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煤集團安置分流人員和鼓勵職工創業闖市場的相關政策(試 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提出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總體要求,推動龍煤集團深化企業內部改革,維護職工權益,穩定職工隊伍,拓寬就業渠道,安置分流人員和鼓勵職工創業闖市場,依據《勞動合同法》和省政府支持龍煤集團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特製定相關政策。
一、創業培訓人員的界定和待遇
1、各公司要精幹主業、分立輔業,實施主輔分離。主業、輔業都要做到極限定崗定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競聘或選聘上崗。未被聘用從現崗位落聘下來的人員,全部進入人力資源創業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簽訂離崗創業培訓協議,統稱為創業培訓人員。
2、創業培訓人員自進入創業中心次月起發放培訓工資,第一年執行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第二年執行1.2倍,第三年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個人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3、創業培訓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時間每周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方可領取創業培訓期間的培訓工資。具體創業培訓人員管理辦法由各公司自行製定。
4、創業培訓人員三年內由企業為其提供兩次就業崗位,不願意就業的,按所在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生活費兩年,兩年後按所在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費。個人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
5、創業培訓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的,經本人自願申請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未滿,本人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要認真依法依規處置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關係。
6、創業培訓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企業協助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鼓勵創業培訓人員創業闖市場政策
7、各公司新上項目和企業組織承包外埠煤礦、地方煤礦等安置分流的創業培訓人員,企業承擔應由企業繳納的“三險一金”,個人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8、各公司組織創業培訓人員集體勞務輸出三個月及以上,根據勞務輸出人數,赴省外的每人2000元,省內的每人1000元,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資金由集團下撥給各公司,集中統一使用。勞務輸出期間,創業中心承擔應由企業繳納的“三險一金”,個人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9、鼓勵創業培訓人員個人創業闖市場、自謀職業,保留勞動關係。企業幫助協調政府、銀行給予小額貸款政策支持。創業中心按所在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發放三年生活費,並承擔三年應由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三年後,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停發生活費並由個人承擔全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
10、鼓勵創業培訓人員到地方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保留勞動關係。創業中心承擔應由企業繳納的“三險一金”,個人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11、創業培訓人員由地方政府統一安排到新上項目企業就業的,根據本人自願可以保留勞動關係,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繳納。
三、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撥付、使用和監督
12、省政府支持龍煤集團的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專項用於安置分流創業培訓人員,單獨安排、單獨結算、單獨核銷。兩項資金根據改革任務完成情況提前核撥給各公司,由各公司按規定嚴格掌握使用,資金不足部分由各公司自籌解決。
13、就業專項資金用於創業培訓人員的養老保險補貼,按用於為創業培訓人員繳納的由企業承擔的養老保險繳費金額核銷。
14、失業保險基金用於發放創業培訓人員生活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生活補助按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生活補助是培訓工資的一部分。預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按實際進入創業中心人員名冊和社會保險補貼明細核銷。
15、集團將組織審計與法律事務部、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聯合對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部門和個人嚴肅問責;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擠占、滯留資金等行為,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16、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省人社廳、財政廳、審計廳等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審計監督。
17、自此文件下發之日前進入創業中心的人員繼續執行龍控發[2014]184號文件規定的培訓工資標準,此文件下發之後再進入創業中心的人員執行新規定培訓工資標準,其他相關政策按本文件執行。
此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