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電團柏礦1人死亡遲報事故建議處分17人名單
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團柏煤礦“11.6”一般放炮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17-12-19
2017年11月6日11時,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團柏煤礦井下10-306(1)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放炮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4.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11月8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組織臨汾市監委、公安局、總工會、安監局、煤炭局等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製定了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山焦霍州”)前身霍縣礦務局始建於1958年,2000年改製,2001年加入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並成為其子公司。2013年實行債轉股後,注冊資本金為440173.02萬元,其中,山西焦煤占58.8%、中國信達占36.97%、建設銀行占4.23%。
山焦霍州位於晉中、晉北煤炭基地內,主要開采霍西煤田、沁水煤田、河東煤田、寧武煤田,礦區分布在臨汾、呂梁、忻州、長治和運城5市所轄12個縣(市),目前擁有礦權井田總麵積732.05平方公裏,資源儲量71.91億噸,可采儲量34.96億噸,主要賦存肥煤、1/3焦煤、焦煤和貧瘦煤等煤種。
煤炭產業現有生產礦井9座,公告能力1980萬噸/年;兼並重組整合礦井23座,設計能力1840萬噸/年;基建礦井6座,規劃能力3500萬噸/年;年營業收入在135億元以上。截止2017年9月末,資產總額591.74億元,職工人數52626人。
山焦霍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頒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400001130917466”,營業期限為長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編號為“(晉)MK 安許證字〔2017〕GQ016Y1”,有效期自 2015年1月8日至 2018年1月7日。
(二)團柏煤礦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團柏煤礦隸屬於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山西省霍州市城南5公裏處的汾河西岸。由太原煤礦設計研究院於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設計並開工興建,1980年12月建成投產,礦井原設計生產能力60萬噸/年,1987年達到設計能力;後經過多次技術改造,2013年核定生產能力270萬噸/年。
團柏井田位於霍西煤田中部、霍州礦區南部,跨越霍州、洪洞、汾西三市縣,東臨汾河,西接回坡底礦,南經下團柏斷層與幹河礦相隔,北為上團柏斷層。
2.礦井主要係統概況
該礦設有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等5名礦級領導,管理科室設有安全管理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區、水害防控中心等6個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均按規定取得了資格證書。
(三)礦井證照
該礦由太原煤礦設計研究院於1973年12月完成初步設計並開工興建,1980年12月建成投產,礦井原設計生產能力60萬噸/年,1989年能源部以能源計〔1990〕1153號文件批準,礦井設計能力從60萬噸/年擴大到150萬噸/年,2005年山西省煤炭工業局以晉煤規發[2005]256號文件核定團柏礦生產能力為210萬噸/年,2013年經山西省煤炭廳以晉煤行發〔2013〕1619號文件批準,核定生產能力270萬噸/年。目前礦井證照齊全有效。
(四)事故相關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10#煤三采區右翼10-306(1)掘進工作麵,西為10-301回采工作麵,東為實體煤,南為10-310、10-308采空區,北為10-304掘進工作麵。
二、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及上級部門監管情況
(一)安全管理情況
2017年1月1日至11月5日,團柏煤礦組織集中自查自檢34次,查處隱患2435條。
(二)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2017年以來霍州煤電集團共對團柏煤礦檢查88次,共查處705條隱患。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2017年11月6日5時50分,開拓一隊隊長張貴勇主持召開班前會,對本班工作進行了安排,並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
當班為三小隊,出勤9人,分別是跟班副隊長張義東,班組長賈建平,副班組長李雷雷,打眼工張中華、王寶寶、王傑虎,維護工陳排彩,新工人王愛茹、趙義明。
6時40分在主井口乘車入井,途經10-301三聯巷時陳排彩、王愛茹、趙義明在此處卸料,其他人在8時30分左右到達10-306(1)係統巷掘進工作麵。經檢查,工作麵符合開工條件,張中華、王傑虎、李雷雷、王寶寶就開始打眼。10時左右工作麵打眼完畢。首先起爆了工作麵下部29個炮眼(工作麵實際打炮眼38個,分為上部炮眼9個、下部炮眼29個)。
約15分鍾後賈建平、盧韓紀(安全員兼瓦檢員)、李雷雷、張海河(通風隊放炮員)進入工作麵進行檢查,張中華從臨時火藥點將火藥背入工作麵;張海河裝引藥,賈建平、張中華、李雷雷往炮眼裝藥,裝完後,張中華跟張海河去往臨時存放火藥點送剩餘的火工品;賈建平和李雷雷連接雷管腳線,連線工作快結束時,賈建平讓李雷雷繼續連線自己去叫張海河,走到距工作麵(10-301三聯巷方向)80米左右的地方遇見張海河,叫張海河進入工作麵連接母線,張海河在沒聽清的情況下就啟動發爆器,賈建平聽到炮響就對著張海河說:工作麵還有人怎麼就放炮了。隨後賈建平、張海河、張義東先後趕往工作麵,看見李雷雷躺在工作麵(上午11時),張海河抱起傷者發現還有脈搏和呼吸,張義東查看後立即組織人員對傷員進行了簡單包紮,並彙報礦調度室(11時20分左右),同時和張中華、王寶寶、王傑虎、賈建平、王愛茹等5人,用擔架將傷者抬至400站台,從疙瘩條立井運出井(12時07分),隨後裝上皮卡車往醫院方向走,走了幾分鍾就碰見來接的醫院救護車,就把傷者轉上救護車,送往洪洞縣人民醫院。約13時10分,經洪洞縣人民醫院診斷已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11時23分,事故發生後跟班副隊長張義東立即彙報調度室;
11時24分,礦調度通知礦長、書記及分管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並立即安排盤區隊、運輸隊做好井下車輛準備工作,同時通知醫院人員到位;
11時27分,安排8點班帶班領導閆民成及相關人員前往井下對現場進行初步核查;
13時03分,礦調度主任陳有鋼向集團公司調度室進行電話彙報;
13時30分,礦調度室以書麵形式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人員已死亡;
14時23分,霍州煤電集團公司調度室向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進行了彙報。
四、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03manbetx
(一)事故現場勘查
(二)勘查路線
(三)現場勘查與03manbetx
(四)事故技術03manbetx
1.事故發生時間認定
根據調查筆錄、當班調度值班記錄和現場人員的人員定位軌跡等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11月6日11時。
2.事故發生地點認定
根據調查筆錄和技術組現場勘查情況,認定事故發生地點為團柏煤礦三采區10-306(1)係統巷掘進工作麵。
3.事故死亡人數認定
根據調查,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4.事故類別認定
依據煤礦傷亡事故分類規定,本起事故為放炮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4.6萬元。
團柏煤礦“11·6”放炮事故傷亡人員基本情況表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籍貫 | 學曆 | 工齡 | 工種 | 傷亡 情況 | 培訓 情況 |
1 | 李雷雷 | 男 | 32 | 霍州市南環辦聖佛村 | 中專 | 7年 | 副班組長 | 死亡 | 已培訓 |
六、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放炮員張海河未履行連接放炮母線並最後一個離開工作麵的職責,在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情況下直接啟動發爆器,是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班組長賈建平、安全員盧韓紀(兼瓦斯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未執行 “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2)副班組長李雷雷違規將工作麵雷管腳線和放炮母線連接。
(3)未按照10-306(1)係統巷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采用全斷麵一次爆破,而是采用兩次裝藥兩次爆破的方法。
(4)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
(5)安全管理及安全監督檢查指導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七、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1.李雷雷,男,32歲,群眾,開拓一隊副班組長,協助班組長抓當班生產組織工作。安全自保意識差,違章作業,違規將工作麵雷管腳線和放炮母線連接,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給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人
2.張海河,男,漢族,48歲,中專文化,中共黨員,爆破工,負責開拓一隊放炮工作。未履行母線與腳線聯接職責;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在未核實工作麵人員是否已撤離的情況下啟動發爆器,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給予黨紀、政紀及行政處罰人員共15人
3.賈建平,男,47歲,初中文化,中共黨員,開拓一隊當班班組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對當班責任區域內工人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及時製止,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蘆韓記,男,54歲,中專文化,群眾,安全員兼瓦檢員,負責當班井下安全檢查和工作麵瓦斯檢查工作。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對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予製止,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發證機關撤銷其安全員及瓦檢員特殊工種資格證。
5.張義東,男,53歲,初中文化,中共黨員,開拓一隊副隊長,協助隊長抓本隊質量標準化工作,為當班跟班副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工作。對當班工人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予製止,作業01manbetx 未落實到現場,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開拓一隊副隊長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6.張貴勇,男,44歲,大專文化,中共黨員,開拓一隊隊長,負責該隊全麵工作。對全隊工人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作業01manbetx 未落實到現場,對本隊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開拓一隊隊長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10000元。
7.劉飛,男,31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開拓一隊黨支部書記,配合隊長向職工貫徹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監督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未落實到現場,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8.李曉峰,男,31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通風隊隊長,負責通風隊全麵工作。對工人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三人連鎖”放炮製未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通風隊隊長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9.張江波,男,36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通風區區長,負責通風區全麵工作。對工人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三人連鎖”放炮製未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撤銷其通風區區長職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0.閆民成,男,50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地質、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抓地質、防治水工作,當班帶班礦領導。未認真履行帶班礦長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對當班工人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予發現並製止,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1.張海龍,男,漢族,36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作業01manbetx 未落實到現場,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2.王德才, 男,51歲,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安全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對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反“三違”力度不夠,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3.王海平,男,53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分管“一通三防”工作。貫徹學習規程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4.王小峰,男,43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采掘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規定,現場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5.張建傑,男,53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及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反“三違”力度不夠,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16衛學林,男,53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霍州煤電集團副總工程師兼團柏礦礦長,負責礦井全麵工作,為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重視程度不夠,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其罰款9.2萬元(其中:遲報罰款40%,一般事故罰款30%,合計罰款上一年年收入的70%;上一年實際收入13.1968萬元)。
17.梁孟偉,男,57歲,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團柏礦黨委書記,為礦井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5000元。
(四)對煤礦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對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團柏煤礦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
2.事故發生後,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團柏煤礦未按規定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上報事故情況(11月6日11時發生事故,11月6日14時23分臨汾監察分局接到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調度室報告)。
建議: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霍州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團柏煤礦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人民幣罰款。
八、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霍州煤電集團團柏煤礦要進一步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職工責質和安全意識,增強職工自保和互保能力,防範麻痹思想;加大反“三違”力度,杜絕違章作業行為,確保“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規程措施落實到現場。
(二)霍州煤電集團團柏煤礦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權限,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做到每項工作都有責任人負責監督管理,形成從上到下層層負責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三)霍州煤電集團要組織所轄煤礦企業結合本事故開展一次反思教育活動,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查找生產安全漏洞,完善相關管理措施,有效防範和遏製生產安全事故,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基礎管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