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12•5”其他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5日5時12分,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主斜井內發生一起火工品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西監察分局牽頭,會同雅安市安全監管局,滎經縣安全監管局、監察局、總工會、公安局等單位組成了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12·5”02manbetx.com 調查組(以下簡稱02manbetx.com 調查組),邀請滎經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鑒於爆炸事故的特殊性,滎經縣政府責成滎經縣公安局進行刑事勘查,出具了《王建祥死亡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委托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對該事故進行司法鑒定並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結合滎經縣公安刑偵調查報告、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礦井概況
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位於滎經縣龍蒼溝鄉楊灣村,係證照齊全的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21萬噸/年。
礦井采礦許可證C510000201012112009496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5118220283A,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井田範圍由22個拐點坐標圈定,麵積6.6452km2,開采標高+984m~+620m。法定許可開采雙龍、上下連煤層。目前開采上下連煤層,煤層平均傾角9°~12°,平均厚度0.6m,采高1.0m~1.2m。礦井為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水患等級為三級,所開采的上下連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為Ⅲ級,屬不易自燃煤層,煤塵不具有爆炸危險性。
礦井為斜井開拓,有+969m主斜井、+969m副斜井、+973m輔助副斜井、+964m回風斜井4個井筒,“三進一回”中央邊界抽出式通風。礦井劃分為+850m、+750m兩個生產水平。雙回路供電,兩級排水。+969m主斜井安裝3台DTⅡ80/10/132型帶式輸送機運輸煤炭矸石,+969m副斜井安裝1套RJY30—25/700(A)型架空乘人裝置用於升降人員,JTB-1×0.8型提升絞車1台用於井下材料提升,連接+850水平與+750水平的集中運輸下山內安裝1套RJY30—25/700(A)型架空乘人裝置和1台JTB-1.0×0.8型提升絞車用於+750m水平的人員升降、材料提升。礦井水平運輸大巷采用CTY5/6GB型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牽引MGC1.1-6型1t固定式礦車。礦井安裝有KJ95N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KTJ126型調度通信係統、KJ237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和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礦井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有“五長、五科、五隊”人員。
2017年11月17日,滎經縣安全監管局以《關於同意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變更井下作業點的批複》(滎安監〔2017〕359號)核定其采掘作業麵:+850m水平2215采麵、+750m水平3208采麵兩個對拉采煤工作麵,+850m水平東運輸巷聯絡巷、+850m水平回風巷、+750m水平東水平運輸巷、3218東切眼四個掘進工作麵。2017年11月23日,四川煤監局川西監察分局針對該礦采煤工作麵回風流瓦斯多次超限問題責令煤礦停止了采煤作業;2017年12月2日,滎經縣龍蒼溝鄉安監站針對該礦瓦斯抽采後瓦斯殘餘含量未進行測定問題責令煤礦停止了掘進作業。事故發生時,礦井停止了采掘作業,在+750m水平布置了擴巷維修作業點進行整改。
(二)事故地點及現場勘察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發生在+969m主斜井主井口以裏650m的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與硐室之間。
2.事故區域情況
+969m主斜井全長1344m,巷道寬2.6m、高2.6m,斷麵6.03 m2,半圓拱,镟石支護。+969m主斜井標高+969m~+750m,傾角8°~12°,平均傾角約10°;從地麵煤倉沿主斜井連續安設有編號分別為1號、2號、3號帶式運輸機,型號均為DTⅡ80/10/132,帶寬800mm。1號帶式運輸機安設在地麵工業廣場煤倉至主斜井井口以裏44m處,斜長120m;2號帶式輸送機安設在標高+969m~+850m段,傾斜長度620m,與1號帶式運輸機呈120°夾角,3號帶式運輸機安設在標高+850m~+750m段,傾斜長度680m。
3.現場勘察情況
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與2號帶式運輸機機尾在主斜井井口以裏約650m處搭接,搭接處巷道寬3.8m、高3.5m,斷麵10.38 m2,半圓拱。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減速機型號DCY-400,電動機型號YB2-280,功率132kW。在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下行方向右側有一硐室(寬3.9m、高1.8m、深1.3m,拱形斷麵),硐室內安設有BQD-80礦用隔爆型真空電磁啟動器一台,QJR-315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真空交流軟啟動器一台,ZXZ8-4.0和ZBZ-4.0礦用隔爆型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兩台;BHD20-100礦用隔爆型四通接線盒一個,BHD20-40礦用隔爆型三通接線盒兩個。在硐室下方約2m處安設有一台KBZ16-400礦用隔爆型真空饋電開關。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上部和自機頭往下15m處各安設有一台一氧化碳傳感器。硐室上方30m處、下方15m處安設有柵欄,掛有“禁止通行”牌板。
現場勘察時,由硐室內BHD20-100礦用隔爆型四通接線盒引出的3號帶式運輸機信號按鈕電纜和信號日光燈電纜斷裂;由QJR-315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真空交流軟啟動器負荷側引出的3號帶式輸送機電動機供電電纜外絕緣層有破損;BHD20-100礦用隔爆型四通接線盒與BHD20-40礦用隔爆型三通接線盒之間的連接電纜外絕緣層有破損。
硐室設備與3號帶式輸送機電機及減速器之間通道寬0.9m,實測硐室上端巷幫至3號帶式運輸機減速器最小間距0.5m,且在靠近巷幫附近懸掛有多根電纜線。死者的兩條腿分開呈丁字形位於硐室上端與帶式運輸機間距最窄處,其上半身軀體頭朝上仰躺在2號帶式運輸機機尾上方2m處的皮帶上。硐室附近有大量竹背簍炸碎後的絲狀碎屑、自製雷管運輸箱的木箱碎片以及自救器炸碎後的碎片,巷幫下部和3號帶式運輸機減速器支架下部噴濺的血跡較多,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導料槽側壁有人體內髒組織及血跡,硐室內動力電纜線絕緣層上粘有較多被衝擊波粉碎的電雷管腳線。
死者在事故當班所使用的電雷管起爆器在+750m運輸大巷與3212采煤工作麵西幫交彙處的維修作業點附近工具箱內被找到。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報告、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和專家司法鑒定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2月4日17時,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掘進隊副隊長王信才組織掘進隊召開班前會,安排在+750m水平運輸巷分段進行擴刷維護巷道工作(擴刷後用“U”型鋼支架進行支護)。當日18時,掘進班班長殷存東帶領掘進工張順選、李全、盧洪與瓦檢員鄭其忠從+969m副斜井乘架空人車入井;當班爆破工王建祥(死者)到礦井炸藥庫房領取18發電雷管,1包炸藥(20條、每條0.2kg,共4㎏)從+969m主斜井步行入井。18時30分左右,殷存東等人到達+750m運輸大巷與3212采煤工作麵西幫交彙處的維修作業點清理巷道,並打眼作業。20時左右,殷存東等人在打第10個炮眼時,王建祥背著竹背簍(內裝炸藥),抱著雷管運輸箱到達該維修作業點。當時作業地點共施工了11個炮眼,裝藥後於23時左右進行了爆破。12月5日淩晨4時左右,王建祥見巷修地點僅剩下收尾作業時,與瓦檢員鄭其中清點剩餘爆炸物品,共計剩餘7發電雷管和4條炸藥。王建祥將7發電雷管放入雷管運輸箱,將4條炸藥放入竹背簍,隨後手抱雷管運輸箱,背著背簍離開了作業點(煤礦規定攜帶火工品不能乘坐架空乘人裝置,平時在火工品沒有用完的情況下,爆破工均攜帶剩餘火工品提前下班出井)。王建祥離開半小時左右,殷存東等4人結束當班工作由副斜井出井,於12月5日5時30分左右到地麵。
12月5日淩晨6時10分,運輸隊陶世輝、朱仕江和劉傑3人一起從+969m主斜井入井上班,走到2號帶式運輸機機尾處時看到右幫上的電纜和信號線掉在半空中,01manbetx 01manbetx 的牌板和一根鐵管掉在地下;繼續行至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處的硐室時,看見硐室裏有兩條斷腿。朱仕江在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下方三、四米處打電話將情況向調度室調度員尤小成作了報告,隨後又在2號帶式運輸機機尾上方2m處皮帶上發現了死者上半身。經確認,死者為掘進隊爆破工王建祥。
(二)事故救援及報告情況
12月5日淩晨6時40分,調度員尤小成接到井下運輸工朱仕江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井口急救站醫生張道成下井急救,並向董事長龔明清、礦長鍾長榮等進行了報告。礦長鍾長榮迅即安排安全副礦長楊誌剛、安監科科長李學田、通風科科長師學洪、運輸隊副隊長候仁清下井到事故現場施救。在張道成確認王建祥已經死亡後,安全副礦長楊誌剛將現場情況電話報告了調度室,在得到調度室要保存好事故現場並將屍體運送出井的指令後,楊誌剛安排運輸隊副隊長候仁清和掘進隊副隊長王信才負責組織人員沿主斜井運送屍體出井到地麵。當日7時30分,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龔明清向滎經縣安全監管局和四川煤監局川西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後,四川煤監局川西監察分局迅即派員,會同雅安市安全監管局、滎經縣委縣政府、縣級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依法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三)公安機關刑偵調查報告和屍體勘驗情況
滎經縣公安局勘察情況:死者屍體損傷情況符合爆炸損傷特征;死者所拴皮帶從中部處不規則斷裂,連接扣仍完好;所用的礦燈有炮煙衝擊黑色灰塵,但完好且能照明;所穿衣褲5種布料經鑒定均係棉質布料;雙手所戴白色手套完好。同時,對死者家庭情況、本人情況、社會關係、當班工作的人員領取民爆物品情況以及進出工作路線、時間,進工作麵工作安檢情況進行了全麵調查,未發現異常。
滎經縣公安局經過現場勘驗、刑事偵查,公安機關刑偵調查報告認為:“王建祥因爆炸死亡是發生在一個特殊環境的事故,可排除他殺、自殺的可能性,建議對引爆原因進行進一步的科學論證”。(詳見滎經縣公安局《關於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12•5”事故王建祥死亡的調查報告》)。
雅安雅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屍體鑒定結論:屍體頭麵、頸部、胸背未見明顯損傷;屍體從下腹部斷離,盆部缺失,肛腸外露,雙下肢分離,斷端組織不規則破損呈絮狀,粘附大量黑色粉灰,雙股骨頭外露等特別嚴重損傷,符合爆炸損傷特征;死者的死亡原因應為腹部、盆部處爆炸造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詳見雅安雅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四)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情況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勘驗物證、將事故現場斷裂的信號按鈕電纜和信號日光燈電纜送西南石油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實驗室03manbetx 以及在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對火工品進行爆炸試驗,排除了靜電、雜散電流、電磁場、起爆器、礦燈、電磁感應電流、高溫、明火、撞擊、擠壓、強拽電雷管腳線等引爆火工品的可能。
引爆火工品原因03manbetx 如下:
1.排除自殺引爆火工品
根據滎經縣公安局出具《關於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運輸巷“12•5”爆破工王建祥死亡的調查報告》,排除他殺、自殺的可能性。
2.排除靜電引爆電雷管
根據調查,死者所穿衣服材質為全棉質,排除靜電引爆火工品。
3.排除雜散電流引爆電雷管
2017年12月6日下午,事故調查組委托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指派兩名工程師,使用FZY-3型礦用雜散電流測定儀,對事故發生地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和硐室處,帶式運輸機支架、水管、風管三者的雜散電流進行測試。經過送電前後分別測試,風管與水管、風管與帶式輸送機機架、水管與帶式輸送機機架的雜散電流均為零,故排除雜散電流引爆火工品。
4.排除大功率電器設備電磁場引爆火工品
根據現場調查,12月4日夜班至事故發生前,井下帶式運輸機未運行,動力電源負荷側斷開,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132kW電動機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未通電,排除大功率電器設備電磁場引爆火工品。
5.排除起爆器引爆電雷管
事故發生後,死者在事故當班所使用的電雷管起爆器在+750m運輸大巷與3212采煤工作麵西幫交彙處的維修作業點附近工具箱內被找到,排除起爆器引爆電雷管。
6.排除礦燈引爆電雷管
事故發生後,死者礦燈完好,能照明,排除礦燈短路引爆電雷管。
7.排除電磁感應電流引爆電雷管
人背著帶有金屬導電體的背簍,沿著敷設有電力電纜的巷道行走,當金屬導體與通電電纜垂直並作切割磁場的運動時可產生感應電,但感應電流太小,不足以引爆電雷管,予以排除。
8.排除電纜短路的高溫引爆火工品
現場勘察信號按鈕電纜和信號日光燈電纜斷口,現場截取破斷的電纜線到西南石油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實驗室03manbetx ,均未發現有電纜短路後高溫形成的銅熔珠。假設信號日光燈電纜與信號按鈕電纜不同相間同時短路產生有銅熔珠或電火花,因背簍有木蓋板,木蓋板下部與火工品約有30cm距離,通過火工品爆炸試驗可知,引爆火工品的機率較小,故予以排除。
9.排除明火或高溫熱源引爆火工品
現場勘察未發現明火和高溫熱源,排除明火或高溫熱源引爆火工品。
10.排除撞擊或擠壓引爆火工品
現場勘察巷道頂板和兩幫完好,帶式輸送機和電器設備完好,排除撞擊引爆火工品。電雷管和炸藥均為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排除因行走運動擠壓引爆不合格火工品的可能。
11.排除強拽電雷管腳線引爆火工品
電雷管和炸藥均為有效期內的合格產品,電雷管腳線較細,直徑不大於0.5mm,腳線與雷管殼采用高分子樹脂密封,密封材料強度大,拽動腳線不易破壞密封材料。人在井下行走運動時一般不會發生強拽雷管腳線的情況,且滎經縣公安局的調查報告已排除自殺的可能,故排除強拽電雷管腳線引爆火工品的可能。
12.其他原因03manbetx
(1)電雷管和炸藥未嚴格執行分裝分運
根據屍檢情況,死者兩隻手和所帶手套均相對完好,證明爆炸時死者手上無雷管運輸箱,電雷管和炸藥在爆炸時均置於死者身後背簍內,沒有分裝分運。
(2)背炸藥的竹背簍存在可導電鐵絲等金屬物
竹背簍外部周圍和上部邊緣均使用鐵絲或破損裸露的放炮線對背簍捆紮加固,鐵絲端頭較尖銳、鋒利;背簍蓋板後麵使用鐵絲和廢舊裸露放炮線作為鉸鏈,背簍蓋板前麵用長約0.5m的廢舊裸露放炮線作為蓋板固定,多餘放炮線放置於背簍內部。背簍外部導電體與帶式輸送機減速器接觸,可以形成電流回路,因此存在未短路的電雷管腳線與背簍外部捆綁的金屬導電體接觸形成通路的條件,一旦遇到電流通過極易引爆電雷管,進而引爆炸藥。
(3)電雷管腳線未扭結成短路
在煤礦地麵電雷管庫房查驗死者生前領取的同批次電雷管,該雷管10發一捆,每捆雷管的腳線纏繞成圈,每發雷管未單獨扭結成短路。在庫房查其他爆破工退回未使用完的電雷管,發現有個別雷管腳線未扭結。
(4)電雷管從雷管運輸箱漏出的可能性
在煤礦現場對同一批次的雷管運輸箱進行查看,雷管運輸箱箱蓋和箱體連接處使用鐵質合頁和鐵釘,上蓋板與箱體間隙較大,最大達到10mm,木箱處於運動狀態,電雷管可能從上蓋板與箱體間隙漏出。另外現場勘察未發現鐵鎖,雷管運輸箱若處於運動狀態又未上鎖,電雷管更易從箱內漏出。故不能排除電雷管從雷管運輸箱漏出到背簍內的可能性。
(5)電雷管與炸藥直接接觸
經事故現場勘察,沒有發現未爆炸的電雷管和未完全引爆的炸藥,證明7發電雷管和4條炸藥均參與了爆炸,炸藥完全爆轟。通過火工品爆炸試驗可知,炸藥需與電雷管直接接觸才能完全爆炸。
(6)竹背簍上的導電體與帶電芯線接觸形成電流通路
經事故現場勘察,在爆炸現場有兩根MYQ(U)0.3/0.5KV型兩芯電纜(截麵為1.5mm2)斷裂,其中一根為信號按鈕電纜,另一根為信號日光燈電纜,事故前均帶電,電壓127V。斷裂電纜從接線盒引出至斷裂處的長度剛好到人行通道最狹窄處。事故發生前,發生斷裂的兩根電纜與其他4根動力和控製電纜用鐵絲捆綁並懸掛在三號帶式輸送機配電點人行通道上方。由於此處人行通道寬度僅0.5m,非常狹窄,人員通過時有碰撞、擦掛、重新懸掛現象發生,電纜內部絕緣和芯線存在疲勞損傷。
經截取事故現場斷裂的信號按鈕電纜和信號日光燈電纜送西南石油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實驗室分析:電纜線斷口是由於軸向切應力造成的;通過元素分析,電纜線斷口C元素和O元素的含量基本與未參與爆炸的導線成分相同,因此判斷電纜線不是由於爆炸造成的斷裂。
事故當日,爆破工王建祥身背竹背簍,從3號帶式輸送機機頭處通行,人行通道最狹窄處寬度僅有0.5m,難以排除背簍蓋板及背簍上部裸露金屬導體與巷幫懸掛的已破損的信號按鈕電纜或信號日光燈電纜接觸,背簍外部導電體與帶電電纜芯線接觸形成電流通路。
(7)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的漏電保護動作斷電分析
2017年12月7日上午,在井下現場對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做了漏電保護跳閘試驗,能正常跳閘。但是,一段雷管啟爆時間為15ms,二段雷管啟爆時間為25ms,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的漏電保護動作時間為250ms,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的漏電保護還未來得及動作時,電雷管已被引爆。
根據以上分析,綜合認定引爆火工品原因為:
爆破工王建祥使用煤礦自製的雷管運輸箱和竹背簍運送電雷管和炸藥,未嚴格執行分裝分運,將雷管運輸箱和炸藥混裝於背簍內運送出井;出井途中,電雷管從雷管運輸箱漏出與炸藥直接接觸,未扭結短路的電雷管腳線與背簍上的金屬導體接觸;當行至主斜井3號帶式輸送機機頭僅有0.5m寬的狹窄處時,背簍上鐵絲等金屬導體與巷幫懸掛的帶電電纜發生接觸,發生拉刮劃破電纜線,金屬導體與電纜內帶電芯線接觸形成電流通路,引發背簍裏的電雷管爆炸,進而引爆炸藥。(詳見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川安技﹝2017﹞鑒字第7號《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12•5”事故原因司法鑒定意見書》)。
(五)事故發生時間認定
事故發生後,經查閱監測監控曲線圖:2號帶式運輸機機尾一氧化碳傳感器12月5日5時12分33秒至5時13分01秒報警,最大值為90ppm;3號帶式運輸機機頭一氧化碳傳感器12月5日5時12分33秒至5時13分29秒報警,最大值為73ppm。
結合火工品爆炸特性以及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司法鑒定等情況,綜合認定該起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12月5日5時12分。
(六)事故類別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結合刑偵調查、司法鑒定意見,綜合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其他(火工品運輸爆炸)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經調查核實,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二)死者基本情況:死者王建祥,男,44歲,初中文化,身份證號513123197309104217,家住四川省滎經縣五憲鄉豆子山村豆子組,本礦工齡8年,爆破工。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結合刑偵調查、司法鑒定意見,綜合認定該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爆破工王建祥將雷管運輸箱和炸藥混裝於背簍內運送出井;出井途中,電雷管從雷管運輸箱漏出與炸藥直接接觸,未扭結短路的電雷管腳線與背簍上的金屬導體接觸;當行至主斜井3號帶式輸送機機頭處時,背簍上鐵絲等金屬導體與巷幫懸掛的破損帶電電纜發生接觸形成電流通路,引發電雷管爆炸,進而引爆炸藥。
(二)間接原因
1.爆破工王建祥違章作業。一是在爆破後未將使用剩餘的電雷管腳線全部扭結短路;二是背著混裝有雷管運輸箱和炸藥的背簍違章進入“禁止通行”的巷道。
2.礦井《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不完善,火工品運輸管理混亂。一是礦井《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中未要求在人力向采掘工作麵運送炸藥、雷管時,要執行分裝分運的規定;二是煤礦采用自製的雷管運輸箱和竹背簍運送電雷管和炸藥,雷管箱和背簍不能滿足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等要求。
3.隱患排查不力。一是3號帶式輸送機機頭處人行通道寬度不夠,在硐室上下設置“禁止通行”柵欄不能有效阻止行人;二是機電管理不到位,電纜懸掛高度不夠,且沒有排查出電纜破損的隱患;三是現場監管人員未督促爆破工將使用剩餘的電雷管腳線扭結並分裝分運。
4.礦井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火工品混裝混運,不將未使用的電雷管腳線扭結短路,穿行“禁止通行”巷道。
(三)事故性質
根據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建議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王建祥,男,44歲,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掘進隊爆破工。安全意識淡薄,將電雷管和炸藥混裝混運,未按規定將使用剩餘的電雷管腳線扭結短路,違章進入掛有“禁止通行”柵欄的巷道,導致發生事故,應對本次事故負主要直接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殷存冬,男,47歲,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掘進隊班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督促爆破工將使用剩餘的電雷管腳線扭結,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6000元。
(2)林澤民,男,53歲,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掘進隊安全員,負責+750m水平維修作業點現場安全監督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製止雷管和炸藥由爆破員一人運輸和行走“禁止通行”巷道的違章行為,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6000元。
(3)李學田,男,49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安監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對煤礦采用自製的雷管運輸箱和竹背簍運送電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由一人運送,3號帶式輸送機機頭處人行通道寬度不夠,電纜懸掛高度不夠等失察,對隱患排查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7000元。
(4)周奎,男,32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機電科科長,負責機電技術工作。對電纜懸掛高度不夠,電纜存在破損等隱患失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三)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7000元。
(5)楊誌剛,男,46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對《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不完善,火工品運輸管理混亂等失察,隱患排查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8000元。
(6)黃朝民,男,43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機電副礦長,負責礦井機電運輸全麵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對電纜懸掛高度不夠和電纜存在破損等失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三)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8000元。
(7)周君,男,29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井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對《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不完善,火工品運輸管理混亂等失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三)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罰款8000元。
(8)鍾長榮,男,43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組織對《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嚴格審查,未嚴格督促礦井各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按其2016年收入的30%罰款36990元。
(9)龔明清,男,52歲,中共黨員,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未嚴格督促礦井各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按其2016年收入的30%罰款47490元。
(二)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不完善,火工品運輸管理混亂,隱患排查不到位,現場人員違章作業,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應對本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罰款49萬元。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修訂完善《爆炸物品裝卸、運輸管理製度》,落實主體責任。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刻查找火工品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存在的漏洞,堅決糾正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導致混裝混運的問題。二要本著“職責不漏項,事事有人管”的原則,健全完善本單位各級管理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將具體事項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並告知到具體人頭,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二)加強隱患排查力度,消除事故隱患。一要以預防事故為出發點,對井下人行通道寬度、電纜懸掛、“禁止通行”巷道等隱蔽致災因素重新進行排查,對風險源位置、類別、狀況、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後果分類登記建檔。二要公布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讓全體職工都熟知風險點的基本情況及防範、應急措施。三要建立起全員參與、全崗位覆蓋、全過程銜接的隱患排查治理機製,明確責任區域、任務、考核標準。
(三)做實安全培訓,加強警示教育。一要規範全員培訓和01manbetx 措施貫徹學習培訓製度,強化煤礦安全知識、操作技能、01manbetx 措施和應急處置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辨識風險、現場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二要加大查處力度,狠反“三違”,形成反“三違”的長效機製。三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警示教育,安排“三違”人員現身說法,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組織觀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對照自身實際開展討論,全麵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
附件:1.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書
2.事故死者屍檢報告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事故調查組成員討論意見表
滎經縣鳳凰煤業有限公司“12•5”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