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能源新礦集團協莊煤礦出台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山東能源新礦集團協莊煤礦出台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近日,為進一步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製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企業和諧穩定發展,山東能源新礦集團協莊煤礦結合企業實際,出台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該礦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範圍要求,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在崗職工均可享受年休假,礦副總以上領導幹部、機關各部室、物業運營公司等單位職工執行強製年休假製度,生產運營公司各項目部及安全管理中心,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完成及安全管理現狀,可采取職工個人自願與專業安排相結合的辦法執行年休假製度。年休假條件及標準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規定,職工在休假年度內請事假和曠工超限的,扣除年度內相應的年休假天數。該礦要求各基層單位要在妥善處理“工休矛盾”的前提下,合理編排本單位職工年休假計劃,按照“先公示後休假”的程序進行休假,職工年休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休假,但最多不得超過兩次。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休假待遇標準按照當月正常出勤期間的60%進行控製,月度安全工資考核根據職工當月實際出勤天數進行折算,生產運營公司各項目部及安全管理中心職工兌現季度目標激勵考核出勤時,年休假天數視同出勤天數進行考核;要求各單位完善內部分配辦法,明確職工年休假期間的計分標準,方便今後根據企業效益及安全狀況,發放效益或加發安全獎勵考核出勤時,職工年休假天數視同出勤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