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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內蒙古西蒙集團電力滿都拉煤礦輔助運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1 00:3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8.23內蒙古西蒙集團電力滿都拉煤礦輔助運輸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3年8月23日20時許,位於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境內的內蒙古西蒙集團電力滿都拉煤礦一輛運送噴漿材料的防爆膠輪車搭乘施工人員入井時,行至副斜井井底(距副井口440米,坡度5.5度)拐彎處,車輛失控,迎麵撞在巷道幫上,造成4人死亡。02manbetx.com 直接經濟損失約735萬元。

02manbetx.com 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噴漿隊工人田少停(無特種工操作證和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合格防爆無軌膠輪車(02manbetx.com 後檢驗,製動係統不具備製動能力)入井運送材料,違章搭乘作業人員,在行駛中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迎麵撞在巷道幫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 王振榮噴漿施工隊對本隊的車輛檢修保養不到位,對本施工隊入井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工人安全自保互保意識差,違章乘坐運料車輛。

2. 電力滿都拉煤礦對噴漿施工隊的入井車輛管理不嚴、入井檢查不細,對作業人員違章乘坐運料車及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未及時製止。

3.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電力滿都拉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對該礦車輛入井檢查不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行為未及時發現並製止。

4.準格爾旗煤炭局對該礦入井車輛檢查不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根據以上事故原因03manbetx ,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且事故後瞞報、謊報。

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田少停,群眾,王振榮施工隊工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煤礦井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違章駕駛防爆膠輪車並搭乘人員,在巷道內下坡行駛中操作不當,車輛超速行駛迎麵撞在巷道幫上造成事故,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白強、劉二媚、李潤貴,群眾,王振榮施工隊當班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入井作業,安全意識差,違章搭乘運料車輛入井,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3.申桂平,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當班井口檢身員,持有安檢員操作資格證。實際履行職責中,對當班王振榮施工隊入井防爆膠輪車未進行檢查,對無證人員駕駛車輛入井未予製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解除其勞動合同。

4.喬學龍,共青團員,電力滿都拉煤礦安檢科科長,負責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入井車輛檢查不嚴格,對運料防爆膠輪車載人及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行為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資格證》三個月;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六千元(6000元)。

5.邢良玉,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到2013年8月20日前,具體負責避難硐室施工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施工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資格證》三個月;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八千元(8000元)。

6.楊培義,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事故發生前,具體負責避難硐室施工工作,當班帶班礦領導。實際履行職責中,對施工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防爆膠輪車入井載人等違規行為未及時製止,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參與實施瞞報,轉移屍體,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7.丁加飛,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運料防爆膠輪車違規載人入井等違規行為未糾正,對入井車輛維修檢查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罰款九千元(9000元)。

8.王旭昌,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後參與實施瞞報,轉移屍體,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9.王振榮,群眾,電力滿都拉煤礦噴漿施工隊負責人。違規組織未經培訓人員進入煤礦井下施工,對使用的防爆膠輪車未進行有效的維護和檢修,使用運料防爆膠輪車載人入井,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後組織實施瞞報,在事故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詞,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0.王小兵,中共黨員,電力滿都拉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實際履行職責中,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對入井防爆膠輪車維護檢查職責不明確,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且事故發生後實施瞞報、謊報,銷毀證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四十條的規定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十八條、二十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22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二十二萬元(220000元),撤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1.任永嶺,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考核等工作。事故發生後參與決策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十萬元(100000元)。

12.陳湧,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混亂、入井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等違規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後參與決策瞞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建議處以罰款十二萬元(120000元),撤銷其《安全資格證》。

13.嚴海平,中共黨員,內蒙古西蒙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礦領導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對該礦勞動用工管理、入井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等違規行為失察,事故發生後決策瞞報事故,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4.周建國,群眾,準格爾旗煤炭局西部安監站電力滿都拉煤礦包礦安監員,負責電力滿都拉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該礦防爆膠輪車維護撿修及入井檢查不嚴不細、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工人違章乘坐運料車輛等違規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調離工作崗位。

15.王盛,中共黨員,準格爾旗煤炭局西部安監站站長,負責準格爾旗西部井工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防爆膠輪車入井檢查不嚴不細、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及工人違章等管理漏洞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劉田,中共黨員,準格爾旗煤炭局副局長,負責準格爾旗中西部井工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實際履行職責中,對電力滿都拉煤礦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未能做到全麵有效的監管,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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