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前“掃黑除惡”工作的幾點思考
多年來,盡管我國在打擊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鬥爭中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依法嚴懲了一批又一批社會渣滓,並取得了極大成果,但這並非意味著“打黑除惡”已大功告成。黑社會犯罪因其滋生、蔓延、發展、演變的複雜性和頑固性,決定了“掃黑除惡”鬥爭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剖析我國近年來“打黑除惡”鬥爭的經驗教訓,筆者在這裏對“掃黑除惡”工作淺談自己的幾點粗淺看法:
1、打破神秘主義,實事求是地認識黑社會犯罪。長期以來,受傳統保守思想的影響,我國公安法製工作一直遵循“多做少說”、“做而不說”的方針,對社會宣傳的力度不夠,致使許多群眾對公安工作不夠理解,間接地參與和支持犯罪,如打拐解救婦女兒童,屢遭群眾圍攻等,給警方查處工作造成極大的被動和障礙。因此,要樹立早認識的意識,牢牢掌握“掃黑除惡”的主動權。一方麵,要實事求是地宣傳教育廣大群眾,切實認清黑社會犯罪的危害性和嚴重性。另一方麵,要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宜早不宜遲,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宜嚴不宜寬”的原則,堅決貫徹“嚴密控製,露頭就打,決不讓其形成氣候”的方針,不打則已,打則必勝,有組織、有計劃、有準備地打好殲滅戰。
2、重視“立法滯後”問題,加強理論研究,解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弊端。雖然我國《刑法》和有關規定中設立了“共同”、“聚眾”、“集團”犯罪條款,但概念不統一,過於籠統,加之“黑社會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確提出,以致於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嚴重混用的現象。概念不統一,把握不準,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執一詞,各行其是,不僅給執法辦案人員人為造成困惑,而且影響到對這類共同犯罪罪行的認定、懲罰及相應對策的製定,致使公安機關打擊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力威懾。雖然我國新《刑法》增設了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一條款。但現實鬥爭中,黑社會犯罪的複雜性,遠不是一款法規所能概括的。因此,積極地加強刑事立法以及製定司法對策,是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
3、“掃黑除惡”要與反腐敗有機結合起來,掃除“保護傘”,粉碎“關係網”。每當警方打掉一個或一批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犯罪集團,社會上就不時冒出一些疑問:為什麼這些社會渣滓能在一地多年稱王稱霸,胡作非為,橫行不法呢?為什麼警方接二連三地開展“嚴打”和專項鬥爭,就是觸及不到一些有錢有勢的犯罪分子呢?政府往往用“打擊不力”一詞來解釋一些帶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長期存在的原因,然而為什麼在很長時間內一再出現“打擊不力”呢?剖析典型案例我們發現,幾乎在每一個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後麵,都有一張滲透到黨政部門或執法機關的“關係網”,都有一些腐敗分子利用職權為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致使流氓惡勢力與某些腐敗現象勾結一起!“打擊不力”,並非實施打擊的執法辦案人員不出力、不盡力,而是犯罪集團靠金錢、權力、人情編織的“關係網”和“保護傘”製造出種種障礙,使偵查辦案人員難以調查取證,難以貫徹實施打擊懲處的措施。因此,“掃黑除惡”並非一朝一夕之事,反腐倡廉更是任重而道遠!
4、黑白較量嚴峻,警察減壓刻不容緩。作為“掃黑除惡”的職能部門和主力軍,多年以來,廣大公安民警為打擊“黑惡勢力”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甚至生命的沉重代價。警察的職業是正義和責任的化身,是神聖的,但這神聖還背負著無比的壓力——有增無減的犯罪活動使人們對警察的素質、效率、作用提出了非難和質疑,對社會的公共安全需要與無法滿足這種需要形成了空前的反差,使公安機關陷入了痛苦的角色衝突中,公安機關處在打擊犯罪鬥爭任務日趨繁重、社會期望值甚高的雙重壓力之下。盡管多年來我國警方在“掃黑除惡”鬥爭中投入了大量警力、物力、財力,取得了輝煌戰果,但我國的國力和國情決定了警方在“掃黑除惡”中的裝備、經費、技術等方麵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足。為了更好地防範和打擊黑社會犯罪,為警方減壓,改善警察的生活、工作環境,提高其生活、工作質量刻不容緩!
5、提高全民道德和法製素質,遏製滋生黑社會犯罪的土壤和條件。曆史和現實的犯罪現象及其規律證明,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優良的法製素質是阻止犯罪的第二道防線。然而,一旦思想道德防線被削弱,犯罪就會蔓延泛濫,法製防線也將防不勝防。在商品經濟大潮的衝擊下,人們的思想意識、道德觀念、價值取向,都發生了裂變,越來越朝著功利化、物欲化方向發展,這無疑為社會犯罪提供了內在營養和驅動。曆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反複告誡人們,在我國遏製黑社會犯罪,必須從中國特有的曆史、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實際情況出發,深入持久地加強“兩個文明”建設,提高全民族的道德與法製素質,引導人們一步步走出“硬物質,軟精神”的誤區,自覺地投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來,這是遏製黑社會犯罪產生的土壤和條件的必由之路!
(山東能源新礦集團翟鎮煤礦:趙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