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煤炭集團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辦法
神東煤炭集團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作業(以下簡稱“電氣焊”)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井口房、原煤倉和產品倉上下、皮帶棧橋、選煤廠房、裝車站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視同於井下作業,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在公司施工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監局、總調度室負責電氣焊監督、檢查。
第五條機電管理部負責辦法的修改及電氣焊檢查。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責任:
(二)負責井下電氣焊現場作業的實施及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井下電氣焊作業次數、三彙報情況記錄。
(四)負責向上級部門彙報電氣焊作業。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七條嚴禁在回風巷、密閉前、放頂煤綜采工作麵後溜、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有瓦斯積存地點、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地點、有可能瓦斯積聚或突然湧出地點、瓦斯或煤塵超標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八條嚴禁在帶壓設備、帶電設備、正在運轉的設備、運行的膠帶機巷、采掘工作麵生產期間、油箱附近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九條能在地麵進行電氣焊作業嚴禁在井下作業;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決的,嚴禁使用電氣焊作業。
第十條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十一條設備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電氣焊作業。
第十二條每隊井下電氣焊每月累計次數規定:低瓦斯礦井綜采隊不超過4次,掘進隊和運轉隊不超過2次,機電隊不超過1次;高瓦斯礦井綜采隊不超過2次,掘進隊、運轉隊不超過1次。任何礦井超過規定次數時,須報公司安監局、總調度室、機電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所有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製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專職瓦檢員、專職安監員在現場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由作業單位要提前對作業地點進行現場勘察,結合實際情況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屬地單位的通風、安監、調度、機電等科室審查,審查時,通風和安監科室指定專職瓦檢和安監人員,然後由屬地單位分管機電、安全、技術的主要領導和行政一把手共同審批(分管領導和行政一把手不在單位時,可委托對應專業的副職審批)。按高瓦斯管理的礦井電氣焊作業措施經本單位審批後,報公司總調度室和安監局備案。(審批原件掃描後可通過業務平台報總調度室和安監局)
第十五條選煤廠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廠調度室、機電分管領導、安全分管領導、技術分管領導和廠長共同審批,廠調度室要留存一份,並報洗選中心調度室備案,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表樣由洗選中心參照礦井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表樣製定。
第十六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計劃作業時間、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隊長或書記)、專職瓦檢員、專職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可兼職)。火柴隻能由專職安監員攜帶。上述任何內容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第十七條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檢員、專職安監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必須全程現場盯防,並在開始作業前對現場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後確認簽字;跟班礦領導在作業開始前必須檢查現場安全隱患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可靠後現場簽字,方可開始作業。
第十八條電氣焊作業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製度,一份審批過的措施隻能在作業地點使用一次。措施一式四份,審批完成後送安管辦、通風科(隊)、調度室備案一份,施焊人員隨身攜帶一份;審批完成並遞送各部門備案後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電氣焊作業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電氣焊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麵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措施,正式作業前由現場負責人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效證件上崗。必須帶完好的便攜式甲烷、一氧化碳、氧氣檢測儀,在作業前檢查確認作業點氣體符合標準時方要開始作業,作業中將儀器放在合適的位置,隨時測量。
第二十一條電氣焊作業前,措施編製人必須組織有關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
第二十二條電氣焊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到施焊地點所屬單位調度室進行登記,調度人員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態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嚴格執行電氣焊作業現場向調度室三彙報製度,即:電氣焊作業前、電氣焊結束時、電氣焊結束後1小時,調度室值班人員要做好記錄。
彙報內容:電氣焊作業前,由現場負責人向調度室彙報,確認現場相關人員全部到位,現場氣體及工作環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實到位,具備作業條件,跟班礦領導已經現場檢查確認,申請作業。電氣焊結束時,由現場負責人向調度室彙報,作業結束,清理現場情況,現場已按照措施清理完畢,留守人員為某某人。電氣焊結束後1小時,由留守人員向調度室彙報,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隱患,電氣焊作業結束。
第二十三條電氣焊作業地點至少備有兩具8kg幹粉滅火器、0.2m3滅火沙,必須將供水管引至作業地點,管徑不得小於25mm,確認供水正常。
第二十四條專職瓦檢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電氣焊作業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鋼帶縫隙、鑽孔內等任何地點和局部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五條專職安監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攜帶火種,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彙報火種使用情況,火種隻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他火種。
第二十六條進入煤倉、溜煤鬥等容器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製訂專門的措施,設置可靠的通風設備。
第二十七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輕裝輕放、固定牢靠,防止滾動。氣瓶防震膠圈必須齊全完好,搬運前確認安全帽已擰緊。
第二十八條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地線必須固定到施焊部件上。割具、壓力表、減壓器和軟管必須完好,連接可靠。
第二十九條電氣焊作業時,有專人負責噴水,且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和焊渣;同時必須對作業點附近的設備進行保護。
第三十條電氣焊作業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要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要再次用水噴灑,並由焊後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第三十一條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立即回收運至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照附件格式和要求進行編寫。電氣焊作業完畢後,必須在8小時內將措施原件交施焊地點所在單位安全管理科室統一存檔。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公司安監局、總調度室、機電管理部不定期對各單位使用電氣焊的規定次數及現場施焊情況進行檢查。無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作業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超出規定次數一次或一批多焊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第三十四條現場作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和相關責任人簽字不全,每缺一人或代簽一人,對責任單位處罰2000元;現場消防器材一項未達到要求,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機電管理部。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29日起執行。
附件:神東煤炭集團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