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標準
根據安監總局第30號令的規定,以下10個工種為煤礦特種作業,需持證上崗。
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井下電鉗工)
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井下爆破工);
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瓦斯檢查工)
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主提升司機)
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
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瓦斯抽采工);
9、煤礦防突作業(防突工);
10、煤礦探放水作業(探放水工)。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3號令)第六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煤礦生產、技術、安全方麵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除礦長(副礦長)外,還包括生產安全科室負責人(科長),采煤隊、掘進隊主要負責人(隊長)。
三、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人數要求。
各煤礦必須根據本礦的生產規模、采掘布置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能力在9萬噸年的小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最低人數作以下規定。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
2、煤礦井下電氣作業:不少於8名;
3、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每台絞車不少於4名;
(提升機司機是指滾筒直徑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絞車操作人員;)
4、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不少於8名(掘進4名,回采4名);
5、煤礦瓦斯檢查作業:每一個工作地點(指回采、掘進、維修等地點) 1名,每班輪休1名,全礦井巡查2名;
6、煤礦安全檢查作業:回采工作麵、掘進工作麵每班1名,每班輪休1名;
7、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不少於4人(監控員要求按8小時一班安排,1名輪班);
8、煤礦探放水工不少於4人;
9、其他特種作業人員按各礦實際情況按需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