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製度
城郊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管理責任,規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5〕810號)、《永煤公司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永煤控股〔2011〕623號)、《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永煤控股〔2017〕369號)等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製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2)事故使全礦山停工8小時以上的;
(3)事故使礦山一翼停工24小時或采區停工72小時以上的;
(4)煤礦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燃燒與爆炸的;
(5)煤礦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噸以上的;
(6)礦井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3%以上且時間連續達1小時以上的;
(7)礦井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min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礦井有誤揭煤層或斷層而發生瓦斯突出現象的;
(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頭麵停工停產96小時以上或被淹的;
(10)礦山井下發火被迫封閉采、掘工作麵的;
(11)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h以上的;
(12)煤礦采煤工作麵發生冒頂一處麵積30平方米(高度大於1米)以上或掘進工作麵發生冒頂一處麵積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於1米)以上的;
(13)采掘頭麵發生衝擊地壓震級達1.5級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壞長度達20米以上(斷麵縮小30%以上)的;
(14)煤礦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計劃外停運30分鍾以上的;
(15)煤礦總回風巷道(包括石門、總回風巷、回風井、風硐)垮塌、致使礦山或采區通風量降低30%以上且達30分鍾以上的;
(16)提升設備卡罐8小時以上的或發生斷繩、墜罐、墜箕鬥的;
(17)主要排水係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的;
(18)主要排水、主要壓風係統中斷24小時以上的;
(19)主要壓風機、風包、風管爆炸的;
(20)井下發生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在10分鍾內沒有撲滅的;
(21)煤礦全礦井停電30分鍾以上的;
(22)煤業公司安全監控聯網係統其中一個生產礦井中斷1小時以上的;
(23)煤礦安全監控係統一個月內出現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8小時內調準的除外)或發現有堵塞甲烷傳感器現象的;
(24)矸石山發生爆炸的;
(25)基建施工單位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的;
(26)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礦井停工2~8小時的;
(2)事故造成礦井一翼停工8~24小時或采區停工24 ~72小時的;
(3)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達到10~50噸的;
(4)礦井采掘頭麵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濃度達1.5%以上且時間連續5分鍾以上的(報煤業公司通風部、調度室備案的采用水力衝孔措施期間除外);
(5)同一個采掘頭麵一個月內瓦斯超限(濃度1%以上且連續達3分鍾以上)2次以上的;
(6)突出礦井有誤揭煤層或斷層(落差0.5米以上)的;
(7)采區排水係統故障造成采區泵房進水的;
(8)井下透水或突水導致采掘頭麵停工停產24~96小時的;
(9)井下發火影響采掘工作麵正常生產24小時以上的;
(10)礦井主要通風機計劃外停運10~30分鍾的;
(11)采掘頭麵計劃外瓦斯積聚需要停工停產排放瓦斯的;
(12)采煤工作麵發生冒頂一處麵積20~30平方米(高度大於0.3米)或掘進工作麵發生冒頂一處麵積10~20平方米(高度大於0.3米)的;
(13)其他在用巷道冒頂一處長度在5米(高度大於0.5米)以上的;
(14)采掘頭麵發生衝擊地壓震級達0.5~1.5級或造成巷道破壞長度達5~20米(斷麵縮小30%以上)的;
(15)全礦井停電10~30分鍾的;
(16)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籠頂或砸壞罐籠的)墜入井筒的;
(17)提升設備卡罐達4~8小時的;
(18)提人設備發生蹲罐、過卷的,或上行罐籠或人車突然發生下墜的;
(19)斜坡軌道運輸發生跑車或運人車輛顛覆或架空乘人裝置連續100米脫槽的;
(20)斜坡主要帶式輸送機發生皮帶斷帶而斷帶保護裝置未起作用的;
(21)主要壓風機、風包、風管著火或風缸被搗毀的;
(22)礦井瓦斯抽放泵站計劃外停運30分鍾以上的;
(23)安全監控聯網係統其中一個生產礦井中斷10分鍾以上的;
(24)安全監控係統一個月內出現3~15班次以上瓦斯監測數據失真(±0.1%)現象的;
(25)井下發生電纜或電器著火的;
(26)基建施工造成全礦工程停工2~8小時的;
(27)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煤礦安全監控及聯網係統中斷或喪失監控功能5~10分鍾的;
(2)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氣體傳感器運行不正常仍繼續生產的;
(3)井下所有地點瓦斯有超1%以上現象的;
(4)采掘頭麵發生小型衝擊地壓的;
(5)采掘頭麵意外遇到落差0.3米以上斷層等地質構造(預報不準或沒有預報)的;
(6)刮板輸送機拉翻機頭或機尾的;
(7)拉翻或拉跑絞車的;
(8)雨水或地麵水從塌陷區裂縫或回填廢礦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現象的;
(9)地麵變配電或主要用電設備被雷電擊毀的;
(10)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鍾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的;
(11)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鍾以下的;
(12)刮板輸送機拉翻機頭或機尾的;
(13)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的;
(14)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的。
(15)地麵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麵供電中斷10~30分鍾的;
(16)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的;
(17)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的;
(18)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的;
(19)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範圍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麵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及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河南能源〔2015〕810號)、《永煤公司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試行)》(永煤控股〔2011〕623號)、《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永煤控股〔2016〕112號)等文件中地麵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根據對人身危害的程度或威脅人員的數量分為重大和一般兩級。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
(2)礦山采掘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時現場涉險3人以上的;
(3)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達1.5%以上不能實現斷電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區域內繼續作業的;
(4)突出礦井同一采掘頭麵連續3次或一個月內出現5次以上局部校驗有突出危險性,僅采用局部措施繼續生產的;
(5)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沒製定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等氣體的或製定的安全措施未經專題會議討論研究通過而付諸實施的;
(6)在用的皮帶運輸機有人修理或更換托輥、清理皮帶機尾時,沿線急停保護起不到保護作用的;
(7)高壓電氣設備檢修操作時沒有按規定進行停電、驗電、放電和打三相短路接地線的;
(8)有毒有害氣(液)體容器、管道、設備的清理或檢修,其內、外部對人有害的物質未清理達標,而冒險進入的;
(9)在廠區內人能到達的所有地點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積聚現象,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10)登高2米以上作業時不使用安全帶或未正確使用安全帶的;
(11)醉酒入井或登高作業,醉酒操作設備、儀器、控製台、化驗、巡檢、檢修的;
(12)單位(設有財務部門的公司、廠、礦)所屬各類公用汽車司機半年內發生3人次醉駕的;
(13)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醉酒狀態下指揮生產作業的;
(14)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的;
(15)對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造成嚴重汙染的;
(16)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的;
(2)礦山采掘工作麵有人員未撤出警戒區而實施了放炮的;
(3)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甲烷傳感器數據失真(±0.1%)未在8小時內調準確的;
(4)井下采用封閉火區滅火時,安全措施未經安檢科長、礦救護隊長、安全礦長簽字同意就付諸實施的;
(5)進入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發電站的人員有帶手機、煙火現象的;
(6)檢修轉動設備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轉動裝置的;
(7)帶電檢修、搬運電氣設備或電纜的;
(8)未培訓合格而上崗操作660V以上電氣設備或其他特種設備的;
(9)在用鍋爐缺水的;
(10)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中有穿化纖衣服、毛衣的或有帶手機、煙火的;
(11)登高2米以上作業票證未經單位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就開工作業的;
(12)單位(設有財務部門的公司、廠、礦)自管火車、各類公用汽車司機發生酒駕的;
(13)其他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一級非傷亡事故調查處理:
1.對觸犯集團公司瓦斯管理“十條紅線”調查處理不認真的;
2.發生輕重傷事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的;
3.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故事調查處理不認真的或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
4.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計算與統計弄虛作假的;
5.上級單位接到的各類事故舉報被核實前還沒有調查處理的;
6.上級單位認為應當升級調查處理的。
二、安全事故彙報
1.事故發生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製止事故,堅決避免事故蔓延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於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必須親自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性質、影響範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彙報,同時向安檢科彙報。自發生事故10分鍾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安檢科彙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調度室彙報處理。
(1)調度室值班調度員接到事故彙報後,首先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應立即到達調度台指導值班調度員進行事故處理工作。
(2)有人員受傷時,根據事故單位現場人員彙報傷者傷情需要迅速升井搶救的,要通知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做好人員升井準備,並確保運輸暢通。
(3)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準備,並將受傷原因及傷害程度向值班醫生彙報;若需要醫生入井的,通知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將醫生運送至指定地點。
(4)將事故情況彙報給機電科科長、生產技術科科長、通防科科長。其中,由於頂板、防治水等施工作業造成的事故通知到生產技術科科長,由於通風、爆破等施工作業造成的事故通知到通防科科長,由於機電運輸設備作業造成的事故通知到機電科科長。
(5)將事故情況彙報給值班礦領導和分管礦領導(包括分管業務礦領導和分管隊伍礦領導)。
(6)通知副值班人員做好參與事故處理及現場勘察準備工作。
(7)若需地麵運送人員應通知調度值班車輛根據需要在礦醫院或井口待命。
4.其他科室彙報處理。
安檢科、機電科、通防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地測科科長接到事故彙報後,應立即通知本科室相應業務人員勘察現場,並根據初步判定事故性質向各自分管領導彙報,確定事故調查組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5.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並決定向礦長、黨委書記彙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30分鍾內報告永煤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6.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後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7.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彙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執行。
8.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9.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10.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並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11.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後向本單位彙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彙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彙報的,則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勞資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2.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鍾以內)彙報給調度室或本區隊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勞資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3.由於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彙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4.職工受傷後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的,一切後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勞資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後,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並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肺複蘇、簡單止血、包紮、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後,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及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並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製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後,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並向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後”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複蘇後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後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後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並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診斷後,如需到永煤總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事故單位值班隊長派人陪同(至少有一名管理人員),安檢科安排專人跟蹤,同時礦醫院也要派人跟蹤了解傷情。
3.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於接診後12小時內出具《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診斷證明書》;輕傷及以上事故於接診後24小時內出具《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診斷證明書》。
4.礦醫院出具的《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診斷證明書》要明確傷者的具體受傷部位。《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還要明確受傷程度,並由主治醫師和礦醫院院長簽字後加蓋醫院公章。
5.《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診斷證明書》由安檢科工作人員到礦醫院領取,事故當事人或所在單位其他人員都不得領取。
6.事故單位發生工傷後在4小時內向安檢科、礦醫院提交《受傷經過》,向勞資科提交傷者身份證複印件。
7.安檢科工作人員領取《城郊煤礦工傷人員傷情報告》、《診斷證明書》後,迅速通知到傷者所在單位。傷者所在單位在4小時內攜帶本單位出具的工傷確認證明(包括:傷者姓名、受傷時間、地點、受傷經過等及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和安檢科負責人簽字,並將傷情及受傷程度表述清楚)及工傷確認保證書,到安檢科辦理《工傷證明》。
8.安檢科工作人員在收到工傷單位《受傷經過》、礦醫院《診斷證明書》後4小時內向勞資科提交《工傷快報備案表》。
9.傷者所在單位在安檢科辦理《工傷證明》後,於第二天向安檢科提交書麵《事故調查報告》,同時到勞資科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資料》,並於3日內將《工傷認定材料》準備完畢報勞資科。
10.勞資科在發生工傷48小時內向河南省工傷中心報《工傷快報備案表》,25日內向河南省中心報《工傷認定申請資料》。
11.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後,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經勞資科簽字後交安檢科妥善保管。然後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勞資科,勞資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複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勞資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12.凡私自安排工傷人員上崗的單位,對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3000元。出現其它嚴重後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13.對未按時間節點辦理手續的單位責任人罰款1000元,造成不良後果的罰款3000元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各科室職責
1.安檢科負責組織對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並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台賬。
2.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非傷亡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3.地測科負責水災非傷亡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4.通防科負責組織對“一通三防”、井下爆破等非傷亡事故的調查、03manbetx 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5.機電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6.保衛科負責對地麵爆破、地麵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7.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他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並於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幹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並送區域內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並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他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不能影響主體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須經過該隊和調度室允許才能施工,否則出現事故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他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安全事故調查
1.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或非傷亡事故,由礦長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由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並提交事故報告。業務科室將具體參與事故調查名單提供給調度室值班主任,由調度室通知相關人員進行事故的調查。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並於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檢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事故單位分管礦領導,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科科長,地測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生產技術科、安檢科、勞資科、調度室、紀檢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生產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事故單位分管礦領導,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機電科、安檢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勞資科、紀檢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事故單位分管礦領導,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通防科、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勞資科、紀檢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通防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事故單位分管礦領導,地測防治水、采掘副總工程師,地測科科長,生產技術科科長,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勞資科、紀檢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地測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5)地麵火災、火工品事故調查組
組 長:紀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成 員:保衛科、安檢科、勞資科、企管科、供應科、紀檢監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紀委書記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
(6)其他事故調查組
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由安檢科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安全副礦長、分管礦領導、相關科室有關人員及事故單位隊長參加;其他非人身傷害事故、未遂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記錄,並提交事故報告,安全副礦長、分管礦領導、相關科室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
2.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立即到礦,同時由值班礦領導安排調度室通知相關業務科室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調查,並於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並由責任單位於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安檢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①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②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④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後,安檢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作記錄和考證)。
(2)勞資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①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麵的技術文件;
②設備、設施的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及規章製度等;
③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生產技術科、通防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爆破火工品”和防治水事故)有:
①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②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彙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③巷道質量情況;
④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⑤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⑥繪製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政工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①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②事故後對受傷害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安全事故分析
1.事故發生後,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製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於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後執行。輕傷事故由安檢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於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並按製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後執行。
2.經礦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及統計
1.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於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2.安檢科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台賬和非傷亡事故台賬,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防科、機電科根據業務範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台賬。安檢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台賬要包括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通防科、機電科等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台賬的內容。所有非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及事故調查報告交安檢科備案。
十一、安全事故處理
各單位、科室出現的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城郊煤礦安全獎懲製度》進行責任追究,並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與上級文件有衝突的按照就高原則處理)。
隊長、書記降職的,業務科室有關責任人,除按照製度進行處罰外,另停止職務待遇1個月;隊長、書記免職或撤職的,業務科室有關責任人,除按照製度進行處罰外,另停止職務待遇3個月。
十二、瞞報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處理規定
1.凡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單位必須在10分鍾內將事故情況向礦調度室和安檢科彙報,否則視為隱瞞事故。隱瞞事故包括人身傷害事故和非人身傷害事故。隱瞞事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
2.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城郊煤礦安全獎懲製度》進行處罰的同時,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再進行責任追究。
(1)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是普通職工的,給予策劃者和決策人留礦察看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處罰款2000-5000元;對發生隱瞞事故的有關副職罰款2000-5000元。
(2)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是本單位跟班隊長或值班隊長的,直接給予策劃者和決策人罰款10000元;對發生隱瞞事故的單位黨政負責人罰款2000-5000元。
(3)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是本單位黨政負責人的,直接給予策劃者和決策人罰款20000元。
(4)隱瞞事故為傷者的,罰傷者5000元,罰知情者2500元。
(5)出現事故後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彙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並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製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並追究其行政責任。
(6)由於瞞報事故造成後果比較嚴重的,策劃者和決策人是管理人員的一律免職。
(7)凡是隱瞞工傷的直接責任人除罰款外,一律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3.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對當事人和有關管理人員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職工傷情或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4)私自安排受傷職工到非指定醫院就醫的。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
(6)未通知安檢科人員跟蹤的。
十三、安全事故歸檔
事故通過調查、分析,對責任人進行追究,按照相關製度予以處理後,將形成的《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包括照片、錄音、筆錄、電子文檔等)歸檔。
十四、其他
1.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必須按照通知時間按時到達,凡不能按時到達的必須向安全副礦長請假並指派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科室必須為副科級及以上人員),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係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5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2.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後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3.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4.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後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曆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5.不經勞資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各1000元。
6.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據痊愈證明,經礦培訓辦崗前培訓合格後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十五、本製度適用於各類傷亡事故和各級非傷亡、未遂事故。
十六、本製度解釋權歸城郊煤礦。
十七、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城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彙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製度》(城礦〔2017〕71號)同時廢止。
主辦:安檢科
城郊煤礦行政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