐵動作應靈活一致。
10 熔 斷 器
10.0.1 熔斷器及熔體的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核對所保護電氣設備的容量與熔體容量相匹配;對後備保護、限流、自複、半導體器件保護等有專用功能的熔斷器,嚴禁替代。
10.0.2 熔斷器安裝位置及相互間距離,應便於更換熔體。
10.0.3 有熔斷指示器的熔斷器,其指示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一側。
10.0.4 瓷質熔斷器在金屬底板上安裝時,其底座應墊軟絕緣襯墊。
10.0.5 安裝具有幾種規格的熔斷器,應在底座旁標明規格。
10.0.6 有觸及帶電部分危險的熔斷器,應配齊絕緣抓手。
10.0.7 帶有接線標誌的熔斷器,電源線應按標誌進行接線。
10.0.8 螺旋式熔斷器的安裝,其底座嚴禁鬆動,電源應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驗收
11.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1 .1 電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11.0.1 .2 電器的外觀檢查完好,絕緣器件無裂紋,安裝方式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3 電器安裝牢固、平正,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4 電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 .5 電器的連接線排列整齊、美觀。
11.0.1 .6 絕緣電阻值符合要求。
11.0.1 .7 活動部件動作靈活、可靠,聯鎖傳動裝置動作正確。
11.0.1 .8 標誌齊全完好、字跡清晰。
11.0.2 通電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2 .1 操作時動作應靈活、可靠。
11.0.2 .2 電磁器件應無異常響聲。
11.0.2 .3 線圈及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規定。
11.0.2 .4 觸頭壓力、接觸電阻不應超過規定。
11.0.3 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1.0.3 .1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11.0.3 .2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件及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
11.0.3 .3 安裝技術記錄。
11.0.3 .4 調整試驗記錄。
11.0.3 .5 根據合同提供的備品、備件清單。
馬家祚 馬長瀛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製訂本規範的目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GB290018特殊環境下的低壓電器() 1.0.3 強調按設計進行安裝的基本原則。
1.0.4 妥善運輸和保管設備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不應由施工及驗收規範製訂,而應執行國家統一製訂的有關01manbetx 。
1.0.5 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是一項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設備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於以後的施工。
設備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時間長短而不同,故本條明確為設備到達現場後至安裝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過一年。對需要長期保管的設備和器材,應按其專門規定進行保管。
1.0.6 凡未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的設備或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1.0.7.1事先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良好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和密封應良好。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防受潮影響施工。
1.0.7 .2 每台設備出廠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複雜設備帶有試驗記錄和裝箱清單等。
1.0.7 .3 規格不符合要求及時更換,附件、備件不全將影響以後的運行,故應及時發現及時解決。
1.0.8 施工現場中的安全技術01manbetx 有“電業安全工作01manbetx ”、“施工供用電規程”、“消防規程”等,都是施工過程中應遵守的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認真貫徹、執行這些標準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0.9 為了避免現場施工混亂,加強施工的管理,實行文明施工,本條提出低壓電器安裝前,有關的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施工條件,這對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避免損失、協調電氣安裝與土建施工的關係是必須的。
1.0.10 本條主要是防止二次裝修時造成設備損壞,避免尚未進行設備交接、無人維護造成設備的丟失等,故應采取臨時性防護。
2 一 般 規 定
2.0.1 這些規定是必要的施工程序,低壓電器經過運輸、搬運,有可能損壞,尤其易碎易損件() 2.0.2 設計施工圖一般隻給出電氣設備平麵示意位置,安裝高度及與周圍的距離要求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施工經驗及調研情況作出距地麵高度的規定。
對側麵有操作手柄的電器,為了便於操作和維修,將手柄和建築物距離規定為不宜小於 2000mm 2.0.3 低壓電器雖然種類很多,但其安裝固定的基本要求是有共性的,為此將其歸納成一條。
在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中,設備的“固定”是一個很普通的工序,從目前調研的情況看,設備的固定方式大致有如條文所列幾種,故對各種不同的固定方式提出了具體要求。
2.0.4 對低壓電氣的外部接線提出的基本要求。
2.0.4 .1 接線按圖施工,對號入座。
2.0.4 .3 電源側的導線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導線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目的為了安全,斷電後,以負荷側不帶電為原則。
2.0.4 .4 電器的接線螺栓及螺釘的防鏽層,係指鍍鋅、鍍鉻等金屬防護層。
2.0.4 .6 大容量電器的引出線端頭往往與母線連接,此時由於母線的寬度較大,而接線端子的距離受電器結構尺寸的限製,致使相間距離過小,為了保證母線相間的安全距離,根據《一般工業用低壓電氣間隙和漏電距離》 (JB911 66 ) 2.0.5 突出對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安裝時的要求。
2.0.6 對安裝在室外的低壓電器提出要求。目前我國已製造室外用的低壓電器,見《戶外低壓電器製造技術標準》(JB241878) 2.0.8 根據國家標準《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GB99882)3低壓斷路器
3.0.1 此條為低壓斷路器必須達到基本檢查項目,隻有滿足這些基本要求才能保證一次試運行成功。
3.0.1 .1 將銜鐵表麵的油汙擦淨可防止銜鐵表麵粘上灰塵等雜質,否則動作時將出現縫隙,產生響聲。
3.0.1 .4 烘幹時,應將滅弧室的溫度控製在不使滅弧室變形為原則。
3.0.2 低壓斷路器安裝的基本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以垂直安裝為多,但近年來由於低壓斷路器性能的改善,在一些場合有橫裝的,又如直流快速斷路器等為水平裝,為此本條不作硬性規定。
3.0.2 .2 熔斷器安裝在電源側主要是為了檢修方便,當斷路器檢修時不必將母線停電,隻需將熔斷器拔掉即可。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功能和操作速度直接與觸頭的閉合速度有關,脫扣裝置也比較複雜。為此,將操作機構安裝調整要求單列一款以引起重視。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塑料外殼斷路器在盤、櫃外單獨安裝時,由於接線端子裸露在外部且很不安全,為此在露出的端子部位包纏絕緣帶或做絕緣保護罩作為保護。
3.0.3 .2 為確保脫扣裝置動作可靠,可用試驗按鈕檢查動作情況並做相序匹配調整,必要時應采取抗幹擾措施確保脫扣器不誤動作。
3.0.4 安裝直流快速斷路器除執行上麵有關條文外,還應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3.0.4 .1 直流斷路器較重,吸合時動作力較大,故需采取防震措施,根據調查了解認為對基礎槽鋼采取防震措施是可行的。
3.0.4 .2 直流快速斷路器在整流裝置中作為短路、過載和逆流保護用的場合較多,為了安裝上的需要,根據產品技術說明書及原規範 (GJB 232 82) 直流快速斷弧焰噴射範圍大,為此本條規定在斷路器上方應有安全隔離措施,無法達到時,則在 3000A 200mm3000A500mm3.0.4.5有極性的直流快速斷路器,據施工單位反映易接錯線,造成斷路器誤動作或拒絕動作,為此特提出此款,以引起注意。
3.0.4 .6 有關耐壓試驗本應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有關的規定,但在其標準中隻規定做低壓電器與二次回路連結在一起的耐壓試驗,不做單體部件的耐壓試驗,故特提出此要求。
模擬短路情況下合閘,可與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第二十六章低壓電器有關條文規定的試驗一起做。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
4.0.1 本條為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的基本要求。
4.0.1 .1 刀開關在水平安裝時斷弧能力差,故僅在條文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方允許水平安裝。
4.0.1 .2 大電流開關,由於操作力大,觸頭或刀片的磨損也大,為此一些產品技術文件要求適當加些電力複合脂或中性凡士林以延長使用年限。
4.0.2 本條規定的內容是根據產品技術文件提出的。
4.0.3 本條為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的基本要求。
4.0.4 強調安裝後對此種負荷開關所帶熔斷器及滅弧柵的檢查,以確保開關可靠滅弧。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本章適用於住宅及各類樓、堂、館、所等建築物內單獨安裝的低壓電器。
5.0.1 本條是為了確保安全運行、防止亂動設備、提醒人們注意帶電設備,小心觸電所必須的。
5.0.2 本條是安裝漏電保護器的基本要求。
5.0.2 .1 對需要有控製電源的漏電保護器,其控製電源取自主回路,當漏電開關斷電後加在電壓線圈的電源應立即斷開,如將電源側與負荷側接反即將開關進、出線接反,即使漏電開關斷開,仍有電壓加在電壓線圈上,可能將電壓線圈燒毀。
對電磁式漏電開關,進、出線接反雖然對漏電脫扣器無影響,但也會影響漏電開關的接通與分斷能力。因此也應按規定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在分斷短路電流的過程中,開關電源側排氣孔會有電弧噴出,如果排氣孔前方有導電性物質,則會通過導電性物質引起短路02manbetx.com ;如果有絕緣物質則會降低漏電開關的分斷能力。因此在安裝漏電開關時應保證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高溫場所設置的漏電保護器,例如陽光直射、靠近爐火等,應加裝隔熱板或調整安裝地點;在塵埃多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將漏電開關設在有防塵或防腐蝕的保護箱內;如果設置地點濕度很大,則應選用在結構上能防潮的漏電開關,或在漏電開關的外部另加防潮外殼。
5.0.2 .4 漏電開關動作可靠方能投入使用。因此安裝完畢後,應操作試驗按鈕,檢查漏電開關的動作功能,即使投入運行後也應經常檢查其動作功能,確保漏電開關正常運行。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雖然是低壓設備,但均不屬於低壓電器範疇,因此在征求意見時,有的單位提出這類設備的安裝問題,故在此請有關人員執行相關的標準。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在安裝前檢查時所應達到的,這樣就為以後能否順利的試運行創造了好條件,故此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6.0.1 .1 製造廠為了防止鐵芯生鏽,出廠時在接觸器或起動器等電磁鐵的鐵芯麵上塗以較稠的防鏽油脂,在通電前必須清除,以免油垢粘住而造成接觸器在斷電後仍不返回。
6.0.1 .4 電動機的保護特性係指電動機反時限允許過載特性。
據向製造廠了解,每個熱繼電器出廠試驗時都進行刻度值校驗,一般隻做三點 ( ) 6.0.2 有間隔的通電是為了防止合閘瞬間,線圈電流大,如果通電時間長,使線圈溫升超過允許值而燒毀線圈,故要求有間隔地通電。
6.0.3 真空接觸器目前已普遍采用,這些基本要求是根據產品說明提出的。
6.0.4 對新安裝和新更換的真空開關管要事先檢查其真空度。根據產品說明書要求在10-2(10-4)1.80.2mm8kV 6.0.5 真空接觸器接線時應按出廠接線圖接外結導線,接地線可接在固定接地極或地角螺栓上。
6.0.6 可逆電磁起動器或接觸器,除有電氣聯鎖外尚有機械聯鎖,要求此兩種聯鎖動作均應可靠,防止正、反向同時動作,同時吸合將會造成電源短路,燒毀電器及設備。
6.0.7 星、三角起動器是起動器中較為常用的電器,由於電動機接法要變化才能達到降低電壓起動的效果,本條為檢查其接法和轉換時的要求。
6.0.8 本條為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及調整要求。
6.0.8 .3 自耦減壓起動器出廠時,其變壓器抽頭一般接在 65% 80% 用自耦降壓起動時,電動機的起動電流一般不超過額定電流 3~4 ( ) 2min 2min 4h 6.0.9 本條的要求是對閉合主觸頭所需的力完全由人力產生的起動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6.0.10 此條係指電磁式、氣動式等接觸器和起動器,規定主要是檢查接觸器或起動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加力使主觸頭閉合後,接觸器、起動器工作是否正常,否則應及時處理;對重要設備上所用的接觸器、起動器檢查其起動值,目的在於確保這些接觸器、起動器和重要設備可靠運行。
6.0.11 本條要求是確保變阻式起動器正常工作,防止電動機在起動過程中定子或轉子開路,影響電動機正常起動所必須的基本要求。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本條控製器係指凸輪控製器和主令控製器。
7.0.1 .1 製造廠技術條件規定,有些係列主令控製器適用於交流,不能代替直流控製器使用,為此應檢查控製器的工作電壓,以免誤用。
7.0.1 .2 本條規定了操作手柄或手輪的高度,以便操作和觀察。調研結果說明,多數工程都能執行規定,但也有少數例外。
7.0.1 .3 控製器的特點是操作次數頻繁、檔位多。例如: KTJ 600 /h LK18 1200/h 有的操作手柄帶有零位自鎖裝置,這是保安措施。安裝完畢後應檢查自鎖裝置能正常工作。
7.0.1 .4 為使控製對象能正常工作,應在安裝完畢後檢查控製器的操作手柄或手輪在不同位置時控製器觸頭分、合的順序,應符合控製器的接線圖,並在初次帶電時再一次檢查電動機的轉向、速度應與控製器操作手柄位置一致,且符合工藝要求。
7.0.1 .5 觸頭壓力、超行程是保證可靠接觸的主要參數,但它們因控製器的容量不同而各有差異;而且隨著控製器本身質量不斷提高,其觸頭壓力一般不會有多大變化。為此本條隻要求壓力均勻 ( ) 7.0.1 .6 本條是根據製造廠“磨損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潤滑”的規定而定,目的是使各轉動部件正常工作,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年限,故在控製器初次投入運行時,應對這些部件的潤滑情況加以檢查。
7.0.2 繼電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7.0.3 根據有關按鈕安裝的要求,規定其安裝高度的範圍及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要求,其餘要求為施工實踐及產品技術條件所規定的。
7.0.4 行程開關種類很多,本條為一般常用的行程開關有共性的基本安裝要求。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電阻器可以疊裝使用,但從散熱條件、不降低電阻器容量及箱體機械強度考慮,直接疊裝的層數不應超過四箱,超過四箱不能直接靠電阻箱本身的鐵皮和框架來承受重量,所以規定應采用支架固定,但也不宜超過六箱,否則運行不安全。另外為了散熱方便,電阻器底部與地麵之間留有一定散熱距離。
8.0.2 電阻器發熱後,熱氣流上升而影響其它電器設備運行,為此電阻器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且兩者之間應有適當的間隔。
8.0.3 電阻元件最高允許發熱溫度可達300350,因此元件之間的連接線,應采用裸導線,一般用銅導線或鋼導線。
電阻器因其工作環境、用途不同,所以發熱情況不一樣,為此,其外部接線的施工方法也不是相同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能產生高溫的特殊電阻器,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的規定來考慮,但要保持接觸可靠。
8.0.4 電阻器與變阻器在運輸途中或安裝時因搬運不慎而受到機械損傷,因此在安裝就位後應對電阻器及變阻器進行檢查,不應有斷路或短路的現象,必要時,對其阻值應用電橋進行測量,由於實測值與銘牌值之間的誤差,各類電阻器及變阻器尚未統一,因此規定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用來改變阻值,以調節電動機的轉速或直流發電機的電壓。因此對轉換調節裝置的移動、限位開關、電動傳動、手動傳動等的功能,均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試驗,本條文是列舉這些試驗的主要要求。
8.0.6 頻敏變阻器專供50Hz()()9電磁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保持清潔,工作極麵上不得有異物或硬質顆粒,以防銜鐵吸合時撞擊磁軛,造成極麵損傷並產生較大噪聲。
9.0.2 本條是對電磁鐵動作機構的基本要求。
9.0.3 本條是對製動電磁鐵工作狀況的基本要求。
9.0.4 長行程製動電磁鐵(MZSL) 9.0.5 MZZ5 9.0.6 MQ350Hz380V( 10mm )( 20mm )( 30mm )( 40mm )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如直流串聯電磁鐵,應測量吸合電流和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規定。通常其吸合電流為傳動裝置額定電流的40%10%10熔斷器
10.0.1 10.0.4熔斷器種類繁多,安裝方式也各異,這幾條規定為一般原則要求。
10.0.5 本條規定是以避免配裝熔體時出現差錯,影響熔斷器對電器的正常保護工作。
10.0.7 有些熔斷器如RT18X11工程交接驗收
11.0.1 本條所列要求是檢查安裝工程的外觀質量檢查,是檢查、試運行前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
11.0.2 本條所列要求是安裝工程最終達到的質量要求,隻有滿足了這些要求才能保證以後的安全運行。
11.0.3 本條對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技術文件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ower convertor
equipment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電力變流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電力電子器件及變流變壓器等組成的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調試及驗收。
1.0.3 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電力變流設備及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需長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及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7 .2 按裝箱單檢查清點,其規格、數量和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完好無損。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尚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0.9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有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1.0.9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 ) (4) (5)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調試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電力變流設備的油浸冷卻係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0.1 .1 貯油箱、閥門及管路係統,應無滲漏現象。
2.0.1 .2 補充或更換的新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1 .3 貯油箱油麵高度,應與標定的刻度指示線一致。
2.0.1 .4 密封用材料應具有耐油性能。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采用絕緣管連接;當變流裝置輸出電壓在1000V1.5m 2.0.3 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在安裝前均應吹洗幹淨;當管道使用無鍍層的普通鋼管時,管內壁應按設計要求作防腐處理;安裝後係統內部應衝洗幹淨。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V 0.5mS/m 2.0.4 .2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 1000V 0.1mS/m 注:自然水冷卻的 50V 以下設備,電導率不應大於 0.04S/m ,酸度 (pH 值 )6~9 ;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不應大於 1000mg/L ,總硬度 ( 以碳酸鈣計 ) 應小於 450mg/L 。
2.0.5 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暢通,在額定壓力下,其流量及出口水溫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應正確可靠,使用軟管連接時應無扭折和裂紋。
2.0.7 變流裝置內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施加20025kPa30min355kPa12h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1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與基礎連接,宜采用螺栓固定。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
3.0.3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接地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0.4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與大地絕緣隔離時,在變流櫃周圍的地麵應作絕緣處理;其變流櫃周圍的絕緣處理範圍及絕緣的耐壓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距變流櫃 1.5m 3.0.5 變流櫃及控製櫃就位後,櫃內外的汙垢應清除幹淨。臨時固定器件的繩索等應拆除。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應進行外觀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 .1 插件板的名稱與標誌應無錯位,插件板內的線路應清晰、潔淨、無腐蝕、平滑無毛刺、線條無斷裂、無條間粘連;各焊點之間應明顯斷開;線條間相鄰邊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6 .2 插接件的插頭及插座的接觸簧片應有彈性,且鍍層完好;插接時應接觸良好可靠。
3.0.6 .3 變流元件、熔斷器、繼電器、信號燈、絕緣子、風機等器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並應完整無損。
3.0.6 .4 螺栓連接的導線應無鬆動,線鼻子壓接應牢固無開裂。焊接連接的導線應無脫焊、虛焊、碰殼及短路。
3.0.6 .5 元件、器件出廠時調整的定位標誌不應錯位。
3.0.6 .6 固定在冷卻電極板或散熱器上的電力電子元件應無鬆動。
3.0.7 抽屜式結構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7 .1 盤、櫃的框架應無變形;抽屜在推、拉操作時應靈活輕便。
3.0.7 .2 接插式抽屜的動、靜觸頭的接觸麵及壓力,不應小於產品的規定值。抽屜的機械聯鎖裝置應可靠。抽屜的框架與盤、櫃體,應接觸良好。
3.0.7 .3 抽屜內的印刷電路板插拔時應靈活,接觸應可靠。
3.0.8 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或代用。
3.0.9 變流元件更換時,新換上的元件的電氣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3.0.9 .1 新換上的變流元件的管形尺寸,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其極性連接應正確。
3.0.9 .2 正向和通態平均電流,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反向或正 ( ) 3.0.9 .3 並聯支路的變流元件,正向或通態平均電壓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4 串聯支路的變流元件,其反向漏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5 更換的晶閘管門極的觸發電壓和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其維持電流,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0.10 變流元件的拆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0 .1 對螺栓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使用專用的工具拆裝;對平板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與散熱器同時拆裝。
3.0.10 .2 裝配時,在散熱器與變流元件的接觸麵上宜塗以矽脂;其緊固力矩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3.0.10 .3 整流管或晶閘管的散熱器裝配後,其相與相之間和相與地 ( ) 3.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電纜敷設與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1 .1 控製電纜、屏蔽電纜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1 .2 晶閘管觸發係統的脈衝連線,宜采用絞合線或帶屏蔽的絞合線。當采用屏蔽線連接時,其屏蔽層應一端可靠接地。
3.0.11 .3 電氣回路的接線應正確,配線應美觀,接線端子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分開,與母線的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2 變流設備中的印刷電路板及電子元件的焊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2 .1 焊接時嚴禁使用酸性助焊劑;焊接前應除去焊接處的汙垢,並在掛錫後進行焊接。
3.0.12 .2 電子元器件的焊接,宜使用不大於 30W 3.0.12 .3 焊接高靈敏度元件時,應使用電壓不高於 12V 3.0.13 電力變流設備中所用的蓄電池的保管、安裝及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 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本規範中第4.2.1 4.1.2 電力變流設備的調試,應在設備安裝完畢,且設備和安裝的質量均應符合要求後進行。
4.1.3 電力變流設備中變流器、變壓器、電纜、高壓電器或低壓電器等電氣設備的交接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4.1.4 電力變流設備中的測量儀器、儀表的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測量指示儀表檢驗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4.2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宜符合表4.2.1 4.2.2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2 .1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規定進行,對不同電壓等級的設備或回路,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兆歐表進行試驗。
4.2.2 .2 主回路對二次回路及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kV 4.2.2 .3 二次回路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0.5M 注:不包括印刷電路板等弱電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
4.2.3 耐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 .1 交流耐壓試驗值,應為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的 85% 4.2.3 .2 當不宜施加交流試驗電壓時,可按規定施加與交流電壓峰值相等的直流電壓進行試驗。
表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
驗 項 目 |
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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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裝 置 |
頻 裝 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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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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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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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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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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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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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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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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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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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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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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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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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注:①表中符號“√”為需做的試驗項目。
②製造廠在出廠試驗未進行表 4.2.1 中的試驗項目,應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訂貨單位協調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共同進行。
③電力電子開關的試驗,可按表 4.2.1 中逆變電源裝置的試驗項目進行。
4.2.3 .3 耐壓試驗時,施加電壓上升至試驗電壓值的時間,不應小於 10s 1min 4.2.4 絕緣試驗前,對回路中的電子元器件、電容器、壓敏電阻、非線性電阻、開關及斷路器斷口等,均應將其各極短接。對與絕緣試驗無電氣直接連接的回路或線圈,也應短接,並可靠接地。印刷電路等弱電回路在耐壓時,可將其插件板拔出。
4.2.5 輔助裝置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5 .1 輔助裝置的檢驗,其絕緣試驗應按本規範第 4.2.2 4.2.4 4.2.5 .2 試驗時,可將輔助裝置接至額定電壓,其運行機能及工作應可靠;測得的有關參數、冷卻風機的風速、泵的流量等,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6 輕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試驗可用遞升加壓,逐步升至設備額定電壓,對其設備輸出端選用的負載,應能滿足所驗證的性能要求。加壓後對諧波吸收裝置的檢查,可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
4.2.6 .2 試驗測得的變流設備靜態或輸出特性以及控製、保護等性能,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7 電壓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7 .1 變流裝置的整流臂中的串聯整流元件的支路,應作電壓均衡度試驗,其測試可與輕載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7 .2 串聯連接的整流元件的反向阻斷電壓、正向阻斷電壓,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及示波器等儀器進行測量,其電壓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7 )
K u Σ U m ( ) (V) n s (Um)M ( ) (V)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試驗時,可將變流裝置的直流輸出端子直接或通過電抗器短路,交流端子所加低壓交流電壓應加至能產生連續額定直流電流輸出;變流裝置的控製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工作電源,應單獨用其額定電壓供電。
4.2.8 .2 在額定電流下,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檢查各部件和主回路各電氣連接點的溫升,不應超過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且不應有局部過熱現象。
4.2.9 電流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9 .1 當變流裝置的整流臂有多隻整流元件並聯時,應作電流均衡度試驗,並應測定其瞬態和穩定電流均衡度。
4.2.9 .2 電流均衡度測量,可與低壓大電流試驗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9 .3 瞬態電流均衡度,可采用測量電流互感器取樣電阻、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的瞬態電壓的方式確定。瞬態電壓的測量,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或示波器進行。
4.2.9 .4 穩態電流的測定,可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其電流值或測量標準母線段、快速熔斷器熔絲兩端的穩態電壓降的方式確定。
4.2.9 .5 電流均衡度的測定,應以變流裝置的額定工況為準。電流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9 )
K I Σ I a (A) n p (Ia)M (A) 4.2.10 控製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0 .1 變流裝置的控製性能,其靜態特性可在輕載試驗時進行,動態特性應在帶負載工況下進行。
4.2.10 .2 各種控製特性的測定方法和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1 保護係統的協調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1 .1 裝置電源和變流裝置的過流、過壓、超速、欠壓、低頻、斷水、停風以及失脈衝等保護設施的檢驗、調整及整定,可分別在輕載、低壓大電流和帶負載工況下進行,或可采用外施電源以模擬試驗法進行。
4.2.11 .2 各類保護的檢驗調整方法和整定值,可按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規定進行。
4.2.12 穩定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2 .1 變流裝置的電流、電壓、頻率的穩定性能和誤差的檢驗,應在實際負載條件下進行。
4.2.12 .2 當電網電壓、交流係統條件及負載變化均在裝置允許波動範圍內時,測量其工作性能變化和允許誤差,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3 音頻噪聲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3 .1 應在 2m 0.5~ 1m 1.2~ 1.6m (1)95dB(A)(2)80dB(A)(3)65dB(A)4.2.13.2按現行國家標準《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的規定,可采用聲級計或其他噪音測量設備進行測量;當采用A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5.0.1 .1 設備試運行的連續時間、試驗工況及應測的參數,應符合合同的技術協議或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
5.0.1 .2 設備的外觀應完整、無缺損。
5.0.1 .3 油浸式變流器或變壓器應無滲油;油位指標應正常。
5.0.1 .4 高壓和低壓開關的操作機構、傳動裝置、輔助接點或閉鎖裝置,應安裝牢固;其動作應靈活可靠,位置指示應正確。
5.0.1 .5 設備油漆應完整,母線及電纜相色應正確。
5.0.1 .6 設備或裝置的外殼接地應良好。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文件:
5.0.2 .1 安裝試驗記錄和竣工圖紙。
5.0.2 .2 設計變更通知等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檢查和安裝中器件緊固、修整、更換的記錄。
5.0.2 .5 調整、檢驗以及整定值的記錄。
5.0.2 .6 設備輕載及負載的試運行記錄。
冶金工業部第三冶金建設公司
耕 高達勇 陳玉滿 馬長瀛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本條簡要地闡明製訂本規範的目的。對“電力變流設備”等名詞的定義,可參見《電工名詞術語變流器》(GB2900.3392) 1.0.2 我國在六十年代中期,就能製造大型成套矽整流裝置,以後,逐步在電解工業中取代了水銀整流器。近十幾年來,半導體工業發展很快,幾乎占領了各個領域,適用範圍和應用麵極廣,已不單是整流一種功能,而是迅速發展成為能使電力係統的電壓、電流、波形、相數和頻率的多個特性發生變化,從而廣泛地應用於各行各業。
本規範是在原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1.0.5 指出本規範所列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這是考慮到目前國家已有相應的設備及器材保管的有關規定。
1.0.7 原一機部、電力部的有關文件通知:“用戶在收到最後一批貨物後二個月內,應開箱清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製造廠……”。按照這個要求,普遍認為二個月期限太短,對此,一些製造廠對其產品到達現場後的開箱驗收檢查期限作了具體規定,並有所延長,以滿足現場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
1.0.8 本規範的內容是以質量標準和主要的工藝要求為主,有關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遵守現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由於施工單位的裝備和施工環境各不相同,在施工前,還應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事先製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措施。
1.0.9 為了加強管理,實行文明施工,避免現場施工混亂,本條規定了在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前後對建築工程的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好建築工程與安裝的關係,這對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安裝質量和設備安全是很必要的。
1.0.10 目前鍍鋅製品使用較普遍,緊固件采用鍍鋅製品也容易實現。采用鍍鋅製品後,能提高材料的防鏽能力,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提高運行的可靠性,檢修時拆卸也較方便,故本條強調了這一要求。至於地腳螺栓現在還沒有統一規格,無成品供應,故例外。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為了確保油浸冷卻的矽元件等完全浸入冷卻油內,達到冷卻目的,對絕緣油的性能要求,是為保證在運行中絕緣性能可靠。2.0.1.12.0.1.4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用絕緣管連接,是由於冷卻水的進口、出口之間存在著電位差而采取的絕緣措施,除此之外為便於安裝和維護。
2.0.3 對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的要求,是為防止當它們有雜物或鏽層脫落時影響整流裝置的冷卻效果。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mS/m/S/m/mg/L/ 2.0.5 檢驗液冷係統是否由於管路堵塞或彎曲等原因,使管路中水或油的阻力增大,流量減小,影響散熱效果。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除確保水或油暢通外,連接正確可靠極為重要。例如:整流元件冷卻係統的組合和數量分配對冷卻效果起重要作用。
2.0.7 對變流裝置內液冷係統管路的壓力試驗及對風冷係統的檢查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宜用螺栓固定,用螺栓固定可保證設備安裝美觀,不易損壞。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使用螺栓連接,便於維修或拆裝。
3.0.4 采用非帶電金屬部分接地或對地絕緣安裝是由工程設計選擇的。一般電壓在300~800V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檢查是保證安裝正確,符合設計要求,作為一般性外觀檢查項目。發現缺陷應及早采取彌補或修正措施,保證安裝質量,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3.0.7 抽屜式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要求,是設備正常、安全、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規定安裝要求是保證安裝質量,便於維護或檢修。
3.0.8 快速熔斷器是設備過載或短路保護的重要電氣元件,熔絲選大了失去保護設備的作用,熔絲選小了係統不能正常工作,型號和規格不同會影響安裝質量。因此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和代用。
3.0.9 變流元件的更換應使更換變流元件後,仍能達到產品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指標。
3.0.10 電力變流設備變流元件的拆裝是維護和檢修的一項重要工作,能否按標準拆裝,關係到變流元件的完好程度、散熱效果和防腐性能。
3.0.11 變流設備中的電纜敷設與配線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脈衝回路采用絞合線是防止電磁感應信號對觸發信號幹擾的較好方法,控製電纜、屏蔽電纜與電力電纜分開敷設,不僅是為了便於維修,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強、弱電或交、直流係統的相互幹擾,防止電磁效應的相互幹擾所引起的係統工作不正常。屏蔽層一端可靠接地能使屏蔽係統起到抑製幹擾的作用。
3.0.12 本條對焊接的要求是保證焊接過程中不損壞電氣元件及其電氣性能,焊點不易腐蝕,提高焊接質量。當施工現場無12V110~220V(820W)4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電力變流設備是由一個或多個變流裝置連同變流 ( ) 4.1.2 4.2 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采用表格方式列出試驗內容,較為直觀和明了。
表 4.2.1 (IEC14611)(GB3859.193)按現行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4.2.14.2.14.2.14.2.1 4.2.2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 4.2.3 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GB3859.193)GB/T1342292 4.2.4 為了使電力變流設備在絕緣試驗時不致損壞其內容的各種器件、元件的極間絕緣,在絕緣試驗前,應按本條規定要求做好有關安全措施。
4.2.5 電力變流設備由各種輔助設備來配套,例如冷卻用的風機、泵、自動化元件以及各種控製、保護設施等,對其性能好壞及回路的正確性等,應通過本規範第4.2.24.2.3 4.2.6 進行輕載試驗()2%5% 4.2.7 電壓均衡度Ku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目的主要是在變流設備帶額定負載運行前,對主回路的電力變流元件的均流情況以及各電氣主回路的電接點溫升等進行監測,以便及早發現一些缺陷可提前處理與調整。
製造廠對產品均要進行低壓大電流試驗,現場進行這項試驗應強調此試驗應在變流設備額定輸出電流下、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 ( 24h) 4.2.9 電流均衡度K1KuK1對瞬態或穩定電流均衡度,采用在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來進行測量時,應注意其基本誤差不能相差過大,一般應控製在5%10%穩態電流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時,應注意要使被測量的導() 4.2.10 對某些大功率變流設備的動態控製特性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在進行靜態或動態控製特性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其設備能否在產品設計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電流電壓及頻率變化範圍內可靠地進行工作。
4.2.11 在負載工況下進行保護元器件的檢驗,應盡可能在不使設備部件受到超過其額定值的條件下進行。對其過壓、過流的倍數和所施加的時間,必須事先有所限製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損壞其主要設備和電子元器件。
保護元器件的組合型式繁多,同樣是過流保護,不同裝置或不同製造廠的產品都不一樣,為此檢驗方法也應符合產品說明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其整定值可按工程設計或用戶要求以及產品技術合同規定。
4.2.12 製造廠無條件進行的動態穩定性能檢驗或誤差測定,可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協同進行。
4.2.13 本條中變流裝置的噪聲標準是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檢查的項目。5.0.1.1 5.0.2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安裝竣工圖是要求實際施工後經修改,完整和正確的,並加蓋施工單位竣工圖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圖紙,而不是僅設計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應是變更設計部分的文件,它包括設計變更單、材料代用和合理化建議,經設計批準的證明文件等。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of
cran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3kV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 .1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1.0.11 .2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采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16mm 212mm40mm4mm1.0.11.3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滑接線距離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 3.5m ;6m2.0.1.2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 1.5m 3m1m2.0.1.3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梁結合處安裝。
2.0.2 .2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麵或垂直麵上。
2.0.2 .3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麵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2.0.2 .4 安裝於室外或潮濕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采用戶外式。
2.0.2 .5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接觸麵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2.0.3 .2 額定電壓為 0.5kV 30mm 3kV 100mm 2.0.3 .3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 200mm 800mm2.0.3.4型鋼滑接線所采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10mm2.0.3.5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 10mm 10mm2.0.3.6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 50m 2.0.3.7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3.8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2.0.3 .9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麵外,表麵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2.0.4 .2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 10~ 20mm 1mm 2.0.4 .3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150mm 2.0.4.4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采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5 .1 連接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2.0.5 .2 接頭處的接觸麵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 0.5mm 2.0.5.3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托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2.0.5 .4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麵應平直光滑。
2.0.5 .5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2.0.5 .6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為 20mm 40mm3kV2.0.6.2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采用硬質絕緣材料的托板連接,托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麵,應在同一水平麵上。
2.0.6 .3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 2.0.1 ~2.0.6 2.0.7 .1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7 .2 3kV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 .2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 25m 0.1m25m0.2m2.0.8.3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 20mm 2.0.8.4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2.0.9 .1 當采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2.0.9 .2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5m 2.0.9.3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2.0.9 .4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 15% 20% 2.0.9 .5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0 .1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2.0.10 .2 安裝後軟電纜與卷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轉動。
2.0.10 .3 卷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卷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2.0.10 .4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卷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 200m 2.0.11.2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 3m 2.0.11.3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2.0.11.4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2.0.11 .5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2 .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 2.0.3 2.0.12 .2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 ( ) 2.0.12 .3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2.0.12 .4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杆間,應移動靈活。
2.0.12 .5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 10mm 3配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3.0.1 .1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係統外,均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1.5mm 2 1.0mm 2 3.0.1 .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采取隔熱保護措施。
3.0.1 .3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采取保護措施。
3.0.1 .4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1m (3) 5 8 3.0.1 .5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3.0.2 .2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 .3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3.0.2 .4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核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0.2 .2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4.0.2 .3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3 .1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4.0.3 .2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製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 .1 製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4.0.4 .2 處於非製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4.0.4 .3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其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5 .1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 100mm (2) 200mm (3) 400mm 4.0.5 .2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 ( ) ( ) 4.0.5 .3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6 .1 控製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4.0.6 .2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製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 .1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4.0.7 .2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4.0.7 .3 照明回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4.0.7 .4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兩台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 .1 起重限製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 8% 4.0.11 .2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4.0.11 .3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110%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5.0.1 .1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5.0.1 .2 電氣回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5.0.1 .3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5.0.1 .4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5.0.1 .5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 .6 電動機、控製器、接觸器、製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5.0.1 .7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5.0.2 .2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5.0.2 .3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製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0.2 .4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製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5.0.2 .5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5.0.2 .6 采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5.0.2 .7 兩台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 .1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5.0.3 .2 當起吊 1.25 100 200mm 10min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 .1 按01manbetx 進行控製,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5.0.4 .2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 1.1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5.0.5 .1 竣工圖。
5.0.5 .2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5.0.5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5.0.5 .4 安裝技術記錄 ( ) 5.0.5 .5 調整試驗記錄 ( ) 5.0.5 .6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李平生 馬長瀛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2 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範圍。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4 妥善運輸、保管起重機電氣設備及材料,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應執行國家統一製定的有關規程。當製造廠根據個別設備結構等方麵的特點,在運輸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時,則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需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及密封。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製造廠的技術文件,出廠的每台設備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裝箱單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1.0.7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定本條文。
1.0.8 為了加強管理,對建築工程作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工程與設備安裝關係,故作此規定。
1.0.8 .1 由於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的安裝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他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1.0.8 .2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對電氣設備安裝的影響,避免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程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本款第一項是防止電氣裝置受潮。
1.0.9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
1.0.10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以利拆卸。
1.0.11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對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布置滑接線時,應考慮運行及維護的方便和安全。
2.0.2 是滑接線支架、絕緣子安裝的一般要求;墊紅鋼紙片,是為防止在安裝、運行時產生的應力損壞絕緣子;絕緣子兩端固定螺栓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是調研時多數單位提供的方案。
2.0.3 是滑接線安裝的一般要求;導電部分之間和對地的安全距離,考慮了起重機運行時的竄動及變動因素,為確保安全而規定;滑接線末端的兩個數值是使起重機行走於極限位置時,滑接器不會脫離滑接線;戶內3kV100mm100mm 2.0.4 為使建築物伸縮縫沉降時所產生的位移能較小地影響滑接線,並使滑接器運行到伸縮補償裝置處能順利通過,所以規定支持點距離間隙小於 150mm 2.0.5 為保證滑接線接頭的強度及滑接器移動時盡量減少跳動而提出的要求;大型起重機有的以輕軌供電,所以規定了軌道滑接線焊接時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導線與滑接線的接頭處,為保證接觸良好,提出了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保證分段供電及檢修時的安全,提出了分段供電的要求;對不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大於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 40mm 20mm2.0.73kV 2.0.8 因自由懸吊滑接線與吊索有共同點,故綜合提出一般要求;其溫度和馳度的要求等均參照了標準圖集89D364 2.0.9 由於軟電纜可取代小車滑接線,電動葫蘆使用軟電纜也比較多,因此提出了這一規定。
2.0.10 為保證軟電纜的安全運行,防止損壞所作的一般要求。
2.0.11 安全式滑接線是新近開發的產品,安裝簡單、維護方便,所以這次列入了國家標準,提出了一般規定;結構型式指單線式、三線式、四線式等,以及直型、彎型、環型滑接線而言。
2.0.12 為保證滑接器與滑接線可靠接觸,規定了滑接器中心線不應超出滑接線邊緣,第510mm3配線
3.0.1 規定了起重機上的配線應采用多股導線,滿足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範》GB381183GB606785 3.0.2 起重機上的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防止運行時的振動造成移位損壞;規定了管口及線槽的進出口,應有保護措施,這是防止電線或電纜損壞所規定的。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電氣設備安裝前應做工作的一般規定,對設備等進行核對以防止實物與圖紙不符。
4.0.2 起重機上配電屏、櫃安裝的一般規定;戶外式防雨裝置應安裝牢固。
4.0.3 電阻器安裝的一般規定,符合起重機設計規範的要求。
4.0.4 目前製動器種類較多,要求不一致,重點提出了製動器的幾點要求;對兩台電動機驅動時,提出了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是行程限位開關、撞杆安裝的一般要求。
4.0.6 是控製器安裝的一般要求,考慮到操作、維護、檢修方便而規定的。
4.0.7 是照明裝置安裝的一般規定。
4.0.8 為保證起重機運行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9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為確保安全,要求該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為保證人身、設備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11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起重量限製器,為保證安全可靠,對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提出了必須的要求。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試車安全,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運轉前,其電氣裝置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在試車前都要進行全麵的檢查,以減少02manbetx.com 的發生和便於及時處理。
5.0.2 無負荷試運是起重機試運轉應檢查的項目之一。明確指出了無負荷試運轉的具體試驗項目和要求。
5.0.3 靜負荷試驗的具體項目和要求;靜負荷試運轉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4 動負荷試運是檢查起重機性能的一個重要環節,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5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應按本條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這是新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的重要技術依據。其中隨設備帶來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除施工中需要更換使用的部分外,應移交給運行單位,便於運行維護檢修。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氣體、蒸汽、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災危險物質環境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範不適用於下列環境:
1.0.2 .1 礦井井下。
1.0.2 .2 製造、使用、貯存火藥、炸藥、起爆藥等爆炸物質的環境。
1.0.2 .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並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
1.0.2 .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1.0.2 .5 蓄電池室。
1.0.2 .6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氣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設備和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有關物資運輸、保管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防爆電氣設備應有防爆標誌。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其型號、規格和防爆標誌,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完好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有國家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1.0.6 .5 按本規範要求作外觀檢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在擴建與改建工程中,必須遵守生產廠安全生產() 1.0.8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計及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1.0.8 .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安裝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1.0.9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1.0.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1 一般規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誌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2.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有“EX 2.1.3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製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鬆裝置。
2.1.4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後,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應小於附錄A 2.1.5 防爆電氣設備的進線口與電纜、導線應能可靠地接線和密封,多餘的進線口其彈性密封墊和金屬墊片應齊全,並應將壓緊螺母擰緊使進線口密封。金屬墊片的厚度不得小於 2mm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2.1.6表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溫度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 T1~T6 的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該標準是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為六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與氣體的分組是相適應的。
2.1.7 塑料製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劑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滌劑擦洗。
2.1.8 02manbetx.com 排風機的按鈕,應單獨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且應有特殊標誌。
2.1.9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1.9 .1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不得隨意變更。
2.1.9 .2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鬆動。
2.1.9 .3 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2.1 隔爆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2.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2.1 .2 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2.1 .3 隔爆結構及間隙應符合要求。
2.2.1 .4 接合麵的緊固螺栓應齊全,彈簧墊圈等防鬆設施應齊全完好,彈簧墊圈應壓平。
2.2.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2.2.1 .6 透明件應光潔無損傷。
2.2.1 .7 運動部件應無碰撞和摩擦。
2.2.1 .8 接線板及絕緣件應無碎裂,接線盒蓋應緊固,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應符合要求。
2.2.1 .9 接地標誌及接地螺釘應完好。
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不宜拆裝。需要拆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2.2 .1 應妥善保護隔爆麵,不得損傷。
2.2.2 .2 隔爆麵上不應有砂眼、機械傷痕。
2.2.2 .3 無電鍍或磷化層的隔爆麵,經清洗後應塗磷化膏、電力複合脂或 204 2.2.2 .4 組裝時隔爆麵上不得有鏽蝕層。
2.2.2 .5 隔爆接合麵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
2.2.2 .6 螺紋隔爆結構,其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不得小於表 2.2.2 表 2.2.2 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
V (cm3) |
(mm) |
|
|
A B |
C |
||
V 100 |
5.0 |
6 |
試驗安全扣數的 2 6 |
100 V 2000 |
9.0 |
||
V 2000 |
12.5 |
注:表中Ⅱ A 、Ⅱ B 、Ⅱ C 的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將Ⅱ類 ( 工廠用電設備 ) 分為 A 、 B 、 C 三級。
2.2.3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2.2.4 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其電氣聯鎖裝置必須可靠;當電源接通時殼蓋不應打開,而殼蓋打開後電源不應接通。用螺栓緊固的外殼應檢查“斷電後開蓋”警告牌,並應完好。
2.2.5 隔爆型插銷的檢查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2.5 .1 插頭插入時,接地或接零觸頭應先接通;插頭拔出時,主觸頭應先分斷。
2.2.5 .2 開關應在插頭插入後才能閉合,開關在分斷位置時,插頭應插入或拔脫。
2.2.5 .3 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應完好可靠,不得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3.1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3.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3.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3.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3.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3.2 滑動軸承的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應測量其定子與轉子間的單邊氣隙,其氣隙值不得小於表2.3.21.52.3.2表 2.3.2 滾動軸承的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動機定子與轉子間的最小單邊氣隙值δ(mm)
數 |
D 75 |
75 D 750 |
D 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 D 為轉子直徑;
②變極電動機單邊氣隙按最少極數計算;
③若鐵芯長度 L 超過直徑 D 的 1.75 倍,其氣隙值按上表計算值乘以 L /1.75D ;
④徑向氣隙值需在電動機靜止狀態下測量。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4.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4.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4.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4.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4.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2.4.2 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的空氣或氣體應清潔,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質。
2.4.3 通風過程排出的氣體,不宜排入爆炸危險環境,當排入爆炸性氣體環境2 2.4.4 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應按先通風後供電、先停電後停風的程序正常動作。在電氣設備通電起動前,外殼內的保護氣體的體積不得小於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最小換氣體積與5 2.4.5 微壓繼電器應裝設在風壓、氣壓最低點的出口處。運行中電氣設備及通風、充氣係統內的風壓、氣壓值不應低於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最低所需壓力值。當低於規定值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2.4.5 .1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1 2.4.5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2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應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
2.4.7 通風管道應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5.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5.1 .2 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5.1 .3 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不得有裂紋及滲油、漏油缺陷。油麵應在油標線範圍內。
2.5.1 .4 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於5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麵最高溫升,不應超過表2.5.3表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油麵最高溫升
|
( ) |
|
( ) |
T1 T2 T3 T4 T5 |
60 |
T6 |
40 |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6.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6.1 .2 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6.1 .3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關聯電氣設備產品銘牌的內容應有防爆標誌、防爆合格證號及有關電氣參數。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的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 ( ) 2.6.1 .4 電氣設備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線路,應連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必須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相同。
2.6.3 關聯電氣設備中的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2.6.3 .1 變壓器的鐵芯和繞組間的屏蔽,必須有一點可靠接地。
2.6.3 .2 直接與外部供電係統連接的電源變壓器其熔斷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6.4 獨立供電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池型號、規格,應符合其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嚴禁任意改用其它型號、規格的電池。
2.6.5 防爆安全柵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2.6.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之間的連接導線或電纜的型號、規格和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7.1 .1 設備的防爆標誌、外殼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應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相適應。
2.7.1 .2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7.1 .3 設備的外殼應光滑、無裂紋、無損傷、無凹坑或溝槽,並應有足夠的強度。
2.7.1 .4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鏽蝕。
2.7.1 .5 設備的外殼接合麵應緊固嚴密,密封墊圈完好,轉動軸與軸孔間的防塵密封應嚴密。透明件應無裂損。
2.7.2 設備安裝應牢固,接線應正確,接觸應良好,通風孔道不得堵塞,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2.7.3 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外殼和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表麵最高溫度,應符合表2.7.4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
表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表麵最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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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 |
215 |
190 |
T12 |
160 |
145 |
T13 |
120 |
110 |
注:表中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路徑,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3.1.1 .2 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或電纜溝敷設。
3.1.1 .3 當電氣線路沿輸送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正下方的兩側。
3.1.2 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3.1.3 爆炸危險環境內采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必須高於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電氣工作中性線絕緣層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同,並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敷設。
3.1.4 電氣線路使用的接線盒、分線盒、活接頭、隔離密封件等連接件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采用有防鬆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壓接、釺焊、熔焊,但不得繞接。鋁芯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3.1.6 爆炸危險環境除本質安全電路外,采用的電纜或絕緣導線,其銅、鋁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3.1.6表 3.1.6 爆炸危險環境電纜和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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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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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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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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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 |
2.5 |
2.5 |
× |
× |
× |
2 |
1.5 |
1.5 |
1.5 |
4 |
× |
2.5 |
10 |
2.5 |
2.5 |
2.5 |
× |
× |
× |
11 |
1.5 |
1.5 |
1.5 |
2.5 |
2.5 |
2.5 |
注:表中符號“×”表示不適用。
3.1.7 10kV 1.5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電纜線路在爆炸危險環境內,電纜間不應直接連接。在非正常情況下,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或分線盒內連接或分路。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壁時,必須采取下列隔離密封措施:
3.2.2 .1 在兩級區域交界處的電纜溝內,應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設防火隔牆。
3.2.2 .2 電纜通過與相鄰區域共用的隔牆、樓板、地麵及易受機械損傷處,均應加以保護;留下的孔洞,應堵塞嚴密。
3.2.2 .3 保護管兩端的管口處,應將電纜周圍用非燃性纖維堵塞嚴密,再填塞密封膠泥,密封膠泥填塞深度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且不得小於 40mm 3.2.3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的進線口,引入電纜後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3.2.3 .1 當電纜外護套必須穿過彈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時,必須被彈性密封圈擠緊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 .2 外徑等於或大於 20mm 3.2.3.3電纜引入裝置或設備進線口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mm (4) 3.2.3 .4 有電纜頭腔或密封盒的電氣設備進線口,電纜引入後應澆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應小於引入口徑的 1.5 40mm 3.2.3 .5 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應選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引入裝置,當選用的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與電纜的外徑不相適應時,應采用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內連接。
3.2.4 電纜配線引入防爆電動機需撓性連接時,可采用撓性連接管,其與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應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應采用不同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2.5 電纜采用金屬密封環式引入時,貫通引入裝置的電纜表麵,應清潔幹燥;對塗有防腐層,應清除幹淨後再敷設。
3.2.6 在室外和易進水的地方,與設備引入裝置相連接的電纜保護管的管口,應嚴密封堵。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配線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3.2 .1 螺紋加工應光滑、完整、無鏽蝕,在螺紋上應塗以電力複合脂或導電性防鏽脂。不得在螺紋上纏麻或絕緣膠帶及塗其它油漆。
3.3.2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25mm 5 32mm 6 3.3.2 .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3.3.2 .4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 10 11 5 3.3.2 .5 外露絲扣不應過長。
3.3.2 .6 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
3.3.3 電氣管路之間不得采用倒扣連接;當連接有困難時,應采用防爆活接頭,其接合麵應密貼。
3.3.4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2103.3.4.1電氣設備無密封裝置的進線口。
3.3.4 .2 管路通過與其它任何場所相鄰的隔牆時,應在隔牆的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件。
3.3.4 .3 管路通過樓板或地麵引入其它場所時,均應在樓板或地麵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件。
3.3.4 .4 管徑為 50mm 450mm15m3.3.4.5易積結冷凝水的管路,應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件,排水口應置於下方。
3.3.5 隔離密封的製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3.3.5 .1 隔離密封件的內壁,應無鏽蝕、灰塵、油漬。
3.3.5 .2 導線在密封件內不得有接頭,且導線之間及與密封件壁之間的距離應均勻。
3.3.5 .3 管路通過牆、樓板或地麵時,密封件與牆麵、樓板或地麵的距離不應超過 300mm 3.3.5.4密封件內必須填充水凝性粉劑密封填料。
3.3.5 .5 粉劑密封填料的包裝必須密封。密封填料的配製應符合產品的技術規定,澆灌時間嚴禁超過其初凝時間,並應一次灌足。凝固後其表麵應無龜裂。排水式隔離密封件填充後的表麵應光滑,並可自行排水。
3.3.6 鋼管配線應在下列各處裝設防爆撓性連接管:
3.3.6 .1 電機的進線口。
3.3.6 .2 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3.3.6 .3 管路通過建築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3.3.7 防爆撓性連接管應無裂紋、孔洞、機械損傷、變形等缺陷;其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7 .1 在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下,應采用相應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3.7 .2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5 3.3.8 電氣設備、接線盒和端子箱上多餘的孔,應采用絲堵堵塞嚴密。當孔內墊有彈性密封圈時,則彈性密封圈的外側應設鋼質堵板,其厚度不應小於 2mm 3.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線工程中的導線、鋼管、電纜的型號、規格以及配線方式、線路走向和標高、與關聯電氣設備的連接線等,除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外,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4.2 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3.4.2 .1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不得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本質安全電路或關聯電路,嚴禁與其它電路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2 兩個及以上的本質安全電路,除電纜線芯分別屏蔽或采用屏蔽導線者外,不應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3 配電盤內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或其它電路的端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 50mm 3.4.2.4所有需要隔離密封的地方,應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配線中的電纜、鋼管、端子板,均應有藍色的標誌。
3.4.2 .6 本質安全電路本身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不應接地。電纜屏蔽層,應在非爆炸危險環境進行一點接地。
3.4.2 .7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采用非鎧裝和無屏蔽層的電纜時,應采用鍍鋅鋼管加以保護。
3.4.3 在非爆炸危險環境中與爆炸危險環境有直接連接的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3.4.2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火災危險環境所采用的電氣設備類型,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4.1.2 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電氣開關和正常運行產生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其最小距離不應小於 3m 4.1.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不宜使用電熱器。當生產要求必須使用電熱器時,應將其安裝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並應裝設防護罩。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采用金屬網保護。
4.1.5 露天安裝的變壓器或配電裝置的外廓距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的外牆,不宜小於 10m 10m4.1.5.1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靠變壓器或配電裝置一側的牆,應為非燃燒性。
4.1.5 .2 在高出變壓器或配電裝置高度 3m 3m4.2電氣線路
4.2.1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的電力、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不應低於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4.2.21kV212323 4.2.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當采用鋁芯絕緣導線和電纜時,應有可靠的連接和封端。
4.2.4 在火災危險環境212223 4.2.5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采用移動電纜或橡套軟線。
4.2.6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安裝裸銅、裸鋁母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不需拆卸檢修的母線連接宜采用熔焊。
4.2.6 .2 螺栓連接應可靠,並應有防鬆裝置。
4.2.6 .3 在火災危險環境 21 23 12mm 22 IP5X 4.2.7 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其進線口處應密封。
4.2.8 鋼管與電氣設備或接線盒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螺紋連接的進線口,應齧合緊密;非螺紋連接的進線口,鋼管引入後應裝設鎖緊螺母。
4.2.8 .2 與電動機及有振動的電氣設備連接時,應裝設金屬撓性連接管。
4.2.9 10kV 1.5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5.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102 5.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21111 5.1.4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接地幹線宜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於兩處。
5.1.5 爆炸危險環境中的接地幹線通過與其它環境共用的隔牆或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並應按本規範第3.2.2 5.1.6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線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與接地幹線() 5.1.7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備與接地線的連接,宜采用多股軟絞線,其銅線最小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4mm 2 5.1.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或接零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鋼帶及金屬外殼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5.1.9 爆炸危險環境內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應有防鬆裝置;接地線緊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緊固件,均應塗電力複合脂。
5.2 防靜電接地
5.2.1 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幹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1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備,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隻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5.2.1 .2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相連,除並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5.2.1 .3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於 M10 5.2.1 .4 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相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麵去鏽和除油汙,並應加裝防鬆螺母。
5.2.1 .5 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淨距離小於 100mm 20m100mm5.2.1.6容量為 50m3 30m5.2.1.7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於兩處跨接,其截麵不應小於 25mm 25.2.1.8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並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5.2.1 .9 非金屬的管道 ( ) 5.2.1 .10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2.1 .11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2.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試運前、試運中、交接時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的檢查項目及要求進行檢查外,尚應按本章各條規定進行檢查。
6.0.2 防爆電氣設備在試運行中,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6.0.2 .1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值。
6.0.2 .2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出風口,應無火花吹出。當降低風壓、氣壓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
6.0.2 .3 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及聯鎖裝置,應動作正確、可靠。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尚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6.0.3 .2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應符合設計。
6.0.3 .3 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油漆應完好。接線盒蓋應緊固,且固定螺栓及防鬆裝置應齊全。
6.0.3 .4 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不得有滲油、漏油;其油麵高度應符合要求。
6.0.3 .5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排氣係統應通暢,連接正確,進口、出口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6.0.3 .6 電氣設備多餘的進線口,應按規定作好密封。
6.0.3 .7 電氣線路中密封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規定。
6.0.3 .8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配線工程,其線路走向、高程,應符合設計;線路應標有天藍色的標誌。
6.0.3 .9 電氣裝置的接地或接零、防靜電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應牢固可靠。
6.0.4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6.0.4 .1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6.0.4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6.0.4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件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6.0.4 .4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安裝技術記錄外,尚應提交有測隙孔的增安型電動機定子、轉子間單邊氣隙的測量記錄。
6.0.4 .5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調整、試驗記錄外,尚應提交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風壓、氣壓等繼電保護裝置的調整記錄、電氣設備試運時外殼的最高溫度記錄和防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值的測試記錄等。
A 防爆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
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
|
|
|
||
12 |
2 |
2 |
2 |
2 |
24 |
3 |
3 |
3 |
3 |
36 |
4 |
4 |
4 |
4 |
60 |
6 |
6 |
6 |
6 |
127 |
6 |
6 |
7 |
8 |
220 |
6 |
6 |
8 |
10 |
380 |
8 |
8 |
10 |
12 |
660 |
10 |
12 |
16 |
20 |
1140 |
18 |
24 |
28 |
35 |
3000 |
36 |
45 |
60 |
75 |
6000 |
60 |
85 |
110 |
135 |
10000 |
100 |
125 |
150 |
180 |
注:①設備的額定電壓,可高於表列數值的 10% 。
②裝入燈座中的額定電壓,不大於 250V 的螺旋燈座燈泡,對於 a 級絕緣材料最小爬電距離可為 3mm 。
③表中的Ⅰ、Ⅱ、Ⅲ為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Ⅰ級為上釉的陶瓷、雲母、玻璃;Ⅱ級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矽有機石棉耐弧塑料;Ⅲ級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纖維塑料、表麵用耐弧漆處理的環氧玻璃布板。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得小於表A.0.2
表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mm) |
(mm) |
60 |
3 |
1 |
3 |
1 |
90 |
4 |
1.3 |
4 |
1.3 |
190 |
6 |
2 |
8 |
2.6 |
375 |
6 |
2 |
10 |
3.3 |
550 |
6 |
2 |
15 |
5 |
750 |
8 |
2.6 |
18 |
6 |
1000 |
10 |
3.3 |
25 |
8.3 |
1300 |
14 |
4.6 |
36 |
12 |
1550 |
16 |
5.3 |
40 |
13.3 |
胡 仁 張 煦 馬長瀛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2 本規範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製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範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製等方麵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係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範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以及其它各專業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準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範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相協調。
本規範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衝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誌“XWTHFI 2.1.2 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183)EX 2.1.3 支架的固定,可采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準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采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02manbetx.com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1993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麵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準已將其修改為6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鬆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範 (GBJ 232 82)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隻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麵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準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 ( ) ( )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和鏽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3836.2)n(GB3836.8)2.4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 2.4.5 電氣設備及係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準。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係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準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40時,T1T5100,其油麵溫升定為 60,T6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製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誌、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麵,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麵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采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鬆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3.1.6 本規範表3.1.6 3.1.7 因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易隨風向擴散,所以為防止架空線路正常運行或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電弧等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作此規定。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電纜中間接頭,是事故的隱患。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規定:“在1219853.3.4(6)19857.3.111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麵時,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沿管路及其與建築物的空隙流動和火花的傳播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3.2.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進行修訂,是為了防止電氣設備及接線盒內部產生爆炸時,由引入口的空隙而引起外部爆炸。
3.2.4 根據引入裝置的現狀及工礦企業運行經驗,使用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撓性連接管及其附件即可滿足要求。隻要進線電纜、撓性軟管和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的配合符合防爆要求即可。所采用的撓性連接管類型應適合所使用的環境特征如防腐蝕、防潮濕和環境溫度對撓性管的特殊要求。
3.2.5 為了使電纜與金屬密封環之間的密封可靠,不致因電纜表麵有髒物而影響密封效果。
3.2.6 本條是為了防止管內積水結冰或將水壓入引入裝置而損壞電纜和引入裝置的絕緣。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以往采用黑鐵管進行刷漆處理的施工方法,由於在施工現場受條件限製,處理很難達到完善,致使管壁鏽蝕而影響管壁強度。為了提高鋼管防腐能力和使用壽命,明確規定爆炸危險環境的鋼管配線,應采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為了確保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牢固,密封性能及電氣性能可靠,特提出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隻要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按本條各項規定認真執行,都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在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因為鋼管都采用鍍鋅鋼管,焊跨接線不免要損壞鋼管的鍍鋅層,破壞了鋼管的防腐性能。
3.3.3 電氣管路采用倒扣連接時,其外露的絲扣必然過長,不但破壞了管壁的防腐性能,而且降低了管壁的強度。
3.3.4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技術要求的規定編號。隔離密封的目的是使爆炸性混合物或火焰隔離切斷,以防止通過管路擴散到其它部分,提高管路的防爆效果。
3.3.5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操作方法要求修訂。因隔離密封裝置不能在施工現場做不傳爆性能試驗,隻有按照製造廠產品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以達到隔離密封的效果。
3.3.6 為了避免在這些地方鋼管直接連接時可能承受過大的額外應力和連接困難,規定應采用撓性管連接。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需采用撓性連接管的地方,為滿足防爆要求,應采用防爆型撓性連接管。
3.3.7 撓性連接管的類型應與危險環境區域相適應,材質應與使用的環境條件() 3.3.8 本條是為防止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氣火花或高溫,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由多餘的線孔引起鋼管內部爆炸。
3.4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線路中的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防止與其它電路發生混觸,防止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等,都作了認真、細致的考慮,所以配線工程中的鋼管和電纜或導線的型號規格、線路的走向及標高等,都要按設計施工;當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對其外部連接線的長度有規定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由於配線工程施工不當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電氣線路的防爆性能。
3.4.2 本條的3.4.2.1~3.4.2.33.4.2.4為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流動或火花傳遞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需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為引起施工人員和生產維護人員注意,防止任意改變線路或將線路接錯,需用顏色標明,以區別於其它電路。
3.4.2 .6 根據本質安全電路的特殊要求,為了避免因屏蔽層中出現電流而影響本質安全電路的安全,屏蔽層隻允許一點接地,應特別注意。
3.4.2 .7 原規範規定“本質安全電路的保護管不應用鍍鋅鋼管”,這種規定是依據當時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路點燃參數曲線中,有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現在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產品及修訂後的產品國家標準都已取消了上述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故原規範的這一規定已無必要,而從保護管的防腐要求考慮,應采用鍍鋅鋼管。
3.4.3 用本質安全電路配線連接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根據火災危險區域等級及使用條件選擇不同類型的電氣設備都作了明確規定,施工時應檢查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4.1.2 電氣開關、正常運行時有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主要是考慮到電氣設備的表麵高溫、電弧及線路接觸不良或斷線引起的火花,將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造成火災事故。有的單位反映曾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木製箱子著火引起火災,故規定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
4.1.3 電熱器在使用時產生高溫,容易引燃可燃物質,為避免造成火災事故而作出此規定。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如果沒有金屬網保護,容易碰破玻璃罩而引起火災事故。
4.1.5 主要考慮防止從上麵落下物體時,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
4.2 電 氣 線 路
4.2.1 ~4.2.6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第4.3.8 4.2.7 4.2.8主要是為了防止可燃物質或灰塵等其它有害物質侵入電氣設備和接線盒內。
4.2.9 為防止架空線路在事故情況下由於電火花或電弧的產生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5.1.4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按不同危險區域及其不同的電氣設備,對其接地線或接零線的設置,加以區別對待。特別注意,在爆炸危險環境內的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無論是否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都應接地。
5.1.5 5.1.8參照國家現行標準《防爆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編寫,主要是為了保證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接地的安全可靠。
5.1.9 為了防止因緊固不良產生火花或高溫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5.2 防靜電接地
5.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條文中所述的設備及管道易產生和集聚靜電,當設計中有防靜電接地要求時,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發生。
5.2.2 本條是為了防止高電位引入爆炸危險環境所產生的電氣火花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製定的。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為了避免與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等係列“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工程交接驗收”檢查條文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內容重複,本規範的“工程交接驗收”隻列出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的特殊檢查項目,其它通用的檢查項目應遵照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規定的內容執行。
6.0.2 在防爆電氣設備試運中,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要特別注意所列的幾項檢查和應保證的條件,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還應按本條的有關各項進行檢查,這些都是針對防爆電氣設備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是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必要措施。
6.0.4 進行交接驗收時,應同時移交所有的技術文件,這是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時的依據,移交的資料應正確齊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用的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上和個別特殊地方需滿足防爆要求而與普通電氣設備有較大差異外,其電氣性能與普通電氣設備基本一致,故在進行設備交接試驗時,除按本規範中規定的幾項特殊調整試驗項目執行外,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進行調整試驗,並應提交調整試驗記錄。
1kV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1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裝置配線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1kV 1.0.3 配線工程的施工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配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配線工程施工有影響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雜物應清除。
1.0.7 .2 對配線工程會造成汙損的建築裝修工作應全部結束。
1.0.7 .3 在埋有電線保護管的大型設備基礎模板上,應標有測量電線保護管引出口座標和高程用的基準點或基準線。
1.0.7 .4 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支架、螺栓等預埋件,應在建築工程施工時預埋。
1.0.7 .5 預留孔、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埋設牢固。
1.0.8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應將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孔、洞、溝、槽等修補完整。
1.0.9 電氣線路經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或伸縮縫處,應裝設兩端固定的補償裝置,導線應留有餘量。
1.0.10 電氣線路沿發熱體表麵上敷設時,與發熱體表麵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
1.0.1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 1.0.12 配線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鉤、拉環和盒() 1.0.13 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和接零應可靠。
1.0.14 配線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的電線保護管,管口及其各連接處均應密封。
2.1.2 當線路暗配時,電線保護管宜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並應減少彎曲。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5mm 2.1.3 進入落地式配電箱的電線保護管,排列應整齊,管口宜高出配電箱基礎麵50~ 80mm 2.1.4 電線保護管不宜穿過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2.1.5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處,不應有折皺、凹陷和裂縫,且彎扁程度不應大於管外徑的10% 2.1.6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2.1.6 .1 當線路明配時,彎曲半徑不宜小於管外徑的 6 4 2.1.6 .2 當線路暗配時,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6 10 2.1.7 當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中間應增設接線盒或拉線盒,且接線盒或拉線盒的位置應便於穿線:
2.1.7 .1 管長度每超過 30m 2.1.7.2管長度每超過 20m 2.1.7.3管長度每超過 15m 2.1.7.4管長度每超過 8m 2.1.8 垂直敷設的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設固定導線用的拉線盒:
2.1.8 .1 管內導線截麵為 50mm 230m2.1.8.2管內導線截麵為70~ 95mm 220m2.1.8.3管內導線截麵為120~ 240mm 218m 2.1.9 水平或垂直敷設的明配電線保護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裝的允許偏差為1.51/2 2.1.10 在TNSTNCS()()()(PE)2.2鋼管敷設
2.2.1 潮濕場所和直埋於地下的電線保護管,應采用厚壁鋼管或防液型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幹燥場所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薄壁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
2.2.2 鋼管的內壁、外壁均應作防腐處理。當埋設於混凝土內時,鋼管外壁可不作防腐處理;直埋於土層內的鋼管外壁應塗兩度瀝青;采用鍍鋅鋼管時,鋅層剝落處應塗防腐漆。設計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規定進行防腐處理。
2.2.3 鋼管不應有折扁和裂縫,管內應無鐵屑及毛刺,切斷口應平整,管口應光滑。
2.2.4 鋼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4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端螺紋長度不應小於管接頭長度的 1/2 2~3 2.2.4 .2 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 1.5~3 2.2.4 .3 鍍鋅鋼管和薄壁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或套管緊定螺釘連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4 .4 鋼管連接處的管內表麵應平整、光滑。
2.2.5 鋼管與盒()2.2.5.1暗配的黑色鋼管與盒()()35mm()2~32.2.5.2當鋼管與設備直接連接時,應將鋼管敷設到設備的接線盒內。
2.2.5 .3 當鋼管與設備間接連接時,對室內幹燥場所,鋼管端部宜增設電線保護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後引入設備的接線盒內,且鋼管管口應包紮緊密;對室外或室內潮濕場所,鋼管端部應增設防水彎頭,導線應加套保護軟管,經彎成滴水弧狀後再引入設備的接線盒。
2.2.5 .4 與設備連接的鋼管管口與地麵的距離宜大於 200mm 2.2.6 鋼管的接地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6 .1 當黑色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時,連接處的兩端應焊接跨接接地線或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
2.2.6 .2 鍍鋅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跨接接地線宜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7 安裝電器的部位應設置接線盒。
2.2.8 明配鋼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2.8()150~ 500mm 表 2.2.8 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
|
|
管 直 徑 (mm) |
|||
15~20 |
25~32 |
40~50 |
65 |
||
(m) |
|||||
|
|
1.5 |
2.0 |
2.5 |
3.5 |
|
1.0 |
1.5 |
2.0 |
— |
2.3 金屬軟管敷設
2.3.1 鋼管與電氣設備、器具間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金屬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金屬軟管的長度不宜大於 2m 2.3.2 金屬軟管應敷設在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幹燥場所,且不應直埋於地下或混凝土中。當在潮濕等特殊場所使用金屬軟管時,應采用帶有非金屬護套且附配套連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其護套應經過阻燃處理。
2.3.3 金屬軟管不應退絞、鬆散,中間不應有接頭;與設備、器具連接時,應采用專用接頭,連接處應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屬軟管的連接處應密封良好。
2.3.4 金屬軟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3.4 .1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軟管外徑的 6 2.3.4 .2 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m 300mm2.3.4.3與嵌入式燈具或類似器具連接的金屬軟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裝在自燈具、器具邊緣起沿軟管長度的 1m 2.3.5 金屬軟管應可靠接地,且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保護電線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須由阻燃處理的材料製成,塑料管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2.4.2 塑料管不應敷設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2.4.3 塑料管管口應平整、光滑;管與管、管與盒()2.4.3.1管與管之間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1.532.4.3.2管與器件連接時,插入深度宜為管外徑的1.1~1.8 2.4.4 硬塑料管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敷設時,應按設計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易受機械損傷的地方,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距樓板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2.4.6 直埋於地下或樓板內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麵易受機械損傷的一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2.4.7 塑料管直埋於現澆混凝土內,在澆搗混凝土時,應采取防止塑料管發生機械損傷的措施。
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的敷設、安裝和煨彎製作,均應在原材料規定的允許環境溫度下進行,其溫度不宜低於 -15。
2.4.9 塑料管在磚砌牆體上剔槽敷設時,應采用強度等級不小於M1015mm 2.4.10 明配硬塑料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管卡間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4.10()150~ 500mm 表 2.4.10 硬塑料管管卡間最大距離(m)
設 方 式 |
內 徑 (mm) |
||
20 |
25 40 |
50 |
|
|
1.0 |
1.5 |
2.0 |
2.4.11 形式敷設半硬塑料管或波紋管宜減少彎曲,當直線段長度超過 15m 或直角彎超過三個時,應增設接線盒。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配線所采用的導線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 3.1.2 配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DE 3.1.3 導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1.3 .1 當設計無特殊規定時,導線的芯線應采用焊接、壓板壓接或套管連接。
3.1.3 .2 導線與設備、器具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mm 2 (2) 2.5mm 2 (3) 2.5mm 2 3.1.3 .3 熔焊連接的焊縫,不應有凹陷、夾渣、斷股、裂縫及根部未焊合的缺陷;焊縫的外形尺寸應符合焊接工藝評定文件的規定,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藥和焊渣。
3.1.3 .4 錫焊連接的焊縫應飽滿,表麵光滑;焊劑應無腐蝕性,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劑。
3.1.3 .5 壓板或其他專用夾具,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緊固件應擰緊到位,防鬆裝置應齊全。
3.1.3 .6 套管連接器和壓模等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壓接時,壓接深度、壓口數量和壓接長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1.3 .7 剖開導線絕緣層時,不應損傷芯線;芯線連接後,絕緣帶應包纏均勻緊密,其絕緣強度不應低於導線原絕緣層的絕緣強度;在接線端子的根部與導線絕緣層間的空隙處,應采用絕緣帶包纏嚴密。
3.1.3 .8 在配線的分支線連接處,幹線不應受到支線的橫向拉力。
3.1.4 瓷夾、瓷柱、瓷瓶、塑料護套線和槽板配線在穿過牆壁或隔牆時,應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保護管保護;當穿過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與樓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8m 3.1.5 入戶線在進牆的一段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1.6 在頂棚內由接線盒引向器具的絕緣導線,應采用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或金屬軟管等保護,導線不應有裸露部分。
3.1.7 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敷設處的環境溫度不應低於 -15。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8 3.1.9 當配線采用多相導線時,其相線的顏色應易於區分,相線與零線的顏色應不同,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導線,其顏色選擇應統一;保護地線(PE)表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
線 種 類 |
(mm) |
|
平 |
直 |
|
|
5 |
5 |
|
10 |
5 |
|
5 |
5 |
|
5 |
5 |
3.1.10 配線工程施工後,應進行各回路的絕緣檢查,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應作好記錄。
3.1.11 配線工程施工後,保護地線(PE)3.2管內穿線
3.2.1 對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2.2 管內穿線宜在建築物抹灰、粉刷及地麵工程結束後進行;穿線前,應將電線保護管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幹淨。
3.2.3 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導線,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內,但下列幾種情況或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2.3 .1 電壓為 50V 3.2.3 .2 同一台設備的電機回路和無抗幹擾要求的控製回路。
3.2.3 .3 照明花燈的所有回路。
3.2.3 .4 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內,但管內導線總數不應多於 8 3.2.4 同一交流回路的導線應穿於同一鋼管內。
3.2.5 導線在管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接頭應設在接線盒() 3.2.6 管內導線包括絕緣層在內的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管子內空截麵積的40% 3.2.7 導線穿入鋼管時,管口處應裝設護線套保護導線;在不進入接線盒() 3.2.8 當導線敷設於垂直管內時,應符合本規範第2.1.83.3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在雨、雪能落到導線上的室外場所,不宜采用瓷柱、瓷夾配線;室外配線的瓷瓶不宜倒裝。
3.3.2 當室外配線跨越人行道時,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6m 3.3.3 導線敷設應平直,無明顯鬆弛;導線在轉彎處,不應有急彎。
3.3.4 電氣線路相互交叉時,應將靠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導線穿入絕緣保護管內。保護管的長度不應小於 100mm 50mm 3.3.5 絕緣導線的綁紮線應有保護層;綁紮線的規格應與導線規格相匹配;綁紮時不得損傷絕緣導線的絕緣層。
3.3.6 瓷夾、瓷柱或瓷瓶安裝後應完好無損、表麵清潔、固定可靠。
3.3.7 導線在轉彎、分支和進入設備、器具處,應裝設瓷夾、瓷柱或瓷瓶等支持件固定,其與導線轉彎的中心點、分支點、設備和器具邊緣的距離宜為:瓷夾配線40~ 60mm 60~ 100mm 3.3.8 當工業廠房內采用裸導線時,配線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3.3.8 .1 裸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2.5m3.3.8.2在屋架上敷設時,導線至起重機鋪麵板間的淨距不應小於 2.2m 3.3.8.3在搬運和裝配物件時能觸及導線的場所不得敷設裸導線。
3.3.8 .4 裸導線不得與起重機的滑觸線同支架敷設。
3.3.8 .5 裸導線與網狀遮欄的距離不應小於 100mm 50mm3.3.8.6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3.8表 3.3.8 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l(m) |
(mm) |
l(m) |
(mm) |
l 2 |
50 |
4 l 6 |
150 |
2 l 4 |
100 |
l 6 |
200 |
3.3.9 導線沿室內牆麵或頂棚敷設時,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3.3.9表 3.3.9 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mm)
|
芯 截 麵 (mm2) |
||||
1~4 |
6~10 |
16~25 |
35~70 |
95~120 |
|
|
600 |
800 |
— |
— |
— |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2000 |
2500 |
3000 |
6000 |
6000 |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槽板配線宜敷設在幹燥場所;槽板內、外應平整光滑、無扭曲變形。木槽板應塗絕緣漆和防火塗料;塑料槽板應經阻燃處理,並有阻燃標記。
3.4.2 槽板應緊貼建築物、構築物的表麵敷設,且平直整齊;多條槽板並列敷設時,應無明顯縫隙。
3.4.3 槽板底板固定點間距離應小於 500mm 300mm50mm30mm 3.4.4 槽板敷設時,底板接口與蓋板接口應錯開,其錯開距離不應小於 20mm 3.4.5 槽板的蓋板在直線段上和9045 3.4.6 敷設於木槽板內的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4.7 導線在槽板內不應設有接頭,接頭應置於接線盒或器具內;蓋板不應擠傷導線的絕緣層。
3.4.8 槽板與各種器具的底座連接時,導線應留有餘量,底座應壓住槽板端部。
3.5 線 槽 配 線
3.5.1 線槽應平整、無扭曲變形,內壁應光滑、無毛刺。
3.5.2 金屬線槽應經防腐處理。
3.5.3 塑料線槽必須經阻燃處理,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3.5.4 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5.4 .1 線槽應敷設在幹燥和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3.5.4 .2 線槽的連接應連續無間斷;每節線槽的固定點不應少於兩個;在轉角、分支處和端部均應有固定點,並應緊貼牆麵固定。
3.5.4 .3 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
3.5.4 .4 固定或連接線槽的螺釘或其他緊固件,緊固後其端部應與線槽內表麵光滑相接。
3.5.4 .5 線槽的出線口應位置正確、光滑、無毛刺。
3.5.4 .6 線槽敷設應平直整齊;水平或垂直允許偏差為其長度的 2 20mm 3.5.5 線槽內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5.5 .1 導線的規格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60% 3.5.5 .2 在可拆卸蓋板的線槽內,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接頭處所有導線截麵積之和,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75% 3.5.6 金屬線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但不應作為設備的接地導體。
3.6 鋼 索 配 線
3.6.1 在潮濕、有腐蝕性介質及易積貯纖維灰塵的場所,應采用帶塑料護套的鋼索。
3.6.2 配線時宜采用鍍鋅鋼索,不應采用含油芯的鋼索。
3.6.3 鋼索的單根鋼絲直徑應小於 0.5mm 3.6.4 鋼索的終端拉環應牢固可靠,並應承受鋼索在全部負載下的拉力。
3.6.5 鋼索與終端拉環應采用心形環連接;固定用的線卡不應少於2 3.6.6 當鋼索長度為 50m 50m 3.6.7 鋼索中間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mm 3.6.8 在鋼索上敷設導線及安裝燈具後,鋼索的弛度不宜大於 100mm 3.6.9 鋼索應可靠接地。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應符合表3.6.10表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mm)
線 類 別 |
|
|
|
管 |
1500 |
200 |
— |
|
1000 |
150 |
— |
|
200 |
100 |
— |
|
1500 |
100 |
35 |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不應直接敷設在抹灰層、吊頂、護牆板、灰幔角落內。室外受陽光直射的場所,不應明配塑料護套線。
3.7.2 塑料護套線與接地導體或不發熱管道等的緊貼交叉處,應加套絕緣保護管;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塑料護套線,應增設鋼管保護。
3.7.3 塑料護套線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其外徑的3 3.7.4 塑料護套線進入接線盒()() 3.7.5 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明配的塑料護套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7.5 .1 應平直,並不應鬆弛、扭絞和曲折。
3.7.5 .2 應采用線卡固定,固定點間距應均勻,其距離宜為 150~ 200mm 3.7.5 .3 在終端、轉彎和進入盒 ( ) ( ) 50~ 100mm 3.7.5 .4 接頭應設在盒 ( ) ( ) ( )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護層的絕緣導線在空心樓板板孔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7.6 .1 導線穿入前,應將板孔內積水、雜物清除幹淨。
3.7.6 .2 導線穿入時,不應損傷導線的護套層,並便於更換導線。
3.7.6 .3 導線接頭應設在盒 ( )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4.0.1 .1 各種規定的距離。
4.0.1 .2 各種支持件的固定。
4.0.1 .3 配管的彎曲半徑,盒 ( ) 4.0.1 .4 明配線路的允許偏差值。
4.0.1 .5 導線的連接和絕緣電阻。
4.0.1 .6 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或接零。
4.0.1 .7 黑色金屬附件防腐情況。
4.0.1 .8 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溝、槽的修補情況。
4.0.2 工程在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4.0.2 .1 竣工圖。
4.0.2 .2 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
4.0.2 .3 安裝技術記錄 ( ) 4.0.2 .4 各種試驗記錄。
4.0.2 .5 主要器材、設備的合格證。
A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
A.0.1 配線工程施工中,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mm)
|
|
|
|
||
汽 管 |
|
|
1000 |
1000 |
1500 |
|
500 |
500 |
1500 |
||
300
|
300 |
1500 |
|||
|
|
300 |
300 |
1500 |
|
200
|
200 |
1500 |
|||
100
|
100 |
1500 |
|||
100
|
200 |
1500 |
|||
50
|
100 |
1500 |
注:①對蒸汽管道,當在管外包隔熱層後,上下平行距離可減至 200mm 。
②暖氣管、熱水管應設隔熱層。
③對裸導線,應在裸導線處加裝保護網。
B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B.0.1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表 B.0.1 表 B.0.1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設 方 式 |
(mm2) |
||||
|
線 |
線 |
|||
|
— |
2.5 |
4.0 |
||
L (m) |
L 2 |
1.0
|
2.5 |
||
|
— |
1.5 |
2.5 |
||
2 L 6 |
— |
2.5 |
4.0 |
||
6 L 12 |
— |
2.5 |
6.0 |
||
1.0
|
1.0 |
2.5 |
|||
—
|
1.0 |
2.5 |
|||
—
|
1.0 |
2.5 |
C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C.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C.0.1 表 C.0.1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m) |
|
|
|
2500 |
|
300 |
|
|
800 |
|
|
750 |
|
( ) |
50 |
D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D.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D.0.1 表 D.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m) |
(mm) |
|
|
|
|
1.5 |
35 |
100 |
1.5~3.0 |
50 |
100 |
3.0~6.0 |
70 |
100 |
6.0 |
100 |
150 |
E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E.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E.0.1 表 E.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 |
|
平 敷 設 |
內 |
2.5 |
外 |
2.7 |
|
直 敷 設 |
內 |
1.8 |
外 |
2.7 |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付惠英 馬長瀛
1kV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且要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並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器材,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及丟失,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和安裝。
1.0.5 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本條文對器材的驗收檢查項目作了具體的規定。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製訂本條文。本條文明確規定了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條件,以避免配線工程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
1.0.8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對建築物、構築物留洞鑿孔、剔溝刨槽,為確保整個建築安裝工程的質量,要對配線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損壞部分進行修補,才可交工。
1.0.9 電氣線路穿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和伸縮縫時,當建築物、構築物不均勻沉降或伸縮變形,線路會受到剪切和扭拉,故需采用補償裝置。
1.0.10 1.0.11導線的允許載流量或額定載流量是按氣溫為 65規定的,導線絕緣層的破壞和老化時間長短,受環境溫度影響較大。鍋爐、冶金工業窯爐及其煙道等發熱表麵,其溫度一般均在 65以上,故不要沿其表麵敷設導線,以確保配線工程安全運行和使用壽命。
1.0.12 為防止鏽蝕,延長使用年限,便於維修,作此規定。
1.0.13 為保證安全,規定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接地或接零良好。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為防止導電的灰塵和水汽進入管、盒() 2.1.2 暗配的電線保護管建議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主要是為力求管線最短,節約費用,降低成本;且為保證暗配管敷設後不露出抹灰層,防止因鏽蝕造成抹灰麵脫落,影響整個工程質量,因此要求管子的保護厚度不小於 15mm 2.1.3 規定管口高度,是避免積水或雜物從地麵進入管內,降低絕緣強度;多根管子的管口排列整齊不僅表麵美觀,而且易辨認管子的去向,便於維修。
2.1.4 采取保護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基礎下沉或設備運轉時的振動,影響線路的正常運行。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1 TN—S係統
2.1.5 為了防止滲漏、穿線方便及穿線時不損壞導線絕緣,並便於維修等,製訂本條文。
2.1.6 電線保護管彎曲半徑規定的數值是經驗數據,彎曲半徑越小,穿線時導線受拉力越大,絕緣層被管壁磨損越嚴重,故本條文對彎曲半徑作了規定。
2.1.7 本條是為便於穿線、維修、防止導線受損傷所作出的規定。
2.1.8 由於垂直敷設線路的管內導線,在盒()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2 TN—C—S係統
2.1.9 本條是為保證外觀質量和整個建築物協調一致而作的規定。
2.1.10 由於TNSTNCS(PE)PE結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TC64(3643)TNSTNCS(1)TNS(2)TNCS2.2鋼管敷設
2.2.1 對薄壁和厚壁鋼管敷設的場所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果選用不當,易縮短使用年限或造成浪費。
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外層為鍍鋅鋼帶,中間層為冷軋鋼帶,內層為耐水電工紙,重迭卷擰成螺旋狀,外壁自成絲扣。
2.2.2 對防腐提出了明確要求,目的是為了延長鋼管使用壽命,同時,防止管內鏽蝕嚴重,影響導線更換,埋入混凝土內的鋼管外壁,因不易鏽蝕,可不塗防腐漆,這樣更有利於兩者結合。
2.2.3 本條文是為方便穿線,防止穿管時導線絕緣層被損壞,以至破壞芯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2.4 對鋼管的連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2.2.5 鋼管與盒() 2.2.6 鋼管接地連接時,需遵照本條文執行。
2.2.7 燈具、開關、插座、吊扇、壁扇等電器處,為了方便接線及檢修,故要設置接線盒。
2.2.8 管端和彎頭兩側需有管卡固定鋼管,否則穿線時易造成鋼管移位和穿線困難;電氣設備和接線盒邊緣應有管卡,不能用器具設備和盒()()2.3金屬軟管敷設
2.3.1 金屬軟管又稱撓性金屬管,通常用於設備本體的電氣配線,在配線工程中用於剛性保護管和設備器具間連接的過渡管段,或為了檢修和特種場合下,器具、設備需小範圍變動工作位置時,采用部分金屬軟管作電線保護管;鑒於軟管不易更換導線,所以規定了長度數值,且指明了適用範圍。
2.3.2 由於金屬軟管的構造特點,限製了使用場所,若直埋地下或在混凝土內敷設,均有可能滲進水或水泥漿,致使無法穿線或導線穿入後絕緣性能下降。專用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外覆的護層是由塑料構成,也不宜直埋地下或搗入混凝土中,原因是外覆層易被劃破,而失去防液功能。
2.3.3 本條是為確保連接可靠、密封良好所作的規定。
2.3.4 本條文是敷設、固定金屬軟管的技術規定,且與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EC 2.3.5 因金屬軟管的材質和構造及檢修時需要拆卸等原因,故不得用作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本節所指塑料管是剛性PVC 2.4.2 因塑料管在高溫下機械強度下降,老化加速,且蠕變量大,故應加以限製,高溫場所是指環境溫度在 40以上的場所。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是指經常發生機械衝擊、碰撞、摩擦等場所。
2.4.3 管與管、管與器件連接的接口應牢固密封,操作時要嚴格按本條文的規定執行。原規範采用內徑表示,因電線保護管是有縫鋼管,其內徑不規則,現工程中統一用外徑表示。
2.4.4 塑料管的熱膨脹係數與建築物的熱膨脹係數或熱變形量相差較大,為防止因溫度變化硬塑料管伸縮時,造成連接處脫開,管子彎曲,影響工程質量和美觀,故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時易受機械損傷,為防止損壞管線,發生事故,作此規定。
2.4.6 在需耐酸、堿腐蝕的場所,塑料管常用作電氣動力配線的保護管,露出地坪或樓板的一段,易受到意外衝撞,故需加以保護。具體措施可以加套重型塑料管;也可用加套鋼管,並內外塗多層耐酸或耐堿的防腐漆;或者用其他有效防護措施,以確保用電可靠,運行安全。
2.4.7 由於現場澆搗混凝土時,需用各種澆搗工具和機械插入混凝土中攪動震蕩,易發生塑料管折斷碎裂,使水泥漿流入管內,將管子堵塞而不能穿線,所以必須采取措施。具體辦法可以定位避讓,或增加塑料管與鋼筋間的固定點。
2.4.8 因塑料製品隨著環境溫度下降,強度減弱、脆性增大,故施工安裝時應在塑料管允許使用的最低溫限內進行操作,否則會引起大量的材料損耗。
2.4.9 這樣做是常規的保護措施,目的是防止在牆麵上釘入圓釘等物件時,損壞牆內配管。
2.4.10 排列整齊可達到工程美觀,也有利於檢修,其材質強度比厚壁鋼管小,所以固定點距離比厚壁鋼管規定的小。管卡間距與國際標準靠攏。
2.4.11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了便於穿線。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2 由於配線工程施工設計圖基本是平麵示意圖,很少用三麵圖標明具體位置,這樣給施工安裝有較多的靈活處理的機會,但施工安裝時必須考慮到線路使用安全,檢修及更換方便,並節省費用。
3.1.3 導線連接要牢固,導電良好,操作時應按條文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3.1.4 為使明配線路在易受意外機械損傷的場所,具有良好的保護,不致發生中斷運行的現象而製訂本條文。
3.1.5 本條是為防止雨水沿導線進入室內,導致配電箱、盤受潮而引發故障的技術措施。
3.1.6 為防止觸電和火災等事故發生,製定本條文。
3.1.7 規定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的最低敷設溫度,可防止由於溫度過低,使塑料發脆造成斷裂,影響工程質量。
3.1.8 本條文是外觀裝飾的需要和便於敷設及維修的要求。
3.1.10 配線工程結束後,應測量導線的絕緣電阻值,並作記錄,以作為交工驗收的依據。
3.1.11 保護線(PE)3.2管內穿線
3.2.1 為提高管內配線的可靠性,防止因穿線而磨損絕緣,故規定低壓線路穿管均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2.2 本條規定有利於管內清潔、幹燥,並便於維修和更換導線。
3.2.3 本條文是防止短路故障發生和抗幹擾的技術性規定。
3.2.4 本條文是保持三相平衡,減少磁滯損耗的技術性規定。
3.2.5 導線接頭若設置在管內時,既造成穿線難度大,且線路發生故障時,不利於檢查和修理。
3.2.6 本條是為方便穿線、核算導線允許載流量而製訂的技術性規定。
3.2.7 為避免鋼管的鋒利管口磨損導線絕緣層,防止雜物進入管內,作此規定。
3.2.8 本條文是保證安全,便於檢修的技術性規定。
3.3 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因雨雪堆積在瓷夾、瓷柱表麵,使導線絕緣降低而產生漏電現象;瓷瓶倒裝會使瓷瓶積水,影響導線的絕緣。為確保用電安全,故作此建議性的規定。
3.3.2 不同道路對通過車輛的高度有一定的限製,導線跨越道路時,其高限不要低於規定值。
3.3.3 本條文是導線敷設的外觀質量要求。
3.3.4 交叉線路的導線交叉外,因導線間振動易發生摩擦,使絕緣層破損,故需加套絕緣管以保護絕緣層。
3.3.5 綁紮線規格要與被綁紮線規格相匹配,否則不易紮緊綁牢。過細的紮線,綁緊時要損傷導線的絕緣層。
3.3.6 本條文是對支持件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3.7 為了固定導線,且保證線路敷設平整、分支接頭處不受拉力,作此技術規定。
3.3.8 因裸導線易危及人身安全,現已較少采用,但其成本低,現仍有采用的情況,為確保安全運行,本條文對裸導線敷設作了具體的規定。
3.3.9 本條文表格中的數據是經驗數據,按本規定執行,可保證安全用電。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本條是對槽板敷設場所的說明,也是對各類槽板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4.2 本條是槽板敷設時需達到的工藝要求。
3.4.3 本條文對槽板固定點間距作了具體的規定。其數值經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3.4.4 本條是裝飾的基本要求。
3.4.5 為保證連接嚴密、裝飾美觀,對連接方法所作的規定。
3.4.6 為絕緣可靠,減少故障或不使故障擴大,故作此規定。
3.4.7 為了防止導線接頭鬆脫,增大接觸電阻,使接頭處發熱,引起火災事故,槽板內接頭不便於今後檢查和維修,所以規定在槽板內不要有導線接頭。
3.4.8 本條是為裝飾、固定和檢修槽板的需要而製定。
3.5 線 槽 配 線
3.5.1 本條是對線槽的外觀質量要求。
3.5.2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腐要求。
3.5.3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火要求。
3.5.4 本條文提出的具體要求是為保證線槽安裝的質量。
3.5.5 本條是為保證用電安全,便於維護檢修所作的技術性規定,且與美國NEC 3.5.6 為保證用電安全,防止發生事故,本條文要求線槽要可靠地接地。
3.6 鋼 索 配 線
3.6.1 為防止鋼索鏽蝕,影響安全運行,作此規定。
3.6.2 含油芯的鋼索易積貯灰塵而鏽蝕,建議采用鍍鋅鋼索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防止鏽蝕。
3.6.3 製訂本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鋼索的強度,確保安全。
3.6.4 為防止終端拉環被拉脫,造成重大事故,製訂本條文。
3.6.5 確保鋼索連接可靠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6.6 鋼索的弛度大小影響鋼索所受的張力,鋼索的弛度是靠花籃螺栓來調整的,為確保鋼索在允許安全的強度下正常工作,並使鋼索終端固定牢固,作此規定。
3.6.7 為保證鋼索張力不大於鋼索允許應力,提出了固定點的間距要求。固定吊鉤上的深度及防跳裝置的規定,是為防止鋼索受外界幹擾的影響發生跳脫現象,造成鋼索張力加大,導致鋼索拉斷。
3.6.8 由於鋼索的弛度影響到配線的質量,故提出此要求。
3.6.9 為防止由於配線而造成鋼索漏電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6.10 為確保鋼索配線固定牢固,製訂本條文。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在室外明敷時,受陽光直射,易老化而降低使用壽命,且易誘發漏電事故。塑料護套線直接埋入抹灰層敷設時,由於用戶向牆上釘釘子等,使導線形成短路或觸電事故,故禁止采用此種敷設方法。
3.7.2 本條是保護導線不受意外損傷的技術措施。
3.7.3 規定彎曲半徑最小值,可防止護套層開裂,並可使敷設時易使導線平直。
3.7.4 塑料護套引入盒內不僅可在入口處保護芯線,而且裝飾上更美觀。
3.7.5 為了固定牢固、連接可靠、裝飾美觀而作的基本技術要求。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層的絕緣導線穿於空心樓板內作暗配敷設,可給建築物增添美觀,但在穿入時,不能損傷護套層,並必須給更換導線創造方便條件。為確保工程質量,要按本條文的規定進行施工。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要按本條文的規定認真地進行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
4.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按本條文的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並根據提交的記錄,檢查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電氣照明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電氣照明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設備、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設備及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的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燈具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應拆除;
1.0.7 .2 頂棚、牆麵等抹灰工作應完成,地麵清理工作應結束。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結束後,對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局部破損部分,應修補完整。
1.0.9 當在磚石結構中安裝電氣照明裝置時,應采用預埋吊鉤、螺栓、螺釘、膨脹螺栓、尼龍塞或塑料塞固定;嚴禁使用木楔。當設計無規定時,上述固定件的承載能力應與電氣照明裝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險性較大及特殊危險場所,當燈具距地麵高度小於 2.4m 36V 1.0.11 安裝在絕緣台上的電氣照明裝置,其導線的端頭絕緣部分應伸出絕緣台的表麵。
1.0.12 電氣照明裝置的接線應牢固,電氣接觸應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開關、插座等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有明顯標誌的專用接地螺釘。
1.0.13 電氣照明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燈 具
2.0.1 燈具及其配件應齊全,並應無機械損傷、變形、油漆剝落和燈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據燈具的安裝場所及用途,引向每個燈具的導線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2.0.2 2.0.3 燈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當燈具表麵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表 2.0.2 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
(mm2) |
|||
|
線 |
線 |
||
頭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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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5 |
2.5 |
|
0.5 |
0.8 |
2.5 |
|
外 |
1.0 |
1.0 |
2.5 |
|
|
活 用 |
0.4 |
— |
— |
產 用 |
1.0 |
— |
— |
2.0.4 在變電所內,高壓、低壓配電設備及母線的正上方,不應安裝燈具。
2.0.5 室外安裝的燈具,距地麵的高度不宜小於 3m 2.5m
2.0.6 螺口燈頭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相線應接在中心觸頭的端子上,零線應接在螺紋的端子上。
2.0.6 .2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應有破損和漏電。
2.0.6 .3 對帶開關的燈頭,開關手柄不應有裸露的金屬部分。
2.0.7 對裝有白熾燈泡的吸頂燈具,燈泡不應緊貼燈罩;當燈泡與絕緣台之間的距離小於 5mm
2.0.8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采用鋼管作燈具的吊杆時,鋼管內徑不應小於 10mm 1.5mm
2.0.8 .2 吊鏈燈具的燈線不應受拉力,燈線應與吊鏈編叉在一起。
2.0.8 .3 軟線吊燈的軟線兩端應作保護扣;兩端芯線應搪錫。
2.0.8 .4 同一室內或場所成排安裝的燈具,其中心線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8 .5 日光燈和高壓汞燈及其附件應配套使用,安裝位置應便於檢查和維修。
2.0.8 .6 燈具固定應牢固可靠。每個燈具固定用的螺釘或螺栓不應少於 2 75mm 1
2.0.9 公共場所用的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應有明顯的標誌。無專人管理的公共場所照明宜裝設自動節能開關。
2.0.10 每套路燈應在相線上裝設熔斷器。由架空線引入路燈的導線,在燈具入口處應做防水彎。
2.0.11 36V
2.0.11 .1 電源側應有短路保護,其熔絲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0.11 .2 外殼、鐵芯和低壓側的任意一端或中性點,均應接地或接零。
2.0.12 固定在移動結構上的燈具,其導線宜敷設在移動構架的內側;在移動構架活動時,導線不應受拉力和磨損。
2.0.13 當吊燈燈具重量大於 3kg 1kg
2.0.14 投光燈的底座及支架應固定牢固,樞軸應沿需要的光軸方向擰緊固定。
2.0.15 金屬鹵化物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5 .1 燈具安裝高度宜大於 5m
2.0.15 .2 燈管必須與觸發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 .3 落地安裝的反光照明燈具,應采取保護措施。
2.0.16 嵌入頂棚內的裝飾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6 .1 燈具應固定在專設的框架上,導線不應貼近燈具外殼,且在燈盒內應留有餘量,燈具的邊框應緊貼在頂棚麵上。
2.0.16 .2 矩形燈具的邊框宜與頂棚麵的裝飾直線平行,其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16 .3 日光燈管組合的開啟式燈具,燈管排列應整齊,其金屬或塑料的間隔片不應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燈的吊鉤,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燈具吊掛銷、鉤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6mm 1.25
2.0.18 安裝在重要場所的大型燈具的玻璃罩,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後向下濺落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9 .1 燈管應完好,無破裂。
2.0.19 .2 燈管應采用專用的絕緣支架固定,且必須牢固可靠。專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製成。固定後的燈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最小距離不宜小於 20mm
2.0.19 .3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所供燈管長度不應超過允許負載長度。
2.0.19 .4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安裝位置宜隱蔽,且方便檢修,但不宜裝在吊平頂內,並不宜被非檢修人員觸及。明裝時,其高度不宜小於 3m 3m
2.0.19 .5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和燈管間的連接線,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15kV
2.0.19 .6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20mm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0 .1 固定燈座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燈具法蘭底座上的固定孔數,且螺栓直徑應與孔徑匹配。
2.0.20 .2 在混凝土結構中,預埋件應與主筋焊接。
2.0.20 .3 固定無影燈底座的螺栓應采用雙螺母鎖緊。
2.0.21 手術台無影燈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1 燈泡應間隔地接在兩條專用的回路上。
2.0.21 .2 開關至燈具的導線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3m 1.8m
3.1.1 .2 車間及試驗室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麵不宜小於 0.3m 0.15m5mm1mm
3.1.1 .3 落地插座應具有牢固可靠的保護蓋板。
3.1.2 插座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1.2 .1 單相兩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或上孔與相線相接,左孔或下孔與零線相接;單相三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與相線相接,左孔與零線相接。
3.1.2 .2 單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線或接零線均應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應與零線端子直接連接。
3.1.2 .3 當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的插座安裝在同一場所時,應有明顯的區別,且必須選擇不同結構、不同規格和不能互換的插座;其配套的插頭,應按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區別使用。
3.1.2 .4 同一場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線的相位必須一致。
3.1.3 暗裝的插座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1.4 在潮濕場所,應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濺插座。
3.2 開 關
3.2.1 安裝在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開關,宜采用同一係列的產品,開關的通斷位置應一致,且操作靈活、接觸可靠。
3.2.2 開關安裝的位置應便於操作,開關邊緣距門框的距離宜為0.15~ 0.2m 1.3m2~ 3m
3.2.3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開關距地麵高度應一致,高度差不應大於 1mm 5mm20mm
3.2.4 相線應經開關控製;民用住宅嚴禁裝設床頭開關。
3.2.5 暗裝的開關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3 吊 扇
3.3.1 吊扇掛鉤應安裝牢固,吊扇掛鉤的直徑不應小於吊扇懸掛銷釘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8mm
3.3.2 吊扇懸掛銷釘應裝設防振橡膠墊;銷釘的防鬆裝置應齊全、可靠。
3.3.3 吊扇扇葉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2.5m
3.3.4 吊扇組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4 .1 嚴禁改變扇葉角度。
3.3.4 .2 扇葉的固定螺釘應裝設防鬆裝置。
3.3.4 .3 吊杆之間、吊杆與電機之間的螺紋連接,其齧合長度每端不得小於 20mm
3.3.5 吊扇應接線正確,運轉時扇葉不應有明顯顫動。
3.4 壁 扇
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龍塞或膨脹螺栓固定;尼龍塞或膨脹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個,且直徑不應小於 8mm
3.4.2 壁扇的安裝,其下側邊緣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8m 2mm
3.4.3 壁扇防護罩應扣緊,固定可靠,運轉時扇葉和防護罩均不應有明顯的顫動和異常聲響。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照明配電箱()
4.0.2 照明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麵板線孔應光滑無毛刺,金屬麵板應裝設絕緣保護套。
4.0.4 照明配電箱()3mm()
4.0.5 照明配電箱底邊距地麵高度宜為 1.5m 1.8m
4.0.6 照明配電箱()(PE)
4.0.7 照明配電箱()
4.0.8 照明配電箱()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5.0.1 .1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關、插座及照明配電箱 ( )
5.0.1 .2 暗裝開關、插座的麵板,盒 ( )
5.0.1 .3 大型燈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鬆、防振措施。
5.0.1 .4 照明配電箱 ( )
5.0.1 .5 回路絕緣電阻測試和燈具試亮及燈具控製性能。
5.0.1 .6 接地或接零。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5.0.2 .1 竣工圖。
5.0.2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的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技術記錄。
5.0.2 .5 試驗記錄。包括燈具程序控製記錄和大型、重型燈具的固定及懸吊裝置的過載試驗記錄。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沈雲璋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馬長瀛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並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電氣照明裝置的設備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
1.0.5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與電氣照明裝置安裝的關係,做到文明施工,製訂本條文。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對已建好的建築物、構築物造成破損,主要是鑿洞或盒()
1.0.9 為了確保電氣照明設備固定牢固、可靠,並延長使用壽命,製訂本條文。
1.0.10 燈具高度低於 2.4m
關於危險性場所的解釋如下:
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90%
(2) 40 以上;
(3)
(4)
特殊危險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100%
(2)
(3)
1.0.11 為防止漏電,確保使用安全,並延長使用年限,製定本條文。
1.0.12 在實際接線中,由於導線與設備接觸不良()
2 燈 具
2.0.1 燈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鋁合金等原材料製成,且零件較多,運輸保管中易破損或丟失,安裝前應認真檢查,防止安裝破損燈具,影響美觀和質量。
2.0.2 為了保證導線能承受一定的機械應力和可靠地安全運行,根據燈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裝場所,對導線線芯最小截麵作了規定。現工程中鋁線最小截麵已改為 2.5mm 20.4mm。
2.0.3 為防火所作的規定。
2.0.4 為確保維修安全,同時也不致影響整個用電單位的停電,作此規定。
2.0.5 室外燈具的安裝高度過低易發生意外撞擊而損壞,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擊,車輛裝載貨物的撞擊等,故安裝時應嚴格遵守本條文的規定。
2.0.6 為防止觸電,特別是防止更換燈泡時觸電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7 白熾燈泡離絕緣台過近,絕緣台易受熱而烤焦、起火,故應在燈泡與絕緣台間設置隔熱阻燃製品,如石棉布等。
2.0.8 為了保證安裝的燈具機械性能牢固可靠,用電安全,檢修方便,本條文對一般燈具的安裝作了具體的規定。
2.0.9 本條文的規定主要是為方便確認,以利與常規燈具區別,且節約電能。
2.0.10 為了不使一套燈具的電氣故障影響整個照明係統,故每套路燈均需設置熔斷器。
2.0.11 為保證低壓變壓器安全可靠供電而作的基本技術規定。
2.0.12 移動構架上的局部照明燈具需隨著使用方向的變化而轉動,在使用時,為了能確保導線不受機械應力和磨損,故本條文對其線路的敷設提出了要求。
2.0.13 為防止燈具超重發生墜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14 本條是對光軸定向的投光燈所作的一般安裝技術要求。
2.0.15 金屬鹵化物燈包括鈉鉈銦燈、鏑燈等,金屬鹵化物燈點燃後,燈具表麵溫度高,光線較強,易刺傷人的眼睛,同時產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應結合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才能確保安全使用。
2.0.16 嵌入頂棚內的燈具除有照明作用外,還有裝飾功能,考慮到頂棚內通風差,不易散熱,故電源線不能貼近燈具的發熱表麵;同時為檢修方便,導線應留餘量,以便在拆卸時不必剪斷電源線;為保證裝飾效果,對外觀質量提出了技術要求。
2.0.17 為確保花燈固定可靠,不發生墜落,製訂本條文。
2.0.18 在實際使用中,由於燈泡溫度過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現象發生,為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需有切實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後向下濺落傷人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為高壓氣體放電裝飾用燈具,通常安裝在臨街商店的正麵,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別應注意安裝牢固可靠,防止高電壓泄漏和氣體放電而使燈管破碎下落傷人;為方便維修,變壓器不宜裝在吊平頂內。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固定和防鬆措施是安裝的關鍵,從預埋到固定均要嚴格執行本條文規定,尤其是子母式的無影燈更應嚴格。
2.0.21 為保證手術台的照明、供電可靠,製訂本條文。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安裝高度的規定主要是為確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場所安裝高度一致的規定是為裝飾美觀的需要。
3.1.2 插座接線統一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用電安全。
3.1.3 為防止漏電和裝飾的需要而作的技術規定。
3.2 開 關
3.2.1 為了統一通、斷位置,便於判斷是否帶電而作的規定。
3.2.2 距離的規定與人體特征有關,如身高、手臂長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條是經實踐驗證而認同的。
3.2.3 為了裝飾美觀,便於檢修所作出的規定。
3.2.4 本條是防止觸電、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術性規定。
3.2.5 本條是防漏電和裝飾需要的技術規定。
3.3 吊 扇
3.3.1 本條主要從安全角度出發,吊扇掛鉤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運轉時的扭力,故將吊扇掛鉤直徑改為不得小於 8mm
3.3.2 為防止運轉中發生振動,造成緊固件鬆動,發生各類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製訂本條文。
3.3.3 主要從安全角度考慮,在運轉時,避免人手碰到扇葉,避免發生事故。
3.3.4 3.3.5本條是為吊扇使用安全、發揮正常功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4 壁 扇
3.4.1 本條是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通常在產品設計時已提出要求。
3.4.2 安裝高度是建議性的,主要是為避免幹擾人的活動。
3.4.3 本條是為運行安全所作的技術性規定。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本條文是為防止誤操作、方便檢修、確保人身安全及保護設備的正常使用而製訂的。
4.0.2 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限製木製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與電器連接,為加強絕緣,故加套絕緣保護管。
4.0.4 本條是為箱內電器正常工作和裝飾美觀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5 本條是為便於操作和檢修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6 本條是為保證線路安全運行所作的規定。
4.0.7 本條是為便於更換熔芯,並防止更換時發生觸電現象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8 本條是為便於使用和維修所作的規定。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施工質量,交接驗收時,要按照本條文內容進行檢查。
5.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根據本條文的規定提交記錄;並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技術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正麵詞采用“必須”;
反麵詞采用“嚴禁”。
(2)
正麵詞采用“應”;
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GB 50254 96 GB 50255 96
GB 50256 96 GB 50257 96
GB 50258 96 GB 50259 96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裝後的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 .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 .2 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1.0.7 .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 .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7)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製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 .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 .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 .4 螺絲應擰緊。
2.0.1 .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采用 0.05mm 10mm2.0.1.6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麵 50 100mm 2.0.2 .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麵的距離,宜為 1200 1500mm 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采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牆、柱或其它建築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采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並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 .2 當采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鑽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 .3 緊固件應采用鍍鋅製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2.0.3 .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采取防鬆措施。
2.0.3 .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誌進行。
2.0.4 .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 .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 .4 電器的接線應采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鏽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鬆裝置。
2.0.4 .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 .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應符合表 2.0.4 表 2.0.4 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V) |
(mm) |
(V) |
(mm) |
U 500 |
10 |
500 U 1200 |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 .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 (2) ( ) (3) 2.0.8 .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 低壓斷路器
3.0.1 低壓斷路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 .1 銜鐵工作麵上的油汙應擦淨。
3.0.1 .2 觸頭閉合、斷開過程中,可動部分與滅弧室的零件不應有卡阻現象。
3.0.1 .3 各觸頭的接觸平麵應平整;開合順序、動靜觸頭分閘距離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3.0.1 .4 受潮的滅弧室,安裝前應烘幹,烘幹時應監測溫度。
3.0.2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當無明確規定時,宜垂直安裝,其傾斜度不應大於 5 3.0.2 .2 低壓斷路器與熔斷器配合使用時,熔斷器應安裝在電源側。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裸露在箱體外部且易觸及的導線端子,應加絕緣保護。
3.0.3 .2 有半導體脫扣裝置的低壓斷路器,其接線應符合相序要求,脫扣裝置的動作應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安裝、調整和試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 .1 安裝時應防止斷路器傾倒、碰撞和激烈震動;基礎槽鋼與底座間,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 .2 斷路器極間中心距離及與相鄰設備或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在滅弧室上方應留有不小於 1000mm 3000A200mm3000A500mm3.0.4.3滅弧室內絕緣襯件應完好,電弧通道應暢通。
3.0.4 .4 觸頭的壓力、開距、分斷時間及主觸頭調整後滅弧室支持螺杆與觸頭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要求。
3.0.4 .5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00mm (2) (3) 3.0.4 .6 直流快速斷路器調整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
4.0.1 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 .1 開關應垂直安裝。當在不切斷電流、有滅弧裝置或用於小電流電路等情況下,可水平安裝。水平安裝時,分閘後可動觸頭不得自行脫落,其滅弧裝置應固定可靠。
4.0.1 .2 可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大電流的觸頭或刀片宜塗電力複合脂。
4.0.1 .3 雙投刀閘開關在分閘位置時,刀片應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閘。
4.0.1 .4 安裝杠杆操作機構時,應調節杠杆長度,使操作到位且靈活;開關輔助接點指示應正確。
4.0.1 .5 開關的動觸頭與兩側壓板距離應調整均勻,合閘後接觸麵應壓緊,刀片與靜觸頭中心線應在同一平麵,且刀片不應擺動。
4.0.2 直流母線隔離開關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垂直或水平安裝的母線隔離開關,其刀片均應位於垂直麵上;在建築構件上安裝時,刀片底部與基礎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當無明確要求時,不宜小於 50mm 4.0.2.2刀體與母線直接連接時,母線固定端應牢固。
4.0.3 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後,其手柄位置指示應與相應的接觸片位置相對應;定位機構應可靠;所有的觸頭在任何接通位置上應接觸良好。
4.0.4 帶熔斷器或滅弧裝置的負荷開關接線完畢後,檢查熔斷器應無損傷,滅弧柵應完好,且固定可靠;電弧通道應暢通,滅弧觸頭各相分閘應一致。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5.0.1 住宅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0.1 .1 集中安裝的住宅電器,應在其明顯部位設警告標誌。
5.0.1 .2 住宅電器安裝完畢,調整試驗合格後,宜對調整機構進行封鎖處理。
5.0.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調整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按漏電保護器產品標誌進行電源側和負荷側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安裝時,應確保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特殊環境中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采取防腐、防潮或防熱等措施。
5.0.2 .4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安裝後,除應檢查接線無誤外,還應通過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性能,並應滿足要求。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6.0.1 .1 銜鐵表麵應無鏽斑、油垢;接觸麵應平整、清潔。可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阻;滅弧罩之間應有間隙;滅弧線圈繞向應正確。
6.0.1 .2 觸頭的接觸應緊密,固定主觸頭的觸頭杆應固定可靠。
6.0.1 .3 當帶有常閉觸頭的接觸器與磁力起動器閉合時,應先斷開常閉觸頭,後接通主觸頭;當斷開時應先斷開主觸頭,後接通常閉觸頭,且三相主觸頭的動作應一致,其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6.0.1 .4 電磁起動器熱元件的規格應與電動機的保護特性相匹配;熱繼電器的電流調節指示位置應調整在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值上,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定值校驗。
6.0.2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完畢後,應進行下列檢查:
6.0.2 .1 接線應正確。
6.0.2 .2 在主觸頭不帶電的情況下,起動線圈間斷通電,主觸頭動作正常,銜鐵吸合後應無異常響聲。
6.0.3 真空接觸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可動銜鐵及拉杆動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6.0.3 .2 輔助觸頭應隨絕緣搖臂的動作可靠動作,且觸頭接觸應良好。
6.0.3 .3 按產品接線圖檢查內部接線應正確。
6.0.4 采用工頻耐壓法檢查真空開關管的真空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5 真空接觸器的接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接地應可靠。
6.0.6 可逆起動器或接觸器,電氣聯鎖裝置和機械連鎖裝置的動作均應正確、可靠。
6.0.7 星、三角起動器的檢查、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7 .1 起動器的接線應正確;電動機定子繞組正常工作應為三角形接線。
6.0.7 .2 手動操作的星、三角起動器,應在電動機轉速接近運行轉速時進行切換;自動轉換的起動器應按電動機負荷要求正確調節延時裝置。
6.0.8 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8 .1 起動器應垂直安裝。
6.0.8 .2 油浸式起動器的油麵不得低於標定油麵線。
6.0.8 .3 減壓抽頭在 65% 80% 6.0.9 手動操作的起動器,觸頭壓力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規定,操作應靈活。
6.0.10 接觸器或起動器均應進行通斷檢查;用於重要設備的接觸器或起動器尚應檢查其起動值,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11 變阻式起動器的變阻器安裝後,應檢查其電阻切換程序、觸頭壓力、滅弧裝置及起動值,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1 .1 控製器的工作電壓應與供電電源電壓相符。
7.0.1 .2 凸輪控製器及主令控製器,應安裝在便於觀察和操作的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宜為 800 1200mm 7.0.1 .3 控製器操作應靈活;檔位應明顯、準確。帶有零位自鎖裝置的操作手柄,應能正常工作。
7.0.1 .4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宜與機械裝置的動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輪在各個不同位置時,其觸頭的分、合順序均應符合控製器的開、合圖表的要求,通電後應按相應的凸輪控製器件的位置檢查電動機,並應運行正常。
7.0.1 .5 控製器觸頭壓力應均勻;觸頭超行程不應小於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凸輪控製器主觸頭的滅弧裝置應完好。
7.0.1 .6 控製器的轉動部分及齒輪減速機構應潤滑良好。
7.0.2 繼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7.0.2 .1 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
7.0.2 .2 表麵汙垢和鐵芯表麵防腐劑應清除幹淨。
7.0.3 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3 .1 按鈕之間的距離宜為 50 80mm 50~ 100mm 30 7.0.3 .2 按鈕操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7.0.3 .3 集中在一起安裝的按鈕應有編號或不同的識別標誌,“緊急”按鈕應有明顯標誌,並設保護罩。
7.0.4 行程開關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7.0.4 .1 安裝位置應能使開關正確動作,且不妨礙機械部件的運動。
7.0.4 .2 碰塊或撞杆應安裝在開關滾輪或推杆的動作軸線上。對電子式行程開關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調整可動設備的間距。
7.0.4 .3 碰塊或撞杆對開關的作用力及開關的動作行程,均不應大於允許值。
7.0.4 .4 限位用的行程開關,應與機械裝置配合調整;確認動作可靠後,方可接入電路使用。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電阻器的電阻元件,應位於垂直麵上。電阻器垂直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距離;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有特殊要求的電阻器,其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規定。電阻器底部與地麵間,應留有間隔,並不應小於 150mm 8.0.2 電阻器與其它電器垂直布置時,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兩者之間應留有間隔。
8.0.3 電阻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8.0.3 .1 電阻器與電阻元件的連接應采用銅或鋼的裸導體,接觸應可靠。
8.0.3 .2 電阻器引出線夾板或螺栓應設置與設備接線圖相應的標誌;當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采取防止接頭處的溫度升高而降低導線的絕緣強度的措施。
8.0.3 .3 多層疊裝的電阻箱的引出導線,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不得妨礙電阻元件的更換。
8.0.4 電阻器和變阻器內部不應有斷路或短路;其直流電阻值的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8.0.5 .1 轉換調節裝置移動應均勻平滑、無卡阻,並應有與移動方向相一致的指示阻值變化的標誌。
8.0.5 .2 電動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其限位開關及信號聯鎖接點的動作應準確和可靠。
8.0.5 .3 齒鏈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可允許有半個節距的串動範圍。
8.0.5 .4 由電動傳動及手動傳動兩部分組成的轉換調節裝置,應在電動及手動兩種操作方式下分別進行試驗。
8.0.5 .5 轉換調節裝置的滑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觸頭間的壓力應符合要求,在滑動過程中不得開路。
8.0.6 頻敏變阻器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8.0.6 .1 頻敏變阻器的極性和接線應正確。
8.0.6 .2 頻敏變阻器的抽頭和氣隙調整,應使電動機起動特性符合機械裝置的要求。
8.0.6 .3 頻敏變阻器配合電動機進行調整過程中,連續起動次數及總的起動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 電 磁 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清潔、無鏽蝕。
9.0.2 電磁鐵的銜鐵及其傳動機構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和可靠,並無卡阻現象。直流電磁鐵的銜鐵上,應有隔磁措施。
9.0.3 製動電磁鐵的銜鐵吸合時,鐵芯的接觸麵應緊密地與其固定部分接觸,且不得有異常響聲。
9.0.4 有緩衝裝置的製動電磁鐵,應調節其緩衝器道孔的螺栓,使銜鐵動作至最終位置時平穩,無劇烈衝擊。
9.0.5 采用空氣隙作為剩磁間隙的直流製動電磁鐵,其銜鐵行程指針位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0.6 牽引電磁鐵固定位置應與閥門推杆準確配合,使動作行程符合設備要求。
9.0.7 起重電磁鐵第一次通電檢查時,應在空載()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應測量其吸合與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及設計要求。
9.0.9 雙電動機抱閘及單台電動機雙抱閘電磁鐵動作應靈活一致。
10 熔 斷 器
10.0.1 熔斷器及熔體的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核對所保護電氣設備的容量與熔體容量相匹配;對後備保護、限流、自複、半導體器件保護等有專用功能的熔斷器,嚴禁替代。
10.0.2 熔斷器安裝位置及相互間距離,應便於更換熔體。
10.0.3 有熔斷指示器的熔斷器,其指示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一側。
10.0.4 瓷質熔斷器在金屬底板上安裝時,其底座應墊軟絕緣襯墊。
10.0.5 安裝具有幾種規格的熔斷器,應在底座旁標明規格。
10.0.6 有觸及帶電部分危險的熔斷器,應配齊絕緣抓手。
10.0.7 帶有接線標誌的熔斷器,電源線應按標誌進行接線。
10.0.8 螺旋式熔斷器的安裝,其底座嚴禁鬆動,電源應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驗收
11.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1 .1 電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11.0.1 .2 電器的外觀檢查完好,絕緣器件無裂紋,安裝方式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3 電器安裝牢固、平正,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4 電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 .5 電器的連接線排列整齊、美觀。
11.0.1 .6 絕緣電阻值符合要求。
11.0.1 .7 活動部件動作靈活、可靠,聯鎖傳動裝置動作正確。
11.0.1 .8 標誌齊全完好、字跡清晰。
11.0.2 通電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2 .1 操作時動作應靈活、可靠。
11.0.2 .2 電磁器件應無異常響聲。
11.0.2 .3 線圈及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規定。
11.0.2 .4 觸頭壓力、接觸電阻不應超過規定。
11.0.3 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1.0.3 .1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11.0.3 .2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件及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
11.0.3 .3 安裝技術記錄。
11.0.3 .4 調整試驗記錄。
11.0.3 .5 根據合同提供的備品、備件清單。
馬家祚 馬長瀛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製訂本規範的目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GB290018特殊環境下的低壓電器() 1.0.3 強調按設計進行安裝的基本原則。
1.0.4 妥善運輸和保管設備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不應由施工及驗收規範製訂,而應執行國家統一製訂的有關規程。
1.0.5 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是一項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設備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於以後的施工。
設備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時間長短而不同,故本條明確為設備到達現場後至安裝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過一年。對需要長期保管的設備和器材,應按其專門規定進行保管。
1.0.6 凡未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的設備或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1.0.7.1事先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良好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和密封應良好。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防受潮影響施工。
1.0.7 .2 每台設備出廠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複雜設備帶有試驗記錄和裝箱清單等。
1.0.7 .3 規格不符合要求及時更換,附件、備件不全將影響以後的運行,故應及時發現及時解決。
1.0.8 施工現場中的安全技術規程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施工供用電規程”、“消防規程”等,都是施工過程中應遵守的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認真貫徹、執行這些標準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0.9 為了避免現場施工混亂,加強施工的管理,實行文明施工,本條提出低壓電器安裝前,有關的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施工條件,這對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避免損失、協調電氣安裝與土建施工的關係是必須的。
1.0.10 本條主要是防止二次裝修時造成設備損壞,避免尚未進行設備交接、無人維護造成設備的丟失等,故應采取臨時性防護。
2 一 般 規 定
2.0.1 這些規定是必要的施工程序,低壓電器經過運輸、搬運,有可能損壞,尤其易碎易損件() 2.0.2 設計施工圖一般隻給出電氣設備平麵示意位置,安裝高度及與周圍的距離要求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施工經驗及調研情況作出距地麵高度的規定。
對側麵有操作手柄的電器,為了便於操作和維修,將手柄和建築物距離規定為不宜小於 2000mm 2.0.3 低壓電器雖然種類很多,但其安裝固定的基本要求是有共性的,為此將其歸納成一條。
在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中,設備的“固定”是一個很普通的工序,從目前調研的情況看,設備的固定方式大致有如條文所列幾種,故對各種不同的固定方式提出了具體要求。
2.0.4 對低壓電氣的外部接線提出的基本要求。
2.0.4 .1 接線按圖施工,對號入座。
2.0.4 .3 電源側的導線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導線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目的為了安全,斷電後,以負荷側不帶電為原則。
2.0.4 .4 電器的接線螺栓及螺釘的防鏽層,係指鍍鋅、鍍鉻等金屬防護層。
2.0.4 .6 大容量電器的引出線端頭往往與母線連接,此時由於母線的寬度較大,而接線端子的距離受電器結構尺寸的限製,致使相間距離過小,為了保證母線相間的安全距離,根據《一般工業用低壓電氣間隙和漏電距離》 (JB911 66 ) 2.0.5 突出對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安裝時的要求。
2.0.6 對安裝在室外的低壓電器提出要求。目前我國已製造室外用的低壓電器,見《戶外低壓電器製造技術標準》(JB241878) 2.0.8 根據國家標準《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GB99882)3低壓斷路器
3.0.1 此條為低壓斷路器必須達到基本檢查項目,隻有滿足這些基本要求才能保證一次試運行成功。
3.0.1 .1 將銜鐵表麵的油汙擦淨可防止銜鐵表麵粘上灰塵等雜質,否則動作時將出現縫隙,產生響聲。
3.0.1 .4 烘幹時,應將滅弧室的溫度控製在不使滅弧室變形為原則。
3.0.2 低壓斷路器安裝的基本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以垂直安裝為多,但近年來由於低壓斷路器性能的改善,在一些場合有橫裝的,又如直流快速斷路器等為水平裝,為此本條不作硬性規定。
3.0.2 .2 熔斷器安裝在電源側主要是為了檢修方便,當斷路器檢修時不必將母線停電,隻需將熔斷器拔掉即可。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功能和操作速度直接與觸頭的閉合速度有關,脫扣裝置也比較複雜。為此,將操作機構安裝調整要求單列一款以引起重視。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塑料外殼斷路器在盤、櫃外單獨安裝時,由於接線端子裸露在外部且很不安全,為此在露出的端子部位包纏絕緣帶或做絕緣保護罩作為保護。
3.0.3 .2 為確保脫扣裝置動作可靠,可用試驗按鈕檢查動作情況並做相序匹配調整,必要時應采取抗幹擾措施確保脫扣器不誤動作。
3.0.4 安裝直流快速斷路器除執行上麵有關條文外,還應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3.0.4 .1 直流斷路器較重,吸合時動作力較大,故需采取防震措施,根據調查了解認為對基礎槽鋼采取防震措施是可行的。
3.0.4 .2 直流快速斷路器在整流裝置中作為短路、過載和逆流保護用的場合較多,為了安裝上的需要,根據產品技術說明書及原規範 (GJB 232 82) 直流快速斷弧焰噴射範圍大,為此本條規定在斷路器上方應有安全隔離措施,無法達到時,則在 3000A 200mm3000A500mm3.0.4.5有極性的直流快速斷路器,據施工單位反映易接錯線,造成斷路器誤動作或拒絕動作,為此特提出此款,以引起注意。
3.0.4 .6 有關耐壓試驗本應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有關的規定,但在其標準中隻規定做低壓電器與二次回路連結在一起的耐壓試驗,不做單體部件的耐壓試驗,故特提出此要求。
模擬短路情況下合閘,可與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第二十六章低壓電器有關條文規定的試驗一起做。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
4.0.1 本條為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的基本要求。
4.0.1 .1 刀開關在水平安裝時斷弧能力差,故僅在條文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方允許水平安裝。
4.0.1 .2 大電流開關,由於操作力大,觸頭或刀片的磨損也大,為此一些產品技術文件要求適當加些電力複合脂或中性凡士林以延長使用年限。
4.0.2 本條規定的內容是根據產品技術文件提出的。
4.0.3 本條為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的基本要求。
4.0.4 強調安裝後對此種負荷開關所帶熔斷器及滅弧柵的檢查,以確保開關可靠滅弧。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本章適用於住宅及各類樓、堂、館、所等建築物內單獨安裝的低壓電器。
5.0.1 本條是為了確保安全運行、防止亂動設備、提醒人們注意帶電設備,小心觸電所必須的。
5.0.2 本條是安裝漏電保護器的基本要求。
5.0.2 .1 對需要有控製電源的漏電保護器,其控製電源取自主回路,當漏電開關斷電後加在電壓線圈的電源應立即斷開,如將電源側與負荷側接反即將開關進、出線接反,即使漏電開關斷開,仍有電壓加在電壓線圈上,可能將電壓線圈燒毀。
對電磁式漏電開關,進、出線接反雖然對漏電脫扣器無影響,但也會影響漏電開關的接通與分斷能力。因此也應按規定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在分斷短路電流的過程中,開關電源側排氣孔會有電弧噴出,如果排氣孔前方有導電性物質,則會通過導電性物質引起短路事故;如果有絕緣物質則會降低漏電開關的分斷能力。因此在安裝漏電開關時應保證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高溫場所設置的漏電保護器,例如陽光直射、靠近爐火等,應加裝隔熱板或調整安裝地點;在塵埃多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將漏電開關設在有防塵或防腐蝕的保護箱內;如果設置地點濕度很大,則應選用在結構上能防潮的漏電開關,或在漏電開關的外部另加防潮外殼。
5.0.2 .4 漏電開關動作可靠方能投入使用。因此安裝完畢後,應操作試驗按鈕,檢查漏電開關的動作功能,即使投入運行後也應經常檢查其動作功能,確保漏電開關正常運行。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雖然是低壓設備,但均不屬於低壓電器範疇,因此在征求意見時,有的單位提出這類設備的安裝問題,故在此請有關人員執行相關的標準。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在安裝前檢查時所應達到的,這樣就為以後能否順利的試運行創造了好條件,故此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6.0.1 .1 製造廠為了防止鐵芯生鏽,出廠時在接觸器或起動器等電磁鐵的鐵芯麵上塗以較稠的防鏽油脂,在通電前必須清除,以免油垢粘住而造成接觸器在斷電後仍不返回。
6.0.1 .4 電動機的保護特性係指電動機反時限允許過載特性。
據向製造廠了解,每個熱繼電器出廠試驗時都進行刻度值校驗,一般隻做三點 ( ) 6.0.2 有間隔的通電是為了防止合閘瞬間,線圈電流大,如果通電時間長,使線圈溫升超過允許值而燒毀線圈,故要求有間隔地通電。
6.0.3 真空接觸器目前已普遍采用,這些基本要求是根據產品說明提出的。
6.0.4 對新安裝和新更換的真空開關管要事先檢查其真空度。根據產品說明書要求在10-2(10-4)1.80.2mm8kV 6.0.5 真空接觸器接線時應按出廠接線圖接外結導線,接地線可接在固定接地極或地角螺栓上。
6.0.6 可逆電磁起動器或接觸器,除有電氣聯鎖外尚有機械聯鎖,要求此兩種聯鎖動作均應可靠,防止正、反向同時動作,同時吸合將會造成電源短路,燒毀電器及設備。
6.0.7 星、三角起動器是起動器中較為常用的電器,由於電動機接法要變化才能達到降低電壓起動的效果,本條為檢查其接法和轉換時的要求。
6.0.8 本條為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及調整要求。
6.0.8 .3 自耦減壓起動器出廠時,其變壓器抽頭一般接在 65% 80% 用自耦降壓起動時,電動機的起動電流一般不超過額定電流 3~4 ( ) 2min 2min 4h 6.0.9 本條的要求是對閉合主觸頭所需的力完全由人力產生的起動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6.0.10 此條係指電磁式、氣動式等接觸器和起動器,規定主要是檢查接觸器或起動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加力使主觸頭閉合後,接觸器、起動器工作是否正常,否則應及時處理;對重要設備上所用的接觸器、起動器檢查其起動值,目的在於確保這些接觸器、起動器和重要設備可靠運行。
6.0.11 本條要求是確保變阻式起動器正常工作,防止電動機在起動過程中定子或轉子開路,影響電動機正常起動所必須的基本要求。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本條控製器係指凸輪控製器和主令控製器。
7.0.1 .1 製造廠技術條件規定,有些係列主令控製器適用於交流,不能代替直流控製器使用,為此應檢查控製器的工作電壓,以免誤用。
7.0.1 .2 本條規定了操作手柄或手輪的高度,以便操作和觀察。調研結果說明,多數工程都能執行規定,但也有少數例外。
7.0.1 .3 控製器的特點是操作次數頻繁、檔位多。例如: KTJ 600 /h LK18 1200/h 有的操作手柄帶有零位自鎖裝置,這是保安措施。安裝完畢後應檢查自鎖裝置能正常工作。
7.0.1 .4 為使控製對象能正常工作,應在安裝完畢後檢查控製器的操作手柄或手輪在不同位置時控製器觸頭分、合的順序,應符合控製器的接線圖,並在初次帶電時再一次檢查電動機的轉向、速度應與控製器操作手柄位置一致,且符合工藝要求。
7.0.1 .5 觸頭壓力、超行程是保證可靠接觸的主要參數,但它們因控製器的容量不同而各有差異;而且隨著控製器本身質量不斷提高,其觸頭壓力一般不會有多大變化。為此本條隻要求壓力均勻 ( ) 7.0.1 .6 本條是根據製造廠“磨損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潤滑”的規定而定,目的是使各轉動部件正常工作,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年限,故在控製器初次投入運行時,應對這些部件的潤滑情況加以檢查。
7.0.2 繼電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7.0.3 根據有關按鈕安裝的要求,規定其安裝高度的範圍及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要求,其餘要求為施工實踐及產品技術條件所規定的。
7.0.4 行程開關種類很多,本條為一般常用的行程開關有共性的基本安裝要求。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電阻器可以疊裝使用,但從散熱條件、不降低電阻器容量及箱體機械強度考慮,直接疊裝的層數不應超過四箱,超過四箱不能直接靠電阻箱本身的鐵皮和框架來承受重量,所以規定應采用支架固定,但也不宜超過六箱,否則運行不安全。另外為了散熱方便,電阻器底部與地麵之間留有一定散熱距離。
8.0.2 電阻器發熱後,熱氣流上升而影響其它電器設備運行,為此電阻器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且兩者之間應有適當的間隔。
8.0.3 電阻元件最高允許發熱溫度可達300350,因此元件之間的連接線,應采用裸導線,一般用銅導線或鋼導線。
電阻器因其工作環境、用途不同,所以發熱情況不一樣,為此,其外部接線的施工方法也不是相同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能產生高溫的特殊電阻器,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的規定來考慮,但要保持接觸可靠。
8.0.4 電阻器與變阻器在運輸途中或安裝時因搬運不慎而受到機械損傷,因此在安裝就位後應對電阻器及變阻器進行檢查,不應有斷路或短路的現象,必要時,對其阻值應用電橋進行測量,由於實測值與銘牌值之間的誤差,各類電阻器及變阻器尚未統一,因此規定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用來改變阻值,以調節電動機的轉速或直流發電機的電壓。因此對轉換調節裝置的移動、限位開關、電動傳動、手動傳動等的功能,均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試驗,本條文是列舉這些試驗的主要要求。
8.0.6 頻敏變阻器專供50Hz()()9電磁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保持清潔,工作極麵上不得有異物或硬質顆粒,以防銜鐵吸合時撞擊磁軛,造成極麵損傷並產生較大噪聲。
9.0.2 本條是對電磁鐵動作機構的基本要求。
9.0.3 本條是對製動電磁鐵工作狀況的基本要求。
9.0.4 長行程製動電磁鐵(MZSL) 9.0.5 MZZ5 9.0.6 MQ350Hz380V( 10mm )( 20mm )( 30mm )( 40mm )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如直流串聯電磁鐵,應測量吸合電流和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規定。通常其吸合電流為傳動裝置額定電流的40%10%10熔斷器
10.0.1 10.0.4熔斷器種類繁多,安裝方式也各異,這幾條規定為一般原則要求。
10.0.5 本條規定是以避免配裝熔體時出現差錯,影響熔斷器對電器的正常保護工作。
10.0.7 有些熔斷器如RT18X11工程交接驗收
11.0.1 本條所列要求是檢查安裝工程的外觀質量檢查,是檢查、試運行前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
11.0.2 本條所列要求是安裝工程最終達到的質量要求,隻有滿足了這些要求才能保證以後的安全運行。
11.0.3 本條對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技術文件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ower convertor
equipment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電力變流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電力電子器件及變流變壓器等組成的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調試及驗收。
1.0.3 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電力變流設備及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需長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及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7 .2 按裝箱單檢查清點,其規格、數量和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完好無損。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尚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0.9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有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1.0.9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 ) (4) (5)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調試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電力變流設備的油浸冷卻係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0.1 .1 貯油箱、閥門及管路係統,應無滲漏現象。
2.0.1 .2 補充或更換的新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1 .3 貯油箱油麵高度,應與標定的刻度指示線一致。
2.0.1 .4 密封用材料應具有耐油性能。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采用絕緣管連接;當變流裝置輸出電壓在1000V1.5m 2.0.3 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在安裝前均應吹洗幹淨;當管道使用無鍍層的普通鋼管時,管內壁應按設計要求作防腐處理;安裝後係統內部應衝洗幹淨。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V 0.5mS/m 2.0.4 .2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 1000V 0.1mS/m 注:自然水冷卻的 50V 以下設備,電導率不應大於 0.04S/m ,酸度 (pH 值 )6~9 ;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不應大於 1000mg/L ,總硬度 ( 以碳酸鈣計 ) 應小於 450mg/L 。
2.0.5 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暢通,在額定壓力下,其流量及出口水溫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應正確可靠,使用軟管連接時應無扭折和裂紋。
2.0.7 變流裝置內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施加20025kPa30min355kPa12h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1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與基礎連接,宜采用螺栓固定。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
3.0.3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接地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0.4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與大地絕緣隔離時,在變流櫃周圍的地麵應作絕緣處理;其變流櫃周圍的絕緣處理範圍及絕緣的耐壓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距變流櫃 1.5m 3.0.5 變流櫃及控製櫃就位後,櫃內外的汙垢應清除幹淨。臨時固定器件的繩索等應拆除。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應進行外觀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 .1 插件板的名稱與標誌應無錯位,插件板內的線路應清晰、潔淨、無腐蝕、平滑無毛刺、線條無斷裂、無條間粘連;各焊點之間應明顯斷開;線條間相鄰邊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6 .2 插接件的插頭及插座的接觸簧片應有彈性,且鍍層完好;插接時應接觸良好可靠。
3.0.6 .3 變流元件、熔斷器、繼電器、信號燈、絕緣子、風機等器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並應完整無損。
3.0.6 .4 螺栓連接的導線應無鬆動,線鼻子壓接應牢固無開裂。焊接連接的導線應無脫焊、虛焊、碰殼及短路。
3.0.6 .5 元件、器件出廠時調整的定位標誌不應錯位。
3.0.6 .6 固定在冷卻電極板或散熱器上的電力電子元件應無鬆動。
3.0.7 抽屜式結構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7 .1 盤、櫃的框架應無變形;抽屜在推、拉操作時應靈活輕便。
3.0.7 .2 接插式抽屜的動、靜觸頭的接觸麵及壓力,不應小於產品的規定值。抽屜的機械聯鎖裝置應可靠。抽屜的框架與盤、櫃體,應接觸良好。
3.0.7 .3 抽屜內的印刷電路板插拔時應靈活,接觸應可靠。
3.0.8 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或代用。
3.0.9 變流元件更換時,新換上的元件的電氣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3.0.9 .1 新換上的變流元件的管形尺寸,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其極性連接應正確。
3.0.9 .2 正向和通態平均電流,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反向或正 ( ) 3.0.9 .3 並聯支路的變流元件,正向或通態平均電壓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4 串聯支路的變流元件,其反向漏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5 更換的晶閘管門極的觸發電壓和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其維持電流,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0.10 變流元件的拆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0 .1 對螺栓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使用專用的工具拆裝;對平板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與散熱器同時拆裝。
3.0.10 .2 裝配時,在散熱器與變流元件的接觸麵上宜塗以矽脂;其緊固力矩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3.0.10 .3 整流管或晶閘管的散熱器裝配後,其相與相之間和相與地 ( ) 3.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電纜敷設與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1 .1 控製電纜、屏蔽電纜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1 .2 晶閘管觸發係統的脈衝連線,宜采用絞合線或帶屏蔽的絞合線。當采用屏蔽線連接時,其屏蔽層應一端可靠接地。
3.0.11 .3 電氣回路的接線應正確,配線應美觀,接線端子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分開,與母線的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2 變流設備中的印刷電路板及電子元件的焊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2 .1 焊接時嚴禁使用酸性助焊劑;焊接前應除去焊接處的汙垢,並在掛錫後進行焊接。
3.0.12 .2 電子元器件的焊接,宜使用不大於 30W 3.0.12 .3 焊接高靈敏度元件時,應使用電壓不高於 12V 3.0.13 電力變流設備中所用的蓄電池的保管、安裝及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 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本規範中第4.2.1 4.1.2 電力變流設備的調試,應在設備安裝完畢,且設備和安裝的質量均應符合要求後進行。
4.1.3 電力變流設備中變流器、變壓器、電纜、高壓電器或低壓電器等電氣設備的交接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4.1.4 電力變流設備中的測量儀器、儀表的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測量指示儀表檢驗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4.2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宜符合表4.2.1 4.2.2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2 .1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規定進行,對不同電壓等級的設備或回路,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兆歐表進行試驗。
4.2.2 .2 主回路對二次回路及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kV 4.2.2 .3 二次回路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0.5M 注:不包括印刷電路板等弱電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
4.2.3 耐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 .1 交流耐壓試驗值,應為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的 85% 4.2.3 .2 當不宜施加交流試驗電壓時,可按規定施加與交流電壓峰值相等的直流電壓進行試驗。
表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
驗 項 目 |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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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裝 置 |
頻 裝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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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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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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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①表中符號“√”為需做的試驗項目。
②製造廠在出廠試驗未進行表 4.2.1 中的試驗項目,應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訂貨單位協調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共同進行。
③電力電子開關的試驗,可按表 4.2.1 中逆變電源裝置的試驗項目進行。
4.2.3 .3 耐壓試驗時,施加電壓上升至試驗電壓值的時間,不應小於 10s 1min 4.2.4 絕緣試驗前,對回路中的電子元器件、電容器、壓敏電阻、非線性電阻、開關及斷路器斷口等,均應將其各極短接。對與絕緣試驗無電氣直接連接的回路或線圈,也應短接,並可靠接地。印刷電路等弱電回路在耐壓時,可將其插件板拔出。
4.2.5 輔助裝置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5 .1 輔助裝置的檢驗,其絕緣試驗應按本規範第 4.2.2 4.2.4 4.2.5 .2 試驗時,可將輔助裝置接至額定電壓,其運行機能及工作應可靠;測得的有關參數、冷卻風機的風速、泵的流量等,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6 輕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試驗可用遞升加壓,逐步升至設備額定電壓,對其設備輸出端選用的負載,應能滿足所驗證的性能要求。加壓後對諧波吸收裝置的檢查,可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
4.2.6 .2 試驗測得的變流設備靜態或輸出特性以及控製、保護等性能,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7 電壓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7 .1 變流裝置的整流臂中的串聯整流元件的支路,應作電壓均衡度試驗,其測試可與輕載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7 .2 串聯連接的整流元件的反向阻斷電壓、正向阻斷電壓,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及示波器等儀器進行測量,其電壓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7 )
K u Σ U m ( ) (V) n s (Um)M ( ) (V)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試驗時,可將變流裝置的直流輸出端子直接或通過電抗器短路,交流端子所加低壓交流電壓應加至能產生連續額定直流電流輸出;變流裝置的控製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工作電源,應單獨用其額定電壓供電。
4.2.8 .2 在額定電流下,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檢查各部件和主回路各電氣連接點的溫升,不應超過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且不應有局部過熱現象。
4.2.9 電流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9 .1 當變流裝置的整流臂有多隻整流元件並聯時,應作電流均衡度試驗,並應測定其瞬態和穩定電流均衡度。
4.2.9 .2 電流均衡度測量,可與低壓大電流試驗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9 .3 瞬態電流均衡度,可采用測量電流互感器取樣電阻、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的瞬態電壓的方式確定。瞬態電壓的測量,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或示波器進行。
4.2.9 .4 穩態電流的測定,可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其電流值或測量標準母線段、快速熔斷器熔絲兩端的穩態電壓降的方式確定。
4.2.9 .5 電流均衡度的測定,應以變流裝置的額定工況為準。電流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9 )
K I Σ I a (A) n p (Ia)M (A) 4.2.10 控製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0 .1 變流裝置的控製性能,其靜態特性可在輕載試驗時進行,動態特性應在帶負載工況下進行。
4.2.10 .2 各種控製特性的測定方法和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1 保護係統的協調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1 .1 裝置電源和變流裝置的過流、過壓、超速、欠壓、低頻、斷水、停風以及失脈衝等保護設施的檢驗、調整及整定,可分別在輕載、低壓大電流和帶負載工況下進行,或可采用外施電源以模擬試驗法進行。
4.2.11 .2 各類保護的檢驗調整方法和整定值,可按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規定進行。
4.2.12 穩定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2 .1 變流裝置的電流、電壓、頻率的穩定性能和誤差的檢驗,應在實際負載條件下進行。
4.2.12 .2 當電網電壓、交流係統條件及負載變化均在裝置允許波動範圍內時,測量其工作性能變化和允許誤差,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3 音頻噪聲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3 .1 應在 2m 0.5~ 1m 1.2~ 1.6m (1)95dB(A)(2)80dB(A)(3)65dB(A)4.2.13.2按現行國家標準《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的規定,可采用聲級計或其他噪音測量設備進行測量;當采用A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5.0.1 .1 設備試運行的連續時間、試驗工況及應測的參數,應符合合同的技術協議或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
5.0.1 .2 設備的外觀應完整、無缺損。
5.0.1 .3 油浸式變流器或變壓器應無滲油;油位指標應正常。
5.0.1 .4 高壓和低壓開關的操作機構、傳動裝置、輔助接點或閉鎖裝置,應安裝牢固;其動作應靈活可靠,位置指示應正確。
5.0.1 .5 設備油漆應完整,母線及電纜相色應正確。
5.0.1 .6 設備或裝置的外殼接地應良好。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文件:
5.0.2 .1 安裝試驗記錄和竣工圖紙。
5.0.2 .2 設計變更通知等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檢查和安裝中器件緊固、修整、更換的記錄。
5.0.2 .5 調整、檢驗以及整定值的記錄。
5.0.2 .6 設備輕載及負載的試運行記錄。
冶金工業部第三冶金建設公司
耕 高達勇 陳玉滿 馬長瀛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本條簡要地闡明製訂本規範的目的。對“電力變流設備”等名詞的定義,可參見《電工名詞術語變流器》(GB2900.3392) 1.0.2 我國在六十年代中期,就能製造大型成套矽整流裝置,以後,逐步在電解工業中取代了水銀整流器。近十幾年來,半導體工業發展很快,幾乎占領了各個領域,適用範圍和應用麵極廣,已不單是整流一種功能,而是迅速發展成為能使電力係統的電壓、電流、波形、相數和頻率的多個特性發生變化,從而廣泛地應用於各行各業。
本規範是在原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1.0.5 指出本規範所列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這是考慮到目前國家已有相應的設備及器材保管的有關規定。
1.0.7 原一機部、電力部的有關文件通知:“用戶在收到最後一批貨物後二個月內,應開箱清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製造廠……”。按照這個要求,普遍認為二個月期限太短,對此,一些製造廠對其產品到達現場後的開箱驗收檢查期限作了具體規定,並有所延長,以滿足現場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
1.0.8 本規範的內容是以質量標準和主要的工藝要求為主,有關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遵守現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由於施工單位的裝備和施工環境各不相同,在施工前,還應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事先製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措施。
1.0.9 為了加強管理,實行文明施工,避免現場施工混亂,本條規定了在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前後對建築工程的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好建築工程與安裝的關係,這對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安裝質量和設備安全是很必要的。
1.0.10 目前鍍鋅製品使用較普遍,緊固件采用鍍鋅製品也容易實現。采用鍍鋅製品後,能提高材料的防鏽能力,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提高運行的可靠性,檢修時拆卸也較方便,故本條強調了這一要求。至於地腳螺栓現在還沒有統一規格,無成品供應,故例外。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為了確保油浸冷卻的矽元件等完全浸入冷卻油內,達到冷卻目的,對絕緣油的性能要求,是為保證在運行中絕緣性能可靠。2.0.1.12.0.1.4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用絕緣管連接,是由於冷卻水的進口、出口之間存在著電位差而采取的絕緣措施,除此之外為便於安裝和維護。
2.0.3 對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的要求,是為防止當它們有雜物或鏽層脫落時影響整流裝置的冷卻效果。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mS/m/S/m/mg/L/ 2.0.5 檢驗液冷係統是否由於管路堵塞或彎曲等原因,使管路中水或油的阻力增大,流量減小,影響散熱效果。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除確保水或油暢通外,連接正確可靠極為重要。例如:整流元件冷卻係統的組合和數量分配對冷卻效果起重要作用。
2.0.7 對變流裝置內液冷係統管路的壓力試驗及對風冷係統的檢查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宜用螺栓固定,用螺栓固定可保證設備安裝美觀,不易損壞。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使用螺栓連接,便於維修或拆裝。
3.0.4 采用非帶電金屬部分接地或對地絕緣安裝是由工程設計選擇的。一般電壓在300~800V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檢查是保證安裝正確,符合設計要求,作為一般性外觀檢查項目。發現缺陷應及早采取彌補或修正措施,保證安裝質量,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3.0.7 抽屜式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要求,是設備正常、安全、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規定安裝要求是保證安裝質量,便於維護或檢修。
3.0.8 快速熔斷器是設備過載或短路保護的重要電氣元件,熔絲選大了失去保護設備的作用,熔絲選小了係統不能正常工作,型號和規格不同會影響安裝質量。因此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和代用。
3.0.9 變流元件的更換應使更換變流元件後,仍能達到產品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指標。
3.0.10 電力變流設備變流元件的拆裝是維護和檢修的一項重要工作,能否按標準拆裝,關係到變流元件的完好程度、散熱效果和防腐性能。
3.0.11 變流設備中的電纜敷設與配線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脈衝回路采用絞合線是防止電磁感應信號對觸發信號幹擾的較好方法,控製電纜、屏蔽電纜與電力電纜分開敷設,不僅是為了便於維修,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強、弱電或交、直流係統的相互幹擾,防止電磁效應的相互幹擾所引起的係統工作不正常。屏蔽層一端可靠接地能使屏蔽係統起到抑製幹擾的作用。
3.0.12 本條對焊接的要求是保證焊接過程中不損壞電氣元件及其電氣性能,焊點不易腐蝕,提高焊接質量。當施工現場無12V110~220V(820W)4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電力變流設備是由一個或多個變流裝置連同變流 ( ) 4.1.2 4.2 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采用表格方式列出試驗內容,較為直觀和明了。
表 4.2.1 (IEC14611)(GB3859.193)按現行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4.2.14.2.14.2.14.2.1 4.2.2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 4.2.3 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GB3859.193)GB/T1342292 4.2.4 為了使電力變流設備在絕緣試驗時不致損壞其內容的各種器件、元件的極間絕緣,在絕緣試驗前,應按本條規定要求做好有關安全措施。
4.2.5 電力變流設備由各種輔助設備來配套,例如冷卻用的風機、泵、自動化元件以及各種控製、保護設施等,對其性能好壞及回路的正確性等,應通過本規範第4.2.24.2.3 4.2.6 進行輕載試驗()2%5% 4.2.7 電壓均衡度Ku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目的主要是在變流設備帶額定負載運行前,對主回路的電力變流元件的均流情況以及各電氣主回路的電接點溫升等進行監測,以便及早發現一些缺陷可提前處理與調整。
製造廠對產品均要進行低壓大電流試驗,現場進行這項試驗應強調此試驗應在變流設備額定輸出電流下、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 ( 24h) 4.2.9 電流均衡度K1KuK1對瞬態或穩定電流均衡度,采用在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來進行測量時,應注意其基本誤差不能相差過大,一般應控製在5%10%穩態電流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時,應注意要使被測量的導() 4.2.10 對某些大功率變流設備的動態控製特性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在進行靜態或動態控製特性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其設備能否在產品設計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電流電壓及頻率變化範圍內可靠地進行工作。
4.2.11 在負載工況下進行保護元器件的檢驗,應盡可能在不使設備部件受到超過其額定值的條件下進行。對其過壓、過流的倍數和所施加的時間,必須事先有所限製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損壞其主要設備和電子元器件。
保護元器件的組合型式繁多,同樣是過流保護,不同裝置或不同製造廠的產品都不一樣,為此檢驗方法也應符合產品說明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其整定值可按工程設計或用戶要求以及產品技術合同規定。
4.2.12 製造廠無條件進行的動態穩定性能檢驗或誤差測定,可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協同進行。
4.2.13 本條中變流裝置的噪聲標準是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檢查的項目。5.0.1.1 5.0.2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安裝竣工圖是要求實際施工後經修改,完整和正確的,並加蓋施工單位竣工圖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圖紙,而不是僅設計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應是變更設計部分的文件,它包括設計變更單、材料代用和合理化建議,經設計批準的證明文件等。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of
cran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3kV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 .1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1.0.11 .2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采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16mm 212mm40mm4mm1.0.11.3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滑接線距離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 3.5m ;6m2.0.1.2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 1.5m 3m1m2.0.1.3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梁結合處安裝。
2.0.2 .2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麵或垂直麵上。
2.0.2 .3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麵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2.0.2 .4 安裝於室外或潮濕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采用戶外式。
2.0.2 .5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接觸麵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2.0.3 .2 額定電壓為 0.5kV 30mm 3kV 100mm 2.0.3 .3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 200mm 800mm2.0.3.4型鋼滑接線所采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10mm2.0.3.5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 10mm 10mm2.0.3.6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 50m 2.0.3.7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3.8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2.0.3 .9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麵外,表麵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2.0.4 .2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 10~ 20mm 1mm 2.0.4 .3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150mm 2.0.4.4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采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5 .1 連接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2.0.5 .2 接頭處的接觸麵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 0.5mm 2.0.5.3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托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2.0.5 .4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麵應平直光滑。
2.0.5 .5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2.0.5 .6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為 20mm 40mm3kV2.0.6.2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采用硬質絕緣材料的托板連接,托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麵,應在同一水平麵上。
2.0.6 .3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 2.0.1 ~2.0.6 2.0.7 .1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7 .2 3kV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 .2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 25m 0.1m25m0.2m2.0.8.3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 20mm 2.0.8.4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2.0.9 .1 當采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2.0.9 .2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5m 2.0.9.3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2.0.9 .4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 15% 20% 2.0.9 .5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0 .1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2.0.10 .2 安裝後軟電纜與卷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轉動。
2.0.10 .3 卷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卷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2.0.10 .4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卷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 200m 2.0.11.2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 3m 2.0.11.3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2.0.11.4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2.0.11 .5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2 .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 2.0.3 2.0.12 .2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 ( ) 2.0.12 .3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2.0.12 .4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杆間,應移動靈活。
2.0.12 .5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 10mm 3配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3.0.1 .1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係統外,均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1.5mm 2 1.0mm 2 3.0.1 .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采取隔熱保護措施。
3.0.1 .3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采取保護措施。
3.0.1 .4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1m (3) 5 8 3.0.1 .5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3.0.2 .2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 .3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3.0.2 .4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核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0.2 .2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4.0.2 .3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3 .1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4.0.3 .2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製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 .1 製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4.0.4 .2 處於非製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4.0.4 .3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其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5 .1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 100mm (2) 200mm (3) 400mm 4.0.5 .2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 ( ) ( ) 4.0.5 .3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6 .1 控製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4.0.6 .2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製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 .1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4.0.7 .2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4.0.7 .3 照明回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4.0.7 .4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兩台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 .1 起重限製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 8% 4.0.11 .2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4.0.11 .3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110%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5.0.1 .1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5.0.1 .2 電氣回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5.0.1 .3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5.0.1 .4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5.0.1 .5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 .6 電動機、控製器、接觸器、製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5.0.1 .7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5.0.2 .2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5.0.2 .3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製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0.2 .4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製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5.0.2 .5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5.0.2 .6 采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5.0.2 .7 兩台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 .1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5.0.3 .2 當起吊 1.25 100 200mm 10min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 .1 按01manbetx 進行控製,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5.0.4 .2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 1.1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5.0.5 .1 竣工圖。
5.0.5 .2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5.0.5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5.0.5 .4 安裝技術記錄 ( ) 5.0.5 .5 調整試驗記錄 ( ) 5.0.5 .6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李平生 馬長瀛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2 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範圍。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4 妥善運輸、保管起重機電氣設備及材料,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應執行國家統一製定的有關規程。當製造廠根據個別設備結構等方麵的特點,在運輸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時,則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需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及密封。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製造廠的技術文件,出廠的每台設備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裝箱單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1.0.7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定本條文。
1.0.8 為了加強管理,對建築工程作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工程與設備安裝關係,故作此規定。
1.0.8 .1 由於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的安裝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他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1.0.8 .2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對電氣設備安裝的影響,避免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程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本款第一項是防止電氣裝置受潮。
1.0.9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
1.0.10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以利拆卸。
1.0.11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對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布置滑接線時,應考慮運行及維護的方便和安全。
2.0.2 是滑接線支架、絕緣子安裝的一般要求;墊紅鋼紙片,是為防止在安裝、運行時產生的應力損壞絕緣子;絕緣子兩端固定螺栓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是調研時多數單位提供的方案。
2.0.3 是滑接線安裝的一般要求;導電部分之間和對地的安全距離,考慮了起重機運行時的竄動及變動因素,為確保安全而規定;滑接線末端的兩個數值是使起重機行走於極限位置時,滑接器不會脫離滑接線;戶內3kV100mm100mm 2.0.4 為使建築物伸縮縫沉降時所產生的位移能較小地影響滑接線,並使滑接器運行到伸縮補償裝置處能順利通過,所以規定支持點距離間隙小於 150mm 2.0.5 為保證滑接線接頭的強度及滑接器移動時盡量減少跳動而提出的要求;大型起重機有的以輕軌供電,所以規定了軌道滑接線焊接時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導線與滑接線的接頭處,為保證接觸良好,提出了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保證分段供電及檢修時的安全,提出了分段供電的要求;對不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大於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 40mm 20mm2.0.73kV 2.0.8 因自由懸吊滑接線與吊索有共同點,故綜合提出一般要求;其溫度和馳度的要求等均參照了標準圖集89D364 2.0.9 由於軟電纜可取代小車滑接線,電動葫蘆使用軟電纜也比較多,因此提出了這一規定。
2.0.10 為保證軟電纜的安全運行,防止損壞所作的一般要求。
2.0.11 安全式滑接線是新近開發的產品,安裝簡單、維護方便,所以這次列入了國家標準,提出了一般規定;結構型式指單線式、三線式、四線式等,以及直型、彎型、環型滑接線而言。
2.0.12 為保證滑接器與滑接線可靠接觸,規定了滑接器中心線不應超出滑接線邊緣,第510mm3配線
3.0.1 規定了起重機上的配線應采用多股導線,滿足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範》GB381183GB606785 3.0.2 起重機上的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防止運行時的振動造成移位損壞;規定了管口及線槽的進出口,應有保護措施,這是防止電線或電纜損壞所規定的。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電氣設備安裝前應做工作的一般規定,對設備等進行核對以防止實物與圖紙不符。
4.0.2 起重機上配電屏、櫃安裝的一般規定;戶外式防雨裝置應安裝牢固。
4.0.3 電阻器安裝的一般規定,符合起重機設計規範的要求。
4.0.4 目前製動器種類較多,要求不一致,重點提出了製動器的幾點要求;對兩台電動機驅動時,提出了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是行程限位開關、撞杆安裝的一般要求。
4.0.6 是控製器安裝的一般要求,考慮到操作、維護、檢修方便而規定的。
4.0.7 是照明裝置安裝的一般規定。
4.0.8 為保證起重機運行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9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為確保安全,要求該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為保證人身、設備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11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起重量限製器,為保證安全可靠,對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提出了必須的要求。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試車安全,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運轉前,其電氣裝置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在試車前都要進行全麵的檢查,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和便於及時處理。
5.0.2 無負荷試運是起重機試運轉應檢查的項目之一。明確指出了無負荷試運轉的具體試驗項目和要求。
5.0.3 靜負荷試驗的具體項目和要求;靜負荷試運轉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4 動負荷試運是檢查起重機性能的一個重要環節,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5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應按本條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這是新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的重要技術依據。其中隨設備帶來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除施工中需要更換使用的部分外,應移交給運行單位,便於運行維護檢修。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氣體、蒸汽、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災危險物質環境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範不適用於下列環境:
1.0.2 .1 礦井井下。
1.0.2 .2 製造、使用、貯存火藥、炸藥、起爆藥等爆炸物質的環境。
1.0.2 .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並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
1.0.2 .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1.0.2 .5 蓄電池室。
1.0.2 .6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氣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設備和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有關物資運輸、保管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防爆電氣設備應有防爆標誌。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其型號、規格和防爆標誌,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完好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有國家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1.0.6 .5 按本規範要求作外觀檢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在擴建與改建工程中,必須遵守生產廠安全生產() 1.0.8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計及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1.0.8 .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安裝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1.0.9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1.0.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1 一般規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誌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2.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有“EX 2.1.3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製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鬆裝置。
2.1.4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後,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應小於附錄A 2.1.5 防爆電氣設備的進線口與電纜、導線應能可靠地接線和密封,多餘的進線口其彈性密封墊和金屬墊片應齊全,並應將壓緊螺母擰緊使進線口密封。金屬墊片的厚度不得小於 2mm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2.1.6表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溫度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 T1~T6 的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該標準是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為六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與氣體的分組是相適應的。
2.1.7 塑料製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劑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滌劑擦洗。
2.1.8 事故排風機的按鈕,應單獨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且應有特殊標誌。
2.1.9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1.9 .1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不得隨意變更。
2.1.9 .2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鬆動。
2.1.9 .3 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2.1 隔爆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2.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2.1 .2 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2.1 .3 隔爆結構及間隙應符合要求。
2.2.1 .4 接合麵的緊固螺栓應齊全,彈簧墊圈等防鬆設施應齊全完好,彈簧墊圈應壓平。
2.2.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2.2.1 .6 透明件應光潔無損傷。
2.2.1 .7 運動部件應無碰撞和摩擦。
2.2.1 .8 接線板及絕緣件應無碎裂,接線盒蓋應緊固,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應符合要求。
2.2.1 .9 接地標誌及接地螺釘應完好。
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不宜拆裝。需要拆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2.2 .1 應妥善保護隔爆麵,不得損傷。
2.2.2 .2 隔爆麵上不應有砂眼、機械傷痕。
2.2.2 .3 無電鍍或磷化層的隔爆麵,經清洗後應塗磷化膏、電力複合脂或 204 2.2.2 .4 組裝時隔爆麵上不得有鏽蝕層。
2.2.2 .5 隔爆接合麵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
2.2.2 .6 螺紋隔爆結構,其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不得小於表 2.2.2 表 2.2.2 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
V (cm3) |
(mm) |
|
|
A B |
C |
||
V 100 |
5.0 |
6 |
試驗安全扣數的 2 6 |
100 V 2000 |
9.0 |
||
V 2000 |
12.5 |
注:表中Ⅱ A 、Ⅱ B 、Ⅱ C 的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將Ⅱ類 ( 工廠用電設備 ) 分為 A 、 B 、 C 三級。
2.2.3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2.2.4 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其電氣聯鎖裝置必須可靠;當電源接通時殼蓋不應打開,而殼蓋打開後電源不應接通。用螺栓緊固的外殼應檢查“斷電後開蓋”警告牌,並應完好。
2.2.5 隔爆型插銷的檢查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2.5 .1 插頭插入時,接地或接零觸頭應先接通;插頭拔出時,主觸頭應先分斷。
2.2.5 .2 開關應在插頭插入後才能閉合,開關在分斷位置時,插頭應插入或拔脫。
2.2.5 .3 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應完好可靠,不得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3.1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3.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3.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3.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3.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3.2 滑動軸承的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應測量其定子與轉子間的單邊氣隙,其氣隙值不得小於表2.3.21.52.3.2表 2.3.2 滾動軸承的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動機定子與轉子間的最小單邊氣隙值δ(mm)
數 |
D 75 |
75 D 750 |
D 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 D 為轉子直徑;
②變極電動機單邊氣隙按最少極數計算;
③若鐵芯長度 L 超過直徑 D 的 1.75 倍,其氣隙值按上表計算值乘以 L /1.75D ;
④徑向氣隙值需在電動機靜止狀態下測量。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4.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4.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4.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4.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4.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2.4.2 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的空氣或氣體應清潔,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質。
2.4.3 通風過程排出的氣體,不宜排入爆炸危險環境,當排入爆炸性氣體環境2 2.4.4 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應按先通風後供電、先停電後停風的程序正常動作。在電氣設備通電起動前,外殼內的保護氣體的體積不得小於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最小換氣體積與5 2.4.5 微壓繼電器應裝設在風壓、氣壓最低點的出口處。運行中電氣設備及通風、充氣係統內的風壓、氣壓值不應低於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最低所需壓力值。當低於規定值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2.4.5 .1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1 2.4.5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2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應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
2.4.7 通風管道應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5.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5.1 .2 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5.1 .3 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不得有裂紋及滲油、漏油缺陷。油麵應在油標線範圍內。
2.5.1 .4 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於5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麵最高溫升,不應超過表2.5.3表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油麵最高溫升
|
( ) |
|
( ) |
T1 T2 T3 T4 T5 |
60 |
T6 |
40 |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6.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6.1 .2 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6.1 .3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關聯電氣設備產品銘牌的內容應有防爆標誌、防爆合格證號及有關電氣參數。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的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 ( ) 2.6.1 .4 電氣設備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線路,應連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必須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相同。
2.6.3 關聯電氣設備中的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2.6.3 .1 變壓器的鐵芯和繞組間的屏蔽,必須有一點可靠接地。
2.6.3 .2 直接與外部供電係統連接的電源變壓器其熔斷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6.4 獨立供電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池型號、規格,應符合其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嚴禁任意改用其它型號、規格的電池。
2.6.5 防爆安全柵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2.6.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之間的連接導線或電纜的型號、規格和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7.1 .1 設備的防爆標誌、外殼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應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相適應。
2.7.1 .2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7.1 .3 設備的外殼應光滑、無裂紋、無損傷、無凹坑或溝槽,並應有足夠的強度。
2.7.1 .4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鏽蝕。
2.7.1 .5 設備的外殼接合麵應緊固嚴密,密封墊圈完好,轉動軸與軸孔間的防塵密封應嚴密。透明件應無裂損。
2.7.2 設備安裝應牢固,接線應正確,接觸應良好,通風孔道不得堵塞,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2.7.3 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外殼和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表麵最高溫度,應符合表2.7.4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
表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表麵最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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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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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 |
215 |
190 |
T12 |
160 |
145 |
T13 |
120 |
110 |
注:表中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路徑,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3.1.1 .2 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或電纜溝敷設。
3.1.1 .3 當電氣線路沿輸送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正下方的兩側。
3.1.2 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3.1.3 爆炸危險環境內采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必須高於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電氣工作中性線絕緣層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同,並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敷設。
3.1.4 電氣線路使用的接線盒、分線盒、活接頭、隔離密封件等連接件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采用有防鬆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壓接、釺焊、熔焊,但不得繞接。鋁芯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3.1.6 爆炸危險環境除本質安全電路外,采用的電纜或絕緣導線,其銅、鋁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3.1.6表 3.1.6 爆炸危險環境電纜和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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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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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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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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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 |
2.5 |
2.5 |
× |
× |
× |
2 |
1.5 |
1.5 |
1.5 |
4 |
× |
2.5 |
10 |
2.5 |
2.5 |
2.5 |
× |
× |
× |
11 |
1.5 |
1.5 |
1.5 |
2.5 |
2.5 |
2.5 |
注:表中符號“×”表示不適用。
3.1.7 10kV 1.5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電纜線路在爆炸危險環境內,電纜間不應直接連接。在非正常情況下,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或分線盒內連接或分路。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壁時,必須采取下列隔離密封措施:
3.2.2 .1 在兩級區域交界處的電纜溝內,應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設防火隔牆。
3.2.2 .2 電纜通過與相鄰區域共用的隔牆、樓板、地麵及易受機械損傷處,均應加以保護;留下的孔洞,應堵塞嚴密。
3.2.2 .3 保護管兩端的管口處,應將電纜周圍用非燃性纖維堵塞嚴密,再填塞密封膠泥,密封膠泥填塞深度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且不得小於 40mm 3.2.3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的進線口,引入電纜後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3.2.3 .1 當電纜外護套必須穿過彈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時,必須被彈性密封圈擠緊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 .2 外徑等於或大於 20mm 3.2.3.3電纜引入裝置或設備進線口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mm (4) 3.2.3 .4 有電纜頭腔或密封盒的電氣設備進線口,電纜引入後應澆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應小於引入口徑的 1.5 40mm 3.2.3 .5 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應選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引入裝置,當選用的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與電纜的外徑不相適應時,應采用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內連接。
3.2.4 電纜配線引入防爆電動機需撓性連接時,可采用撓性連接管,其與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應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應采用不同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2.5 電纜采用金屬密封環式引入時,貫通引入裝置的電纜表麵,應清潔幹燥;對塗有防腐層,應清除幹淨後再敷設。
3.2.6 在室外和易進水的地方,與設備引入裝置相連接的電纜保護管的管口,應嚴密封堵。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配線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3.2 .1 螺紋加工應光滑、完整、無鏽蝕,在螺紋上應塗以電力複合脂或導電性防鏽脂。不得在螺紋上纏麻或絕緣膠帶及塗其它油漆。
3.3.2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25mm 5 32mm 6 3.3.2 .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3.3.2 .4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 10 11 5 3.3.2 .5 外露絲扣不應過長。
3.3.2 .6 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
3.3.3 電氣管路之間不得采用倒扣連接;當連接有困難時,應采用防爆活接頭,其接合麵應密貼。
3.3.4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2103.3.4.1電氣設備無密封裝置的進線口。
3.3.4 .2 管路通過與其它任何場所相鄰的隔牆時,應在隔牆的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件。
3.3.4 .3 管路通過樓板或地麵引入其它場所時,均應在樓板或地麵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件。
3.3.4 .4 管徑為 50mm 450mm15m3.3.4.5易積結冷凝水的管路,應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件,排水口應置於下方。
3.3.5 隔離密封的製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3.3.5 .1 隔離密封件的內壁,應無鏽蝕、灰塵、油漬。
3.3.5 .2 導線在密封件內不得有接頭,且導線之間及與密封件壁之間的距離應均勻。
3.3.5 .3 管路通過牆、樓板或地麵時,密封件與牆麵、樓板或地麵的距離不應超過 300mm 3.3.5.4密封件內必須填充水凝性粉劑密封填料。
3.3.5 .5 粉劑密封填料的包裝必須密封。密封填料的配製應符合產品的技術規定,澆灌時間嚴禁超過其初凝時間,並應一次灌足。凝固後其表麵應無龜裂。排水式隔離密封件填充後的表麵應光滑,並可自行排水。
3.3.6 鋼管配線應在下列各處裝設防爆撓性連接管:
3.3.6 .1 電機的進線口。
3.3.6 .2 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3.3.6 .3 管路通過建築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3.3.7 防爆撓性連接管應無裂紋、孔洞、機械損傷、變形等缺陷;其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7 .1 在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下,應采用相應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3.7 .2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5 3.3.8 電氣設備、接線盒和端子箱上多餘的孔,應采用絲堵堵塞嚴密。當孔內墊有彈性密封圈時,則彈性密封圈的外側應設鋼質堵板,其厚度不應小於 2mm 3.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線工程中的導線、鋼管、電纜的型號、規格以及配線方式、線路走向和標高、與關聯電氣設備的連接線等,除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外,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4.2 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3.4.2 .1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不得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本質安全電路或關聯電路,嚴禁與其它電路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2 兩個及以上的本質安全電路,除電纜線芯分別屏蔽或采用屏蔽導線者外,不應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3 配電盤內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或其它電路的端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 50mm 3.4.2.4所有需要隔離密封的地方,應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配線中的電纜、鋼管、端子板,均應有藍色的標誌。
3.4.2 .6 本質安全電路本身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不應接地。電纜屏蔽層,應在非爆炸危險環境進行一點接地。
3.4.2 .7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采用非鎧裝和無屏蔽層的電纜時,應采用鍍鋅鋼管加以保護。
3.4.3 在非爆炸危險環境中與爆炸危險環境有直接連接的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3.4.2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火災危險環境所采用的電氣設備類型,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4.1.2 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電氣開關和正常運行產生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其最小距離不應小於 3m 4.1.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不宜使用電熱器。當生產要求必須使用電熱器時,應將其安裝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並應裝設防護罩。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采用金屬網保護。
4.1.5 露天安裝的變壓器或配電裝置的外廓距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的外牆,不宜小於 10m 10m4.1.5.1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靠變壓器或配電裝置一側的牆,應為非燃燒性。
4.1.5 .2 在高出變壓器或配電裝置高度 3m 3m4.2電氣線路
4.2.1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的電力、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不應低於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4.2.21kV212323 4.2.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當采用鋁芯絕緣導線和電纜時,應有可靠的連接和封端。
4.2.4 在火災危險環境212223 4.2.5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采用移動電纜或橡套軟線。
4.2.6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安裝裸銅、裸鋁母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不需拆卸檢修的母線連接宜采用熔焊。
4.2.6 .2 螺栓連接應可靠,並應有防鬆裝置。
4.2.6 .3 在火災危險環境 21 23 12mm 22 IP5X 4.2.7 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其進線口處應密封。
4.2.8 鋼管與電氣設備或接線盒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螺紋連接的進線口,應齧合緊密;非螺紋連接的進線口,鋼管引入後應裝設鎖緊螺母。
4.2.8 .2 與電動機及有振動的電氣設備連接時,應裝設金屬撓性連接管。
4.2.9 10kV 1.5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5.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102 5.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21111 5.1.4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接地幹線宜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於兩處。
5.1.5 爆炸危險環境中的接地幹線通過與其它環境共用的隔牆或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並應按本規範第3.2.2 5.1.6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線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與接地幹線() 5.1.7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備與接地線的連接,宜采用多股軟絞線,其銅線最小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4mm 2 5.1.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或接零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鋼帶及金屬外殼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5.1.9 爆炸危險環境內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應有防鬆裝置;接地線緊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緊固件,均應塗電力複合脂。
5.2 防靜電接地
5.2.1 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幹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1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備,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隻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5.2.1 .2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相連,除並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5.2.1 .3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於 M10 5.2.1 .4 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相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麵去鏽和除油汙,並應加裝防鬆螺母。
5.2.1 .5 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淨距離小於 100mm 20m100mm5.2.1.6容量為 50m3 30m5.2.1.7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於兩處跨接,其截麵不應小於 25mm 25.2.1.8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並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5.2.1 .9 非金屬的管道 ( ) 5.2.1 .10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2.1 .11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2.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試運前、試運中、交接時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的檢查項目及要求進行檢查外,尚應按本章各條規定進行檢查。
6.0.2 防爆電氣設備在試運行中,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6.0.2 .1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值。
6.0.2 .2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出風口,應無火花吹出。當降低風壓、氣壓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
6.0.2 .3 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及聯鎖裝置,應動作正確、可靠。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尚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6.0.3 .2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應符合設計。
6.0.3 .3 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油漆應完好。接線盒蓋應緊固,且固定螺栓及防鬆裝置應齊全。
6.0.3 .4 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不得有滲油、漏油;其油麵高度應符合要求。
6.0.3 .5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排氣係統應通暢,連接正確,進口、出口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6.0.3 .6 電氣設備多餘的進線口,應按規定作好密封。
6.0.3 .7 電氣線路中密封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規定。
6.0.3 .8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配線工程,其線路走向、高程,應符合設計;線路應標有天藍色的標誌。
6.0.3 .9 電氣裝置的接地或接零、防靜電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應牢固可靠。
6.0.4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6.0.4 .1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6.0.4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6.0.4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件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6.0.4 .4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安裝技術記錄外,尚應提交有測隙孔的增安型電動機定子、轉子間單邊氣隙的測量記錄。
6.0.4 .5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調整、試驗記錄外,尚應提交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風壓、氣壓等繼電保護裝置的調整記錄、電氣設備試運時外殼的最高溫度記錄和防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值的測試記錄等。
A 防爆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
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
|
|
|
||
12 |
2 |
2 |
2 |
2 |
24 |
3 |
3 |
3 |
3 |
36 |
4 |
4 |
4 |
4 |
60 |
6 |
6 |
6 |
6 |
127 |
6 |
6 |
7 |
8 |
220 |
6 |
6 |
8 |
10 |
380 |
8 |
8 |
10 |
12 |
660 |
10 |
12 |
16 |
20 |
1140 |
18 |
24 |
28 |
35 |
3000 |
36 |
45 |
60 |
75 |
6000 |
60 |
85 |
110 |
135 |
10000 |
100 |
125 |
150 |
180 |
注:①設備的額定電壓,可高於表列數值的 10% 。
②裝入燈座中的額定電壓,不大於 250V 的螺旋燈座燈泡,對於 a 級絕緣材料最小爬電距離可為 3mm 。
③表中的Ⅰ、Ⅱ、Ⅲ為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Ⅰ級為上釉的陶瓷、雲母、玻璃;Ⅱ級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矽有機石棉耐弧塑料;Ⅲ級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纖維塑料、表麵用耐弧漆處理的環氧玻璃布板。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得小於表A.0.2
表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mm) |
(mm) |
60 |
3 |
1 |
3 |
1 |
90 |
4 |
1.3 |
4 |
1.3 |
190 |
6 |
2 |
8 |
2.6 |
375 |
6 |
2 |
10 |
3.3 |
550 |
6 |
2 |
15 |
5 |
750 |
8 |
2.6 |
18 |
6 |
1000 |
10 |
3.3 |
25 |
8.3 |
1300 |
14 |
4.6 |
36 |
12 |
1550 |
16 |
5.3 |
40 |
13.3 |
胡 仁 張 煦 馬長瀛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2 本規範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製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範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製等方麵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係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範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以及其它各專業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準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範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相協調。
本規範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衝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誌“XWTHFI 2.1.2 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183)EX 2.1.3 支架的固定,可采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準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采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1993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麵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準已將其修改為6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鬆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範 (GBJ 232 82)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隻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麵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準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 ( ) ( )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和鏽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3836.2)n(GB3836.8)2.4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 2.4.5 電氣設備及係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準。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係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準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40時,T1T5100,其油麵溫升定為 60,T6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製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誌、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麵,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麵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采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鬆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3.1.6 本規範表3.1.6 3.1.7 因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易隨風向擴散,所以為防止架空線路正常運行或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電弧等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作此規定。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電纜中間接頭,是事故的隱患。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規定:“在1219853.3.4(6)19857.3.111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麵時,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沿管路及其與建築物的空隙流動和火花的傳播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3.2.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進行修訂,是為了防止電氣設備及接線盒內部產生爆炸時,由引入口的空隙而引起外部爆炸。
3.2.4 根據引入裝置的現狀及工礦企業運行經驗,使用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撓性連接管及其附件即可滿足要求。隻要進線電纜、撓性軟管和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的配合符合防爆要求即可。所采用的撓性連接管類型應適合所使用的環境特征如防腐蝕、防潮濕和環境溫度對撓性管的特殊要求。
3.2.5 為了使電纜與金屬密封環之間的密封可靠,不致因電纜表麵有髒物而影響密封效果。
3.2.6 本條是為了防止管內積水結冰或將水壓入引入裝置而損壞電纜和引入裝置的絕緣。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以往采用黑鐵管進行刷漆處理的施工方法,由於在施工現場受條件限製,處理很難達到完善,致使管壁鏽蝕而影響管壁強度。為了提高鋼管防腐能力和使用壽命,明確規定爆炸危險環境的鋼管配線,應采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為了確保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牢固,密封性能及電氣性能可靠,特提出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隻要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按本條各項規定認真執行,都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在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因為鋼管都采用鍍鋅鋼管,焊跨接線不免要損壞鋼管的鍍鋅層,破壞了鋼管的防腐性能。
3.3.3 電氣管路采用倒扣連接時,其外露的絲扣必然過長,不但破壞了管壁的防腐性能,而且降低了管壁的強度。
3.3.4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技術要求的規定編號。隔離密封的目的是使爆炸性混合物或火焰隔離切斷,以防止通過管路擴散到其它部分,提高管路的防爆效果。
3.3.5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操作方法要求修訂。因隔離密封裝置不能在施工現場做不傳爆性能試驗,隻有按照製造廠產品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以達到隔離密封的效果。
3.3.6 為了避免在這些地方鋼管直接連接時可能承受過大的額外應力和連接困難,規定應采用撓性管連接。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需采用撓性連接管的地方,為滿足防爆要求,應采用防爆型撓性連接管。
3.3.7 撓性連接管的類型應與危險環境區域相適應,材質應與使用的環境條件() 3.3.8 本條是為防止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氣火花或高溫,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由多餘的線孔引起鋼管內部爆炸。
3.4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線路中的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防止與其它電路發生混觸,防止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等,都作了認真、細致的考慮,所以配線工程中的鋼管和電纜或導線的型號規格、線路的走向及標高等,都要按設計施工;當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對其外部連接線的長度有規定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由於配線工程施工不當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電氣線路的防爆性能。
3.4.2 本條的3.4.2.1~3.4.2.33.4.2.4為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流動或火花傳遞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需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為引起施工人員和生產維護人員注意,防止任意改變線路或將線路接錯,需用顏色標明,以區別於其它電路。
3.4.2 .6 根據本質安全電路的特殊要求,為了避免因屏蔽層中出現電流而影響本質安全電路的安全,屏蔽層隻允許一點接地,應特別注意。
3.4.2 .7 原規範規定“本質安全電路的保護管不應用鍍鋅鋼管”,這種規定是依據當時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路點燃參數曲線中,有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現在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產品及修訂後的產品國家標準都已取消了上述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故原規範的這一規定已無必要,而從保護管的防腐要求考慮,應采用鍍鋅鋼管。
3.4.3 用本質安全電路配線連接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根據火災危險區域等級及使用條件選擇不同類型的電氣設備都作了明確規定,施工時應檢查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4.1.2 電氣開關、正常運行時有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主要是考慮到電氣設備的表麵高溫、電弧及線路接觸不良或斷線引起的火花,將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造成火災事故。有的單位反映曾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木製箱子著火引起火災,故規定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
4.1.3 電熱器在使用時產生高溫,容易引燃可燃物質,為避免造成火災事故而作出此規定。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如果沒有金屬網保護,容易碰破玻璃罩而引起火災事故。
4.1.5 主要考慮防止從上麵落下物體時,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
4.2 電 氣 線 路
4.2.1 ~4.2.6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第4.3.8 4.2.7 4.2.8主要是為了防止可燃物質或灰塵等其它有害物質侵入電氣設備和接線盒內。
4.2.9 為防止架空線路在事故情況下由於電火花或電弧的產生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5.1.4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按不同危險區域及其不同的電氣設備,對其接地線或接零線的設置,加以區別對待。特別注意,在爆炸危險環境內的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無論是否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都應接地。
5.1.5 5.1.8參照國家現行標準《防爆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編寫,主要是為了保證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接地的安全可靠。
5.1.9 為了防止因緊固不良產生火花或高溫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5.2 防靜電接地
5.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條文中所述的設備及管道易產生和集聚靜電,當設計中有防靜電接地要求時,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發生。
5.2.2 本條是為了防止高電位引入爆炸危險環境所產生的電氣火花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製定的。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為了避免與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等係列“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工程交接驗收”檢查條文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內容重複,本規範的“工程交接驗收”隻列出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的特殊檢查項目,其它通用的檢查項目應遵照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規定的內容執行。
6.0.2 在防爆電氣設備試運中,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要特別注意所列的幾項檢查和應保證的條件,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還應按本條的有關各項進行檢查,這些都是針對防爆電氣設備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是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必要措施。
6.0.4 進行交接驗收時,應同時移交所有的技術文件,這是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時的依據,移交的資料應正確齊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用的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上和個別特殊地方需滿足防爆要求而與普通電氣設備有較大差異外,其電氣性能與普通電氣設備基本一致,故在進行設備交接試驗時,除按本規範中規定的幾項特殊調整試驗項目執行外,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進行調整試驗,並應提交調整試驗記錄。
1kV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1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裝置配線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1kV 1.0.3 配線工程的施工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配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配線工程施工有影響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雜物應清除。
1.0.7 .2 對配線工程會造成汙損的建築裝修工作應全部結束。
1.0.7 .3 在埋有電線保護管的大型設備基礎模板上,應標有測量電線保護管引出口座標和高程用的基準點或基準線。
1.0.7 .4 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支架、螺栓等預埋件,應在建築工程施工時預埋。
1.0.7 .5 預留孔、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埋設牢固。
1.0.8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應將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孔、洞、溝、槽等修補完整。
1.0.9 電氣線路經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或伸縮縫處,應裝設兩端固定的補償裝置,導線應留有餘量。
1.0.10 電氣線路沿發熱體表麵上敷設時,與發熱體表麵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
1.0.1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 1.0.12 配線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鉤、拉環和盒() 1.0.13 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和接零應可靠。
1.0.14 配線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的電線保護管,管口及其各連接處均應密封。
2.1.2 當線路暗配時,電線保護管宜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並應減少彎曲。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5mm 2.1.3 進入落地式配電箱的電線保護管,排列應整齊,管口宜高出配電箱基礎麵50~ 80mm 2.1.4 電線保護管不宜穿過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2.1.5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處,不應有折皺、凹陷和裂縫,且彎扁程度不應大於管外徑的10% 2.1.6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2.1.6 .1 當線路明配時,彎曲半徑不宜小於管外徑的 6 4 2.1.6 .2 當線路暗配時,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6 10 2.1.7 當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中間應增設接線盒或拉線盒,且接線盒或拉線盒的位置應便於穿線:
2.1.7 .1 管長度每超過 30m 2.1.7.2管長度每超過 20m 2.1.7.3管長度每超過 15m 2.1.7.4管長度每超過 8m 2.1.8 垂直敷設的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設固定導線用的拉線盒:
2.1.8 .1 管內導線截麵為 50mm 230m2.1.8.2管內導線截麵為70~ 95mm 220m2.1.8.3管內導線截麵為120~ 240mm 218m 2.1.9 水平或垂直敷設的明配電線保護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裝的允許偏差為1.51/2 2.1.10 在TNSTNCS()()()(PE)2.2鋼管敷設
2.2.1 潮濕場所和直埋於地下的電線保護管,應采用厚壁鋼管或防液型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幹燥場所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薄壁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
2.2.2 鋼管的內壁、外壁均應作防腐處理。當埋設於混凝土內時,鋼管外壁可不作防腐處理;直埋於土層內的鋼管外壁應塗兩度瀝青;采用鍍鋅鋼管時,鋅層剝落處應塗防腐漆。設計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規定進行防腐處理。
2.2.3 鋼管不應有折扁和裂縫,管內應無鐵屑及毛刺,切斷口應平整,管口應光滑。
2.2.4 鋼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4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端螺紋長度不應小於管接頭長度的 1/2 2~3 2.2.4 .2 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 1.5~3 2.2.4 .3 鍍鋅鋼管和薄壁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或套管緊定螺釘連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4 .4 鋼管連接處的管內表麵應平整、光滑。
2.2.5 鋼管與盒()2.2.5.1暗配的黑色鋼管與盒()()35mm()2~32.2.5.2當鋼管與設備直接連接時,應將鋼管敷設到設備的接線盒內。
2.2.5 .3 當鋼管與設備間接連接時,對室內幹燥場所,鋼管端部宜增設電線保護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後引入設備的接線盒內,且鋼管管口應包紮緊密;對室外或室內潮濕場所,鋼管端部應增設防水彎頭,導線應加套保護軟管,經彎成滴水弧狀後再引入設備的接線盒。
2.2.5 .4 與設備連接的鋼管管口與地麵的距離宜大於 200mm 2.2.6 鋼管的接地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6 .1 當黑色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時,連接處的兩端應焊接跨接接地線或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
2.2.6 .2 鍍鋅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跨接接地線宜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7 安裝電器的部位應設置接線盒。
2.2.8 明配鋼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2.8()150~ 500mm 表 2.2.8 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
|
|
管 直 徑 (mm) |
|||
15~20 |
25~32 |
40~50 |
65 |
||
(m) |
|||||
|
|
1.5 |
2.0 |
2.5 |
3.5 |
|
1.0 |
1.5 |
2.0 |
— |
2.3 金屬軟管敷設
2.3.1 鋼管與電氣設備、器具間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金屬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金屬軟管的長度不宜大於 2m 2.3.2 金屬軟管應敷設在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幹燥場所,且不應直埋於地下或混凝土中。當在潮濕等特殊場所使用金屬軟管時,應采用帶有非金屬護套且附配套連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其護套應經過阻燃處理。
2.3.3 金屬軟管不應退絞、鬆散,中間不應有接頭;與設備、器具連接時,應采用專用接頭,連接處應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屬軟管的連接處應密封良好。
2.3.4 金屬軟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3.4 .1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軟管外徑的 6 2.3.4 .2 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m 300mm2.3.4.3與嵌入式燈具或類似器具連接的金屬軟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裝在自燈具、器具邊緣起沿軟管長度的 1m 2.3.5 金屬軟管應可靠接地,且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保護電線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須由阻燃處理的材料製成,塑料管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2.4.2 塑料管不應敷設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2.4.3 塑料管管口應平整、光滑;管與管、管與盒()2.4.3.1管與管之間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1.532.4.3.2管與器件連接時,插入深度宜為管外徑的1.1~1.8 2.4.4 硬塑料管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敷設時,應按設計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易受機械損傷的地方,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距樓板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2.4.6 直埋於地下或樓板內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麵易受機械損傷的一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2.4.7 塑料管直埋於現澆混凝土內,在澆搗混凝土時,應采取防止塑料管發生機械損傷的措施。
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的敷設、安裝和煨彎製作,均應在原材料規定的允許環境溫度下進行,其溫度不宜低於 -15。
2.4.9 塑料管在磚砌牆體上剔槽敷設時,應采用強度等級不小於M1015mm 2.4.10 明配硬塑料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管卡間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4.10()150~ 500mm 表 2.4.10 硬塑料管管卡間最大距離(m)
設 方 式 |
內 徑 (mm) |
||
20 |
25 40 |
50 |
|
|
1.0 |
1.5 |
2.0 |
2.4.11 形式敷設半硬塑料管或波紋管宜減少彎曲,當直線段長度超過 15m 或直角彎超過三個時,應增設接線盒。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配線所采用的導線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 3.1.2 配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DE 3.1.3 導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1.3 .1 當設計無特殊規定時,導線的芯線應采用焊接、壓板壓接或套管連接。
3.1.3 .2 導線與設備、器具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mm 2 (2) 2.5mm 2 (3) 2.5mm 2 3.1.3 .3 熔焊連接的焊縫,不應有凹陷、夾渣、斷股、裂縫及根部未焊合的缺陷;焊縫的外形尺寸應符合焊接工藝評定文件的規定,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藥和焊渣。
3.1.3 .4 錫焊連接的焊縫應飽滿,表麵光滑;焊劑應無腐蝕性,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劑。
3.1.3 .5 壓板或其他專用夾具,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緊固件應擰緊到位,防鬆裝置應齊全。
3.1.3 .6 套管連接器和壓模等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壓接時,壓接深度、壓口數量和壓接長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1.3 .7 剖開導線絕緣層時,不應損傷芯線;芯線連接後,絕緣帶應包纏均勻緊密,其絕緣強度不應低於導線原絕緣層的絕緣強度;在接線端子的根部與導線絕緣層間的空隙處,應采用絕緣帶包纏嚴密。
3.1.3 .8 在配線的分支線連接處,幹線不應受到支線的橫向拉力。
3.1.4 瓷夾、瓷柱、瓷瓶、塑料護套線和槽板配線在穿過牆壁或隔牆時,應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保護管保護;當穿過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與樓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8m 3.1.5 入戶線在進牆的一段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1.6 在頂棚內由接線盒引向器具的絕緣導線,應采用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或金屬軟管等保護,導線不應有裸露部分。
3.1.7 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敷設處的環境溫度不應低於 -15。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8 3.1.9 當配線采用多相導線時,其相線的顏色應易於區分,相線與零線的顏色應不同,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導線,其顏色選擇應統一;保護地線(PE)表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
線 種 類 |
(mm) |
|
平 |
直 |
|
|
5 |
5 |
|
10 |
5 |
|
5 |
5 |
|
5 |
5 |
3.1.10 配線工程施工後,應進行各回路的絕緣檢查,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應作好記錄。
3.1.11 配線工程施工後,保護地線(PE)3.2管內穿線
3.2.1 對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2.2 管內穿線宜在建築物抹灰、粉刷及地麵工程結束後進行;穿線前,應將電線保護管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幹淨。
3.2.3 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導線,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內,但下列幾種情況或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2.3 .1 電壓為 50V 3.2.3 .2 同一台設備的電機回路和無抗幹擾要求的控製回路。
3.2.3 .3 照明花燈的所有回路。
3.2.3 .4 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內,但管內導線總數不應多於 8 3.2.4 同一交流回路的導線應穿於同一鋼管內。
3.2.5 導線在管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接頭應設在接線盒() 3.2.6 管內導線包括絕緣層在內的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管子內空截麵積的40% 3.2.7 導線穿入鋼管時,管口處應裝設護線套保護導線;在不進入接線盒() 3.2.8 當導線敷設於垂直管內時,應符合本規範第2.1.83.3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在雨、雪能落到導線上的室外場所,不宜采用瓷柱、瓷夾配線;室外配線的瓷瓶不宜倒裝。
3.3.2 當室外配線跨越人行道時,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6m 3.3.3 導線敷設應平直,無明顯鬆弛;導線在轉彎處,不應有急彎。
3.3.4 電氣線路相互交叉時,應將靠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導線穿入絕緣保護管內。保護管的長度不應小於 100mm 50mm 3.3.5 絕緣導線的綁紮線應有保護層;綁紮線的規格應與導線規格相匹配;綁紮時不得損傷絕緣導線的絕緣層。
3.3.6 瓷夾、瓷柱或瓷瓶安裝後應完好無損、表麵清潔、固定可靠。
3.3.7 導線在轉彎、分支和進入設備、器具處,應裝設瓷夾、瓷柱或瓷瓶等支持件固定,其與導線轉彎的中心點、分支點、設備和器具邊緣的距離宜為:瓷夾配線40~ 60mm 60~ 100mm 3.3.8 當工業廠房內采用裸導線時,配線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3.3.8 .1 裸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2.5m3.3.8.2在屋架上敷設時,導線至起重機鋪麵板間的淨距不應小於 2.2m 3.3.8.3在搬運和裝配物件時能觸及導線的場所不得敷設裸導線。
3.3.8 .4 裸導線不得與起重機的滑觸線同支架敷設。
3.3.8 .5 裸導線與網狀遮欄的距離不應小於 100mm 50mm3.3.8.6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3.8表 3.3.8 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l(m) |
(mm) |
l(m) |
(mm) |
l 2 |
50 |
4 l 6 |
150 |
2 l 4 |
100 |
l 6 |
200 |
3.3.9 導線沿室內牆麵或頂棚敷設時,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3.3.9表 3.3.9 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mm)
|
芯 截 麵 (mm2) |
||||
1~4 |
6~10 |
16~25 |
35~70 |
95~120 |
|
|
600 |
800 |
— |
— |
— |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2000 |
2500 |
3000 |
6000 |
6000 |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槽板配線宜敷設在幹燥場所;槽板內、外應平整光滑、無扭曲變形。木槽板應塗絕緣漆和防火塗料;塑料槽板應經阻燃處理,並有阻燃標記。
3.4.2 槽板應緊貼建築物、構築物的表麵敷設,且平直整齊;多條槽板並列敷設時,應無明顯縫隙。
3.4.3 槽板底板固定點間距離應小於 500mm 300mm50mm30mm 3.4.4 槽板敷設時,底板接口與蓋板接口應錯開,其錯開距離不應小於 20mm 3.4.5 槽板的蓋板在直線段上和9045 3.4.6 敷設於木槽板內的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4.7 導線在槽板內不應設有接頭,接頭應置於接線盒或器具內;蓋板不應擠傷導線的絕緣層。
3.4.8 槽板與各種器具的底座連接時,導線應留有餘量,底座應壓住槽板端部。
3.5 線 槽 配 線
3.5.1 線槽應平整、無扭曲變形,內壁應光滑、無毛刺。
3.5.2 金屬線槽應經防腐處理。
3.5.3 塑料線槽必須經阻燃處理,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3.5.4 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5.4 .1 線槽應敷設在幹燥和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3.5.4 .2 線槽的連接應連續無間斷;每節線槽的固定點不應少於兩個;在轉角、分支處和端部均應有固定點,並應緊貼牆麵固定。
3.5.4 .3 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
3.5.4 .4 固定或連接線槽的螺釘或其他緊固件,緊固後其端部應與線槽內表麵光滑相接。
3.5.4 .5 線槽的出線口應位置正確、光滑、無毛刺。
3.5.4 .6 線槽敷設應平直整齊;水平或垂直允許偏差為其長度的 2 20mm 3.5.5 線槽內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5.5 .1 導線的規格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60% 3.5.5 .2 在可拆卸蓋板的線槽內,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接頭處所有導線截麵積之和,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75% 3.5.6 金屬線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但不應作為設備的接地導體。
3.6 鋼 索 配 線
3.6.1 在潮濕、有腐蝕性介質及易積貯纖維灰塵的場所,應采用帶塑料護套的鋼索。
3.6.2 配線時宜采用鍍鋅鋼索,不應采用含油芯的鋼索。
3.6.3 鋼索的單根鋼絲直徑應小於 0.5mm 3.6.4 鋼索的終端拉環應牢固可靠,並應承受鋼索在全部負載下的拉力。
3.6.5 鋼索與終端拉環應采用心形環連接;固定用的線卡不應少於2 3.6.6 當鋼索長度為 50m 50m 3.6.7 鋼索中間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mm 3.6.8 在鋼索上敷設導線及安裝燈具後,鋼索的弛度不宜大於 100mm 3.6.9 鋼索應可靠接地。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應符合表3.6.10表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mm)
線 類 別 |
|
|
|
管 |
1500 |
200 |
— |
|
1000 |
150 |
— |
|
200 |
100 |
— |
|
1500 |
100 |
35 |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不應直接敷設在抹灰層、吊頂、護牆板、灰幔角落內。室外受陽光直射的場所,不應明配塑料護套線。
3.7.2 塑料護套線與接地導體或不發熱管道等的緊貼交叉處,應加套絕緣保護管;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塑料護套線,應增設鋼管保護。
3.7.3 塑料護套線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其外徑的3 3.7.4 塑料護套線進入接線盒()() 3.7.5 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明配的塑料護套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7.5 .1 應平直,並不應鬆弛、扭絞和曲折。
3.7.5 .2 應采用線卡固定,固定點間距應均勻,其距離宜為 150~ 200mm 3.7.5 .3 在終端、轉彎和進入盒 ( ) ( ) 50~ 100mm 3.7.5 .4 接頭應設在盒 ( ) ( ) ( )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護層的絕緣導線在空心樓板板孔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7.6 .1 導線穿入前,應將板孔內積水、雜物清除幹淨。
3.7.6 .2 導線穿入時,不應損傷導線的護套層,並便於更換導線。
3.7.6 .3 導線接頭應設在盒 ( )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4.0.1 .1 各種規定的距離。
4.0.1 .2 各種支持件的固定。
4.0.1 .3 配管的彎曲半徑,盒 ( ) 4.0.1 .4 明配線路的允許偏差值。
4.0.1 .5 導線的連接和絕緣電阻。
4.0.1 .6 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或接零。
4.0.1 .7 黑色金屬附件防腐情況。
4.0.1 .8 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溝、槽的修補情況。
4.0.2 工程在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4.0.2 .1 竣工圖。
4.0.2 .2 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
4.0.2 .3 安裝技術記錄 ( ) 4.0.2 .4 各種試驗記錄。
4.0.2 .5 主要器材、設備的合格證。
A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
A.0.1 配線工程施工中,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mm)
|
|
|
|
||
汽 管 |
|
|
1000 |
1000 |
1500 |
|
500 |
500 |
1500 |
||
300
|
300 |
1500 |
|||
|
|
300 |
300 |
1500 |
|
200
|
200 |
1500 |
|||
100
|
100 |
1500 |
|||
100
|
200 |
1500 |
|||
50
|
100 |
1500 |
注:①對蒸汽管道,當在管外包隔熱層後,上下平行距離可減至 200mm 。
②暖氣管、熱水管應設隔熱層。
③對裸導線,應在裸導線處加裝保護網。
B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B.0.1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表 B.0.1 表 B.0.1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設 方 式 |
(mm2) |
||||
|
線 |
線 |
|||
|
— |
2.5 |
4.0 |
||
L (m) |
L 2 |
1.0
|
2.5 |
||
|
— |
1.5 |
2.5 |
||
2 L 6 |
— |
2.5 |
4.0 |
||
6 L 12 |
— |
2.5 |
6.0 |
||
1.0
|
1.0 |
2.5 |
|||
—
|
1.0 |
2.5 |
|||
—
|
1.0 |
2.5 |
C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C.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C.0.1 表 C.0.1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m) |
|
|
|
2500 |
|
300 |
|
|
800 |
|
|
750 |
|
( ) |
50 |
D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D.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D.0.1 表 D.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m) |
(mm) |
|
|
|
|
1.5 |
35 |
100 |
1.5~3.0 |
50 |
100 |
3.0~6.0 |
70 |
100 |
6.0 |
100 |
150 |
E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E.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E.0.1 表 E.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 |
|
平 敷 設 |
內 |
2.5 |
外 |
2.7 |
|
直 敷 設 |
內 |
1.8 |
外 |
2.7 |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付惠英 馬長瀛
1kV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且要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並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器材,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及丟失,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和安裝。
1.0.5 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本條文對器材的驗收檢查項目作了具體的規定。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製訂本條文。本條文明確規定了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條件,以避免配線工程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
1.0.8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對建築物、構築物留洞鑿孔、剔溝刨槽,為確保整個建築安裝工程的質量,要對配線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損壞部分進行修補,才可交工。
1.0.9 電氣線路穿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和伸縮縫時,當建築物、構築物不均勻沉降或伸縮變形,線路會受到剪切和扭拉,故需采用補償裝置。
1.0.10 1.0.11導線的允許載流量或額定載流量是按氣溫為 65規定的,導線絕緣層的破壞和老化時間長短,受環境溫度影響較大。鍋爐、冶金工業窯爐及其煙道等發熱表麵,其溫度一般均在 65以上,故不要沿其表麵敷設導線,以確保配線工程安全運行和使用壽命。
1.0.12 為防止鏽蝕,延長使用年限,便於維修,作此規定。
1.0.13 為保證安全,規定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接地或接零良好。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為防止導電的灰塵和水汽進入管、盒() 2.1.2 暗配的電線保護管建議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主要是為力求管線最短,節約費用,降低成本;且為保證暗配管敷設後不露出抹灰層,防止因鏽蝕造成抹灰麵脫落,影響整個工程質量,因此要求管子的保護厚度不小於 15mm 2.1.3 規定管口高度,是避免積水或雜物從地麵進入管內,降低絕緣強度;多根管子的管口排列整齊不僅表麵美觀,而且易辨認管子的去向,便於維修。
2.1.4 采取保護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基礎下沉或設備運轉時的振動,影響線路的正常運行。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1 TN—S係統
2.1.5 為了防止滲漏、穿線方便及穿線時不損壞導線絕緣,並便於維修等,製訂本條文。
2.1.6 電線保護管彎曲半徑規定的數值是經驗數據,彎曲半徑越小,穿線時導線受拉力越大,絕緣層被管壁磨損越嚴重,故本條文對彎曲半徑作了規定。
2.1.7 本條是為便於穿線、維修、防止導線受損傷所作出的規定。
2.1.8 由於垂直敷設線路的管內導線,在盒()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2 TN—C—S係統
2.1.9 本條是為保證外觀質量和整個建築物協調一致而作的規定。
2.1.10 由於TNSTNCS(PE)PE結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TC64(3643)TNSTNCS(1)TNS(2)TNCS2.2鋼管敷設
2.2.1 對薄壁和厚壁鋼管敷設的場所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果選用不當,易縮短使用年限或造成浪費。
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外層為鍍鋅鋼帶,中間層為冷軋鋼帶,內層為耐水電工紙,重迭卷擰成螺旋狀,外壁自成絲扣。
2.2.2 對防腐提出了明確要求,目的是為了延長鋼管使用壽命,同時,防止管內鏽蝕嚴重,影響導線更換,埋入混凝土內的鋼管外壁,因不易鏽蝕,可不塗防腐漆,這樣更有利於兩者結合。
2.2.3 本條文是為方便穿線,防止穿管時導線絕緣層被損壞,以至破壞芯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2.4 對鋼管的連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2.2.5 鋼管與盒() 2.2.6 鋼管接地連接時,需遵照本條文執行。
2.2.7 燈具、開關、插座、吊扇、壁扇等電器處,為了方便接線及檢修,故要設置接線盒。
2.2.8 管端和彎頭兩側需有管卡固定鋼管,否則穿線時易造成鋼管移位和穿線困難;電氣設備和接線盒邊緣應有管卡,不能用器具設備和盒()()2.3金屬軟管敷設
2.3.1 金屬軟管又稱撓性金屬管,通常用於設備本體的電氣配線,在配線工程中用於剛性保護管和設備器具間連接的過渡管段,或為了檢修和特種場合下,器具、設備需小範圍變動工作位置時,采用部分金屬軟管作電線保護管;鑒於軟管不易更換導線,所以規定了長度數值,且指明了適用範圍。
2.3.2 由於金屬軟管的構造特點,限製了使用場所,若直埋地下或在混凝土內敷設,均有可能滲進水或水泥漿,致使無法穿線或導線穿入後絕緣性能下降。專用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外覆的護層是由塑料構成,也不宜直埋地下或搗入混凝土中,原因是外覆層易被劃破,而失去防液功能。
2.3.3 本條是為確保連接可靠、密封良好所作的規定。
2.3.4 本條文是敷設、固定金屬軟管的技術規定,且與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EC 2.3.5 因金屬軟管的材質和構造及檢修時需要拆卸等原因,故不得用作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本節所指塑料管是剛性PVC 2.4.2 因塑料管在高溫下機械強度下降,老化加速,且蠕變量大,故應加以限製,高溫場所是指環境溫度在 40以上的場所。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是指經常發生機械衝擊、碰撞、摩擦等場所。
2.4.3 管與管、管與器件連接的接口應牢固密封,操作時要嚴格按本條文的規定執行。原規範采用內徑表示,因電線保護管是有縫鋼管,其內徑不規則,現工程中統一用外徑表示。
2.4.4 塑料管的熱膨脹係數與建築物的熱膨脹係數或熱變形量相差較大,為防止因溫度變化硬塑料管伸縮時,造成連接處脫開,管子彎曲,影響工程質量和美觀,故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時易受機械損傷,為防止損壞管線,發生事故,作此規定。
2.4.6 在需耐酸、堿腐蝕的場所,塑料管常用作電氣動力配線的保護管,露出地坪或樓板的一段,易受到意外衝撞,故需加以保護。具體措施可以加套重型塑料管;也可用加套鋼管,並內外塗多層耐酸或耐堿的防腐漆;或者用其他有效防護措施,以確保用電可靠,運行安全。
2.4.7 由於現場澆搗混凝土時,需用各種澆搗工具和機械插入混凝土中攪動震蕩,易發生塑料管折斷碎裂,使水泥漿流入管內,將管子堵塞而不能穿線,所以必須采取措施。具體辦法可以定位避讓,或增加塑料管與鋼筋間的固定點。
2.4.8 因塑料製品隨著環境溫度下降,強度減弱、脆性增大,故施工安裝時應在塑料管允許使用的最低溫限內進行操作,否則會引起大量的材料損耗。
2.4.9 這樣做是常規的保護措施,目的是防止在牆麵上釘入圓釘等物件時,損壞牆內配管。
2.4.10 排列整齊可達到工程美觀,也有利於檢修,其材質強度比厚壁鋼管小,所以固定點距離比厚壁鋼管規定的小。管卡間距與國際標準靠攏。
2.4.11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了便於穿線。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2 由於配線工程施工設計圖基本是平麵示意圖,很少用三麵圖標明具體位置,這樣給施工安裝有較多的靈活處理的機會,但施工安裝時必須考慮到線路使用安全,檢修及更換方便,並節省費用。
3.1.3 導線連接要牢固,導電良好,操作時應按條文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3.1.4 為使明配線路在易受意外機械損傷的場所,具有良好的保護,不致發生中斷運行的現象而製訂本條文。
3.1.5 本條是為防止雨水沿導線進入室內,導致配電箱、盤受潮而引發故障的技術措施。
3.1.6 為防止觸電和火災等事故發生,製定本條文。
3.1.7 規定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的最低敷設溫度,可防止由於溫度過低,使塑料發脆造成斷裂,影響工程質量。
3.1.8 本條文是外觀裝飾的需要和便於敷設及維修的要求。
3.1.10 配線工程結束後,應測量導線的絕緣電阻值,並作記錄,以作為交工驗收的依據。
3.1.11 保護線(PE)3.2管內穿線
3.2.1 為提高管內配線的可靠性,防止因穿線而磨損絕緣,故規定低壓線路穿管均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2.2 本條規定有利於管內清潔、幹燥,並便於維修和更換導線。
3.2.3 本條文是防止短路故障發生和抗幹擾的技術性規定。
3.2.4 本條文是保持三相平衡,減少磁滯損耗的技術性規定。
3.2.5 導線接頭若設置在管內時,既造成穿線難度大,且線路發生故障時,不利於檢查和修理。
3.2.6 本條是為方便穿線、核算導線允許載流量而製訂的技術性規定。
3.2.7 為避免鋼管的鋒利管口磨損導線絕緣層,防止雜物進入管內,作此規定。
3.2.8 本條文是保證安全,便於檢修的技術性規定。
3.3 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因雨雪堆積在瓷夾、瓷柱表麵,使導線絕緣降低而產生漏電現象;瓷瓶倒裝會使瓷瓶積水,影響導線的絕緣。為確保用電安全,故作此建議性的規定。
3.3.2 不同道路對通過車輛的高度有一定的限製,導線跨越道路時,其高限不要低於規定值。
3.3.3 本條文是導線敷設的外觀質量要求。
3.3.4 交叉線路的導線交叉外,因導線間振動易發生摩擦,使絕緣層破損,故需加套絕緣管以保護絕緣層。
3.3.5 綁紮線規格要與被綁紮線規格相匹配,否則不易紮緊綁牢。過細的紮線,綁緊時要損傷導線的絕緣層。
3.3.6 本條文是對支持件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3.7 為了固定導線,且保證線路敷設平整、分支接頭處不受拉力,作此技術規定。
3.3.8 因裸導線易危及人身安全,現已較少采用,但其成本低,現仍有采用的情況,為確保安全運行,本條文對裸導線敷設作了具體的規定。
3.3.9 本條文表格中的數據是經驗數據,按本規定執行,可保證安全用電。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本條是對槽板敷設場所的說明,也是對各類槽板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4.2 本條是槽板敷設時需達到的工藝要求。
3.4.3 本條文對槽板固定點間距作了具體的規定。其數值經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3.4.4 本條是裝飾的基本要求。
3.4.5 為保證連接嚴密、裝飾美觀,對連接方法所作的規定。
3.4.6 為絕緣可靠,減少故障或不使故障擴大,故作此規定。
3.4.7 為了防止導線接頭鬆脫,增大接觸電阻,使接頭處發熱,引起火災事故,槽板內接頭不便於今後檢查和維修,所以規定在槽板內不要有導線接頭。
3.4.8 本條是為裝飾、固定和檢修槽板的需要而製定。
3.5 線 槽 配 線
3.5.1 本條是對線槽的外觀質量要求。
3.5.2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腐要求。
3.5.3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火要求。
3.5.4 本條文提出的具體要求是為保證線槽安裝的質量。
3.5.5 本條是為保證用電安全,便於維護檢修所作的技術性規定,且與美國NEC 3.5.6 為保證用電安全,防止發生事故,本條文要求線槽要可靠地接地。
3.6 鋼 索 配 線
3.6.1 為防止鋼索鏽蝕,影響安全運行,作此規定。
3.6.2 含油芯的鋼索易積貯灰塵而鏽蝕,建議采用鍍鋅鋼索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防止鏽蝕。
3.6.3 製訂本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鋼索的強度,確保安全。
3.6.4 為防止終端拉環被拉脫,造成重大事故,製訂本條文。
3.6.5 確保鋼索連接可靠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6.6 鋼索的弛度大小影響鋼索所受的張力,鋼索的弛度是靠花籃螺栓來調整的,為確保鋼索在允許安全的強度下正常工作,並使鋼索終端固定牢固,作此規定。
3.6.7 為保證鋼索張力不大於鋼索允許應力,提出了固定點的間距要求。固定吊鉤上的深度及防跳裝置的規定,是為防止鋼索受外界幹擾的影響發生跳脫現象,造成鋼索張力加大,導致鋼索拉斷。
3.6.8 由於鋼索的弛度影響到配線的質量,故提出此要求。
3.6.9 為防止由於配線而造成鋼索漏電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6.10 為確保鋼索配線固定牢固,製訂本條文。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在室外明敷時,受陽光直射,易老化而降低使用壽命,且易誘發漏電事故。塑料護套線直接埋入抹灰層敷設時,由於用戶向牆上釘釘子等,使導線形成短路或觸電事故,故禁止采用此種敷設方法。
3.7.2 本條是保護導線不受意外損傷的技術措施。
3.7.3 規定彎曲半徑最小值,可防止護套層開裂,並可使敷設時易使導線平直。
3.7.4 塑料護套引入盒內不僅可在入口處保護芯線,而且裝飾上更美觀。
3.7.5 為了固定牢固、連接可靠、裝飾美觀而作的基本技術要求。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層的絕緣導線穿於空心樓板內作暗配敷設,可給建築物增添美觀,但在穿入時,不能損傷護套層,並必須給更換導線創造方便條件。為確保工程質量,要按本條文的規定進行施工。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要按本條文的規定認真地進行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
4.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按本條文的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並根據提交的記錄,檢查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電氣照明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電氣照明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設備、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設備及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的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燈具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應拆除;
1.0.7 .2 頂棚、牆麵等抹灰工作應完成,地麵清理工作應結束。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結束後,對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局部破損部分,應修補完整。
1.0.9 當在磚石結構中安裝電氣照明裝置時,應采用預埋吊鉤、螺栓、螺釘、膨脹螺栓、尼龍塞或塑料塞固定;嚴禁使用木楔。當設計無規定時,上述固定件的承載能力應與電氣照明裝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險性較大及特殊危險場所,當燈具距地麵高度小於 2.4m 36V 1.0.11 安裝在絕緣台上的電氣照明裝置,其導線的端頭絕緣部分應伸出絕緣台的表麵。
1.0.12 電氣照明裝置的接線應牢固,電氣接觸應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開關、插座等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有明顯標誌的專用接地螺釘。
1.0.13 電氣照明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燈 具
2.0.1 燈具及其配件應齊全,並應無機械損傷、變形、油漆剝落和燈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據燈具的安裝場所及用途,引向每個燈具的導線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2.0.2 2.0.3 燈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當燈具表麵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表 2.0.2 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
(mm2) |
|||
|
線 |
線 |
||
頭 線 |
|
0.4 |
0.5 |
2.5 |
|
0.5 |
0.8 |
2.5 |
|
外 |
1.0 |
1.0 |
2.5 |
|
|
活 用 |
0.4 |
— |
— |
產 用 |
1.0 |
— |
— |
2.0.4 在變電所內,高壓、低壓配電設備及母線的正上方,不應安裝燈具。
2.0.5 室外安裝的燈具,距地麵的高度不宜小於 3m 2.5m
2.0.6 螺口燈頭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相線應接在中心觸頭的端子上,零線應接在螺紋的端子上。
2.0.6 .2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應有破損和漏電。
2.0.6 .3 對帶開關的燈頭,開關手柄不應有裸露的金屬部分。
2.0.7 對裝有白熾燈泡的吸頂燈具,燈泡不應緊貼燈罩;當燈泡與絕緣台之間的距離小於 5mm
2.0.8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采用鋼管作燈具的吊杆時,鋼管內徑不應小於 10mm 1.5mm
2.0.8 .2 吊鏈燈具的燈線不應受拉力,燈線應與吊鏈編叉在一起。
2.0.8 .3 軟線吊燈的軟線兩端應作保護扣;兩端芯線應搪錫。
2.0.8 .4 同一室內或場所成排安裝的燈具,其中心線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8 .5 日光燈和高壓汞燈及其附件應配套使用,安裝位置應便於檢查和維修。
2.0.8 .6 燈具固定應牢固可靠。每個燈具固定用的螺釘或螺栓不應少於 2 75mm 1
2.0.9 公共場所用的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應有明顯的標誌。無專人管理的公共場所照明宜裝設自動節能開關。
2.0.10 每套路燈應在相線上裝設熔斷器。由架空線引入路燈的導線,在燈具入口處應做防水彎。
2.0.11 36V
2.0.11 .1 電源側應有短路保護,其熔絲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0.11 .2 外殼、鐵芯和低壓側的任意一端或中性點,均應接地或接零。
2.0.12 固定在移動結構上的燈具,其導線宜敷設在移動構架的內側;在移動構架活動時,導線不應受拉力和磨損。
2.0.13 當吊燈燈具重量大於 3kg 1kg
2.0.14 投光燈的底座及支架應固定牢固,樞軸應沿需要的光軸方向擰緊固定。
2.0.15 金屬鹵化物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5 .1 燈具安裝高度宜大於 5m
2.0.15 .2 燈管必須與觸發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 .3 落地安裝的反光照明燈具,應采取保護措施。
2.0.16 嵌入頂棚內的裝飾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6 .1 燈具應固定在專設的框架上,導線不應貼近燈具外殼,且在燈盒內應留有餘量,燈具的邊框應緊貼在頂棚麵上。
2.0.16 .2 矩形燈具的邊框宜與頂棚麵的裝飾直線平行,其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16 .3 日光燈管組合的開啟式燈具,燈管排列應整齊,其金屬或塑料的間隔片不應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燈的吊鉤,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燈具吊掛銷、鉤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6mm 1.25
2.0.18 安裝在重要場所的大型燈具的玻璃罩,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後向下濺落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9 .1 燈管應完好,無破裂。
2.0.19 .2 燈管應采用專用的絕緣支架固定,且必須牢固可靠。專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製成。固定後的燈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最小距離不宜小於 20mm
2.0.19 .3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所供燈管長度不應超過允許負載長度。
2.0.19 .4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安裝位置宜隱蔽,且方便檢修,但不宜裝在吊平頂內,並不宜被非檢修人員觸及。明裝時,其高度不宜小於 3m 3m
2.0.19 .5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和燈管間的連接線,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15kV
2.0.19 .6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20mm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0 .1 固定燈座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燈具法蘭底座上的固定孔數,且螺栓直徑應與孔徑匹配。
2.0.20 .2 在混凝土結構中,預埋件應與主筋焊接。
2.0.20 .3 固定無影燈底座的螺栓應采用雙螺母鎖緊。
2.0.21 手術台無影燈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1 燈泡應間隔地接在兩條專用的回路上。
2.0.21 .2 開關至燈具的導線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3m 1.8m
3.1.1 .2 車間及試驗室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麵不宜小於 0.3m 0.15m5mm1mm
3.1.1 .3 落地插座應具有牢固可靠的保護蓋板。
3.1.2 插座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1.2 .1 單相兩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或上孔與相線相接,左孔或下孔與零線相接;單相三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與相線相接,左孔與零線相接。
3.1.2 .2 單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線或接零線均應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應與零線端子直接連接。
3.1.2 .3 當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的插座安裝在同一場所時,應有明顯的區別,且必須選擇不同結構、不同規格和不能互換的插座;其配套的插頭,應按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區別使用。
3.1.2 .4 同一場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線的相位必須一致。
3.1.3 暗裝的插座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1.4 在潮濕場所,應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濺插座。
3.2 開 關
3.2.1 安裝在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開關,宜采用同一係列的產品,開關的通斷位置應一致,且操作靈活、接觸可靠。
3.2.2 開關安裝的位置應便於操作,開關邊緣距門框的距離宜為0.15~ 0.2m 1.3m2~ 3m
3.2.3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開關距地麵高度應一致,高度差不應大於 1mm 5mm20mm
3.2.4 相線應經開關控製;民用住宅嚴禁裝設床頭開關。
3.2.5 暗裝的開關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3 吊 扇
3.3.1 吊扇掛鉤應安裝牢固,吊扇掛鉤的直徑不應小於吊扇懸掛銷釘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8mm
3.3.2 吊扇懸掛銷釘應裝設防振橡膠墊;銷釘的防鬆裝置應齊全、可靠。
3.3.3 吊扇扇葉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2.5m
3.3.4 吊扇組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4 .1 嚴禁改變扇葉角度。
3.3.4 .2 扇葉的固定螺釘應裝設防鬆裝置。
3.3.4 .3 吊杆之間、吊杆與電機之間的螺紋連接,其齧合長度每端不得小於 20mm
3.3.5 吊扇應接線正確,運轉時扇葉不應有明顯顫動。
3.4 壁 扇
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龍塞或膨脹螺栓固定;尼龍塞或膨脹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個,且直徑不應小於 8mm
3.4.2 壁扇的安裝,其下側邊緣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8m 2mm
3.4.3 壁扇防護罩應扣緊,固定可靠,運轉時扇葉和防護罩均不應有明顯的顫動和異常聲響。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照明配電箱()
4.0.2 照明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麵板線孔應光滑無毛刺,金屬麵板應裝設絕緣保護套。
4.0.4 照明配電箱()3mm()
4.0.5 照明配電箱底邊距地麵高度宜為 1.5m 1.8m
4.0.6 照明配電箱()(PE)
4.0.7 照明配電箱()
4.0.8 照明配電箱()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5.0.1 .1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關、插座及照明配電箱 ( )
5.0.1 .2 暗裝開關、插座的麵板,盒 ( )
5.0.1 .3 大型燈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鬆、防振措施。
5.0.1 .4 照明配電箱 ( )
5.0.1 .5 回路絕緣電阻測試和燈具試亮及燈具控製性能。
5.0.1 .6 接地或接零。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5.0.2 .1 竣工圖。
5.0.2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的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技術記錄。
5.0.2 .5 試驗記錄。包括燈具程序控製記錄和大型、重型燈具的固定及懸吊裝置的過載試驗記錄。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沈雲璋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馬長瀛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並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電氣照明裝置的設備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
1.0.5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與電氣照明裝置安裝的關係,做到文明施工,製訂本條文。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對已建好的建築物、構築物造成破損,主要是鑿洞或盒()
1.0.9 為了確保電氣照明設備固定牢固、可靠,並延長使用壽命,製訂本條文。
1.0.10 燈具高度低於 2.4m
關於危險性場所的解釋如下:
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90%
(2) 40 以上;
(3)
(4)
特殊危險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100%
(2)
(3)
1.0.11 為防止漏電,確保使用安全,並延長使用年限,製定本條文。
1.0.12 在實際接線中,由於導線與設備接觸不良()
2 燈 具
2.0.1 燈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鋁合金等原材料製成,且零件較多,運輸保管中易破損或丟失,安裝前應認真檢查,防止安裝破損燈具,影響美觀和質量。
2.0.2 為了保證導線能承受一定的機械應力和可靠地安全運行,根據燈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裝場所,對導線線芯最小截麵作了規定。現工程中鋁線最小截麵已改為 2.5mm 20.4mm。
2.0.3 為防火所作的規定。
2.0.4 為確保維修安全,同時也不致影響整個用電單位的停電,作此規定。
2.0.5 室外燈具的安裝高度過低易發生意外撞擊而損壞,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擊,車輛裝載貨物的撞擊等,故安裝時應嚴格遵守本條文的規定。
2.0.6 為防止觸電,特別是防止更換燈泡時觸電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7 白熾燈泡離絕緣台過近,絕緣台易受熱而烤焦、起火,故應在燈泡與絕緣台間設置隔熱阻燃製品,如石棉布等。
2.0.8 為了保證安裝的燈具機械性能牢固可靠,用電安全,檢修方便,本條文對一般燈具的安裝作了具體的規定。
2.0.9 本條文的規定主要是為方便確認,以利與常規燈具區別,且節約電能。
2.0.10 為了不使一套燈具的電氣故障影響整個照明係統,故每套路燈均需設置熔斷器。
2.0.11 為保證低壓變壓器安全可靠供電而作的基本技術規定。
2.0.12 移動構架上的局部照明燈具需隨著使用方向的變化而轉動,在使用時,為了能確保導線不受機械應力和磨損,故本條文對其線路的敷設提出了要求。
2.0.13 為防止燈具超重發生墜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14 本條是對光軸定向的投光燈所作的一般安裝技術要求。
2.0.15 金屬鹵化物燈包括鈉鉈銦燈、鏑燈等,金屬鹵化物燈點燃後,燈具表麵溫度高,光線較強,易刺傷人的眼睛,同時產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應結合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才能確保安全使用。
2.0.16 嵌入頂棚內的燈具除有照明作用外,還有裝飾功能,考慮到頂棚內通風差,不易散熱,故電源線不能貼近燈具的發熱表麵;同時為檢修方便,導線應留餘量,以便在拆卸時不必剪斷電源線;為保證裝飾效果,對外觀質量提出了技術要求。
2.0.17 為確保花燈固定可靠,不發生墜落,製訂本條文。
2.0.18 在實際使用中,由於燈泡溫度過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現象發生,為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需有切實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後向下濺落傷人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為高壓氣體放電裝飾用燈具,通常安裝在臨街商店的正麵,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別應注意安裝牢固可靠,防止高電壓泄漏和氣體放電而使燈管破碎下落傷人;為方便維修,變壓器不宜裝在吊平頂內。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固定和防鬆措施是安裝的關鍵,從預埋到固定均要嚴格執行本條文規定,尤其是子母式的無影燈更應嚴格。
2.0.21 為保證手術台的照明、供電可靠,製訂本條文。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安裝高度的規定主要是為確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場所安裝高度一致的規定是為裝飾美觀的需要。
3.1.2 插座接線統一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用電安全。
3.1.3 為防止漏電和裝飾的需要而作的技術規定。
3.2 開 關
3.2.1 為了統一通、斷位置,便於判斷是否帶電而作的規定。
3.2.2 距離的規定與人體特征有關,如身高、手臂長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條是經實踐驗證而認同的。
3.2.3 為了裝飾美觀,便於檢修所作出的規定。
3.2.4 本條是防止觸電、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術性規定。
3.2.5 本條是防漏電和裝飾需要的技術規定。
3.3 吊 扇
3.3.1 本條主要從安全角度出發,吊扇掛鉤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運轉時的扭力,故將吊扇掛鉤直徑改為不得小於 8mm
3.3.2 為防止運轉中發生振動,造成緊固件鬆動,發生各類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製訂本條文。
3.3.3 主要從安全角度考慮,在運轉時,避免人手碰到扇葉,避免發生事故。
3.3.4 3.3.5本條是為吊扇使用安全、發揮正常功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4 壁 扇
3.4.1 本條是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通常在產品設計時已提出要求。
3.4.2 安裝高度是建議性的,主要是為避免幹擾人的活動。
3.4.3 本條是為運行安全所作的技術性規定。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本條文是為防止誤操作、方便檢修、確保人身安全及保護設備的正常使用而製訂的。
4.0.2 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限製木製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與電器連接,為加強絕緣,故加套絕緣保護管。
4.0.4 本條是為箱內電器正常工作和裝飾美觀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5 本條是為便於操作和檢修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6 本條是為保證線路安全運行所作的規定。
4.0.7 本條是為便於更換熔芯,並防止更換時發生觸電現象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8 本條是為便於使用和維修所作的規定。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施工質量,交接驗收時,要按照本條文內容進行檢查。
5.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根據本條文的規定提交記錄;並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技術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正麵詞采用“必須”;
反麵詞采用“嚴禁”。
(2)
正麵詞采用“應”;
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正麵詞采用“宜”或“可”;
反麵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GB5025496GB5025596
GB 50256 96 GB 50257 96
GB 50258 96 GB 50259 96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裝後的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 .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 .2 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1.0.7 .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 .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7)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製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 .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 .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 .4 螺絲應擰緊。
2.0.1 .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采用 0.05mm 10mm2.0.1.6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麵 50 100mm 2.0.2 .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麵的距離,宜為 1200 1500mm 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采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牆、柱或其它建築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采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並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 .2 當采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鑽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 .3 緊固件應采用鍍鋅製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2.0.3 .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采取防鬆措施。
2.0.3 .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誌進行。
2.0.4 .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 .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 .4 電器的接線應采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鏽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鬆裝置。
2.0.4 .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 .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麵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應符合表 2.0.4 表 2.0.4 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V) |
(mm) |
(V) |
(mm) |
U 500 |
10 |
500 U 1200 |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便於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 .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 (2) ( ) (3) 2.0.8 .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 低壓斷路器
3.0.1 低壓斷路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 .1 銜鐵工作麵上的油汙應擦淨。
3.0.1 .2 觸頭閉合、斷開過程中,可動部分與滅弧室的零件不應有卡阻現象。
3.0.1 .3 各觸頭的接觸平麵應平整;開合順序、動靜觸頭分閘距離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3.0.1 .4 受潮的滅弧室,安裝前應烘幹,烘幹時應監測溫度。
3.0.2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當無明確規定時,宜垂直安裝,其傾斜度不應大於 5 3.0.2 .2 低壓斷路器與熔斷器配合使用時,熔斷器應安裝在電源側。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裸露在箱體外部且易觸及的導線端子,應加絕緣保護。
3.0.3 .2 有半導體脫扣裝置的低壓斷路器,其接線應符合相序要求,脫扣裝置的動作應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安裝、調整和試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 .1 安裝時應防止斷路器傾倒、碰撞和激烈震動;基礎槽鋼與底座間,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 .2 斷路器極間中心距離及與相鄰設備或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在滅弧室上方應留有不小於 1000mm 3000A200mm3000A500mm3.0.4.3滅弧室內絕緣襯件應完好,電弧通道應暢通。
3.0.4 .4 觸頭的壓力、開距、分斷時間及主觸頭調整後滅弧室支持螺杆與觸頭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要求。
3.0.4 .5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00mm (2) (3) 3.0.4 .6 直流快速斷路器調整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
4.0.1 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 .1 開關應垂直安裝。當在不切斷電流、有滅弧裝置或用於小電流電路等情況下,可水平安裝。水平安裝時,分閘後可動觸頭不得自行脫落,其滅弧裝置應固定可靠。
4.0.1 .2 可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大電流的觸頭或刀片宜塗電力複合脂。
4.0.1 .3 雙投刀閘開關在分閘位置時,刀片應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閘。
4.0.1 .4 安裝杠杆操作機構時,應調節杠杆長度,使操作到位且靈活;開關輔助接點指示應正確。
4.0.1 .5 開關的動觸頭與兩側壓板距離應調整均勻,合閘後接觸麵應壓緊,刀片與靜觸頭中心線應在同一平麵,且刀片不應擺動。
4.0.2 直流母線隔離開關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垂直或水平安裝的母線隔離開關,其刀片均應位於垂直麵上;在建築構件上安裝時,刀片底部與基礎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當無明確要求時,不宜小於 50mm 4.0.2.2刀體與母線直接連接時,母線固定端應牢固。
4.0.3 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後,其手柄位置指示應與相應的接觸片位置相對應;定位機構應可靠;所有的觸頭在任何接通位置上應接觸良好。
4.0.4 帶熔斷器或滅弧裝置的負荷開關接線完畢後,檢查熔斷器應無損傷,滅弧柵應完好,且固定可靠;電弧通道應暢通,滅弧觸頭各相分閘應一致。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5.0.1 住宅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0.1 .1 集中安裝的住宅電器,應在其明顯部位設警告標誌。
5.0.1 .2 住宅電器安裝完畢,調整試驗合格後,宜對調整機構進行封鎖處理。
5.0.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調整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按漏電保護器產品標誌進行電源側和負荷側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安裝時,應確保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特殊環境中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采取防腐、防潮或防熱等措施。
5.0.2 .4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安裝後,除應檢查接線無誤外,還應通過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性能,並應滿足要求。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施工及驗收規範》執行。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6.0.1 .1 銜鐵表麵應無鏽斑、油垢;接觸麵應平整、清潔。可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阻;滅弧罩之間應有間隙;滅弧線圈繞向應正確。
6.0.1 .2 觸頭的接觸應緊密,固定主觸頭的觸頭杆應固定可靠。
6.0.1 .3 當帶有常閉觸頭的接觸器與磁力起動器閉合時,應先斷開常閉觸頭,後接通主觸頭;當斷開時應先斷開主觸頭,後接通常閉觸頭,且三相主觸頭的動作應一致,其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6.0.1 .4 電磁起動器熱元件的規格應與電動機的保護特性相匹配;熱繼電器的電流調節指示位置應調整在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值上,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定值校驗。
6.0.2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完畢後,應進行下列檢查:
6.0.2 .1 接線應正確。
6.0.2 .2 在主觸頭不帶電的情況下,起動線圈間斷通電,主觸頭動作正常,銜鐵吸合後應無異常響聲。
6.0.3 真空接觸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可動銜鐵及拉杆動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6.0.3 .2 輔助觸頭應隨絕緣搖臂的動作可靠動作,且觸頭接觸應良好。
6.0.3 .3 按產品接線圖檢查內部接線應正確。
6.0.4 采用工頻耐壓法檢查真空開關管的真空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5 真空接觸器的接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接地應可靠。
6.0.6 可逆起動器或接觸器,電氣聯鎖裝置和機械連鎖裝置的動作均應正確、可靠。
6.0.7 星、三角起動器的檢查、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7 .1 起動器的接線應正確;電動機定子繞組正常工作應為三角形接線。
6.0.7 .2 手動操作的星、三角起動器,應在電動機轉速接近運行轉速時進行切換;自動轉換的起動器應按電動機負荷要求正確調節延時裝置。
6.0.8 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8 .1 起動器應垂直安裝。
6.0.8 .2 油浸式起動器的油麵不得低於標定油麵線。
6.0.8 .3 減壓抽頭在 65% 80% 6.0.9 手動操作的起動器,觸頭壓力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規定,操作應靈活。
6.0.10 接觸器或起動器均應進行通斷檢查;用於重要設備的接觸器或起動器尚應檢查其起動值,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11 變阻式起動器的變阻器安裝後,應檢查其電阻切換程序、觸頭壓力、滅弧裝置及起動值,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1 .1 控製器的工作電壓應與供電電源電壓相符。
7.0.1 .2 凸輪控製器及主令控製器,應安裝在便於觀察和操作的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宜為 800 1200mm 7.0.1 .3 控製器操作應靈活;檔位應明顯、準確。帶有零位自鎖裝置的操作手柄,應能正常工作。
7.0.1 .4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宜與機械裝置的動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輪在各個不同位置時,其觸頭的分、合順序均應符合控製器的開、合圖表的要求,通電後應按相應的凸輪控製器件的位置檢查電動機,並應運行正常。
7.0.1 .5 控製器觸頭壓力應均勻;觸頭超行程不應小於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凸輪控製器主觸頭的滅弧裝置應完好。
7.0.1 .6 控製器的轉動部分及齒輪減速機構應潤滑良好。
7.0.2 繼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7.0.2 .1 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
7.0.2 .2 表麵汙垢和鐵芯表麵防腐劑應清除幹淨。
7.0.3 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3 .1 按鈕之間的距離宜為 50 80mm 50~ 100mm 30 7.0.3 .2 按鈕操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7.0.3 .3 集中在一起安裝的按鈕應有編號或不同的識別標誌,“緊急”按鈕應有明顯標誌,並設保護罩。
7.0.4 行程開關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7.0.4 .1 安裝位置應能使開關正確動作,且不妨礙機械部件的運動。
7.0.4 .2 碰塊或撞杆應安裝在開關滾輪或推杆的動作軸線上。對電子式行程開關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調整可動設備的間距。
7.0.4 .3 碰塊或撞杆對開關的作用力及開關的動作行程,均不應大於允許值。
7.0.4 .4 限位用的行程開關,應與機械裝置配合調整;確認動作可靠後,方可接入電路使用。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電阻器的電阻元件,應位於垂直麵上。電阻器垂直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距離;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有特殊要求的電阻器,其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規定。電阻器底部與地麵間,應留有間隔,並不應小於 150mm 8.0.2 電阻器與其它電器垂直布置時,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兩者之間應留有間隔。
8.0.3 電阻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8.0.3 .1 電阻器與電阻元件的連接應采用銅或鋼的裸導體,接觸應可靠。
8.0.3 .2 電阻器引出線夾板或螺栓應設置與設備接線圖相應的標誌;當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采取防止接頭處的溫度升高而降低導線的絕緣強度的措施。
8.0.3 .3 多層疊裝的電阻箱的引出導線,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不得妨礙電阻元件的更換。
8.0.4 電阻器和變阻器內部不應有斷路或短路;其直流電阻值的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8.0.5 .1 轉換調節裝置移動應均勻平滑、無卡阻,並應有與移動方向相一致的指示阻值變化的標誌。
8.0.5 .2 電動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其限位開關及信號聯鎖接點的動作應準確和可靠。
8.0.5 .3 齒鏈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可允許有半個節距的串動範圍。
8.0.5 .4 由電動傳動及手動傳動兩部分組成的轉換調節裝置,應在電動及手動兩種操作方式下分別進行試驗。
8.0.5 .5 轉換調節裝置的滑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觸頭間的壓力應符合要求,在滑動過程中不得開路。
8.0.6 頻敏變阻器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8.0.6 .1 頻敏變阻器的極性和接線應正確。
8.0.6 .2 頻敏變阻器的抽頭和氣隙調整,應使電動機起動特性符合機械裝置的要求。
8.0.6 .3 頻敏變阻器配合電動機進行調整過程中,連續起動次數及總的起動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 電 磁 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清潔、無鏽蝕。
9.0.2 電磁鐵的銜鐵及其傳動機構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和可靠,並無卡阻現象。直流電磁鐵的銜鐵上,應有隔磁措施。
9.0.3 製動電磁鐵的銜鐵吸合時,鐵芯的接觸麵應緊密地與其固定部分接觸,且不得有異常響聲。
9.0.4 有緩衝裝置的製動電磁鐵,應調節其緩衝器道孔的螺栓,使銜鐵動作至最終位置時平穩,無劇烈衝擊。
9.0.5 采用空氣隙作為剩磁間隙的直流製動電磁鐵,其銜鐵行程指針位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0.6 牽引電磁鐵固定位置應與閥門推杆準確配合,使動作行程符合設備要求。
9.0.7 起重電磁鐵第一次通電檢查時,應在空載()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應測量其吸合與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及設計要求。
9.0.9 雙電動機抱閘及單台電動機雙抱閘電磁鐵動作應靈活一致。
10 熔 斷 器
10.0.1 熔斷器及熔體的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核對所保護電氣設備的容量與熔體容量相匹配;對後備保護、限流、自複、半導體器件保護等有專用功能的熔斷器,嚴禁替代。
10.0.2 熔斷器安裝位置及相互間距離,應便於更換熔體。
10.0.3 有熔斷指示器的熔斷器,其指示器應裝在便於觀察的一側。
10.0.4 瓷質熔斷器在金屬底板上安裝時,其底座應墊軟絕緣襯墊。
10.0.5 安裝具有幾種規格的熔斷器,應在底座旁標明規格。
10.0.6 有觸及帶電部分危險的熔斷器,應配齊絕緣抓手。
10.0.7 帶有接線標誌的熔斷器,電源線應按標誌進行接線。
10.0.8 螺旋式熔斷器的安裝,其底座嚴禁鬆動,電源應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驗收
11.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1 .1 電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11.0.1 .2 電器的外觀檢查完好,絕緣器件無裂紋,安裝方式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3 電器安裝牢固、平正,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 .4 電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 .5 電器的連接線排列整齊、美觀。
11.0.1 .6 絕緣電阻值符合要求。
11.0.1 .7 活動部件動作靈活、可靠,聯鎖傳動裝置動作正確。
11.0.1 .8 標誌齊全完好、字跡清晰。
11.0.2 通電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2 .1 操作時動作應靈活、可靠。
11.0.2 .2 電磁器件應無異常響聲。
11.0.2 .3 線圈及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規定。
11.0.2 .4 觸頭壓力、接觸電阻不應超過規定。
11.0.3 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1.0.3 .1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11.0.3 .2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件及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
11.0.3 .3 安裝技術記錄。
11.0.3 .4 調整試驗記錄。
11.0.3 .5 根據合同提供的備品、備件清單。
馬家祚 馬長瀛
GB 50254 96
1 總 則
1.0.1 製訂本規範的目的。
1.0.2 本規範適用於交流50Hz1200V1500VGB290018特殊環境下的低壓電器() 1.0.3 強調按設計進行安裝的基本原則。
1.0.4 妥善運輸和保管設備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不應由施工及驗收規範製訂,而應執行國家統一製訂的有關規程。
1.0.5 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是一項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設備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於以後的施工。
設備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時間長短而不同,故本條明確為設備到達現場後至安裝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過一年。對需要長期保管的設備和器材,應按其專門規定進行保管。
1.0.6 凡未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的設備或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1.0.7.1事先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良好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和密封應良好。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防受潮影響施工。
1.0.7 .2 每台設備出廠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複雜設備帶有試驗記錄和裝箱清單等。
1.0.7 .3 規格不符合要求及時更換,附件、備件不全將影響以後的運行,故應及時發現及時解決。
1.0.8 施工現場中的安全技術規程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施工供用電規程”、“消防規程”等,都是施工過程中應遵守的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認真貫徹、執行這些標準對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0.9 為了避免現場施工混亂,加強施工的管理,實行文明施工,本條提出低壓電器安裝前,有關的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施工條件,這對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避免損失、協調電氣安裝與土建施工的關係是必須的。
1.0.10 本條主要是防止二次裝修時造成設備損壞,避免尚未進行設備交接、無人維護造成設備的丟失等,故應采取臨時性防護。
2 一 般 規 定
2.0.1 這些規定是必要的施工程序,低壓電器經過運輸、搬運,有可能損壞,尤其易碎易損件() 2.0.2 設計施工圖一般隻給出電氣設備平麵示意位置,安裝高度及與周圍的距離要求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各地施工經驗及調研情況作出距地麵高度的規定。
對側麵有操作手柄的電器,為了便於操作和維修,將手柄和建築物距離規定為不宜小於 2000mm 2.0.3 低壓電器雖然種類很多,但其安裝固定的基本要求是有共性的,為此將其歸納成一條。
在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中,設備的“固定”是一個很普通的工序,從目前調研的情況看,設備的固定方式大致有如條文所列幾種,故對各種不同的固定方式提出了具體要求。
2.0.4 對低壓電氣的外部接線提出的基本要求。
2.0.4 .1 接線按圖施工,對號入座。
2.0.4 .3 電源側的導線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導線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目的為了安全,斷電後,以負荷側不帶電為原則。
2.0.4 .4 電器的接線螺栓及螺釘的防鏽層,係指鍍鋅、鍍鉻等金屬防護層。
2.0.4 .6 大容量電器的引出線端頭往往與母線連接,此時由於母線的寬度較大,而接線端子的距離受電器結構尺寸的限製,致使相間距離過小,為了保證母線相間的安全距離,根據《一般工業用低壓電氣間隙和漏電距離》 (JB911 66 ) 2.0.5 突出對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安裝時的要求。
2.0.6 對安裝在室外的低壓電器提出要求。目前我國已製造室外用的低壓電器,見《戶外低壓電器製造技術標準》(JB241878) 2.0.8 根據國家標準《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GB99882)3低壓斷路器
3.0.1 此條為低壓斷路器必須達到基本檢查項目,隻有滿足這些基本要求才能保證一次試運行成功。
3.0.1 .1 將銜鐵表麵的油汙擦淨可防止銜鐵表麵粘上灰塵等雜質,否則動作時將出現縫隙,產生響聲。
3.0.1 .4 烘幹時,應將滅弧室的溫度控製在不使滅弧室變形為原則。
3.0.2 低壓斷路器安裝的基本要求。
3.0.2 .1 低壓斷路器以垂直安裝為多,但近年來由於低壓斷路器性能的改善,在一些場合有橫裝的,又如直流快速斷路器等為水平裝,為此本條不作硬性規定。
3.0.2 .2 熔斷器安裝在電源側主要是為了檢修方便,當斷路器檢修時不必將母線停電,隻需將熔斷器拔掉即可。
3.0.2 .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功能和操作速度直接與觸頭的閉合速度有關,脫扣裝置也比較複雜。為此,將操作機構安裝調整要求單列一款以引起重視。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 .1 塑料外殼斷路器在盤、櫃外單獨安裝時,由於接線端子裸露在外部且很不安全,為此在露出的端子部位包纏絕緣帶或做絕緣保護罩作為保護。
3.0.3 .2 為確保脫扣裝置動作可靠,可用試驗按鈕檢查動作情況並做相序匹配調整,必要時應采取抗幹擾措施確保脫扣器不誤動作。
3.0.4 安裝直流快速斷路器除執行上麵有關條文外,還應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3.0.4 .1 直流斷路器較重,吸合時動作力較大,故需采取防震措施,根據調查了解認為對基礎槽鋼采取防震措施是可行的。
3.0.4 .2 直流快速斷路器在整流裝置中作為短路、過載和逆流保護用的場合較多,為了安裝上的需要,根據產品技術說明書及原規範 (GJB 232 82) 直流快速斷弧焰噴射範圍大,為此本條規定在斷路器上方應有安全隔離措施,無法達到時,則在 3000A 200mm3000A500mm3.0.4.5有極性的直流快速斷路器,據施工單位反映易接錯線,造成斷路器誤動作或拒絕動作,為此特提出此款,以引起注意。
3.0.4 .6 有關耐壓試驗本應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有關的規定,但在其標準中隻規定做低壓電器與二次回路連結在一起的耐壓試驗,不做單體部件的耐壓試驗,故特提出此要求。
模擬短路情況下合閘,可與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第二十六章低壓電器有關條文規定的試驗一起做。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
4.0.1 本條為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的基本要求。
4.0.1 .1 刀開關在水平安裝時斷弧能力差,故僅在條文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方允許水平安裝。
4.0.1 .2 大電流開關,由於操作力大,觸頭或刀片的磨損也大,為此一些產品技術文件要求適當加些電力複合脂或中性凡士林以延長使用年限。
4.0.2 本條規定的內容是根據產品技術文件提出的。
4.0.3 本條為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的基本要求。
4.0.4 強調安裝後對此種負荷開關所帶熔斷器及滅弧柵的檢查,以確保開關可靠滅弧。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本章適用於住宅及各類樓、堂、館、所等建築物內單獨安裝的低壓電器。
5.0.1 本條是為了確保安全運行、防止亂動設備、提醒人們注意帶電設備,小心觸電所必須的。
5.0.2 本條是安裝漏電保護器的基本要求。
5.0.2 .1 對需要有控製電源的漏電保護器,其控製電源取自主回路,當漏電開關斷電後加在電壓線圈的電源應立即斷開,如將電源側與負荷側接反即將開關進、出線接反,即使漏電開關斷開,仍有電壓加在電壓線圈上,可能將電壓線圈燒毀。
對電磁式漏電開關,進、出線接反雖然對漏電脫扣器無影響,但也會影響漏電開關的接通與分斷能力。因此也應按規定接線。
5.0.2 .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在分斷短路電流的過程中,開關電源側排氣孔會有電弧噴出,如果排氣孔前方有導電性物質,則會通過導電性物質引起短路事故;如果有絕緣物質則會降低漏電開關的分斷能力。因此在安裝漏電開關時應保證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 .3 在高溫場所設置的漏電保護器,例如陽光直射、靠近爐火等,應加裝隔熱板或調整安裝地點;在塵埃多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應將漏電開關設在有防塵或防腐蝕的保護箱內;如果設置地點濕度很大,則應選用在結構上能防潮的漏電開關,或在漏電開關的外部另加防潮外殼。
5.0.2 .4 漏電開關動作可靠方能投入使用。因此安裝完畢後,應操作試驗按鈕,檢查漏電開關的動作功能,即使投入運行後也應經常檢查其動作功能,確保漏電開關正常運行。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製器、消防控製設備等雖然是低壓設備,但均不屬於低壓電器範疇,因此在征求意見時,有的單位提出這類設備的安裝問題,故在此請有關人員執行相關的標準。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在安裝前檢查時所應達到的,這樣就為以後能否順利的試運行創造了好條件,故此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6.0.1 .1 製造廠為了防止鐵芯生鏽,出廠時在接觸器或起動器等電磁鐵的鐵芯麵上塗以較稠的防鏽油脂,在通電前必須清除,以免油垢粘住而造成接觸器在斷電後仍不返回。
6.0.1 .4 電動機的保護特性係指電動機反時限允許過載特性。
據向製造廠了解,每個熱繼電器出廠試驗時都進行刻度值校驗,一般隻做三點 ( ) 6.0.2 有間隔的通電是為了防止合閘瞬間,線圈電流大,如果通電時間長,使線圈溫升超過允許值而燒毀線圈,故要求有間隔地通電。
6.0.3 真空接觸器目前已普遍采用,這些基本要求是根據產品說明提出的。
6.0.4 對新安裝和新更換的真空開關管要事先檢查其真空度。根據產品說明書要求在10-2(10-4)1.80.2mm8kV 6.0.5 真空接觸器接線時應按出廠接線圖接外結導線,接地線可接在固定接地極或地角螺栓上。
6.0.6 可逆電磁起動器或接觸器,除有電氣聯鎖外尚有機械聯鎖,要求此兩種聯鎖動作均應可靠,防止正、反向同時動作,同時吸合將會造成電源短路,燒毀電器及設備。
6.0.7 星、三角起動器是起動器中較為常用的電器,由於電動機接法要變化才能達到降低電壓起動的效果,本條為檢查其接法和轉換時的要求。
6.0.8 本條為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及調整要求。
6.0.8 .3 自耦減壓起動器出廠時,其變壓器抽頭一般接在 65% 80% 用自耦降壓起動時,電動機的起動電流一般不超過額定電流 3~4 ( ) 2min 2min 4h 6.0.9 本條的要求是對閉合主觸頭所需的力完全由人力產生的起動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6.0.10 此條係指電磁式、氣動式等接觸器和起動器,規定主要是檢查接觸器或起動器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加力使主觸頭閉合後,接觸器、起動器工作是否正常,否則應及時處理;對重要設備上所用的接觸器、起動器檢查其起動值,目的在於確保這些接觸器、起動器和重要設備可靠運行。
6.0.11 本條要求是確保變阻式起動器正常工作,防止電動機在起動過程中定子或轉子開路,影響電動機正常起動所必須的基本要求。
7 控製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本條控製器係指凸輪控製器和主令控製器。
7.0.1 .1 製造廠技術條件規定,有些係列主令控製器適用於交流,不能代替直流控製器使用,為此應檢查控製器的工作電壓,以免誤用。
7.0.1 .2 本條規定了操作手柄或手輪的高度,以便操作和觀察。調研結果說明,多數工程都能執行規定,但也有少數例外。
7.0.1 .3 控製器的特點是操作次數頻繁、檔位多。例如: KTJ 600 /h LK18 1200/h 有的操作手柄帶有零位自鎖裝置,這是保安措施。安裝完畢後應檢查自鎖裝置能正常工作。
7.0.1 .4 為使控製對象能正常工作,應在安裝完畢後檢查控製器的操作手柄或手輪在不同位置時控製器觸頭分、合的順序,應符合控製器的接線圖,並在初次帶電時再一次檢查電動機的轉向、速度應與控製器操作手柄位置一致,且符合工藝要求。
7.0.1 .5 觸頭壓力、超行程是保證可靠接觸的主要參數,但它們因控製器的容量不同而各有差異;而且隨著控製器本身質量不斷提高,其觸頭壓力一般不會有多大變化。為此本條隻要求壓力均勻 ( ) 7.0.1 .6 本條是根據製造廠“磨損部分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潤滑”的規定而定,目的是使各轉動部件正常工作,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年限,故在控製器初次投入運行時,應對這些部件的潤滑情況加以檢查。
7.0.2 繼電器檢查的基本要求。
7.0.3 根據有關按鈕安裝的要求,規定其安裝高度的範圍及傾斜安裝時的傾斜角要求,其餘要求為施工實踐及產品技術條件所規定的。
7.0.4 行程開關種類很多,本條為一般常用的行程開關有共性的基本安裝要求。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根據產品技術條件,電阻器可以疊裝使用,但從散熱條件、不降低電阻器容量及箱體機械強度考慮,直接疊裝的層數不應超過四箱,超過四箱不能直接靠電阻箱本身的鐵皮和框架來承受重量,所以規定應采用支架固定,但也不宜超過六箱,否則運行不安全。另外為了散熱方便,電阻器底部與地麵之間留有一定散熱距離。
8.0.2 電阻器發熱後,熱氣流上升而影響其它電器設備運行,為此電阻器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且兩者之間應有適當的間隔。
8.0.3 電阻元件最高允許發熱溫度可達300350,因此元件之間的連接線,應采用裸導線,一般用銅導線或鋼導線。
電阻器因其工作環境、用途不同,所以發熱情況不一樣,為此,其外部接線的施工方法也不是相同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能產生高溫的特殊電阻器,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的規定來考慮,但要保持接觸可靠。
8.0.4 電阻器與變阻器在運輸途中或安裝時因搬運不慎而受到機械損傷,因此在安裝就位後應對電阻器及變阻器進行檢查,不應有斷路或短路的現象,必要時,對其阻值應用電橋進行測量,由於實測值與銘牌值之間的誤差,各類電阻器及變阻器尚未統一,因此規定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用來改變阻值,以調節電動機的轉速或直流發電機的電壓。因此對轉換調節裝置的移動、限位開關、電動傳動、手動傳動等的功能,均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試驗,本條文是列舉這些試驗的主要要求。
8.0.6 頻敏變阻器專供50Hz()()9電磁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麵應保持清潔,工作極麵上不得有異物或硬質顆粒,以防銜鐵吸合時撞擊磁軛,造成極麵損傷並產生較大噪聲。
9.0.2 本條是對電磁鐵動作機構的基本要求。
9.0.3 本條是對製動電磁鐵工作狀況的基本要求。
9.0.4 長行程製動電磁鐵(MZSL) 9.0.5 MZZ5 9.0.6 MQ350Hz380V( 10mm )( 20mm )( 30mm )( 40mm )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如直流串聯電磁鐵,應測量吸合電流和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規定。通常其吸合電流為傳動裝置額定電流的40%10%10熔斷器
10.0.1 10.0.4熔斷器種類繁多,安裝方式也各異,這幾條規定為一般原則要求。
10.0.5 本條規定是以避免配裝熔體時出現差錯,影響熔斷器對電器的正常保護工作。
10.0.7 有些熔斷器如RT18X11工程交接驗收
11.0.1 本條所列要求是檢查安裝工程的外觀質量檢查,是檢查、試運行前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
11.0.2 本條所列要求是安裝工程最終達到的質量要求,隻有滿足了這些要求才能保證以後的安全運行。
11.0.3 本條對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技術文件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ower convertor
equipment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電力變流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電力電子器件及變流變壓器等組成的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調試及驗收。
1.0.3 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電力變流設備及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需長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及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7 .2 按裝箱單檢查清點,其規格、數量和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完好無損。
1.0.7 .4 按本規範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尚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0.9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 .1 與電力變流設備安裝有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1.0.9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 ) (4) (5) 1.0.9 .3 設備安裝完畢,調試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電力變流設備的油浸冷卻係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2.0.1 .1 貯油箱、閥門及管路係統,應無滲漏現象。
2.0.1 .2 補充或更換的新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1 .3 貯油箱油麵高度,應與標定的刻度指示線一致。
2.0.1 .4 密封用材料應具有耐油性能。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采用絕緣管連接;當變流裝置輸出電壓在1000V1.5m 2.0.3 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在安裝前均應吹洗幹淨;當管道使用無鍍層的普通鋼管時,管內壁應按設計要求作防腐處理;安裝後係統內部應衝洗幹淨。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V 0.5mS/m 2.0.4 .2 設備額定直流電壓在 630 1000V 0.1mS/m 注:自然水冷卻的 50V 以下設備,電導率不應大於 0.04S/m ,酸度 (pH 值 )6~9 ;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不應大於 1000mg/L ,總硬度 ( 以碳酸鈣計 ) 應小於 450mg/L 。
2.0.5 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暢通,在額定壓力下,其流量及出口水溫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應正確可靠,使用軟管連接時應無扭折和裂紋。
2.0.7 變流裝置內液冷卻係統的管路,應施加20025kPa30min355kPa12h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1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與基礎連接,宜采用螺栓固定。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
3.0.3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接地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0.4 變流櫃的非帶電金屬部分需與大地絕緣隔離時,在變流櫃周圍的地麵應作絕緣處理;其變流櫃周圍的絕緣處理範圍及絕緣的耐壓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距變流櫃 1.5m 3.0.5 變流櫃及控製櫃就位後,櫃內外的汙垢應清除幹淨。臨時固定器件的繩索等應拆除。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應進行外觀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0.6 .1 插件板的名稱與標誌應無錯位,插件板內的線路應清晰、潔淨、無腐蝕、平滑無毛刺、線條無斷裂、無條間粘連;各焊點之間應明顯斷開;線條間相鄰邊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0.6 .2 插接件的插頭及插座的接觸簧片應有彈性,且鍍層完好;插接時應接觸良好可靠。
3.0.6 .3 變流元件、熔斷器、繼電器、信號燈、絕緣子、風機等器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並應完整無損。
3.0.6 .4 螺栓連接的導線應無鬆動,線鼻子壓接應牢固無開裂。焊接連接的導線應無脫焊、虛焊、碰殼及短路。
3.0.6 .5 元件、器件出廠時調整的定位標誌不應錯位。
3.0.6 .6 固定在冷卻電極板或散熱器上的電力電子元件應無鬆動。
3.0.7 抽屜式結構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7 .1 盤、櫃的框架應無變形;抽屜在推、拉操作時應靈活輕便。
3.0.7 .2 接插式抽屜的動、靜觸頭的接觸麵及壓力,不應小於產品的規定值。抽屜的機械聯鎖裝置應可靠。抽屜的框架與盤、櫃體,應接觸良好。
3.0.7 .3 抽屜內的印刷電路板插拔時應靈活,接觸應可靠。
3.0.8 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或代用。
3.0.9 變流元件更換時,新換上的元件的電氣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3.0.9 .1 新換上的變流元件的管形尺寸,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其極性連接應正確。
3.0.9 .2 正向和通態平均電流,應與被更換的元件一致;反向或正 ( ) 3.0.9 .3 並聯支路的變流元件,正向或通態平均電壓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4 串聯支路的變流元件,其反向漏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
3.0.9 .5 更換的晶閘管門極的觸發電壓和電流,宜與被更換的變流元件值一致。其維持電流,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3.0.10 變流元件的拆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0 .1 對螺栓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使用專用的工具拆裝;對平板型整流管或晶閘管,應與散熱器同時拆裝。
3.0.10 .2 裝配時,在散熱器與變流元件的接觸麵上宜塗以矽脂;其緊固力矩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3.0.10 .3 整流管或晶閘管的散熱器裝配後,其相與相之間和相與地 ( ) 3.0.11 電力變流設備的電纜敷設與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3.0.11 .1 控製電纜、屏蔽電纜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1 .2 晶閘管觸發係統的脈衝連線,宜采用絞合線或帶屏蔽的絞合線。當采用屏蔽線連接時,其屏蔽層應一端可靠接地。
3.0.11 .3 電氣回路的接線應正確,配線應美觀,接線端子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分開,與母線的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2 變流設備中的印刷電路板及電子元件的焊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2 .1 焊接時嚴禁使用酸性助焊劑;焊接前應除去焊接處的汙垢,並在掛錫後進行焊接。
3.0.12 .2 電子元器件的焊接,宜使用不大於 30W 3.0.12 .3 焊接高靈敏度元件時,應使用電壓不高於 12V 3.0.13 電力變流設備中所用的蓄電池的保管、安裝及使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 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本規範中第4.2.1 4.1.2 電力變流設備的調試,應在設備安裝完畢,且設備和安裝的質量均應符合要求後進行。
4.1.3 電力變流設備中變流器、變壓器、電纜、高壓電器或低壓電器等電氣設備的交接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4.1.4 電力變流設備中的測量儀器、儀表的檢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測量指示儀表檢驗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4.2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宜符合表4.2.1 4.2.2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2 .1 絕緣電阻的測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規定進行,對不同電壓等級的設備或回路,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兆歐表進行試驗。
4.2.2 .2 主回路對二次回路及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kV 4.2.2 .3 二次回路對地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 1M 0.5M 注:不包括印刷電路板等弱電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
4.2.3 耐壓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 .1 交流耐壓試驗值,應為產品出廠試驗電壓值的 85% 4.2.3 .2 當不宜施加交流試驗電壓時,可按規定施加與交流電壓峰值相等的直流電壓進行試驗。
表 4.2.1 電力變流設備各類裝置的交接試驗項目
驗 項 目 |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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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裝 置 |
頻 裝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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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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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注:①表中符號“√”為需做的試驗項目。
②製造廠在出廠試驗未進行表 4.2.1 中的試驗項目,應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訂貨單位協調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共同進行。
③電力電子開關的試驗,可按表 4.2.1 中逆變電源裝置的試驗項目進行。
4.2.3 .3 耐壓試驗時,施加電壓上升至試驗電壓值的時間,不應小於 10s 1min 4.2.4 絕緣試驗前,對回路中的電子元器件、電容器、壓敏電阻、非線性電阻、開關及斷路器斷口等,均應將其各極短接。對與絕緣試驗無電氣直接連接的回路或線圈,也應短接,並可靠接地。印刷電路等弱電回路在耐壓時,可將其插件板拔出。
4.2.5 輔助裝置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5 .1 輔助裝置的檢驗,其絕緣試驗應按本規範第 4.2.2 4.2.4 4.2.5 .2 試驗時,可將輔助裝置接至額定電壓,其運行機能及工作應可靠;測得的有關參數、冷卻風機的風速、泵的流量等,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6 輕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試驗可用遞升加壓,逐步升至設備額定電壓,對其設備輸出端選用的負載,應能滿足所驗證的性能要求。加壓後對諧波吸收裝置的檢查,可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
4.2.6 .2 試驗測得的變流設備靜態或輸出特性以及控製、保護等性能,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7 電壓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7 .1 變流裝置的整流臂中的串聯整流元件的支路,應作電壓均衡度試驗,其測試可與輕載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7 .2 串聯連接的整流元件的反向阻斷電壓、正向阻斷電壓,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及示波器等儀器進行測量,其電壓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7 )
K u Σ U m ( ) (V) n s (Um)M ( ) (V)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試驗時,可將變流裝置的直流輸出端子直接或通過電抗器短路,交流端子所加低壓交流電壓應加至能產生連續額定直流電流輸出;變流裝置的控製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工作電源,應單獨用其額定電壓供電。
4.2.8 .2 在額定電流下,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檢查各部件和主回路各電氣連接點的溫升,不應超過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且不應有局部過熱現象。
4.2.9 電流均衡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9 .1 當變流裝置的整流臂有多隻整流元件並聯時,應作電流均衡度試驗,並應測定其瞬態和穩定電流均衡度。
4.2.9 .2 電流均衡度測量,可與低壓大電流試驗或負載試驗同時進行。
4.2.9 .3 瞬態電流均衡度,可采用測量電流互感器取樣電阻、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的瞬態電壓的方式確定。瞬態電壓的測量,可采用瞬態電壓測試儀、電子管峰值電壓表或示波器進行。
4.2.9 .4 穩態電流的測定,可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其電流值或測量標準母線段、快速熔斷器熔絲兩端的穩態電壓降的方式確定。
4.2.9 .5 電流均衡度的測定,應以變流裝置的額定工況為準。電流均衡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並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
<!--[if gte vml 1]> <!--[endif]--> ( 4.2.9 )
K I Σ I a (A) n p (Ia)M (A) 4.2.10 控製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0 .1 變流裝置的控製性能,其靜態特性可在輕載試驗時進行,動態特性應在帶負載工況下進行。
4.2.10 .2 各種控製特性的測定方法和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1 保護係統的協調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1 .1 裝置電源和變流裝置的過流、過壓、超速、欠壓、低頻、斷水、停風以及失脈衝等保護設施的檢驗、調整及整定,可分別在輕載、低壓大電流和帶負載工況下進行,或可采用外施電源以模擬試驗法進行。
4.2.11 .2 各類保護的檢驗調整方法和整定值,可按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規定進行。
4.2.12 穩定性能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2 .1 變流裝置的電流、電壓、頻率的穩定性能和誤差的檢驗,應在實際負載條件下進行。
4.2.12 .2 當電網電壓、交流係統條件及負載變化均在裝置允許波動範圍內時,測量其工作性能變化和允許誤差,均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4.2.13 音頻噪聲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4.2.13 .1 應在 2m 0.5~ 1m 1.2~ 1.6m (1)95dB(A)(2)80dB(A)(3)65dB(A)4.2.13.2按現行國家標準《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測定》的規定,可采用聲級計或其他噪音測量設備進行測量;當采用A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5.0.1 .1 設備試運行的連續時間、試驗工況及應測的參數,應符合合同的技術協議或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
5.0.1 .2 設備的外觀應完整、無缺損。
5.0.1 .3 油浸式變流器或變壓器應無滲油;油位指標應正常。
5.0.1 .4 高壓和低壓開關的操作機構、傳動裝置、輔助接點或閉鎖裝置,應安裝牢固;其動作應靈活可靠,位置指示應正確。
5.0.1 .5 設備油漆應完整,母線及電纜相色應正確。
5.0.1 .6 設備或裝置的外殼接地應良好。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和文件:
5.0.2 .1 安裝試驗記錄和竣工圖紙。
5.0.2 .2 設計變更通知等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檢查和安裝中器件緊固、修整、更換的記錄。
5.0.2 .5 調整、檢驗以及整定值的記錄。
5.0.2 .6 設備輕載及負載的試運行記錄。
冶金工業部第三冶金建設公司
耕 高達勇 陳玉滿 馬長瀛
GB 50255 96
1 總 則
1.0.1 本條簡要地闡明製訂本規範的目的。對“電力變流設備”等名詞的定義,可參見《電工名詞術語變流器》(GB2900.3392) 1.0.2 我國在六十年代中期,就能製造大型成套矽整流裝置,以後,逐步在電解工業中取代了水銀整流器。近十幾年來,半導體工業發展很快,幾乎占領了各個領域,適用範圍和應用麵極廣,已不單是整流一種功能,而是迅速發展成為能使電力係統的電壓、電流、波形、相數和頻率的多個特性發生變化,從而廣泛地應用於各行各業。
本規範是在原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1.0.5 指出本規範所列設備及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這是考慮到目前國家已有相應的設備及器材保管的有關規定。
1.0.7 原一機部、電力部的有關文件通知:“用戶在收到最後一批貨物後二個月內,應開箱清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製造廠……”。按照這個要求,普遍認為二個月期限太短,對此,一些製造廠對其產品到達現場後的開箱驗收檢查期限作了具體規定,並有所延長,以滿足現場的需要。因此,本條規定“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
1.0.8 本規範的內容是以質量標準和主要的工藝要求為主,有關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標準,應遵守現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由於施工單位的裝備和施工環境各不相同,在施工前,還應結合現場的具體情況,事先製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措施。
1.0.9 為了加強管理,實行文明施工,避免現場施工混亂,本條規定了在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前後對建築工程的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好建築工程與安裝的關係,這對電力變流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安裝質量和設備安全是很必要的。
1.0.10 目前鍍鋅製品使用較普遍,緊固件采用鍍鋅製品也容易實現。采用鍍鋅製品後,能提高材料的防鏽能力,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提高運行的可靠性,檢修時拆卸也較方便,故本條強調了這一要求。至於地腳螺栓現在還沒有統一規格,無成品供應,故例外。
2 電力變流設備的冷卻係統
2.0.1 為了確保油浸冷卻的矽元件等完全浸入冷卻油內,達到冷卻目的,對絕緣油的性能要求,是為保證在運行中絕緣性能可靠。2.0.1.12.0.1.4 2.0.2 變流裝置的進口、出口水管與冷卻係統之間,應用絕緣管連接,是由於冷卻水的進口、出口之間存在著電位差而采取的絕緣措施,除此之外為便於安裝和維護。
2.0.3 對冷卻係統的管道、閥門及管件的要求,是為防止當它們有雜物或鏽層脫落時影響整流裝置的冷卻效果。
2.0.4 電力變流設備水冷卻係統的水質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mS/m/S/m/mg/L/ 2.0.5 檢驗液冷係統是否由於管路堵塞或彎曲等原因,使管路中水或油的阻力增大,流量減小,影響散熱效果。
2.0.6 冷卻管路的連接除確保水或油暢通外,連接正確可靠極為重要。例如:整流元件冷卻係統的組合和數量分配對冷卻效果起重要作用。
2.0.7 對變流裝置內液冷係統管路的壓力試驗及對風冷係統的檢查要求,是參照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3電力變流設備的安裝
3.0.2 變流櫃及控製櫃宜用螺栓固定,用螺栓固定可保證設備安裝美觀,不易損壞。組合式櫃間的連接應使用螺栓連接,便於維修或拆裝。
3.0.4 采用非帶電金屬部分接地或對地絕緣安裝是由工程設計選擇的。一般電壓在300~800V 3.0.6 變流櫃及控製櫃的檢查是保證安裝正確,符合設計要求,作為一般性外觀檢查項目。發現缺陷應及早采取彌補或修正措施,保證安裝質量,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3.0.7 抽屜式的變流設備盤、櫃的安裝要求,是設備正常、安全、可靠運行的必要條件。規定安裝要求是保證安裝質量,便於維護或檢修。
3.0.8 快速熔斷器是設備過載或短路保護的重要電氣元件,熔絲選大了失去保護設備的作用,熔絲選小了係統不能正常工作,型號和規格不同會影響安裝質量。因此快速熔斷器的型號和規格不得任意調換和代用。
3.0.9 變流元件的更換應使更換變流元件後,仍能達到產品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指標。
3.0.10 電力變流設備變流元件的拆裝是維護和檢修的一項重要工作,能否按標準拆裝,關係到變流元件的完好程度、散熱效果和防腐性能。
3.0.11 變流設備中的電纜敷設與配線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脈衝回路采用絞合線是防止電磁感應信號對觸發信號幹擾的較好方法,控製電纜、屏蔽電纜與電力電纜分開敷設,不僅是為了便於維修,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強、弱電或交、直流係統的相互幹擾,防止電磁效應的相互幹擾所引起的係統工作不正常。屏蔽層一端可靠接地能使屏蔽係統起到抑製幹擾的作用。
3.0.12 本條對焊接的要求是保證焊接過程中不損壞電氣元件及其電氣性能,焊點不易腐蝕,提高焊接質量。當施工現場無12V110~220V(820W)4電力變流設備的試驗
4.1 一 般 規 定
電力變流設備是由一個或多個變流裝置連同變流 ( ) 4.1.2 4.2 變流裝置的試驗
4.2.1 采用表格方式列出試驗內容,較為直觀和明了。
表 4.2.1 (IEC14611)(GB3859.193)按現行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4.2.14.2.14.2.14.2.1 4.2.2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 4.2.3 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91)(GB3859.193)GB/T1342292 4.2.4 為了使電力變流設備在絕緣試驗時不致損壞其內容的各種器件、元件的極間絕緣,在絕緣試驗前,應按本條規定要求做好有關安全措施。
4.2.5 電力變流設備由各種輔助設備來配套,例如冷卻用的風機、泵、自動化元件以及各種控製、保護設施等,對其性能好壞及回路的正確性等,應通過本規範第4.2.24.2.3 4.2.6 進行輕載試驗()2%5% 4.2.7 電壓均衡度Ku 4.2.8 低壓大電流試驗目的主要是在變流設備帶額定負載運行前,對主回路的電力變流元件的均流情況以及各電氣主回路的電接點溫升等進行監測,以便及早發現一些缺陷可提前處理與調整。
製造廠對產品均要進行低壓大電流試驗,現場進行這項試驗應強調此試驗應在變流設備額定輸出電流下、規定的連續通電時間 ( 24h) 4.2.9 電流均衡度K1KuK1對瞬態或穩定電流均衡度,采用在標準母線段或快速熔斷器熔絲上來進行測量時,應注意其基本誤差不能相差過大,一般應控製在5%10%穩態電流采用鉗形電流表測量時,應注意要使被測量的導() 4.2.10 對某些大功率變流設備的動態控製特性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在進行靜態或動態控製特性檢查時,應同時檢查其設備能否在產品設計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電流電壓及頻率變化範圍內可靠地進行工作。
4.2.11 在負載工況下進行保護元器件的檢驗,應盡可能在不使設備部件受到超過其額定值的條件下進行。對其過壓、過流的倍數和所施加的時間,必須事先有所限製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損壞其主要設備和電子元器件。
保護元器件的組合型式繁多,同樣是過流保護,不同裝置或不同製造廠的產品都不一樣,為此檢驗方法也應符合產品說明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其整定值可按工程設計或用戶要求以及產品技術合同規定。
4.2.12 製造廠無條件進行的動態穩定性能檢驗或誤差測定,可在現場交接試驗時由製造廠與安裝單位協同進行。
4.2.13 本條中變流裝置的噪聲標準是按國家標準《半導體變流器基本要求的規定》(GB3859.193)5電力變流設備的工程交接驗收
5.0.1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檢查的項目。5.0.1.1 5.0.2 本條規定了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的資料和文件。安裝竣工圖是要求實際施工後經修改,完整和正確的,並加蓋施工單位竣工圖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圖紙,而不是僅設計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應是變更設計部分的文件,它包括設計變更單、材料代用和合理化建議,經設計批準的證明文件等。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of
cran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3kV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 .1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1.0.11 .2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采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16mm 212mm40mm4mm1.0.11.3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 .1 滑接線距離地麵的高度,不得低於 3.5m ;6m2.0.1.2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 1.5m 3m1m2.0.1.3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 .1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梁結合處安裝。
2.0.2 .2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麵或垂直麵上。
2.0.2 .3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麵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2.0.2 .4 安裝於室外或潮濕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采用戶外式。
2.0.2 .5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 .1 接觸麵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2.0.3 .2 額定電壓為 0.5kV 30mm 3kV 100mm 2.0.3 .3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 200mm 800mm2.0.3.4型鋼滑接線所采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10mm2.0.3.5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 10mm 10mm2.0.3.6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 50m 2.0.3.7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3.8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2.0.3 .9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麵外,表麵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 .1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2.0.4 .2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 10~ 20mm 1mm 2.0.4 .3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150mm 2.0.4.4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采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5 .1 連接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2.0.5 .2 接頭處的接觸麵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 0.5mm 2.0.5.3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托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2.0.5 .4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麵應平直光滑。
2.0.5 .5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2.0.5 .6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為 20mm 40mm3kV2.0.6.2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采用硬質絕緣材料的托板連接,托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麵,應在同一水平麵上。
2.0.6 .3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 2.0.1 ~2.0.6 2.0.7 .1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7 .2 3kV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 .2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 25m 0.1m25m0.2m2.0.8.3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 20mm 2.0.8.4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2.0.9 .1 當采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2.0.9 .2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 5m 2.0.9.3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2.0.9 .4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 15% 20% 2.0.9 .5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0 .1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2.0.10 .2 安裝後軟電纜與卷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轉動。
2.0.10 .3 卷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卷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2.0.10 .4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卷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 200m 2.0.11.2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 3m 2.0.11.3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2.0.11.4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2.0.11 .5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2 .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 2.0.3 2.0.12 .2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 ( ) 2.0.12 .3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2.0.12 .4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杆間,應移動靈活。
2.0.12 .5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 10mm 3配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3.0.1 .1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係統外,均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1.5mm 2 1.0mm 2 3.0.1 .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采取隔熱保護措施。
3.0.1 .3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采取保護措施。
3.0.1 .4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1m (3) 5 8 3.0.1 .5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 .1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3.0.2 .2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 .3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3.0.2 .4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核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 .1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4.0.2 .2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4.0.2 .3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3 .1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4.0.3 .2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製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 .1 製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4.0.4 .2 處於非製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4.0.4 .3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其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5 .1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 100mm (2) 200mm (3) 400mm 4.0.5 .2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 ( ) ( ) 4.0.5 .3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製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6 .1 控製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4.0.6 .2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製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 .1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4.0.7 .2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4.0.7 .3 照明回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4.0.7 .4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係的電動機驅動時,兩台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 .1 起重限製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 8% 4.0.11 .2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4.0.11 .3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110%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5.0.1 .1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5.0.1 .2 電氣回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5.0.1 .3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5.0.1 .4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5.0.1 .5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 .6 電動機、控製器、接觸器、製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5.0.1 .7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 .1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5.0.2 .2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5.0.2 .3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製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0.2 .4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製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5.0.2 .5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5.0.2 .6 采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5.0.2 .7 兩台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 .1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5.0.3 .2 當起吊 1.25 100 200mm 10min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 .1 按01manbetx 進行控製,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5.0.4 .2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 1.1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5.0.5 .1 竣工圖。
5.0.5 .2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5.0.5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5.0.5 .4 安裝技術記錄 ( ) 5.0.5 .5 調整試驗記錄 ( ) 5.0.5 .6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李平生 馬長瀛
GB 50256 96
1 總 則
1.0.2 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範圍。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4 妥善運輸、保管起重機電氣設備及材料,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運輸、保管的具體規定應執行國家統一製定的有關規程。當製造廠根據個別設備結構等方麵的特點,在運輸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時,則應符合其特殊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需經有關單位鑒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首先檢查包裝及密封。對有防潮要求的包裝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製造廠的技術文件,出廠的每台設備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裝箱單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1.0.7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定本條文。
1.0.8 為了加強管理,對建築工程作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以提高工程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工程與設備安裝關係,故作此規定。
1.0.8 .1 由於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的安裝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他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1.0.8 .2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對電氣設備安裝的影響,避免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以便給安裝工程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本款第一項是防止電氣裝置受潮。
1.0.9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
1.0.10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延長設備使用年限,防止鏽蝕,以利拆卸。
1.0.11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對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作了一些具體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布置滑接線時,應考慮運行及維護的方便和安全。
2.0.2 是滑接線支架、絕緣子安裝的一般要求;墊紅鋼紙片,是為防止在安裝、運行時產生的應力損壞絕緣子;絕緣子兩端固定螺栓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是調研時多數單位提供的方案。
2.0.3 是滑接線安裝的一般要求;導電部分之間和對地的安全距離,考慮了起重機運行時的竄動及變動因素,為確保安全而規定;滑接線末端的兩個數值是使起重機行走於極限位置時,滑接器不會脫離滑接線;戶內3kV100mm100mm 2.0.4 為使建築物伸縮縫沉降時所產生的位移能較小地影響滑接線,並使滑接器運行到伸縮補償裝置處能順利通過,所以規定支持點距離間隙小於 150mm 2.0.5 為保證滑接線接頭的強度及滑接器移動時盡量減少跳動而提出的要求;大型起重機有的以輕軌供電,所以規定了軌道滑接線焊接時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導線與滑接線的接頭處,為保證接觸良好,提出了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保證分段供電及檢修時的安全,提出了分段供電的要求;對不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大於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 40mm 20mm2.0.73kV 2.0.8 因自由懸吊滑接線與吊索有共同點,故綜合提出一般要求;其溫度和馳度的要求等均參照了標準圖集89D364 2.0.9 由於軟電纜可取代小車滑接線,電動葫蘆使用軟電纜也比較多,因此提出了這一規定。
2.0.10 為保證軟電纜的安全運行,防止損壞所作的一般要求。
2.0.11 安全式滑接線是新近開發的產品,安裝簡單、維護方便,所以這次列入了國家標準,提出了一般規定;結構型式指單線式、三線式、四線式等,以及直型、彎型、環型滑接線而言。
2.0.12 為保證滑接器與滑接線可靠接觸,規定了滑接器中心線不應超出滑接線邊緣,第510mm3配線
3.0.1 規定了起重機上的配線應采用多股導線,滿足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範》GB381183GB606785 3.0.2 起重機上的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防止運行時的振動造成移位損壞;規定了管口及線槽的進出口,應有保護措施,這是防止電線或電纜損壞所規定的。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電氣設備安裝前應做工作的一般規定,對設備等進行核對以防止實物與圖紙不符。
4.0.2 起重機上配電屏、櫃安裝的一般規定;戶外式防雨裝置應安裝牢固。
4.0.3 電阻器安裝的一般規定,符合起重機設計規範的要求。
4.0.4 目前製動器種類較多,要求不一致,重點提出了製動器的幾點要求;對兩台電動機驅動時,提出了製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是行程限位開關、撞杆安裝的一般要求。
4.0.6 是控製器安裝的一般要求,考慮到操作、維護、檢修方便而規定的。
4.0.7 是照明裝置安裝的一般規定。
4.0.8 為保證起重機運行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9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為確保安全,要求該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為保證人身、設備的安全而規定的保護措施。
4.0.11 有的起重機裝設有起重量限製器,為保證安全可靠,對起重量限製器的調試提出了必須的要求。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試車安全,明確規定了起重機運轉前,其電氣裝置應具備的一些具體要求。在試車前都要進行全麵的檢查,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和便於及時處理。
5.0.2 無負荷試運是起重機試運轉應檢查的項目之一。明確指出了無負荷試運轉的具體試驗項目和要求。
5.0.3 靜負荷試驗的具體項目和要求;靜負荷試運轉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4 動負荷試運是檢查起重機性能的一個重要環節,應與機械試運轉項目配合進行。
5.0.5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應按本條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這是新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的重要技術依據。其中隨設備帶來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除施工中需要更換使用的部分外,應移交給運行單位,便於運行維護檢修。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for explosion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氣體、蒸汽、粉塵、纖維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災危險物質環境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範不適用於下列環境:
1.0.2 .1 礦井井下。
1.0.2 .2 製造、使用、貯存火藥、炸藥、起爆藥等爆炸物質的環境。
1.0.2 .3 利用電能進行生產並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
1.0.2 .4 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1.0.2 .5 蓄電池室。
1.0.2 .6 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氣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設備和器材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有關物資運輸、保管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防爆電氣設備應有防爆標誌。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 .1 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1.0.6 .2 開箱檢查清點,其型號、規格和防爆標誌,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配件、備件應完好齊全。
1.0.6 .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 .4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有國家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1.0.6 .5 按本規範要求作外觀檢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在擴建與改建工程中,必須遵守生產廠安全生產() 1.0.8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 .1 與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當設計及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 .2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2) (3) (4) (5) (6) 1.0.8 .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安裝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4) (5) 1.0.9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製品。
1.0.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爆炸性粉塵環境和火災危險環境的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1.0.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1 一般規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誌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2.1.2 防爆電氣設備應有“EX 2.1.3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製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鬆裝置。
2.1.4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後,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應小於附錄A 2.1.5 防爆電氣設備的進線口與電纜、導線應能可靠地接線和密封,多餘的進線口其彈性密封墊和金屬墊片應齊全,並應將壓緊螺母擰緊使進線口密封。金屬墊片的厚度不得小於 2mm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2.1.6表 2.1.6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表麵的最高溫度溫度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 T1~T6 的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該標準是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引燃溫度分為六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與氣體的分組是相適應的。
2.1.7 塑料製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劑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滌劑擦洗。
2.1.8 事故排風機的按鈕,應單獨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且應有特殊標誌。
2.1.9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1.9 .1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不得隨意變更。
2.1.9 .2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鬆動。
2.1.9 .3 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2.1 隔爆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2.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2.1 .2 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2.1 .3 隔爆結構及間隙應符合要求。
2.2.1 .4 接合麵的緊固螺栓應齊全,彈簧墊圈等防鬆設施應齊全完好,彈簧墊圈應壓平。
2.2.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2.2.1 .6 透明件應光潔無損傷。
2.2.1 .7 運動部件應無碰撞和摩擦。
2.2.1 .8 接線板及絕緣件應無碎裂,接線盒蓋應緊固,電氣間隙及爬電距離應符合要求。
2.2.1 .9 接地標誌及接地螺釘應完好。
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不宜拆裝。需要拆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2.2 .1 應妥善保護隔爆麵,不得損傷。
2.2.2 .2 隔爆麵上不應有砂眼、機械傷痕。
2.2.2 .3 無電鍍或磷化層的隔爆麵,經清洗後應塗磷化膏、電力複合脂或 204 2.2.2 .4 組裝時隔爆麵上不得有鏽蝕層。
2.2.2 .5 隔爆接合麵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
2.2.2 .6 螺紋隔爆結構,其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不得小於表 2.2.2 表 2.2.2 螺紋隔爆結構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和最小齧合深度
V (cm3) |
(mm) |
|
|
A B |
C |
||
V 100 |
5.0 |
6 |
試驗安全扣數的 2 6 |
100 V 2000 |
9.0 |
||
V 2000 |
12.5 |
注:表中Ⅱ A 、Ⅱ B 、Ⅱ C 的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將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將Ⅱ類 ( 工廠用電設備 ) 分為 A 、 B 、 C 三級。
2.2.3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2.2.4 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隔爆型電氣設備,其電氣聯鎖裝置必須可靠;當電源接通時殼蓋不應打開,而殼蓋打開後電源不應接通。用螺栓緊固的外殼應檢查“斷電後開蓋”警告牌,並應完好。
2.2.5 隔爆型插銷的檢查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2.5 .1 插頭插入時,接地或接零觸頭應先接通;插頭拔出時,主觸頭應先分斷。
2.2.5 .2 開關應在插頭插入後才能閉合,開關在分斷位置時,插頭應插入或拔脫。
2.2.5 .3 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應完好可靠,不得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3.1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3.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3.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3.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3.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3.2 滑動軸承的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應測量其定子與轉子間的單邊氣隙,其氣隙值不得小於表2.3.21.52.3.2表 2.3.2 滾動軸承的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動機定子與轉子間的最小單邊氣隙值δ(mm)
數 |
D 75 |
75 D 750 |
D 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 D 為轉子直徑;
②變極電動機單邊氣隙按最少極數計算;
③若鐵芯長度 L 超過直徑 D 的 1.75 倍,其氣隙值按上表計算值乘以 L /1.75D ;
④徑向氣隙值需在電動機靜止狀態下測量。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4.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4.1 .2 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2.4.1 .3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無鬆動和鏽蝕,接線盒蓋應緊固。
2.4.1 .4 保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完好。
2.4.1 .5 密封襯墊應齊全、完好,無老化變形,並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2.4.2 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的空氣或氣體應清潔,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質。
2.4.3 通風過程排出的氣體,不宜排入爆炸危險環境,當排入爆炸性氣體環境2 2.4.4 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應按先通風後供電、先停電後停風的程序正常動作。在電氣設備通電起動前,外殼內的保護氣體的體積不得小於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最小換氣體積與5 2.4.5 微壓繼電器應裝設在風壓、氣壓最低點的出口處。運行中電氣設備及通風、充氣係統內的風壓、氣壓值不應低於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最低所需壓力值。當低於規定值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2.4.5 .1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1 2.4.5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為 2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應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
2.4.7 通風管道應密封良好。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5.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5.1 .2 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5.1 .3 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不得有裂紋及滲油、漏油缺陷。油麵應在油標線範圍內。
2.5.1 .4 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於5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麵最高溫升,不應超過表2.5.3表 2.5.3 充油型電氣設備油麵最高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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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T1 T2 T3 T4 T5 |
60 |
T6 |
40 |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6.1 .1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6.1 .2 外殼應無裂紋、損傷。
2.6.1 .3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關聯電氣設備產品銘牌的內容應有防爆標誌、防爆合格證號及有關電氣參數。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的組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 ( ) 2.6.1 .4 電氣設備所有零件、元器件及線路,應連接可靠,性能良好。
2.6.2 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必須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關聯電氣設備的型號相同。
2.6.3 關聯電氣設備中的電源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2.6.3 .1 變壓器的鐵芯和繞組間的屏蔽,必須有一點可靠接地。
2.6.3 .2 直接與外部供電係統連接的電源變壓器其熔斷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6.4 獨立供電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池型號、規格,應符合其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嚴禁任意改用其它型號、規格的電池。
2.6.5 防爆安全柵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2.6.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與關聯電氣設備之間的連接導線或電纜的型號、規格和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2.7.1 .1 設備的防爆標誌、外殼防護等級和溫度組別,應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相適應。
2.7.1 .2 設備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銘牌及防爆標誌應正確、清晰。
2.7.1 .3 設備的外殼應光滑、無裂紋、無損傷、無凹坑或溝槽,並應有足夠的強度。
2.7.1 .4 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鏽蝕。
2.7.1 .5 設備的外殼接合麵應緊固嚴密,密封墊圈完好,轉動軸與軸孔間的防塵密封應嚴密。透明件應無裂損。
2.7.2 設備安裝應牢固,接線應正確,接觸應良好,通風孔道不得堵塞,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設備的技術要求。
2.7.3 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外殼和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表麵最高溫度,應符合表2.7.4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
表 2.7.4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表麵最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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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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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 |
215 |
190 |
T12 |
160 |
145 |
T13 |
120 |
110 |
注:表中溫度組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路徑,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3.1.1 .2 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或電纜溝敷設。
3.1.1 .3 當電氣線路沿輸送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內的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管道的正下方的兩側。
3.1.2 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3.1.3 爆炸危險環境內采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必須高於線路的工作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電氣工作中性線絕緣層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同,並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敷設。
3.1.4 電氣線路使用的接線盒、分線盒、活接頭、隔離密封件等連接件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采用有防鬆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壓接、釺焊、熔焊,但不得繞接。鋁芯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3.1.6 爆炸危險環境除本質安全電路外,采用的電纜或絕緣導線,其銅、鋁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3.1.6表 3.1.6 爆炸危險環境電纜和絕緣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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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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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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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 |
2.5 |
2.5 |
× |
× |
× |
2 |
1.5 |
1.5 |
1.5 |
4 |
× |
2.5 |
10 |
2.5 |
2.5 |
2.5 |
× |
× |
× |
11 |
1.5 |
1.5 |
1.5 |
2.5 |
2.5 |
2.5 |
注:表中符號“×”表示不適用。
3.1.7 10kV 1.5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電纜線路在爆炸危險環境內,電纜間不應直接連接。在非正常情況下,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或分線盒內連接或分路。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壁時,必須采取下列隔離密封措施:
3.2.2 .1 在兩級區域交界處的電纜溝內,應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設防火隔牆。
3.2.2 .2 電纜通過與相鄰區域共用的隔牆、樓板、地麵及易受機械損傷處,均應加以保護;留下的孔洞,應堵塞嚴密。
3.2.2 .3 保護管兩端的管口處,應將電纜周圍用非燃性纖維堵塞嚴密,再填塞密封膠泥,密封膠泥填塞深度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且不得小於 40mm 3.2.3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的進線口,引入電纜後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3.2.3 .1 當電纜外護套必須穿過彈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時,必須被彈性密封圈擠緊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3.2.3 .2 外徑等於或大於 20mm 3.2.3.3電纜引入裝置或設備進線口的密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2) (3) 1mm (4) 3.2.3 .4 有電纜頭腔或密封盒的電氣設備進線口,電纜引入後應澆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應小於引入口徑的 1.5 40mm 3.2.3 .5 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應選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引入裝置,當選用的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與電纜的外徑不相適應時,應采用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內連接。
3.2.4 電纜配線引入防爆電動機需撓性連接時,可采用撓性連接管,其與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應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應采用不同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2.5 電纜采用金屬密封環式引入時,貫通引入裝置的電纜表麵,應清潔幹燥;對塗有防腐層,應清除幹淨後再敷設。
3.2.6 在室外和易進水的地方,與設備引入裝置相連接的電纜保護管的管口,應嚴密封堵。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配線鋼管,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3.3.2 .1 螺紋加工應光滑、完整、無鏽蝕,在螺紋上應塗以電力複合脂或導電性防鏽脂。不得在螺紋上纏麻或絕緣膠帶及塗其它油漆。
3.3.2 .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25mm 5 32mm 6 3.3.2 .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 1 2 3.3.2 .4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 10 11 5 3.3.2 .5 外露絲扣不應過長。
3.3.2 .6 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
3.3.3 電氣管路之間不得采用倒扣連接;當連接有困難時,應采用防爆活接頭,其接合麵應密貼。
3.3.4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2103.3.4.1電氣設備無密封裝置的進線口。
3.3.4 .2 管路通過與其它任何場所相鄰的隔牆時,應在隔牆的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件。
3.3.4 .3 管路通過樓板或地麵引入其它場所時,均應在樓板或地麵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件。
3.3.4 .4 管徑為 50mm 450mm15m3.3.4.5易積結冷凝水的管路,應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件,排水口應置於下方。
3.3.5 隔離密封的製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3.3.5 .1 隔離密封件的內壁,應無鏽蝕、灰塵、油漬。
3.3.5 .2 導線在密封件內不得有接頭,且導線之間及與密封件壁之間的距離應均勻。
3.3.5 .3 管路通過牆、樓板或地麵時,密封件與牆麵、樓板或地麵的距離不應超過 300mm 3.3.5.4密封件內必須填充水凝性粉劑密封填料。
3.3.5 .5 粉劑密封填料的包裝必須密封。密封填料的配製應符合產品的技術規定,澆灌時間嚴禁超過其初凝時間,並應一次灌足。凝固後其表麵應無龜裂。排水式隔離密封件填充後的表麵應光滑,並可自行排水。
3.3.6 鋼管配線應在下列各處裝設防爆撓性連接管:
3.3.6 .1 電機的進線口。
3.3.6 .2 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3.3.6 .3 管路通過建築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3.3.7 防爆撓性連接管應無裂紋、孔洞、機械損傷、變形等缺陷;其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7 .1 在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下,應采用相應材質的撓性連接管。
3.3.7 .2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5 3.3.8 電氣設備、接線盒和端子箱上多餘的孔,應采用絲堵堵塞嚴密。當孔內墊有彈性密封圈時,則彈性密封圈的外側應設鋼質堵板,其厚度不應小於 2mm 3.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線工程中的導線、鋼管、電纜的型號、規格以及配線方式、線路走向和標高、與關聯電氣設備的連接線等,除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外,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4.2 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3.4.2 .1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不得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本質安全電路或關聯電路,嚴禁與其它電路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2 兩個及以上的本質安全電路,除電纜線芯分別屏蔽或采用屏蔽導線者外,不應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
3.4.2 .3 配電盤內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或其它電路的端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 50mm 3.4.2.4所有需要隔離密封的地方,應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配線中的電纜、鋼管、端子板,均應有藍色的標誌。
3.4.2 .6 本質安全電路本身除設計有特殊規定外,不應接地。電纜屏蔽層,應在非爆炸危險環境進行一點接地。
3.4.2 .7 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采用非鎧裝和無屏蔽層的電纜時,應采用鍍鋅鋼管加以保護。
3.4.3 在非爆炸危險環境中與爆炸危險環境有直接連接的本質安全電路及關聯電路的施工,應符合本規範第3.4.2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火災危險環境所采用的電氣設備類型,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4.1.2 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電氣開關和正常運行產生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的存放地點,其最小距離不應小於 3m 4.1.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不宜使用電熱器。當生產要求必須使用電熱器時,應將其安裝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並應裝設防護罩。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的玻璃罩,應采用金屬網保護。
4.1.5 露天安裝的變壓器或配電裝置的外廓距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的外牆,不宜小於 10m 10m4.1.5.1火災危險環境建築物靠變壓器或配電裝置一側的牆,應為非燃燒性。
4.1.5 .2 在高出變壓器或配電裝置高度 3m 3m4.2電氣線路
4.2.1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的電力、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不應低於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4.2.21kV212323 4.2.3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當采用鋁芯絕緣導線和電纜時,應有可靠的連接和封端。
4.2.4 在火災危險環境212223 4.2.5 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采用移動電纜或橡套軟線。
4.2.6 在火災危險環境內安裝裸銅、裸鋁母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6 .1 不需拆卸檢修的母線連接宜采用熔焊。
4.2.6 .2 螺栓連接應可靠,並應有防鬆裝置。
4.2.6 .3 在火災危險環境 21 23 12mm 22 IP5X 4.2.7 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其進線口處應密封。
4.2.8 鋼管與電氣設備或接線盒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4.2.8 .1 螺紋連接的進線口,應齧合緊密;非螺紋連接的進線口,鋼管引入後應裝設鎖緊螺母。
4.2.8 .2 與電動機及有振動的電氣設備連接時,應裝設金屬撓性連接管。
4.2.9 10kV 1.5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接零。
5.1.2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1102 5.1.3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21111 5.1.4 在爆炸危險環境中接地幹線宜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於兩處。
5.1.5 爆炸危險環境中的接地幹線通過與其它環境共用的隔牆或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並應按本規範第3.2.2 5.1.6 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線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與接地幹線() 5.1.7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備與接地線的連接,宜采用多股軟絞線,其銅線最小截麵麵積不得小於 4mm 2 5.1.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或接零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鋼帶及金屬外殼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5.1.9 爆炸危險環境內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應有防鬆裝置;接地線緊固前,其接地端子及上述緊固件,均應塗電力複合脂。
5.2 防靜電接地
5.2.1 生產、貯存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貯罐、管道、機組和利用空氣幹燥、摻合、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粒狀的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管道以及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其防靜電接地的安裝,除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防靜電接地的標準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5.2.1 .1 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備,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隻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5.2.1 .2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相連,除並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連接地。
5.2.1 .3 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與設備、機組、貯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連接,連接螺栓不應小於 M10 5.2.1 .4 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相緊固時,可不另裝跨接線。在腐蝕條件下安裝前,應有兩個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間的接觸麵去鏽和除油汙,並應加裝防鬆螺母。
5.2.1 .5 當爆炸危險區內的非金屬構架上平行安裝的金屬管道相互之間的淨距離小於 100mm 20m100mm5.2.1.6容量為 50m3 30m5.2.1.7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動式貯罐,在無防雷接地時,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采用銅軟線作不少於兩處跨接,其截麵不應小於 25mm 25.2.1.8鋼筋混凝土的貯罐或貯槽,沿其內壁敷設的防靜電接地導體,應與引入的金屬管道及電纜的鎧裝、金屬外殼連接,並應引至罐、槽的外壁與接地體連接。
5.2.1 .9 非金屬的管道 ( ) 5.2.1 .10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2.1 .11 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2.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均應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接地。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後,試運前、試運中、交接時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的檢查項目及要求進行檢查外,尚應按本章各條規定進行檢查。
6.0.2 防爆電氣設備在試運行中,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6.0.2 .1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值。
6.0.2 .2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出風口,應無火花吹出。當降低風壓、氣壓時,微壓繼電器應可靠動作。
6.0.2 .3 防爆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及聯鎖裝置,應動作正確、可靠。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尚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 .1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中,必須標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號。
6.0.3 .2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應符合設計。
6.0.3 .3 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損傷;油漆應完好。接線盒蓋應緊固,且固定螺栓及防鬆裝置應齊全。
6.0.3 .4 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不得有滲油、漏油;其油麵高度應符合要求。
6.0.3 .5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排氣係統應通暢,連接正確,進口、出口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6.0.3 .6 電氣設備多餘的進線口,應按規定作好密封。
6.0.3 .7 電氣線路中密封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規定。
6.0.3 .8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配線工程,其線路走向、高程,應符合設計;線路應標有天藍色的標誌。
6.0.3 .9 電氣裝置的接地或接零、防靜電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應牢固可靠。
6.0.4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6.0.4 .1 變更設計部分的實際施工圖。
6.0.4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6.0.4 .3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件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6.0.4 .4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安裝技術記錄外,尚應提交有測隙孔的增安型電動機定子、轉子間單邊氣隙的測量記錄。
6.0.4 .5 除應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相應規定提交有關設備的調整、試驗記錄外,尚應提交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風壓、氣壓等繼電保護裝置的調整記錄、電氣設備試運時外殼的最高溫度記錄和防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值的測試記錄等。
A 防爆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與金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增安型、無火花型電氣設備不同電位的導
電部件之間的最小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
|
|
|
||
12 |
2 |
2 |
2 |
2 |
24 |
3 |
3 |
3 |
3 |
36 |
4 |
4 |
4 |
4 |
60 |
6 |
6 |
6 |
6 |
127 |
6 |
6 |
7 |
8 |
220 |
6 |
6 |
8 |
10 |
380 |
8 |
8 |
10 |
12 |
660 |
10 |
12 |
16 |
20 |
1140 |
18 |
24 |
28 |
35 |
3000 |
36 |
45 |
60 |
75 |
6000 |
60 |
85 |
110 |
135 |
10000 |
100 |
125 |
150 |
180 |
注:①設備的額定電壓,可高於表列數值的 10% 。
②裝入燈座中的額定電壓,不大於 250V 的螺旋燈座燈泡,對於 a 級絕緣材料最小爬電距離可為 3mm 。
③表中的Ⅰ、Ⅱ、Ⅲ為絕緣材料相比漏電起痕指數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的有關規定。Ⅰ級為上釉的陶瓷、雲母、玻璃;Ⅱ級三聚腈胺石棉耐弧塑料、矽有機石棉耐弧塑料;Ⅲ級為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腈胺玻璃纖維塑料、表麵用耐弧漆處理的環氧玻璃布板。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不得小於表A.0.2
表 A.0.2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裸露導體之間的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V) |
(mm) |
(mm) |
(mm) |
(mm) |
60 |
3 |
1 |
3 |
1 |
90 |
4 |
1.3 |
4 |
1.3 |
190 |
6 |
2 |
8 |
2.6 |
375 |
6 |
2 |
10 |
3.3 |
550 |
6 |
2 |
15 |
5 |
750 |
8 |
2.6 |
18 |
6 |
1000 |
10 |
3.3 |
25 |
8.3 |
1300 |
14 |
4.6 |
36 |
12 |
1550 |
16 |
5.3 |
40 |
13.3 |
胡 仁 張 煦 馬長瀛
GB 50257 96
1 總 則
1.0.2 本規範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製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範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製等方麵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係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回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範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以及其它各專業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準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範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相協調。
本規範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32 82)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衝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誌“XWTHFI 2.1.2 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183)EX 2.1.3 支架的固定,可采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準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采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1993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麵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準已將其修改為6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鬆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範 (GBJ 232 82)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隻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麵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準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鬆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 ( ) ( )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鬆動和鏽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3836.2)n(GB3836.8)2.4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係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係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 2.4.5 電氣設備及係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準。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係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準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40時,T1T5100,其油麵溫升定為 60,T6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準,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製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誌、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麵,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麵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采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鬆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3.1.6 本規範表3.1.6 3.1.7 因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易隨風向擴散,所以為防止架空線路正常運行或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電弧等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作此規定。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電纜中間接頭,是事故的隱患。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規定:“在1219853.3.4(6)19857.3.111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麵時,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沿管路及其與建築物的空隙流動和火花的傳播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3.2.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進行修訂,是為了防止電氣設備及接線盒內部產生爆炸時,由引入口的空隙而引起外部爆炸。
3.2.4 根據引入裝置的現狀及工礦企業運行經驗,使用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撓性連接管及其附件即可滿足要求。隻要進線電纜、撓性軟管和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的配合符合防爆要求即可。所采用的撓性連接管類型應適合所使用的環境特征如防腐蝕、防潮濕和環境溫度對撓性管的特殊要求。
3.2.5 為了使電纜與金屬密封環之間的密封可靠,不致因電纜表麵有髒物而影響密封效果。
3.2.6 本條是為了防止管內積水結冰或將水壓入引入裝置而損壞電纜和引入裝置的絕緣。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以往采用黑鐵管進行刷漆處理的施工方法,由於在施工現場受條件限製,處理很難達到完善,致使管壁鏽蝕而影響管壁強度。為了提高鋼管防腐能力和使用壽命,明確規定爆炸危險環境的鋼管配線,應采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為了確保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牢固,密封性能及電氣性能可靠,特提出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隻要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按本條各項規定認真執行,都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在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因為鋼管都采用鍍鋅鋼管,焊跨接線不免要損壞鋼管的鍍鋅層,破壞了鋼管的防腐性能。
3.3.3 電氣管路采用倒扣連接時,其外露的絲扣必然過長,不但破壞了管壁的防腐性能,而且降低了管壁的強度。
3.3.4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技術要求的規定編號。隔離密封的目的是使爆炸性混合物或火焰隔離切斷,以防止通過管路擴散到其它部分,提高管路的防爆效果。
3.3.5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操作方法要求修訂。因隔離密封裝置不能在施工現場做不傳爆性能試驗,隻有按照製造廠產品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以達到隔離密封的效果。
3.3.6 為了避免在這些地方鋼管直接連接時可能承受過大的額外應力和連接困難,規定應采用撓性管連接。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需采用撓性連接管的地方,為滿足防爆要求,應采用防爆型撓性連接管。
3.3.7 撓性連接管的類型應與危險環境區域相適應,材質應與使用的環境條件() 3.3.8 本條是為防止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氣火花或高溫,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由多餘的線孔引起鋼管內部爆炸。
3.4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線路中的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防止與其它電路發生混觸,防止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等,都作了認真、細致的考慮,所以配線工程中的鋼管和電纜或導線的型號規格、線路的走向及標高等,都要按設計施工;當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對其外部連接線的長度有規定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由於配線工程施工不當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電氣線路的防爆性能。
3.4.2 本條的3.4.2.1~3.4.2.33.4.2.4為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流動或火花傳遞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需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 .5 為引起施工人員和生產維護人員注意,防止任意改變線路或將線路接錯,需用顏色標明,以區別於其它電路。
3.4.2 .6 根據本質安全電路的特殊要求,為了避免因屏蔽層中出現電流而影響本質安全電路的安全,屏蔽層隻允許一點接地,應特別注意。
3.4.2 .7 原規範規定“本質安全電路的保護管不應用鍍鋅鋼管”,這種規定是依據當時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路點燃參數曲線中,有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現在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產品及修訂後的產品國家標準都已取消了上述不適用於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故原規範的這一規定已無必要,而從保護管的防腐要求考慮,應采用鍍鋅鋼管。
3.4.3 用本質安全電路配線連接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4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根據火災危險區域等級及使用條件選擇不同類型的電氣設備都作了明確規定,施工時應檢查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4.1.2 電氣開關、正常運行時有火花或外殼表麵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主要是考慮到電氣設備的表麵高溫、電弧及線路接觸不良或斷線引起的火花,將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造成火災事故。有的單位反映曾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木製箱子著火引起火災,故規定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製品。
4.1.3 電熱器在使用時產生高溫,容易引燃可燃物質,為避免造成火災事故而作出此規定。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如果沒有金屬網保護,容易碰破玻璃罩而引起火災事故。
4.1.5 主要考慮防止從上麵落下物體時,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
4.2 電 氣 線 路
4.2.1 ~4.2.6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第4.3.8 4.2.7 4.2.8主要是為了防止可燃物質或灰塵等其它有害物質侵入電氣設備和接線盒內。
4.2.9 為防止架空線路在事故情況下由於電火花或電弧的產生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 ~5.1.4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按不同危險區域及其不同的電氣設備,對其接地線或接零線的設置,加以區別對待。特別注意,在爆炸危險環境內的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無論是否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都應接地。
5.1.5 5.1.8參照國家現行標準《防爆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編寫,主要是為了保證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接地的安全可靠。
5.1.9 為了防止因緊固不良產生火花或高溫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5.2 防靜電接地
5.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條文中所述的設備及管道易產生和集聚靜電,當設計中有防靜電接地要求時,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發生。
5.2.2 本條是為了防止高電位引入爆炸危險環境所產生的電氣火花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製定的。
6 工程交接驗收
6.0.1 為了避免與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等係列“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工程交接驗收”檢查條文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內容重複,本規範的“工程交接驗收”隻列出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的特殊檢查項目,其它通用的檢查項目應遵照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規定的內容執行。
6.0.2 在防爆電氣設備試運中,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要特別注意所列的幾項檢查和應保證的條件,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6.0.3 工程竣工驗收時,除按相應的“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還應按本條的有關各項進行檢查,這些都是針對防爆電氣設備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是防止爆炸事故發生的必要措施。
6.0.4 進行交接驗收時,應同時移交所有的技術文件,這是設備的原始檔案資料和運行及檢修時的依據,移交的資料應正確齊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用的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上和個別特殊地方需滿足防爆要求而與普通電氣設備有較大差異外,其電氣性能與普通電氣設備基本一致,故在進行設備交接試驗時,除按本規範中規定的幾項特殊調整試驗項目執行外,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進行調整試驗,並應提交調整試驗記錄。
1kV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1kV and under feeder cable
engine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裝置配線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1kV 1.0.3 配線工程的施工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配線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配線工程施工有影響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雜物應清除。
1.0.7 .2 對配線工程會造成汙損的建築裝修工作應全部結束。
1.0.7 .3 在埋有電線保護管的大型設備基礎模板上,應標有測量電線保護管引出口座標和高程用的基準點或基準線。
1.0.7 .4 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支架、螺栓等預埋件,應在建築工程施工時預埋。
1.0.7 .5 預留孔、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埋設牢固。
1.0.8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應將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孔、洞、溝、槽等修補完整。
1.0.9 電氣線路經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或伸縮縫處,應裝設兩端固定的補償裝置,導線應留有餘量。
1.0.10 電氣線路沿發熱體表麵上敷設時,與發熱體表麵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
1.0.1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 1.0.12 配線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鉤、拉環和盒() 1.0.13 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和接零應可靠。
1.0.14 配線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的電線保護管,管口及其各連接處均應密封。
2.1.2 當線路暗配時,電線保護管宜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並應減少彎曲。埋入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電線保護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5mm 2.1.3 進入落地式配電箱的電線保護管,排列應整齊,管口宜高出配電箱基礎麵50~ 80mm 2.1.4 電線保護管不宜穿過設備或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當必須穿過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2.1.5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處,不應有折皺、凹陷和裂縫,且彎扁程度不應大於管外徑的10% 2.1.6 電線保護管的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2.1.6 .1 當線路明配時,彎曲半徑不宜小於管外徑的 6 4 2.1.6 .2 當線路暗配時,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 6 10 2.1.7 當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中間應增設接線盒或拉線盒,且接線盒或拉線盒的位置應便於穿線:
2.1.7 .1 管長度每超過 30m 2.1.7.2管長度每超過 20m 2.1.7.3管長度每超過 15m 2.1.7.4管長度每超過 8m 2.1.8 垂直敷設的電線保護管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增設固定導線用的拉線盒:
2.1.8 .1 管內導線截麵為 50mm 230m2.1.8.2管內導線截麵為70~ 95mm 220m2.1.8.3管內導線截麵為120~ 240mm 218m 2.1.9 水平或垂直敷設的明配電線保護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裝的允許偏差為1.51/2 2.1.10 在TNSTNCS()()()(PE)2.2鋼管敷設
2.2.1 潮濕場所和直埋於地下的電線保護管,應采用厚壁鋼管或防液型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幹燥場所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薄壁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
2.2.2 鋼管的內壁、外壁均應作防腐處理。當埋設於混凝土內時,鋼管外壁可不作防腐處理;直埋於土層內的鋼管外壁應塗兩度瀝青;采用鍍鋅鋼管時,鋅層剝落處應塗防腐漆。設計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規定進行防腐處理。
2.2.3 鋼管不應有折扁和裂縫,管內應無鐵屑及毛刺,切斷口應平整,管口應光滑。
2.2.4 鋼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4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端螺紋長度不應小於管接頭長度的 1/2 2~3 2.2.4 .2 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 1.5~3 2.2.4 .3 鍍鋅鋼管和薄壁鋼管應采用螺紋連接或套管緊定螺釘連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4 .4 鋼管連接處的管內表麵應平整、光滑。
2.2.5 鋼管與盒()2.2.5.1暗配的黑色鋼管與盒()()35mm()2~32.2.5.2當鋼管與設備直接連接時,應將鋼管敷設到設備的接線盒內。
2.2.5 .3 當鋼管與設備間接連接時,對室內幹燥場所,鋼管端部宜增設電線保護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後引入設備的接線盒內,且鋼管管口應包紮緊密;對室外或室內潮濕場所,鋼管端部應增設防水彎頭,導線應加套保護軟管,經彎成滴水弧狀後再引入設備的接線盒。
2.2.5 .4 與設備連接的鋼管管口與地麵的距離宜大於 200mm 2.2.6 鋼管的接地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2.6 .1 當黑色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時,連接處的兩端應焊接跨接接地線或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
2.2.6 .2 鍍鋅鋼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跨接接地線宜采用專用接地線卡跨接,不應采用熔焊連接。
2.2.7 安裝電器的部位應設置接線盒。
2.2.8 明配鋼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2.8()150~ 500mm 表 2.2.8 鋼管管卡間的最大距離
|
|
管 直 徑 (mm) |
|||
15~20 |
25~32 |
40~50 |
65 |
||
(m) |
|||||
|
|
1.5 |
2.0 |
2.5 |
3.5 |
|
1.0 |
1.5 |
2.0 |
— |
2.3 金屬軟管敷設
2.3.1 鋼管與電氣設備、器具間的電線保護管宜采用金屬軟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金屬軟管的長度不宜大於 2m 2.3.2 金屬軟管應敷設在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幹燥場所,且不應直埋於地下或混凝土中。當在潮濕等特殊場所使用金屬軟管時,應采用帶有非金屬護套且附配套連接器件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其護套應經過阻燃處理。
2.3.3 金屬軟管不應退絞、鬆散,中間不應有接頭;與設備、器具連接時,應采用專用接頭,連接處應密封可靠;防液型金屬軟管的連接處應密封良好。
2.3.4 金屬軟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3.4 .1 彎曲半徑不應小於軟管外徑的 6 2.3.4 .2 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m 300mm2.3.4.3與嵌入式燈具或類似器具連接的金屬軟管,其末端的固定管卡,宜安裝在自燈具、器具邊緣起沿軟管長度的 1m 2.3.5 金屬軟管應可靠接地,且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保護電線用的塑料管及其配件必須由阻燃處理的材料製成,塑料管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2.4.2 塑料管不應敷設在高溫和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2.4.3 塑料管管口應平整、光滑;管與管、管與盒()2.4.3.1管與管之間采用套管連接時,套管長度宜為管外徑的1.532.4.3.2管與器件連接時,插入深度宜為管外徑的1.1~1.8 2.4.4 硬塑料管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敷設時,應按設計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明配硬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易受機械損傷的地方,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距樓板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500mm 2.4.6 直埋於地下或樓板內的硬塑料管,在露出地麵易受機械損傷的一段,應采取保護措施。
2.4.7 塑料管直埋於現澆混凝土內,在澆搗混凝土時,應采取防止塑料管發生機械損傷的措施。
2.4.8 塑料管及其配件的敷設、安裝和煨彎製作,均應在原材料規定的允許環境溫度下進行,其溫度不宜低於 -15。
2.4.9 塑料管在磚砌牆體上剔槽敷設時,應采用強度等級不小於M1015mm 2.4.10 明配硬塑料管應排列整齊,固定點間距應均勻,管卡間最大距離應符合表2.4.10()150~ 500mm 表 2.4.10 硬塑料管管卡間最大距離(m)
設 方 式 |
內 徑 (mm) |
||
20 |
25 40 |
50 |
|
|
1.0 |
1.5 |
2.0 |
2.4.11 形式敷設半硬塑料管或波紋管宜減少彎曲,當直線段長度超過 15m 或直角彎超過三個時,應增設接線盒。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1 配線所采用的導線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 3.1.2 配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DE 3.1.3 導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3.1.3 .1 當設計無特殊規定時,導線的芯線應采用焊接、壓板壓接或套管連接。
3.1.3 .2 導線與設備、器具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10mm 2 (2) 2.5mm 2 (3) 2.5mm 2 3.1.3 .3 熔焊連接的焊縫,不應有凹陷、夾渣、斷股、裂縫及根部未焊合的缺陷;焊縫的外形尺寸應符合焊接工藝評定文件的規定,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藥和焊渣。
3.1.3 .4 錫焊連接的焊縫應飽滿,表麵光滑;焊劑應無腐蝕性,焊接後應清除殘餘焊劑。
3.1.3 .5 壓板或其他專用夾具,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緊固件應擰緊到位,防鬆裝置應齊全。
3.1.3 .6 套管連接器和壓模等應與導線線芯規格相匹配;壓接時,壓接深度、壓口數量和壓接長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有關規定。
3.1.3 .7 剖開導線絕緣層時,不應損傷芯線;芯線連接後,絕緣帶應包纏均勻緊密,其絕緣強度不應低於導線原絕緣層的絕緣強度;在接線端子的根部與導線絕緣層間的空隙處,應采用絕緣帶包纏嚴密。
3.1.3 .8 在配線的分支線連接處,幹線不應受到支線的橫向拉力。
3.1.4 瓷夾、瓷柱、瓷瓶、塑料護套線和槽板配線在穿過牆壁或隔牆時,應采用經過阻燃處理的保護管保護;當穿過樓板時應采用鋼管保護,其保護高度與樓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1.8m 3.1.5 入戶線在進牆的一段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1.6 在頂棚內由接線盒引向器具的絕緣導線,應采用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或金屬軟管等保護,導線不應有裸露部分。
3.1.7 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敷設處的環境溫度不應低於 -15。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8 3.1.9 當配線采用多相導線時,其相線的顏色應易於區分,相線與零線的顏色應不同,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導線,其顏色選擇應統一;保護地線(PE)表 3.1.8 明配線的水平和垂直允許偏差
線 種 類 |
(mm) |
|
平 |
直 |
|
|
5 |
5 |
|
10 |
5 |
|
5 |
5 |
|
5 |
5 |
3.1.10 配線工程施工後,應進行各回路的絕緣檢查,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應作好記錄。
3.1.11 配線工程施工後,保護地線(PE)3.2管內穿線
3.2.1 對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2.2 管內穿線宜在建築物抹灰、粉刷及地麵工程結束後進行;穿線前,應將電線保護管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幹淨。
3.2.3 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導線,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內,但下列幾種情況或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2.3 .1 電壓為 50V 3.2.3 .2 同一台設備的電機回路和無抗幹擾要求的控製回路。
3.2.3 .3 照明花燈的所有回路。
3.2.3 .4 同類照明的幾個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內,但管內導線總數不應多於 8 3.2.4 同一交流回路的導線應穿於同一鋼管內。
3.2.5 導線在管內不應有接頭和扭結,接頭應設在接線盒() 3.2.6 管內導線包括絕緣層在內的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管子內空截麵積的40% 3.2.7 導線穿入鋼管時,管口處應裝設護線套保護導線;在不進入接線盒() 3.2.8 當導線敷設於垂直管內時,應符合本規範第2.1.83.3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在雨、雪能落到導線上的室外場所,不宜采用瓷柱、瓷夾配線;室外配線的瓷瓶不宜倒裝。
3.3.2 當室外配線跨越人行道時,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6m 3.3.3 導線敷設應平直,無明顯鬆弛;導線在轉彎處,不應有急彎。
3.3.4 電氣線路相互交叉時,應將靠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導線穿入絕緣保護管內。保護管的長度不應小於 100mm 50mm 3.3.5 絕緣導線的綁紮線應有保護層;綁紮線的規格應與導線規格相匹配;綁紮時不得損傷絕緣導線的絕緣層。
3.3.6 瓷夾、瓷柱或瓷瓶安裝後應完好無損、表麵清潔、固定可靠。
3.3.7 導線在轉彎、分支和進入設備、器具處,應裝設瓷夾、瓷柱或瓷瓶等支持件固定,其與導線轉彎的中心點、分支點、設備和器具邊緣的距離宜為:瓷夾配線40~ 60mm 60~ 100mm 3.3.8 當工業廠房內采用裸導線時,配線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3.3.8 .1 裸導線距地麵高度不應小於 3.5m 2.5m3.3.8.2在屋架上敷設時,導線至起重機鋪麵板間的淨距不應小於 2.2m 3.3.8.3在搬運和裝配物件時能觸及導線的場所不得敷設裸導線。
3.3.8 .4 裸導線不得與起重機的滑觸線同支架敷設。
3.3.8 .5 裸導線與網狀遮欄的距離不應小於 100mm 50mm3.3.8.6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3.8表 3.3.8 裸導線之間及其與建築物表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l(m) |
(mm) |
l(m) |
(mm) |
l 2 |
50 |
4 l 6 |
150 |
2 l 4 |
100 |
l 6 |
200 |
3.3.9 導線沿室內牆麵或頂棚敷設時,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表3.3.9表 3.3.9 固定點之間的最大距離(mm)
|
芯 截 麵 (mm2) |
||||
1~4 |
6~10 |
16~25 |
35~70 |
95~120 |
|
|
600 |
800 |
— |
— |
— |
|
1500 |
2000 |
3000 |
— |
— |
|
2000 |
2500 |
3000 |
6000 |
6000 |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槽板配線宜敷設在幹燥場所;槽板內、外應平整光滑、無扭曲變形。木槽板應塗絕緣漆和防火塗料;塑料槽板應經阻燃處理,並有阻燃標記。
3.4.2 槽板應緊貼建築物、構築物的表麵敷設,且平直整齊;多條槽板並列敷設時,應無明顯縫隙。
3.4.3 槽板底板固定點間距離應小於 500mm 300mm50mm30mm 3.4.4 槽板敷設時,底板接口與蓋板接口應錯開,其錯開距離不應小於 20mm 3.4.5 槽板的蓋板在直線段上和9045 3.4.6 敷設於木槽板內的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於500V 3.4.7 導線在槽板內不應設有接頭,接頭應置於接線盒或器具內;蓋板不應擠傷導線的絕緣層。
3.4.8 槽板與各種器具的底座連接時,導線應留有餘量,底座應壓住槽板端部。
3.5 線 槽 配 線
3.5.1 線槽應平整、無扭曲變形,內壁應光滑、無毛刺。
3.5.2 金屬線槽應經防腐處理。
3.5.3 塑料線槽必須經阻燃處理,外壁應有間距不大於 1m 3.5.4 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5.4 .1 線槽應敷設在幹燥和不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
3.5.4 .2 線槽的連接應連續無間斷;每節線槽的固定點不應少於兩個;在轉角、分支處和端部均應有固定點,並應緊貼牆麵固定。
3.5.4 .3 線槽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
3.5.4 .4 固定或連接線槽的螺釘或其他緊固件,緊固後其端部應與線槽內表麵光滑相接。
3.5.4 .5 線槽的出線口應位置正確、光滑、無毛刺。
3.5.4 .6 線槽敷設應平直整齊;水平或垂直允許偏差為其長度的 2 20mm 3.5.5 線槽內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3.5.5 .1 導線的規格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總截麵積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60% 3.5.5 .2 在可拆卸蓋板的線槽內,包括絕緣層在內的導線接頭處所有導線截麵積之和,不應大於線槽截麵積的 75% 3.5.6 金屬線槽應可靠接地或接零,但不應作為設備的接地導體。
3.6 鋼 索 配 線
3.6.1 在潮濕、有腐蝕性介質及易積貯纖維灰塵的場所,應采用帶塑料護套的鋼索。
3.6.2 配線時宜采用鍍鋅鋼索,不應采用含油芯的鋼索。
3.6.3 鋼索的單根鋼絲直徑應小於 0.5mm 3.6.4 鋼索的終端拉環應牢固可靠,並應承受鋼索在全部負載下的拉力。
3.6.5 鋼索與終端拉環應采用心形環連接;固定用的線卡不應少於2 3.6.6 當鋼索長度為 50m 50m 3.6.7 鋼索中間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 12m 20mm 3.6.8 在鋼索上敷設導線及安裝燈具後,鋼索的弛度不宜大於 100mm 3.6.9 鋼索應可靠接地。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應符合表3.6.10表 3.6.10 鋼索配線的零件間和線間距離(mm)
線 類 別 |
|
|
|
管 |
1500 |
200 |
— |
|
1000 |
150 |
— |
|
200 |
100 |
— |
|
1500 |
100 |
35 |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不應直接敷設在抹灰層、吊頂、護牆板、灰幔角落內。室外受陽光直射的場所,不應明配塑料護套線。
3.7.2 塑料護套線與接地導體或不發熱管道等的緊貼交叉處,應加套絕緣保護管;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場所的塑料護套線,應增設鋼管保護。
3.7.3 塑料護套線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其外徑的3 3.7.4 塑料護套線進入接線盒()() 3.7.5 沿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明配的塑料護套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7.5 .1 應平直,並不應鬆弛、扭絞和曲折。
3.7.5 .2 應采用線卡固定,固定點間距應均勻,其距離宜為 150~ 200mm 3.7.5 .3 在終端、轉彎和進入盒 ( ) ( ) 50~ 100mm 3.7.5 .4 接頭應設在盒 ( ) ( ) ( )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護層的絕緣導線在空心樓板板孔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7.6 .1 導線穿入前,應將板孔內積水、雜物清除幹淨。
3.7.6 .2 導線穿入時,不應損傷導線的護套層,並便於更換導線。
3.7.6 .3 導線接頭應設在盒 ( )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4.0.1 .1 各種規定的距離。
4.0.1 .2 各種支持件的固定。
4.0.1 .3 配管的彎曲半徑,盒 ( ) 4.0.1 .4 明配線路的允許偏差值。
4.0.1 .5 導線的連接和絕緣電阻。
4.0.1 .6 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或接零。
4.0.1 .7 黑色金屬附件防腐情況。
4.0.1 .8 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溝、槽的修補情況。
4.0.2 工程在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4.0.2 .1 竣工圖。
4.0.2 .2 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
4.0.2 .3 安裝技術記錄 ( ) 4.0.2 .4 各種試驗記錄。
4.0.2 .5 主要器材、設備的合格證。
A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
A.0.1 配線工程施工中,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應符合表A.0.1表 A.0.1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mm)
|
|
|
|
||
汽 管 |
|
|
1000 |
1000 |
1500 |
|
500 |
500 |
1500 |
||
300
|
300 |
1500 |
|||
|
|
300 |
300 |
1500 |
|
200
|
200 |
1500 |
|||
100
|
100 |
1500 |
|||
100
|
200 |
1500 |
|||
50
|
100 |
1500 |
注:①對蒸汽管道,當在管外包隔熱層後,上下平行距離可減至 200mm 。
②暖氣管、熱水管應設隔熱層。
③對裸導線,應在裸導線處加裝保護網。
B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B.0.1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應符合表 B.0.1 表 B.0.1 不同敷設方式導線線芯的最小截麵
設 方 式 |
(mm2) |
||||
|
線 |
線 |
|||
|
— |
2.5 |
4.0 |
||
L (m) |
L 2 |
1.0
|
2.5 |
||
|
— |
1.5 |
2.5 |
||
2 L 6 |
— |
2.5 |
4.0 |
||
6 L 12 |
— |
2.5 |
6.0 |
||
1.0
|
1.0 |
2.5 |
|||
—
|
1.0 |
2.5 |
|||
—
|
1.0 |
2.5 |
C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C.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C.0.1 表 C.0.1 室外絕緣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m) |
|
|
|
2500 |
|
300 |
|
|
800 |
|
|
750 |
|
( ) |
50 |
D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D.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D.0.1 表 D.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之間的最小距離
(m) |
(mm) |
|
|
|
|
1.5 |
35 |
100 |
1.5~3.0 |
50 |
100 |
3.0~6.0 |
70 |
100 |
6.0 |
100 |
150 |
E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E.0.1 配線工程施工中,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 E.0.1 表 E.0.1 室內、室外絕緣導線與地麵之間的最小距離
設 方 式 |
(m) |
|
平 敷 設 |
內 |
2.5 |
外 |
2.7 |
|
直 敷 設 |
內 |
1.8 |
外 |
2.7 |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付惠英 馬長瀛
1kV
GB 50258 96
1 總 則
1.0.1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本條文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且要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並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器材,以防止性能改變、質量惡劣及丟失,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產品,不得使用和安裝。
1.0.5 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本條文對器材的驗收檢查項目作了具體的規定。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製訂本條文。本條文明確規定了配線工程施工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條件,以避免配線工程和建築工程之間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
1.0.8 配線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對建築物、構築物留洞鑿孔、剔溝刨槽,為確保整個建築安裝工程的質量,要對配線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表麵損壞部分進行修補,才可交工。
1.0.9 電氣線路穿過建築物、構築物的沉降縫和伸縮縫時,當建築物、構築物不均勻沉降或伸縮變形,線路會受到剪切和扭拉,故需采用補償裝置。
1.0.10 1.0.11導線的允許載流量或額定載流量是按氣溫為 65規定的,導線絕緣層的破壞和老化時間長短,受環境溫度影響較大。鍋爐、冶金工業窯爐及其煙道等發熱表麵,其溫度一般均在 65以上,故不要沿其表麵敷設導線,以確保配線工程安全運行和使用壽命。
1.0.12 為防止鏽蝕,延長使用年限,便於維修,作此規定。
1.0.13 為保證安全,規定配線工程中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接地或接零良好。
2 配 管
2.1 一 般 規 定
2.1.1 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為防止導電的灰塵和水汽進入管、盒() 2.1.2 暗配的電線保護管建議沿最近的路線敷設,主要是為力求管線最短,節約費用,降低成本;且為保證暗配管敷設後不露出抹灰層,防止因鏽蝕造成抹灰麵脫落,影響整個工程質量,因此要求管子的保護厚度不小於 15mm 2.1.3 規定管口高度,是避免積水或雜物從地麵進入管內,降低絕緣強度;多根管子的管口排列整齊不僅表麵美觀,而且易辨認管子的去向,便於維修。
2.1.4 采取保護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基礎下沉或設備運轉時的振動,影響線路的正常運行。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1 TN—S係統
2.1.5 為了防止滲漏、穿線方便及穿線時不損壞導線絕緣,並便於維修等,製訂本條文。
2.1.6 電線保護管彎曲半徑規定的數值是經驗數據,彎曲半徑越小,穿線時導線受拉力越大,絕緣層被管壁磨損越嚴重,故本條文對彎曲半徑作了規定。
2.1.7 本條是為便於穿線、維修、防止導線受損傷所作出的規定。
2.1.8 由於垂直敷設線路的管內導線,在盒() <!--[if gte vml 1]> <!--[endif]-->
圖 2.1.10 -2 TN—C—S係統
2.1.9 本條是為保證外觀質量和整個建築物協調一致而作的規定。
2.1.10 由於TNSTNCS(PE)PE結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TC64(3643)TNSTNCS(1)TNS(2)TNCS2.2鋼管敷設
2.2.1 對薄壁和厚壁鋼管敷設的場所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果選用不當,易縮短使用年限或造成浪費。
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的外層為鍍鋅鋼帶,中間層為冷軋鋼帶,內層為耐水電工紙,重迭卷擰成螺旋狀,外壁自成絲扣。
2.2.2 對防腐提出了明確要求,目的是為了延長鋼管使用壽命,同時,防止管內鏽蝕嚴重,影響導線更換,埋入混凝土內的鋼管外壁,因不易鏽蝕,可不塗防腐漆,這樣更有利於兩者結合。
2.2.3 本條文是為方便穿線,防止穿管時導線絕緣層被損壞,以至破壞芯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2.4 對鋼管的連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2.2.5 鋼管與盒() 2.2.6 鋼管接地連接時,需遵照本條文執行。
2.2.7 燈具、開關、插座、吊扇、壁扇等電器處,為了方便接線及檢修,故要設置接線盒。
2.2.8 管端和彎頭兩側需有管卡固定鋼管,否則穿線時易造成鋼管移位和穿線困難;電氣設備和接線盒邊緣應有管卡,不能用器具設備和盒()()2.3金屬軟管敷設
2.3.1 金屬軟管又稱撓性金屬管,通常用於設備本體的電氣配線,在配線工程中用於剛性保護管和設備器具間連接的過渡管段,或為了檢修和特種場合下,器具、設備需小範圍變動工作位置時,采用部分金屬軟管作電線保護管;鑒於軟管不易更換導線,所以規定了長度數值,且指明了適用範圍。
2.3.2 由於金屬軟管的構造特點,限製了使用場所,若直埋地下或在混凝土內敷設,均有可能滲進水或水泥漿,致使無法穿線或導線穿入後絕緣性能下降。專用的防液型金屬軟管,外覆的護層是由塑料構成,也不宜直埋地下或搗入混凝土中,原因是外覆層易被劃破,而失去防液功能。
2.3.3 本條是為確保連接可靠、密封良好所作的規定。
2.3.4 本條文是敷設、固定金屬軟管的技術規定,且與美國國家電氣法規NEC 2.3.5 因金屬軟管的材質和構造及檢修時需要拆卸等原因,故不得用作接地導體。
2.4 塑料管敷設
2.4.1 本節所指塑料管是剛性PVC 2.4.2 因塑料管在高溫下機械強度下降,老化加速,且蠕變量大,故應加以限製,高溫場所是指環境溫度在 40以上的場所。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是指經常發生機械衝擊、碰撞、摩擦等場所。
2.4.3 管與管、管與器件連接的接口應牢固密封,操作時要嚴格按本條文的規定執行。原規範采用內徑表示,因電線保護管是有縫鋼管,其內徑不規則,現工程中統一用外徑表示。
2.4.4 塑料管的熱膨脹係數與建築物的熱膨脹係數或熱變形量相差較大,為防止因溫度變化硬塑料管伸縮時,造成連接處脫開,管子彎曲,影響工程質量和美觀,故規定裝設溫度補償裝置。
2.4.5 塑料管在穿過樓板時易受機械損傷,為防止損壞管線,發生事故,作此規定。
2.4.6 在需耐酸、堿腐蝕的場所,塑料管常用作電氣動力配線的保護管,露出地坪或樓板的一段,易受到意外衝撞,故需加以保護。具體措施可以加套重型塑料管;也可用加套鋼管,並內外塗多層耐酸或耐堿的防腐漆;或者用其他有效防護措施,以確保用電可靠,運行安全。
2.4.7 由於現場澆搗混凝土時,需用各種澆搗工具和機械插入混凝土中攪動震蕩,易發生塑料管折斷碎裂,使水泥漿流入管內,將管子堵塞而不能穿線,所以必須采取措施。具體辦法可以定位避讓,或增加塑料管與鋼筋間的固定點。
2.4.8 因塑料製品隨著環境溫度下降,強度減弱、脆性增大,故施工安裝時應在塑料管允許使用的最低溫限內進行操作,否則會引起大量的材料損耗。
2.4.9 這樣做是常規的保護措施,目的是防止在牆麵上釘入圓釘等物件時,損壞牆內配管。
2.4.10 排列整齊可達到工程美觀,也有利於檢修,其材質強度比厚壁鋼管小,所以固定點距離比厚壁鋼管規定的小。管卡間距與國際標準靠攏。
2.4.11 本條文的規定是為了便於穿線。
3 配 線
3.1 一 般 規 定
3.1.2 由於配線工程施工設計圖基本是平麵示意圖,很少用三麵圖標明具體位置,這樣給施工安裝有較多的靈活處理的機會,但施工安裝時必須考慮到線路使用安全,檢修及更換方便,並節省費用。
3.1.3 導線連接要牢固,導電良好,操作時應按條文中規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3.1.4 為使明配線路在易受意外機械損傷的場所,具有良好的保護,不致發生中斷運行的現象而製訂本條文。
3.1.5 本條是為防止雨水沿導線進入室內,導致配電箱、盤受潮而引發故障的技術措施。
3.1.6 為防止觸電和火災等事故發生,製定本條文。
3.1.7 規定塑料絕緣導線和塑料槽板的最低敷設溫度,可防止由於溫度過低,使塑料發脆造成斷裂,影響工程質量。
3.1.8 本條文是外觀裝飾的需要和便於敷設及維修的要求。
3.1.10 配線工程結束後,應測量導線的絕緣電阻值,並作記錄,以作為交工驗收的依據。
3.1.11 保護線(PE)3.2管內穿線
3.2.1 為提高管內配線的可靠性,防止因穿線而磨損絕緣,故規定低壓線路穿管均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 3.2.2 本條規定有利於管內清潔、幹燥,並便於維修和更換導線。
3.2.3 本條文是防止短路故障發生和抗幹擾的技術性規定。
3.2.4 本條文是保持三相平衡,減少磁滯損耗的技術性規定。
3.2.5 導線接頭若設置在管內時,既造成穿線難度大,且線路發生故障時,不利於檢查和修理。
3.2.6 本條是為方便穿線、核算導線允許載流量而製訂的技術性規定。
3.2.7 為避免鋼管的鋒利管口磨損導線絕緣層,防止雜物進入管內,作此規定。
3.2.8 本條文是保證安全,便於檢修的技術性規定。
3.3 瓷夾、瓷柱、瓷瓶配線
3.3.1 因雨雪堆積在瓷夾、瓷柱表麵,使導線絕緣降低而產生漏電現象;瓷瓶倒裝會使瓷瓶積水,影響導線的絕緣。為確保用電安全,故作此建議性的規定。
3.3.2 不同道路對通過車輛的高度有一定的限製,導線跨越道路時,其高限不要低於規定值。
3.3.3 本條文是導線敷設的外觀質量要求。
3.3.4 交叉線路的導線交叉外,因導線間振動易發生摩擦,使絕緣層破損,故需加套絕緣管以保護絕緣層。
3.3.5 綁紮線規格要與被綁紮線規格相匹配,否則不易紮緊綁牢。過細的紮線,綁緊時要損傷導線的絕緣層。
3.3.6 本條文是對支持件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3.7 為了固定導線,且保證線路敷設平整、分支接頭處不受拉力,作此技術規定。
3.3.8 因裸導線易危及人身安全,現已較少采用,但其成本低,現仍有采用的情況,為確保安全運行,本條文對裸導線敷設作了具體的規定。
3.3.9 本條文表格中的數據是經驗數據,按本規定執行,可保證安全用電。
3.4 槽 板 配 線
3.4.1 本條是對槽板敷設場所的說明,也是對各類槽板外觀質量的基本要求。
3.4.2 本條是槽板敷設時需達到的工藝要求。
3.4.3 本條文對槽板固定點間距作了具體的規定。其數值經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3.4.4 本條是裝飾的基本要求。
3.4.5 為保證連接嚴密、裝飾美觀,對連接方法所作的規定。
3.4.6 為絕緣可靠,減少故障或不使故障擴大,故作此規定。
3.4.7 為了防止導線接頭鬆脫,增大接觸電阻,使接頭處發熱,引起火災事故,槽板內接頭不便於今後檢查和維修,所以規定在槽板內不要有導線接頭。
3.4.8 本條是為裝飾、固定和檢修槽板的需要而製定。
3.5 線 槽 配 線
3.5.1 本條是對線槽的外觀質量要求。
3.5.2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腐要求。
3.5.3 本條是對線槽的防火要求。
3.5.4 本條文提出的具體要求是為保證線槽安裝的質量。
3.5.5 本條是為保證用電安全,便於維護檢修所作的技術性規定,且與美國NEC 3.5.6 為保證用電安全,防止發生事故,本條文要求線槽要可靠地接地。
3.6 鋼 索 配 線
3.6.1 為防止鋼索鏽蝕,影響安全運行,作此規定。
3.6.2 含油芯的鋼索易積貯灰塵而鏽蝕,建議采用鍍鋅鋼索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防止鏽蝕。
3.6.3 製訂本條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鋼索的強度,確保安全。
3.6.4 為防止終端拉環被拉脫,造成重大事故,製訂本條文。
3.6.5 確保鋼索連接可靠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6.6 鋼索的弛度大小影響鋼索所受的張力,鋼索的弛度是靠花籃螺栓來調整的,為確保鋼索在允許安全的強度下正常工作,並使鋼索終端固定牢固,作此規定。
3.6.7 為保證鋼索張力不大於鋼索允許應力,提出了固定點的間距要求。固定吊鉤上的深度及防跳裝置的規定,是為防止鋼索受外界幹擾的影響發生跳脫現象,造成鋼索張力加大,導致鋼索拉斷。
3.6.8 由於鋼索的弛度影響到配線的質量,故提出此要求。
3.6.9 為防止由於配線而造成鋼索漏電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6.10 為確保鋼索配線固定牢固,製訂本條文。
3.7 塑料護套線敷設
3.7.1 塑料護套線在室外明敷時,受陽光直射,易老化而降低使用壽命,且易誘發漏電事故。塑料護套線直接埋入抹灰層敷設時,由於用戶向牆上釘釘子等,使導線形成短路或觸電事故,故禁止采用此種敷設方法。
3.7.2 本條是保護導線不受意外損傷的技術措施。
3.7.3 規定彎曲半徑最小值,可防止護套層開裂,並可使敷設時易使導線平直。
3.7.4 塑料護套引入盒內不僅可在入口處保護芯線,而且裝飾上更美觀。
3.7.5 為了固定牢固、連接可靠、裝飾美觀而作的基本技術要求。
3.7.6 塑料護套線或加套塑料層的絕緣導線穿於空心樓板內作暗配敷設,可給建築物增添美觀,但在穿入時,不能損傷護套層,並必須給更換導線創造方便條件。為確保工程質量,要按本條文的規定進行施工。
4 工程交接驗收
4.0.1 配線工程施工結束後,要按本條文的規定認真地進行檢查,以確保工程質量。
4.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按本條文的規定內容提交資料和文件,並根據提交的記錄,檢查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質量,促進技術進步,確保安全運行,製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中電氣照明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電氣照明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當修改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
1.0.4 采用的設備、器材及其運輸和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5 設備及器材到達施工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0.5 .1 技術文件應齊全。
1.0.5 .2 型號、規格及外觀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規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國家現行的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7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0.7 .1 對燈具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應拆除;
1.0.7 .2 頂棚、牆麵等抹灰工作應完成,地麵清理工作應結束。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結束後,對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局部破損部分,應修補完整。
1.0.9 當在磚石結構中安裝電氣照明裝置時,應采用預埋吊鉤、螺栓、螺釘、膨脹螺栓、尼龍塞或塑料塞固定;嚴禁使用木楔。當設計無規定時,上述固定件的承載能力應與電氣照明裝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險性較大及特殊危險場所,當燈具距地麵高度小於 2.4m 36V 1.0.11 安裝在絕緣台上的電氣照明裝置,其導線的端頭絕緣部分應伸出絕緣台的表麵。
1.0.12 電氣照明裝置的接線應牢固,電氣接觸應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開關、插座等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有明顯標誌的專用接地螺釘。
1.0.13 電氣照明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燈 具
2.0.1 燈具及其配件應齊全,並應無機械損傷、變形、油漆剝落和燈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據燈具的安裝場所及用途,引向每個燈具的導線線芯最小截麵應符合表2.0.2 2.0.3 燈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當燈具表麵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表 2.0.2 導線線芯最小截麵
|
(mm2) |
|||
|
線 |
線 |
||
頭 線 |
|
0.4 |
0.5 |
2.5 |
|
0.5 |
0.8 |
2.5 |
|
外 |
1.0 |
1.0 |
2.5 |
|
|
活 用 |
0.4 |
— |
— |
產 用 |
1.0 |
— |
— |
2.0.4 在變電所內,高壓、低壓配電設備及母線的正上方,不應安裝燈具。
2.0.5 室外安裝的燈具,距地麵的高度不宜小於 3m 2.5m
2.0.6 螺口燈頭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 .1 相線應接在中心觸頭的端子上,零線應接在螺紋的端子上。
2.0.6 .2 燈頭的絕緣外殼不應有破損和漏電。
2.0.6 .3 對帶開關的燈頭,開關手柄不應有裸露的金屬部分。
2.0.7 對裝有白熾燈泡的吸頂燈具,燈泡不應緊貼燈罩;當燈泡與絕緣台之間的距離小於 5mm
2.0.8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 .1 采用鋼管作燈具的吊杆時,鋼管內徑不應小於 10mm 1.5mm
2.0.8 .2 吊鏈燈具的燈線不應受拉力,燈線應與吊鏈編叉在一起。
2.0.8 .3 軟線吊燈的軟線兩端應作保護扣;兩端芯線應搪錫。
2.0.8 .4 同一室內或場所成排安裝的燈具,其中心線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8 .5 日光燈和高壓汞燈及其附件應配套使用,安裝位置應便於檢查和維修。
2.0.8 .6 燈具固定應牢固可靠。每個燈具固定用的螺釘或螺栓不應少於 2 75mm 1
2.0.9 公共場所用的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應有明顯的標誌。無專人管理的公共場所照明宜裝設自動節能開關。
2.0.10 每套路燈應在相線上裝設熔斷器。由架空線引入路燈的導線,在燈具入口處應做防水彎。
2.0.11 36V
2.0.11 .1 電源側應有短路保護,其熔絲的額定電流不應大於變壓器的額定電流。
2.0.11 .2 外殼、鐵芯和低壓側的任意一端或中性點,均應接地或接零。
2.0.12 固定在移動結構上的燈具,其導線宜敷設在移動構架的內側;在移動構架活動時,導線不應受拉力和磨損。
2.0.13 當吊燈燈具重量大於 3kg 1kg
2.0.14 投光燈的底座及支架應固定牢固,樞軸應沿需要的光軸方向擰緊固定。
2.0.15 金屬鹵化物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5 .1 燈具安裝高度宜大於 5m
2.0.15 .2 燈管必須與觸發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 .3 落地安裝的反光照明燈具,應采取保護措施。
2.0.16 嵌入頂棚內的裝飾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6 .1 燈具應固定在專設的框架上,導線不應貼近燈具外殼,且在燈盒內應留有餘量,燈具的邊框應緊貼在頂棚麵上。
2.0.16 .2 矩形燈具的邊框宜與頂棚麵的裝飾直線平行,其偏差不應大於 5mm
2.0.16 .3 日光燈管組合的開啟式燈具,燈管排列應整齊,其金屬或塑料的間隔片不應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燈的吊鉤,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燈具吊掛銷、鉤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6mm 1.25
2.0.18 安裝在重要場所的大型燈具的玻璃罩,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後向下濺落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9 .1 燈管應完好,無破裂。
2.0.19 .2 燈管應采用專用的絕緣支架固定,且必須牢固可靠。專用支架可采用玻璃管製成。固定後的燈管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最小距離不宜小於 20mm
2.0.19 .3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所供燈管長度不應超過允許負載長度。
2.0.19 .4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安裝位置宜隱蔽,且方便檢修,但不宜裝在吊平頂內,並不宜被非檢修人員觸及。明裝時,其高度不宜小於 3m 3m
2.0.19 .5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和燈管間的連接線,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15kV
2.0.19 .6 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與建築物、構築物表麵的距離不應小於 20mm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0 .1 固定燈座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燈具法蘭底座上的固定孔數,且螺栓直徑應與孔徑匹配。
2.0.20 .2 在混凝土結構中,預埋件應與主筋焊接。
2.0.20 .3 固定無影燈底座的螺栓應采用雙螺母鎖緊。
2.0.21 手術台無影燈導線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1 燈泡應間隔地接在兩條專用的回路上。
2.0.21 .2 開關至燈具的導線應使用額定電壓不低於 500V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的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1.1 .1 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3m 1.8m
3.1.1 .2 車間及試驗室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麵不宜小於 0.3m 0.15m5mm1mm
3.1.1 .3 落地插座應具有牢固可靠的保護蓋板。
3.1.2 插座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1.2 .1 單相兩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或上孔與相線相接,左孔或下孔與零線相接;單相三孔插座,麵對插座的右孔與相線相接,左孔與零線相接。
3.1.2 .2 單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線或接零線均應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應與零線端子直接連接。
3.1.2 .3 當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的插座安裝在同一場所時,應有明顯的區別,且必須選擇不同結構、不同規格和不能互換的插座;其配套的插頭,應按交流、直流或不同電壓等級區別使用。
3.1.2 .4 同一場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線的相位必須一致。
3.1.3 暗裝的插座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1.4 在潮濕場所,應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濺插座。
3.2 開 關
3.2.1 安裝在同一建築物、構築物內的開關,宜采用同一係列的產品,開關的通斷位置應一致,且操作靈活、接觸可靠。
3.2.2 開關安裝的位置應便於操作,開關邊緣距門框的距離宜為0.15~ 0.2m 1.3m2~ 3m
3.2.3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開關距地麵高度應一致,高度差不應大於 1mm 5mm20mm
3.2.4 相線應經開關控製;民用住宅嚴禁裝設床頭開關。
3.2.5 暗裝的開關應采用專用盒;專用盒的四周不應有空隙,且蓋板應端正,並緊貼牆麵。
3.3 吊 扇
3.3.1 吊扇掛鉤應安裝牢固,吊扇掛鉤的直徑不應小於吊扇懸掛銷釘的直徑,且不得小於 8mm
3.3.2 吊扇懸掛銷釘應裝設防振橡膠墊;銷釘的防鬆裝置應齊全、可靠。
3.3.3 吊扇扇葉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2.5m
3.3.4 吊扇組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3.3.4 .1 嚴禁改變扇葉角度。
3.3.4 .2 扇葉的固定螺釘應裝設防鬆裝置。
3.3.4 .3 吊杆之間、吊杆與電機之間的螺紋連接,其齧合長度每端不得小於 20mm
3.3.5 吊扇應接線正確,運轉時扇葉不應有明顯顫動。
3.4 壁 扇
3.4.1 壁扇底座可采用尼龍塞或膨脹螺栓固定;尼龍塞或膨脹螺栓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個,且直徑不應小於 8mm
3.4.2 壁扇的安裝,其下側邊緣距地麵高度不宜小於 1.8m 2mm
3.4.3 壁扇防護罩應扣緊,固定可靠,運轉時扇葉和防護罩均不應有明顯的顫動和異常聲響。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照明配電箱()
4.0.2 照明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麵板線孔應光滑無毛刺,金屬麵板應裝設絕緣保護套。
4.0.4 照明配電箱()3mm()
4.0.5 照明配電箱底邊距地麵高度宜為 1.5m 1.8m
4.0.6 照明配電箱()(PE)
4.0.7 照明配電箱()
4.0.8 照明配電箱()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5.0.1 .1 並列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關、插座及照明配電箱 ( )
5.0.1 .2 暗裝開關、插座的麵板,盒 ( )
5.0.1 .3 大型燈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鬆、防振措施。
5.0.1 .4 照明配電箱 ( )
5.0.1 .5 回路絕緣電阻測試和燈具試亮及燈具控製性能。
5.0.1 .6 接地或接零。
5.0.2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和文件:
5.0.2 .1 竣工圖。
5.0.2 .2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5.0.2 .3 產品的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5.0.2 .4 安裝技術記錄。
5.0.2 .5 試驗記錄。包括燈具程序控製記錄和大型、重型燈具的固定及懸吊裝置的過載試驗記錄。
上海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杭州市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公司
沈雲璋 胡佐臣 程學麗
徐達玲 梁之任 馬長瀛
GB 50259 96
1 總 則
1.0.1 明確了本規範的製訂目的。
1.0.2 明確了本規範的適用範圍。對有特殊要求的場所,還要執行其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條文中“已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指:設計是由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批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並有會簽、審批手續;在施工中,由於現場實際情況的變化,無論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修改設計,均要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以保證設計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且要有設計變更通知。
1.0.4 妥善運輸、保管電氣照明裝置的設備和器材,以防止其性能改變、質量變劣,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
1.0.5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做好檢驗工作,為順利施工提供條件。
1.0.6 為保證施工安全,製訂本條文。
1.0.7 為了加強管理,提高質量,避免損失,協調建築與電氣照明裝置安裝的關係,做到文明施工,製訂本條文。
1.0.8 電氣照明裝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對已建好的建築物、構築物造成破損,主要是鑿洞或盒()
1.0.9 為了確保電氣照明設備固定牢固、可靠,並延長使用壽命,製訂本條文。
1.0.10 燈具高度低於 2.4m
關於危險性場所的解釋如下:
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90%
(2) 40 以上;
(3)
(4)
特殊危險場所是指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場所:
(1) 100%
(2)
(3)
1.0.11 為防止漏電,確保使用安全,並延長使用年限,製定本條文。
1.0.12 在實際接線中,由於導線與設備接觸不良()
2 燈 具
2.0.1 燈具一般由玻璃、塑料、搪瓷、鋁合金等原材料製成,且零件較多,運輸保管中易破損或丟失,安裝前應認真檢查,防止安裝破損燈具,影響美觀和質量。
2.0.2 為了保證導線能承受一定的機械應力和可靠地安全運行,根據燈具的用途和不同的安裝場所,對導線線芯最小截麵作了規定。現工程中鋁線最小截麵已改為 2.5mm 20.4mm。
2.0.3 為防火所作的規定。
2.0.4 為確保維修安全,同時也不致影響整個用電單位的停電,作此規定。
2.0.5 室外燈具的安裝高度過低易發生意外撞擊而損壞,如行人手持肩扛的物件撞擊,車輛裝載貨物的撞擊等,故安裝時應嚴格遵守本條文的規定。
2.0.6 為防止觸電,特別是防止更換燈泡時觸電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7 白熾燈泡離絕緣台過近,絕緣台易受熱而烤焦、起火,故應在燈泡與絕緣台間設置隔熱阻燃製品,如石棉布等。
2.0.8 為了保證安裝的燈具機械性能牢固可靠,用電安全,檢修方便,本條文對一般燈具的安裝作了具體的規定。
2.0.9 本條文的規定主要是為方便確認,以利與常規燈具區別,且節約電能。
2.0.10 為了不使一套燈具的電氣故障影響整個照明係統,故每套路燈均需設置熔斷器。
2.0.11 為保證低壓變壓器安全可靠供電而作的基本技術規定。
2.0.12 移動構架上的局部照明燈具需隨著使用方向的變化而轉動,在使用時,為了能確保導線不受機械應力和磨損,故本條文對其線路的敷設提出了要求。
2.0.13 為防止燈具超重發生墜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2.0.14 本條是對光軸定向的投光燈所作的一般安裝技術要求。
2.0.15 金屬鹵化物燈包括鈉鉈銦燈、鏑燈等,金屬鹵化物燈點燃後,燈具表麵溫度高,光線較強,易刺傷人的眼睛,同時產品有特殊的要求,因而應結合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才能確保安全使用。
2.0.16 嵌入頂棚內的燈具除有照明作用外,還有裝飾功能,考慮到頂棚內通風差,不易散熱,故電源線不能貼近燈具的發熱表麵;同時為檢修方便,導線應留餘量,以便在拆卸時不必剪斷電源線;為保證裝飾效果,對外觀質量提出了技術要求。
2.0.17 為確保花燈固定可靠,不發生墜落,製訂本條文。
2.0.18 在實際使用中,由於燈泡溫度過高,玻璃罩常有破碎現象發生,為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需有切實的防止玻璃罩碎裂後向下濺落傷人的措施。
2.0.19 霓虹燈為高壓氣體放電裝飾用燈具,通常安裝在臨街商店的正麵,人行道的正上方,故特別應注意安裝牢固可靠,防止高電壓泄漏和氣體放電而使燈管破碎下落傷人;為方便維修,變壓器不宜裝在吊平頂內。
2.0.20 手術台無影燈的固定和防鬆措施是安裝的關鍵,從預埋到固定均要嚴格執行本條文規定,尤其是子母式的無影燈更應嚴格。
2.0.21 為保證手術台的照明、供電可靠,製訂本條文。
3 插座、開關、吊扇、壁扇
3.1 插 座
3.1.1 插座安裝高度的規定主要是為確保使用安全、方便。同一場所安裝高度一致的規定是為裝飾美觀的需要。
3.1.2 插座接線統一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用電安全。
3.1.3 為防止漏電和裝飾的需要而作的技術規定。
3.2 開 關
3.2.1 為了統一通、斷位置,便於判斷是否帶電而作的規定。
3.2.2 距離的規定與人體特征有關,如身高、手臂長度等相匹配,使操作方便。本條是經實踐驗證而認同的。
3.2.3 為了裝飾美觀,便於檢修所作出的規定。
3.2.4 本條是防止觸電、避免危及人身安全的技術性規定。
3.2.5 本條是防漏電和裝飾需要的技術規定。
3.3 吊 扇
3.3.1 本條主要從安全角度出發,吊扇掛鉤要能承受吊扇的重量和運轉時的扭力,故將吊扇掛鉤直徑改為不得小於 8mm
3.3.2 為防止運轉中發生振動,造成緊固件鬆動,發生各類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製訂本條文。
3.3.3 主要從安全角度考慮,在運轉時,避免人手碰到扇葉,避免發生事故。
3.3.4 3.3.5本條是為吊扇使用安全、發揮正常功能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3.4 壁 扇
3.4.1 本條是為壁扇可靠固定而作的技術性規定,通常在產品設計時已提出要求。
3.4.2 安裝高度是建議性的,主要是為避免幹擾人的活動。
3.4.3 本條是為運行安全所作的技術性規定。
4 照明配電箱 ( )
4.0.1 本條文是為防止誤操作、方便檢修、確保人身安全及保護設備的正常使用而製訂的。
4.0.2 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限製木製配電箱()()
4.0.3 導線引出麵板時與電器連接,為加強絕緣,故加套絕緣保護管。
4.0.4 本條是為箱內電器正常工作和裝飾美觀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5 本條是為便於操作和檢修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6 本條是為保證線路安全運行所作的規定。
4.0.7 本條是為便於更換熔芯,並防止更換時發生觸電現象而作的技術性規定。
4.0.8 本條是為便於使用和維修所作的規定。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為保證施工質量,交接驗收時,要按照本條文內容進行檢查。
5.0.2 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進行交接時,要根據本條文的規定提交記錄;並核對已竣工的工程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同時作為交工驗收時能否送電的重要技術依據,交工後存檔備查。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正麵詞采用“必須”;
反麵詞采用“嚴禁”。
(2)
正麵詞采用“應”;
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正麵詞采用“宜”或“可”;
反麵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反麵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