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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礦自檢表

圖書資料 2018-06-23 0
軟件名稱: 井工煤礦自檢表
文件類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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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式: 免費軟件
軟件大小: 403.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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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壓密碼: www.dukashe.com
整理時間: 2018-06-23
軟件簡介:

煤礦安全自檢表

序號 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依據 現狀描述 存在問題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單元

1 證照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有效性。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5條,《煤礦安全規程》第3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2、7條 證照齊全有效 無

2 機構

人員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齊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立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係,落實技術管理職責。設置采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防治水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有衝擊地壓的礦井設置專門防治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法》第21條,《煤礦安全規程》第283條、228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4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8條 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齊全 無

3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製度。 《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 已設立地測部門,配備相關技術人員,按要求編彙圖紙,且完善規章製度。 無

4 責任

落實 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及落實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 已建立相關責任製度,且按製度執行 無

5 管理

製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粉塵檢測製度、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等。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維修檢查記錄。各項製度的修訂更新和落實情·況。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 已完善相關製度及規程 定期維修檢測記錄不完善 由機電科按規定完善相關記錄備查

6 托管煤礦管理 托管煤礦要嚴格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 不涉及 無

7 災害

防治 煤礦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2條 合格 無

8 安全

培訓 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後上崗作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 合格 無

9 安全

投入 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法》第20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8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5、17、27條 已按規定提取和使用 相關記錄不夠完善 由財務科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及台賬

10 工傷

保險 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安全生產法》第48條 合格 無

11 生產

組織 礦井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及實際產量、能力核定、勞動定員編製情況。嚴禁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4條 合格 無

12 事故防範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 合格 無

二、開拓開采單元

13 礦井

地質 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煤礦安全規程》第33條 合格 無

14 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32條 合格 無

15 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製地質說明書,掌握地質構造、岩漿岩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岩性、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險區、受水威脅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鑽孔等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第31條 合格 無

16 圖檔

檢查 礦井必須繪製與實際相符的礦井地質圖、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麵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圖紙。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4、18條,《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合格 無

17 開采

範圍 采掘作業布置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之內,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0條 合格 無

18 開拓

布置 礦井開拓係統巷道布置滿足礦井生產、安全和抗災的要求。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50215-2015)第3.3.1條 合格 無

19 礦井

接續 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下山采區工作麵開始回采前采區通風、排水、運輸等係統必須完整。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2.4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4條 合格 無

20 安全

出口 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小於30m。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煤礦安全規程》第87條 合格 無

21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 《煤礦安全規程》第88條 合格 無

22 采煤工作麵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采煤工作麵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於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采煤工作麵,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煤礦安全規程》第97條 合格 無

23 采區

布置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2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采煤工作麵和4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係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煤礦安全規程》第95條 合格 無

24 巷道淨斷麵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需要。 《煤礦安全規程》第90條 合格 無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麵必須正規開采,嚴禁采用倉儲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煤礦安全規程》第97條 合格 無

26 專項

設計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製采(盤)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95條 合格 無

27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編製工作麵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114條 不涉及

28 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進行放頂煤開采專項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115條、《煤炭工業礦井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製標準》(GB/T 50554-2010)第3.3.2條 不涉及

29 作業

規程 采掘作業前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38、96條 合格 無

30 製度

措施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製定探查老空區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93條 不涉及

31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117條 不涉及

32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33條 不涉及

33 礦井必須製定井巷維修製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煤礦安全規程》第125條 合格 無

34 報廢的巷道進行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牆留設泄水孔。 《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 合格 無

35 報廢的井巷進行隱蔽工程記錄,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煤礦安全規程》第130條 合格 無

三、通風單元

36 通風

係統 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的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煤礦安全規程》第138條、139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8條 合格 無

37 礦井必須繪製與實際相符的通風係統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合格 無

38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設置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實現獨立回風。掘進工作麵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局部通風機采用“三專兩閉鎖”。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無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8條 合格 無

39 采、掘工作麵實行獨立通風,串聯通風必須符合規定,嚴禁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於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 合格 無

40 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當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第153條 合格 無

41 煤層傾角大於12°的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遵守:采煤工作麵風速不得低於1m/s。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煤礦安全規程》第152條 不涉及

42 井下爆炸物品庫、井下充電室、采區變電所和具有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等硐室的獨立通風。 《煤礦安全規程》

第166、167、168條 合格 無

43 井巷中的風速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 合格 無

44 通風

設施 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開采突出煤礦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井下風門、風窗、密閉等通風設施的數量、施工位置、構築質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所有設施編號建檔。 《煤礦安全規程》第155、278條 合格 無

45 風阻

測定 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生產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翼或者全礦井通風係統後,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符合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156條、《 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 1028-2006)第5.1.9條 合格 無

46 礦井

測風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當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 合格 無

47 氣體

濃度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標。 《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 合格 無

48 通風儀表 通風報表、記錄齊全完善,通風檢測儀表齊全、檢驗、調校,符合要求。

風表、光幹涉甲烷測定器、催化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傳感器、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井下粉塵采樣器等檢驗檢測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第140、141、142、143、157條 合格 無

49 通風

設備 礦井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在10min內開動。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每月至少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每3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井下嚴禁安設輔助通風機。主要通風機經有資質的部門檢測檢驗。 《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1.5條 合格 無

50 礦井

反風 主要通風機有反風設施,在10min內改變巷道風流方向;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進行反風演習。 《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 合格 無

51 安全

距離 通風機房周圍20m以內不得布置有煙火作業的建築和設施;低瓦斯礦井通風機房與進風井、壓縮空氣站的距離不小於30m;高瓦斯礦井通風機房與進風井、壓縮空氣站的距離不小於50m;通風機房與提升機房、變電所、礦辦公樓的距離不小於30m。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10.2.8條 合格 無

四、瓦斯防治單元

52 瓦斯

地質 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瓦斯地質。 《煤礦安全規程》第29條 不涉及

53 突出礦井編製並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超過1年。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堅固性係數、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係數、鑽孔抽采半徑等參數,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開采保護層的應對保護範圍及保護效果進行考察,符合《保護層開采技術規範》的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200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8條,《保護層開采技術規範》第8.1、8.2條。 合格 無

54 瓦斯

鑒定 礦井中隻要有一個煤(岩)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 合格 無

55 低瓦斯礦井必須每2年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高瓦斯、突出礦井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麵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規程》第170條 合格 無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製度,配備足夠專職瓦斯檢查工和瓦斯檢測儀器等,礦(井)長、礦(井)技術負責人通風瓦斯日報審閱情況。落實瓦斯超限和防突預警分析處置製度。 《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 無防突預警分析處置製度 由技術科負責編製

57 礦井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係統遭到破壞以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區域內作業。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5條、《煤礦安全規程》第171、172、173、174、175條 合格 無

58 瓦斯

抽采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任一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大於或者等於40m3/min;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 年產量小於或者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抽采應按規定進行計量,並對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實現抽采達標。

繪製與實際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181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7條,《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6、21條 合格 無

59 突出

鑒定 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煤層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采取區域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設置防突機構、專業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及時測定、收集瓦斯突出相關參數,繪製礦井瓦斯地質圖。編製防突專項設計等。

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防突預警分析處置製度。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預測的視為突出危險區。 《煤礦安全規程》第189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8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33條 合格 無

60 防突

措施 突出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防突措施,並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6條、《煤礦安全規程》第191條 執行局部防突措施

61 突出礦井的新采區和新水平進行開拓設計前,應當對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論作為開拓采區或者開拓水平設計的依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6條、《煤礦安全規程》第191條 不涉及

62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未達到要求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6條、《煤礦安全規程》第191條 不涉及

63 突出礦井在編製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同時編製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有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編製防突專項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192條、193條 不涉及

64 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並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194條 不涉及

65 突出礦井的采掘布置應當遵守: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岩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內。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者其他無突出危險區域內。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帶。同一突出煤層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者掘進。 《煤礦安全規程》第195條 不涉及

66 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采保護層。 《煤礦安全規程》第204條 不涉及

67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麵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煤(岩)柱及其影響範圍內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207條 不涉及

68 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麵的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208條 不涉及

69 工作麵執行防突措施後,必須對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如果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結果均小於指標臨界值,且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必須重新執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218條 不涉及

70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當設置壓風自救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 不涉及

71 防爆

措施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安設隔爆設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88條 隔爆水棚有缺水現象 由生產礦長安排人員對缺水的隔爆水棚進行加水

72 安全

間距 地麵瓦斯抽采站泵房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不堆積易燃物和出現明火;瓦斯儲罐的防火間距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10.2.9條 合格 無

73 設備

檢驗 礦井瓦斯抽采泵經有資質的部門檢測檢驗,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1.5條 合格 無

五、防滅火單元

74 煤層

鑒定 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煤礦安全規程》260條 合格 無

75 圖檔

管理 繪製與實際相符的防火注漿管路係統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不涉及

76 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處火區按形成先後順序進行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 《煤礦安全規程》第277條 不涉及

77 消防

設施 礦井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敷設到采掘工作麵。 《煤礦安全規程》249條 合格 無

78 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256條 有個別滅火器失效 由供應科負責采購進行更換

79 外因火災防治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於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

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煤礦安全規程》第251條 合格 無

80 井筒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煤礦安全規程》第252條 合格 無

81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並遵守規定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254條 合格 無

82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嚴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煤礦安全規程》第272條 合格 無

83 檢測

預報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建立自然發火監測係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製定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 《煤礦安全規程》261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2條 不涉及

84 井下火災防治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製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260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2條 不涉及

85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岩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镟,镟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煤礦安全規程》262條 不涉及

86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麵采用後退式開采,根據防火措施確定采(盤)區開采期限。 《煤礦安全規程》263條 不涉及

87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采(盤)區開采設計中,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麵通風係統形成後,按設計構築防火門牆,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材料。 《煤礦安全規程》第273條 不涉及

88 礦井必須製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並建立台賬。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鑽孔必須永久封閉。 《煤礦安全規程》第274條 不涉及

六、粉塵防治單元

89 煤塵

鑒定 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煤礦安全規程》第185條 合格 無

90 圖檔

管理 繪製與實際相符的防塵管路係統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防塵管路係統圖未及時更新 由技術科負責對防塵管路係統圖進行更新,確保符合現場實際

91 防塵

措施 礦井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礦井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裝質量情況。 《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 合格 無

92 消防

係統 礦井必須建立消防防塵供水係統,地麵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於儲水池的一半。

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 《煤礦安全規程》第644條 合格 無

93 井下

防塵 采煤工作麵應當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特殊情況除外。 《煤礦安全規程》第645條 合格 無

94 采煤機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煤礦安全規程》第647條 不涉及

95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煤礦安全規程》第648條 合格 無

96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649條 合格 無

97 掘進機作業,采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650條 不涉及

98 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及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安設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煤礦安全規程》第652條 合格 無

99 隔爆

措施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掘進煤巷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衝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岩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煤礦安全規程》第186條 不涉及

100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88條 合格 無

七、頂板管理單元

101 頂板

管理 采煤工作麵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及收尾時,製定並落實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05條 合格 無

102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須製定控製頂板的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110條 無控製頂板的安全技術措施 由技術科負責編製

103 采掘工作麵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煤礦安全規程》第58、101條 合格 無

104 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麵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采。 《煤礦安全規程》第111條 不涉及

105 巷道

支護 采用錨杆、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符合要求,必須有專項設計。錨杆(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煤巷、半煤岩巷支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情況時,應加強支護。 《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 合格 無

106 礦壓

監測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煤礦安全規程》第114條 不涉及

107 礦山壓力觀測儀器設備應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規定。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3.2.3條 不涉及

108 衝擊地壓防治 礦井有衝擊地壓相關征兆時,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鑒定。開采具有衝擊傾向性煤層,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 《煤礦安全規程》

第226條、227條 不涉及

109 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編製防衝設計。 《煤礦安全規程》第229條 不涉及

110 開采衝擊地壓煤層,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采取衝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防衝培訓製度。 《煤礦安全規程》第228條 不涉及

111 衝擊地壓礦井按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進行論證。 《煤礦安全規程》第230條 不涉及

112 衝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滿足防衝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231條 不涉及

113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製定專門操勞過度措施。開采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特厚等煤層時,製定專項防衝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煤礦安全規程》第232、233條 不涉及

114 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衝擊地壓危險性監測製度,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確定衝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 《煤礦安全規程》第235條 不涉及

115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采掘部署、開采順序、采煤工藝及開采保護層等區域防衝措施。衝擊地壓煤層采煤方法與工藝確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采用長壁綜合機械化開采方法。(二)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采時,直接頂不能隨采隨冒的,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 《煤礦安全規程》第237、239條 不涉及

116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供電、供液等設備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設備、管線、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吊掛在巷道腰線以下。 《煤礦安全規程》第243條 不涉及

117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麵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和強度。嚴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采取防底鼓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244條 不涉及

118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工作麵設置壓風自救係統,明確發生衝擊地壓時的避災路線。 《煤礦安全規程》第245條 不涉及

八、防治水單元

119 製度

人員 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製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煤礦安全規程》第283條 合格 無

120 防治

規劃 煤礦應當編製本單位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每3年修訂一次,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礦井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其他礦井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 《煤礦安全規程》第284條 合格 無

121 圖檔

管理 礦井必須繪製與實際相符的排水係統圖。礦井應當編製與實際相符的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湧水量與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等防治水圖件,並至少每半年修訂1次。 《煤礦安全規程》第14、287條 圖件不齊全 由技術科負責完善相關圖紙

122 地麵防治水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麵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煤礦安全規程》第291條 不涉及

123 煤礦每年雨季前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製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製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煤礦安全規程》第289條 合格 無

124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或者積水時,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292條 不涉及

125 防隔水煤柱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煤礦安全規程》第297條 合格 無

126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者極強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係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鑽孔等通道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並采取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302條 不涉及

127 井下防治水 煤層頂、底板分布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當製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煤礦安全規程》第307條 不涉及

128 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麵,應當提前編製防治水設計,製定並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水淹區域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 《煤礦安全規程》299、303、305條 不涉及

129 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應當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者老空積水等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疏放或者注漿改造含水層,待疏放水完畢或者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後,方可進行采掘活動。 《煤礦安全規程》第304條 不涉及

130 存在嚴重水患礦井必須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必須配備專門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探水設備。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在井底車場周圍設防水閘門或在正常排水係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麵直接供電控製,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設防水閘門;不具備設防水閘門條件的,製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煤礦安全規程》第308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9條 不涉及

131 探放水 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並製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堅持有掘必探。 《煤礦安全規程》第310條 合格 無

132 在地麵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鑽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麵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

采掘工作麵超前探放水應采用鑽探方法,采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 《煤礦安全規程》第317、318條 合格 無

133 排水

設施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控製閘門。

下山采區必須在形成完整的排水係統(排水泵房供電雙回路)後方可掘進回采巷道。 《煤礦安全規程》第312、95(438)條 合格 無

134 排水

設備 礦井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主副水倉等。

水泵、水管、閘閥、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須全麵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提交聯合排水試驗報告。水泵經有資質的部門檢測檢驗,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313條、314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1.5條 合格 無

九、電氣單元

135 雙電源 礦井應當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即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者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的兩段母線)。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10kV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等各種限電斷電裝置。

經批準采用單回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其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主要通風機在10min內啟動並可靠運行。 《煤礦安全規程》436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4條 合格 無

136 供電

線路 地麵固定式架空高壓電力線路不得穿越沉陷區、跨越易燃易爆倉儲區情況。采取安全距離、安全警示、避雷設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461條 合格 無

137 圖檔

管理 繪製與實際相符的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電器設備布置圖未及時更新 由機電礦長負責及時更新電器設備布置圖

138 供配電 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盤)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當承擔全部用電負荷。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配)電所采用分列運行方式。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采瓦斯泵、地麵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應當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

上述供電線路應當來自各自的變壓器或者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采區供電的同一電源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量不得超過3個。 《煤礦安全規程》438條 合格 無

139 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者發電機不直接向井下供電。 《煤礦安全規程》440條 合格 無

140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高壓不超過10kV。低壓不超過1140V。采掘工作麵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445條 合格 無

141 井下配電係統同時存在2種或者2種以上電壓時,配電設備上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煤礦安全規程》446條 合格 無

142 電氣

信號 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不分接其他負荷。 《煤礦安全規程》第473條 合格 無

143 井下照明和信號的配電裝置,具有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功能。 《煤礦安全規程》第474條 合格 無

144 設備

電纜 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符合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電氣產品。 《煤礦安全規程》第441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13條 合格 無

145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482條 合格 無

146 礦井應當按要求對電氣設備、電纜進行檢查和調整。 《煤礦安全規程》第483條 合格 無

147 井下電纜的選用符合要求。 《煤礦安全規程》第463條 合格 無

148 井下供電保護 井下供電係統必須具備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 《煤礦安全規程》第451、475、476、477條 合格 無

149 防雷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且經由地麵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麵直接入井的軌道、金屬架構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對金屬體設置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煤礦安全規程》第455條 合格 無

150 設備

檢驗 礦井主要變壓器經有資質部門檢測檢驗,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1.5條 合格 無

十、運輸提升壓風單元

151 圖檔

管理 繪製與實際相符的井下運輸係統、壓風管路係統圖。 《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 相關圖紙未及時更新 由機電科負責及時更新相關圖紙

152 帶式輸送機 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裝設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機頭、機尾及搭接處,有照明。具備沿線急停閉鎖功能。主要運輸巷道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傾斜井巷中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下運時裝設軟製動裝置且必須裝設防超速保護裝置。大於16°的傾斜井巷中使用帶式輸送機,設置防護網,並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滾落等的安全措施。機頭、機尾、驅動滾筒和改向滾筒處,應當設防護欄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當設過橋。 《煤礦安全規程》第374條 合格 無

153 電機車 電機車,列車和單獨機車都前有照明,後有紅燈。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器和撤砂裝置符合要求。架線的懸掛高度、軌道質量符合規定。 《煤礦安全規程》第376條、377條、381條 不涉及

154 平巷

運人 平巷運送人員,人員上下車地點有照明、架空線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煤礦安全規程》第385條、386條 不涉及

155 提升 立井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裝設可靠的防墜器。罐籠和箕鬥的最大提升載荷和最大提升載荷差在井口公布,不超載和超最大載荷差運行。 《煤礦安全規程》第393條 不涉及

156 立井提升係統設置過卷(放)的安全保護裝置。井口過卷距離範圍內設過卷緩衝裝置和托罐裝置,在井底過放距離範圍內設置過放緩衝裝置。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9.2.5條 不涉及

157 立井提升速度大於3m/s的提升係統,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406條 不涉及

158 立井井口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設柵欄。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設專用的人行道。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設置阻車器。 《煤礦安全規程》第132條 不涉及

159 提升裝置必須按要求裝設安全保護。 《煤礦安全規程》第423條 合格 無

160 提升機裝設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減速聲光示警裝置,設置機械製動和電氣製動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424條 合格 無

161 專門升降人員及混合提升的係統每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其他提升係統每3年進行1次性能檢測。 《煤礦安全規程》第429條 合格 無

162 礦車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車場入口、接近變坡點處設置阻車裝置,斜井內設置跑車防護裝置。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9.2.2條 合格 無

163 無軌膠輪車 無軌膠輪車運輸時應建立無軌膠輪車入井運行和檢查製度。必須設置車前照明燈和尾部紅色信號燈,配備滅火器和警示牌。設置隨車通信係統或者車輛位置監測係統。巷道路麵、坡度、質量滿足車輛安全運行要求。巷道和路麵設置行車標識和交通管控信號。長坡段巷道內必須采取車輛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轉彎處設置防撞裝置。人員躲避硐室、車輛躲避硐室附近應當設置標識。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者運送超長、超寬物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392條 不涉及

164 單軌吊 單軌吊車運行中應當設置跟車工。采用柴油機、蓄電池單軌吊車運送人員時,必須使用人車車廂;兩端必須設置製動裝置,兩側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采用鋼絲繩牽引單軌吊車運輸時,嚴禁在巷道彎道內側設置人行道。有防止淋水侵蝕軌道的措施。 《煤礦安全規程》第391條 不涉及

165 架空乘人裝置 采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有專項設計。各類間距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裝置必須裝設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生保護動作後,需經人工複位,方可重新啟動。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減速器應當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沿線應當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當設置信號通信裝置。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係統同巷布置時,必須設置電氣閉鎖,2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布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每日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1次安全檢測檢驗。 《煤礦安全規程》第383條 合格 無

166 斜巷運輸 新建、擴建礦井嚴禁采用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

生產礦井在用的普通軌斜井人車運輸,車輛必須設置可靠的製動裝置;斷繩時,製動裝置既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必須設置使跟車工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當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應當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設有手動製動裝置把手的位置。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製動裝置,並先空載運行一次(應有檢查、空載運行記錄)。

運行坡度、速度和載重不得超過設計規定(應有設計)。

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當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鬆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應有試驗記錄)。

連接裝置的安全係數不小於13。 《煤礦安全規程》第384、415、416條 合格 無

167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者區段的阻車器;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並閉鎖。 《煤礦安全規程》第387條

合格 無

168 傾斜井巷使用提升機或者絞車提升時,必須采取軌道防滑措施;按設計要求設置托繩輪(輥),並保持轉動靈活;井巷上端的過卷距離,應當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製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並有1.5倍的備用係數;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提升信號符合規定;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嚴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嚴禁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者嚴重偏載(應有設計,現場應明確牽引車數)。 《煤礦安全規程》第388、403、404條 合格 無

169 空氣壓縮機 井下不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儲氣罐分別設置在2個獨立硐室內,獨立通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設置在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設自動滅火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431條 不涉及

170 布置在室外的壓縮空氣站儲氣罐,吸氣口與翻車機房、裝車倉、受煤坑、儲煤場等粉塵源的距離不小於30m,在不利風向位置時,不小於50m。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10.2.10條 合格 無

171 空氣壓縮機站設備設有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煤礦安全規程》第432條 合格 無

172 避免陽光直曬地麵空氣壓縮機站儲氣罐。 《煤礦安全規程》第433條 合格 無

173 空氣壓縮設備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儲氣罐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並報警。 《煤礦安全規程》第434條 合格 無

174 設備

檢驗 礦井提升機及鋼絲繩、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空氣壓縮機等經有資質的部門檢測檢驗,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55-2008)第4.1.5、4.9.4條 合格 無

十一、地麵生產係統單元

175 儲煤

係統 原煤儲煤場采取防煤塵措施;容易自燃的煤種采取預防和消除煤自燃措施。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9.6.2條 合格 無

176 原煤及末煤倉(包括半地下倉)根據煤質情況采取防瓦斯、防堵塞、破拱措施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9.6.5條 不涉及

177 矸石山 矸石周轉場與進風井口的距離不小於80m;不設置在表土10m以內的有煤層的地麵上;不設置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方的沉陷範圍內;位於山坡溝穀的矸石周轉場地,采取防止滑坡或矸石被雨水、洪水衝刷流失措施;與居民區的距離不小於500m,與標準軌距鐵路、公路的距離不小於40m的要求。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第10.1.8條 合格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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