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3月2日11時15分,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以下簡稱嘉陽煤礦)31191綜采工作麵發生一起其他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的相關規定,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西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川西分局)牽頭,會同樂山市安全監管局,犍為縣監察委員會、安全監管局、總工會、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組成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02manbetx.com 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及工作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嘉陽煤礦隸屬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位於犍為縣芭溝鎮躍進段,1968年10月建設,1971年1月正式投產。省屬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20萬噸/年。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川)MK安許證字〔2016〕5111230163A,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采礦許可證號:C5100002010121120090343,有效期至2028年3月16日;工商營業執照號:9151112320735173XH,長期有效。
礦井為斜井開拓,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水患危險性級別為Ⅰ級。采礦許可證載明允許開采K7煤層(複合煤層),四煤三矸,煤層傾角1°~3°,純煤厚度0.67~0.95m,采高1.05m。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Ⅲ類,不易自燃。開采標高+100m至+500m,現生產水平為+160m水平、+260m水平。
礦井現有6個井口,分別是主斜井、副斜井、皮帶斜井、排矸斜井、楊店子風井和觀音溪風井。礦井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在楊店子風井安裝了兩台主要通風機,型號均為2K56№24型/400kW;在觀音溪風井安裝了兩台主要通風機,型號均為FBCDZ№23型/2×200kW。
礦井共有三回路電源進線,分別為平嘉一回、平嘉二回和天黃線。主要運輸大巷采用膠帶輸送機運輸煤炭,礦用架線式電機車運輸矸石及材料,采煤工作麵采用刮板輸送機轉膠帶輸送機運輸,掘進工作麵采用膠帶輸送機運輸。
礦井安裝有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通訊聯絡係統、防塵供水施救係統、壓風自救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和應急廣播係統。
礦井設置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有“五長、五科、五隊”人員和采礦、通風、地質、機電等專業技術人員。
2018年2月23日,經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組織驗收並批準該礦恢複生產。事故發生時,井下布置有2個采煤工作麵(3119綜采工作麵、1101綜采工作麵),6個掘進工作麵(31221風巷、31111風巷、12022風巷、+160m水平北軌道大巷、+160m水平北回風大巷、11041風巷),采、掘工作麵均屬犍為縣安全監管局批準的作業地點。
(二)事故工作麵概況
31191綜采工作麵為3119綜采工作麵(對拉工作麵)一翼的單麵,位於+260m水平31帶區,開采K7煤層。K7煤層頂板為灰質頁岩,底板為砂質泥岩,該工作麵煤層純煤厚度0.43~0.6m,傾角1°~3°,采高為1.1~1.3m。工作麵采用傾斜長壁後退式采煤法,綜合機械化采煤工藝,工作麵長160m,傾斜長1343m,發生事故時已推進712m。工作麵采用MG100/240-BW采煤機割煤,SGZ630/110×2型刮板輸送機運輸,ZY3000/07/14型掩護式液壓支架支護頂板,最小支撐高度0.7m,最大支撐高度1.4m,頂梁長度3.5m,液壓支架中心距1.5m。工作麵共安裝106架液壓支架,從運輸巷側向風巷側依次編號。工作麵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最大控頂距4.5m,最小控頂距3.9m,移架步距0.6m。采用四班作業,三班(每個班七小時)采煤,一班(三小時)檢修。早班有值班隊長1名,班組長1名、副組長1名、采煤機司機2名、安全員1名、拉架移溜工4名、攉煤工2名、風巷側刮板輸送機司機1名、機尾工1名、運轉工2名、巡檢工1名、放煤工1名、包機電鉗工2名。
《3119綜采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規定:液壓支架端麵距不大於0.4m。液壓支架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移架時,必須采用鄰架操作方式進行移架,降架時嚴禁人員進入液壓支架下方工作,移架采用帶壓擦頂移架。
《綜采工作麵更換支架推溜缸技術安全措施》規定:更換立柱時支架頂梁下靠電纜槽處必須摻設單體液壓支柱,支柱摻設由采煤班組成員負責,確保單體液壓支柱完好且支護有效。更換推溜缸必須安排至少兩名支架工作業。檢修更換推溜缸,試驗無問題、能正常工作後,再由采煤班組安排人員負責回撤支架頂梁下方的液壓支柱。
《液壓支架維修工、移架推溜工等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需更換液壓鎖及關鍵的液壓管時,為防止發生意外,支架自降時必須及時在支架下方架設臨時支護;移架推溜過程中要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工作。SGZ630/110×2雙鏈刮板輸送機司機負責開停、清掃等,無移架推溜職責;機頭機尾看守工負責停溜、選矸、機道及采煤工作麵單體支柱回撤和補摻等,無移架推溜職責。
(三)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31191綜采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為雙機頭,運輸巷和風巷均安裝有電機、減速箱等驅動裝置,運輸巷側電機位於第1號液壓支架下方,風巷側電機位於第106號液壓支架下方。事故發生在工作麵第106號液壓支架下方的刮板輸送機機頭電機處。
現場勘查時,第106號液壓支架處采高為1.3m,液壓支架頂梁下平麵與刮板輸送機電機外殼之間高度為0.34m,刮板輸送機機頭已推移到位,第106號掩護式液壓支架已移架到位(現場施救人員操作),支架端麵距為0.7m,因超過規定(0.4m),在液壓支架前端貼近煤壁位置摻設有1根單體支柱配0.6m鉸梁為臨時支護,液壓支架靠風巷一側邊沿距離風巷巷幫0.79m,此段采用雙排單體液壓支柱配1.2m鉸梁支護,排距為0.4m,柱距為0.6m。
風巷側刮板輸送機電機與溜槽間有1根傾斜的單體液壓支柱,支柱旁有1把手鎬。第105號液壓支架底座上有1根推溜缸,電機接線室外側有1把注液槍,減速箱上有1把套有3m軟繩的液壓支柱卸載手把。
風巷側刮板輸送機電機外殼上留有大量血跡,減速箱和單體液壓支柱上不同程度留有血跡。
據現場施救人員介紹:現場傾斜的單體液壓支柱是用以更換第106號液壓支架推溜缸時支撐頂梁,手鎬為死者的工具,卸載手把是用以進行遠距離卸載單體液壓支柱,第105號液壓支架底座上的推溜缸為第106號液壓支架更換後留下。施救時,死者趴臥在電機上,頭部被壓在106號綜采液壓支架頂梁與電機之間,麵部朝向風巷側,右手處於電機護罩上,左手處於電機接線室外側,雙膝曲跪於液壓支架底座且自然向上。死者除頭部被壓破外,其它部位無明顯傷痕。
二、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救援及報告情況和事故類別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3月2日6時30分,嘉陽煤礦負責地麵值班的采煤二隊支部書記彭俊貴組織召開采煤三組班前會,安排工作任務,強調安全注意事項,並在會上提及了要更換31191綜采工作麵第106支架推溜缸的情況。由於3月1日包機電鉗工已發現並報告31191綜采工作麵第106架支架有漏液現象、需要更換推溜缸,彭俊貴即安排負責本隊支架維修的電鉗工張進濤、夏勁鬆趕在3月2日早班采煤班作業前維修好。張進濤、夏勁鬆二人於3月2日淩晨4時30分左右到達31191綜采工作麵,發現采煤機停在第106號支架處,無法進行處理,便對工作麵支架進行日檢,等待上早班的采煤三組運行采煤機騰出檢修空間後再進行維修。采煤三組班前會後,當班值班隊長安朝君和采煤三組組長駱金樹、副組長周樹成、安全員劉瓊華、刮板輸送機司機李大有(死者)等人員入井,於8時30分到達31191綜采工作麵。組長駱金樹對當班人員進行了分工:安全員劉瓊華,采煤機司機陳建平、李剛,拉架工何榮峰,移溜工陶玉國,攉煤工趙中華、周德富,選矸工黃友樹,風巷側刮板輸送機司機李大有,機尾工沈濤,采煤工陸孝軍負責在風巷協助其他工種,在超前20m範圍內進行支護、風巷內操作回柱絞車移機頭、停送電等工作。安朝君、駱金樹、劉瓊華對工作麵進行安全檢查,其餘人員在運輸巷進行回收皮帶等準備工作。9時40分,31191綜采工作麵開始進行采煤作業,采煤機從第106號液壓支架處向第1號液壓支架方向移動割煤。駱金樹、劉瓊華、李大有、陸孝軍4人在31191風巷內回收液壓支柱、摻設好超前支柱後,駱金樹向李大有交待:第106號支架未移架,等電鉗工張進濤、夏勁鬆維修更換好支架推溜缸後,由李大有通過喊話器通知駱金樹和拉架工到第106號支架處進行處理。同時,駱金樹安排陸孝軍在低壓配電點(31191風巷內)聽李大有命令對機組開關進行分合閘,以便檢查機組滾筒截齒。
當采煤機組運行離開並騰出檢修空間後,李大有在刮板輸送機電機與溜槽之間摻設了1根單體液壓支柱以支撐液壓支架頂梁,電鉗工張進濤、夏勁鬆立即進行維修作業。11時許,張進濤、夏勁鬆更換推溜缸結束時,未撤除摻設的液壓支柱便離開了現場。
11時10分,采煤機組運行至運輸巷機頭處,駱金樹安排檢查采煤機滾筒截齒,並用語音信號鈴通知回風巷人員停電。此時,風巷側機頭處有刮板輸送機司機李大有、采煤工陸孝軍、瓦檢工李成洪。接到通知後,陸孝軍立即到31191風巷配電點處停電。
因第106號液壓支架檢修後未移架,李大有便擅自進行移架。李大有在降柱移架時發現該液壓支架頂梁被下方摻設的單體液壓支柱頂住,導致支架移不到位,於是便趴在風巷側刮板輸送機機頭電機上用手鎬去卸壓該單體液壓支柱。11時15分,李成洪發現第106號液壓支架不再動作,立即上前查看,發現李大有頭部被擠壓在第106號液壓支架頂梁與風巷側刮板輸送機電機上。
(二)事故救援及報告情況
發現李大有受傷後,李成洪立即通知陸孝軍,陸孝軍通過語音信號鈴通知安朝君,安朝君、駱金樹等人立即趕到事發地點開展救援工作。
11時26分,安朝君電話向礦調度中心潘複全彙報。11時27分,潘複全將事故情況向礦長豐雄龍等領導報告,並通知救護隊入井搶救,通知紅會醫院到礦調度中心救治。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範勤英、礦長豐雄龍等人相繼趕到礦調度中心指揮搶險救援工作。采煤副礦長陳文兵、安監科科長陳光建及救護隊入井救援。
11時40分,安朝君、駱金樹等人對第106號液壓支架移架到位並升緊後將李大有救出,隨後用擔架運送出井,中途與救護隊相遇。13時45分,李大有被運送出井,經醫生檢查確認已經死亡。
礦長豐雄龍立即命令全礦井停止生產,撤出人員,開展善後工作。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安監處長王維洪立即向川西分局、犍為縣安全監管局等部門報告了事故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後,川西分局、樂山市安全監管局、犍為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後工作。
(三)事故類別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技術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其他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經調查核實,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二)死者基本情況
李大有,男,43歲,初中文化,身份證號511123197502156893,家住犍為縣馬廟鄉藕花村4組,刮板輸送機司機,工齡15年。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刮板輸送機司機李大有違章操作,擅自進行移架作業;因液壓支架頂梁被下方摻設的單體液壓支柱頂住導致支架移不到位,李大有趴在刮板輸送機機頭電機上用手鎬去卸壓單體液壓支柱,被降下的支架頂梁擠壓頭部受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現場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嘉陽煤礦井下有兩個生產水平,作業點麵多,生產戰線長,安監科每班安排1人進行安全巡查,同時采掘作業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對井下重要環節、重要作業地點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無法實現井下全覆蓋,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盲區。二是對現場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製止不力,對於“三違”現象的處理力度不夠,導致習慣性違章操作長期存在。三是安全責任不落實,未及時發現查處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如端頭液壓支架與運輸巷、風巷連接處存在頂板支護安全隱患;維修作業後不清理不交接不報告等。
2.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礦井安全管理體製機製不順。公司、礦、科、隊之間安全管理製度不完善、責任不落實,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人頭。二是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對於重點時段、重點環節的安全風險認識不到位,安排生產、維修作業任務時忽視安全管理和現場統籌協調、檢查督促,安全管理未貫穿於生產、維修作業全域全過程。
3.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一是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職工的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意識不強,對於習慣性違章習以為常,違章作業行為無人及時製止。二是培訓教育內容針對性不強,培訓質量不高、效果較差,規章製度、崗位職責和01manbetx 01manbetx 學習不夠深入。三是針對極薄煤層綜合機械化開采認識不到位,安全培訓針對性不強。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李大有,嘉陽煤礦采煤二隊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意識淡薄,自保意識不強,違章擅自進行移架操作,由於液壓支架頂梁被下方摻設的單體液壓支柱頂住導致支架移不到位,便趴在刮板輸送機機頭電機上用手鎬卸壓單體液壓支柱,被降下的支架頂梁擠壓頭部受傷致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李大有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2.安朝君,嘉陽煤礦采煤二隊跟班隊長,負責事故當班31191綜采工作麵安全工作。對當班工作安排不細、安全管理不嚴,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製止現場作業人員違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6000元。
3.彭俊貴,嘉陽煤礦采煤二隊書記,負責該隊職工思想教育及培訓工作,事故當天值班隊領導。對當班工作安排不細,特別對維修人員工作交清不細、管理不嚴,對該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習慣性違章作業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4.田永富,嘉陽煤礦采煤二隊隊長,負責該隊全麵工作,是采煤二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現場監督檢查不力,對該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職工安全意識差、自保互保意識不強,習慣性違章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定,建議責成嘉陽煤礦給予其撤職處分。
5.虞穎,嘉陽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礦井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對采煤生產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對采煤工作麵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5000元。
6.陳光建,嘉陽煤礦安監科科長,負責礦井日常安全檢查工作。未及時反映礦井安監人員配備不足問題,現場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重點時段安全檢查不夠,對職工違章行為查處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罰款6000元。
7.陳文兵,嘉陽煤礦采煤副礦長,負責礦井采煤生產管理工作。對采煤生產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采煤二隊重點時段(春節期間)生產安全工作督促檢查不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李正明,嘉陽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及安全培訓工作。未及時發現並解決礦井安監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安排對現場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重點時段(春節期間)安排安全檢查不夠,對職工違章行為查處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六)項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代德春,嘉陽煤礦黨總支書記,負責職工教育及幹部管理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製度落實不到位,對幹部和職工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導致生產部門不能正確處理好生產與安全的關係,職工自保互保意識不強,習慣性違章作業行為得不到有效製止。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二十五條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30%的罰款15230元。
10.豐雄龍,嘉陽煤礦礦長,全麵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檢查、督促礦井各級落實安全責任製,未能及時發現並解決礦井安監人員配備不足問題,安排對重點時段(春節期間)安全檢查不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處上年度收入30%的罰款16100元。
11.王維洪,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安監處處長,負責公司安全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全管理相關製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嘉陽煤礦強化安全管理,導致連續兩年發生事故,對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書麵)。
12.範勤英,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未有效督促嘉陽煤礦強化安全管理,導致連續兩年發生事故,對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書麵檢查。
13.杜勤,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嘉陽煤礦安全管理督促指導不到位,導致連續兩年發生事故,對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書麵檢查。
14.其他責任人員:李成洪,嘉陽煤礦31191綜采工作麵當班瓦檢工;張勁濤,嘉陽煤礦31191綜采工作麵當班維修支架的電鉗工;夏勁鬆,嘉陽煤礦31191綜采工作麵當班維修支架的電鉗工;劉瓊華,嘉陽煤礦采煤二隊當班兼職安全員;駱金樹,嘉陽煤礦采煤二隊當班組長。安全意識淡薄,互保意識差,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習慣性違章行為未能及時發現製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建議責成嘉陽煤礦按照企業相關規章製度進行處理。
(二)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正確處理好生產與安全關係,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未嚴格落實,現場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職工違章行為問題突出,應對此次事故負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處罰款49萬元。
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按規定降低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建議責成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書麵檢討。
六、防範措施
(一)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力度。一是加強現場隱患排查力度,及時發現並處理礦井安全管理問題,特別要提高對機械化開采安全風險及隱患的排查力度(如綜采工作麵端頭要使用端頭支架等);增強安全風險預見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務,適當控製工作時間,徹底根治趕工圖快問題。二是要加大對“三違”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製止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對發現違章操作的堅決予以重處,杜絕習慣性違章。三是要加強對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督檢查,提高安全管理的針對性。
(二)進一步理順管理體製機製,厘清安全管理責、權、利關係,明確和落實各級安全管理職責。一是必須認真、全麵總結集團公司及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深刻吸取接連發生的事故教訓,始終擺正生產與安全的關係,本著安全管理貫穿於生產作業的全員全域全過程全環節的“四全”原則,進一步理順公司、煤礦及科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職責,明確各級部門、單位在管理上職責和權力邊際,認真做到責權明晰、責任到人,避免有權無責、有責無權和職責交叉的現象發生。二是礦井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齊全安全管理人員,采掘隊要解決好現場安全監護缺失問題;明確各部門、各工種崗位職責,督促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到位;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礦井獎懲製度,增強職工的工作責任心,懲教結合,提高員工安全生產自覺性。
(三)加強職工針對性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嘉陽煤礦連續兩年發生安全事故,暴露出職工安全意識薄弱、自保互保意識差、習慣性違章突出的嚴重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一是強化職工自保互保意識教育,堅決做到自己不違章,發現違章堅決製止並及時報告;二是分工種、分層次進行針對性培訓,既要培訓應知應會,更要講清風險所在以及如何避險的技能要領;三是開展安全警示教育,著力構建企業安全文化;四是認真貫徹落實好《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
附件:1.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表
2.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現場勘察報告
3.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現場示意圖
4.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屍檢報告
5.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
6.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嘉陽煤礦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
四川嘉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嘉陽煤礦“3•2”其他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