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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1-17 19:5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關於加強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摘要)

為加強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範和控製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特作如下決定。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四零”理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達標“三位一體”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推進安全自主管理、專業管理、監督管理,強化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完善 “4332”安全管理模式,推進企業安全、穩定、健康發展。

二、安全目標

集團公司:杜絕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控製並減少零星傷亡02manbetx.com 和非人身02manbetx.com ,力爭實現安全年。

礦井:杜絕“一通三防”、防治水、衝擊地壓、供電、提升、運輸等較大涉險事故,力爭實現安全生產“零死亡”。

化工和電力單位:杜絕全廠性非計劃停車,杜絕重大泄漏、爆炸、火災、中毒、設備事故和重傷及以上事故。

其他單位: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四、責任追究

(一)年度內,發生生產性安全責任事故,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1.礦井(含恒泰公司,下同)。

(1)發生一起致命性重傷1人或一起(累計)重傷2人事故,給予分管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黨政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2)同一礦井累計發生兩起致命性重傷1人事故,給予分管負責人(同專業)降級處分,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黨政主要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

(3)發生一起死亡1人或致命性重傷2人及以上事故,給予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黨政主要負責人降級處分。

(4)發生一起或累計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給予分管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黨政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

(5)省外托管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比照集團公司主體煤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追究托管團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省內主體煤礦托管的煤礦發生死亡事故,依據責任認定,同時追究省內主體煤礦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省外托管煤礦發生重傷事故,由托管煤礦或省內主體煤礦組織追查並將處理建議報集團公司備案。

(7)未按規定報批或擅自變更瓦斯、水、火“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未按要求完成重大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由此造成瓦斯超限或水害涉險事故,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黨政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造成死亡事故,給予降級及以上處分。

(8)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甲烷電閉鎖或故障閉鎖功能失效,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降級處分;由此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

(9)煤礦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發生瓦斯超限事故,給予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降級處分、礦長行政記過處分。

(10)發生瓦斯超限濃度≥3%事故(含打鑽噴孔造成瓦斯超限濃度≥3%且時間超過5分鍾),給予分管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黨政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年度內,發生兩起瓦斯超限濃度<3%事故,比照瓦斯超限濃度≥3%事故進行責任追究。

(11)違反設計01manbetx 措施編製、會審、貫徹、落實等技術管理規定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依據責任認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警示約談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十二)推進安全培訓責任落實。推進“六項崗位培訓責任製、副總以上人員抽考製、培訓工作問責製”落實,安全培訓工作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發生典型性輕傷及以上事故,必須倒查安全培訓責任。(責任單位:各礦、廠、公司;監督部門:培訓中心、安全監察局)

2018年安全經濟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激勵約束機製,規範安全經濟考核製度,促進安全責任落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第二~五章適用於礦井和化工單位,第六章、第八章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對礦井和化工單位安全工作實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與單位月度工資總額、季度安全獎勵、副總師及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勵掛鉤。

第四條 省內煤礦(含朱集西煤礦,下同)實行季度千分製考核,包括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基礎管理、安全培訓、安全文化、安全效果五項,分值權重如下:安全生產標準化300分,安全基礎管理150分,安全培訓150分,安全文化100分,安全效果300分。

第五條 省外煤礦實行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效果考核;淮化集團、西北能化實行季度安全效果考核。

第六條 每月10日前,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提出上月(季)度安全獎懲意見,經分管領導審定後交勞資部兌現。朱集西煤礦等托管單位安全獎懲,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向其下達獎懲通知單。

第三章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獎勵

第七條 實行差異化考核,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礦壓較大礦井獎勵適當上浮。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包括任樓、祁東、臥龍湖、朱集西煤礦,礦壓較大(含衝擊地壓)礦井包括任樓、祁東、朱集西、恒源、招賢煤礦。

第八條 季度內,按以下規定獎勵:

(一)礦井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標準,分別獎勵礦井40萬元、10萬元,突出礦井或礦壓較大礦井獎勵額度上浮15%。

(二)礦井獲得全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職業衛生、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調度和地麵設施專業之一前三名,分別獎勵礦井4萬元、3萬元、2萬元。

(三)礦井通風、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專業連續四個季度獲得全公司第一名,嘉獎礦井10萬元。

第四章 季度安全獎懲

第九條 省內煤礦季度千分製考核獎懲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季度內,煤礦考核得分900分及以上,按在崗人均(年薪製人員除外,下同)800元標準獎勵;考核得分850分及以上、900分以下,按在崗人均600元標準獎勵;850分至800分,按在崗人均400元標準獎勵。

(二)發生致命性重傷1人或重傷2人事故,處罰煤礦當月工資總額的10%。

(三)發生死亡事故或致命性重傷2人(重傷3人)事故,取消當季考核獎勵資格。

(四)死亡1人,處罰煤礦當月工資總額的20%;死亡2人及以上,處罰煤礦當月工資總額的30%。

第十條 省外煤礦、淮化集團、西北能化、恒泰公司季度安全獎懲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月度內,發生致命性重傷及以上事故,比照省內煤礦處罰責任單位月度工資總額。

(二)季度內,省外煤礦杜絕典型性輕傷及以上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800元獎勵;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600元標準獎勵;杜絕致命性重傷及以上事故,按在崗人均400元標準獎勵。

(三)季度內,淮化集團、西北能化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和非計劃停車等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600元獎勵;杜絕致命性重傷及以上事故和一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400元標準獎勵。

(四)季度內,恒泰公司杜絕重傷及以上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600元標準獎勵;杜絕致命性重傷及以上事故和一級及以上非人身事故,按在崗人均400元標準獎勵。

(五)月度內,淮化集團、西北能化發生一次直接造成3個及以上分廠(裝置)非計劃停車事故,處罰當月工資總額的10%;發生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全廠性非計劃停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發生重大泄漏、爆炸、火災、中毒等事故,處罰當月工資總額的20%~30%。

集團公司“安全紅線”規定

經集團公司八屆二次職代會

代表團(組)長第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一、安全紅線

(一)瓦斯超限作業。

(二)“一風吹”排放瓦斯。

(三)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

(四)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弄虛作假。

(五)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不執行防突措施

(六)發現煤與瓦斯突出、出水等征兆,沒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七)主要提升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運行。

(八)帶電作業,違章停、送電。

(九)斜巷超掛車、蹬鉤頭或放飛車、放大滑。

(十)無計劃、無措施燒焊。

(十一)防爆電氣設備失爆。

(十二)在防火防爆區、可燃氣體泄漏區內吸煙。

(十三)人為造成化工安全聯鎖或報警係統失效。

(十四)無作業票證、無措施進行化工和電力危險作業。

(十五)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班組長及以上管理人員觸犯 “安全紅線”,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處分,2年內不得安排管理崗位;非管理人員觸犯“安全紅線”,給予直接責任人待崗6個月處理;因觸犯“安全紅線”造成死亡事故或瞞報(謊報)死亡事故,在冊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工、外委單位人員予以清退;觸犯 “安全紅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條款釋義

(一)瓦斯超限作業,是指在作業範圍內,監控探頭記錄或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超限時,仍進行作業。

(二)“一風吹”排放瓦斯,是指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調節風量造成第一彙風點瓦斯濃度達到3%及以上。

(三)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是指不按規定安裝、維護、管理或故意破壞,導致“三專兩閉鎖”缺失或失效。

(四)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弄虛作假,是指下列行為:

1.瓦檢員班中空班漏檢,實測相關數據造假。

2.防突員在區域驗證、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措施效果檢驗等過程中,謊報實測數據。

3.瓦檢員、防突員、安監員在瓦斯抽采鑽孔驗尺、抽采量統計過程中,謊報實際數據。

(五)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不執行防突措施,是指石門揭穿突出危險煤層沒有防突措施或不執行防突措施進行揭煤作業。

(六)發現出水征兆,沒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是指下列情況:

1.采掘作業或探放水鑽進時,發現有透水或突水征兆,沒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人員。

2.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脅的煤礦,井下水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沒有立即撤出所有人員。

3.井下探(放)積水位置、積水量等情況不明的老空水,出水量超過采區、工作麵排水係統能力,沒有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的人員。

4.發現井筒突水、出砂,沒有立即撤出所有人員。

(七)主要提升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運行,是指主要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失效運行。其中“主要提升絞車”,是指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不齊全”,是指安全保護、安全設施沒有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裝設。

(八)帶電作業,是指無措施開蓋檢修36V以上的電氣設備且其腔室內有帶電體,在規定的電氣設備裸露帶電部分最小安全距離內作業。

(九)“放飛車、放大滑”,是指斜巷不帶電鬆車、違章開閘等造成跑車;斜巷懸車不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造成跑車,比照處理。

(十)無計劃、無措施燒焊,是指在礦井井口20米範圍內、井下無計劃、無措施燒焊。化工、電力、選煤、機械維修等地麵單位易燃易爆場所、皮帶輸煤係統、煤倉、大型倉庫等場所或部位違規進行動火作業,比照處理。

(十一)防爆電氣設備失爆,是指礦井井下電氣設備或化工、電力等地麵單位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失去防爆或耐爆性能。“井下電氣設備失爆指以下情形:

1.接線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2外殼裂紋或開焊貫穿腔體。

3.防爆結合麵的間隙不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4.閑置喇叭嘴未進行封堵。

5.密封圈割開使用,電纜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經刀削或包紮加工處理。

(十二)人為造成化工安全聯鎖或報警係統失效,是指未按規定投入、維護,擅自停用(解除)化工重要裝置、設備、工藝安全聯鎖係統或有毒有害氣體報警係統。電力單位有關安全聯鎖或報警係統失效,比照處理。

(十三)無作業票證、無措施進行化工和電力危險作業,是指化工單位違反作業票證和安全管理製度,進行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抽堵盲板、高處、吊裝、動土、斷路、檢維修等危險作業;電力單位違反“兩票三製”等規定,進行爐內檢修、高空、進塔入罐、進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場所作業。

(十四)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是指下列兩種情況:

1.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2.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擅自從事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是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附件<特種作業目錄>指定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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