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靖遠煤電寶積山煤礦10.24一人死亡事故建議處分11人名單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寶積山煤礦
“10·24”頂板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發布時間:2017-12-21
2017年10月24日7時47分,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寶積山煤礦(以下簡稱寶積山煤礦)井下1060運輸石門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5.47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寶積山煤礦及時向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彙報了02manbetx.com 情況,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向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等單位報告了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單位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2017年10月25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牽頭,會同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白銀市監察局、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市總工會依法成立了寶積山煤礦“10·24”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了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展開了全麵調查,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概況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是靖遠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下設有安監局、生產部、通滅部等主要生產業務部室。
公司經營範圍為煤炭采掘業。礦區總麵積102km2,包含王家山、大寶魏、紅會3塊自然煤田,現有紅會一礦、紅會四礦、大水頭煤礦、寶積山煤礦、魏家地煤礦、王家山煤礦一號井、四號井7處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193萬噸/年。
(二)寶積山煤礦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寶積山煤礦位於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境內,地處靖遠煤田大寶礦區,井田走向長1.6km,傾斜長0.9km,麵積1.7514km2。礦井實行礦、隊二級管理。
2.礦井“三證一照”情況
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3.事故發生前礦井生產情況
事故發生前礦井處於正常生產狀態。
事故發生時當班帶班下井礦領導工會主席王亞峰在1090回風上山帶班。
(三)1060運輸石門巷道概況
(四)事故地點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善後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0月24日4時50分,運輸隊隊長張彥宏主持召開早班班前會,值班隊長師來勝參加。
當班入井人員16人,包括跟班隊長盧軍寶、維修班4人(班長王錦川)、生產班11人(班長莫小兵)。
會上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項和任務分工安排,生產班班長莫小兵安排由王德理、房智峰到主井機尾放煤,黃誌長清理1060運輸石門水溝、搞文明生產,周武全負責1060運輸石門皮帶巡檢工作,其他人員去主井皮帶進行檢修及清理工作。
接班後,主井煤倉無煤,按照安排,房智峰與黃誌長到1060車場倒空礦車準備清理主井機尾的水煤,周武全在1060運輸石門給煤機平台附近巡檢清理。
7時46分,房智峰和黃誌長一左一右一次推兩輛礦車將空礦車推至1060運輸石門給煤機口前方5米處,周武全此時上前到礦車前方靠皮帶側(巷道中間位置)用手拉礦車,7時47分,巷道頂部有一噴漿體大塊突然冒落,砸在周武全頭後部。
(二)事故搶救情況
事故發生後,房智峰和黃誌長立即將周武全扶到巷幫並彙報調度室,同時向周圍作業的人員呼救,附近作業人員立即趕來進行施救。
接到事故報告後,礦井立即成立臨時搶救領導小組,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安排相關人員入井參與救援工作,傷員於8時28分升井,並經等候在井口的救護車送往白銀市中心醫院搶救, 10時4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報告結論為:周武全係巨大鈍性外力致顱骨骨折,頸脊髓損傷,顱內出血,腦功能障礙,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附:遇難人員基本情況
姓 名 性別 民族 年齡文化程度 工種 籍貫 傷亡
程度 參加工
作時間 安全教
育情況
周武全 男 漢 44歲 初中 井下運輸工 寧夏中衛 死亡 1991年 本礦安全培訓
(三)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
對事故搶險救援工作、03manbetx 救援報告及現場實際救援經過綜合評價認為:應急響應比較迅速、救援組織及時、處置措施得當。
(四)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寶積山煤礦積極進行善後處理和遇難者家屬安撫工作,與家屬協商溝通,按照相關規定,簽署了賠償協議書,對善後事宜進行了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類別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060運輸石門因受707采煤工作麵推采影響,應力集中造成事故地點巷道頂部噴漿體離層開裂,突然冒落的大塊噴漿體將在此巷道內作業的周武全砸壓。
(二)間接原因
1.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
2.生產技術管理不到位。
3.頂板管理安全生產責任製不明確。
4.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類別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結合屍檢報告結論,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頂板事故。
(四)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周武全,寶積山煤礦運輸隊職工,事故當班運輸工。危險源辨識能力不足,未認真檢查事故地點頂板存在的安全隱患,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政紀和行政處罰的人員
1.盧軍寶,寶積山煤礦運輸隊當班跟班副隊長,負責當班安全生產。未嚴格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1060運輸石門頂板離層開裂等隱患重視不夠,危險源辨識能力不足,未及時發現並處理事故地點存在的頂板隱患,敲幫問頂措施未嚴格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並處以3000元的罰款。
2. 張彥宏,寶積山煤礦運輸隊隊長,本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隊安全生產工作。未按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1060運輸石門頂板離層開裂等隱患重視不夠,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危險源辨識不清;未按規定每半個月組織召開運輸隊頂板排查專項會議,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
3. 劉麥成,寶積山煤礦運輸隊支部書記,負責運輸隊職工的教育工作。未認真履行職工安全教育工作職責,職工不能有效辨識重大危險源,風險研判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
4.高維國,寶積山煤礦掘進副總兼精細化辦公室主任,負責掘進專業安全技術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頂板安全負業務保安管理責任。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製定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未定期組織對巷道的排查,對采掘活動對礦井係統巷道造成的影響03manbetx 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
5.張龍,寶積山煤礦生產技術部副部長,采煤副總,礦壓辦主任,負責采煤專業安全技術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頂板安全負業務保安管理責任。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製定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未定期組織對巷道的排查,對礦壓對礦井係統巷道造成的影響分析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大過處分,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
6.厚貴林,寶積山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全麵負責生產技術部各項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督促製定頂板管理工作計劃,未定期組織對巷道的排查,對采掘活動對礦井係統巷道造成的影響分析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並處以5000元的罰款。
7.喬國民,寶積山煤礦安全檢查部部長,負責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現場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及礦井隱患的排查。未認真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1060運輸石門頂板離層開裂等隱患重視不夠,未及時分析原因並組織處理事故地點存在的頂板隱患,未能有效督促現場落實敲幫問頂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並處以4000元的罰款。
8.馮書鬥,寶積山煤礦生產副礦長,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主管全礦生產組織管理,在該礦總工外出學習期間,全權負責總工主管的業務及分管的部室。未按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督促各單位嚴格落實該礦井巷維修管理製度,未定期組織對巷道的排查,對采掘活動對礦井係統巷道造成的影響重視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並處以5000元的罰款。
9.張向陽,寶積山煤礦安全副礦長,主管全礦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1060運輸石門頂板離層開裂等隱患重視不夠,未及時分析原因並組織處理事故地點存在的頂板隱患,對該礦有關單位未嚴格落實井巷維修管理製度的問題檢查督促不夠。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並處以5000元的罰款。
10.高耀權,寶積山煤礦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嚴不細,對頂板管理安全生產責任製不明確的問題未及時發現並督促整改,對有關單位未嚴格落實井巷維修管理製度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夠,對采掘活動對礦井係統巷道造成的影響重視不夠,督促實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以31610元(2016年度收入30%)的罰款。
11.常寶勤,寶積山煤礦黨委書記,分管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未認真履行職工安全培訓工作職責,職工不能有效辨識重大危險源,自保互保能力不夠,風險研判能力不足,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處以21372元(2016年度收入30%)的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寶積山煤礦1060運輸石門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防範措施
(一)紮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二)加強礦井礦壓管理工作。
(三)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嚴格落實。
(四)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寶積山煤礦“10·24”頂板事故調查組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