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犯錯還能被組織推薦提拔嗎?
官員犯錯後怎麼辦?是不是一輩子就不能提升了?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不這麼認為,該意見提出要幫助幹部汲取教訓,改正錯誤,讓受處分幹部放下包袱、變“有錯”為“有為”,這其實不是在包庇幹部,而是我國用人製度的一大進步。
首先我們必須要分清楚犯罪與犯錯的區別,貪汙受賄,以權謀私那是犯罪,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容忍這種幹部。但是犯錯可能是因為決策失誤,或者本人沒有什麼過失但是客觀條件造成了錯誤,這種幹部難道是不是可以給一次改正的機會呢?
比如某個城管局的幹部,因為某企業未獲得審批就開始建設而受到處分,雖然收處分前該幹部積極協調該企業辦理手續的相關事項,但是進度依然滯後了,因為該幹部同時還負責多個項目的手續辦理事宜,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導致了這個工作上的失誤,而這個企業在後續建設中也補齊了相關的手續。如果這名幹部因此而再也不被重用,我們的用人製度是不是太嚴苛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況且該名幹部也是在積極的做事,如果真的是做的越多錯的越多、收處分的可能性越大、受處分後還不能翻身,那幹部幹事的積極性是不是將會受到重大打擊呢?
古代有個皇帝發動戰爭,一個將軍初征戰敗,若幹年後,皇帝還是派這個將軍出征,遭到眾多人反對,但是這一次戰爭將軍大獲全勝。原來初征失敗後,將軍勇於承擔責任並認真反思失敗的原因,並陳情給皇帝,皇帝覺得將軍對初征失敗的原因抓的很準,對下一次出征的規劃很詳細也很有有針對性,於是皇帝決定給將軍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
所以隻要不是違紀違法,幹部因為工作失誤而犯錯應該給一次戴罪立功的機會的,特別是有些幹部,因為在一些急活難活苦活中出現了失誤,如果這種幹部被一棍子打死,那是在鼓勵幹部當太平官,不作為不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