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以下人員不能再幹煤礦了……剛出的新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至少具備初中學曆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出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自3月1日起,煤礦從業人員的學曆門檻、安全培訓將有硬要求。
規定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製度,製定計劃、明確機構、配備人員,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之後每三年考核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考核部門應當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
按照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將定期組織考核,並提前公布考核時間。
規定要求,煤礦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曆;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曆。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並且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曆,或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曆。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規定要求,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考核部門還應當建立煤礦企業安全培訓隨機抽查製度,製定現場抽考辦法,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若存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等四類違規行為,由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企業若存在安全培訓製度、計劃、機構、人員、資金、內容不到位,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