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人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C 類不安全行為
(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01manbetx ”(《煤礦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和能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等有關規定編製。按照“安全第一、生產第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為主,兼顧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規章製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充分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遵循科學、實用、易操作的特點製定。
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其分為通用規定、采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測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嚴重“不安全行為”、比較嚴重“不安全行為”、一般“不安全行為”。
有下列之一的屬C 類不安全行為
(一)通用規定
81、井下特殊崗位不現場交接班的。
84、 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鬥毆的。
85、 電氣焊結束後,未消除火種的現場監督人員,現場負責人觀察不足規定時間的。
86、 違反氧氣瓶、乙炔瓶運送規定的。
87、 供液、供氣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
88、 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或容器內有壓力而無特殊措施的。
89、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90、 乘坐人車、架空人車時,在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或人車未停穩而上下人車的。
91、 穿化纖衣服入井的。
92、 在井下私自打開、敲打、損壞礦燈的人員或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
93、 現場存在一般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94、 設備停電後,控製開關未打到零位的。
95、 井下敲擊作業不使用安全用具。
96、 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的。
97、 門衛、夜勤人員、崗位人員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的。
98、 發現入井人員酒後、穿化纖衣服、攜帶煙火沒有製止的。
99、 查住拿摸礦用物資私自處理的。
100、 在工作場所酗酒鬧事不聽勸阻、打架鬥毆的未引發嚴重後果,沒有造成傷害的。
101、 發現“不安全行為”不予製止或者製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為”行為或現象繼續未引發嚴重後果的。
(二)采掘專業
102、 在生產過程中,不停機處理采煤機機身上大塊煤或矸石及在刮板機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綜放工作麵放煤時,將矸石放入後部溜子內的。
103、 綜放工作麵放煤時,將支架尾梁插入後部溜子內的。
104、 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
105、 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
106、 支架檢修時,沒有對本架和相鄰兩架關閉截止閥的。
107、 檢修拆卸液壓管路前未卸壓或帶壓作業的。
108、 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09、 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沒有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的。
110、 生產過程中,在距離采煤機前後15米範圍內推移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
111、 移工作麵機頭時,開動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
112、 利用管內高壓從三用閥上摘除注液槍的。
113、 采煤工作麵頂板來壓,或采空區懸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
114、 掘進工作麵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采取有效的臨時支護措施。
115、 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設臨時支護,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
116、 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作業人數不符合規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17、 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18、 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涉及貫通點附近巷道設置警戒的。
119、 爆破時打壞附近支護設施沒有及時處理的。
120、 錨杆(索)支護巷道未進行頂板離層監測,未按規定抽檢錨杆(索)抗拔力、預緊力的。
121、 錨杆(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杆托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122、 噴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衝洗岩麵的。
123、 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24、 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125、 未正常使用綜掘機機載前探梁的。
126、 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行車無安全措施的。
(三)機電運輸
127、 無措施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
128、 帶式輸送機運行期間跨、穿越不走過橋的。
129、 平巷違章乘坐電機車(電瓶車)或礦車的。
130、 斜巷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車規定的。
131、 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
132、 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而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
133、 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繩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繼續使用絞車的。
134、 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
135、 電機車或人力推車直接撞擊風門的。
136、 不按規定進行人車、主付井提升裝置鋼絲繩日常檢查的。
137、 無軌膠輪車臨時停車、故障車輛沒有打雙閃、無雙閃車輛未設置警示。
(四)“一通三防”
138、 井下出現氣體異常瓦檢員沒有及時彙報的。
139、 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休息間的。
140、 井下使用燈泡或電爐取暖的。
141、 安全監控設備無故障閉鎖功能,或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142、 放炮前後,不對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跟班隊長和班長。
143、 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瓦檢員。
(五)爆破及火工品管理
144、 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45、 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爆炸材料的。
146、 違反火工發放和領退製度發放、領退炸藥、雷管的。
147、 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148、 不按作業規程規定裝藥起爆的。
149、 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150、 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
151、 在沒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以外地方檢查電雷管的。
152、 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已裝藥的炮眼,又不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員交接清楚的。
153、 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穿非抗靜電或非棉線衣服的。
154、 爆炸材料不按品種專庫存儲,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層數超過1層的。
155、 運輸電雷管的車輛未加蓋、加墊,車廂內未用軟質物塞緊的。
156、 在井下運送爆炸材料時,未將炸藥和雷管分開運送的背火工品人員;不事先通知絞車司機的井上下把鉤工的。
157、 井筒內或井下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超速的。
158、 炸藥由其他人員運送時無爆破工監護,或雷管不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的。
159、 將瓦斯檢定儀、爆破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六)地測防治水
160、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161、 排除井下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的。
162、 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
163、 掘進巷道根據有關規定停工後,未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通知單的。
164、 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側工作麵作業,而繼續進行雙巷或多巷掘進的。
165、 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岩)柱的。
166、 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