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證據規則(試行)
目 錄
第一編總則 1
1.1 總體要求 2
1.2證據的種類和要求 3
1.3證據的收集 7
1.4證據的審查和認定 11
第二編分則 15
分則使用說明 16
上編《煤礦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判定標準》證據指南 17
下編二十類違法行為證據指南 41
第一章采掘工程類違法行為 41
第二章“一通三防”類違法行為 52
第三章防治水類違法行為 75
第四章設施設備類違法行為 85
第五章職業病防治類違法行為 95
第六章整頓關閉類違法行為 111
第七章02manbetx.com 隱患類違法行為 117
第八章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類違法行為 125
第九章應急救援類違法行為 131
第十章違章作業類違法行為 136
第十一章檢查整改類違法行為 139
第十二章勞動保護類違法行為 141
第十三章承包租賃類違法行為 143
第十四章警示標誌類違法行為 147
第十五章評價與檢測檢驗類違法行為 149
第十六章行政許可類違法行為 161
第十七章組織機構規章製度類違法行為 175
第十八章安全培訓類違法行為 183
第十九章安全投入類違法行為 193
第二十章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其他類違法行為 196
第一編 總 則
1.1 總體要求
1.1.1製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調查取證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規則。
1.1.2適用範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處罰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的調查取證,可參照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行政處罰證據(以下簡稱證據),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證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事實,並據以作出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材料。
1.1.3基本要求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麵、客觀、公正和及時地調查、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證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應符合下列要求:
(1)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真實、客觀,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並依法取得,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確鑿是指證據必須真實、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內在聯係、證據必須充分且得出的結論唯一、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
(2)在實施調查取證過程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3)應當盡可能搜集證明力高的證據,並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1.1.4涉密要求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證據用於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需要在聽證或庭審中提供的,應作出明確標注,並事先告知聽證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開方式舉證、質證。
1.1.5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所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證據使用。
1.2證據的種類和要求
1.2.1證據的種類
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1.2.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在物體(主要是紙張)上記載的內容、含義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或者節錄本,由提供人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等字樣,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收集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文件檔案等書證時,應當由提供人對證明對象作出必要的說明。
1.2.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狀況、內在屬性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
物證應當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由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等字樣,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由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以進行抽樣取證。
1.2.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聲音、圖像、影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收集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
(2)注明視聽資料的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1.2.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的客觀資料,主要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
收集電子數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電子數據應在現場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備份和封存。其中,備份是指複製、製作原始存儲媒介的備份,封存是指在無法製作備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儲媒介;
(2)固定電子數據,應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采用電子化技術保存電子數據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紙質方式,但必須有被檢查單位現場人員簽字認可,且注明監察人員、案由、證明事項、日期等內容;
(3)采用封存方式的,應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被封存的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電子數據的照片,從各個角度反映設備封存前後的狀況、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4)注明電子數據的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對象等。
1.2.6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監察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反映與證明案件事實有關的陳述。
收集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並附能證明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的相關文件資料;
(2)由證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情況屬實”;
(3)注明出具證言的日期或者製作筆錄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4)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逐頁簽名。
1.2.7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陳述,如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接受調查時出具的書麵陳述材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時所作的詢問筆錄等。
收集當事人陳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附有能證明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的材料;
(2)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情況屬實”;
(3)注明出具陳述材料的日期或者製作筆錄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4)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逐頁簽名。
1.2.8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委托,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通過03manbetx 、檢驗、鑒別、判斷對專門性問題做出的數據報告和書麵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載明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的目的、向鑒定機構提交的鑒定物品、鑒定的方法和過程、鑒定意見等,並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機構蓋章。
1.2.9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勘驗時當場製作的反映與被調查事實有關的文字記錄,如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製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載明起止時間、地點和檢查(勘驗)情況等內容;
(2)由當事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的,可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3)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逐頁簽名。
1.2.10筆錄類證據特殊要求
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情況屬實”,注明日期;有異議或者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並作記錄;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並請兩名以上在場人員簽名確認。
1.3證據的收集
1.3.1執法人員要求
進行調查取證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1.3.2取證程序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下列程序取證:
(1)到現場聽取礦方彙報,調閱所有與違法行為相關的文件、圖、表、記錄等資料,並將相關資料(複印件)經負責人或經手人簽字;
(2)攜帶執法記錄儀到現場製作視聽資料,根據需要,可采用拍照、攝像錄音和詢問的方法取得相關證據;
(3)檢查後製作調查取證筆錄,被調查人員包括煤礦相關負責人等當事人,現場人員、陪檢人員、舉報人等證人;
(4)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相關違法事實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5)審查認定行為違法的,依法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組織聽證,並保存聽證有關資料;
(6)製作結案報告,包括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案發時間、地點,主要違法事實,立案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執行情況,結案理由;
(7)整理歸檔,將收集到的所有證據,歸納製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材料。
1.3.3證據的收集方法
收集、固定證據,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
(2)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實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它書麵材料;
(3)對場所、設備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勘驗;
(4)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5)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收集的證據及其收集過程等進行公證。
1.3.4取證設備要求
取證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攜帶符合規定的取證設備。
1.3.5詢問要求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和對與被調查事實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有多個被詢問人時,應當分別進行詢問。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並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並簽名。
1.3.6委托鑒定
需要對收集的證據進行鑒定的,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3.7現場檢查或勘驗要求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現場勘驗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現場檢查或者現場勘驗應當製作筆錄,並可采取測量、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1.3.8抽樣取證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收集證據時,作為證據的事實數量較大且采取抽樣取證對認定事實沒有實質影響的,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
進行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注明。
抽樣取證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抽樣取證憑證和物品清單,對樣品加貼封條,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封條和相關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1.3.9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2)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3)依法應當沒收的,決定沒收;
(4)依法不應當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5)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麵告知當事人;
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和物品清單,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解除後,應當及時將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歸還當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
1.3.10酌定情節取證要求
具有《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形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與其相關的證據。
1.3.11其他要求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證據,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證據,不得協助或誘導當事人偽造證據,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4證據的審查和認定
1.4.1證據審查要點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03manbetx 證據形成的原因和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並重點審查以下方麵: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收集證據的主體、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證據證明的事實之間是否存在本質上的內在聯係,以及關聯程度和對案件主要情節、性質的影響程度大小;
(5)證據之間是否能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通過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否一致;
(6)證據之間、證據與擬證明事實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7)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8)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或者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1.4.2多個證據的證明效力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明,其證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則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物;
(4)法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優於其他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5)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6)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1.4.3直接認定的證據
對下列事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對前款第(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4.4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3)應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製作的證人證言而由當事人自行提供,卻無正當理由的;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6)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當事人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7)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可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4.5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或者他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6)經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1.4.6證據審查意見
證據審查結束後,審查人員應當擬定審查意見,經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後,報所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二編 分 則
分則使用說明
1.本《證據指南》是指引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取證的內部規範,僅限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內部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
2.分則證據材料的收集上,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麵:一是分則所列證據材料是執法人員取證的重要參考。依照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全案證據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因而,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並不需要收集所有所列證據,隻需所收集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能夠證明待證事實即可;二是根據最佳證據規則,當數個證據對某一特定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都有證明力,隻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說明力的證據予以證明。由於現實執法中情況複雜同時每種證據的重要程度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現,因而在分則證據材料的列舉時,未進行主要證據和輔助證據的分類,而是盡量將重要證據放在前列。執法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同一事項有數個證據證明時,應依據總則1.4.2條的規定進行具體取舍。
3.為了避免表述重複,同時便於實踐操作,對於上編、下編所列違法行為均需要收集的證據材料,在此作統一說明。主要包括:
(1)現場調查取證筆錄;
(2)攝錄違法事實的視聽資料;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被詢問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4)相關管理部門任職文件、聘用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
上 編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證據指南
1.1違法行為
煤礦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1.1.1表現形式
(1)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2)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
(3)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4)煤礦未製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製度的。
1.1.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
1.1.3取證要點
(1)查明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或者查明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
(2)查明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事實,或者查明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事實;
(3)查明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不達標組織生產的事實;
(4)查明煤礦未製定或者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製度的事實。
1.1.4證據材料
(1)有關產量報表,有關會議記錄、作業01manbetx 、采掘工程圖紙,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抽采達標評判報告;
(2)安全監控係統、人員位置監測係統、調度室圖像監視係統、有線調度通訊係統的相關數據、影像資料和錄音;
(3)生產能力核定(設計)文件,“三量”可采期標準規定;
(4)井下勞動定員手冊。
1.2違法行為
煤礦瓦斯超限作業。
1.2.1表現形式
(1)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
(2)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
1.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1.2.3取證要點
(1)查明沒有檢查瓦斯、沒有對所有應檢查瓦斯的地點進行檢查、瓦檢數據造假的事實;
(2)查明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仍繼續作業的事實。
1.2.4證據材料
(1)現場沒有瓦檢員檢查、瓦檢點沒有瓦斯檢查記錄或者沒有按規定時間檢查瓦斯的視聽資料,以及與現場檢查時的實測瓦檢數據對比,瓦檢記錄不真實的視聽資料;
(2)瓦斯檢查報表、瓦檢卡片、瓦檢手冊;
(3)瓦斯超限時間段作業地點繼續作業的資料(相關產量進尺報表、會議記錄、視聽資料;相關安全監控係統信息、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瓦斯檢查報表及台帳、瓦斯檢查卡片或記錄牌);
(4)瓦檢員配備及巡回檢查製度。
1.3違法行為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1.3.1表現形式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3)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
(4)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
(6)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7)使用架線電機車的。
1.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條。
1.3.3取證要點
(1)查看礦井年度瓦斯鑒定,確認礦井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事實;
(2)查看防治突出機構設置文件、相應專業人員配備文件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書,查明煤礦未設立防治突出機構建立或未配齊相應專業人員;
(3)查看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設計方案、設備說明書、係統布置圖、運行日誌、故障檢修記錄或現場檢查,查實礦井未設立安全監控係統、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者其運行不正常;
(4)查看架線式電機車使用管理檔案或下井檢查,查實井下使用了架線式電機車。
1.3.4 證據材料
(1)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作業01manbetx 、通風係統圖;
(2)礦井防突設計方案、區域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報告、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檢查取樣記錄、效果檢驗報告;
(4)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的記錄,礦井生產建設的會議記錄、生產計劃。
1.4違法行為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1.4.1表現形式
(1)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
(2)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監控係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複的;
(4)對係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1.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1.4.3 取證要點
(1)查看礦井年度瓦斯鑒定,確認礦井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事實;
(2)查看礦井和采區抽放工程設計文件及竣工報告、抽放總結與03manbetx 報告、抽采瓦斯工程設計說明書、機電設備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書、瓦斯抽采安全措施或現場檢查,查實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或不能正常運行;
(3)查明各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和其它需要安設甲烷傳感器地點的傳感器安設及使用情況。
1.4.4證據材料
(1)設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和安全監控機構的文件;
(2)抽放瓦斯係統圖;泵站平麵與管網(包括閥門、安全裝備、檢測儀表等)布置圖;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泵站供電係統圖、礦井通風係統圖、監控係統布置圖、斷電控製圖;
(3)抽放設備台賬、抽放工程台賬、抽放量台賬;
(4)抽放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抽放參數測定記錄、泵房值班記錄、監控值班記錄、維修記錄、調校記錄、甲烷超限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5)瓦斯監控報表、斷電記錄月報。
1.5違法行為
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仍然進行生產的。
1.5.1表現形式
(1)礦井總風量不足;(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
(3)違反規定串聯通風;
(4)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係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
(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
(6)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
(7)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
(10)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係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統。
1.5.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1.5.3取證要點
(1)檢查礦井測風記錄和礦井用風地點風量,按規定的係數進行核算,確認煤礦存在總風量不足的事實;
(2)現場查看煤礦主扇房、或機電設備台賬,查明煤礦存在著“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事實;
(3)查看礦井通風係統圖或通風網絡圖或井下檢查,確認煤礦存在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的事實;
(4)查看煤礦通風設計、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設施(設備)台賬、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或井下查實煤礦存在著下列事實:①通風係統不符合通風設計;②煤礦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③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④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⑤礦井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⑥煤礦存在著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5)查看礦井測風台賬(記錄)或井下實測,查明煤礦存在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事實;
(6)查看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查清礦井瓦斯類型;
(7)查明煤礦未裝備甲烷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地點是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且進行生產;
(8)查明煤礦未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地點是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
(9)查看通風設備台賬、井下供電、監控係統圖或井下查實煤礦存在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事實;
(10)檢查生產報表、會議記錄或井口現場,查實煤礦在上述情況下有進行生產的情況。
1.5.4證據材料
(1)礦井通風設計、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係統圖、設備布置圖、礦井(采區)供電係統圖、斷電控製圖;
(2)礦井測風記錄、安全監控風速報表、現場測風記錄;
(3)礦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礦井區域或工作麵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4)主要通風機設備台賬、通風設施台賬、檢測檢驗報告、性能測定報告、主要通風機運轉日誌;
(5)礦井采區設計、采掘工程平麵圖、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6)甲烷電、風電閉鎖功能試驗記錄或現場檢查試驗記錄、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實驗記錄或現場檢查試驗記錄;
(7)礦井生產統計報表、生產會議記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考勤記錄;
(8)建設礦井初步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篇。
1.6違法行為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6.1表現形式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
(2)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3)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4)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
(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
(6)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
(7)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係統。
1.6.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1.6.3取證要點
(1)查看礦井水文地質報告、水文地質災害普查報告、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台賬,查實煤礦未掌握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查看檢查生產報表、會議記錄或井口現場查實煤礦仍進行生產的事實;
(2)查看礦井水文地質報告、水文地質災害普查報告、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台賬,查實礦井的水文地質屬於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類型;通過查看防治水機構及人員設置文件、防治水設備台賬或井下現場檢查,查實煤礦未有專門的防治水機構設置或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事實;
(3)查看防治水圖件、采掘工程平麵圖、采掘作業規程、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記錄或井下檢查,查實煤礦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且未按規定探放水的事實;
(4)查明煤礦存在著防隔水煤柱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事實;
(5)查明煤礦在有明顯透水征兆時井下作業人員未撤出的事實;
(6)查明礦井在受地表水倒灌威脅時或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氣象台發布的強降雨天氣或洪水警報記錄),存在未實施停產撤人的事實;
(7)查明建設礦井工程進度是在進入三期工程前,且永久排水係統按設計建成的事實。
1.6.4 證據材料
(1)防隔水煤柱留設設計方案、采掘工作平麵圖、采掘計劃;
(2)處置明顯透水征兆的會議記錄、電話記錄、調度記錄;
(3)煤礦編製的強降雨等期間停產撤人方案、措施及會議記錄、電話記錄、調度記錄;氣象台發布的強降雨天氣或洪水警報記錄;
(4)建設礦井設計方案、建設進度工程表、排水係統設計。
1.7違法行為
超層越界開采。
1.7.1表現形式
(1)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采的;
(2)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而開采的;
(3)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1.7.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7.3取證要點
(1)查明超出的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
(2)查明超出的坐標控製範圍;
(3)查明擅自開采的保安煤柱位置。
1.7.4證據材料
(1)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所做的鑒定報告;
(2)井下實測資料及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3)采礦許可證(載明煤層及開采範圍和深度)、礦井保安煤柱設計;
(4)煤礦相關會議記錄、作業規程、產量進尺報表、現場實測數據。
1.8違法行為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1.8.1表現形式
(1)首次發生過衝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衝擊地壓危險性鑒定;
(2)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或未編製專門設計,或未報主管部門批準;
(3)未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衝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
1.8.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18.3取證要點
(1)查明首次有相關動力現象在半年內未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事實;
(2)查明未配備專業人員、未編製專門設計並報主管部門批準的事實;
(3)查明未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衝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事實。
1.8.4證據材料
(1)首次發生衝擊地壓動力現象的時間資料(如監測預警記錄),鑒定報告(載明鑒定時間);
(2)專業人員配備資料(定員手冊,機構設置文件等),無專門設計的資料;
(3)未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衝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視聽資料;
(4)有關防治衝擊地壓資料:衝擊危險性鑒定、作業規程、專門設計、實時監測預警數據、施工圖紙、記錄和驗收單;
(5)有關采掘工程平麵圖標注的進展資料。
1.9違法行為
自然發火嚴重,未依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
1.9.1表現形式
(1)開采自燃的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
(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
(3)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
1.9.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1.9.3取證要點
(1)查明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事實;
(2)查明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事實;
(3)查明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事實。
1.9.4證據材料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依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相關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圖紙、產量進尺報表,相關視聽資料;
(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時,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相關自然發火可行性論證和設計、防火安全技術措施、監測數據、作業規程、圖紙、產量報表,相關視聽資料;
(3)煤層自然發火監測數據(主要是自然發火標誌氣體及臨界值檢測數據),相關產量進尺報表、會議記錄、作業規程、圖紙,煤層有自然發火征兆時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視聽資料。
1.10違法行為
企業使用應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1.10.1表現形式
(1)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
(2)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
(3)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
(4)采煤工作麵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5)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1.10.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1.10.3 取證要點
(1)對照國家列入國家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查閱煤礦機電設備台賬、采掘作業規程,抽檢井下機電設備、采掘工作麵,查明煤礦是否使用應淘汰、禁止使用機電設備及使用數量、型號、地點、用途,是否使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及生產狀態;
(2)查閱煤礦電氣設備台賬,抽查井下在用電氣設備,查明煤礦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均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3)查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電氣設備台賬,井下抽查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查明電氣設備防爆等級是否合格;
(4)查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煤礦使用炸藥和雷管廠家產品合格證、井下抽查在用炸藥、雷管、發爆器,查明煤礦是否使用合格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井下爆破是否使用專用的發爆器。
(5)查閱采掘工程圖紙、采煤作業規程,檢查井下采煤工作麵,查明采煤工作麵是否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6)查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自燃傾向性報告、采掘工程圖、采煤作業規程,檢查井下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查明煤礦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1.10.4 證據材料
(1)機電設備台賬、火工品產品合格證、火工品供應管理台賬、發爆器合格證、防爆說明書;
(2)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報告;
(3)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采掘作業規程。
1.11違法行為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仍然進行生產。
1.11.1表現形式
(1)年產6萬噸以上的生產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
(2)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3)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不符合防爆要求;
(4)井下電氣設備未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
(5)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三專二閉鎖)。
1.11.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1.11.3 取證要點
(1)查閱礦井供電設計、供電係統圖,檢查地麵供電線路、設備,查明礦井是否單回路供電;
(2)查閱礦井供電設計、供電合同或協議、供電係統圖供電及線路編號、查明礦井供電兩個回路是否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
(3)查閱進入二期建設礦井的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報告、煤礦行業管理部門提供的水害礦井名單、礦井供電設計、礦井供電係統圖、礦井設計,查明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回路供電。
1.11.4 證據材料
(1)礦井供電設計、供電係統圖;
(2)供電合同或協議;
(3)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報告、礦井設計。
1.12違法行為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1.12.1表現形式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批準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
(2)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
(3)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
1.1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
1.12.3 取證要點
(1)查閱新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批複,查明新建煤礦是否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做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且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批;
(2)查閱新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批複、對照現場采掘平麵圖紙、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麵,查明是否按原設計煤層、標高進行施工,或有重大變更,是否經原設計單位或同等及以上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變更,經原審批部門批複同意後施工;
(3)查閱改擴建礦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和批複、礦井工程平麵圖、采掘作業規程,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麵,查明采掘工作麵位置、施工項目和施工區域,是否按設計施工,是否未經竣工驗收生產原煤;
(4)查閱改擴建礦井原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礦井年、季度、月生產計劃,月、季度、年度生產報表,根據原設計采掘工作麵布置對照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查明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是否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
1.12.4 證據材料
(1)新建煤礦建設項目核準批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相關部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複;
(2)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采掘作業規程;
(3)改擴建礦井原設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生產能力核定報告、礦井年度、季度、月份生產計劃,月份、季度、年度生產報表。
1.13違法行為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13.1表現形式
(1)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2)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
(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
1.1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
1.13.3 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承包人或者托管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煤礦生產建設證照,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2)查閱煤礦承包或托管人是否與煤礦有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約定了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職責內容詳實,且協議或合同在約定的有效期內。查明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
(3)查閱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查明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
(4)查閱承包合同、承包(托管)人的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相關管理部門任職文件、聘用證書、安全管理人員二級安全資格證書,查明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查閱煤礦工人安全培訓檔案、工資發放記錄、勞動用工合同,詢問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工作麵從業人員是否為該煤礦工人,查明煤礦是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
1.13.4 證據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被詢問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2)相關管理部門任職文件、聘用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
(3)承包協議書、承包(托管)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或者合同書;
(4)煤礦工人安全培訓檔案、工資發放記錄、勞動用工合同。
1.14違法行為
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14.1表現形式
(1)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2)改製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3)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1.1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
1.14.3 取證要點
(1)查閱相關管理部門任職文件、聘用合同,礦井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控日報表、礦領導入井帶班記錄薄、礦井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明確礦長及礦長職責,查明在煤礦企業改製期間是否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後進行生產建設;
(2)查閱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組成人員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二級安全資格證書、安全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查明礦井在改製期間是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後進行生產建設的;
(3)查閱完成改製的相關證明文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查明完成改製後,煤礦企業是否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後進行生產建設的。
1.14.4 證據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被詢問人身份證明(身份證);
(2)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3)安全生產責任分工、組織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配備及資格證的文件資料;
(4)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控日報表、礦領導入井帶班記錄薄;
(5)上級或本礦任職文件等其他證據資料。
1.15 違法行為
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
1.15.1表現形式
(1)未配齊安全管理人員;
(2)未配齊專業技術人員;
(3)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4)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5)煤礦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
1.15.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八條;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
1.15.3取證要點
(1)檢查煤礦組織機構設置、安全生產責任分工文件及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文件和資格證書,查實煤礦未配齊安全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
(2)檢查煤礦產量報表、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記錄(企業財務台帳)、設備更新計劃、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礦井生產能力,查實煤礦未足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3)查看礦井瓦斯動力觀察情況資料、通風安全會議記錄、調度值班記錄、礦井區域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鑒定或井下用快速測定儀器檢測瓦斯壓力確定煤層存在瓦斯壓力大於等於0.74Mpa事實;
(4)查看采掘工程平(立)麵圖、通風係統圖、井上、下工程對照圖等主要圖紙後到井下檢查,查實存在井下情況與圖紙不符的事實;
(5)根據非突出礦井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查看煤礦突出煤層管理規定、防突安全措施、鑒定報告,查實煤礦未在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6)下井檢查煤礦生產作業地點,對照礦井主要圖紙,確定煤礦存在著隱瞞了采掘工作麵的事實;
(7)查明煤礦主要圖紙,查實存在著主要圖紙未經礦長和總工程師本人審簽,或未標注審簽日期的事實。
1.15.4證據材料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分工、組織機構設置文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文件及其資格證;
(2)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文件及其資格證。
下編 二十類違法行為證據指南
第一章 采掘工程類違法行為
1.1違法行為
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
1.1.1表現形式
(1)擅自開采保安煤柱;
(2)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
1.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八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
1.1.3取證要點
(1)查明煤柱開采的設計和審批情況;
(2)查明開采的煤量和危險程度的情況。
1.1.4證據材料
(1)地質測量部門所做的鑒定報告,相關井下測量資料、產量進尺報表、會議記錄、圖紙、作業規程,相關視聽資料;
(2)煤柱開采設計和批件,井上下定期測量填圖製度。
1.2違法行為
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詳見上編1.1)。
1.3違法行為
超層越界開采(詳見上編1.7)。
1.4違法行為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詳見上編1.8)。
1.5違法行為
違反頂幫管理和支護管理以及露天采剝、排土作業相關規定。
1.5.1表現形式
(1)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
(2)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
(3)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製采剝工作麵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
(4)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1.5.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1.5.3取證要點
(1)查明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的事實;
(2)查明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的事實;
(3)查明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製采剝工作麵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的事實;
(4)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漏風、發火、變形等危害的事實。
1.5.4證據材料
(1)井下采掘作業規程、露天采剝作業規程、最終邊坡設計,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的特殊安全措施,深部或者鄰近井巷受到危害觀測記錄,相關視聽資料;
(2)采掘工程平麵圖,井上、下對照圖,采剝工程平麵圖,工程地質平麵圖、斷麵圖,邊坡監測係統平麵圖;
(3)相關實測數據。
1.6違法行為
在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下麵開采,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
1.6.1表現形式
(1)在未加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水體下麵開采;
(2)在地溫異常或者熱水湧出的地區開采,未編製專門設計文
件和報主管部門批準。
1.6.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1.6.3取證要點
(1)查明是否有專門設計文件並審批情況;
(2)查明“三下”開采情況。
1.6.4證據材料
(1)煤礦“三下”采煤專門設計及審批文件,相關會議記錄、作業規程、產量進尺報表,相關視聽資料;
(2)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建築物的施工圖(竣工圖),鐵路平麵圖和縱、橫剖麵圖,地質剖麵圖和鑽孔柱狀圖,地質及水文地質圖,礦井水動態與各種因素相關03manbetx 圖,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排水係統圖。
1.7違法行為
獨眼井開采。
1.7.1表現形式
隻有一個井筒的礦井進行開采。
1.7.2違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三條。
1.7.3取證要點
查明隻有一個井筒進行開采的情況。
1.7.4證據材料
(1)采掘工程平麵圖,相關會議記錄、產量報表、作業規程;
(2)相關視聽資料。
1.8違法行為
礦井、采區、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及在用巷道淨斷麵不符合規定。
1.8.1表現形式
(1)礦井有少於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距離小於30米;
(2)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有少於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3)采煤工作麵有少於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在用巷道淨斷麵不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1.8.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1.8.3取證要點
(1)查明安全出口數量情況;
(2)查明安全出口不符合規定情況。
1.8.4證據材料
井巷工程設計、圖紙、作業規程,井下巷道實測數據。
1.9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的巷道未依照規定布置。
1.9.1表現形式
(1)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2)未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不合理,未避開地質構造破壞;
(4)突出煤層的巷道未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1.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1.9.3取證要點
(1)查明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的情況;
(2)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未減少的情況;
(3)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未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的情況;
(4)查明突出煤層的巷道未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的情況。
1.9.4證據材料
(1)巷道布置圖,相關主要巷道布置設計及圖紙、作業規程、地質測量資料、礦井瓦斯地質圖;
(2)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單位出具的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
1.10違法行為
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不依照規定。
1.10.1表現形式
(1)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階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2)急傾斜煤層未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
(3)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未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未加強支護;
(4)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未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未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仍安排作業,或未保持正常通風,或在放炮時有人;
(5)采煤工作麵在可能情況下,未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1.10.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1.10.3取證要點
(1)查明開采突出煤層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采煤方法、機械設備的情況;
(2)查明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不符合規定的方式及未加強支護的情況;
(3)查明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4)查明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麵,使用安全等級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的情況。
1.10.4證據材料
(1)突出煤層采掘作業規程,相關圖紙、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記錄、井下實測資料、產量進尺報表;
(2)使用煤礦許用含水炸藥的視聽資料。
1.11違法行為
臨近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不按照規定邊探邊掘。
1.11.1表現形式
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其中法向距離是指掘進巷道的迎頭到突出煤層的垂直距離(法線垂直於突出煤層)。
1.11.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1.11.3取證要點
查明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與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以及未邊探邊掘情況。
1.11.4證據材料
(1)臨近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與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的實測數量資料;
(2)相關設計、作業規程、圖紙、安全技術措施、進尺報表。
1.12違法行為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違反規定安排在應力集中範圍內。
1.12.1表現形式
(1)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或具體範圍未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或距應力集中範圍小於30m;
(2)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未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1.12.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1.12.3取證要點
(1)查明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的情況;
(2)查明上述具體範圍未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或距應力集中範圍小於30m的情況;
(3)查明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未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的情況。
1.12.4證據材料
(1)突出煤層及鄰近煤層的采掘進作業活動應力集中範圍相關設計、圖紙、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
(2)礦技術負責人在未確定上述具體範圍的相關防突安全措施上的審批意見或記錄;
(3)地測部門的測量通知單。
1.13違法行為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未依照規定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13.1表現形式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未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13.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
1.13.3取證要點
查明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未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的情況。
1.13.4證據材料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進行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作業活動的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相關工作記錄、視聽資料。
1.14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對突出孔洞及其附近加強支護。
1.14.1表現形式
(1)突出孔洞未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
(2)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未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1.14.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
1.14.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孔洞未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的情況;
(2)查明恢複采掘作業時,未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的情況。
1.14.4證據材料
(1)突出孔洞未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以及恢複采掘作業時未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的施工記錄、實測資料;
(2)相關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15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未按規定停止擾動突出煤層作業。
1.15.1表現形式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未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1.15.2違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
1.15.3取證要點
查明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未停止的情況。
1.15.4證據材料
(1)反映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的作業時間記錄,以及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時間記錄;
(2)相關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
第二章 “一通三防”類違法行為
2.1違法行為
瓦斯超限作業(詳見上編1.2)。
2.2違法行為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詳見上編1.3)。
2.3違法行為
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達不到規定要求(詳見上編1.4)。
2.4違法行為
礦井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詳見上編1.5)。
2.5違法行為
自然發火嚴重,未依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詳見上編1.9)。
2.6違法行為
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違法行為。
2.6.1表現形式
(1)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
(2)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未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
(3)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未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4)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不健全。
2.6.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煤礦01manbetx 》第五百九十六條。
2.6.3取證要點
(1)查明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情況;
(2)查明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未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的情況;
(3)查明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未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的情況;
(4)查明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情況。
2.6.4證據材料
(1)防止自然發火設計,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圖紙、產量進尺報表;
(2)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的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
(3)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製度,自燃發火觀測記錄台賬、信息資料,相關圖紙。
2.7違法行為
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等濃度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2.7.1表現形式
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2.7.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六條。
2.7.3取證要點
查明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情況。
2.7.4證據材料
(1)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等濃度的檢測報告、檢查記錄、監控記錄、報表;
(2)現場實測的瓦斯、粉塵等濃度的數據;
(3)煤礦檢查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等濃度的製度;
(4)煤礦測塵人員配備規定的資料,測塵人員上崗資格證。
2.8違法行為
不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的違法行為。
2.8.1表現形式
(1)煤礦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
(2)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
2.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
2.8.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的情況;
(2)查明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的情況。
2.8.4證據材料
(1)煤礦瓦斯檢查製度、入井檢身製度,相關檢查記錄、監測記錄、監控錄像;
(2)入井人員攜帶下井的煙草和點火物品。
2.9違法行為
有瓦斯突出危險,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的違法行為。
2.9.1表現形式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未編製專門防突專項設計,或者專項設計內容不全。
2.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
2.9.3取證要點
(1)查明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未編製專門防突專項設計的情況;
(2)查明上述專項設計內容不全的情況。
2.9.4證據材料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防突專項設計。
2.10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未經過防突專項驗收移交生產的違法行為。
2.10.1表現形式
(1)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未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
(2)未通過驗收就移交生產。
2.10.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條。
2.10.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未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的情況;
(2)查明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情況。
2.10.4證據材料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未經防突專項驗收的文件,相關會議記錄、作業規程、圖紙。
2.11違法行為
礦井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違法行為。
2.11.1表現形式
(1)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未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就恢複生產;
(2)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但未按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就恢複生產。
2.11.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2.11.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沒有立即停產,並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的情況;
(2)查明突出礦井在上述情況下,未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就恢複生產的情況;
(3)查明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沒有立即停產的情況;
(4)查明首次發生突出的非突出礦井未按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編製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就恢複生產的情況。
2.11.4證據材料
(1)發生突出未立即停產的相關會議記錄、生產報表,突出分析報告、綜合防突措施;
(2)設立防突機構的文件,防突機構人員任命文件,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4)礦井防突設計,相關配備安全裝備台賬,相關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的資料,相關圖紙、措施。
2.12違法行為
建井期間未依照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違法行為。
2.12.1表現形式
(1)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2)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未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
①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②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③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3)突出危險性鑒定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2.12.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
2.12.3取證要點
(1)查明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情況;
(2)在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前提下,查明未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情況;
(3)查明突出危險性鑒定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
2.12.4證據材料
(1)突出危險評估報告,相關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
(2)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的報告,煤層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認定報告,測定的煤層瓦斯壓力數據;
(3)相關煤層專項防突設計、計劃、措施,相關作業規程、圖紙。
2.13違法行為
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未依照規定製定防煤塵等安全技術措施的違法行為。
2.13.1表現形式
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未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2.13.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煤礦01manbetx 》第二百二十四條。
2.13.3取證要點
查明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未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
2.13.4證據材料
(1)清理突出的煤炭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2)相關作業規程。
2.14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2.14.1表現形式
突出礦井的通風係統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
(2)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3)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4)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6)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7)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
2.14.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七條。
2.14.3取證要點
(1)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沒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係統的情況;
(2)查明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的情況,以及采區回風巷不是專用回風巷的情況;
(3)查明在突出煤層中,存在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的情況;
(4)查明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未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情況;
(5)查明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的情況;
(6)查明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麵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未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情況;
(7)查明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的情況;
(8)查明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的通風方式未采用壓入式的情況。
2.14.4證據材料
(1)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采掘工程平麵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相關礦井設計、采區設計、通風設備設施台賬、檢查記錄、會議記錄;
(2)安全監控布置圖,安全監控係統信息。
2.15違法行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及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分管、職能部門負責人等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
2.15.1表現形式
(1)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未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未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未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防突工作和措施未落實;
(2)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未按規定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3)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未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4)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未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
(5)區(隊)、班組長未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
(6)防突人員未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2.15.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2.15.3取證要點
(1)查明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以下情況:未分別每季度、每月未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未分別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未分別確保抽、掘、采平衡的情況;未分別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落實;
(2)查明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未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未按規定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的情況;
(3)查明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未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的情況;
(4)查明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未對本職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的情況;
(5)查明區(隊)、班組長未對管轄範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的情況;
(6)查明防突人員未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的情況。
2.15.3證據材料
(1)防突工作相關製度、規劃、計劃、措施、台賬、圖紙、防突專題研究會議等記錄;
(2)相關人員崗位責任製。
2.16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設置防突機構和專業防突隊伍的違法行為。
2.16.1表現形式
突出礦井沒有設置防突機構,沒有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2.1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
2.16.3取證要點
查明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及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設置防突機構和專業防突隊伍的情況。
2.16.4證據材料
(1)設置專業防突隊伍的相關製度、機構設置文件、記錄;
(2)防突機構人員任命文件,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2.17違法行為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未依照規定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的違法行為。
2.17.1表現形式
(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未設專職瓦斯檢查工(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或未並隨時檢查瓦斯;
(2)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未行使職權停止作業,或未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或未報告礦調度室。
2.1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
2.17.3取證要點
查明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未依照規定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的情況。
2.17.4證據材料
(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製度,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文件;
(2)相關瓦檢記錄、瓦斯檢查工資格證。
2.18違法行為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未依照規定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的違法行為。
2.18.1表現形式
(1)在突出煤層中,爆破工是兼職的;
(2)在突出煤層中,爆破工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2.1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
2.18.3取證要點
查明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未依照規定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的情況。
2.18.4證據材料
(1)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專職爆破工的文件;
(2)相關製度、作業規程、爆破工操作資格證;
(3)相關專職爆破工考勤記錄、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4)人員定位監測係統實時監測的專職爆破工位置監視信息。
2.19違法行為
未依照規定製定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
2.19.1表現形式
(1)煤礦企業未按本規定要求製定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2)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
2.1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
2.19.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製定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情況;
(2)查明突出礦井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的情況。
2.19.4證據材料
(1)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相關預測、措施、檢驗和驗證資料;
(2)相關生產計劃、生產報表、會議記錄,相關通風係統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防突措施竣工圖。
2.20違法行為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非突出煤層未依照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含量及相關參數的違法行為。
2.20.1表現形式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未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2.20.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
2.20.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的情況;
(2)查明上述開采煤層未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的情況。
2.20.4證據材料
(1)礦井地質報告,相關開采煤層生產計劃、作業規程、生產報表,瓦斯地質圖,通風係統圖、采掘工程平麵圖。
(2)相關開采煤層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含量及相關參數的記錄、報表。
2.21違法行為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非突出煤層未依照規定觀察突出預兆、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違法行為。
2.21.1表現形式
本條違法行為形式是: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在下列情況下未按規定觀察突出預兆或未執行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1)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
(2)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
(3)石門開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層時;
(4)立井開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層時;
(5)斜井開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層時。
2.21.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條。
2.21.3取證要點
查明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包括石門、立井、斜井開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層時)掘進過程中,未按規定觀察突出預兆或未執行工作麵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情況。
2.21.4證據材料
(1)礦井開拓計劃,掘進作業規程,進尺報表;
(2)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開拓工程揭煤專項防突設計,相關記錄、圖紙;
(3)煤礦從業人員觀察突出預兆知識培訓檔案。
2.22違法行為
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2.22.1表現形式
煤礦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2.22.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九條。
2.22.3取證要點
(1)查明井下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實際風量達不到需要風量的情況;
(2)查明井下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以及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高於允許濃度的情況;
(3)查明井筒、風橋、主要進、回風巷以及其他通風行人巷道的風速達不到允許風速的情況;
(4)查明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26℃及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越過34℃的情況。
2.22.4證據材料
(1)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的相關記錄、報表、作業規程;
(2)相關井下實測數據。
2.23違法行為
井下風動鑿岩幹打眼的違法行為。
2.23.1表現形式
風動鑿岩機鑿岩打眼作業時,未實施濕式作業,進行幹打眼鑿岩。
2.2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
2.23.3取證要點
查明風動鑿岩機幹打眼鑿岩作業的情況。
2.23.4證據材料
(1)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2)相關作業規程、進尺報表、生產記錄。
2.24違法行為
井工煤礦通風、防塵、防火、防瓦斯的設施、設備和工藝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2.24.1表現形式
(1)礦井沒有完善的獨立通風係統;
(2)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的供風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3)礦井未使用安裝在地麵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或沒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未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
(4)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
(5)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6)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7)掘進工作麵未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8)礦井沒有反風設施;
(9)礦井沒有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不符合規定;
(10)沒有瓦斯檢查製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未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
(11)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係統;
(12)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不健全;
(13)防塵供水係統或有地麵、井下排水係統不健全;
(14)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沒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15)未製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16)沒有地麵消防水池或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或沒有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
(1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沒有防滅火專項設計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18)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非專職爆破工擔任。
2.24.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2.24.3取證要點
(1)查明礦井沒有完善的獨立通風係統的情況;
(2)查明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的供風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情況;
(3)查明礦井未使用安裝在地麵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或沒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未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的情況;
(4)查明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的情況;
(5)查明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情況;
(6)查明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的情況;
(7)查明掘進工作麵未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情況;
(8)查明礦井沒有反風設施的情況;
(9)查明礦井沒有安全監控係統,以及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10)查明沒有瓦斯檢查製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製度,以及未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的情況;
(11)查明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情況;
(12)查明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不健全的情況;
(13)查明沒有防塵供水係統或沒有地麵和井下排水係統,或者排水係統不健全的情況;
(14)查明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沒有專用探放水設備的情況;
(15)查明未製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的情況;
(16)查明沒有地麵消防水池或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或沒有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的情況;
(17)查明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沒有防滅火專項設計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的情況;
(18)查明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以及爆破工作由非專職爆破工擔任的情況。
2.24.4證據材料
(1)井工煤礦通風、排水、防塵、防火、防瓦斯、安全監控的設施、設備和工藝不符合規定的相關記錄、台帳、報表、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設計文件;
(2)礦井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報告,主要通風機性能檢測報告;
(3)相關通風係統圖、防塵係統圖、井下排水係統圖、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製圖、抽采瓦斯及防火注漿管路係統圖、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4)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的視聽資料。
2.25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違法行為。
2.25.1表現形式
(1)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2)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
2.25.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
2.25.3取證要點
(1)查明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情況;
(2)查明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情況。
2.25.4證據材料
(1)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2)相關記錄、台賬、報表,相關現場實測數據;
(3)配備粉塵檢測儀器數量及計量檢驗合格證,配備粉塵檢測人員文件及測塵證。
2.26違法行為
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的違法行為。
2.26.1表現形式
(1)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2)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
2.2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
2.26.3取證要點
(1)查明未使用水炮泥、幹打眼作業、缺少風流淨化設施、未按規定衝洗巷幫、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防塵灑水管路係統不健全、井巷缺少隔爆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的情況;
(2)查明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情況。
2.26.4證據材料
(1)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2)相關設施、設備、材料、個體防護用品的記錄、台賬、報表、圖紙等資料,相關現場實測數據;
(3)配備粉塵檢測儀器數量及計量檢驗合格證,配備粉塵檢測人員文件及測塵證。
2.27違法行為
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
2.27.1表現形式
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以確保01manbetx 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27.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第九十八條。
2.27.3取證要點
查明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情況。
2.27.4證據材料
(1)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作業規程;
(2)危險作業現場管理製度,相關記錄、規程、安全措施。
第三章 防治水類違法行為
3.1違法行為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詳見分則上編1.6)
3.2違法行為
排水係統、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用探放水設備、探放水作業隊伍不符合規定。
3.2.1表現形式
(1)礦井防塵供水係統,或地麵和井下排水係統不健全;
(2)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沒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3)未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
(4)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3.2.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
3.2.3取證要點
(1)查明沒有礦井防塵供水係統,以及地麵和井下排水係統不健全的情況;
(2)查明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沒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情況;
(3)查明未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的情況;
(4)查明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的情況。
3.2.4證據材料
(1)礦井防塵供水係統圖,排水管路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2)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和探放水隊伍實際配備文件、定員手冊;
(3)相關製度、文件、記錄、探放水設備台賬;
(4)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探放水操作人員資格證。
3.3違法行為
礦井未依照規定編製含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的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礦井防治水圖件不齊全。
3.3.1表現形式
(1)礦井未編製:①井田地質報告;②建井設計;③建井地質報告;
(2)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建井地質報告上述資料中未含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3)礦井防治水圖件不健全(①礦井充水性圖;②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曲線圖;③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④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⑤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4)礦井未建立數字化圖件,或內容不真實可靠;
(5)未對防治水圖件內容每半年進行修正完善。
3.3.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二條。
3.3.3取證要點
(1)查明礦井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中未包括防治水的內容的情況,以及相關內容的編製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查明礦井未按規定編繪各種防治水圖件,且相關圖件中的編製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以及未及時完善並建立數字化圖件的情況。
3.3.4證據材料
(1)礦井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
(2)礦井充水性圖,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曲線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相關數字化圖件;
(3)相關文件、記錄、技術管理製度。
3.4違法行為
礦井發生突水後未觀測編錄、未按規定上報。
3.4.1表現形式
(1)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未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或未繪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展開圖);
(2)遇突水點時,未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並未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含砂量;
(3)未按照規定觀測突水點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水位的變化,未分析突水原因;
(4)未按照規定對各主要突水點進行係統觀測,未編製卡片、平麵圖和素描圖;
(5)未按規定上報突水事故。
3.4.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3.4.3取證要點
(1)查明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未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的情況,或未繪製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展開圖)的情況;
(2)查明遇突水點時,未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的情況,以及未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含砂量的情況;
(3)查明未按照規定觀測突水點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水位的變化,未分析突水原因的情況;
(4)查明未按照規定對各主要突水點進行係統觀測的情況,以及未編製卡片、平麵圖和素描圖的情況;
(5)查明未按規定上報突水事故的情況。
3.4.4證據材料
(1)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資料,實測水文地質剖麵圖(展開圖);
(2)突水點詳細觀測記錄,觀測突水點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的記錄,各主要突水點係統觀測記錄;
(3)突水原因分析報告,突水事故報告單、突水事故報告;
(4)相關文件、會議記錄。
3.5違法行為
擅自開采防隔水煤柱或者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頂水作業。
3.5.1表現形式
(1)擅自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2)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岩)柱時,未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實施頂水作業。
3.5.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3.5.3取證要點
(1)查明擅自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的情況;
(2)查明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岩)柱時,未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實施頂水作業的情況。
3.5.4證據材料
(1)防隔水煤(岩)柱設計,相關采掘作業規程;
(2)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岩)柱的審批文件、專項設計、作業規程、疏放積水措施;
(3)相關產量進尺報表、台帳、會議記錄;
(4)采掘工程平麵圖,井上下對照圖,礦井充水性圖。
3.6違法行為
井下需要構築水閘牆,未依照規定進行設計、施工並進行竣工驗收,投入使用。
3.6.1表現形式
(1)井下需要構築水閘牆的,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2)構築水閘牆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
(3)構築水閘牆未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
3.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七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3.6.3取證要點
(1)查明礦井井下需要構築水閘牆,未經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的情況;
(2)查明構築水閘牆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情況,或者設計未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進行施工的情況;
(3)查明構築水閘牆未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的情況。
3.6.4證據材料
(1)水閘牆設計單位資質證書;
(2)水閘牆施工設計、圖紙、作業規程、記錄、竣工驗收報告;
(3)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文件。
3.7違法行為
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規定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
3.7.1表現形式
(1)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礦井工作麵采掘前,未采用物探、鑽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麵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
(2)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礦井工作麵采掘前,地測機構未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
(3)地測機構提出的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未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後就進行生產;
(4)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就進行生產。
3.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3.7.3取證要點
(1)查明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未采用物探、鑽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麵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方麵的情況,以及地測機構未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的情況;
(2)查明地測機構提出的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未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後就進行生產的情況;
(3)查明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就進行生產的情況。
3.7.4證據材料
(1)探放水設計,相關井下探放水記錄、報表、會議記錄,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
(2)受水害威脅區域的采掘作業規程,相關產量進尺報表、安全技術措施;
(3)礦井充水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
(4)區域水文地質勘探報告,水文地質勘探報告批文。
3.8違法行為
在水體下和地溫異常及有熱水湧出地區開采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
3.8.1表現形式
煤礦在下列情況下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和報主管部門批準就進行采掘作業:
(1)煤礦在有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條件下從事采掘作業;
(2)在未加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水體下麵開采;
(3)在地溫異常或者熱水湧出的地區開采。
3.8.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五十四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
3.8.3取證要點
(1)查明井下存在地溫異常或者熱水湧出地區的情況;
(2)查明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和報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
(3)查明在上述區域進行采掘作業的情況。
3.8.4證據材料
(1)地溫異常及有熱水湧出地區勘探報告,專門設計文件和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2)在上述區域進行采掘作業的規程、圖紙、產量進尺報表、會議記錄。
3.9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進行探放水。
3.9.1表現形式
(1)探水前未確定探水線,或未繪製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
(2)采掘工作麵遇有下列九種情況之一的,未進行探放水: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②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③打開防隔水煤(岩)柱進行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
⑥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⑦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⑧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3.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
3.9.3取證要點
(1)查明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2)查明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3)查明打開防隔水煤(岩)柱進行放水前,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4)查明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5)查明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6)查明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7)查明采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8)查明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9)查明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未進行探放水的情況。
3.9.4證據材料
(1)礦井充水性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麵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麵圖;
(2)相關水文地質勘探報告、探放水總結報告,探放水設計、措施、鑽孔施工記錄、水量水壓觀測記錄、檢測檢驗記錄;
(3)相關批準采掘活動文件、會議記錄、作業規程、產量進尺報表;
(4)水文地質條件和類型劃分報告。
第四章 設施設備類違法行為
4.1違法行為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標準。
4.1.1表現形式
企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
4.1.3取證要點
(1)對照煤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國家標準,檢查安全設備的安裝、改造設計,安裝、使用、檢測人員和單位資質,安裝和使用的設備和工藝,安全設備拆除、報廢實際情況,查明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2)對照煤礦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行業標準,檢查煤礦安全設備在安裝和改造設計,安裝、使用和檢測的操作人員或單位資質、使用的機械設備、施工的工藝、方法,安全設備的拆除、報廢的實際情況,查明是否符合行業標準。
4.1.4證據材料
(1)安全設備安裝和改造設計,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檢測規範;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操作人員或單位資質證明;
(3)檢測記錄、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
(4)安全設備相關的01manbetx 。
4.2違法行為
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違法行為。
4.2.1表現形式
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
4.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
4.2.3取證要點
(1)查閱相關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檢驗檢測合格證、安全標誌號,對照煤礦安全標誌目錄,查明抽查的相關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2)查閱煤礦上一年度瓦斯鑒定報告、設備防爆等級標誌、儀器和儀表防爆標誌及使用說明書、防護用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查明煤礦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是否符合行業安全標準。
4.2.4證據材料
(1)煤礦上一年度瓦斯鑒定報告、設備台賬、設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管理台賬;
(2)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使用說明書、防爆標誌、檢測檢驗報告。
4.3違法行為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仍然進行生產(詳見上編1.11)。
4.4違法行為
企業使用應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詳見上編1.10)。
4.5違法行為
礦井未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專用放炮器、專用升降容器和明火明電照明。
4.5.1表現形式
(1)井下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
(2)井下未使用專用放炮器;
(3)井下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
(4)井下使用明火明電照明。
4.5.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
4.5.3取證要點
(1)查閱電氣設備台賬、機電設備布置圖,抽查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標誌,查明企業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有防爆標誌,是否與礦井瓦斯鑒定等級相符;
(2)查閱放炮器台賬、防爆標誌、出廠合格證,檢查井下炮掘工作麵或炮采工作麵是否有專用放炮器,是否螺絲上全且蠟封,查明放炮時是否使用放炮器,沒有動力放炮;
(3)查閱井下使用運送人員的斜井人車、立井罐籠出廠合格證、安全標誌號碼、安全檢測報告,現場檢查時運送人員的升降容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詢問入井作業人員,查明井下是否正常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
(4)查閱礦井井下照明設備出廠合格證、安全標誌號碼,檢查井下照明使用的照明設備,詢問電鉗工使用的照明設備,查明礦井井下照明是否使用明火明電。
4.5.4證據材料
(1)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電氣設備台賬、安全標誌管理台賬、放炮器台賬、防爆標誌、出廠合格證;
(2)運送人員升降容器安全檢測報告;
(3)攝錄煤礦實際情況的視聽材料;
(4)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書麵證言。
4.6違法行為
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
4.6.1表現形式
(1)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
(2)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
(3)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
(4)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
4.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
4.6.3取證要點
(1)查閱機電設備和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及建檔製度,對機電設備、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記錄,機電設備和安全檢測儀器技術檔案,查明是否定期對機電設備、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
(2)查閱機電設備操作司機名冊,檢查提升機司機、機采工作麵采煤機司機、掘進巷道運輸的電瓶車司機、電鉗工持證上崗情況,查明是否有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非電鉗工進行電氣作業;
(3)查閱給電鉗工發放防護用品記錄,電鉗工01manbetx ,井下檢查電鉗工佩戴絕緣防護用品情況和檢修電氣設備情況,查明電鉗工操作電氣設備,是否佩戴絕緣防護用品和檢修電氣設備時帶電作業。
4.6.4證據材料
(1)攝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視聽資料;
(2)詢問煤礦相關人員未定期檢查、維修機電設備、安全檢測儀器和建立技術檔案、非設備操作人員操作機電設備、非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電鉗工未佩戴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時帶電作業的證言。
4.7違法行為
井工煤礦的電源線路、電氣設備、三專兩閉鎖、提升運輸及通信設備不符合規定。
4.7.1表現形式
(1)礦井沒有兩回路電源線路;
(2)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3)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不符合防爆要求;
(4)井下沒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
(5)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6)運送人員的裝置不符合有關規定。未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采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不符合規定,或未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7)沒有通信聯絡係統,或未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
4.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4.7.3取證要點
(1)查閱供電係統圖,現場檢查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是否直接接地,查明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情況;
(2)查閱電氣設備台賬,防爆標誌、煤礦上一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電氣設備布置圖,查明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3)查閱礦井供電係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入井檢查,查明井下是否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
(4)查閱供電係統圖、風電、瓦斯電閉鎖實驗記錄,對照安全監控曆史數據,入井檢查和實驗,查明同一采區最多4個掘進工作是否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風電、瓦斯電是否閉鎖;
(5)查閱鋼絲繩檢測報告、帶式輸送機輸送帶出廠合格證、輸送帶檢測報告,檢查安全監察係統,查明是否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是否使用有安標、檢測合格的輸送帶,且按規定在帶式輸送機設置了煙霧、一氧化碳傳感器及其他保護裝置;
(6)查閱礦井通訊係統圖、檢查礦調度室通訊是否有強拆、強插、錄音、發短信等功能,安全監控室是否安裝了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且能夠正常運行,查明礦井是否安裝通信聯絡係統和人員位置監測係統。
4.7.4證據材料
(1)攝錄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無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風電、瓦斯電不能閉鎖、提升運輸及通信設備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鋼絲繩檢測報告、輸送帶檢測報告、風電、瓦斯電閉鎖實驗記錄;
(3)瓦斯等級鑒定報告、電氣設備防爆標誌;
(4)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證言。
4.8違法行為
煤礦通風、防火、防水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規定。
4.8.1表現形式
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4.8.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八條。
4.8.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的相關台賬、圖紙等資料,對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章內容進行檢查,查明煤礦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4.8.4證據材料
(1)攝錄煤礦通風、防火、防水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證言。
4.9違法行為
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未按規定配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4.9.1表現形式
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4.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4.9.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應急預案、安全評價報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台賬、清單,檢查井下避難硐室和井下、下消防材料庫,雨季三防設備和物資,查明煤礦是否配備了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2)查閱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維護、保養製度、記錄,查明是否相關人員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4.9.4證據材料
(1)攝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未按規定配備,或損壞沒有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視聽資料;
(2)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證言及被詢問人員身份證明。
4.10違法行為
安全設施、設備、礦用產品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不符合規定。
4.10.1表現形式
使用的礦用產品無安全標誌。
4.10.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4.10.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企業安全設施、設備、礦用產品台賬,防爆等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管理台賬,抽查安全設施、設備安全標誌號碼,對照安全標誌目錄,查明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及產品是否標有安全標誌。
4.10.4證據材料
(1)攝錄安全設施、設備、礦用產品沒有安全標誌或防爆等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不符合防爆的安全設備使用說明書、安全使用證或虛假的安全標誌;
(3)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證言及被詢問人員身份證明。
4.11違法行為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4.11.1表現形式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4.1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4.11.3 取證要點
查閱相關安全設備檢修製度、檢修記錄,提升機、主要通風機、主要水泵檢測報告、瓦斯傳感器等調校記錄等,檢查安全監控係統曆史數據,查明是否對安全設備進行檢修和定期檢測。
4.11.4證據材料
(1)安全監控係統曆史數據,瓦斯傳感器等調校記錄;
(2)攝錄安全設備帶病運轉的視聽資料;
(3)已過有效期的檢測報告;
(4)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證言和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章 職業病防治類違法行為
5.1違法行為
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規定。
5.1.1表現形式
(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2)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3)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4)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5)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6)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7)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8)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9)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未製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製度;
(11)沒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
5.1.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病危害檢測、現狀評價報告,職業衛生檔案,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人員培訓製度、人員配置文件、培訓證明,監測儀器設備台賬,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個體防護指導、督促措施,職業病防治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規章製度,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職責分工文件,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粉塵檢測製度,查明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5.1.4證據材料
(1)攝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詢問煤礦相關人員關於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證言;
(3)不健全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不健全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2違法行為
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申報、監測和告知不符合規定。
5.2.1表現形式
(1)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2)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
(3)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4)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
(5)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5.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5.2.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衛生檔案,申報回執,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記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人員設置文件,勞動合同,健康監護檔案,詢問相關人員,查明企業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申報、監測和告知是否符合規定。
5.2.4證據材料
(1)攝錄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申報、監測和告知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申報、監測和告知不符合規定;
(3)煤礦相關人員、離職人員及其陪同人員的證言。
5.3違法行為
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和用品、應急救援、診治等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
5.3.1表現形式
(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2)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3)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4)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6)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7)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8)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9)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10)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11)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5.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六十六條。
5.3.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記錄、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製度、職業病防護用品入庫驗收、發放記錄(台賬)、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和記錄、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職業衛生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實名舉報材料、職業衛生財務賬冊,現場檢查,查明煤礦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和用品、應急救援、診治等是否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
5.3.4證據材料
(1)攝錄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和用品、應急救援、診治等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的視聽資料;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作業場所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實際測量數據,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3)偽造、篡改、毀損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4違法行為
職業病危害預防、治理等不符合規定。
5.4.1表現形式
(1)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4)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6)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7)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5.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六十七條。
5.4.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衛生檔案、設備或者材料檢測報告、承包企業合同、從業人員勞資合同,現場檢查,詢問相關人員,查明煤礦各種職業病危害預防、治理是否符合規定。
5.4.4證據材料
(1)攝錄職業病危害預防、治理等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的視聽資料;
(2)職業衛生檔案、設備或者材料檢測報告、承包企業合同、從業人員勞資合同。
5.5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不符合規定。
5.5.1表現形式
(1)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依據GBZ/T197-200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導則》);
(3)建設項目竣工和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
(4)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5.5.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5.5.3取證要點
(1)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檢查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負責人是否組織外單位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評審工作,並形成評審意見;
(2)查閱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相關記錄、評價、檔案,檢查相關審批、驗收時間,查明是否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
(3)查閱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對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具體內容,查明防護設施設計是否符合要求。
5.5.4證據材料
(1)攝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違反職業病防治規定的視聽資料;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及其有關部門的批複文件、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5.6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等進行評審、重大變更未辦理有關手續、不按規定試運行。
5.6.1表現形式
(1)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3)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4)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5)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5.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5.6.3取證要點
查閱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試運行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報告、生產規模和工藝等重大變內容,現場檢查有詢問相關人員,查明是否按規定評審、辦理變更手續及試運行。
5.6.4證據材料
(1)攝錄未按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等進行評審、重大變更未辦理有關手續、不按規定試運行的視聽資料;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變更資料。
5.7違法行為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評審、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5.7.1表現形式
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
5.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5.7.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及評審報告、調查編製、評審人員、參加驗收外單位人員,查明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評審、防護設施驗收的真實情況。
5.7.4證據材料
(1)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及評審報告、驗收預案、報告;
(2)參加驗收人員資格、參加單位證明、詢問驗收人員的證言;
(3)攝錄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評審、防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視聽資料。
5.8違法行為
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不符合規定。
5.8.1表現形式
(1)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製度;
(2)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和落實專項經費;
(3)弄虛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4)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
(5)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6)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5.8.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5.8.3取證要點
查閱職業健康監護的相關製度、台賬、措施、監護計劃、勞動者名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生產經營管理或製造費用報表、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費用證明、職業衛生投入列支賬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調離通知單,核算企業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實際支出與應支出的差額,現場檢查措施落實情況,調取參加職業健康檢查人員視聽資料,查明煤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5.8.4證據材料
(1)攝錄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不符合規定的視聽資料;
(2)勞動者名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生產經營管理或製造費用報表、職業衛生投入列支、當地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費用證明、職業衛生投入列支賬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調離通知單、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9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5.9.1表現形式
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5.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
5.9.3取證要點
查閱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相關製度、現場檢查職業危害嚴重崗位與其他崗位隔離措施、有毒物品是否布置在操作崗位上風側或有獨立的回風巷道、工作場所是否布置生產物品,查明煤礦是否將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和生產場所分開。
5.9.4證據材料
(1)攝錄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視聽資料;
(2)有毒、有害物品布置圖、有害作業隔離措施。
5.10違法行為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10.1表現形式
(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
(2)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5.10.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5.10.3取證要點
查閱提供給用人單位的設備、材料台賬、出廠驗收合格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附件、警示說明,抽查設置警示標識情況,必要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查明向用人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的具體型號、數量、名稱、用途、運行狀況及產生粉塵、噪音、放射性物質等各項指標的數量,是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是否提供中文說明書、是否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情況。
5.10.4證據材料
(1)攝錄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視聽資料;
(2)向用人單位提供的設備、材料的說明書(設備台賬)、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
5.11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
5.11.1表現形式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
5.1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5.11.3取證要點
查閱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相關製度、記錄、管理檔案,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查明企業應上報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人數與實際上報人數,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規定及時報告,用人單位是否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11.4證據材料
(1)職業病報告、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攝錄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未建立職業病報告製度的視聽資料。
5.12違法行為
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5.12.1表現形式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5.1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
5.12.3取證要點
查閱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檔案、安全培訓檔案、職業病事故調查報告、傷殘等級鑒定報告、就治醫院病誌、診斷證明、醫學證明,現場檢查及詢問作業人員,查明用人單位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5.12.4證據材料
(1)攝錄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視聽資料;
(2)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檔案、安全培訓檔案、職業病事故調查報告、傷殘等級鑒定報告、就治醫院病誌、診斷證明、醫學證明。
5.13違法行為
未投入職業病防治經費。
5.13.1表現形式
企業未投入職業病防治經費。
5.1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5.13.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企業或煤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年度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台賬,查明企業投入的職業病防治經費具體金額,是否及時足額投入職業病防治經費。
5.13.4證據材料
(1)攝錄未投入職業病防治經費的檢查過程視聽資料;
(2)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年度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台賬。
5.14違法行為
未建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5.14.1表現形式
企業未建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5.14.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5.14.3取證要點
查閱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製度文件、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文件、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記錄,查明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5.14.4證據材料
(1)攝錄未建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檢查過程的視聽資料;
(2)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製度文件、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文件、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會議記錄。
第六章 整頓關閉類違法行為
6.1違法行為
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及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重大隱患。
6.1.1表現形式
(1)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仍然進行生產的;
(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6.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四條。
6.1.3取證要點
(1)對停產整頓的煤礦,在整改時限後,查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執法文書,對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內容檢查整改效果,查明煤礦經停產整頓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查閱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文書、礦井生產記錄,對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發現的時間及整改措施,查明是否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均未停產整改,仍然進行生產。
6.1.4證據材料
(1)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的執法文書、3個月內發現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的執法文書;
(2)查閱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礦井生產統計報表、生產會議記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考勤記錄;
(3)攝錄生產條件、違法生產行為的視聽材料;
(4)詢問煤礦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書麵證言。
6.2違法行為
未取得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生產。
6.2.1表現形式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相關證照不在有效期,擅自從事生產活動。
6.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6.2.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入井人員檢身記錄、礦井生產記錄、領導入井帶班記錄、提升運輸記錄,查明煤礦是否取得相關證照,是否過有效期,是否無相關證照或過有效期擅自生產;
(2)查閱礦長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礦長資格證,明確任職日期,查明礦長是否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礦長資格證,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的,按規定處罰。
6.2.4證據材料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發現煤礦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不在有效期,擅自生產的相關執法文書;
(2)入井人員檢身記錄、礦井生產記錄、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提升運輸記錄,攝錄煤礦生產的視聽材料;
(3)礦長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礦長資格證,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書麵證言,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
6.3違法行為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
6.3.1表現形式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未經複產複工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
6.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6.3.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停產整頓的執法文書、礦井生產記錄、提升運輸記錄、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傳輸數據,查明煤礦是否被依法下達停產整頓指令仍進行生產的;
(2)查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停產整頓的執法文書、複查執法文書、審核批複文件,礦井生產記錄、領導入井帶班記錄、提升運輸記錄、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傳輸數據,查明煤礦整改後是否未經複查或未經審查同意恢複生產。
6.3.4證據材料
(1)有關部門責令煤礦停產整頓、暫扣相關證照的執法文書、審核批複文件;
(2)攝錄煤礦擅自生產行為的視聽資料,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傳輸數據;
(3)礦井生產統計報表、生產會議記錄、井下作業人員考勤記錄。
6.4違法行為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上崗違反規定。
6.4.1表現形式
(1)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證件不在有效期上崗作業。
6.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
6.4.3取證要點
(1)查閱安全培訓檔案、培訓教案、學員花名冊,對照入井檢身記錄、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查明是否按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查閱電台、報紙等傳媒、文件、板報,視聽資料,詢問應培訓人員,是否按規定如實告知相關安全事項;
(2)查閱安全培訓檔案、培訓教案、學員學習考勤冊,詢問應培訓人員,對照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查明是否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3)查閱圖紙、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掌握全礦應配備各種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對照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查明是否應配未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查明是否有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
6.4.4證據材料
(1)培訓檔案、培訓教案、花名冊、入井檢身記錄、入井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傳輸數據;
(2)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作記錄、詢問相關人的證言;
(3)攝錄未經培訓的從業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視聽材料。
6.5違法行為
提請關閉煤礦擅自恢複生產。
6.5.1表現形式
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後未實施關閉或已實施關閉的煤礦,擅自恢複生產。
6.5.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6.5.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文書、提升原煤記錄、拍攝地麵工業主場內存煤礦量,詢問煤礦相關人員證言,查明是否提請關閉煤礦擅自恢複生產;
(2)查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礦井的文件、公告,用照相、攝像、記錄煤礦生產行為及生產原煤數量,查明煤礦被公告關閉後,是否擅自生產或恢複生產,以及生產原煤數量。
6.5.4證據材料
(1)提請關閉煤礦的執法文書、文件,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關閉決定的文件、公告;
(2)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書麵證言;
(3)攝錄煤礦生產或恢複生產的視聽材料;
(4)礦井生產統計報表、提升運輸記錄、考勤記錄。
第七章 事故隱患類違法行為
7.1違法行為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
7.1.1表現形式
(1)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
(2)對重大危險源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或未製定應急預案。
7.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十八條。
7.1.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企業或煤礦重大危險源檔案,查明是否對煤礦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立了檔案;
(2)查閱煤礦企業或煤礦對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製度,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報告,查明是否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3)查閱煤礦企業或煤礦應急預案及批複,查明是否製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預案。
7.1.4證據材料
(1)重大危險源登記和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報告、應急預案及批複文件;
(2)煤礦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水文地質分析報告、衝擊地壓鑒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報告、煤塵爆炸性鑒定報告;
(3)煤礦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證言及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
7.2違法行為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
7.2.1表現形式
(1)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
(2)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7.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7.2.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安全管理機構的安全隱患分級管理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明確煤礦自查、企業安全職能管理部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查出重大事故預兆或事故隱患時間,地點,整改時限,抽查整改措施、方案、整改進展情況,查明是否采取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
(2)查閱相關圖紙、記錄,對照安全監控係統傳輸數據、井下人員位置監視信息,查明煤礦是否提供煤礦領導虛假帶班等情況,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
7.2.4證據材料
(1)煤礦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文書、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2)詢問煤礦相關負責人的書麵證言;
(3)相關圖紙、記錄,安全監控係統或人員位置係統的傳輸電子數據;
(4)攝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的視聽材料。
7.3違法行為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7.3.1表現形式
(1)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
(2)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7.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
7.3.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企業或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台賬、企業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事故隱患及安全問題檢查執法文書,查明是否將事故隱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
(2)查閱電台、報紙等傳媒、文件、板報,視聽資料,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明是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7.3.4證據材料
(1)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台賬、煤礦企業安全檢查通報、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文書;
(2)攝錄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的視聽材料;
(3)詢問煤礦企業相關負責人、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書麵證言。
7.4違法行為
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
7.4.1表現形式
煤礦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
7.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7.4.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文書、礦井生產記錄,對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明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發現的時間及整改措施,查明是否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煤礦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均未停產整改,仍然進行生產。
7.4.4證據材料
(1)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執法文書;
(2)詢問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書麵證言或視聽資料;
(3)礦井生產統計報表、生產會議記錄、井下作業人員入井、考勤記錄。
7.5違法行為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7.5.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7.5.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九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十六條。
7.5.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生產製度彙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安全例會會議記錄,查明是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7.5.4證據材料
(1)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例會會議記錄;
(2)攝錄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視聽材料。
7.6違法行為
未依照規定排查、治理和報告事故隱患,或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規定。
7.6.1表現形式
(1)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2)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3)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4)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5)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7.6.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7.6.3取證要點
(1)查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詢問按規定接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上報單位接收情況,查明是否按規定上報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是否製定了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
(2)查閱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台賬,詢問按規定接受重大安全隱患上報單位接收情況,查明上報重大安全隱患時間,報告人員;
(3)查閱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礦井生產記錄、入井人員考勤記錄,查明應停產整改的安全隱患,整改、治理期間是否停產;
(4)因存在安全隱患而下達停產指令的煤礦,查閱安全隱患整改驗收單,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複查執法文書、審查批複文件,或經現場檢查,查明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是否合格,或是否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恢複生產。
7.6.4證據材料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礦井生產記錄、入井人員考勤記錄;
(2)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執法文書、審查批複文件;
(3)攝錄煤礦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上報重大安全隱患,擅自恢複生產的視聽材料;
(4)詢問煤礦企業負責人、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書麵證言。
7.7違法行為
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7.7.1表現形式
煤礦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7.7.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二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7.7.3取證要點
(1)查閱相關圖紙、記錄,詢問有關管理及從業人員,對照檢查安全監控係統、井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井下現場檢查,查明煤礦領導入井帶班、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作業相關情況是否與煤礦提供的相關情況相符,是否有虛假記錄;
(2)查閱煤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煤礦安全隱患自查台賬、相關圖紙,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麵情況,查明煤礦明知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未如實提供的情況。
7.7.4證據材料
(1)安全監控日報表、瓦斯日報表、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入井檢身記錄、井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的監視信息等相關資料;
(2)煤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分級管理台賬、煤礦安全隱患自查台賬、相關圖紙;
(3)攝錄煤礦實際情況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視聽材料;
(4)詢問煤礦相關人員的書麵證言。
第八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類違法行為
8.1違法行為
煤礦發生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
8.1.1表現形式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8.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8.1.3取證要點
(1)查看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電話記錄、調度值班記錄或下井檢查,確認煤礦發生了事故,且未及時或如實報告的事實;
(2)用執法終端記錄礦方阻礙、幹涉、或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違法事實。
8.1.4證據材料
(1)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電話記錄、調度值班記錄;
(2)攝錄煤礦違法行為的視聽材料。
8.2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以及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8.2.1表現形式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漏報事故;
(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4)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隱瞞、謊報、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
8.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8.2.3取證要點
(1)詢問現場人員、查看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報告單 、調度值班記錄 、電話記錄、會議記錄,查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時間,或者沒報事故的事實;查實事故發生後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參加搶險救災;
(2)查看會議記錄、電話記錄、證人證言,查實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未在崗且未經過批準的事實;
(3)查實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超過1小時報告事故、或者做假報告的行為;
(4)查看事故報告、電話記錄、證人證言、調度值班記錄查實或下井檢查,查實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謊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事實。
8.2.4證據材料
(1)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
(2)調度值班記錄、電話記錄、會議記錄;
(3)證人證言。
8.3 違法行為
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謊報瞞報事故、偽造破壞事故現場、銷毀證據、拒絕接受調查、作偽證、事故發生後逃匿。
8.3.1表現形式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後逃匿。
8.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8.3.3取證要點
(1)查看事故調查報告,查實事故發生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
(2)查看事故調查報告、財務賬目、電話記錄單、證人證言、和使用執法終端,確認事故發生後礦方偽造破壞事故現場、銷毀證據、拒絕接受調查、作偽證、事故發生後逃匿的事實。
8.3.4
證據材料
(1)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
(2)調度值班記錄、電話記錄、會議記錄;
(3)財務賬目;
(4)事故後責任人員不在現場且失去聯係的證明材料(證人證言)。
8.4違法行為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
注:本條事故調查取證及處理結果以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為準,其他從略。
8.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款。
8.5 違法行為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注:本條事故調查取證及處理結果以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為準,其他從略。
8.5.1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九條;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8.6違法行為
中介機構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
8.6.1表現形式
中介機構(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
8.6.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
8.6.3取證要點
查看中介機構給事故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書、報告等文件,結合上一級中介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事故調查報告,查實中介機構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了虛假證明。
8.6.4
證據材料
(1)安全監察部門出具的煤礦事故調查報告;
(2)中介機構出具的是虛假證明的鑒定報告;
(3)中介機構給事故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書、報告等文件;
(4)中介機構的檢測、檢驗製度記錄;
(5)中介機構給事故單位出具的證明、證書、報告等文件的賬目、記錄、收據。
8.7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8.7.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8.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8.7.3取證要點
(1)根據事故報告、電話記錄、舉報記錄及井下實地勘察,查實煤礦發生了較大涉險事故;
(2)查看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電話記錄、證人證言或實地勘驗,查明煤礦較大涉險事故後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事實。
8.7.4
證據材料
(1)調度值班記錄、電話記錄、會議記錄;
(2)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單、證人證言。
第九章 應急救援類違法行為
9.1違法行為
在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援裝備、組織演練等方麵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9.1.1表現形式
(1)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
(2)未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或未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
(3)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未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4)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5)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9.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9.1.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存在著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事實;
(2)查明煤礦未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或未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
(3)查明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沒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4)查明煤礦存在著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事實;
(5)查明煤礦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或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事實。
9.1.4證據材料
(1)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總結;
(2)應急救援器材、物質台賬;
(3)應急救援器材定期檢測和維護保養記錄;
(4)現場檢查記錄:包括報警裝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未於良好狀態、不能正常運轉的記錄;
(5)重點崗位工作人員不會正確使用應急救援器材的檢查記錄;
(6)攝錄煤礦重點崗位沒有應急處置卡的視聽資料;
(7)應急預案未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或未發放至本企業相關部門、崗位和應急救援隊伍(簽署和公布的記錄);
(8)應急救援隊伍救援車輛、通信、偵查、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裝備器材目錄和應急物資台賬;
(9)應急救援台賬與現場檢查實物不相符合的記錄。
9.2違法行為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製定不符合實際的違法行為。
9.2.1表現形式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製定不符合實際。
9.2.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八條。
9.2.3取證要點
查看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井下現場檢查,查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實施與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不符。
9.2.4證據材料
(1)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2)井下現場檢查記錄;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未及時修訂完善的記錄;
(4)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圖紙等內容更新不及時的記錄;
(5)應急預案附件信息不準確的記錄。
9.3違法行為
自救器配備、安全避險係統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
9.3.1表現形式
(1)未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2)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未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
(3)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避險係統。
9.3.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9.3.3取證要點
(1)查看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查實礦井的災害類型;
(2)查看救護裝備台賬、自救器使用說明書及井下現場檢查情況,查實煤礦自救器配備數量、型號不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配備化學氧自救器,井下避難硐室配備壓縮氧自救器。低瓦斯礦井配備過濾式自救器不符合規定的事實;
(3)查看緊急避險設施和配套設備台賬及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礦井避災路線圖、應急預案、壓風係統圖、井下壓風機的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產品合格證結合下井檢查,查實煤礦安全避險係統不符合規定的事實。
9.3.4證據材料
(1)監控監測係統設備台賬及安全標誌證書 、產品合格證、係統運行日誌及調校維修記錄;
(2)礦井年度瓦斯鑒定、供水施救係統圖、地麵水池的防凍和防護措施;
(3)礦調度室的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
(4)煤礦未配備額定防護時間大於30分鍾的自救器,或入井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井工使用禁止使用的淘汰自救器的記錄;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未選用隔離式自救器,在采掘工作業時,隔離式自救器未懸掛或未存放在其3m的範圍內的檢查記錄;
(6)緊急避險設施未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係統相連接的檢查記錄;
(7)緊急避險係統未隨井下采掘係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的檢查記錄;
(8)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未包含緊急避險係統的相關內容的檢查記錄;
(9)煤礦每年未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或未建立應急演練檔案的檢查記錄;
(10)入井人員未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的檢查記錄;
(13)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的檢查記錄;
(14)避災路線上敷設壓風管路不全,或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大於200米的檢查記錄;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在距采掘工作麵25~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未設置壓風自救裝置的檢查記錄;
(16)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敷設供水管路不全,或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未安裝供水閥門的檢查記錄;
(17)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麵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未安設電話的檢查記錄;
(18)井下避難硐室規格與設計不符的檢查記錄。
第十章 違章作業類違法行為
10.1違法行為
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10.1.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10.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10.1.3取證要點
深入作業場所現場監察,查實作業現場,查明煤礦存在下列事實:
(1)不按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組織作業;
(2)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3)不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
(4)未采取安全防護設施和落實安全管理規定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5)在未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未執行審批許可備案等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實施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6)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組織實施作業;
(7)發現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采取措施,繼續指揮工人操作“帶病”設備。
10.1.4證據材料
(1)生產報表;
(2)相關會議記錄、調度記錄。
10.2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
10.2.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
10.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10.2.3取證要點
(1)深入作業場所,通過監察查實如下事實:
①從業人員工人操作“帶病”設備;
②從業人員不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
③從業人員未采取安全防護設施或未落實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④從業人員未取得相關資質資格;
⑤未執行審批許可備案等手續的情況下作業;
⑥從業人員在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⑦從業人員在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采取措施實施作業等問題反查礦井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檢查記錄,查實礦井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違法事實;
(2)查明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事實。
10.2.4證據材料
安全檢查記錄、會議記錄。
10.3違法行為
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10.3.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10.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10.3.3取證要點
查明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的事實。
10.3.4證據材料
(1)攝錄作業現場的視聽資料;
(2)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第十一章 檢查整改類違法行為
11.1違法行為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察執法指令。
11.1.1表現形式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
11.1.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11.1.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法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具體內容;
(2)查實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未執行執行安全監察指令情況的事實。
11.1.4證據材料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發的相關執法文書、監察通報、監察意見書及安全管理意見書;
(2)煤礦企業隱患整改記錄、檔案、會議記錄、生產計劃、調度記錄。
11.2違法行為
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現場檢查或隱瞞事故隱患。
11.2.1表現形式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現場檢查;
(2)檢查中不配合,消極應付;
(3)提供虛假圖紙、資料;
(4)隱瞞事故隱患。
11.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11.2.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不配合,消極應付、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現場檢查配合檢查情況的情況;
(2)根據煤礦提供的圖紙、安全檢查記錄到現場查實煤礦提供假圖紙、隱瞞事故隱患的事實。
11.2.4證據材料
(1)圖紙、資料和安全隱患台賬;
(2)井下現場監察記錄、攝錄的視聽資料。
第十二章 勞動保護類違法行為
12.1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2.1.1表現形式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2.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12.1.3取證要點
(1)對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查閱煤礦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記錄,抽查井下作業地點從業人員是否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查明煤礦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了勞動防護用品;
(2)查閱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防護用品出廠合格證、安全標誌、對照產品安全目錄,查明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的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12.1.4證據材料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勞動防護用品出廠合格證、安全標誌入庫驗收單;
(2)攝錄煤礦相關從業人員未配備防護用品作業的視聽材料;
(3)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負責人的書麵證言。
12.2違法行為
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
12.2.1表現形式
(1)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
(2)使用不符合行業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
12.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
12.2.3取證要點
查閱煤礦從業人員使用的防護用品或庫存的防護用品出廠合格證,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安全標誌、檢驗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必要時將防護用品送有資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查明煤礦從業人員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
12.2.4證據材料
(1)防護用品發放記錄、產品檢驗合格證;
(2)攝錄的煤礦從業人員使用沒有安全標誌、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品的視聽材料;
(3)煤礦相關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書麵證言,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論。
第十三章 承包租賃類違法行為
13.1違法行為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單位或個人。
13.1.1表現形式
(1)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3.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款。
13.1.3取證要點
(1)查看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不動產台賬、設備台賬,查清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情況;
(2)查看承租單位或個人現有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查實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事實。
13.1.4證據材料
(1)承租單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相應資質證書;
(2)承租單位、承租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證明文件或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查記錄。
13.2違法行為
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職責、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13.2.1表現形式
(1)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13.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二款。
13.2.3取證要點
(1)查看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製度,查實其未明確各自職責的事實;
(2)查看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查實其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事實。
13.2.4證據材料
(1)生產經營單位、承包單位和承租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2)承包合同、租賃合同;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會議記錄和工作記錄。
13.3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3.3.1表現形式
(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3.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13.3.3取證要點
(1)查看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件及其崗位責任製、工作製度、工作記錄,並到作業現場,查實在同一作業區域有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
(2)查看業場所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到作業區域,查實生產經營活動對他方安全生產具有危害性;
(3)查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情況,查實生產經營單位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沒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3.3.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件、崗位責任製、工作製度、工作記錄;
(2)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3)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現場檢查記錄。
13.4違法行為
煤礦實行承包違反有關規定。
13.4.1表現形式
(1)承包方再次轉包;
(2)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從事生產;
(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已申辦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
(4)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
13.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13.4.3取證要點
(1)查看煤礦承包協議、現場檢查,查實煤礦存在著承包方再次轉包或將井下采掘工作麵、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從事生產;
(2)查看煤礦承包協議、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申報資料,現場檢查,查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已申辦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或未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
13.4.4證據材料
(1)煤礦承包合同或協議、煤礦生產計劃、產量報表和會議記錄、作業人員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合同、生產報表、調度記錄;
(2)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章 警示標誌類違法行為
14.1違法行為
安全警示標誌設置不符合規定。
14.1.1表現形式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2)警示標誌設置不明顯。
14.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14.1.3取證要點
查看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台賬、設備危險因素檢測記錄到現場查實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設置不明顯的事實。
14.1.4證據材料
(1)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危險因素檢測記錄;
(2)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台賬、現場檢查記錄。
14.2違法行為
嚴重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不符合規定。
14.2.1表現形式
(1)未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設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位置不醒目;
(3)設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樣式和內容與職業病危害不符。
14.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部門規章:《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第六十六條。
14.2.3取證要點
查看職業病管理台賬、警示標識管理檔案,到現場查實職業病接觸嚴重崗位未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或其說明樣式和內容與職業病危害不符、或其擺放位置不醒目。
14.2.4證據材料
(1)職業病管理台賬、警示標識管理檔案、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記錄、檢測報告和評價報告;
(3)設備危險因素檢測記錄、現場檢查記錄。
第十五章 評價與檢測檢驗類違法行為
15.1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15.1.1表現形式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為煤礦通過行政審批違法違規生產創造條件。
15.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15.1.3取證要點
查明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資質和證照,將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明的資料、樣品送交上一級相應機構做出鑒定結論,查實其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的事實。
15.1.4證據材料
(1)虛假證明的資料、樣品;
(2)上一級機構的鑒定報告;
(3)涉嫌有違法行為中介機構的資質和證照。
15.2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無有效資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15.2.1表現形式
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冒用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換證)擅自從事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活動。
15.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15.2.3取證要點
(1)查明生產經營單位由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證書;
(2)檢查相關中介機構的資質和證照、及其人員資格證、管理台賬,並到其所頒發資質和證照的部門核實真偽、有效期;
(3)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委托進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合同或協議、雙方往來財務賬目。
15.2.4證據材料
(1)中介機構證照、法人資格證明、人員資格證書;
(2)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記錄、台賬、及出具的報告(證明);
(3)生產經營單位委托進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合同或協議、雙方往來財務賬目。
15.3違法行為
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違反有關規定。
15.3.1表現形式
(1)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
(2)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尚未造成重大損失);
(3)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4)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5)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
(6)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製未有效實施;
(7)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8)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
15.3.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15.3.3取證要點
(1)查明安全評價機構和人員具體開展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及管理製度運行情況;
(2)檢查安全評價機構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記錄,及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並到現場檢查。查實其未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或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的事實;
(3)查明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定期考核記錄不合格(整改後仍然不合格)、未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拒絕、阻礙執法部門檢查的情況。
15.3.4證據材料
(1)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製度、管理台賬、證照及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機構設置的批文;
(2)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考核記錄、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
(3)安監部門的檢查記錄。
15.4違法行為
安全評價機構缺失其原有的資質條件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
15.4.1表現形式
(1)甲級安全評價機構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甲級資質):
①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②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③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④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製體係;
⑤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⑥法定代表人通過一級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⑦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製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乙級安全評價機構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乙級資質):
①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②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③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製體係;
④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⑤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⑥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製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撤銷資質)。
15.4.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15.4.3取證要點
檢查安全評價機構及人員資質、執業資格證書、機構設置的批文,注冊資本的批準文件、驗資報告,查實安全評價機構缺失其原有的資質條件(符合撤銷甲級、乙級資質的相關規定)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事實。
15.4.4證據材料
(1)營業執照、管理製度、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機構設置的批文;
(2)驗資報告、注冊資本的批準文件。
15.5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15.5.1 表現形式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範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15.5.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15.5.3取證要點
(1)檢查檢測檢驗工作機構的營業執照、工作製度、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到頒證部門核查其真偽);
(2)查明檢測檢驗機構的業務範圍,查實其為煤礦進行檢測檢驗的報告、證明超出了批準的業務範圍。
15.5.4證據材料
(1)營業執照、工作製度、 資質證書;
(2)檢測檢驗的報告(證明)、檢測檢驗工作的記錄、台賬。
15.6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
15.6.1表現形式
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
15.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15.6.3取證要點
(1)查明檢測檢驗工作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確認其在有效期內(到頒證部門核查其真偽);
(2)查明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期間與煤礦簽訂進行檢測檢驗工作的合同或協議的事實。
15.6.4證據材料
(1)檢測檢驗機構證照及法人資格證明,機構工作人員資格證書;
(2)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報告(證明)。
15.7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監督檢查中不合格。
15.7.1表現形式
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繼續受企業委托從事檢測、檢驗並出具報告(證明)。
15.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15.7.3取證要點
查明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監督檢查時的檢查記錄,查實其在檢查中不合格,檢查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台賬、工作記錄,財務往來賬目,查實其繼續從事檢測、檢驗,並為企業出具了報告、證明的事實。
15.7.4證據材料
(1)監督評審或監督檢查的文書、記錄;檢測、檢驗報告(證明);
(2)管理台賬、工作記錄,財務往來賬目。
15.8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違反有關規定。
15.8.1表現形式
(1)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標準;
(2)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
(3)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
(4)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
(5)轉包檢測檢驗工作,或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或設立分支機構;
(6)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15.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15.8.3取證要點
查明檢測檢驗機構的業務範圍、工作模式、工作流程、人員資格和考核培訓記錄、管理製度、管理台賬、事故調查報告、及其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證明)、與煤礦簽訂的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安監部門的檢查記錄,查實其本條違法事實的存在。
15.8.4證據材料
(1)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製度、證照及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機構設置的批文;
(2)管理台賬、事故調查報告、及其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證明)、與煤礦簽訂的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安監部門的檢查記錄。
15.9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或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並出具虛假證明。
15.9.1表現形式
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
15.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15.9.3取證要點
查明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製度、工作流程、管理製度、管理台賬、與煤礦簽訂的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及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證明(證書),委托上一級檢測檢驗機構作出鑒定真偽報告,查實檢測檢驗機構或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並出具了虛假證明的事實。
15.9.4證據材料
(1)檢測、檢驗機構與煤礦企業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
(2)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製度、工作流程、管理製度、管理台賬;
(3)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鑒定報告、證明(證書);
(4)上一級檢測檢驗機構作出鑒定真偽報告。
15.10違法行為
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15.10.1表現形式
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
15.10.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15.10.3取證要點
檢查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證書(與頒證部門核實真偽)、工作記錄、管理台賬、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證書)、證明,查實檢測檢驗機構存在本條違法事實。
15.10.4 證據材料
(1)檢測檢驗機構與企業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
(2)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
(3)工作記錄、管理台賬。
15.11違法行為
未取得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15.11.1表現形式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
15.1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
15.11.3取證要點
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到資質認證部門核查其真偽)、工作管理台賬、工作記錄、財務往來賬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職業病診斷,查實其存在本條違法事實。
15.11.4證據材料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委托合同(協議);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職業病診斷;
(3)營業執照及法人資格證明,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證書、中介機構設置的批文、工作管理台賬、工作記錄、財務往來賬目。
15.12違法行為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超出批準範圍從事服務、不履行職責以及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15.12.1表現形式
(1)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
(2)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3)出具虛假證明文件。
15.1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
15.12.3取證要點
(1)查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健康檢查檔案、職業病診斷查實其從事了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範圍工作的事實;
(2)查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製度、管理台賬、健康檢查檔案、職業病管理檔案,查實其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3)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職業病診斷書,根據上一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文件虛假的結論,查實其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事實。
15.5.4證據材料
(1)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健康檢查檔案、職業病診斷書;
(2)工作製度、管理台賬、健康檢查檔案、職業病管理檔案;
(3)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職業病診斷書、上一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
第十六章 行政許可類違法行為
16.1違法行為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
16.1.1表現形式
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
16.1.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16.1.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企業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2)查明煤礦擅自進行生產的情況。
16.1.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3)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2違法行為
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煤礦從事生產。
16.2.1表現形式
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
16.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16.2.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企業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情況;
(2)查明煤礦非法從事生產的情況。
16.2.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安全資格證的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3)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3違法行為
煤礦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16.3.1表現形式
煤礦存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以下相關情形的,並進行生產作業: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齊;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通過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或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無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或未給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0)未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無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有應急救援組織或未給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6.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16.3.3取證要點
(1)查明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2)查明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3)查明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齊,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4)查明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通過考核合格,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5)查明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或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6)查明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7)查明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8)查明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9)查明無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或未給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10)查明未依法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11)查明無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12)查明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或者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進行生產作業的情況。
16.3.4證據材料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任命文件,設置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文件;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4)有關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的設計、圖紙、台賬、資質(安全標誌)證書、檢驗檢測合格證書、驗收報告、批準文件;
(5)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勞動防護用品台帳、發放記錄;
(6)安全評價報告;
(7)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台賬,救護協議;
(8)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其它相關記錄、文件、檔案、台賬。
16.4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
16.4.1表現形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仍然繼續進行生產。
16.4.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
16.4.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的情況;
(2)查明煤礦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繼續進行生產的事實。
16.4.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3)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5違法行為
非法取得、轉讓、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
16.5.1表現形式
煤礦企業未通過合法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以非法取得、轉讓、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手段,違法進行生產作業。
16.5.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16.5.3取證要點
查明煤礦非法取得、轉讓、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事實。
16.5.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煤礦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其它相關證明文件、轉讓協議、票據。
16.6違法行為
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批準文件。
16.6.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
16.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
16.6.3 取證要點
(1)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事實;
(2)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事實。
16.6.4證據材料
(1)行政許可審批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行政批準文件所須具備的各項條件及申辦程序的規定文件;
(3)煤礦企業為取得行政批準文件報送審批的相關材料,行政批準機關審批、簽批的存檔材料。
16.7違法行為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等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16.7.1表現形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係、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6.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16.7.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隸屬關係、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變化的情況;
(2)查明上述情況下煤礦企業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事實。
16.7.4證據材料
(1)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隸屬關係、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相關文件、證照;
(2)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證照發放登記記錄。
16.8違法行為
改建、擴建工程已驗收合格,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擅自投入生產。
16.8.1表現形式
煤礦存在改建、擴建工程並已經驗收合格,未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
16.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
16.8.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改建、擴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的情況;
(2)查明煤礦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後,未變更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的情況;
(3)查明煤礦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後擅自投入生產的情況。
16.8.4證據材料
(1)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的報告書、審批文件;
(2)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頒發機構出具的證明及辦理變更受理記錄;
(3)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4)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9違法行為
明知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16.9.1表現形式
為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煤礦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16.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
16.9.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情況;
(2)查明在明知上述情況下,仍為煤礦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情況。
16.9.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
(2)煤礦與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相關非法收入票據、記錄、台帳。
16.10違法行為
新建、改擴建煤礦違反有關規定進行生產。
16.10.1表現形式
(1)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
(2)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
(3)煤礦改擴建期間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了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16.10.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
16.10.3取證要點
(1)查明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的情況;
(2)查明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的情況;
(3)查明煤礦改擴建期間,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了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情況。
16.10.4證據材料
(1)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的相關文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文件;
(2)相關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圖紙;
(3)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4)相關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11違法行為
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16.11.1表現形式
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進行建設項目工程施工。
16.1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
16.11.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情況;
(2)查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情況;
(3)查明煤礦建設項目擅自施工的情況。
16.11.4證據材料
(1)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機構出具證明資料;
(2)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3)相關工程設計、計劃、圖紙、報表、會議記錄;
(4)相關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12違法行為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16.12.1表現形式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16.1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
16.12.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準的情況;
(2)查明煤礦建設項目違法施工的情況。
16.12.4證據材料
(1)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準文件;
(2)相關工程設計、計劃、圖紙、報表、會議記錄;
(3)相關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6.13違法行為
煤礦建設項目沒有進行安全評價。
16.13.1表現形式
煤礦建設項目在組織施工前未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預評價或者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未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驗收評價。
16.1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 。
16.13.3取證要點
(1)查明在組織施工前未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預評價的情況;
(2)查明煤礦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未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驗收評價的情況。
16.13.4證據材料
(1)有資質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證明;
(2)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3)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
16.14違法行為
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16.14.1表現形式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相關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
16.1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
16.14.3取證要點
(1)查明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2)查明煤礦在上述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的事實。
16.14.4證據材料
(1)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竣工驗收文件;
(2)相關生產報表、提升運輸煤炭數量記錄、生產計劃、會議記錄、工人入井檢身記錄、火工品消耗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銷售記錄、從事生產人員定位記錄、財務報表、工資表;
(3)作業規程,采掘工程平麵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第十七章 組織機構規章製度類違法行為
17.1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或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7.1.1表現形式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或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未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17.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
部門規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十八條。
17.1.3取證要點
(1)檢查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和工作分工文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安全管理台賬、會議記錄,查實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或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查明煤礦年度瓦斯鑒定報告、總工程師審定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安全管理台賬、會議記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防治水管理機構文件,查實煤礦未設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或防治水管理機構的事實。
17.1.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和工作分工文件;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防治水管理機構文件;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安全管理台賬、會議記錄;
(4)煤礦年度瓦斯鑒定報告、總工程師審定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安全管理台賬、會議記錄、專業防治水人員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
17.2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
17.2.1表現形式
(1)未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未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或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17.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九十三條。
17.2.3取證要點
(1)查看生產經營單位有無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若無即查實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若有則查看其單位的安全管理文件、會議紀要,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事實;
(2)查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文件、會議紀要、培訓檔案,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事實;
(3)查明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會議紀要、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檢查整改情況、並且到生產現場檢查,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事實;
(4)查看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製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方案、應急救援演練記錄、應急救援演練總結評估報告,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事實;
(5)查明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管理文件、會議紀要、排查安全隱患記錄、安全生產整改措施記錄,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或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未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或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事實;
(6)查明生產經營單位的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並到現場,查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未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7.2.4證據材料
(1)會議紀要、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管理台賬;
(2)培訓考核記錄、培訓檔案、考核情況、現場檢查記錄;
(3)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檢查整改情況、會議紀要;
(4)應急救援演練製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方案、應急救援演練記錄、應急救援演練總結評估報告;
(5)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記錄、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整改計劃、檢查驗收記錄。
17.3違法行為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7.3.1表現形式
(1)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2)未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3)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7.3.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
17.3.3取證要點
(1)查看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查實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的事實;
(2)查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製度、培訓檔案、考核情況、會議紀要,查實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3)查看礦井年度瓦斯鑒定、生產計劃、統計報表、產量報表、安全費用提取明細賬、憑證、財務報表,查實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的事實;
(4)查明事故隱患排查製度、會議紀要、安全檢查記錄、整改落實記錄、安全管理台賬,查實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事實;
(5)查看煤礦應急救援演練製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方案、應急救援演練記錄、總結評估報告,查實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查看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單、調度值班記錄,查實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事實。
17.3.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會議紀要、操作規程;
(2)安全培訓管理製度、培訓計劃、培訓檔案、考核情況;
(3)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製度、記錄、整改落實記錄、安全管理台賬;
(4)礦井年度瓦斯鑒定、生產計劃和統計報表、產量報表、安全費用提取明細賬、憑證、相關財務報表;
(5)應急救援演練製度、應急救援演練計劃、應急救援演練方案、 應急救援演練記錄、總結評估報告;
(6)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單、調度值班記錄。
17.4違法行為
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4.1表現形式
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過程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
17.4.3取證要點
(1)查看企業的生產記錄、會議記錄、相關證照,並到現場檢查,查明企業存在著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行為;
(2)查看企業有無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查明安全管理檔案、安全管理措施,並到現場檢查,查實企業在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事實。
17.4.4證據材料
安全管理製度、會議紀要、生產安全證照、現場檢查記錄、安全管理檔案、安全管理措施。
17.5違法行為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
17.5.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了協議,協議內容有為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條款。
17.5.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
17.5.3取證要點
(1)查看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了協議(合同);
(2)查實訂立的協議(合同)內容有為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事實。
17.5.4證據材料
協議(合同)、檢查記錄。
17.6違法行為
未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17.6.1表現形式
煤礦企業未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或者手冊未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17.6.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17.6.3取證要點
檢查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記錄、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現場抽查詢問工人,查明煤礦未免費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或未在手冊未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的事實。
17.6.4證據材料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記錄(收據、證言)、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現場抽查記錄。
第十八章 安全培訓類違法行為
18.1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18.1.1表現形式
(1)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18.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四十條。
18.1.3取證要點
(1)查明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情況;
(2)查明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情況。
18.1.4證據材料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檔案、記錄、合格證書;
(2)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安全管理製度、作業規程貫徹記錄及其它記錄、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18.2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18.2.1表現形式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18.2.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四十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
18.2.3取證要點
(1)查明未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情況;
(2)查明未按照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或者未及時複訓的情況。
18.2.4證據材料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記錄、檔案、資質證書。
18.3違法行為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
18.3.1表現形式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
18.3.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條。
18.3.3取證要點
(1)查明未接受安全專業知識教育或培訓的情況;
(2)查明安全專業知識教育或培訓不合格的情況。
18.3.4證據材料
煤礦礦長安全專業知識教育和培訓考核記錄、檔案、證書。
18.4違法行為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18.4.1表現形式
(1)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18.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三款;《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
18.4.3取證要點
(1)查明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情況;
(2)查明特種作業人員在上述情況下上崗作業的事實。
18.4.4證據材料
(1)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合格的記錄、檔案、證書;
(2)相關入井檢身記錄、計算工資的工票、工資表;
(3)相關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8.5違法行為
突出礦井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培訓上崗作業。
18.5.1表現形式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未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後上崗作業。
18.5.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18.5.3取證要點
(1)查明突出礦井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未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的情況;
(2)查明突出礦井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在上述情況下上崗作業的事實。
18.5.4證據材料
(1)防突知識的培訓記錄、檔案;
(2)防突機構在冊人員名單、考勤表、工資表;
(3) 相關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8.6違法行為
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18.6.1表現形式
(1)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
(2)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18.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18.6.3取證要點
(1)查明特種作業操作證是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情況;
(2) 查明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
18.6.4證據材料
(1)相關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涉及非法行為的相關記錄和票據、非法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3)相關人員考勤表、工資表、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18.7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18.7.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18.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18.7.3取證要點
查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
18.7.4證據材料
(1)相關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涉及非法行為的相關記錄和票據,非法的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18.8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有關標準規定。
18.8.1表現形式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有關標準規定。
18.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18.8.3取證要點
(1)查明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少於48小時,或者每年再培訓時間少於16小時的情況;
(2)查明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少於72小時,或者每年再培訓時間少於20小時的情況。
18.8.4證據材料
安全培訓檔案、培訓考核時間記錄。
18.9違法行為
煤礦企業違反安全培訓有關規定。
18.9.1表現形式
(1)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或未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2)企業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
(3)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未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5)新招錄的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
18.9.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18.9.3取證要點
(1)查明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或未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情況;
(2)查明企業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情況;
(3)查明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情況;
(4)查明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未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情況;
(5)查明新招錄的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情況。
18.9.4證據材料
(1)安全培訓工作計劃,安全培訓資金保障措施、費用使用明細,相關考勤表、工資表、個人繳費收據;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決定或批複;
(3)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未經實習期滿2個月後獨立上崗作業的考勤記錄、實習記錄、工作記錄。
18.10違法行為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18.10.1表現形式
(1)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製度和檔案;
(2)未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3)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18.10.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九十四條;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八條。
18.10.3取證要點
(1)查明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製度和檔案的情況;
(2)查明未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3)查明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18.10.4證據材料
(1)企業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製度和檔案。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記錄;
(3)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任命文件,企業定員手冊,相關人員考勤表、工資表。
18.11違法行為
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
18.11.1表現形式
(1)未建立安全培訓工作製度;
(2)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
(3)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
(4)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
(5)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
18.11.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九條。
18.11.3取證要點
(1)查明未建立安全培訓工作製度的情況;
(2)查明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情況;
(3)查明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情況;
(4)查明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情況;
(5)查明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情況。
18.11.4證據材料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培訓工作製度;
(2)安全培訓機構教師任職文件及其相關證書,教師專業結構,安全培訓機構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的視聽資料;
(3)企業編製的安全培訓大綱,相關教學培訓教材、備課教案;
(4)培訓檔案規範管理規定;
(5)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事實材料的鑒定意見。
第十九章安全投入類違法行為
19.1違法行為
不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投入。
19.1.1表現形式
(1)安全投入沒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未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9.1.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九十條;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
19.1.3取證要點
(1)對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查明煤礦安全投入未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2)查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相關部門出具的生產能力核定報告、財務票據,對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查明煤礦是否足額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9.1.4證據材料
(1)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報告;
(2)攝錄的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視聽資料;
(3)安全費用提取明細賬、安全費用使用明細賬、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提取明細賬,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明細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費提取明細賬;
(4)煤礦企業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出具的煤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未足額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書麵證言。
19.2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19.2.1表現形式
(1)未按規定提取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2)未按規定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19.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部門規章:《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
19.2.3取證要點
(1)查閱煤礦上一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財務票據、憑證,對照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提取標準,查明煤礦是否提取或按規定足額提取了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2)查閱煤礦上一年度瓦斯等級鑒定報告、財務票據、憑證,抽查安全設備、儀器、儀表、防護用品台賬,明確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去向,對照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使用標準,查明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是否按規定使用。
19.2.4證據材料
(1)礦井年度瓦斯鑒定報告;
(2)安全費用提取明細賬、安全費用使用明細賬、憑證;
(3)安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台賬。
第二十章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其他類違法行為
20.1違法行為
未按規定建立、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0.1.1表現形式
(1)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2)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
(3)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20.1.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八條。
20.1.3取證要點
(1)查明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情況;
(2)查明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情況;
(3)查明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情況;
(4)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
(5)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
20.1.4證據材料
(1)煤礦領導任職文件、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
(2)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
(3)領導帶班下井檔案;
(4)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板牌、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20.2違法行為
未按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下井登記檔案虛假。
20.2.1表現形式
(1)煤礦領導沒有按照帶班下井製度規定的下井次數或時間完成帶班入井任務;
(2)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造假。
20.2.2執法依據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部門規章:《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
20.2.3取證要點
查明煤礦領導實際帶班下井次數、時間。
20.2.4證據材料
(1)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
(2)領導帶班下井檔案,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
(3)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監視信息,井下虹膜考勤係統信息。
20.3違法行為
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
20.3.1表現形式
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
20.3.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20.3.3取證要點
查明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情況。
20.3.4證據材料
(1)查封或者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的執法文書;
(2)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的相關會議記錄、破損的封條、使用留痕記載、運轉的記錄、消耗的數量明細。
20.4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20.4.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20.4.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
20.4.3取證要點
(1)查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的情況;
(2)查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
20.4.4證據材料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的建築工程圖紙,相關車間、商店、倉庫的危險物品台賬;
(2)員工宿舍與相關車間、商店、倉庫的實際距離的實測數據;
(3)發生事故也不致損害宿舍內員工的人身安全的距離規定(如: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表3.5.1 以及表3.5.2 防火間距相關規定)。
20.5違法行為
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
20.5.1表現形式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
20.5.2執法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
20.5.3取證要點
(1)查明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的情況;
(2)查明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被鎖閉、封堵的情況。
20.5.4證據材料
(1)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數量材料、斷麵尺寸材料、避災路線標識;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防火布置圖;
(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被鎖閉、封堵的視聽資料。
20.6違法行為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20.6.1表現形式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20.6.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20.6.3取證要點
(1)查明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情況;
(2)查明在上述情況下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情況。
20.6.4證據材料
(1)注冊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擅自從事執業活動的相關工作協議、合同、記錄、票據、業務或財務台帳。
20.7違法行為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
20.7.1表現形式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
20.7.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20.7.3取證要點
查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是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情況。
20.7.4證據材料
(1)注冊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2)取得資格證書的申請注冊人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證明;
(3)申請初始注冊材料:注冊申請表、申請人資格證書、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
20.8違法行為
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違法行為。
20.8.1表現形式
(1)準許他人以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2)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
(3)注冊安全工程師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4)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
(5)利用執業之便,貪汙、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6)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
(7)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20.8.2執法依據
部門規章:《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20.8.3取證要點
(1)查明準許他人以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情況;
(2)查明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情況;
(3)查明注冊安全工程師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情況;
(4)查明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
(5)查明利用執業之便,貪汙、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6)查明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情況;
(7)查明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情況;
(8)查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
20.8.4證據材料
(1)企業(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及其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以他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出具的文件、報告;
(3)企業(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出具的文件、報告,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所收取費用的賬單和收據;
(4)注冊安全工程師出租、出借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協議、合同、票據,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缺失或塗改痕跡,相關文件、報告;
(5)被注冊安全工程師泄密的企業與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相關業務記錄,司法部門出具的企業(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過程中泄漏機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鑒定意見;
(6)注冊安全工程師利用執業之便涉嫌貪汙、索賄、受賄的相關財務往來賬目、收據;
(7)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相關文件材料;
(8)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相關工作記錄、業務或財務台帳;
(9)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執業記錄、台帳、文件、報告、賬目、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