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違”管理製度(新工人培訓)
一、“三違”的定義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二、“三違”的確認
由安檢科根據界定標準對“三違”進行確認。
三、“三違”的管理
全礦所有人員都有權利和義務製止、舉報“三違”。“三違”人員應自覺到財務科交納誠信保證金,並將票據複印件交安檢科備案。
(一)一般“三違”
交納“三違”誠信保證金100元,從違章之日起半年內本人無任何違章行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安檢科核實,全額返還“三違”誠信保證金。
(二)嚴重“三違”
1.到礦培訓科安全學習班學習5天,接受教育;學習結束經考試合格後,由培訓科出具合格證明方可上崗(學習期間隻發生活費)。
2.交納“三違”誠信保證金200元。從違章之日起半年內無任何違章行為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安檢科核實,全額返還“三違”誠信保證金。
(三)不規範行為
對構不成“三違”的不規範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0元。
四、“三違”的考核
(一)按《新橋煤礦安全“星級單位”創建管理辦法》、《新橋煤礦安全“雙基”建設標準及考核辦法》、《新橋煤礦員工“協作夥伴”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對其本人或單位進行考核。
(二)礦查出的“三違”,由礦按照製度對區隊進行相應的考核,區隊不得再對“三違”人員進行任何經濟處罰。
(三)凡違反礦規定對“三違”人員加重處罰的,對該區隊在“雙基”考核中直接扣除10分。
(四)單位自報“三違”:對“三違”人員由區隊按照違章人員所在單位製度進行考核;對自報“三違”單位在月度“雙基”考核時進行加分獎勵。
五、其它
(一)凡間隔時間不足半年又重複出現“三違”的,已繳納的誠信保證金不再返還,需再繳納當次誠信保證金;合同到期時不足半年時間者,退回最後一次誠信保證金。
(二)凡不交納誠信保證金者,由安檢科出具證明,人勞科從本人工資中雙倍扣除,以後不再返還。
(三)凡違章情節嚴重者將給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凡違章情節超越本製度權限和觸犯法律者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對違章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到工會申請仲裁。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礦安〔2016〕2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新橋煤礦“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章嚴重“三違”界定
第一節專屬考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管理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條凡是發生工傷02manbetx.com 隱瞞不報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2條凡是發現幹部違章指揮或發現職工違章作業而不及時製止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3條凡是跟班隊長私自空崗、脫崗、提前升井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條凡是無措施或被下達停工通知書後而擅自開工生產的,根據情況對跟班隊長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按嚴重違章考核。
說明:現場作業不按照作業01manbetx 、措施執行的,如果是(通風、機電運輸、監控係統等)係統方麵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按嚴重違章考核,其它情況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5條凡是耙矸機、綜掘機照明燈不亮,一律停止使用,否則,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6條明火爆破,放糊炮、強行放炮的,有殘爆、拒爆不處理而強行安排生產或放炮距離不夠、不設警戒和約定放炮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7條凡是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或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人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8條凡是維修巷道多頭作業,後巷安全沒有保障,不堅持由外向裏原則施工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9條凡是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處理,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0條不堅持敲幫問頂或者敲幫問頂不徹底仍然存在活矸危石、不使用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跟班隊長在現場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1條人員沒有撤至安全區域開動耙矸機、掘進機或放炮;掘進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履帶以裏範圍(措施中規定看幫人員除外),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2條破壞通風設施造成通風係統紊亂或瓦斯超限的,故意中斷監控數據造成監控係統失靈的,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或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人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3條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岩(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4條施工過程中故意截短錨杆、錨索、棚腿長度的(報廢的除外),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15條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停電02manbetx.com 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6條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照常作業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17條出現循環風,而通風隊跟班隊長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對跟班隊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8條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機械式風表、光學瓦斯檢定儀超出校驗日期繼續使用的(對通風隊隊長和通風隊技術隊長、技術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9條區隊跟班的相關規定:
說明:區隊跟班人員必須是礦下文任命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的技術員(含)以上管理人員。
(一)區隊跟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且執行“二九一六製”的區隊早班跟班時間不準低於8小時,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二)各區隊跟班人員跟班期間必須做到和本班職工同上同下,具體要求是:
1.通風隊跟班人員交班後,必須等本班人員全部升井(放炮員爆破作業結束離開工作麵)後方可升井,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2.機電二隊、運輸隊跟班人員交班後,必須等本班各崗人員全部交接完畢後方可升井;探防隊跟班隊幹等本班人員全部升井後方可升井;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3.開掘區隊跟班人員交班後,必須等本班人員全部升井(一班有兩個跟班人員的,等所跟頭麵人員全部升井)後方可升井,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4.采煤區隊跟班人員交班後,必須等本班人員全部升井(一人跟兩個工作麵的,等所有工作麵人員全部升井;一班有兩個跟班人員的,等所跟工作麵人員全部升井)後方可升井,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5.因工作需要零星人員加班延點不能和跟班隊長一同升井的,當班跟班人員必須提前向調度室彙報,由值班調度員做好記錄。加班結束後及時向調度室彙報。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二節通用考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嚴重“三違”行為:
采掘專業
第20條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沒有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側沒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對責任單位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21條綜掘工作麵延伸膠帶機尾時,綜掘機拉機尾運行時,鋼絲繩繩道內及綜掘機兩側嚴禁站人,人員全部站在5米外,對鋼絲繩繩道內及綜掘機兩側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22條凡是操作綜掘機、電機車、(岩巷作業線)鏟車、鑿岩鑽車等設備的人員,必須坐在駕駛位置規範操作,否則,對相關操作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23條各單位在施工區域後巷及車場內補打錨杆、掛網等采取加固措施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否則,按嚴重“三違”對區隊進行考核。
第24條凡出現以下範圍內嚴重隱蔽工程02manbetx.com 的,對責任單位按嚴重違章考核。
1.錨杆、錨索截短使用的。
2.錨杆、錨索使用的錨固劑數量小於01manbetx 規定數量的。
3.錨杆、錨索孔深超出安裝深度100mm以上的。
4.采用錨固劑糊錨杆螺紋、故意砸壞錨杆螺紋、錨杆托盤後麵墊螺帽等手段造成錨杆扭矩達到要求的行為。
5.區隊不經過生產科允許私自截斷外露長度超規定的錨索(長度>400mm,且未進行補打的)。
6.煤巷使用錨杆機打設幫錨,造成錨杆角度嚴重不合格,人為將錨杆角度矯正合格的,岩巷打設錨杆角度不合格,人為搬彎錨杆頭進行糾正的。
7.巷道空幫深度超過規定,沒有按規定進行二次錨網的長度大於1600mm。
8.架棚支護巷道,未按要求進行對頂、幫進行錨網支護,就進行背幫、背頂作業的。
9.複噴前或驗收開漿皮處沒有按照01manbetx 要求打設骨架、鋼筋梯、錨索、鋼筋網等支護設施的,噴漿配比不足或攪拌不均勻的。
10.複噴前或驗收開漿皮處架棚巷道棚卡子扭矩力及其安裝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棚子裏側未噴實的。
11.水溝、沉澱池、基礎坑打設前未按要求打錨杆或錨杆扭矩不足的。
12.膠帶機、絞車等基礎澆築尺寸低於設計標準50mm以上的,或使用混凝土標號低於設計標準的。
13.其他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的嚴重隱蔽工程造假行為。
機電運輸專業
第25條帶非礦用手機或未經批準私自攜帶非防爆電子產品下井。
第26條車輛及設備運行期間扒、蹬、跳的(含礦車、人車、溜子、皮帶等)。
第27條不經過罐籠穿越井筒底部(檢修時采取安全措施除外)。
第28條副井提升時超載和超重運行的,對把鉤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29條停送電必須堅持“誰用電誰停電、誰送電誰解鎖”的原則,否則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30條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包括岩巷作業線和綜采工作麵設備列車移動);檢修電氣設備不掛牌、不設專人看護、不按規定停送電的,打開電氣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不驗電放電(檢修高壓電器設備時必須打放電線);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第31條將電氣設備保護裝置甩掉不用,強行送電。
第32條用銅絲、鐵絲或其它不易熔金屬代替保險絲。
第33條除電機車司機或電工外,其他人員無故操作大巷架線分區開關的。
第34條在處理架線、橫擋線絕緣子、吊線絕緣子或分區絕緣板或在架空線下從事裝卸材料、打水溝、檢修(安裝)照明、管路刷漆、隔爆水棚加水等施工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嚴格遵守停電、驗電、放電、打接地線、掛停電警示牌、專人看守等相關規定;如果兩個或多個單位同時進行架空線停電作業,所有單位都須嚴格按上述要求執行。施工結束後,提前施工結束的區隊由專人摘下停電牌,等最後一個區隊施工結束並派專人摘下停電牌後方可按程序送電;不按照以上程序作業者,相關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35條斜巷運輸闖紅燈或乘坐猴車時與他人嬉戲打鬧;擅自按、拉猴車急停裝置的。
第36條斜巷運輸超掛車輛,不使用正規的鏈環、插銷及保險繩。
第37條所有絞車運行期間,其繩道內有人員的(在硐室內人員除外),對責任人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38條斜巷用大平板運送支架、大型設備等重型車輛,未用帶有粗閉鎖螺絲插銷的,對把鉤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39條礦車裝罐後不打擋車器、不掛閉鎖鏈進行提升的,對把鉤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0條井口、井底提前把礦車推過前阻車器,對信號工、把鉤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1條平板車、花架車裝罐後不打阻車器,對把鉤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2條電機車前無照明、後無紅燈、刹車不可靠、無警笛運行,對司機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3條耙矸機未固定牢靠時就開啟導致耙矸機位移,對司機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4條耙矸機距離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仍生產的,對跟班隊幹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5條耙矸機未停電閉鎖就允許人員進入迎頭,對司機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6條膠帶運輸機機頭、刮板輸送機機頭或機尾無壓柱(或地錨)運行的(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除外),對司機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47條絞車運行時跨越鋼絲繩或司機離開操作崗位,信號工離開信號按鈕2米以外。
第48條斜巷停車沒有使用(包括臨時)阻車器阻車,信號工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49條斜巷運輸沒有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根據情況定責任人;凡是在人車未停穩、跟車工未吹哨前而開門下車的。
說明:嚴禁人車同行,大巷內要人讓車,即人站巷幫讓車先行(拉支架車除外);其它巷道內要車讓人,即車停下來人先行。
第50條未取得(設備安全)準運證、準運證丟失或被暫扣期間,擅自使用沒有準運證的設備,對使用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51條鑽場搬家、安裝、回撤或起吊大件過皮帶時,皮帶必須停止運轉,並要有礦下文的班長在場指揮,否則,班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52條鑽場處沒有專用皮帶過橋不許施工,否則,對探防隊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53條不經允許私自拆除安全保護裝置、甩掉和短接安全保護裝置的。
通防專業
第54條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
第55條盜竊、損壞通風、防塵、監測設備設施。
第56條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或停風後不及時組織撤人的,跟班隊長、班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57條同時打開兩道正向風門。
第58條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情況下繼續作業。
第59條井下未經批準使用電氣焊。
第60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有煙火及用火爐取暖對責任單位或負責人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61條微風地點不能立即處理,又沒有彙報值班礦領導的,對通風隊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62條采區回采結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永久密閉的(45天內),對通風隊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63條排放瓦斯一風吹的。
第64條無計劃停風或不按措施恢複通風的對電工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65條擅自改變、停用或拆除監測監控設備、使用遙控器對監測監控設備進行操作的。
第66條在煤巷施工鑽場、泵窩、絞車窩等掘進作業時,以及在回風巷鑽場內打鑽、注漿作業期間,必須在頂板位置懸掛瓦斯便攜儀,否則,對現場負責人按照嚴重“三違”考核。
第67條因人為原因引起的監控設備誤報警,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68條凡是發現井下使用不完好、有損壞的光瓦,一律視為假檢,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69條凡發現瓦斯異常而沒有記錄和彙報的,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70條對旋風機雙級運行期間,私自改成單級運行的,對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71條監測設備故障處理期間,各使用單位未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人工監測的,對使用單位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72條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沒有及時發現或彙報處理的瓦檢員。
第73條超過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的。
第74條擅自進入釘有柵欄或掛有危險警告牌的區域內。
第75條凡沒有審批措施的電氣焊設備入井的,對運輸隊井口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76條電氣焊作業期間,責任區隊隊長或支部書記沒有在現場跟班的,對隊長和支部書記按照嚴重三違進行考核。
第77條凡出現風筒出口至迎麵牆距離超過規程措施規定的,對當班跟班隊長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78條在瓦斯大於0.5%或瓦斯異常區域使用角向氣砂輪機的,按嚴重三違考核。
爆破專業
第79條放炮警戒距離不夠的,對警戒人員和當班班長按違章考核;有殘爆、拒爆不處理而強行安排生產,對放炮員、區隊管理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80條爆破工不做引藥、不做腳線與母線的連接、不爆破,其他人代替爆破工做引藥、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爆破,爆破工不是最後離開爆破地點。
第81條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或沒有設置爆破警戒人員的;不按規定使用驗炮牌驗炮者,對班長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82條發爆器與電雷管、起爆藥卷混放在一起。
第83條邊打眼邊裝藥;放炮時闖警戒線;由放炮員、警戒員約定放炮;放炮時不吹哨發出警示信號就放炮的。
第84條火藥庫庫管員將不同廠家的雷管、火藥混合發放。放炮員將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混合使用。
第85條火藥運送期間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有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否則押運員,電機車司機、信號工均按嚴重“違章”考核;非火藥押運人員乘坐運輸火藥車輛的,對運輸隊跟車工和乘坐人同時考核(空車返回時除外)。
第86條工作麵放炮時,底板眼或者抬底眼不使用彩色阻燃膠帶,所有炮眼不使用炮頭牌。
第87條一名警戒人員同時警戒兩個通路,警戒人員不堅守崗位(距離警戒線超過5米),有其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班長不親自安排警戒或不親自發出爆破命令。
第88條不符合裝藥條件強行裝藥者,爆破工及施工區隊班組長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89條裝藥前未按規定對炮眼進行瓦斯濃度檢測的,對裝藥人員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90條爆破工不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爆破,對爆破工和施工區隊班組長都按嚴重“三違”考核。
第91條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三人換牌”製度,放炮後不到21分鍾時間就進入爆破警戒線以內者(爆破工、瓦斯檢查工、班組長可在炮響15分鍾後進入)。
第92條出現瞎炮不彙報調度室或不按作業規程規定處理瞎炮的,對班長、爆破工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93條不親自裝配引藥的爆破工、其他人員參與裝配引藥的。
第94條“施工單位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規程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一般誤差不得超過規定裝藥量的30%,若裝藥量誤差超過30%(當班可以爆破),爆破工第一次發現彙報通風隊值班隊長,施工單位跟班隊長彙報本隊值班隊長,施工單位必須在1天內製定補充措施,然後通風隊按補充措施執行。相關人員不按照規定彙報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次,第二天仍未補充措施的通風隊有權拒絕爆破作業,由此造成的影響由施工單位負責,通風隊違反規定爆破作業的對通風隊按照嚴重“三違”考核。
其他嚴重違章行為
第95條在井下打架鬥毆,威脅、辱罵管理人員。
第96條穿化纖衣服、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或酒後入井。
第97條蓄意破壞安全設施,通風設施、監測監控設施。
第98條私藏、偷盜雷管、炸藥或盜割電纜(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
第99條脫崗、睡崗或在井下人為熄滅礦燈、拆卸礦燈。
第100條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或崗證不一致,持過期證件上崗的。
說明:
1.科室人員:安檢員、安全監測監控員、火藥庫管員等崗位人員都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入井,其他人員可以不隨身攜帶,但原證件必須在培訓科備案。
2.區隊人員:凡持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入井可以不隨身攜帶證件,其他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入井。
3.未按規定持有效證件入井者一律按一般違章處理。
4.班組長(含)以上管理人員需要從事其它崗位工作的,工作時必須持相對應崗位的有效證件才能操作設備,否則視為無證。
5.對持有過期或作廢證件入井的,或崗證不一致的均視為無證。
6.對無證人員從事特殊作業的按照嚴重違章處理,對無證人員從事一般工種作業的按照一般違章處理。對有證未帶入井下從事崗位工種作業的按一般違章處理。
7.對攜帶偽造非礦培訓科統一印製的副證者,給予按照嚴重違章處理。
8.員工作業期間,證件可以放在包內、外衣口袋內掛在一邊,可不必帶在身上。
第101條高空作業(以腳底距離底板2米為準)不係安全帶。
說明:人員登梯子作業,剪繩頭或取頂板掛的鏈條等作業時間短,或搭建有作業平台,周圍又沒有危險物時可不係安全帶。
第102條隨意向井筒內拋灑物品。
第103條下山巷道內隨意拋、扔工具、物品等易滾落東西。
第104條注漿工在沒有達到注漿設計要求時私自封孔的。
第105條其他情節嚴重的按嚴重“三違”處理(包括:造成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為推脫責任無理狡辯、糾纏的)。
第106條班前會及值班記錄本、簽到本、交接班記錄本、檢修記錄本、巡檢記錄本、隱患排查記錄本、上崗記錄本等記錄,必須嚴格執行本人簽字,嚴禁出現代簽及假簽現象;否則,技術員以上管理人員按嚴重“三違”進行考核。
第107條在隱患整改、複查的過程中,複查人員未到現場的(定位信息),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08條無措施使用角向氣砂輪機的,對責任單位按嚴重違章考核。
第109條其它製度中規定的嚴重“三違”行為。
第二章一般“三違”界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三違”:
采掘專業
第110條掘進頭前探梁或臨時支護使用不規範。
說明:
(一)鋼管式臨時支護:鋼管使用數量不足、背木數量不足、背頂不實;
(二)弧形前探梁支腿鬆動的造成弧形梁晃動的;
(三)π型粱單體柱支護:π型梁數量不足、每根π型梁單體柱支護數量不夠、單體柱壓力為0Mpa;1)同一根∏型梁上的2根單體柱壓力均為0時;2)對於支柱壓力隻考核前2根∏型梁上的單體柱;3)前2根∏型梁的定義:以正在施工的錨杆鋼帶前後兩根∏型梁;
(四)最後一排∏型梁(靠近迎頭的一排∏型梁)距迎頭400mm以外的範圍且寬度達到500mm以上時,要用點柱等進行臨時支護,否則,對現場負責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11條綜掘機一個循環最大割煤進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最大長度的,對司機按違章考核(注釋:循環進度的量取方法:以割煤前已支護齊全的最後一排鋼帶的錨杆為準,向割煤後迎麵牆拉線量取3個點,巷道中間一個點,巷中向兩側1.5米各量取一點,3個點數值的平均數即為循環進度)。
第112條關於找頂釺子出現下列情況對區隊按一般違章考核。
(一)采煤工作麵超前20米範圍內必須始終有不小於1.8m的找頂釺子。
(二)開掘工作麵必須配備1.5m、2m長專用找頂釺子,工作麵後巷必須配備2.5m、3.5m專用找頂釺子(設計巷道高度超過3.5m時後巷必須配備3.5m長專用找頂釺子)。
(三)岩巷作業線或煤巷綜掘工作麵專用找頂釺子放置在迎頭後20m範圍內,不用時靠幫吊掛。
(四)岩巷耙矸機掘進工作麵距離迎頭20米範圍內有人作業時必須有找頂釺子,其它時間釺子可以撤到耙矸機以外,但距離迎頭最遠不超過40米。
第113條在進行巷修施工現場進行臨時或永久支護時,找頂釺子(不小於1.5米長)要始終放在施工現場10米範圍內,否則,對現場跟班隊長、班長及兼職安檢員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14條采煤隊驗收員沒有攜帶壓力表的(當上、下順槽都有壓力表時可不隨身攜帶)。
第115條掘進頭用玻璃鋼單體柱做臨時支護時,迎頭20米範圍內沒有合格測壓表的,對區隊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16條采煤隊乳化泵站沒有配備合格的濃度測量儀的,對區隊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17條非支護狀態下使用(如:工作麵安裝、回撤、頂推設備、用作絞車壓柱等)單體柱,沒有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單體柱的兩端(或一端)沒有墊木托盤或方木;沒有使用遠程控製的方法操作單體柱,人員站在距離施工地點3m以內或設備移動可能波及的範圍內的。
第118條側卸式耙鬥裝岩機、液壓鑽車爆破時停放距離迎頭不得小於40m,停放時必須耙鬥、鑽臂落地。掘進機停機時切割頭必須落地,(迎頭有人作業時)距離迎頭不少於5米的。(使用機載臨時支護的,掘進機停電並閉鎖、可不退後,待施工頂錨結束後再退後)
第119條耙矸機耙矸與迎頭平行作業時,中間沒有拉警戒線或懸掛警戒牌的,對區隊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20條檢修采煤機時,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沒有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並對工作麵輸送機實行閉鎖的。
第121條斜巷上山超過16°操作耙矸機時,司機前方沒有安裝有效護身檔板的。
第122條安設在采掘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爆破或噴漿時沒有移到安全防護地點或爆破警戒解除後和噴漿結束後20分鍾內沒有移回規定位置的。
第123條單體柱泄壓時沒有采用專用手把泄壓。
第124條拉移支架時,操作人員不麵向工作麵推進方向的。
第125條在非支護狀態下不按照規定使用單體柱的。
說明:
1.工作麵安裝、回撤、頂推設備、用作絞車壓柱等,必須在單體的兩端(或一端)墊上木托盤或方木。
2.要使用遠程控製的方法且操作單體柱,人員應站在距離施工地點3m外或設備移動可能波及的範圍外。
第126條在複噴漿後不足2小時的巷道內作業或停留的。
第127條岩巷初次噴漿不預留網片搭接接頭者,對噴漿人員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128條采煤工作麵檢修工、采煤工、驗收員、業務科室等相關作業人員,跨越刮板輸送機到煤牆幫作業或在刮板輸送機電纜槽、中部槽等部件,沒有對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進行確認的。
第129條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封閉不嚴導致人員能進入采空區的,對跟班隊長按照一般三違考核。
機電運輸專業
第130條在有架線的巷道內行走時肩扛長度超過0.5m的長柄工器具。
第131條開啟高壓風、水、油管時沒有采取泄壓措施的。
第132條電機車司機、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開機期間,便攜儀沒有懸掛在固定位置上。
第133條在坡度小於7‰的巷道沒有使用專用掩車楔掩車的。
說明:
1.沒有使用專用掩車楔掩車的均視為未掩車,阻車器除外;
2.副井底空、重車線因經常動車可不掩車,大巷主運輸軌道臨時倒車可不掩車,電機車或與電機車相連的車輛可不掩車;
3.在坡度大於7‰的巷道內嚴禁停放車輛,若絞車提升過程中需要裝卸料臨時停車的必須用阻車器在車輛下側雙側阻車;采煤工作麵設備列車必須用阻車器在車輛下側雙側阻車。
第134條未按停電程序作業私自停電的。
第135條皮帶、溜子、絞車等設備停機,人員離開操作地點10米以上起動器隔離手把不打到分離位置或未閉鎖的。
說明:
1.絞車(不包括運輸隊上下山的大絞車):連續提升的過程中,在車場調車的間隙可不停電閉鎖;當提升結束、轉換其它工作或下班時要停電閉鎖。
2.皮帶、刮板運輸機:在連續出煤的生產期間的臨時停機可不打起動器隔離手把或停電閉鎖;當出煤結束、轉換其它工作或下班時要停電閉鎖。
第136條電工入井不帶工具包、電筆、接地線和密碼鎖(非檢修作業時,以上物品可掛在不超過本人100米範圍內)或檢修期間不隨身攜帶的。
第137條皮帶運行期間擋煤皮掉,用手推擋煤皮子的或從運行的皮帶、運輸機上拿取任何材料、工具及其它物品者。
第138條電機車撒沙裝置不漏沙司機繼續開車的。
第139條設備運行期間司機從事與其所開動的設備無關的事情。
第140條信號工沒有聽到把鉤工命令時,私自發送信號的。
第141條底皮帶打運材料:運料過程中皮帶裝、卸點之間不許有人員行走,否則,對打料負責人及擅自行走人員均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42條用釺子壓在閘皮上操作耙矸機。
第143條開絞車、皮帶、溜子不用規定信號,而用其他方式代替的,如需使用其它方式代替的,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144條電機車運輸超掛車輛,機車停後不取下鑰匙,停車後未開啟前、後車燈;頂車時車輛沒有用鏈環連接,頂車數量超過規定車數的。
第145條頂車時跟車工沒有站在列車側前方5~10m範圍內,沒有吹哨指揮。
第146條未經井下調度同意,無故在主道停放車輛,造成運輸受阻。
第147條電機車運行速度超過規定的。
第148條車輛掉道不彙報調度室,對現場負責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49條裝運支架等大件設備的電機車輛在大巷運行遇到行人時,車輛要暫時停下來讓人員先行,否則,對跟車工(或司機)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50條行駛的運輸車輛遇到前方有行人時,必須提前50m鳴笛警示;行人聽到鳴笛後或發現運輸車輛向自己駛來時,必須提前20m靠牆站立。否則,對司機或行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51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道岔岔芯前後5m範圍內及車場軌道與主道間的過渡軌道範圍內嚴禁人員停留。
第152條運輸車輛經過非司控道岔時,必須經過跟車工確認好道岔位置後方能運行通過,嚴禁不進行確認或由其他人員確認。
第153條人力推車時一次超過兩輛以上的(有措施規定者除外);推車人員不帶哨、不吹哨(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鳴哨)。
第154條乘坐平巷人車時,車輛運行時擅自打開車門,頭、手等伸出車外,不聽把鉤工指揮者。
第155條人車運行前不關閉車門,對跟車工及乘車人員均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56條坐猴車時攜帶重量超過20kg的物品或單獨使用猴車運送超過20kg的材料,或肩扛長度超過1.5m物體;中途私自摘、掛猴車座椅。
第157條斜巷提升時不按規定發送紅燈信號,保險繩沒有從所提車輛上邊通過。
第158條耙矸機每次裝完矸石倒換車輛的過程中必須去掉耙矸機操作手把,但司機離開耙矸機超過15米時,同時必須將開關停電,否則,司機為一般違章。
第159條耙鬥裝岩機作業結束後,停機後司機離開耙鬥裝岩機未停電閉鎖的。
第160條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運行期間,用鐵鍬或其他工具刮滾筒、皮帶或運轉部件上的煤泥或處理其他物品的。
第161條平巷運輸,在礦車或機車未挺穩時摘鉤的責任人。
第162條絞車鉤頭掛在礦車扶手上拉車的。
第163條列車兩側有人站立或者行走時,仍然發信號頂車的跟車工。
第164條觸摸運行或轉動的設備部件的(猴車繩輪、皮帶托輥、鋼絲繩、皮帶帶麵、礦車等,特殊情況必須製定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第165條用濕布擦洗電纜不戴絕緣手套或絕緣手套不完好的和水衝帶電體(電壓在127V以上)的,用水直接衝洗井下電氣設備的。井下衝塵時衝塵人員沒有佩戴絕緣手套和未穿好絕緣靴(適用大巷架線下衝塵)等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166條除車場倒車外,電機車司機正常運行期間,把頭和身體探出車外的。
第167條沒有安裝聲光報警裝置的皮帶或溜子,開機前沒有先進行信號確認的,開機時點動少於2次就開機的。
第168條人車跟車工在座位上歪躺或閉眼,未檢查車門關閉情況就發出開車信號。
第169條在井底車場等候或乘坐人車的人員,坐在人車內將手腳伸出車門外,或人員坐在人車門口手腳伸到車外。
第170條嚴禁人員坐在皮帶過橋上休息或乘涼等。
第171條在猴車正常運行時間,乘坐猴車人員應將雙腳蹬在腳踏杆上,雙手抓握吊杆,雙腳不蹬踏杆而懸吊在外的、雙腳交叉放置的。
第172條綜采工作麵(或順槽)與控製台電工聯係停、送電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聯係停電時未通報姓名的,電工可停電,但對聯係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2.聯係送電時未通報姓名的,電工不得送電,並對聯係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3.聯係送電時未通報姓名的,若電工送電,對電工和聯係人均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73條機電一隊走崗人員在變電所內巡檢過程中,除打掃衛生、巡檢等情況可以不在攝像頭範圍內,其他時間都必須在攝像頭範圍內,嚴禁將門反鎖,否者按一般“三違”進行考核。
第174條乘坐井下人車者和駕駛電機車機頭的司機,在車輛行進期間身體某部位伸出車箱之外的。
第175條無極繩絞車提升車輛時沒有使用保險繩,或保險繩沒有與梭車連接的。
第176條中央泵房通道防水閘門外側軌道使用時,未按標準接好軌道夾板、填實軌道接頭道基的,對責任人按違章考核。
第177條人員在斜巷(上下山)行走時,必須提前聯係斜巷工作人員,若行走期間出現紅燈亮或絞車運行。如果行人得到斜巷管理單位相關人員許可行走的,對斜巷管理單位按違章考核;如果行人沒有得到許可私自行走的,對行人按違章考核。
第178條采掘開等單位使用的蓄電瓶電機車運行區間不允許超過本單位車場範圍,需要超出本單位範圍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和運輸隊機車調度集控中心(電話:6625)彙報,經允許後方可運行,否則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179條電機車隻能電機車司機駕駛,其他人員不允許亂開,否則按一般“三違”進行考核。
第180條用絞車拖運大件時不使用保險繩的,對把鉤工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181條無極繩絞車提升時不使用保險繩的,對把鉤工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182條用單軌吊運送車輛、支架時,不使用平衡鏈的,對把鉤工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183條單軌吊運行違反以下規定者,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考核:
1.單軌吊在軌道順槽等平巷內運行過程中,當單軌吊運行到距離人員50米時,人員應站立巷幫或進入躲避硐室內,50米範圍內不許人員與單軌吊同時行走或同時作業。探防隊人員可在鑽場內繼續作業。
2.單軌吊在斜巷內(如工作麵切眼)運行時,單軌吊下側100米範圍內人員應站立巷幫或躲避,單軌吊下側100米範圍內不許人員與單軌吊同時行走或同時作業。
第184條對使用扳手、鋼管、鉗子等物件敲打球閥手柄開啟或關閉球閥的人員,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85條對車輛通過風門時,同時打開3個風門的(防突風門除外)或人員不在現場車輛停放在兩道風門之間的,按一般違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第186條對停放車輛超過警衝標位置的按一般違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第187條車輛在行進過程中,嚴禁用水、風或其他工具對車輛進行清理,否則,按一般“三違”進行考核。
第188條斜巷施工作業地點沒有可靠的與絞車、猴車司機及信號工聯係的語音通話裝置(調度電話、語音打點器、泄漏通訊電話、對講機)的。
第189條絞車、猴車運行前,信號工沒有通過語音通話裝置與施工地點施工負責人聯係確認施工人員進入躲避硐後發出開車信號的。
第190條使用的角向氣砂輪機有缺少防護罩、手把等不完好現象的。
第191條操作角向氣砂輪機人員作業前沒有測量作業地點的瓦斯情況,作業時未在現場懸掛瓦斯便攜儀的。
第192條操作角向氣砂輪機人員沒有佩帶防護眼鏡的,風管接頭沒有防止脫落的防護措施的。
第193條使用角向氣砂輪機作業地點20米內未放置一個合格的滅火器(4公斤及以上)或者接有水源不能噴灑到作業地點的。
通防專業
第194條井下做瓦斯斷電試驗沒有在原瓦斯探頭位置吊掛瓦斯便攜儀的,對斷電試驗人員按一般違章考核;在回風巷沒有安裝瓦斯探頭的泵窩內排水時不吊掛瓦斯便攜儀的,對排水人員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195條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電機車司機、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等下井不攜帶便攜儀,或攜帶便攜儀沒有開機的。
第196條擅自掐開風筒或在風筒出風口前邊遮擋物體影響通風的。
第197條過風門後正向風門不及時關閉,或兩道反向風門同時打開的(防突風門除外)。
第198條進行電焊作業時不在上風側吊掛便攜儀、滅火器少於2個,兩瓶之間和作業地點之間的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第199條各類密閉牆沒有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的(7天/次),人員私自翻越柵欄。
第200條瓦斯檢查員攜帶光瓦漏氣,不精確的。
第201條瓦檢員不攜帶溫度計和瓦斯手杖;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時不使用瓦斯手杖。
第202條放炮警戒時,警戒牌、警戒繩不齊全的,對警戒人員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203條人為原因造成風筒脫節,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204條移動甲烷傳感器或中斷監控信號前未向調度室監控組彙報的。
第205條油漆施工地點沒有配備滅火器或沒有人員帶便攜儀的按一般違章考核。
爆破專業
第206條爆破時對電纜、風筒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207條閑雜人員私自進入火藥庫的。
第208條坐在有火工品的箱上;進入工作麵裝藥人員數量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209條運送雷管的爆破工和背藥人員必須徒步行走,其二者距離不符合10至20米規定的(爆破工在後邊)
第210條開掘隊放炮裝藥開始時間,夜班超過6:00、早班超過14:00、中班超過22:00的,對責任區隊班長和放炮員均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211條做炮頭時不使用專用火工品箱的;存放有火工品的存放箱、背運箱無鎖或者未鎖好的放炮員。
職業衛生專業
第212條未按規定使用耳塞的人員:
1.使用風動式鑿岩機、錨杆機作業的操作人員(包括扶釺子人員);
2.進入壓風機房、扇風機房、主副井機房的工作人員;
3.在其他作業地點或噪音超過85分貝的區域作業的人員。
第213條操作風動式鑿岩機、風鎬未使用減震手套的。
第214條截鋼絲繩、砸鐵器易產生飛屑等作業時未戴護目鏡的。
第215條采煤工作麵割(出)煤和移架期間,工作麵及下風側範圍內的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16條岩巷打眼時打眼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出矸期間出矸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噴漿期間回風流內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17條煤巷割(出)煤期間回風流內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打眼期間打眼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18條(機電一隊)提煤期間裝載、卸載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19條(機電二隊)皮帶運轉(生產)期間,所有在回風流作業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20條生產期間在回風流內作業的探防隊人員未佩戴防塵口罩的。
第221條未按規定使用防塵設施的人員均按一般違章考核:
1.采煤工作麵割(出)煤期間未開啟煤機內外噴霧、采麵(支架)噴霧、下風側巷道淨化水幕及各轉載點噴霧的;移架期間未開啟采麵(支架)水幕和下風側巷道淨化水幕的。
2.岩巷打眼期間未使用濕式打眼,出矸前未對矸石灑水降塵(較濕的可不灑水),出矸時未開啟耙矸機卸載口上方噴霧(矸石濕無粉塵時可不開),噴漿期間未開啟回風流淨化水幕的。
3.煤巷割(出)煤期間未開啟掘進機內外噴霧、轉載點噴霧或回風流淨化水幕的;未采用濕式打眼的。
4.(機電二隊)皮帶運轉(生產)期間,未開啟各轉載點噴霧和淨化水幕的。
第222條運輸隊充電工、電瓶檢修工不按要求穿防酸服的。
第223條機電檢修人員對電氣設備檢修期間不使用絕緣設備的(絕緣靴、放電棒、絕緣台等)。
第224條地麵或井下電焊、氣割期間不按要求佩戴護具的(麵罩、眼鏡、手套)。
第225條吹炮眼不戴防護眼鏡的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226條以下幾種檢測因素請通風隊嚴格按照檢測周期進行檢測,不得出現超期現象,否則按照一般違章考核。
1.對井下H2S檢測周期為1個月(30天),凡是檢測時間間隔超過30天的按違章考核。
2.井下氮氧化物檢測周期為3個月(90天),兩次檢測時間間隔超過90天的。
3.井下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本月最後一次與次月第一次時間間隔超過15天的。
4.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檢測周期為1個月(30天),本月與次月檢測時間超過30天的。
5.井上、下作業場所噪聲測定為每半年1次,兩次檢測時間超過180天的。
其他一般違章行為
第227條注漿壓力達到4MPa以上、注漿結束及注漿過程中需要泄壓時,進入鑽場作業人員未戴防護眼鏡、未穿長袖工作服的。
第228條嚴格按照“三孔開局法”施工,即每個鑽場隻能開三個鑽孔,施工結束一個鑽孔方可新開一個鑽孔,一個鑽場開孔超過三個鑽孔的。
第229條在鑽孔二次試壓有壓後,在鑽孔施工期間,揭露灰岩含水層之前,孔口未安裝防噴裝置。
第230條在鑽孔未施工到設計孔深,出現孔內湧水量較大時(一般大於20m3/h),未停止鑽進要分層進行注漿。
第231條進入井口房不戴安全帽的。
第232條入、升井時未經把鉤工同意私自打開候罐門或罐籠門;或反向出入罐的。
第233條入井人員工具、物品不裝入工具包或工具包不斜挎在肩上的。
第234條罐籠運行時腳蹬罐門或乘罐期間將頭手伸出安全門以外。
第235條超定員人數時,把鉤工不製止的。
第236條地麵崗位人員在上崗期間玩手機或操作期間打手機的。
第237條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不穿膠鞋。
第238條下井人員在當班期間閱讀與所從事的工作無關的資料(如小說、報刊、雜誌等)。
第239條導師帶徒期間徒弟發生嚴重“三違”時,師傅按一般違章處理。
第240條使用梯子時,無人扶梯子或移動梯子時人不下來的(若梯子已采取措施進行穩固,如用防倒繩將梯子拴緊在風水管等可靠的物體上時,或梯子帶鉤掛在可靠物體上的,可不用人員扶梯子)。
第241條在井下拆卸定位識別卡或讓他人攜帶自己的定位識別卡及替他人攜帶識別卡下井的。
第242條無故按動人員定位係統緊急呼救裝置者。
第243條鑿岩機司機井下施工時幹打眼的(打地錨等臨時打眼並采取了降塵措施或打眼刃釺子時除外)。
第244條無措施隨意站到皮帶、溜子上作業,翻越皮帶不走過橋的。
第245條井下電氣焊,不在規定時間內作業(特殊情況下,如必須變更作業時間的,需報請值班礦領導批準)。
第246條安全帽不係帽帶,或躺在候罐室座椅上。
第247條井下行走時奔跑、大聲喊叫、坐猴車不排隊,上、下罐時不排隊、加隊者。
第248條在井下行走時將燈線挽起、將燈頭自由垂落、自由擺動。
第249條影響安檢人員工作的下列行為:
1.阻止安全檢查人員上報違章(隱患)的;
2.追隨糾纏安全檢查人員距離跟班隊長超出本區隊管轄範圍的、班長超出本班組生產範圍的、崗位工超出本崗位工作範圍的;
3.追隨糾纏安全檢查人員時間超過15分鍾的;
4.任何人員在副井口、信息站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糾纏的;
5.托人說情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
6.撒謊、欺騙、歪曲事實的。
第250條吊籃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有害化學藥品的,如雷管、炸藥、硫酸等;
第251條地麵場所工作人員在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安全帽,否則,按一般違章考核。
說明:
1.機修廠廠區(含廠房)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各單位到機修廠廠區內聯係業務的人員,機修廠車工、電焊工除外)。
2.機電一隊(主、副井井口及通道、主井卸載、壓風機房、扇風機房等)地麵工作地點所有人員(主副井絞車司機進入絞車房內可以不戴安全帽)。
3.探防隊注漿站工作區域所有人員。
4.運輸隊所有地麵工作人員(矸石山絞車司機除外)。
5.各區隊加工車間所有工作人員。
6.機電科庫房工作人員。
第252條在井下亂丟(飲料瓶、塑料袋、果皮、食品包裝袋等)垃圾的。
第253條使用處於正常支護狀態下的錨杆、錨索起吊重物的,對施工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一般違章考核。
第254條起吊重物使用不完好導鏈的,對施工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255條非專職專業人員未經允許擅自進入紅區(禁止區域)的人員按一般“三違”考核。
第256條鑽場施工工程中,岩粉清理次數少於五次,或用壓力水衝沉澱池致使岩粉外流的。
第257條其它製度中規定的一般“三違”行為。
1.凡是發現崗位人員在上崗期間接手機、玩手機的,對責任人按一般“三違”考核。
2.對井下亂丟垃圾的行為,一經發現均按照一般違章對本人進行考核。
3.在隱患整改、複查的過程中,複查人員沒有親自到現場進行複查的。
第三章不規範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規範行為,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258條下井時不攜帶毛巾,或毛巾不按規定圍在脖子上。
第259條導師帶徒期間沒有佩戴師徒標簽;導師帶徒期間,徒弟工作時超出師傅視線時,師傅不知道。
第260條乘坐行人助力車時未按規定使用手把,將手把放置於身後乘坐。
第261條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操作手把安全防護裝置非操作期間沒有使用。
第262條井口把鉤工未按照規定執行檢身製度的。
第263條發放不合格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便攜儀、自救器的。
第264條井下作業期間工作服披在肩上的、不按規定穿防砸膠鞋、地麵單位人員作業期間不按規定穿勞動防護用品的。
說明:
1.地麵職工凡在崗位上工作期間,不使用礦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如防滑鞋、工作衣、手套、口罩、安全帽等。
2.直接區隊所有生產作業人員、輔助區隊除崗位工之外的其它生產和檢修作業人員,一律要穿戴防砸膠靴。
第265條其他認定為不規範的行為的。
1.凡在井下持有帶皮的花生、瓜子者,在人車、猴車上吃飯者,罰款100元/人·次。
2.施工過程中,對規程、措施不在現場者,一次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不攜帶單項措施施工的人員一次罰款200元。
3.提問有關施工管理人員(隊幹、班組長、驗收員及臨時施工負責人員)對規程、措施要點不熟悉的,一次罰款200元。
4.如果措施與現場實現不符,現場施工無法執行的,對技術負責人罰款500元,責令施工人員停止工作。
5.作業規程、措施貫徹簽名代簽、假簽名的對區隊技術人員罰款50元/人·次。
6.非運輸隊信號擁罐工,在副井底車場、候罐室吃飯者。
7.礦井生產場所崗位工在崗期間,私自用雙抗網、泡沫板、紙殼板、背板等材料鋪設坐、躺、臥點。
8.服務公司更衣吊籃超載使用的(最大承載量為20公斤)。
9.在澡堂和更衣吊籃大廳內吸煙的。
10.澡堂更衣吊籃鑰匙丟失後,私自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