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批複
遵義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0時48分許,你市轄區內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以下簡稱鑫鑫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1.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遵義監察分局(以下簡稱遵義分局)會同你市有關部門組成02manbetx.com 調查組對02manbetx.com 進行了調查。我局對遵義分局報來的《關於呈報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黔煤安監遵呈〔2017〕12號)進行了研究,現批複如下: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03manbetx 和事故性質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對有關責任者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如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的人員。
1.張高攀,事故當班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班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慶海,事故當班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專職瓦檢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3.許仁啟,鑫鑫煤礦2017年8月2日中班爆破員。被公安機關以擅自處置民爆物品罪名於2017年8月7日執行刑事拘留。
4.李倫營,鑫鑫煤礦1304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掘進隊長。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5.李長東,鑫鑫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地麵值班礦領導。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6.周雲,鑫鑫煤礦生產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7.李長金,8月1日前代行礦長職責,負責煤礦全麵工作。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8. 張德懷,8月1日接任礦長。涉嫌犯罪,於2017年8月4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9.李占朝,鑫鑫煤礦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於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人員
10.趙鳳勤,鑫鑫煤礦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四)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人員
11.彭學琴,鑫鑫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處9000元的罰款。
12. 張孝強,貴州加益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處9000元的罰款。
13.任登雲,貴州加益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撤銷其煤礦主要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收入40%計57600元的罰款。
(五)給予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4.趙遠濤,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組長(事業編製人員)。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胡克平,鑫鑫煤礦駐礦工作組成員(聘用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其解聘處理。
16.金硯,中共黨員、鬆坎片區監管組組長(事業編製人員)。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7.張進,中共黨員、桐梓縣煤安局局長(事業編製人員)。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18.梁輝,桐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煤炭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19.王毅,中共黨員,鬆坎鎮黨委書記,鑫鑫煤礦鄉級安全包保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0.楊登洪,中共黨員,桐梓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1.謝慶鬆,中共黨員,桐梓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鑫鑫煤礦縣級安全包保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五)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
1.鑫鑫煤礦對較大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處90萬元的罰款。
2.責成桐梓縣人民政府向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請你市督促有關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並舉一反三,嚴格落實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實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
請紀檢監察機關按幹部管理權限落實對有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處理意見和建議;由司法機關對相關人員立案偵察並依法作出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遵義分局依法予以落實。請將處理落實情況於2018年3月30日前報我局備案。
附件:桐梓縣鬆坎鎮鑫鑫煤礦“8·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
查報告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