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縣泰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26”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26日3時40分,珙縣泰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源煤礦)6212采煤工作麵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97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7〕21號),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牽頭,會同宜賓市安全監管局,珙縣監察委員會、安全監管局、公安局、總工會、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珙縣泰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26”頂板02manbetx.com 調查組(以下簡稱02manbetx.com 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泰源煤礦位於珙縣巡場鎮,核定生產能力150kt/a,法定開采B2、B3+4、C5煤層,開采標高為+760m~+600m,目前僅開采B2煤層,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該礦屬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煤礦證照齊全,采礦許可證:C5100002009051120015161(有效期至2019年5月1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川)MK安許證字〔2015〕5115261916B(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營業執照:9151152657755757H(有效期長期)。法定代表人黎光洪,礦長陳豐德,煤礦“五長五科五隊”機構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齊全,配備有采煤、掘進、機電、通風、地測技術員各1名。
2017年12月25日,珙縣安全監管局以珙安監發〔2017〕216號文同意該礦恢複生產,核定1個采煤工作麵(6212采煤工作麵),2個掘進工作麵(一帶區運輸巷、6214運輸平巷掘進工作麵)。
(二)礦井生產係統情況
礦井平硐開拓,一個進風井、一個回風井,采用中央並列抽出式通風,安裝2台FBCDZ№14B軸流式通風機,總進風量為1480m3/min,總回風量1518m3/min。雙回路電源供電。目前開采+630m水平 B2煤層,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6212采煤工作麵),采用走向長壁後退式開采,采煤機落煤(采煤機於12月23日損壞,礦級領導開會決定采用放炮落煤),機巷采用刮板運輸機運煤;2個掘進工作麵(一帶區運輸巷、6214開切眼)均為炮掘。斜坡運輸方式采用串車提升,平巷運輸采用機車牽引。
(三)事故當班井下人員情況
事故當班入井33人。到6212采煤工作麵生產作業7人,其中,何定成、黃銀華、楊朝林負責運輸,王正祥、趙廷高(死者)、趙有軍、何啟強在工作麵打炮眼、出煤。9人在6214運輸平巷維修刮板運輸機和加固支護,5人在一帶區運輸巷維修作業,安全副礦長楊義華入井帶班,輔助工和特種作業人員12人。
(四)事故傷亡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趙廷高,45歲,采煤工,工齡5年。事故直接經濟損失97萬元。
(五)事故區域和相鄰區域概況
1.6212采煤工作麵頂板為炭質泥岩,厚度為0.5m,底板為砂岩,厚度為5m,煤層厚度為1.8m,煤層傾角6~7°,屬無煙煤。工作麵走向長約110m,傾向長度為90m,采煤工作麵采高2m,采用走向長壁後退式回采,放炮落煤,刮板輸送機運輸出煤。6212采煤工作麵上段的上部為B3+4煤層采空區,B3+4煤層與 B2煤層間距為4m, 6212采煤工作麵中部處於B3+4煤層采動應力集中區。
2.6212采煤工作麵運輸巷為梯形巷道,巷道上寬2.0m、下寬3.2m、淨高2.0m,采用11#工字鋼架棚支護,間距為0.8m;運輸巷安設兩台SGB620-40T刮板運輸機,中段安設有一組(30個,40L/個)隔爆水袋。
3.《6212采煤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規定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配π型梁支護 ,“見四回一”,柱距為1.0m,排距為0.6m,垮落法管理頂板,最大控頂距為3.4m,最小控頂距為2.8m 。據現場勘查,該采煤工作麵機頭以上25m-30m段采用兩排單體液壓支柱配π型梁支護,其餘段采用三排單體液壓支柱配π型梁支護。
4.事故點位於6212采煤工作麵機頭以上30m處,頂板發生漏頂,推倒支柱與π型梁,垮落的煤矸石將工作麵四根體液壓支柱、四架π型梁壓倒;垮落長度3m、寬2.5m、高3.1m,垮塌處堆積煤矸石(沿工作麵傾向長度約8m、工作麵走向寬約1.5m、厚度約1m)約20噸。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2月25日23時30分,副礦長楊義華(帶班礦長)組織召開班前會,當班參加班前會的人數為33人,安排當班主要工作任務及安全注意事項。趙有軍班組7人在6212采煤工作麵生產作業,9人在6214運輸平巷維修刮板運輸機和加固支護,5人在一帶區運輸巷維修作業,管理人員、輔助工和特種作業人員12人。23時50分,作業人員陸續入井,到達6212采煤工作麵後,班長趙有軍和安全員喻永平檢查了采煤工作麵安全情況,何定成、黃銀華、楊朝林負責運輸,王正祥、趙廷高(死者),趙有軍、何啟強負責在工作麵打炮眼、支護和出煤工作,共打了40個炮眼;26日1時和2時左右放炮員李宗均分兩次放炮(每次放20個炮眼),放炮後趙有軍、何啟強、王正祥、趙廷高到采麵支護作業。3時左右,楊義華和安全員喻永平到6212采煤工作麵安全檢查(當時工人正在吃班中餐),之後趙有軍、何啟強、趙廷高進入工作麵出煤,王正祥負責開刮板運輸機。趙廷高在最上麵,趙有軍在趙廷高下方約3m位置,何啟強在趙有軍下方3m的位置,3時40分左右趙有軍聽見頂板上麵有響聲,立即往下退,看見上方工作麵頂板垮塌,支柱被推倒,趙廷高被頂板垮落的煤矸石掩埋。趙有軍和隨後趕來的楊義華立即組織人員施救,4時10分左右將趙廷高救出(現場檢查趙廷高無生命氣息),並護送出井。
(二)搶險救援及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後,帶班礦長楊義華於3時50分向礦調度室電話報告事故情況,礦方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礦時,確認趙廷高已經死亡。相關部門及時協助煤礦進行善後處理工作,目前善後處理已結束,礦區秩序穩定。
事故發生後,煤礦負責人於4時10分向珙縣巡場鎮安辦、珙縣安全監管局報告了事故情況,珙縣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和宜賓市安全監管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6212采煤工作麵頂板支護方式不合理、支護強度不夠,背頂不嚴實,整體性差;作業人員趙廷高違規進入支護不到位區域作業,頂板垮落推倒支架將其掩埋致死。
(二)間接原因
1.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
一是6212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由機采變為放炮落煤,未製定相應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二是6212采煤工作麵上部為B3+4煤層采空區,B3+4煤層與 B2煤層間距為4m, 6212采煤工作麵處於采動應力集中區,礦井製定的《6212采煤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未製定針對性加強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
2.礦井現場管理不到位。
一是作業人員未按6212采煤工作邊作業01manbetx 規定作業,采煤工作麵機頭以上25m-30m段僅采用兩排單體液壓支柱配π型梁支護,未摻設貼幫支柱;
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及時發現和整改事故隱患,未及時製止作業人員違章行為。
3.煤礦對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足,作業人員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識差,在頂板支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03manbetx 認定,泰源煤礦“12·26”頂板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煤礦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建議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趙廷高(死者),采煤工。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意識差,在6212采煤工作麵支護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作業,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趙有軍,事故當班班長,負責當班6212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監督不力,對作業人員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的行為製止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5000元。
(2)俞永平,事故當班安全員,負責當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作業人員整改6212采煤工作麵支護不到位的安全隱患。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七)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6000元。
(3)馬榮紅,采煤技術員,負責礦井采煤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6212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由機采變為放炮落煤,未製定相應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6212采煤工作麵上部為B3+4煤層采空區,未考慮再生頂板的不穩定性,未製定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加強支護。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8000元。
(4)楊義華,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長。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五)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6000元。
(5)周德朋,生產副礦長,分管礦井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6212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由機采變為放炮落煤,未製定相應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6212采煤工作麵處於采動應力集中區,未采取加強支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7000元。
(6)盧王強,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技術管理不到位,6212采煤工作麵采煤工藝由機采變為放炮落煤,未組織製定相應的補充安全技術措施,6212采煤工作麵上部為B3+4煤層采空區,未組織製定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罰款8000元。
(7)陳豐德,礦長,全麵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力。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上年度收入(76000元)30%的罰款22800元。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泰源煤礦,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企業主體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夠,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落實不到位,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足,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應負主體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泰源煤礦處罰款49萬元。
五、防範措施
(一)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製和責任體係,強化監督,提高隱患排查整治的質量。
(二)強化技術管理。合理調整煤礦采掘部署,組織一次全礦性的頂板管理隱患大排查,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進一步摸清複合型頂板支護的規律,掌握了解各煤層間的層間距,選擇針對性的支護方式,加強對6212采麵頂板支護強度,及時修改完善6212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
(三)切實加強煤礦管理團隊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強管理團隊建設,配齊配足與生產能力、災害等級相適應的管理團隊,強化對“五長五科五隊”和工程技術人員履職能力考核;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製度,切實履行帶班職責;嚴格落實規章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升職工安全素質。加強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切實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操作技能和隱患處置能力,提高職工自主和互助保安能力。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大“三違”處罰力度,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切實規範員安全操作行為。
泰源煤礦“12.26”頂板事故調查組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