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知識點(2)
董事長、總經理專題部分
一、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判定標準》(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5號)
1)“瓦斯超限作業”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2)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3)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4)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6)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7)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3)“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
(2)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
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監控係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複的,或者對係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4)“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4)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的;
(6)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7)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10)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的。
(一)礦井建設
《煤礦安全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
2)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3)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係統。未形成上述永久係統前,必須建設臨時係統。
4)煤礦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
5)突出煤礦建井期間,在揭露突出煤層前,必須建立瓦斯抽采係統。
(二)開采
《煤礦安全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 87號)
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 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個。
2)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 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於 30m;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3)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 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區嚴禁回采。
(三)井巷掘進與支護
《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一個采 (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 1個采煤工作麵和 2個煤 (半煤岩 )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 (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 ,該采 (盤)區最多隻能布置 2個采煤工作麵和 4個煤 (半煤岩 )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2)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3)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係統前 ,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四)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藝
《煤礦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至少 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於 20m。
采煤工作麵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2)采煤工作麵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采煤工作麵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五)通風
《煤礦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的隻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2)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 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 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 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六)瓦斯防治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級。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監測監控係統,必須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聯網。
1個月內發生 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 1個月內發生 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的礦井,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
2.《煤礦01manbetx 》(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
2)一個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七)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7〕3號)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災害治理重點: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抽采係統能力不足,防突措施不落實,監控係統功能不全等。
2.《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 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2)在同一突出煤層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 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者掘進。
3)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層或者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岩)層為突出煤(岩)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9號)
1)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
2)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03manbetx 、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生產。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後,方可恢複生產。
3)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4)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應當編製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5)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
(八)衝擊地壓防治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7〕3號)
衝擊地壓災害治理重點:衝擊地壓礦井采掘布局不合理,未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有效實施解危措施等。
2.《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礦井防治衝擊地壓工作應當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2)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采取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3)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 2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九)防滅火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
2)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十)防治水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7〕3號)
水害治理重點: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探放水未落實“三專”(專業人員、專用設備、專門隊伍)要求,承壓水超前治理不到位,未按規定留設或開采防隔水煤柱等。
2.《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2)采掘工作麵或者其他地點發現透水征兆時,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十一)運輸和供電線路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1)長度超過 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或者高差超過 50m的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運送人員。
運送人員的車輛必須為專用車輛,嚴禁使用非乘人裝置運送人員。嚴禁人、物料混運。
2)新建、擴建礦井嚴禁采用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
3)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
(十二)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有線調度通信係統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有線調度通信係統。
(十三)露天煤礦安全生產一般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在下列區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1)距采場最終境界的安全距離以內;
(2)爆炸物品庫爆炸危險區內;
(3)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4)爆破、岩體變形、塌陷、滑坡危險區域內。
(十四)露天煤礦鑽孔、爆破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爆破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嚴禁在雷雨時進行;嚴禁裸露爆破。
(十五)露天煤礦排土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當保證排棄土岩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場地、居民區、鐵路、公路、農田和水域的安全。
(十六)露天煤礦通信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必須配置能夠覆蓋整個開采範圍的無線對講係統 ,有基站的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 ,同時配置其他的有線或者無線應急通信係統;調度室與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機構、上級生產指揮中心的通信聯係必須裝設有線電話。
三、煤礦應急救援管理
安全避險
《煤礦安全規程》(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87號)
礦井應當設置井下應急廣播係統,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