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4•20”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4月20日10時,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488m回風巷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2.5萬元。02manbetx.com 發生後,煤礦瞞報。
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等部門關於〈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1〕29號)等規定,2018年5月21日,成立了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東監察分局牽頭,達州市安全監管局,萬源市監察委、公安局、安全監管局、總工會等部門參加的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4•20”頂板02manbetx.com 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和瞞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以下簡稱“右岸口煤廠”)位於萬源市東北方向、距萬源市城區約60km,行政區劃屬萬源市白果鎮一村。礦井為私人合夥企業,始建於1986年10月,2014年7月建成投產,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三級,證照齊全有效。
礦井為低瓦斯礦井,開采深度為+1000m~+330m,單一煤層開采,開采K1煤層,煤層平均厚度1.03m,煤層傾角60-70度。經鑒定,K1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礦井水文地質類型中等,水患危險性等級Ⅲ級。
礦井總經理侯仁貴(煤礦實際控製人),礦長李明雲,技術負責人譚清雲,安全副礦長孔令魁,生產副礦長李明康,機電副礦長陳守明。設立了安全、生產、機運、通風、調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共配備采掘、機電、通風、地測四類專業技術人員4人。下設采煤隊、掘進隊、機電隊、運輸隊和通風隊。
(二)礦井生產係統情況
礦井采用平硐+斜井綜合開拓方式,共有5個井筒,即西翼+492m主平硐、+868m風井、+736m輔助平硐和東翼+488m輔助平硐、+611m風井,礦井采用兩翼抽出式機械通風。礦井布置有1個生產采區(三采區)和一個準備采區(五采區),生產采區布置有1采煤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主要由+492m主平硐、+736m輔助平硐進風,+868m風井回風;準備采區布置有1個掘進工作麵,由東翼+488m輔助平硐進風,+611m風井回風。礦井建有安全避險等六大係統。
(三)春節後隱患整改情況
2018年3月10日,萬源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對右岸口煤廠進行了隱患排查,共查出23條隱患。2018年3月11日,萬源市安全監管局《關於對〈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關於春節後複工複產隱患排查整改方案的請示〉的批複》同意該礦按照隱患整改方案開展隱患整改。2018年4月3日,萬源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專家對煤礦3月10日排查出的隱患進行了驗收,均已全部整改合格。目前,煤礦尚未取得複產批複文件。
按照萬源市安全監管局(萬安監〔2018〕33號文件)要求,礦井開展了“一通三防”專項檢查(監察)自查自改工作,查出“+488m回風巷1200m~1300m處垮塌嚴重”等6條安全隱患,於4月6日按“五定”原則製定了《隱患整改方案》,《隱患整改方案》中明確“+488m回風巷1200m~1300m處垮塌嚴重”隱患由孔令鋪負責落實整改,整改完成時間為5月15日。從4月7日開始,煤礦組織人員對該條隱患進行整改。
(四)事故區域情況
+488m回風巷係五采區回風平巷,擔負礦井五采區的回風任務。該巷道為順K1煤層半煤岩巷,巷道上部為采空區,采空區與巷道間留有8m的護巷煤柱,該巷道對應地麵無建築物及水體。K1煤層頂板以二疊係上統吳家坪組灰色石灰岩為主,煤層偽底為0.15m厚的高嶺石粘土岩,直接底為20-30m厚的二疊係下統茅口組灰色石灰岩,老底為二疊係下統茅口組灰色石灰岩,直接底和老底之間有一層0.15m厚的泥質灰岩。巷道斷麵形狀為梯形,上部淨寬1.5m~1.8m、底部淨寬1.8m~2.2m、淨高1.5m~2.0m。采用架棚支護,棚架梁腿材質在不同巷道段采用11#工字鋼、11kg/m軌道、圓木,架棚間距0.8m。
(五)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488m回風巷內,距東翼+488m輔助平硐井口1300m處。
事故地點巷道原支護方式為倒“L”形單腿棚支護,支護材料為11kg/m軌道鋼,棚腿間未用撐木或拉杆連接,冒落最大寬度2.6m,最大高度4.0m,垮距達4m。
二、事故發生、搶險救援及報告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4月20日8時10分,礦長李明雲在行政樓一樓技安科組織召開班前會安排當班井下工作任務(全礦當班井下僅+488m回風巷1300m處巷道維修一個作業點)。李明雲安排班長楊貴潤(死者)、維修工向道全(死者)、維修工羅廣周(傷者)去+488m回風巷1300m處維修巷道,會上要求撤出一架支護一架,不能連續撤幾架後支護。安全科長孔令鋪現場跟班,安全副礦長孔令魁入井帶班。8時30分,孔令鋪、楊貴潤、向道全、羅廣周4人一同從東翼+488m輔助平硐入井,於8時50分左右到達作業地點。到達作業地點後,安全科長孔令鋪強調撤出一架支護一架。之後,楊貴潤、向道全、羅廣周三人便開始作業,楊貴潤、向道全在前麵撤出軌道鋼支護,羅廣周在後麵打雜遞材料。撤架期間,他們將撤架時垮落的煤渣清理到礦車裏,孔令鋪將煤渣車推出。楊貴潤等3人未及時更換支架,在連續撤出三架軌道鋼支護時,上部煤矸突然垮塌下來,將楊貴潤、向道全、羅廣周埋壓,羅廣周頭部露在外並呼喊救命。
(二)搶險救援經過
孔令鋪聽到呼喊後跑至作業地點,立即用掏鈀將羅廣周掏出來,並拖至距事故地點約10m的安全位置放平。之後,孔令鋪回去救援楊貴潤和向道全,發現兩人被較大的煤矸埋住了,他一個人無力救援。孔令鋪就跑至+488m配電房打電話到調度室報告,調度員王禮勝接到電話(時間10時20分)後通知在地麵的礦長李明雲,李明雲隨即在調度室用調度電話通知在井下帶班的安全副礦長孔令魁趕快去救援。孔令魁在+410m水平絞車硐室接到電話,立即帶領瓦檢員孔令山、掘進隊長李明壽等人趕去救援,與孔令鋪一起將楊貴潤、向道全救出,發現楊貴潤、向道全還有呼吸。孔令魁安排找來空礦車,將3名傷員分別裝至3個礦車內往外推,約13時10分,3名傷員被運送出東翼+488m輔助平硐井口。在井口等待救援的礦長李明雲等人立即將傷員抬上礦山救護車,送往萬源市中心醫院就醫。楊貴潤、向道全在送醫途中死亡,羅廣周經醫院檢查後無礙,於當日回到家中休養。
(三)瞞報及核查處理情況
楊貴潤、向道全死亡後,總經理侯仁貴安排駕駛員羅興乾將兩名死者送往重慶市城口縣殯儀館。隨後,侯仁貴與右岸口煤廠小股東劉仕剛(占1%股份)在煤廠總經理辦公室商議事故處理和報告事宜,侯仁貴提出當務之急是處理好死者的賠償事宜,為了不給各級政府增加負麵影響,侯仁貴決定此次事故暫緩上報。商議完後,侯仁貴安排劉仕剛當天趕往重慶市城口縣與死者家屬商談賠償事宜,隨後侯仁貴告訴礦長李明雲等礦級管理人員,此次事故暫緩上報,不得將事故消息透露給任何人。2018年4月21日,劉仕剛代表右岸口煤廠與死者家屬李昌蘭(楊貴潤家屬)、簡中行(向道全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分別賠償124.8萬元和125萬元。賠償協議談妥後,右岸口煤廠要求死者家屬統一口徑,如有人詢問時,統一回複楊貴潤和向道全係因疾病死亡。
2018年5月15日下午,萬源市公安局網監大隊輿情監測到中國改革報社重慶記者站官方微博報道:四川省萬源市白果鄉右岸口煤廠發生一起安全事故,導致2人死亡,1人受傷,且事故涉嫌瞞報。萬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於當晚召開專題緊急會議,決定由萬源市公安局牽頭對該輿情迅速核查。5月16日晚,萬源市公安局初步核查瞞報事故屬實。5月17日,萬源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一步進行了調查核實後,萬源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右岸口煤廠總經理侯仁貴、礦長李明雲、安全副礦長孔令魁依法實施刑事強製措施,對侯仁貴並處罰款柒萬元(¥70,000.00),對李明雲並處罰款陸萬元(¥60,000.00),對安全副礦長孔令魁處罰款伍萬元(¥50,000.00);對右岸口煤廠瞞報事故行為處罰款壹佰萬元(¥1,000,000.00)。
5月18日,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向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東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相關情況。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在維修巷道更換支架時,連續撤出3架支架,空頂作業,頂板煤矸冒落將3名作業人員掩埋,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事故的巷道為半煤岩巷,煤層為急傾斜煤層(傾角達68度),巷道上部為采空區隔離煤柱,礦壓明顯,巷道變形嚴重。作業人員違反《+488m井回風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一次撤除多架支護棚”的規定,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未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冒險作業。
2.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編製的《+488m井回風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要求“維修過程中如果更換支架時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後撤的原則,維修作業必須使用前探梁”,此“要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缺乏落實條件。
3.煤礦現場安全管理不力。當班現場跟班的安全科長孔令鋪未安排有經驗人員專職觀察頂板,未加強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並製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當班帶班礦長工作重點不突出,當班井下僅一個巷道維修作業點,帶班礦長未重點盯防在作業現場。
4.煤礦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煤礦未及時排查治理+488m回風巷部分巷道支護不合格、部分巷道高度不夠的事故隱患,2018年春節後發現+488m回風巷道約100m巷道頂板來壓明顯、巷道變矮後未及時組織維修,直到礦井進行“一通三防”專項檢查自查發現“+488m回風巷1200m~1300m處垮塌嚴重”,方安排組織維修,增加了維修難度和風險。
5.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煤礦組織巷道維修班作業人員學習《+488m井回風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流於形式,作業人員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
6. 相關單位及人員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萬源市白果鎮黨委、政府、萬源市安監局和白果壩村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對白果鎮右岸口煤廠進行監督檢查,未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發生,導致該礦出現2人死亡、1人重傷事故的發生。同時,駐礦安監員擅離職守,監控中心發現監控異常,不及時報告處理,導致煤廠瞞報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白果壩村知情人員知情不報,導致煤廠瞞報事故行為得以延續。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右岸口煤廠“4•20”頂板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楊貴潤,事故當班班長。未嚴格執行《+488m井回風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連續撤除三架軌道鋼支架而未進行支護。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直接責任。鑒於楊貴潤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2.孔令鋪,中共黨員,右岸口煤廠安全科長,當班跟班員。對安全技術措施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反“三違”工作不力,僅現場交代了安全要求,未加強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並製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孔令鋪警告,並處罰款玖仟元(¥9,000.00),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
3.譚清雲,右岸口煤廠技術負責人,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編製的《+488m井回風巷道維修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該措施要求“維修過程中如果更換支架時必須嚴格執行先支後撤的原則,維修作業必須使用前探梁”,此“要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缺乏落實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譚清雲警告,並處罰款玖仟元(¥9,000.00),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
4.孔令魁,中共黨員,右岸口煤廠安全副礦長、當班帶班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和工人的安全培訓等工作。現場安全管理不力,工作重點不突出,在當班井下僅一個巷道維修作業點的情況下,未重點盯防在作業現場;對“+488m回風巷部分巷道支護不合格、部分巷道高度不夠”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後未報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鑒於萬源市政府已對其處罰款陸萬元(¥50,000.00),並依法實施了刑事強製措施,建議不再進行行政處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李明雲,中共黨員,右岸口煤廠礦長,全麵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對“+488m回風巷部分巷道支護不合格、部分巷道高度不夠”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對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和落實檢查督促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後未報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鑒於萬源市政府已對其處罰款陸萬元(¥60,000.00),並依法實施了刑事強製措施,建議不再進行行政處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侯仁貴,右岸口煤廠總經理、實際控製人。未認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督促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後決定瞞報,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鑒於萬源市政府已對其處罰款柒萬元(¥70,000.00),並依法實施了刑事強製措施,建議不再進行行政處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有關監管人員的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
1.張平,白果鎮右岸口煤廠駐礦安監員。按照工作職責,應每天上午、下午在視頻監控室報到,建立駐礦安監員安全檢查台賬,隨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每月入井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5次,監督檢查煤礦企業是否定期召開安全培訓,所駐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向萬源市市安全監管局和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等,但工作中,張平沒有做到每天報到、沒有按照要求次數下井檢查、沒有建立隱患台賬、也沒有對企業全員安全培訓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張平應承擔直接責任。同時,2018年4月20日,張平不假離開煤礦,擅離職守,致使右岸口煤廠瞞報事故發生,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張平應承擔直接責任,擬對張平同誌的問題黨紀立案審查、政務立案調查,建議給予張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張平政務降級處分。
2.楊樹清,萬源市瓦斯監測監控中心當天值班人員。按照萬源市安全監管局的工作要求,監控畫麵出現異常,應及時報告,但2018年4月20日10時35分,監控白果鎮右岸口煤礦畫麵出現異常,楊樹清未及時報告,也未及時登記,致使白果鎮右岸口煤礦瞞報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楊樹清應承擔直接責任,鑒於楊樹清為臨聘人員,責令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辭退。
3.羅天友,萬源市瓦斯監測監控中心副主任,主持該中心工作。按照萬源市安全監管局的工作要求,應督促監控中心人員及時登記報告監控畫麵異常情況,但工作中,羅天友未有效督促,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同時,2018年4月20日16時34分,羅天友收到工作人員楊樹清報告右岸口煤礦監控畫麵異常情況後,僅微信將情況轉發煤監股,未作其他任何處理,致使未及時發現右岸口煤廠瞞報事故。羅天友履職不到位,應承擔直接責任,擬交由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對其問題政務立案調查,建議給予羅天友政務記過處分。
4.王成漫,萬源市安全監管局煤監股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應負責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規定,檢查、督促駐礦安監員對所負責煤礦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本地區煤礦業主的安全培訓和企業對煤礦職工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但工作中,王成漫未有效對右岸口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在發現駐礦安監員離開崗位後,沒有及時報告和處理,同時,在煤監股報告監控畫麵出現異常情況後,沒有報告,也沒有處理。王成漫工作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擬交由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對其問題政務立案調查,建議給予王成漫政務記大過處分。
5.冉啟疆,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分管煤監股、市瓦斯監控中心的副局長。工作中,未有效督促煤監股對駐礦安監員的管理,也未有效加強煤監股和監控中心的管理,導致白果鎮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瞞報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冉啟疆監管不力,履職未完全到位,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擬對其書麵誡勉。
6.李烽,萬源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未有效督促分管煤監股、監控中心的副局長加強監督管理,導致白果鎮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瞞報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李烽監管不力,履職未完全到位,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擬責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7.張彪,萬源市白果鎮白果壩村黨支部書記,村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工作中,從未對右岸口煤廠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在2018年4月20日後,明知楊貴潤係在右岸口煤廠發生事故死亡的情況,也未向白果鎮黨委政府報告,導致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瞞報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張彪監管不力,知情不報,履職不到位,應承擔直接責任,擬由白果鎮紀委黨紀立案審查,建議給予張彪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李明華,萬源市白果鎮白果壩村委會主任,村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工作中,從未對右岸口煤廠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在2018年4月20日後,明知楊貴潤係在右岸口煤廠發生事故死亡的情況,也未向白果鎮黨委政府報告,導致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瞞報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李明華監管不力,知情不報,履職不到位,應承擔直接責任,擬由白果鎮黨委政府依紀依規作出處理,並報結果。
9.劉衍利,萬源市白果鎮政府安辦主任。主要負責監管白果鎮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中包括監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檢查。但在對右岸口煤廠安全檢查工作中,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也未及時發現右岸口煤廠人員傷亡事故,導致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未及時發現該礦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劉衍利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應承擔直接責任,擬由白果鎮政府對其違紀問題政務立案調查,建議給予劉衍利政務記大過處分。
10.蒲崧,萬源市白果鎮政府鎮長,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工作流於形式,導致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未及時發現該礦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蒲崧在工作中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應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擬對其違紀問題政務立案調查,建議給予蒲崧政務記過處分。
11.劉飛宏,萬源市白果鎮黨委書記,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工作流於形式,導致白果鎮右岸口煤廠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且未及時發現該礦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劉飛宏在工作中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擬對其違紀問題黨紀立案審查,建議給予劉飛宏黨內警告處分。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右岸口煤廠,安全技術措施製定執行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右岸口煤廠處罰款伍拾萬元(¥500,000.00)。對其瞞報事故行為,萬源市政府已對右岸口煤廠處罰款壹佰萬元(¥1,000,000.00),建議不再進行行政處罰。
右岸口煤廠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為三級,建議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依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建議將右岸口煤廠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管理。
五、防範措施
(一)加大反“三違”工作力度。狠反“三違”,堅決杜絕作業人員習慣性違章行為。加大“三違”查處力度,營造不敢違、不想違、不願違的勞動氛圍。
(二)認真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相關規定,在巷道維修前必須查勘井下現場實際情況後編製《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提高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組織職工貫徹學習和考試,確保每一個人都應知應會、入腦入心;切實加強現場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到位。
(三)切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落實礦級領導帶班、科隊現場跟班製度,重點作業地點安排專人現場監督檢查、帶班領導重點盯防,確保各項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四)嚴格落實煤礦隱患排查製度。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加強“雙控”體係建設,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按照“五定”的原則製定整改方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結合礦井近年來的隱患台賬和事故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及可能造成後果的嚴重性,對風險實行分級分類管控,將風險點逐一明確管控層級,落實具體的管控措施。
(五)加大職工安全培訓和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增強職工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識,提高職工辨識作業場所潛在事故風險的能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警示教育,組織相關人員觀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和事故視頻,對照礦井自身實際開展討論,全麵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六)堅決打擊煤礦瞞報事故的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宣傳貫徹力度,煤礦發生事故後,務必及時、如實報告。政府駐礦安監員必須24小時在礦堅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發現重大問題及時處置或報告。縣鄉政府和部門要公布煤礦安全生產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和輿論監督,嚴厲查處打擊煤礦瞞報事故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