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會第一煤礦“5·4”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紅會第一煤礦“5·4”運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18年5月4日22時5分,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1611進風聯巷(上山)底彎道發生一起運輸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6.56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向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彙報了02manbetx.com 情況,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向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等單位報告了事故。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單位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
2018年5月5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牽頭,會同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委員會、市公安局、市總工會,依法成立了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5·4”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展開了全麵調查,查清了事故經過、原因及性質,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並提出了防範措施。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概況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是靖遠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證券代碼:000552),該公司位於甘肅省白銀市境內,橫跨平川、靖遠兩區縣,西距蘭州160km,北距銀川300km。礦區總麵積102km2,現開采王家山、大寶魏、紅會三塊煤田,下轄紅會第一煤礦、大水頭煤礦、寶積山煤礦、魏家地煤礦、王家山煤礦一號井、王家山煤礦四號井,總核定生產能力1085萬噸/年。
(二)紅會第一煤礦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紅會第一煤礦位於甘肅省白銀市境內,地處靖遠煤田紅會礦區中南部,井田走向長4.6km,傾斜長3.96km,麵積18.2km2,核定生產能力220萬噸/年。礦井實行礦、區、隊三級管理,行政管理分為一采區、二采區。一采區負責井下生產采區為七采區,二采區負責井下生產采區為六采區及南翼井田開拓,一采區下轄綜放一隊、綜掘一隊、鑽探一隊、機電一隊、運輸一隊、通滅一隊、皮帶一隊、皮帶二隊、準備隊;二采區下轄綜放二隊、綜掘三隊、鑽探二隊、機電二隊、運輸二隊、通滅二隊、皮帶三隊。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分區式開拓,共設8條井筒,分別為一號主井、一號副井、二井一坑主井、二井一坑副井、北風井主井、北風井副井、南風井主井、南風井副井。現生產采區為六、七采區,準備采區為礦井南翼井田,1608綜放工作麵為六采區最後一個工作麵。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式,采煤工藝為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礦井采用兩翼抽出式通風,排水係統采用兩級排水,供電係統實現雙回路供電,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係統運行正常,裝備有束管監測係統,采用黃泥灌漿、注氮防滅火。礦井屬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為自燃,自然發火期為3~6個月,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
2.礦井“三證一照”情況
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證照名稱 | 證照號 | 有效期限 |
采礦許可證 | C6200002011031140112115 | 2024年7月29日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甘)MK安許證字〔2018〕G004Y1 | 2021年1 月1 日 |
礦長安全資格證 | 620403196609100516(林勝) | 2020年6月6日 |
工商營業執照 | 9162000006064369XR | 2033年1月30日 |
3.事故發生前礦井生產情況
事故發生前礦井處於正常生產狀態,其中1608綜放工作麵正進行設備回撤工作。
4.礦領導帶班情況
當班帶班礦領導為采掘副總工程師孫誌猛,當班在六采區帶班巡查。巡查主要地點為1608回風巷、1611進風聯巷、1608綜放工作麵機道、1490零石門等。當班兩次去1611進風聯巷巡查,巡查時要求車玉磊、李祚軍把安全盯好。事故發生時,孫誌猛按時在1500井底車場與當日夜班帶班礦領導地測副總工程師李占彪進行交接班。
5.1608綜放工作麵回撤準備情況
1608綜放工作麵斜長105m ,安裝液壓支架70付。2017年11月19日開始刷幫試生產。2018年4月10日末采掛網。2018年4月24日,機電副礦長常鵬楊主持召開了1608綜放工作麵回撤專題會議。根據《關於印發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點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煤電安〔2014〕97號)和《關於印發紅會一礦重點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礦安〔2014〕187號)要求,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工程按一類重點工程進行管理,成立礦領導小組,並抽調各專業部室技術管理人員現場跟班。
2018年5月3日19時30分,礦長林勝主持召開1608綜放工作麵回撤係統準備工作專題會議。會議提出:運輸係統準備工作不充分,不具備運輸條件等問題。會議要求:5月3日至4日,待回撤運輸係統問題整改完畢後,再由機運部牽頭,組織生產、安監、調度、通滅部聯合驗收合格後申請煤電公司驗收,公司驗收合格後再組織設備回撤工作。
截止2018年5月4日早班,工作麵采煤機已分解放置在工作麵回撤通道中,前、後部刮板輸送機刮板和大鏈已回收,後部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已分解,機道皮帶機已拆除,機道回撤設備列車12車,拆除1490運輸大巷皮帶機尾段皮帶管架200m。
2018年5月4日早班,生產副礦長周奮明安排機電運輸部馬軍峰、安全監察部魯德紅對二采區1608回風至1500石門回撤運輸係統進行檢查驗收。查出7條問題,要求整改完畢後同意運輸。截止事故發生時,未對7條問題進行複查驗收。
2018年5月4日11時許,早班帶班礦領導周奮明在不掌握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尺寸和巷道安全間距情況下,盲目安排二采區區長丁曉斌5月4日中班回撤運輸1608綜放工作麵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截止事故發生時,1608綜放工作麵回撤運輸係統未經煤礦及煤電公司進行檢查驗收。
(三)事故地點概況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事故地點情況如下:
事故地點位於1611進風聯巷底彎道,距下部車場變平點4.5m。
1.巷道情況
1611進風聯巷為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與1490運輸大巷相連接的斜巷,長度139m,斷麵為半圓拱形,支護方式為錨網(索)支護。其中上部車場段長度43m、坡度0°,斜巷段長度88m、坡度22°,巷道寬度2.5m,高度2.4m,淨斷麵積8.1㎡;下部車場段長度8m,巷道寬度3.8m,高度3.6m,淨斷麵積12.13㎡。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口位於1611進風聯巷中段,距離下部車場52m,與1611進風聯巷形成甩車場形式。
2.設備設施情況
1611進風聯巷使用1台JSDB-16型絞車進行運輸,滾筒尺寸(直徑×寬度)φ510×520mm,繩經φ24mm,平均繩速0.158m/s。絞車采用六根地錨加“四壓兩戧”的方式固定,固定可靠。絞車硐室處、1611進風聯巷與1608回風巷交岔點信號硐室處、下部車場信號硐室處,分別安設了1台DLB-36(127)G型聲光信號。絞車信號齊全、設備完好。
1611進風聯巷鋪設1趟運輸軌道,軌道沿巷道偏中線布置,軌距為0.6m,軌型為24kg/m,長度為139m。右側鋼軌(以下方位均以下山方向為參考方向)距巷道右幫0.85m、距巷道左幫1.65m。下部車場段運輸軌道左側鋪設存車軌道1趟,DK624-4-12型標準道岔2組,運輸軌道與存車軌道間距為0.9m,存車軌道軌距為0.6m。
3.事故現場情況
1611進風聯巷右幫敷設了4趟管路,管路自上而下分別為灌漿管2趟,排水管1趟、壓風管1趟,管徑均為φ108mm,距軌麵高度分別為0.7m、0.57m、0.43m、0.3m,距巷道右幫0.3m。
1611進風聯巷中部斜坡上吊掛有1輛平板車,平板車型號為MPC2-6,平板車長度3.1m,寬度1.4m,高度0.38m,平板車距下部車場變平點處16m,距右幫管路0.43m,平板車主、副鉤頭均聯接可靠。平板車前端右側的壓風管上有一法蘭盤,法蘭盤上有明顯新刮擦的痕跡,破損嚴重,擦痕位置為機尾與管路法蘭盤卡阻位置。卡阻位置右側鋼軌距巷道右幫管路0.55m。平板車上正常裝載運輸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時,機尾突出部分距巷道右幫管路法蘭盤0.6m,運輸安全間距不夠。
1611進風聯巷下部車場有一件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刮板輸送機型號為SGZ-764/250,機尾長度3.2m,寬度1.8m,高度1.05m,重約4t,機尾前部距1490運輸大巷3m,距1611進風聯巷右幫1.65m,機尾尾部距1611進風聯巷右幫0.25m。
機尾上有2件緊繩器,長度分別為0.92m、1.04m。捆綁機尾的2根鋼絲繩在機尾左側底部斷開,鋼絲繩規格為φ13- 6×19S+FC,鋼絲繩連接使用了4道繩卡。機尾左側放置有1輛裝載有照明綜保的平板車,平板車型號為MPC1-6,照明綜保型號為ZBZ-10/1140(660),平板車、照明綜保左側緊靠巷道左幫,平板車右側被機尾擠起,抬高0.2m,平板車距1490運輸大巷2.7m。機尾後端橫放了1輛MPC1-6型平板車,平板車距右幫1.2m,距左幫0.35m,且緊靠機尾。緊挨平板車處有一台傾倒的饋電開關,開關型號為KBZ-400/1140(660)。機尾推移梁與平板車相擠處(距下部車場變坡點4.5米)有不規則形狀的血跡,血跡長約0.35m、寬約0.22m。
事故發生地點巷道支護完好,無冒落、底鼓、片幫跡象;實測溫度21℃、風速0.69m/s、CH4濃度0、C02濃度0.03%、02濃度為20%,無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異常情況,巷道內無湧水、衝刷、積水、燃燒、爆炸等跡象。
1.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編製的《關於印發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點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煤電安〔2014〕97號)中規定:一類重點工程中的綜放工作麵回撤或安裝,在施工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部門對運輸係統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進行設備運輸工作。
2.該礦編製的《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一礦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施工組織設計》中“運輸安全技術措施”規定:
(1)運輸時由跟班隊長現場指揮,並負責本班安全管理工作。(2)運輸前,由跟班人員和裝車負責人共同對所裝車輛檢查確認緊固牢靠後方可運輸,並填寫運輸交接台賬。(3)設備運輸期間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4)整個運送過程中由區隊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並嚴把安全關,所有參加人員做到互保、聯保。(5)提升運輸時各警戒點必須設好安全警戒,警戒工負責清退提升區域內所有人員。(6)提升裝載前、後部刮板輸送機機尾大件的平板車時,一次串車不多於1輛。
二、事故經過、搶險救援及善後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8年5月4日12時,綜放二隊隊長令張軍主持召開了中班班前會,當班出勤15人。班前會安排兩組作業:一組由跟班隊長王有林負責帶領6人在1608綜放工作麵機道分解轉載機;另一組由跟班隊長車玉磊負責帶領班長劉宜慶等7人在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回撤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運輸二隊中班班前會由支部書記郭偉濤主持,出勤20人,班前會安排由跟班隊長高江帶領絞車工陳濤、底彎道信號掛鉤(警戒)工崔發錄、1608回風巷口信號掛鉤(警戒)工孫華遠負責1611進風聯巷提升運輸工作。二采區中班調度會由二采區副區長呂向春主持,安排部室跟班人員5人分段負責,其中機運部跟班人員李祚軍負責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至1611進風聯巷底彎道下放大件運輸的安全工作,跟班安檢員王歲信負責監督1608綜放工作麵拆卸溜皮的安全工作。
14時20分,相關人員陸續到達工作地點開始作業(孫華遠被高江安排去1500車場開蓄電池電機車)。車玉磊帶領劉宜慶等7人在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回撤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20時,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裝車並捆綁好,運至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口。綜放二隊與運輸二隊未進行運輸交接就開始提升,提至1608綜放工作麵回風巷轉彎處,被灌漿管路卡住,呂向春安排人員將阻擋處管路拆除。21時,車輛開始下放,下放至1611進風聯巷距底彎道變平點26.3m時,因被巷道管路卡阻,呂向春安排提至1608回風巷口進行重新捆紮裝車。為順利下放,裝車時將機尾向左側調整0.2m並捆紮好。21時50分,車玉磊、李祚軍重新開始下放車輛,下放至距底彎道變平點13.1m處(兩道風簾間)卡住,車玉磊、李祚軍一起去查看情況,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被巷道右幫管路法蘭盤卡住,兩人決定先將車輛上提至1608回風巷,拆除管路整改完畢後下一個班再運輸,此時劉宜慶也來到卡車地點查看車輛情況。22時5分,車玉磊到1608回風巷口信號硐室打上提信號,李祚軍站在車輛前端左側,劉宜慶站在李祚軍下側1.5m處,絞車剛啟動,車輛便開始擺動,機尾與巷幫管路法蘭盤擦碰,突然發出“嘣”的一聲,捆紮鋼絲繩被拉斷,李祚軍下意識往上邁了一步,劉宜慶迅速向下方跑去,車玉磊聽見異常響聲後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瞬間從平板車上滑落,沿巷道下滑,將跑至1611進風聯巷底彎道的劉宜慶撞傷。
(二)事故搶救過程
王歲信下班經過1608機道口時,聽到1611進風聯巷底彎道崔發錄呼喊,立即跑到現場查看,劉宜慶被擠在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與放有饋電開關的平板車之間,麵朝左側巷幫,左大腿被擠破,王歲信立即將現場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彙報,隨即與現場人員施救。王歲信、崔發錄、車玉磊、李祚軍等人將放有饋電開關的平板車抬起,把劉宜慶抬出放平。車玉磊組織現場人員製作簡易擔架,立即將傷者抬往1500井底車場。22時45分傷者劉宜慶被護送升井,23時10分劉宜慶被送至白銀市中心醫院搶救,5月5日1時4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傷亡人員情況
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甘)中科〔2018〕病鑒字第4032號)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劉宜慶係巨大鈍性外力擠壓致全身多發性骨折及左大腿股動脈和股靜脈血管破裂,造成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附: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姓名 | 性別 | 民族 | 年齡 | 文化程度 | 工種 | 籍貫 | 傷亡程度 | 參加工作時間 | 安全教 育情況 |
劉宜慶 | 男 | 漢 | 28 | 中專 | 采煤工 | 甘肅定西 | 死亡 | 2012年 | 煤電公司 安全培訓 |
(四)對本次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
對於本次事故搶險救援工作,03manbetx 救援報告及現場實際救援經過,綜合評價認為:應急響應比較迅速、救援組織及時、處置措施基本得當。
(五)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紅會第一煤礦積極進行善後處理。按照相關規定,與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善後事宜得到妥善處理。
(六)事故報告情況
2018年5月4日22時5分,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井下發生事故;2018年5月5日0時4分,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接到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電話報告事故。從事故發生到接到事故報告,用時1時59分,形成遲報事實。
三、事故原因、類別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1611進風聯巷運輸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時,機尾與巷幫管路法蘭盤擦碰卡阻,在現場人員未撤至安全地點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提升,造成捆綁鋼絲繩被拉斷,機尾瞬間從平板車上滑落,沿巷道下滑,將跑至底彎道的劉宜慶撞傷。
(二)間接原因
1.現場人員違章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
現場作業人員未落實《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施工組織設計》《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安全技術措施》等規定,在運輸安全間距不夠、未進行運輸交接的情況下,運輸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非信號掛鉤(警戒)工違章操作提升信號;安全警戒不到位,在現場人員未撤至安全地點前違章指揮提升,未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2.回撤工作準備不充分,現場管理混亂。
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運輸係統未經礦井及煤電公司檢查驗收的情況下,違規組織安排回撤運輸;二采區勞動組織混亂,綜放二隊與運輸二隊各自職責、區域界限不清,分工不明確;運輸時運輸二隊跟班隊長未現場指揮監督,綜放二隊擅自下放車輛;未安排專職安檢員巡回檢查,跟班人員替代安檢員。
3.隱患排查治理不力,作業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運輸係統安全風險預判不足,未認真組織排查並消除巷道運輸安全間距不夠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並製止職工在回撤設備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職工存在的“三違”行為整治不力,對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不力。
4.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風險辨識能力不足。
礦井對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不到位,職工未掌握本崗位安全知識;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防範意識差,對安全風險不能及時預判和有效控製。
(三)事故類別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結合屍檢報告結論,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運輸事故。
(四)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1.劉宜慶,綜放二隊班長。違章進入正在提升運輸的1611進風聯巷,不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安全風險辨識不足,在斜巷提升運輸時未撤至安全地點,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和政紀處分的人員
1.車玉磊,綜放二隊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擅自下放車輛,違章操作提升信號,安全警戒不到位,在現場人員未撤至安全地點前違章指揮提升,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並處4000元的行政罰款。
2.高江,運輸二隊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安排工作不到位,隨意調整1608回風巷口信號掛鉤(警戒)工工作;未認真組織排查並消除巷道運輸安全間距不夠的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進行運輸交接就允許運輸,運輸時未在現場指揮監督,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並處3000元的行政罰款。
3.令張軍,綜放二隊隊長。本隊日常管理混亂,職責不清,工作安排不到位,對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不力,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並處4000元的行政罰款。
4.王海斌,運輸二隊隊長。本隊日常管理不嚴,跟班隊長隨機調崗,導致1608回風巷口信號掛鉤(警戒)工缺崗;對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並處3000元的行政罰款。
5.呂向春,二采區副區長,主管全區安全及一通三防工作,當班跟班區長,設備回撤期間跟班第三組組長。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在運輸安全間距不夠的情況下,組織回撤運輸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未監督落實運輸交接工作,勞動組織混亂,分工不明確;未及時發現並製止職工在回撤設備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並處4000元的行政罰款。
6.丁曉斌,二采區區長,全麵負責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工作。未嚴格執行礦5月3日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在不具備運輸條件情況下,安排回撤運輸前部刮板輸送機機尾;對1611進風聯巷運輸係統安全間距不足的隱患未督促排查整改,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4000元的行政罰款。
7.李祚軍,機電運輸部運輸組組長,當班科室跟班人員。車輛卡阻時現場處置不當,未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規定,在現場人員未撤至安全地點前違章指揮提升,未製止現場人員存在的“三違”行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並處4000元的行政罰款。
8.杜建鵬,機電運輸部部長。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認真組織排查並消除巷道運輸安全間距不夠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5000元的行政罰款。
9.常鵬楊,機電副礦長,負責設備回撤期間支架解體及運輸係統安全管理工作。對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並處5000元的行政罰款。
10.周奮明,生產副礦長,負責1608綜放工作麵設備回撤及頂板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未嚴格執行礦5月3日安全生產會議要求;1608綜放工作麵回撤運輸係統未經礦井及煤電公司檢查驗收,在不具備運輸條件情況下,違規安排回撤運輸;對運輸係統安全風險預判不足、管控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撤銷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並處8000元的行政罰款。
11.丁永紅,礦黨委書記,負責全礦職工培訓教育工作。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32525元(上年度收入30%)的行政罰款。
12.林勝,礦長,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力,對礦井及煤電公司回撤運輸相關規定的監督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並處32523元(上年度收入30%)的行政罰款。
五、對事故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1611進風聯巷底彎道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處以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35萬元的行政罰款。
事故發生後,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遲報事故。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議給予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紅會第一煤礦警告,並處10萬元的行政罰款。
六、防範措施
(一)狠抓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對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宣貫力度,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按照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規範作業,切實提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力。
(二)加強重點工程管理,優化勞動組織,落實安全責任。要嚴格落實煤電公司重點工程相關規定,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安全管理;要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優化勞動組織。回撤運輸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統一協調指揮,重點地段要安排礦領導、部室長跟班,要安排專職安檢員巡回檢查。運輸過程中出現車輛掉道、卡住、運輸大件傾斜等危險情況時,先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等待礦領導現場統一指揮,嚴禁冒險蠻幹。
(三)加強安全風險管控,紮實推進隱患排查治理。要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認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加強研判03manbetx ,仔細排查治理運輸係統存在的安全隱患,嚴格執行驗收程序,嚴把驗收質量關。重點整治職工存在的“三違”行為,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要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切實提高職工危險源辨識能力和自保互保意識,將安全理念落實到具體工作環節、崗位,在確保安全情況下作業;同時要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履職盡責能力。公司及所屬礦井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提高救援處置能力,配備充足的救援器材、設施,確保救援及時到位。
(五)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製事故多發勢頭。督促各礦嚴格按照蘭州監察分局關於《開展煤礦采掘工作麵設備安裝回撤及大件運輸等重點工程安全自查自改和專項監察的通知》的要求,立即開展采掘工作麵設備安裝、回撤及大件運輸等重點工程自查自檢活動。各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製定危險區域作業(如運輸過程中鋼絲繩波及區域、車輛掉道卡阻、液壓支架傾斜、處理冒頂片幫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並嚴格執行,堅決遏製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同時嚴格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杜絕遲報行為。
甘肅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紅會第一煤礦“5·4”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