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舉報不僅要“勇”還要“實”
信訪舉報不僅要“勇”還要“實”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的義務中明確規定信訪人有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然而,紀檢監察幹部接到一些轉辦來的信訪問題線索,在開展執紀審查調查過程中,著實讓人惱火。比如有的聯名信訪舉報材料上的簽字屬造假,有的聯名舉報人未看舉報材料內容就簽字捺印,問他沒看內容為何要簽字,“我看見別人簽了我就跟著簽了”回答讓人哭笑不得。又比如有的匿名信訪舉報,舉報對象不明確,舉報內容不具體。經查證,舉報內容隻是憑空想象或者隻是聽說,毫無證據。
像上麵這些事例,給紀檢監察幹部核查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無形之中加重了工作負擔。因為線索不明、內容不實……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到頭來還是“一場空”。
開展舉報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黨和國家廉潔政務的有力措施。大多數舉報人都是嚴肅認真而積極負責的,但是有些人的舉報,並不是出於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而是要發泄私憤。這些人往往利用舉報,捏造事實,故意誣告陷害人,這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舉報人勇於同違紀違法現象做鬥爭值得鼓勵,但舉報的內容一定要實事求是,線索具體,證據充足,具有可查性。參與聯名舉報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謹慎客觀的做出決定,切勿隨波逐流。隻有真實具體的問題線索才能使紀檢監察幹部在核查過程中不走“冤枉路”,不做“無用功”,最終給舉報人一個滿意的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