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80條,條條是紅線!(二)
二、公務接待
10.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遊、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12.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6.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製隨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製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