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煤礦安全培訓考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題庫(判斷題)
1.“8”字形包紮法多用於關節處的包紮及鎖骨骨折的包紮。 √
2.“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與“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3.“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國煤礦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4.《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重大02manbetx.com 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5.《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7.《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後,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
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02manbetx.com 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
10.《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1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
1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 √
1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
14.《安全生產法》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在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不得再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15.《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
16.《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
17.《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 √
18.《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是在認真辨識並評估本礦危險源的基礎上,總結本礦或礦區防災抗災經驗的前提下編寫的。 √
19.《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必須有井上下對照圖。 √
20.《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應該含有通風係統圖、反風試驗報告以及反風時保證反風設施完好的檢查報告。 √
21.《礦山安全法》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
22.《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十四條規定:軟岩使用錨杆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
23.《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五十條規定: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 √
24.《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采煤工作麵機道內頂梁水平楔數量要齊全(每梁一個),用小鏈與梁連掛。有衝擊地壓工作麵選用防飛水平楔。 √
25.《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機采工作麵掛梁不得落後機組10m,梁端要接頂,不得在無柱懸臂梁再掛懸臂梁。 √
26.《煤礦防治水規定》中規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
27.《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非阻燃、非防爆設備也可以入井使用。 ×
28.《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
29.《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必須確保通風係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
30.《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一般不得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
31.《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
32.《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規定:礦領導要盡量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
33.《煤礦職業危害防治規定》不適合煤礦地麵作業場所。 ×
34.《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
35.《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煤礦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製度。瓦斯超限必須停電撤人、03manbetx 原因、停產整改、追究責任。 √
36.《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機電專業標準要求機電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納入安標管理的產品應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使用地點符合規定。 √
37.《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掘進專業標準要求綜掘機械化程度不低於50%。 √
38.《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調度專業標準要求調度室人員配備應保證雙崗每天24小時值班和調度工作需要,並保證調度員下井時間。 √
39.《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通風專業標準要求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在45天內撤出設備和材料,進行永久性密閉。 √
40.《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通風專業標準要求礦井應按《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等規定測定煤層的瓦斯參數,並按相關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
41.《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通風專業標準要求密閉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漏頂、雜物、積水和淤泥,導電體可以進入密閉。 ×
42.《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運輸專業標準要求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齊全可靠,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 √
43.《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職業衛生專業標準要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無需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 ×
44.《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中職業衛生專業標準
要求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
45.《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對在年度內累計死亡5人及以上的煤礦,取消當年的考核評級資格。 ×
46.《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要求對已有辦礦企業經審核評定為無等級企業的,限期一年整改達標。對經過整改下一年度審核評定仍達不到丁級標準的,取消企業的辦礦資格。 √
47.《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高瓦斯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一個采區隻能布置一個回采工作麵,礦井符合布置“一井兩麵”條件的,兩個工作麵可以布置在同一采區。 ×
48.《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科學合理開發煤炭資源,對稀缺和特殊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禁止越層越界開采和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
49.《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礦井應具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或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
50.《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煤礦建設項目投產後5年內可以申請改擴建,要按照批複生產能力均衡組織生產,嚴禁隨意增大礦井生產能力。 ×
51.《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的礦井,不論能力大小,要嚴格按照“一井一麵”進行設計和組織建設、生產。 √
52.《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要求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製在3%以內。 ×
53.《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
54.《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掘進工作麵個數及配備應能確保回采工作麵和采區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為1:3。 ×
55.《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礦井的綠化工程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滿足實用、經濟、美觀的要求,綠化係數應不低於15%。 ×
56.《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礦井井下(含井筒)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可以采用鋁包電纜。 ×
57.《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水文條件地質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在正常排水係統上另外建立強排水係統,強排水係統應與正常排水係統相互獨立。 √
58.《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斜井開拓應優先采用帶式輸送機提升;條件適宜的立井,應優先采用多繩摩擦式提升機。 √
59.《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要求煤礦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
60.《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要求施工單位需要在當地招用施工人員,必須通過當地煤礦用工管理機構以及煤礦建設主體單位,其中井下用工新簽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或至少與礦井建設期一致。 √
61.《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要求新招收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不少於一個月的安全教育培訓。 ×
62.《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要求嚴格控製建設礦井入井人數。進入二、三期施工時,大型建設礦井每班同時作業人員不得超過120人,中小型礦井不得超過70人。 ×
63.《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準》要求礦井必須至少設置主井、副井和風井三個井筒,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井筒數量。進回風井必須均有安全出口。 √
6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的八項規定的通知》規定:礦井內嚴禁隨意留設盲巷,人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責任追究。 √
65.《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的八項規定的通知》規定:嚴格礦井瓦斯等級管理。高瓦斯、突出礦井如果當年檢測不超標準,煤礦可以自行降低瓦斯等級。 ×
6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67.《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
68.《質量標準化標準》規定:架棚支護巷道必須使用拉杆或撐木,正常情況下炮掘工作麵距迎頭10m內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
69.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和建設的正常進行。 ×
70.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礦產資源,使本企業的財產、生產設備免遭損失。 ×
71.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僅強調對安全行為的激勵,更要重視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的控製;這樣,才能使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為理想,使預防事故的境界更為提高。 √
72.安全行為科學應用於指導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安全對策,有助於實現高水平的安全生產。 √
73.安全檢查員發現不安全問題和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整改。 √
74.安全評價可對係統進行定性、定量評價,但不能確認係統的危險性。 ×
75.安全評價綜合運用係統工程方法對係統的安全進行預測和度量,是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
76.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執行當地地方標準。 ×
7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完全是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大小自行確定的。 ×
7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
79.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
80.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各崗位工作業績考核的標準之一。 √
81.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82.安全文化建設的主要目的,是運用科學的、理智的觀點,將“安全第一”的理念變為人們生活中的習慣。 √
83.安全係統工程的研究對象是“人—機—環境”係統。 √
84.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之前進行的。 ×
85.安全指標是對某一種職業活動、某一係統運行風險的最低容許限度。 ×
86.安設局部通風機的進風巷道所通過的風量要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防止產生循環風。 √
87.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在探放水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同時保證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
88.按照係統安全工程的觀點,安全是指生產係統中人員免遭不可承受危險的傷害。 √
89.班組安全管理要以生產效益必須落實到班組和崗位為目標。 ×
90.爆破工必須攜帶爆破合格證和班組長簽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單到爆破器材庫領取爆破材料。 √
91.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時,爆破工與庫管員要當麵點清,做到賬、卡、物相符。 √
92.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可以由爆破工和班組長共同操作完成。 ×
93.爆破時,通電後出現未爆炸的現象,即為全網路拒爆。 √
94.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
95.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
96.被筒炸藥具有較高的安全性能和威力大的特點。 ×
97.不管哪種采煤方法,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隨產量增大而增加。 √
98.不良的情緒狀態(如過度的情緒低落或高漲)是導致行為失誤、引起事故發生的極其重要的因素。 √
99.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可以摻混使用。 ×
100.采高是影響上覆岩層破壞狀況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
101.采掘工作麵或其他地點發現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
102.采掘工作麵接近積水區時,在地下水壓的作用下,頂底板彎曲變形,有時伴有潮濕、滲水現象。 √
103.采掘工作麵接近相鄰礦井,預測前方無水的情況下,可不進行探水。 ×
104.采掘工作麵需要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製定安全措施後,不必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
105.采煤工作麵采用倒懸臂支架主要是為了支護采煤機機道上方頂板。 ×
106.采煤工作麵采用正懸臂支架主要是為了支護采空區側頂板。 ×
107.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頂板比較穩定的可不必製定安全措施。 ×
108.采煤工作麵單體液壓支柱要全部編號管理,牌號清晰,不缺梁、少柱。 √
109.采煤工作麵的推進方式一般采用前進式。 ×
110.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
111.采煤工作麵過褶曲時需事先挑頂或臥底,使采煤工作麵底板起伏變化平緩。 √
112.采煤工作麵兩巷應無積水、無浮碴、無雜物,材料設備要碼放整齊,並有標誌牌。 √
113.采煤工作麵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
114.采煤工作麵實行上行風時,采煤工作麵瓦斯積聚通常首先發生在回風隅角處。 √
115.采煤工作麵與頂板主要裂隙麵互相平行時,工作麵頂板不易垮落。 ×
116.采煤工作麵支架的可縮量應能滿足裂隙帶老頂下沉的要求。 √
117.采煤工作麵支架的支撐力應能平衡垮落帶直接頂及基本頂岩層的重量。 √
118.采區進風巷發生火災時,可采取積極方法直接滅火,風流短路,把煙氣引入專用回風巷。 √
119.采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
120.采用氮氣防滅火時,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於97%。 √
121.采用機車運輸時,列車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 √
122.采用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 √
123.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不需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但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
124.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不必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
125.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確認垮落的頂板岩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需要鋪設人工假頂。 ×
126.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麵,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 √
127.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麵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
128.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 √
129.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 √
130.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職業病危害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
131.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132.沉積煤塵是煤礦發生煤塵爆炸的最大隱患。 √
133.初次來壓步距比周期來壓步距小。 ×
134.處理冒頂事故時,首先應該加強後路支架的安全可靠性。 √
135.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可以根據生產情況進行處理。 ×
13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137.從業人員沒有必要全部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
138.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勞動安全生產保障,是勞動者應享有基本的權利。 √
139.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
140.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141.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隻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徹底消除後方可恢複生產。 √
142.當病人牙關緊閉不能張口或口腔有嚴重損傷者可改用口對鼻人工呼吸。 √
143.當采掘工作麵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後可不需要進行探水。 ×
144.當采麵發生煤壁片邦埋住人員時,不要停止工作麵運輸機,直到把遇險人員拉到安全地點為止。 ×
145.當頂板鬆軟破碎時,放頂距應適當加大。 ×
146.當放水鑽孔流量突然變小或突然斷水,表明水基本放淨。 ×
147.當有人墜入采區煤倉時,必須用放煤的辦法把遇險人從放煤口放出來。 ×
148.低濃度瓦斯爆炸,應盡快恢複災區通風。 √
149.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
150.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
151.電網過電流是引起電氣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 √
152.頂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應視為透水征兆。 √
153.斷層等地質構造帶附近易發生突出,特別是構造應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險性大。 √
154.對采區的開采線、停采線和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灌漿。 √
155.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防,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
156.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 √
157.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
158.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進行罰款。 √
159.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煤礦企業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發還職工工資,發放遣散費用。 √
160.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無權撤銷原批準。 ×
161.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 ×
162.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天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 ×
163.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
164.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
165.對於采煤工作麵應特別注意回風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證工作麵的供給風量。 √
166.對於防治老空老窯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應該是以堵為主。 ×
167.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提前編製防治水設計,製定並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
168.對於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製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 ×
169.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
170.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
171.多煤層開采時,相鄰煤層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離開采層越近,則礦井的瓦斯湧出量越大。 √
172.發火期為8個月的煤層是重大危險源。 ×
173.發生3人以下02manbetx.com ,由煤礦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
174.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後,遇險人員在撤退有困難時應在現場指揮的帶領下,可以迅速轉入獨頭巷道,關閉局部通風機,或者切斷風筒堵住入口。 √
175.發生透水事故時,應沿來上班的路線撤退。 ×
176.發現造成事故的緊急危險情況時,安全檢查員有權命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
177.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繼續使用。 ×
178.防火對通風的要求是風流穩定、漏風量少和通風網絡中有關區段易於隔絕。 √
179.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 √
180.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
181.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
182.放頂煤采煤法的順槽一般沿著煤層底板掘進。 √
183.分區式布置多用走向長壁采煤法開采。 √
184.粉塵顆粒越小,越容易被水潤濕。 ×
185.封閉火區滅火時,應盡量擴大封閉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
186.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對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非法開采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
187.腹部外傷有內髒脫出時,要及時還納。 ×
188.縛紮止血帶鬆緊度要適宜,以出血停止、遠端摸不到動脈搏動為準。 √
189.鋼絲繩的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可以係在滾筒軸上。 ×
190.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 √
19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根本對策。 √
192.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需審查基本條件。 ×
193.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應當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但可以再經考核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也可以繼續擔任其他煤礦的礦長。 ×
194.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不需要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製度。 ×
195.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
196.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首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崗位從業人員可以直接上崗作業。 ×
197.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關閉的煤礦,要拆除礦井生產設備和通信設施;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複地貌。 √
198.根據《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
19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礦井總風量不足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09.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礦企業未製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0.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1.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單回路供電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2.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年產6萬t以上的煤礦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3.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4.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5.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設計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6.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7.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8.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之規定,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屬於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
219.工作麵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
220.工作麵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
221.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不是過失。 ×
222.骨折固定的範圍應包括骨折遠近端的兩個關節。 √
223.管生產必須管安全隻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 ×
224.規模較小的煤礦企業,可以不設立常設的應急救援組織,但必須和大礦簽訂一份救援合同。 √
225.滾筒驅動的帶式輸送機可以不使用阻燃輸送帶。 ×
226.國家頒布的《安全色》標準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顏色為黃色。 ×
227.國家對煤礦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
228.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
229.後退式開采,采煤工作麵向前推進時,在工作麵前方形成了前支承壓力,它隨工作麵推進而不斷推移,最大值發生在工作麵中部前方,峰值可達原岩應力的2~4倍。 √
230.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首先開采的煤層瓦斯湧出量小。 ×
231.呼吸心跳驟停者,應先行心肺複蘇術,然後再搬運。 √
232.回采工作麵大麵積落煤也會造成大量的瓦斯湧出。 √
233.昏迷傷員的舌後墜堵塞聲門,應用手從下頜骨後方托向前側,將舌牽出使聲門通暢。 √
23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於25℃,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
235.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
236.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並穩定在0.001%以下,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
237.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以下,即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 ×
238.火災發生在下山獨頭煤巷掘進頭時,隻要瓦斯濃度不超過2%,就可進行滅火。 ×
239.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
240.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屬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範圍。 ×
241.架設梯形棚,巷道側壓大時,支架的岔腳應該小些。 ×
242.架線電機車的架線高度自軌麵算起,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段的高度不小於2m。 ×
243.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上,在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 √
244.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是我國煤
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 √
245.檢查雷管電阻要在有防護的專門場所內進行,不得離儲存炸藥和起爆藥包的地方太近。 √
24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247.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能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中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 √
248.建立一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總要求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並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建立。 √
24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
250.交叉點錨噴支護時,使用加長或全長錨固式錨杆,是預防冒頂事故的措施。 √
251.接近頂部采空區或衝積層開采工作麵壓力明顯增大,頂板來壓、片幫,局部冒頂或冒頂次數增加,有淋水或水中有砂,應考慮有潰水、潰砂的可能。 √
252.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每個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即可。 ×
253.進風井口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不必再製定安全措施。 ×
254.禁止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與物料混合提升。 √
255.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
256.井底車場的信號工可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
257.井底車場發生嚴重火災,必須盡快組織反風。 √
258.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采取措施後,可以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
259.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
260.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5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
261.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可向采區方向掘進。 ×
262.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或現場班(組)長擔任。 ×
263.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毫秒延期電雷管。 ×
264.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
265.井下采用機車運輸時,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 √
266.井下儲存4噸工業炸藥的庫房是重大危險源。 ×
267.井下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製裝置。 √
268.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
269.井下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麵的導體。 √
270.井下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電氣設備就近潮濕處。 √
271.井下發生火災時,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
27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 √
273.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 √
274.井下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
27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
276.井下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
277.井下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
278.井下用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
279.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
280.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管員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 ×
281.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 √
282.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
283.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不必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
284.舉報煤礦非法生產的,即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
285.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
28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
287.距掘進工作麵30~50m範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麵兩端10~20m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麵的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
288.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進行拍賣的,應當按照新建礦井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
289.掘進工作麵斷麵小、落煤量小,瓦斯湧出量也相對較小,瓦斯事故的危險性較小。 ×
290.掘進機掘進過斷層時,應根據預見斷層位置及性質,提前一定距離調整坡度。 √
291.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必須斷開電氣控製開關和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 √
292.掘進巷道貫通前,除綜合機械化掘進以外的其他巷道在相距1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
293.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製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
294.開采保護層時,要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 √
295.開采保護層之前,一般應首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 √
296.開采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
297.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
298.開采煤層群時,各煤層的開采順序隻能用下行式開采。 ×
299.開采煤炭時礦塵生成量的多少與地質因素無關。 ×
300.開采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 √
30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60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
30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可以采用前進式或後退式開采,並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 ×
30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 √
304.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
305.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
306.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可以設置調節風窗。 ×
307.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兩個工作麵之間可以串聯通風。 ×
308.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
309.可以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
310.可以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 ×
311.可以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
312.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
313.空氣壓縮機上的安全閥的動作壓力,應整定為額定壓力的1.5倍。 ×
314.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
315.礦工在發生重大個人生活事件之後容易出現事故。 √
316.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
317.礦井采掘工作麵探放水應當采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 √
318.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可以分接其他負荷。 ×
319.礦井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成立搶險指揮部並設立地麵基地。礦山救護隊隊長為搶險指揮部成員。 √
320.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 √
321.礦井防治水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防治地表水或大氣降水的滲透補給。 √
322.礦井軌道(道岔除外)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 √
323.礦井軌道鋪設質量要求,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於5mm。 √
324.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隻有在建成防、排水係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
325.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標高,應當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 √
326.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麵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
327.礦井井下排水設備,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 √
328.礦井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
329.礦井水的形成一般是由於巷道揭露和采空區塌陷而波及到水源所致。 √
330.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
331.礦井瓦斯湧出量與工作麵回采速度成反比。 ×
332.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層的煤塵有爆炸危險性,該礦井就應定為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礦井。 √
333.礦井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 √
334.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
335.礦山岩石按其生成原因不同,可分為岩漿岩、沉積岩和變質岩,煤層的頂板和底板多是由沉積岩組成。 √
336.礦用電氣設備的失爆主要是由於安裝、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及使用、維護不當造成的。 √
337.礦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338.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 √
339.勞動保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和一般勞動保護用品。 √
340.老空水含鐵質變成紅色,酸度大,水味發澀。 √
341.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 √
342.立井提升鋼絲繩,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 √
343.立井提升時,可以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 ×
344.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5m/s2。 ×
345.連續爆炸是煤塵爆炸的特征,與有無積塵沒有關係。 ×
346.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
347.漏電電流不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
348.錨杆支護是錨杆與圍岩共同作用,以達到巷道支護的目的。 √
349.錨杆支護要定期做拉拔(拉力)試驗,發現錨固力小於規定的要采取補打錨杆或架棚子等措施。 √
350.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
351.煤層底板的穩定性對支架底座的結構影響很大。 √
35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
353.煤層突出的危險性隨煤層含水量的增加而減小。 √
354.煤層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壓力越高,透氣性越好,瓦斯湧出量就越高。 √
355.煤塵的揮發分越高,爆炸的危險性越小。 ×
356.煤塵隻有呈懸浮狀態並達到一定濃度時才有可能發生爆炸。 √
357.煤的變質程度越低,其煤塵的爆炸性越弱。 ×
358.煤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塵的爆炸性。 √
359.煤礦、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
360.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
361.煤礦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注重對人的生命與健康損失進行評價,以對事故的嚴重性和影響進行更合理評估。 √
362.煤礦銨梯炸藥必須嚴格按照礦井瓦斯的安全等級來選用。 √
363.煤礦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
364.煤礦帶班下井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
365.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
366.煤礦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實施保密製度。 ×
367.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由礦長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
368.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係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複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
369.煤礦關閉之後又擅自恢複生產的,負責煤礦有關證照頒發的部門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予以關閉。 √
370.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是指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排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 ×
371.煤礦井下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過負荷的要求。 ×
372.煤礦井下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
373.煤礦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工作水泵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
374.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罰款。 ×
375.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76.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罰款。 ×
377.煤礦礦長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
378.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於半年。 ×
379.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口交接班製度。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口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
380.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
381.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製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
382.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 √
383.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不一定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
384.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
385.煤礦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 √
386.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
387.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 √
388.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
389.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390.煤礦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就是《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
391.煤礦企業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企業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
392.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
393.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
394.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
395.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01manbetx 的行為。 √
396.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組織職工發現和排除隱患。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
397.煤礦企業已經按規定配發給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是否佩帶、使用由自己決定。 ×
398.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
399.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
400.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
401.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6年修訂1次。 ×
402.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
40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
40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
405.煤礦生產中產生的煤塵都具有爆炸危險性。 ×
406.煤礦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屬於煤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 √
407.煤礦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 √
408.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
409.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
410.煤礦突水過程主要決定於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與采掘現場無關。 ×
411.煤礦應當加強粉塵的監測和防治工作,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
412.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
413.煤礦應建立健全“六大係統”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值班人員和維護人員等。 √
414.煤礦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
415.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於保證生產安全和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 √
416.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是指煤礦企業對采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製等一係列的管理活動。 √
417.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與煤礦企業的生產服務年限相同。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6個月向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
418.煤係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
41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掘進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風,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
42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
421.煤巷錨杆支護巷道一側超寬大於0.4m時,必須補打錨杆。 √
422.煤與瓦斯突出分布不受地質構造限製。 ×
423.煤柱支撐法適用於極堅硬頂板。 √
424.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
425.每年雨季時,必須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 √
426.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 √
427.滅火時,如果瓦斯達到2%並且仍繼續增加,救護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
428.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正常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 √
429.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
430.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
431.某礦坑木場發生火災,應執行當地政府的救援預案。 ×
432.能被吸入人體肺泡的粉塵對人體的危害性最大。 √
433.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前,應當製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
434.盤區式巷道布置應用於近水平煤層的開采。 √
435.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
436.平行作業時,砌镟地點擴幫挑頂或巷道複噴時,掘進人員應撤到安全地點。 √
437.撲救爆炸物品火災時,切忌用沙土蓋壓,以免增強爆炸力。 √
438.撲滅上、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的措施。 √
439.普采工作麵遇到平行工作麵的斷層時,在斷層範圍內要及時加強工作麵支護,不得采用正常辦法回柱。 √
440.企業安全管理基本製度體係的核心是安全生產責任製。 √
441.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442.企業各級行政正職一直到班長都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
443.企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要求企業實現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負責任。 √
444.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
445.企業中對人身有害或汙染勞動環境的設備無法改造時,交罰款後可以允許繼續使用。 ×
446.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通風科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
447.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複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 √
448.砌镟支護時,镟體與頂幫之間必須使用不燃物充滿填實。 √
449.傾斜井巷串車提升時,阻車器一般設在上部車場入口處,平時應處在打開狀態,往傾斜井巷內推車時方準關閉,以免誤操作發生跑車事故。 ×
450.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
451.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
452.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製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
453.傾斜長壁采煤法巷道布置主要特點是取消了上(下)山,簡化了井下的巷道係統。 √
454.傾斜長壁采煤工作麵,當瓦斯湧出量較大時,宜采用俯斜推進。 √
455.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隻要本人願意,可以繼續從事接觸粉塵的工作。 ×
456.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457.人員受傷後必須在原地檢傷,實施包紮、止血、固定等救治後再搬運。 √
458.三角巾包紮法適用於身體各部位。 √
459.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進一步強化我省煤礦防治水工作的通知》(晉煤行發[2014]637號)要求:嚴格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確保作業區域安全生產、建設。未進行井下物探或物探異常點未進行鑽探驗證的,礦技術部門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下發準予掘進或回采通知書。 √
460.上山獨頭煤巷火災不管發生在什麼地點,如果局部通風機已經停止運轉,在無需救人時,嚴禁進入滅火或偵察。 √
461.設置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462.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
463.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 √
464.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可以先上崗後培訓。 ×
465.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
46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467.生產經營單位製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 √
468.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469.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47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
47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
47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473.生產責任事故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中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並違反規章製度(包括領導人員違章指揮和職工違章作業)而發生的事故。 √
474.石灰岩容易被水溶解形成溶洞。 √
475.實行煤礦安全監察製度,是貫徹執行
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項基本製度。 √
476.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為保證采煤機、刮板輸送機的安全使用,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閉鎖裝置。 √
477.使用耙裝機在拐彎巷道裝(岩)煤時,為了保證安全,在拐彎處鋼絲繩內側必須設專人指揮。 ×
478.使用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
479.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每年必須進行一次不脫鉤檢查性試驗。 ×
480.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每年應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
48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2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482.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483.受困的遇險人員,應定時的敲打鐵管或鋼軌,發出求救信號。 √
484.熟悉掌握應急救援預案,是避免搶險救災決策失誤的重要方法。 √
485.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
486.隨著采煤工作麵推進,在采空區兩側形成的支承壓力為移動支承壓力。 ×
487.所謂“預防為主”,就是要在事故發生後進行事故調查,查找原因、製定防範措施。 ×
488.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但對於違反規章製度的則是明知故犯。 √
489.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
490.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於200m。 √
491.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要03manbetx 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 √
492.探放水設計中應首先標出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三條線。 √
49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兩證”和“一標誌”,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安全標誌。 ×
494.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製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
49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496.提升絞車的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製動作用。 √
497.提升絞車升降人員的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麵積應不小於0.18m2。 √
498.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
499.提升用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也可用作升降人員,但必須加強檢查維護。 ×
500.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 √
501.停產整頓的礦井驗收合格經批準的,由驗收組織部門通知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複生產。 √
502.停工區瓦斯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
503.通常采高大的工作麵比采高小的工作麵礦壓顯現明顯。 √
504.通常向斜構造比背斜構造對瓦斯保存有利。 √
505.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
506.同一煤種不同粒度條件下,爆炸壓力隨粒度的減小而增高。 √
507.透水預兆中,頂板“掛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壓欲滴”之勢。 √
508.突出事故發生後,切斷災區和受影響區的電源,但必須在近距離斷電,防止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 ×
509.突水征兆中辨別“掛汗”現象真偽的方法是剝去煤岩層表麵,觀察新麵是否存在潮氣,若煤岩潮濕測是透水征兆。 √
510.瓦斯礦井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工作麵和工作麵進回風巷可選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和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
511.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可以不采用壓入式。 ×
512.危險源是控製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的失效。 ×
513.為防止電機車架空線懸垂,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應在4m之內。 ×
514.為了防止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到職業傷害和職業危害,按工作特點配套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可適當的向職工收取一定的費用。 ×
515.違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人員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
516.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
517.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人員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
518.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使用未經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
519.未經導通編號的電雷管可以發放使用。 ×
520.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製停產。 √
521.位於礦區或礦區附近的地表水體,往往可以成為礦井充水的重要水源。 √
522.我國煤礦許用炸藥的安全性分為三級。 ×
523.我國煤礦主要采取以風、水為主的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
524.我國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 √
525.無論工傷事故責任是否在於勞動者一方,隻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
526.陷落柱對煤礦安全生產不會造成影響。 ×
527.巷道頂板管理應盡可能縮短工作麵空頂時間和臨時支護的長度。 √
528.巷道掘進過斷層、裂隙構造帶等破碎地帶時,需采用超前支護的辦法管理頂板。 √
529.巷道掘進時影響巷道頂板管理的主要工序是破岩和支護兩道工序。 √
530.巷道兩側邊緣始終承受最大的支承應力。 ×
531.巷道兩側所形成的支承應力不一定比原岩應力高。 ×
532.巷道內軌道運輸,需人力推車時,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
533.巷道內軌道運輸坡度大於7‰時,嚴禁使用人力推車。 √
534.巷道坡度越大,支架的迎山角應當越大。 √
535.巷道圍岩的穩定性越好,承受的支承應力越小。 ×
536.巷道圍岩中含水較大時,將會加快和加劇巷道的變形和破壞。 √
537.巷道維護須從提高圍岩強度和控製圍岩應力兩方麵采取措施。 √
538.巷道越寬,煤層頂板所承受的壓力越大。 √
539.巷道支護采用背板的作用是使礦壓能均勻地分布到頂梁和柱腿上。 √
540.巷道支護時應盡量做到支架與圍岩共同承載。 √
541.巷道中的浮煤應及時清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岩粉。 √
542.心肺複蘇術是對心跳、呼吸驟停所采用的最初緊急措施。 √
543.心肺複蘇有效時,可見瞳孔由大變小,並有對光反射。 √
544.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複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采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
545.新掘巷道開口地點應選擇在頂板穩定,支護完好的地點。 √
546.壓迫包紮法常用於一般的傷口出血。 √
547.壓入式通風礦井瓦斯湧出量隨風壓增大而減少。 √
548.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
549.岩層厚度是指岩層頂底板之間的垂直距離。 ×
550.液壓支架過舊巷時,可利用其前探梁托住舊巷支架的梁端,再逐步拉架前移。 √
551.一般情況下,保護層的采空區內可以隨意留煤柱。 ×
552.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
553.一個掘進工作麵,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通風,這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
554.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555.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556.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557.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無權再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558.因為粉塵是固體,所以飄浮在空氣中的煤塵不會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 ×
559.應急救援預案是指政府和企業為減少事故後果而預先製訂的搶險救災方案,是進行事故救援活動的行動指南。 √
560.應急救援預案隻傳達貫徹到班組長以上的管理人員。 ×
561.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
562.應急預案是針對重大危險源製定的。專項預案應該包括各種自然災害及大麵積傳染病的預案。 √
563.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係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
564.應急預案中應考慮在各主要工作崗位安排有實踐經驗、掌握急救知識和救護技術的人擔任急救員。 √
565.永久硐室可以布置在弱衝擊地壓煤層中。 ×
566.用帶狀充填法控製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砌帶必須砌接到頂。 √
567.用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采用不旋轉的鋼絲繩。 √
568.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物料時,井上、井下各層出車平台都必須設有信號工。 √
569.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乘坐間距不得小於5m。 √
570.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5m/s。 ×
571.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應采取“限量排放”措施,嚴禁“一風吹”。 √
572.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573.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
57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必要時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
57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
576.用水砂充填法控製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 √
577.由堅硬岩層組成的頂板,頂板的初次垮落步距較小。 ×
578.有衝擊地壓的礦井應該製定具有針對性的專項預案。 √
579.有含水陷落柱的礦井應該製定水害防治預案。 √
580.有計劃停風時,局部通風機停風前,必須先撤出工作麵的人員並切斷工作麵的供電。 √
581.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可以采用下行通風。 ×
582.有其他可燃氣體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
583.有水的工作麵,必須選擇抗水型炸藥。 √
584.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585.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586.預防周期來壓造成的事故,主要是準確地判斷周期來壓的預兆,及時采取加強頂板支護的措施。 √
587.在安全管理的強製原理中,所謂“強製”就是讓被管理者絕對服從,不必經過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製行動。 √
588.在采煤工作麵前方煤岩體內形成的支承壓力為固定支承壓力。 ×
589.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各種原因中,人的失誤占主導地位。 √
590.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
591.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
592.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
593.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的規定。 √
594.在井下做錨杆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
595.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
596.在礦井突水時的搶險救災中,應加強通風,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積聚和防止發生熏人事故。 √
597.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 √
598.在煤礦井下,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
599.在煤礦井下,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
600.在煤礦井下36V及以上電氣設備必須設保護接地。 ×
601.在啟封火區工作完畢後2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分。隻有在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等情況良好後,方可進行生產工作。 ×
60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其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撚距的5倍。 ×
603.在生產過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
60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非中央管理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
605.在使用減少風量的方法控製火勢時,瓦斯濃度上升接近2%,就應立即停止使用此方法,恢複正常通風,甚至增加災區風量。 √
606.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
607.在提升速度大於3m/s的立井提升係統中,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 √
608.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必須首先開采保護層。 √
609.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 √
610.在一個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
611.在有大量沉積煤塵的巷道中,爆炸地點距離爆源越遠,爆炸壓力越大。 √
612.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可以用放頂煤采煤法。 ×
613.在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場所,電氣短路不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
614.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
615.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爆破。 √
616.在褶曲構造中,向斜軸部的殘存應力要比背斜軸部的大,因此,有瓦斯突出的礦井,向斜軸部是瓦斯突出的重點防治區域。 √
617.在周期來壓期間,老頂的作用力是通過直接頂作用到支架上的。 √
618.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可以敷設電纜。 ×
619.炸藥和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其他人員不得運送。 ×
620.炸藥可以存放在井口房內一段時間。 ×
621.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應裝設自動重合閘。 ×
622.直接責任是指與事故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對事故的發生起直接作用的責任。 √
623.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與評價的目的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定期或及時地發現體係運行過程所存在的問題,並確定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 √
624.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 √
625.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和貯存區重大危險源兩種。 √
626.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是相同的。 ×
627.重大危險源控製的目的是預防重大事故發生,而且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限製到最低程度。 √
628.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製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範圍,並組織實施。 √
629.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 √
630.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
631.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03manbetx 、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
632.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
633.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但可以設置電器設備。 ×
634.專用排瓦斯巷內的支護形式沒有限製。 ×
635.裝設保護接地可防止設備或電纜漏電引起的人身觸電事故。 √
636.綜采工作麵的局部冒頂,主要是發生在靠近煤壁附近的漏冒型冒頂。 √
637.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頂梁與頂板要平行支設,其最大仰角應小於10°。 ×
638.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係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
639.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采用錨杆、錨噴等支護形式時,必須采用光麵爆破。 √
640.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 √
641.鑽孔放水時,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03manbetx 原因,及時處理。 √
642.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領導者不負領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