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無計劃停電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煤礦生產過程中,礦井必須正常通風,確保安全生產,不得任意停電停風。因檢修線路、檢修主要機電設備和安裝主要機電設備等有計劃的停電等原因,礦井需要停電停風時,必須製定停電停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為此,特製定礦井有計劃停電停風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一、成立停電停風及恢複通風領導小組
組長:梁克濤(礦長)
副組長:許明祥(總工程師)盧誌平(安全礦長)
孟凡彬(生產礦長)霍軍(機電礦長)
成員:王汝(通風副總)徐鑫(地測副總)
鄧小偉(安全科長)劉宗振(調度主任)
二、職責分工
1、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製定有關安全撤人、恢複通風、排放瓦斯方案。
2、礦總工程師負責製定瓦斯排放措施,負責執行瓦斯排放工作。
3、生產礦長負責清點井下各工作麵地點的人員數量,做到每次臨時停風停電後安全撤人,恢複通風後按措施組織恢複生產。
4、安全礦長負責落實監督各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5、機電礦長負責井下和地麵電氣設備的完好,安排排查和處理電氣設備故障,搞好供電及臨時出現的故障處理工作。
6、調度主任負責將領導小組的命令正確地傳達給值班調度員,將井下情況及時報告領導。
7、通防副總負責協助總工程師恢複通風和排放瓦斯工作,負責落實臨時停風打柵欄、掛警示牌和組織現場恢複通風和瓦斯濃度3%以內濃度的瓦斯排放工作。
三、停電停風時間、範圍及操作順序
按規定時間停電停風。
停電範圍:全礦井上下或指定範圍。
停電操作順序:由裏向外(各工作麵-集中配電室-主扇)
送電操作順序:由外向裏(主扇-集中配電室-各工作麵)
四、停電前的準備工作
1、停電前由機電礦長負責組織對井下所有機電設備、風機房、井上下電話等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杜絕失爆,保證各排水點運轉、備用設備正常,通訊暢通。
2、停電停風前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不合格的設施在停電停風前全部處理完。
3、由安全員、帶班礦長負責開始撤人,由井口檢身工在井口負責人數核對。通風隊瓦檢員、機電隊值班電工在中央變電室待命。
4、通風隊瓦檢員在中央變電所電話處等候調度室通知,接到調度室通知以後,立即對井下進行全麵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彙報調度室,於規定時間到達井口,到達井口以後,立即彙報調度室。
5、機電隊值班電工接到調度室通知以後,按規定要求進行停電。停電完畢後,彙報調度室,立即撤到達井口。
6、瓦檢員、機電隊值班電工撤到井口後,由機電礦長下達停止主扇運轉命令。停電必須嚴格執行具體的停電程序。
五、停送電措施
1、各配電點停送電人必須聽從停送電命令人的指揮,按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停送電。
2、配電點停送電後,必須向調度室彙報,並作好記錄。
3、停送高壓時,必須按要求穿絕緣靴和戴絕緣手套。
六、安全技術措施
因有計劃停電作業時,作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礦長批準後,方可實施停電作業。
(一)全礦井計劃停電停風安全技術措施
1、在礦井停電前,機電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和停風期間的工作計劃,並將計劃和具體停風時間彙報調度室。
2、在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前,井下水泵工提前做好礦井的排水工作,保證在停風期間水倉有足夠的蓄水能力。
3、調度室負責通知井下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員、瓦檢員組織井下井底車場附近作業人員撤退至井底車場,其他施工人員撤至二水平軌道運輸巷全風壓處,由當班安全員、瓦檢員負責清點人數,在停風獨頭巷道口設置臨時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人員撤退完後,安全員彙報調度室,下令專職電工停止井下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4、礦井停電導致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由調度室負責通知主要通風機司機立即打開回風井防爆門、安全通道風門及風機檢修門,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5、停送電命令由機電礦長下達,停送電過程必須由機電部門指定的專職電工親自完成,不能由他人代替。
6、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監測井下各地點的瓦斯情況並如實做好記錄,發現瓦斯異常,立即彙報調度室,並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7、恢複正常供電後,由礦機電部門逐級進行送電。
(二)排放瓦斯恢複通風措施:
1、在主要通風機恢複運轉以後,由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地麵變電所→井下集中配電所)對井下各開關安設地點進行檢查,在需供電地點10m範圍內瓦斯濃度小於0.5%的情況下,由瓦檢員彙報礦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上級變電所對該開關恢複供電,未經調度室批準,變電所不得擅自送電,各獨頭巷道不得擅自恢複通風。
2、局部通風地點恢複通風前,按由近到遠順序進行瓦斯排放,一個工作麵瓦斯排放沒有結束,嚴禁下一個工作麵開始瓦斯排放工作。通風技術員帶領兩名瓦檢員一前一後相距4~5m,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便攜儀等氣體檢測儀器儀表,邊測邊進入停風掘進巷道,如果停風區域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8%、CO2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前後10m範圍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瓦檢員負責做好檢查記錄。
3、井下瓦檢員必須認真負責,測定主要大巷風流中瓦斯濃度,發現異常及時彙報礦調度室。
4、當停風區域內瓦斯或CO2濃度達到或超過0.8%,嚴格按瓦斯排放分級管理規定,製定瓦斯專項排放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按製定措施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5、當瓦斯排放完恢複通風後,經瓦檢員檢查,排放瓦斯風流流經路線瓦斯濃度不超過0.8%、CO2濃度不超過1.5%,工作麵及其回風瓦斯濃度正常,且穩定半小時後,排放瓦斯人員向調度室進行彙報後方可離開現場。各工作麵,隻有恢複正常通風半小時後,方可送動力電源。
(三)本措施未及之處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01manbetx 01manbetx 》執行。
措施學習貫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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