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8月3日0時48分許,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以下簡稱鑫鑫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1.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省委常委、副省長王曉光等領導分別對02manbetx.com 救援和善後處理等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貴州省安全監管理局、貴州煤礦安監局局長李建民、遵義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廖海泉率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事故調查工作。
8月3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成立了以貴州煤礦安監局遵義監察分局局長蔡龍春為組長,遵義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許祿榮、遵義市監察局副局長李開相、遵義市安全監管局局長駱亞、遵義監察分局監察專員黎學恭為副組長,遵義監察分局、遵義市監察局、公安局、安全監管局、市工能委、市總工會等部門相關人員為成員,並邀請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的桐梓縣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全麵調查,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公司概況。
貴州加益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益公司)為私營企業,為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兼並重組主體資格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柯峰,總經理任登雲。所屬煤礦14處,設計生產規模共計198萬噸/年。設置有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通防部、機運部、地測部、監控(調度)中心等二級部室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
2014年7月2日,鑫鑫煤礦加入加益公司,但相關過戶手續尚在辦理中。2016年3月,加益公司與鑫鑫煤礦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將其納入公司管理,對其相關的采掘等重大安全技術文件進行了審批。自2017年2月份複工複產以來,加益公司到鑫鑫煤礦檢查共10次。
(二)鑫鑫煤礦概況。
鑫鑫煤礦位於桐梓縣鬆坎鎮水柴村,由原桐梓縣石灣煤礦、龍坪煤礦、南源煤礦、許家坪煤礦等四家煤礦整合而成,為設計生產能力21萬噸/年、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
該礦井田範圍內自下而上有K1、K3兩層可采煤層,K1煤層厚度0.85~0.95m,K3煤層厚度1.78~2.43m,煤層平均傾角20°,煤層間距平均15m。經鑒定,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範圍內K1煤層在+1010m標高以上、埋藏深度280m以淺的區域內為非突區域,K3煤層為突出煤層。根據貴州創新礦冶工程開發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4月提供《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開采下保護層可靠性論證報告》,確定K1煤層作為K3煤層下保護層開采不可行。因此,鑫鑫煤礦設計首采K3煤層。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為12.96 m3/t 、絕對瓦斯湧出量為3.15m3/min。K1、K3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均為不易自燃,煤塵均具有爆炸危險性。
鑫鑫煤礦采用平硐開拓,井田劃分為一個水平四個采區進行開采,井田南部+990m標高以上為一采區(現生產采區)。礦井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風,礦井總進風量2948m3/min,總回風量3023m3/min。安裝KJ73N型礦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和KJ237人員位置監測係統。
2017年3月起,原礦長李長金主持鑫鑫煤礦全麵工作。2017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占朝委托李長金宣布礦長為張德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技術總監為徐社峰,代表業主方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為趙鳳勤,負責技術管理及“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生產副礦長周雲負責煤礦井下生產和工程管理工作;安全副礦長李長東,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副礦長劉賢奎,負責煤礦瓦斯抽放管理工作;副總工程師彭學琴,協助總工程師抓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下設生產技術科、通風科等11個管理科室。
鑫鑫煤礦勞動組織采用“三八”作業製,事故前僅安排下午4點班和晚上0點班作業。事故時井下布置有1302采煤工作麵、1304底抽巷和1304運輸巷2個掘進工作麵。
(三)事故區域及事故地點概況。
1304運輸巷自+990西進風上山平台與1304運輸巷交叉處沿K3煤層由東向西掘進,設計走向長度600m。2017年3月開始動工掘進,事故發生時已掘進201.3m。根據《1304運輸巷掘進作業01manbetx 》規定,采用炮掘工藝,設計24個炮眼,全斷麵一次爆破,放炮地點設置在距該巷道迎頭大於300m的防突反向風門外的進風側。根據煤礦提供7月28日測風記錄,1304運輸巷進風風量為234m3/min,回風風量為247m3/min。
據現場勘察:+990運輸巷防突風門調節風窗處於關閉狀態,+990西進風上山上平台右幫有一台放炮器和一段監控線,放炮器有一個接線柱無壓緊螺帽,有一段長度約2m的監控線有過火痕跡,一端的銅絲有明顯燒熔痕跡,在1304運輸巷與+990西進風上山平台交叉處有一個“三通”接線盒,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T1甲烷傳感器位於+990西進風上山上平台變坡處地麵,T2甲烷傳感器懸掛在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回風巷口以東約10m的進風流中。在掘進迎頭3個周邊眼內有未爆炸的炸藥和雷管。
(四)政府及部門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1.按照桐梓縣機構編製辦公室“三定”方案,桐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桐梓縣煤炭管理局兩塊牌子一班人馬,負責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工作,下設副科級事業機構桐梓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桐梓縣煤安局)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桐梓縣煤安局設鬆坎監管組等五個片區監管組,承擔管轄區域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等工作職責。桐梓縣安監局在各煤礦派駐駐礦工作組。
2.2017年5月16日,桐梓縣安監局對鑫鑫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因存在“1304運輸巷局部防突補充措施無針對性”等7條隱患,責令立即停止1304運輸巷掘進作業。5月19日,桐梓縣安監局下發了《關於開展全縣煤礦安全大檢查的通知》(桐安監通[2017]34號)文件,要求全縣煤礦立即停止生產(建設)作業。2017年7月19日~20日,遵義市安監局與桐梓縣安監局共同對鑫鑫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查出10條問題,責令“繼續停產整改”。2017年7月26日,桐梓縣安監局鬆坎片區監管組對鑫鑫煤礦進行複查,因隱患未整改完畢複查不予通過。
3.按照桐梓縣《駐礦工作組工作職責及管理製度》(桐安監通〔2017〕52號)的規定,駐礦工作組由所轄片區監管組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準確掌握煤礦基本情況的安全生產動態等工作職責,駐礦工作組每月入井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5次,參加班前會不得少於10次。桐梓縣安監局派駐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組長趙遠濤,工作人員胡克平。趙遠濤6月份下井檢查2次,7月份下井檢查2次,8月份未下井;胡克平(6月13日調到鑫鑫煤礦)6月份下井檢查1次,7月份下井檢查2次,8月份與趙遠濤輪休未下井。
4.縣、鄉領導包保情況。依據《中共桐梓縣委辦公室、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桐梓縣煤礦安全包保領導的通知》(桐黨辦通[2016]61號),鑫鑫煤礦縣級領導包保人為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謝慶鬆(原縣委副書記),鄉級包保領導為鬆坎鎮黨委書記王毅。縣級包保領導主要職責為負責督促包保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落實省、市安排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其他工作等,每月至少1次到包保煤礦進行安全檢查;鄉(鎮)包保領導重點監督包保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遵義市煤礦安全管理十條規定》和有關現場管理的規定、依法組織生產和建設等,每月至少2次對所包保煤礦進行安全檢查。今年以來,謝慶鬆未到過煤礦檢查,王毅未能提供到礦檢查工作記錄。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30日,李長金召集礦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科室負責人召開會議,宣布恢複1304運輸巷掘進,並於4點班開始恢複1304運輸巷掘進,至事故發生時共掘進進尺4.3m。
8月2日,4點班1304運輸巷掘進班班長張勝玖和爆破員許仁啟等人到炸藥庫房領取12kg炸藥和10發雷管,因當班未進行爆破作業,許仁啟將未使用的炸藥和雷管存放於1304運輸巷的臨時存放鐵箱中後升井。
8月3日0點班,當班入井共28人,其中帶班領導1人,安全員1人,瓦檢員3人。21時左右,根據李倫營安排,張高攀與6名礦工先入井到1304運輸巷作業。22時,帶班礦領導周雲組織召開3日0點班班前會安排當班工作,其它作業地點的工人陸續入井。
8月2日22點40分,周雲、安全員王洪榮、1304運輸巷瓦檢員李慶海、1304底抽巷瓦檢員石豐收一起入井,李慶海直接到1304運輸巷,周雲、王洪榮和石豐收到1304底抽巷檢查後,於8月3日0點左右到達運輸上山皮帶輸送機機頭處,看見電工李曉峰在檢修皮帶輸送機電機,然後2人一起協助電工維修電機。
1304運輸巷掘進隊班長張高攀與6名工人到達1304運輸巷後,李少華、趙明生、牛偉彥(事故現場唯一生還者)負責運料至迎頭,張高攀、王振舉維修完刮板輸送機後,與王馬超、王建嶺清理迎頭浮煤並負責施工炮眼,張高攀到迎頭裝藥。8月3日0點20分左右,張高攀安排李少華和趙明生到1304運輸巷皮帶機頭警戒,王馬超、王振舉、王建嶺和李慶海(瓦檢員)撤至+990西進風上山上平台變坡處,張高攀和牛偉彥撤至1304運輸巷與+990西進風上山平巷交叉口約4m處,由張高攀(無爆破員資格證)起爆。0點37分左右完成第一次爆破,張高攀和王振舉去掘進工作麵查看爆破情況。0點48分,張高攀回到+990西進風上山上平台起爆點進行第二次爆破作業時,發生了瓦斯爆炸,衝擊波將在上平台處的張高攀等6人衝倒,在1304運輸巷皮帶機頭的李少華和趙明生被衝擊波衝倒受傷。
(二)事故搶險救援。
事故發生後,煤礦井下人員立即組織自救,在+990西運輸巷防突風門往裏約30m處發現受傷的牛偉彥後,救援人員一方麵安排人員將牛偉彥搶救出井,另一方麵往裏接風筒繼續搜救,在+990西進風上山發現4名遇難者。
事故發生後,遵義市、桐梓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召請遵義市應急救援大隊,並迅速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應急處置。
3時20分遵義市應急救援大隊趕到煤礦,3時30分入井進行救援,到達+990西進風上山後通知礦方救援人員撤離出井,救護隊搜救至1304運輸巷與+990西進風上山平巷交叉口往裏約50m垮塌處發現尚有生命體征的張高攀,並將其救出送往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7時左右救護隊將4名遇難者全部運送升井,現場救援工作結束。8月5日,張高攀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截至2017年10月30日,3名受傷人員均已治愈出院,5名死者善後工作已處理完畢。
由於事故造成+990西進風上山及平台、1304運輸巷等巷道破壞嚴重,無法進入現場進行勘察並確定事故地點及原因。桐梓縣人民政府組織救護隊、專家及清理隊伍對事故損壞巷道進行清理,清理工作至10月30日結束。
(三)事故報告及響應。
8月3日2時01分,在礦上的業主代表王紅旗接到事故彙報後,隨即向桐梓縣安監局鬆坎監管組和鬆坎鎮人民政府報告了事故情況。桐梓縣人民政府及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電話將此事故情況逐級上報。3時32分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遵義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隨即電話彙報貴州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後於4時12分再次電話報告事故相關情況,在與桐梓縣安監局核實情況後,於5時57分將事故情況書麵報告省安全監管局。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990西運輸巷防突風門調節風窗關閉,事故巷道處於微風狀態,炮後回風流瓦斯進入事故巷道,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掘進工作麵二次起爆時,放炮母線明接頭產生火花引爆瓦斯,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鑫鑫煤礦。
(1)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違規組織掘進。煤礦在被市、縣有關部門下令停產整改、複查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違法違規組織掘進作業。
(2)通風管理不到位,瓦斯監控及瓦斯檢查弄虛作假。一是事故前+990西運輸巷防突風門調節風窗處於關閉狀態,造成事故巷道微風,引起瓦斯積聚;二是瓦斯監控弄虛作假。在1304運輸巷掘進爆破前,將T1和T2甲烷傳感器移至進風流中,致使其不能有效監控炮後1304運輸巷內瓦斯變化情況;三是1304運輸巷瓦檢員在總工程師授意下,不按規定如實填寫瓦斯檢查情況。
(3)井下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違章放炮。一是違反規定一次裝藥分次起爆,放炮過程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放炮時未按規定將人員撤至防突風門外,事故當班第一次爆破後,在未檢查起爆點瓦斯的情況下,違規進行第二次放炮;二是事故當班井下放炮母線長度不夠,違規采用監控線與放炮母線明接頭混接用於放炮;三是事故當班1304運輸巷爆破由無爆破資質人員進行爆破;四是井下爆破器材管理混亂,未按規定當天退庫。
2.加益公司。
(1)安全責任體係不完善。加益公司未與鑫鑫煤礦簽訂安全管理專項協議,導致安全責任邊界不明確,內部工作流程不清晰。
(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鑫鑫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鑫鑫煤礦隱患整改進度和井下生產情況掌握不清,對鑫鑫煤礦安全管理混亂、違法違規恢複停掘工作麵的掘進作業失察。
(3)安全檢查工作流於形式。未按省及公司的規定進行檢查,未按規定填寫安全檢查五定表和檢查文書,2017年7月4次到鑫鑫煤礦檢查,僅製作了一份文書。
3.桐梓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1)桐梓縣安監局派駐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未按照《駐礦工作組工作職責及管理製度》(桐安監通〔2017〕52號)的規定履行職責,入井檢查次數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鑫鑫煤礦落實上級監管指令,對鑫鑫煤礦違法違規組織掘進失察。
(2)桐梓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鬆坎監管組。對派駐鑫鑫煤礦的駐礦工作組管理及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鑫鑫煤礦落實上級監管指令督促不力,未及時發現並製止鑫鑫煤礦違法違規組織掘進作業。
(3)桐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未認真督促鬆坎監管組按規定對鑫鑫煤礦開展安全監管工作,對上級部門監管指令落實不力。
(4)縣政府對職能部門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縣、鄉包保領導未認真落實包保工作情況管理不到位,打非治違的各項工作未真正落實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桐梓縣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的人員。
1.張高攀,事故當班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班長。1304運輸巷瓦斯監控弄虛作假,爆破時未將人員撤至規定地點,未嚴格執行“三人聯鎖”爆破製度,違章爆破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慶海,事故當班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專職瓦檢員。未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爆破製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3.許仁啟,鑫鑫煤礦2017年8月2日中班爆破員。被公安機關以擅自處置民爆物品罪名於2017年8月7日執行刑事拘留。
4.李倫營,鑫鑫煤礦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掘進隊長。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5.李長東,鑫鑫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地麵值班礦領導。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6.周雲,鑫鑫煤礦生產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7.李長金,8月1日前代行礦長職責,負責煤礦全麵工作。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8. 張德懷,8月1日接任礦長。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9.李占朝,鑫鑫煤礦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於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人員。
10.趙鳳勤,鑫鑫煤礦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管理。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指使瓦斯監控和檢查弄虛作假,不能準確掌握井下瓦斯的真實情況,造成瓦斯超限後仍放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人員。
11.彭學琴,鑫鑫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管理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對通風設施、瓦斯檢查管理不到位,導致不能準確掌握井下真實的瓦斯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2. 張孝強,貴州加益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副總經理。未按照規定到鑫鑫煤礦檢查,對鑫鑫煤礦違法違規組織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作業行為失察,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9000元的罰款。
13.任登雲,貴州加益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下屬煤礦管理不到位,對鑫鑫煤礦違法違規組織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作業行為失察,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主要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收入40%(57600元)的罰款。
(五)建議給予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4.趙遠濤,桐梓縣安監局派駐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組長(事業編製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6、7月份入井檢查次數遠未達到規定要求;對煤礦違反監管指令、擅自組織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掘進作業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胡克平,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成員(聘用人員)。事故發生前,與駐礦組組長趙遠濤口頭商量,未經縣煤安局批準輪班休息,導致駐礦監管力量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解聘處理。
16.金硯,中共黨員、鬆坎片區監管組組長(事業編製人員)。對鑫鑫煤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不力,對駐礦工作組人員管理不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7.張進,中共黨員、桐梓縣煤安局局長(事業編製人員),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鑫鑫煤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不力,對鬆坎片區監管組和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8.梁輝,桐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縣安委辦和全局工作,全麵負責全縣的安全監管和煤礦行業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監管的分管領導、片區監管組、駐礦工作組負責的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9.王毅,鬆坎鎮黨委書記,鑫鑫煤礦鄉(鎮)級安全包保責任人。對桐梓縣鑫鑫煤礦的包保聯係責任落實不到位,到鑫鑫煤礦檢查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0.楊登洪,中共黨員,桐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桐梓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不到位,對縣安監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1.謝慶鬆,桐梓縣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鑫鑫煤礦縣級安全包保責任人。對桐梓縣鑫鑫煤礦的包保聯係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到鑫鑫煤礦開展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六)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22.鑫鑫煤礦,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安全管理製度不落實、安全培訓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在被監管部門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後,仍然違法違規組織掘進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對鑫鑫煤礦處90萬元的罰款。
建議責成桐梓縣人民政府向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五、防範措施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建立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一是要樹立法製觀念,加強守法意識,依法辦礦,依法管礦,對於上級部門作出的安全監管指令,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係,保持煤礦管理機構穩定,突出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好崗位責任製。三是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通風設施設置合理、可靠,加強通風設施的巡查管理,不得無風、微風作業,防止瓦斯積聚;嚴格遵守瓦斯管理規定,監測監控係統不得弄虛作假。四是加強爆破管理,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爆破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相關規定,爆破器材的發放、領取、使用、清退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五是加強全員安全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杜絕“三違”作業,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帶班領導要加強對井下作業現場檢查,把控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管理,及時發現並製止現場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
(二)煤礦集團公司要按照貴州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加強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對下屬煤礦的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對煤礦的重大技術方案、作業01manbetx 及整改方案等審查要嚴格把關,及時掌握下屬煤礦生產動態,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礦落實上級監管指令。
(三)各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嚴格打非治違,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切實增強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防範02manbetx.com 發生。一是駐礦工作組要嚴格按照《駐礦工作組工作職責及管理製度》的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督促煤礦嚴格落實上級部門的監管指令,做到令行禁止。二是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片區監管組的監督管理,片區監管組要加強對派礦煤礦駐礦工作組的管理,及時製止煤礦非法違法行為。三是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確保煤礦企業依法組織生產建設,保障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和健康權利,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生產保障。四是縣鄉包保領導要嚴格按照包保文件要求認真落實領導包保煤礦製度,包保工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要切實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附件:1.桐梓縣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桐梓縣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現場平麵示意圖。
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