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黑龍江永盛煤礦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1.29黑龍江永盛煤礦一氧化碳中毒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黑龍江東寧縣永盛煤礦3名工人入井維護抽水,行至左二路時遇到壓氣(氧含量低,一氧化碳高,俗稱壓氣)暈倒。02manbetx.com 發生後,礦上組織了15人下井搶救,均中毒暈倒。後經搶救於2013年1月30日晚陸續升井。02manbetx.com 造成12人遇難,8人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東寧縣位於黑龍江省東南部,東與俄羅斯接壤,邊境線長139公裏,南與吉林省汪清縣、琿春市相鄰,是東北亞國際大通道上重要的交通樞紐。
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報廢礦井火區(一良煤礦)一氧化碳通過裂隙滲入永盛煤礦8#下煤層左二平巷第四片盤;由於礦井停風,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積聚,作業人員進入左二平巷排水,導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煤礦企業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一是礦井停產期間,不執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規定,隨意停風。二是礦井采取偽裝手段砌築密閉,躲避監管部門執法檢查,私開工作麵。三是礦井周邊有火區隱患,沒有製定有效防範措施。
2.煤礦應對事故搶險救援措施不力。事故發生後,煤礦未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及時上報事故,延誤了最佳救援時機;煤礦企業有關人員在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3.該礦違反《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實際管理人員無證,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4.煤礦主要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今年未開展事故災害應急演練,職工應急救援常識缺失,不能有效實施自救與互救。
5.東寧縣及煤礦監管部門在得知永盛煤礦發生事故後,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事故上報省、市有關部門。
6.東寧縣煤礦監管部門監管力量薄弱,安全監管不到位。一是對轄區煤礦的日常監管都是由縣和安救護隊人員兼職負責;二是駐礦安監員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該礦違規打開密閉,私開工作麵製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監管中沒有督促永盛煤礦針對礦井周邊火區采取防範措施;四是未發現該礦存在的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礦工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不檢查有害氣體等問題;五是東寧縣煤管局監控中心對永盛煤礦監控係統一氧化碳報警與聯網中斷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
7.牡丹江市煤礦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2012年監察計劃,對永盛煤礦監管缺失,未能發現該礦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礦工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不檢查有害氣體等問題;市煤礦安全監控中心對永盛煤礦監控係統一氧化碳報警與聯網中斷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三)事故性質
經03manbetx 認定為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和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1.李廣印,永盛煤礦主扇工,停風2天後,重新開啟主扇,在沒有檢測礦井有毒有害氣體的情況下,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貿然帶領抽水工人入井,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趙川山(又名趙富績),永盛煤礦礦長(無證),負責該礦全麵工作,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擅自指揮人員打開密閉,私開工作麵,對監控係統存在的超限報警現象,未進行處理,事故發生後不及時上報事故,違章指揮、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1.殷振發,永盛煤礦投資人,聘用不具備礦長資格人員管理煤礦,事故發生後不及時上報事故,盲目組織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高波,中共黨員,永盛煤礦投資人,聘用不具備礦長資格人員管理煤礦,事故發生後不及時上報事故,盲目組織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吳剛,東寧縣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永盛煤礦駐礦安監員兼東寧縣煤炭局和安救護隊隊員,負責該礦日常監管工作。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永盛煤礦私開工作麵製止不力,對作業人員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不檢測礦井有毒有害氣體現象,不報告,不製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劉汝會,中共黨員,東寧縣煤炭局和安救護隊副隊長,協助分管領導負責轄區煤礦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永盛煤礦日常檢查時,未發現該礦存在的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於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5.季德彬,中共黨員,東寧縣煤炭局和安救護隊副隊長,協助分管領導負責轄區煤礦日常監管工作。在對永盛煤礦日常檢查時,未發現該礦存在的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於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6.王林岐,中共黨員,東寧縣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負責東寧縣老黑山區域煤礦(含永盛煤礦)日常監管工作。作為分管領導,在對永盛煤礦日常檢查時,未發現該礦存在的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於檢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上述人員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建議給予相關處罰的責任人員:
1.李宗誌,永盛煤礦安全礦長(持有礦長證),負責該礦安全工作,由於礦井放假,事故發生前已離崗。疏於安全管理,對作業人員長期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不檢測礦井有毒有害氣體行為放任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其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對其處以人民幣9999元罰款。
2.張海彬,永盛煤礦技術負責人(無證),負責該礦技術工作。由於礦井放假,事故發生前已離崗。技術管理不力,對該礦存在私開工作麵、違規作業及“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不製止、不改正,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對其處以人民幣9999元罰款。
3.張明寶,永盛煤礦機電礦長,負責該礦機電工作。由於礦井放假,事故發生前已離崗。當班工作安排不力,沒有針對主扇恢複通風後入井抽水作業做出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其(機電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對其處以人民幣9999元罰款。
4.柴方勇,永盛煤礦生產礦長(掛名),不在本礦工作,為煤礦提供相應資格證明,使煤礦取得合法生產資格,實際未履行職責。建議撤銷其(生產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對其處以人民幣9999元罰款。
5.樸基龍,永盛煤礦安全礦長(掛名),為煤礦提供相應資格證明,使煤礦取得合法生產資格,實際未履行職責。建議撤銷其(安全礦長)安全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對其處以人民幣9999元罰款。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張雲國,東寧縣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監控中心主任,負責東寧縣所屬煤礦瓦斯監控工作。對永盛煤礦監控係統一氧化碳報警與聯網中斷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宋濤,中共黨員,東寧縣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負責縣煤炭局全麵工作。對縣煤管局監管人員監管不力和縣監控中心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張富廣,東寧縣副縣長,分管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對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工作不盡職、煤礦救護隊員與駐礦監督員互相兼職,非專職,救護隊缺乏演練等情況失察,得知事故後,未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鍾銳,中共黨員,牡丹江市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監控中心主任,負責全市煤礦瓦斯監控工作。對永盛煤礦監控係統一氧化碳報警與聯網中斷問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陳建宏,中共黨員,牡丹江市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監管二科科長,負責全市煤礦日常監管工作。未嚴格履行2012年監察計劃,對永盛煤礦日常監管不力,未發現該礦存在的管理人員人、證、崗不符,私開工作麵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