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24”瓦斯(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24”瓦斯(瞞報)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注:《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24”瓦斯(瞞報)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意見》已經甘煤監蘭局〔2015〕26號文件批複,現按規定將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公布如下。
02manbetx.com 單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事故時間:2015年2月24日夜班
事故類別:瓦斯(瞞報)事故
死亡人數:2人
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24”瓦斯(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2月24日夜班,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瓦斯事故,死亡2人,直接經濟損失230.22萬元。事故發生後礦方隱瞞未報。
2015年3月18日15時5分,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來訪反映:2月24日21時左右,位於永昌縣新城子鎮的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南風井有2名工人下井排水時意外死亡。3月19日15時,永昌縣人民政府初步核實了事故情況,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當日16時16分,將核實情況向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金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書麵報告。隨後,金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麵向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單位進行了報告。
3月20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牽頭,會同金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永昌縣人民政府及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永昌縣監察局、永昌縣公安局、永昌縣總工會,並邀請永昌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法成立了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24”瓦斯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查閱有關資料、調查取證、綜合03manbetx 論證,查清了事故經過、原因和事故瞞報事實,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防範措施。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位於金昌市永昌縣新城子鎮馬營溝,距永昌縣城70km,行政區劃屬永昌縣新城子鎮管轄。該公司是《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的通知》(甘政發〔2007〕38號)及《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公司資源整合項目核準批複》(甘發改能源〔2012〕53號)批複立項的資源整合礦井,由原永昌縣紅水泉煤礦和永昌縣宏興煤礦二號井整合而成。可采儲量34.89萬噸,企業性質為私營企業。
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於2008年((甘)名預核私字〔2008〕第010199號)、2010年((永)登記私名預核字〔2010〕第6203216000050號)進行了兩次名稱預核準登記,登記名稱均為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原永昌縣宏興煤礦二號井法定代表人高天榮與何金釗簽訂了轉讓合同,將煤礦轉讓給何金釗經營;2014年6月20日,原永昌縣紅水泉煤礦法定代表人孫恒興與何金釗簽訂了轉讓協議,將煤礦轉讓給何金釗經營。目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製人、主要負責人均為何金釗。
礦井瓦斯等級為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傾向性屬I類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2012年7月批準開工建設。礦井采礦許可證(C6200002011121140121314)有效期為2011年12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礦長安全資格證(1206201JC00003)有效期為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
礦井井田南北走向長2.30km,傾斜寬1.02km,井田麵積1.949km²,采用斜井開拓。根據設計,要新建一條井筒作為混合提升斜井,利用原永昌縣宏興煤礦二號井主井和原永昌縣紅水泉煤礦風井作為資源整合後礦井一、二采區的風井,即:南風井和北風井。事故發生時,開掘的混合提升井未建設完成,與其它井筒未貫通。南風井與北風井通風係統經原采空區貫通,采用自然(非機械式)通風方法,南風井進風、北風井出風。由於未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將老舊井巷作報廢處理,井下通風係統不可靠,導致井下瓦斯聚積、水害等隱蔽致災因素存在。井下實際設置兩級臨時排水係統,一級水泵設置在南風井二級下山井底車場,二級水泵設置在南風井三級下山底部,經南風井排至地麵。事故發生前,南風井三級下山巷道底部被積水淹沒,二級排水作業點處於無風狀態。礦井現為單回路供電,引自紅山窯35KV變電所,電壓等級為10KV。礦井安全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緊急避險等係統均未建設完成。
2012年9月26日,根據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對全省煤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整頓工作的緊急通知》(甘安委發電〔2012〕5號)的要求,全省產能30萬噸/年及以下生產建設煤礦被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事故發生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長期處於停工整頓狀態。按照2012年9月29日永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永昌縣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檢查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安發〔2012〕12號)的文件要求,隻允許該公司礦井進行通風、排水,至事故發生時仍未被批準恢複開工建設。礦井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2014年3月1日,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何金釗與未取得煤礦建設資質的趙永光簽訂了協議,約定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由趙永光實施南風井的通風、排水以及開工後的主井、通風聯絡巷建設等,並負責工程建設所需的管理人員、建設人員的召集、管理、培訓、工作安排以及工資發放等。2014年3月5日,趙永光委托劉斌堂負責南風井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任務安排。2015年1月20日,趙永光、劉斌堂離礦時,安排張讚元、李魯哈布、李李洛甫、張華和李李阿提等5人,負責南風井的通風、排水工作。該公司從2014年初至事故發生時,長期未配備安排瓦檢員檢查井下氣體情況、未配備安檢員和測風工進行安全檢查和監護、檢測風量風速,也未安排對作業地點采取必要的通風措施。
(二)安全監管情況
永昌縣新城子鎮人民政府下設經濟社會發展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統計等工作。 2014年3月18日、6月4日、8月11日、8月14日新城子鎮人民政府組織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4次監督檢查。2014年11月17日,新城子鎮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偷采跡象,向永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行文報告了情況。2014年12月9日,永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永昌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城子鎮轄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函》(永安辦發〔2014〕19號)進行了回複,同時對礦井采取了重新封鎖絞車的措施,並要求新城子鎮人民政府加強監管,堅決製止非法開采行為。2014年11月17日至事故發生時,新城子鎮人民政府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未組織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5個部門,分別為:執法大隊、綜合監管股、煤礦安全監管股、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股和辦公室。2015年1月8日前,執法大隊實際隻配備1人(隊長楊得誌,已病亡),至今執法大隊編製空缺無人。2013年1月起,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封停了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提升運輸設備,要求停止除排水和通風以外的一切生產建設活動,期間發現存在私自拆除設備封條的行為後,立即進行了查處並重新封鎖設備;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除通風排水外其它違法違規跡象均移交執法大隊進行查處。2014年1月份以來,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對該公司礦井進行了14次日常監督檢查,下達執法文書21份。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行包片安監員製度,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12日,安監員王明德、魯炳呈負責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包片監管工作,期間共對該公司進行了5次日常檢查;2015年1月12日至事故發生前,安監員孫其興、劉成佺負責該公司的包片監管工作,於2月9日,3月10日對該公司進行了2次日常檢查。
(三)事故地點概況
由於事故發生時未按規定上報,截至事故調查時,事故發生已過去24天,井下巷道被水淹沒,不能正常通風,有毒有害氣體持續積聚;礦井巷道冒落嚴重,通風係統極不穩定,井下災害情況不明,不能保障入井人員安全,無法勘察事故現場。
通過調查取證,查閱技術資料認定事故地點位於南風井三級下山上車場向下116m處。
據證言反映:南風井三級下山為梯形斷麵,巷道總長134m,采用木棚支護,棚間距0.5至0.8m不等,采用木板背幫接頂,平均下淨寬1.4m,上淨寬1.2m,淨高1.8m,平均淨斷麵積為2.34㎡,巷道傾角15°。上部設置有臨時提升絞車一台,巷道底部被水淹沒,未采取機械通風,巷道呈無風狀態。巷道底部設置有潛水泵一台,用於排除三級下山底部積水,水泵開關設置在三級下山上部車場。三級下山向下114m處有一條與三級下山交叉的聯絡巷有微弱的自然通風。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救、瞞報過程及善後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2月18日,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排張讚元、李魯哈布、李李洛甫、張華、李李阿提等5名工人,負責春節期間南風井的排水工作。2月23日9時,李李洛甫、李李阿提、張華三人到達三級下山工作地點後,感覺風量不足、呼吸困難,發現三級下山底部被積水淹沒,風流不通。三人升井後,張讚元、李魯哈布向工隊長劉斌堂電話彙報了井下情況,劉斌堂安排李魯哈布等5人分兩班抽排三級下山下部的積水。24日8時(早班),李魯哈布和李李洛甫入井排水,並於下班前帶領準備夜班排水的李李阿提和張華熟悉了各級水泵開關的位置。24日21時(夜班),李李阿提、張華入井前往三級下山進行排水作業。25日8時(早班),李魯哈布入井發現張華和李李阿提二人倒在三級下山116m處。
(二)搶救過程
2月25日7時左右,李魯哈布(張華的父親)和李李洛甫(李李阿提的哥哥)準備入井接班時,發現李李阿提和張華2人未升井,立即到井下查看。25日8時,李魯哈布在南風井三級下山116m處發現2人倒在巷道底板上。當時,李魯哈布試圖用手去拉張華,因感覺呼吸困難,隨即爬到2m外的聯絡巷微弱風量處休息,然後來到三級下山上部車場,告知在此等候的李李洛甫趕快往外走。兩人行至二級下山的中央水倉時遇見了張讚元,告訴他兩人出事了。張讚元、李魯哈布、李李洛甫3人利用壓風管路對事故巷道進行了臨時供風,隨後將李李阿提和張華拉出事故地點,並采取了簡單的施救措施,但2人已無任何反映。隨後張讚元、李魯哈布和李李洛甫將李李阿提和張華放置在三級下山上部車場後升井。12時張讚元打電話向何金釗彙報了事故情況。13時張讚元和李魯哈布分別向南風井承包人趙永光、工隊長劉斌堂電話彙報了事故情況。26日15時,何金釗電話安排張讚元、李魯哈布、李李洛甫3人將2名遇難人員運出井口,並送往武威市中醫院。26日下午,礦方人員將2名遇難人員運送出井並送至武威市中醫院太平間。
(三)事故瞞報情況
事故發生後,何金釗、趙永光、劉斌堂均未及時到達礦井進行事故救援和處理。2月28日至4月20日,趙永光、劉斌堂電話不通無法取得聯係。何金釗未按規定上報事故,私下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商定給予2名死者家屬各110萬元賠償。2015年3月18日,由於何金釗無力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死者家屬向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了事故,永昌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核查組,於3月19日初步核實了事故情況。自2015年2月24日發生事故,直至2015年3月19日何金釗、趙永光和劉斌堂等人均未向任何單位和部門報告事故,形成了瞞報事故事實。
趙永光、劉斌堂在得知事故發生後失聯,經公安部門網上通緝後,兩人於2015年4月14日到永昌縣公安局說明了事故有關情況。
(四)傷亡人員基本情況
姓 名性別民族年齡文化程度工種籍貫傷亡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張華 男彝族22小學抽水工四川峨邊死亡2014.12未培訓
李李阿提男漢族26文盲抽水工四川峨邊死亡2014.12未培訓
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顯示:李李阿提、張華2人屍體外表無其他損傷,屍斑呈暗紫紅色,符合瓦斯(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窒息、中毒特征。
(五)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舉報核實後,永昌縣人民政府組成了善後處理工作組,認真開展了善後事宜,對遇難職工家屬進行耐心細致地安撫工作,經永昌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後,工作組督促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遇難礦工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並落實到位,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類別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未實施通風和檢查氣體濃度的情況下,違規組織人員入井排水,2名排水人員盲目進入被積水淹沒形成盲巷的危險區域內,造成2人窒息中毒死亡。
(二)間接原因
1.通風管理混亂。礦井長期處於停工狀態,井巷嚴重失修、未形成完整、可靠的通風係統,未按規定實施機械通風排放稀釋有毒有害氣體,礦井不具備入井作業條件。
2.安全管理缺失。礦井無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違規轉包,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備瓦斯檢查工、測風工和安檢員,未編製通風、排水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繪製各類技術圖紙。
3.安全培訓教育缺乏。該公司未對入井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未組織工人學習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和危險源辨識知識,不召開班前會,工人不具備入井作業基本常識和技能。
4.法律意識淡薄。實際控製人、承包人、工隊長缺乏煤礦安全管理知識,違章指揮和盲目組織工人進入危險區域作業;發生事故後,承包人及工隊長失聯,企圖逃避責任追究,實際控製人擅自與死者家屬協商私了,蓄意隱瞞事故。
5.監管責任落實不力。新城子鎮人民政府、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細致,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和要求檢查和督促煤礦企業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類別
通過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結合屍檢報告,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瓦斯事故。
(四)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李李阿提、張華,2名排水工,不具備煤礦井下工作基本的安全常識,在未實施機械通風和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查,並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違章冒險進入危險區域,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於2人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1.劉斌堂,工隊長,受承包人趙永光委托負責組織工人在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南風井進行井下通風、排水作業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在未安排實施井下通風,不檢查氣體濃度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入井作業,得知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且企圖逃避責任,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趙永光,南風井承包人。未取得煤礦建設相關資質,非法與何金釗簽訂礦井建設協議;在不了解井下通風狀況,不確認井下作業環境安全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入井作業,得知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且企圖逃避責任,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何金釗,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安全投入不足,礦井不具備入井作業條件;非法將南風井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趙永光管理;事故發生後,蓄意隱瞞不報,私自與死者家屬協商處理善後事宜,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李生軍,中共黨員,新城子鎮經濟社會發展辦公室安全幹事。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許飛善,中共黨員,新城子鎮經濟社會發展辦公室主任,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嚴不細,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黃永強,中共黨員,新城子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孫其興,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員,自2015年1月12日起,為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包片安監員。在事故發生前日常檢查中,對該公司在通風係統不完善、未進行瓦斯檢查等情況下組織工人入井作業的違規行為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5.劉成佺,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員,自2015年1月12日起,為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包片安監員。在事故發生前日常檢查中,對該公司在通風係統不完善、未進行瓦斯檢查等情況下組織工人入井作業的違規行為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6.王明德,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員, 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為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包片安監員。在多次檢查中均未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規行為,日常監督檢查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7.魯炳呈,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員,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為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包片安監員。在多次檢查中均未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規行為,日常監督檢查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張永海,中共黨員,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股股長。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安全監督檢查不細致,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趙強祖,中共黨員,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煤礦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0.王興福,中共黨員,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負責該局全麵行政工作。對煤礦日常監管工作指導、督促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甘肅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四)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建議新城子鎮政府、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永昌縣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五)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1.2015年2月24日,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2人死亡。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後,礦方隱瞞未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肆拾萬元整(¥400000.00)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貳佰萬元整(¥2000000.00)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款貳佰肆拾萬元整(¥2400000.00)。
2.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責任事故,且礦方隱瞞未報。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40號),建議由永昌縣人民政府對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做出進一步處理。
五、防範措施
(一)永昌縣新城子鎮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永昌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開展長期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做實做細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轄區內各煤礦企業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煤礦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樹立“紅線”意識,依法依規管理礦井,全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與技術標準,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嚴格落實監管指令,加大安全投入;嚴禁違法非法組織生產或施工。
2.切實加強“一通三防”管理。認真落實瓦斯檢查製度,配齊安全管理和特殊工種人員,督促作業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責任製,保障礦井安全。
3.進一步加強安全基礎及技術管理。建立健全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認真落實“雙七條”規定,嚴格規範各種作業01manbetx 、操作規範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審批、貫徹和實施,保證各項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到位。
4.加大企業職工安全培訓力度。認真開展職工安全培訓,督促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各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入井人員自救能力培訓,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安能力。
5.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加大隱患排查治理的力度,深入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發現隱患及時查明原因,落實整改措施;對未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或者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的礦井,不得恢複生產、建設。
(三)永昌縣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吸取永昌縣鑫盛隆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24”瓦斯事故及瞞報的教訓。加大對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學習掌握,加強對煤礦的警示教育力度,嚴厲打擊煤礦企業遲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
(四)永昌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煤礦安全監管機製,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監管能力,配齊永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人員,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檢查發現煤礦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