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案例分析
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8”重大水害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3年9月28日3時許,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升煤業公司)東翼回風大巷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重大透水02manbetx.com ,造成1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56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委員王勇,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楊棟梁、副局長王德學、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付建華,省委書記袁純清、省長李小鵬分別就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搶救被困人員。國家煤監局副局長李萬疆、副省長任潤厚及省有關部門領導親臨現場指揮、協調搶險救援工作。經過全體搶險人員10個晝夜的艱苦奮戰,成功救出2名被困礦工。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報經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監察廳、公安廳、總工會、安監局、煤炭廳於10月9日成立了“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聯合調查組”,邀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03manbetx 等工作,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焦煤)成立於2001年10月,共有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山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21個子分公司。集團本部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技術部等22個部室和焦化產業發展局等7個直屬單位。集團公司下屬有101座煤礦,其中資源整合煤礦67座。
(二)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汾西礦業)隸屬於山西焦煤,其前身為汾西礦務局,成立於1956年1月,2001年10月加盟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2月,由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重組為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資產總額461億元,職工44855人。
汾西礦業共有65個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公司本部設有地質測量處、安監局、基建處等38個職能處室。下屬煤礦36座,其中資源整合煤礦26座。36座煤礦中有10座生產礦井、16座基建礦井,10座停建、緩建礦井。
(三)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正升煤業公司位於呂梁汾陽市,建設礦井,國有控股企業,汾西礦業占51%股份,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占49%股份,屬瓦斯礦井。
2009年9月18日,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關於呂梁市汾陽市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方案的批複》(晉煤重組辦發〔2009〕43號)批準原山西楊家莊安源煤業有限公司、山西楊家莊金泰和煤業有限公司、山西楊家莊煤業有限公司、山西汾陽安興煤業有限公司和山西汾陽金平煤業有限公司五座煤礦整合為一座煤礦,整合後礦井名稱為“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整合主體為山西焦煤,批準能力90萬噸/年,整合後井田麵積8.3572km²,開采2~11#煤層,由汾西礦業開發建設。
2、礦井建設項目審批情況
2010年11月,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規發〔2010〕1388號文”批複了山西地寶能源有限公司編製的《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兼並重組整合礦井地質報告》。
2011年1月,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2011〕133號文”對山西約翰芬雷華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編製的《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礦井兼並重組整合項目初步設計》進行了批複。
2011年4月,呂梁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呂煤監監察字〔2011〕60號文”對山西約翰芬雷華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編製的《正升煤業礦井兼並重組整合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進行了批複。
2011年7月,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2011〕1061號文”批準正升煤業公司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建設工期16個月。
2012年4月,因該礦利用施工措施井(整合前金平煤業主立井和回風立井)擅自組織生產出煤被查處,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於2012年5月以“晉煤辦基發〔2012〕411號文”撤銷了該礦開工報告。
2012年11月,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2012〕1553號文”對正升煤業公司重新開工建設進行批複,同意該礦於2012年11月重新開工建設,建設工期24個月。
3、礦井證照情況
《采礦許可證》證號:C1400002009121220051024,有效期至2032年12月27日,生產規模90萬噸/年,采礦權人為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號:140000115994871,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企業名稱為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樊俊傑。
4、礦井“六長”情況
礦長,樊俊傑,《煤礦礦長資格證》編號:MK141300276,《安全資格證書》編號:第13114011300008號,有效期至2016年4月26日。
生產副礦長,宋承輝,《安全資格證書》編號:第13014021300135號,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機電副礦長,張兆一,《安全資格證書》編號:第11014021300570號,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1日。
礦長助理、通風區區長,趙建盛,《安全資格證書》編號:第12114021300835號,有效期至2015年7月20日。
礦井未配備安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礦井安全工作由礦長助理、通風區區長趙建盛兼管,技術業務工作由生產副礦長宋承輝兼管。
5、礦井初步設計概況
開拓方式:礦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開拓方式,共設置主斜井、副立井、回風立井三個井筒:新掘主斜井作為礦井的主提升井,設計長度889m,傾角20度;改造利用原金平煤業副立井作為礦井的副立井;改造利用原金泰和煤業的主立井作為礦井回風立井。
提升運輸係統:主斜井裝備一部皮帶輸送機,擔負礦井提煤任務。副立井提升選用JKMD-1.85×4型落地式四繩摩擦輪提升機,用作下料、提矸、升降人員等。井下運輸大巷采用膠帶輸送機運輸,輔助運輸采用無極繩連續牽引車運輸。
通風係統:礦井通風方式采用中央分列式,機械抽出式通風,主斜井、副立井進風,回風立井回風。
排水係統:主排水泵房設在井底車場,選用3台MD450-60×5型礦用耐磨排水泵,電機功率630kW。沿主斜井敷設2趟D325×9排水管路。
供電係統:在工業廣場新建一座35kV變電所,雙回路電源引自新陽變電所35kV不同母線段。選用兩回MYJV32-8.7/103×120型礦用電纜由地麵變電所沿主斜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
6、工程進展情況
截止事故發生時,礦井約完成設計井巷總工程量的15%。
主斜井設計長度889m,已施工750m。
回風立井設計延伸64.6m,已完工。
副立井井底車場設計工程量160m,已施工120m。
總回風大巷設計工程量122m,已施工100m。
通風行人巷設計工程量540m,已施工120m。
東翼回風大巷(事故發生巷)設計長度747m,已掘進642m。
7、礦井目前各主要係統情況
目前,礦井各係統尚未按設計形成,均為施工用臨時係統。
礦井現有5個井筒:正在施工的主斜井、原金平煤業副立井、原金泰和煤業主立井和原金平煤業主立井、回風立井兩個措施井。
正在施工的主斜井獨立形成一個係統,局部通風機通風,斜井單鉤箕鬥提升,提升機型號為JK-2.5M,電機功率580KW。
利用原金泰和煤業主立井進行施工作業的區域獨立形成一個係統,局部通風機通風,立井帶乘人間雙箕鬥提升,提升機型號為2JK-3.0,電機功率400kw。
原金平煤業主立井、副立井、回風立井構成一個係統(原金平煤業生產係統),東翼回風大巷掘進麵是利用該係統進行施工作業的一個作業點,具體情況如下:
通風係統: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機械抽出式通風。主要通風機型號為FBCNO16/B,電機功率55kw,配備有同型號、同功率的備用通風機一台。主立井、副立井進風,回風立井回風,礦井總進風量1855m3/min,總回風量1957m3/min。
提升運輸係統:主立井采用單鉤帶乘人間箕鬥提升方式,擔負礦井的原煤提升、材料下放和人員升降任務,提升機型號為JK-3×2.2/30E,電機功率630kw。
供電係統:礦井供電電源為雙回路供電,分別引自栗家莊35KV變電站和平陸35KV變電站,入井電壓為10kv。
排水係統: 中央水泵房設在副立井井底,有主副兩個水倉,水倉總容量1560m3,安裝D85-67×6型離心式水泵2台和D85-45×8型離心式水泵1台,沿副立井井筒安裝Ф114mm管路兩趟,排水高度300m。
安全檢測監控係統:係統型號為KJ70N,地麵中心站裝備兩套主機,一套使用,一套備用。
通信聯絡係統:裝備一套HRD-512C型數字程控調度通信係統,供井上下各作業點、各崗位的調度指揮與通信使用。
未裝備人員定位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緊急避險係統。
8、事故區域概況
事故發生在東翼回風大巷,該巷道布置在9+10+11#煤層中,於2011年11月開始施工,起始於軌道下山末端, 設計長度747m,事故發生時已掘進642m,錨索、錨杆、噴漿聯合支護,為機軌合一巷,左側鋪設皮帶,右側鋪設軌道。該巷道施工初期采用炮掘作業方式,事發前采用綜掘機作業。
該礦為整合礦井,井田範圍內過去小煤窯開采嚴重,大小井筒有59個,井田西部有40餘處曆史以來采挖的小窯口,根據《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兼並重組整合礦井地質報告》,事故區域上部2#煤已采空,3#、4#煤部分采空,事故區域東部、西部9+10+11#煤已采空。
9、礦井探放水情況
2012年7月,山西焦煤以“山西焦煤發 [2012]610號文”批準了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編製的《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
2012年12月,山西省煤炭地質物探測繪院施工並編製了《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及采空積水區範圍地麵電法勘探報告》,截至事故發生時,該報告尚未審批通過。
由於正升煤業公司原整合礦井采空區積水條件不確定,2013年6月,正升煤業公司委托中國煤炭地質總局第四水文地質隊編製完成了《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巷道掘進及采空區探放水設計》,汾西礦業經審查批準該設計。設計明確了采用主斜井揭露9+10+11#煤層後對9+10+11#煤采空區積水進行探放水的方法、步驟、鑽孔布置等內容。
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工作未執行批準的采用主斜井揭露9+10+11#煤層後對9+10+11#煤采空區積水進行探放水的方式,實際探放水工作由建設方和施工方在東翼回風大巷掘進中以超前探放水的方法進行。建設方負責編製東翼回風大巷總體探放水設計,施工方負責編製每次探放水施工時的鑽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交由礦方審批,之後由施工方實施探放水鑽孔作業,探水作業完成後由探水隊、地測部門、安監部門三方簽字確認,再根據探水結果下發允許掘進通知單。
2013年1月正升煤業公司編製的《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設計》中指出:“根據有關地質鑽孔資料及巷道周邊的采掘活動情況03manbetx ,東翼回風大巷在開口往裏500-714m地段確定為采空區”(東翼回風大巷在事故發生時實際掘進642m,已進入該采空區範圍內), “在鑽探采空區或圈定“三線”探測區域時,探放水鑽孔必須采用深孔、中深孔和淺孔相結合的原則”,並規定探放水鑽孔最少布置6個。
2013年9月12日施工單位編製的《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設計探放水鑽孔3個。
實際東翼回風大巷掘進期間采用物探與鑽探相結合的探水方式,最後一次物探、鑽探時間為2013年9月中旬,物探、鑽探均未發現積水異常。現場勘查時在現場隻看到1個探水鑽孔,鑽孔實際進尺49.75m(最後一次鑽探後巷道實際進尺49.5m)。最後一次探放水簽字確認均為施工方人員,未執行“探水隊、地測部門、安監部門三方簽字確認”的規定。
10、施工組織情況
2011年4月後,正升煤業公司建設項目經招投標、議標等程序,分別由十四冶建設集團雲南礦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礦新陸公司)、四川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公司、河南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陝西中煤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負責承建。
回風立井延伸及總回風巷施工單位為十四冶建設集團雲南礦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證書編號:A2074053000001-4/4,安全生產許可證號:(雲)JZ安許證字[2005]010027-3/4,營業執照注冊號:53000000011873,法定代表人為鄔煜。
主斜井掘砌工程施工單位,在今年1月前分別為河南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單位)和經議標確定的陝西中煤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今年1月,陝西中煤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因完不成進尺任務被清退。隨後正升煤業公司決定引入兗礦新陸公司施工至事發,今年6月對該項工程補辦了招標手續。兗礦新陸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證書編號:A1074037088302-6/1,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JZ安許證字[2008]180679-0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70000228063878,法定代表人為陳嘉。
東翼、西翼回風大巷工程初期施工中標單位為四川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公司,該公司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證書編號:A1011051010504-9/9,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川)FM安許證字[2010]7341,營業執照注冊號:530000000158010,法定代表人為洋卓衛。2013年4月,東翼回風大巷掘進至99.5m處時,因裝備、技術等原因,該公司申請放棄施工,雙方中止合同。2013年5月,經正升煤業公司股東會同意,由承建主斜井掘砌工程的兗礦新陸公司接管東翼回風大巷施工,雙方至今未簽訂施工合同。
11、監理情況
經招投標,正升煤業公司建設工程由石家莊新世紀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中標負責監理工作。在2011年3月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中,未明確東翼回風大巷在監理項目中,監理單位未對東翼回風大巷派出監理人員。該公司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編號:E113005131-4/4,營業執照注冊號:130100000073844,法定代表人:史振平。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3年9月27日23時許,兗礦新陸公司綜掘隊隊長吳學相、帶班長謝忠寧(事故中死亡)組織零點班在東翼回風大巷作業的工人召開班前會,對當班工作進行安排。23時30分,工人開始陸續入井。28日零時左右,東翼回風大巷作業人員到達工作麵,司機胡建興(事故中死亡)啟動綜掘機開始割煤,推進0.8m進尺後,停止割煤,工人開始打頂錨杆。就在工人打錨杆的過程中,正在掘進機機尾處清理浮煤的朱邦奎、張榮飛(二人生還)發現錨杆鑽孔有水冒出,水量較大且發臭、發紅。過了二十多分鍾,鑽孔出水變小了,帶班長謝忠寧安排司機重新啟動綜掘機,綜掘機在巷道底部割了一刀沒有異常,然後在中部繼續截割,這時,張榮飛看到工作麵迎頭頂部有大塊煤掉落,同時聽到一聲悶響,一股水突然湧出,透水事故發生,當時時間為28日3時許。
事故發生時,井下共有42人,其中東翼回風大巷20人,通風行人巷9人,另有13人為信號工、排水工、皮帶司機等,事故發生後30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井下。
28日淩晨3時10分,施工單位向礦調度室報告東翼回風大巷透水,3時15分,汾西礦業接到正升煤業公司的事故報告,隨即按規定逐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了報告。
事發當班正升煤業公司跟班礦領導為行政副礦長何萬甫,事發時在主斜井工作麵。兗礦新陸公司正升項目部當班沒有領導帶班下井。
(二)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山西焦煤、汾西礦業兩級集團公司領導立即趕赴現場,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領導的指示精神,成立搶險救援指揮部,設立搶險救援、技術、物資保障、資料、後勤、醫療救護、宣傳報道、公安保衛、善後處理、綜合協調十個工作小組,迅速展開搶險救援工作。
搶險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確定了井下排水、地麵打鑽、井下打鑽及井下小斷麵掘巷三套搶險救援方案,三套方案同時實施、同步推進。搶險過程中,針對隨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搶險救援方案,科學施救,確保了搶險救援工作的順利推進。
經過10個晝夜的艱苦奮戰,搶險人員於10月8日12時30分找到最後一名遇難人員,搶險救援工作結束。12名被困人員中,2人成功獲救,10人遇難。
三、監管情況
汾西礦業對礦井的安全監管實行“五人小組”、“掛牌責任人”、“每季度會診”等製度,山西焦煤在今年初明確“集團公司重點監管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子公司重點監管有突水危險、自燃發火傾向等其它煤礦”。今年以來,汾西礦業、山西焦煤有關部門對該礦先後檢查過13次,檢查發現該礦“六長”配備不齊、未按要求設立專門地測機構、探放水鑽孔記錄驗收未建立台賬、工作麵淋水大、特殊工種探放水無證、井下鑽機無備用量等諸多隱患,要求限期整改。去年4月省專項行動第八督查組在對該礦夜查時發現該礦利用施工措施井和後期利用的回風井擅自組織生產,對其停建七個多月。今年8月11日,省煤炭基建局就整合改造礦井施工措施井是否已按要求拆除了措施井的運輸提升設施,是否僅服務於施工期間的通風和排水等進行檢查,但其問題未得到有效整改,仍存在違規使用措施井提升出煤問題。今年8月23日,針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汾西礦業檢查組曾責令該礦停止井下基建作業。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該礦東翼回風大巷掘進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在超過允許掘進距離的情況下繼續掘進,導致煤壁不能承受小煤窯采空區積水壓力,造成煤壁坍塌發生透水。
(二)間接原因
1、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水害辨識、防治能力差。事發前支護工在打錨杆時鑽孔已出現較大水流,且水發臭、發紅,現場作業人員在出現透水征兆的情況下未引起足夠重視,及時采取停止施工、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而是在水流變小後啟動綜掘機繼續掘進。
2、未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防治水機構不健全,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在事發巷道地質構造發生變化後,未及時調整探放水設計;東翼回風大巷的掘進和探放水工作均由施工方負責,違反“探、掘主體分離”的防治水規定;探放水工作從設計到執行層層打折扣,探放水現場驗收製度不落實;未嚴格執行《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設計》,將原設計方案雙排6個鑽孔改為單排3個水平鑽孔;事發前最後一次探水鑽孔長度為49.75m,而實際掘進距離49.5m,嚴重違反“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的規定。
3.礦井建設項目管理混亂。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不健全,“六長”配備不全,無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礦井建設未按重新批準的開工報告實施,違規使用措施井提升出煤;建設、施工、監理各方職責不明,相互扯皮;監理合同未明確對東翼回風大巷的監理,東翼回風大巷形成監理盲區;施工單位出借資質,施工隊伍變更頻繁;事發巷道工程建設未經招標,未與施工方簽訂合同。
4.執法不嚴,監管不力。“五人小組”、“掛牌責任製”、“包保責任製”流於形式,未真正發揮監管作用;汾西礦業、山西焦煤今年以來雖多次對該礦進行檢查,但對發現的問題、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省煤炭廳基建局在今年8月對該礦督查時,對該礦利用措施井違規提升出煤查處不力。
(三)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9·28”重大水害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謝忠寧,男,漢族,1963年7月生,福建省福鼎市人,兗礦新陸公司正升煤業項目部施工隊帶班班長,事故中已死亡。
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吳學相,男,漢族,1978年8月生,浙江省泰順縣人,兗礦新陸公司正升煤業項目部施工隊隊長。
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拘。
3、曲天智,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東昌邑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0年7月任山東礦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榆林市天寧礦業服務有限公司(山東礦機集團控股)總經理。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拘。
4、於繼強,男,漢族,1977年3月生,山西省汾陽市人,1998年1月參加工作,群眾,大專學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工程部生產技術管理辦主辦。
2013年10月26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拘。
5、武盼盼,男,漢族,1984年1月生,山西省交城縣人,2001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工程部生產技術管理辦主管。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拘。
6、宋承輝,男,漢族,1968年11月生,山西省汾陽市人,1989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09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正升煤業總工程師,2012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副經理,負責生產和技術工作。
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拘。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按幹部(職工)管理權限,及時按規定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或作出其他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或作出其他處理的人員
兗礦新陸公司人員
1、李其具,男,漢族,1955年11月生,山東滕州人,1983年參加工作,中共黨員,中專學曆,2013年3月到兗礦新陸公司正升煤業項目部工作,協助曲天智負責項目部日常管理工作(非兗礦新陸公司員工)。作為項目部日常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無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項目部管理混亂,審核《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認真,違規代簽審批意見;對東翼回風大巷水文地質情況、采空區積水不掌握,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解除正升煤業項目部負責人。
2、賈愛遠,男,漢族,1966年11月生,山東昌樂縣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3年3月被兗礦新陸公司任命為兗礦新陸汾西正升煤業主斜井掘砌工程項目部安全副經理(非兗礦新陸公司員工)。作為項目部安全副經理,無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對探放水措施審核不嚴格、對探放水作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工人管理不能嚴格實行四個百分之百,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解除正升煤業項目部安全副經理。
3、田勇峰,男,漢族,1979年12月生,山東肥城人,2007年10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3年8月被兗礦新陸公司任命為兗礦新陸汾西正升煤業主斜井掘砌工程項目部技術副經理(非兗礦新陸公司員工)。作為項目部技術副經理,不按照探放水設計要求、未按有關水文地質資料編製《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解除正升煤業項目部技術副經理。
4、畢國旗,男,漢族,1965年1月生,河北省唐山市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群眾,碩士研究生學曆,2013年3月被兗礦新陸公司任命為兗礦新陸汾西正升煤業主斜井掘砌工程項目部生產副經理;2013年8月又被任命為該項目部質量副經理(非兗礦新陸公司員工)。作為項目部生產副經理、質量副經理,無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審核《東翼回風大巷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嚴格,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建議:解除正升煤業項目部生產副經理、質量副經理。
5、桂宏,男,漢族,1969年5月生,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區人,1990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2002年6月至今任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作為兗礦新陸公司分管經營的副總經理,對公司施工資質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續費出借施工資質的事實;對正升煤業工程項目隻按2.6%收取管理費,未履行管理職責。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陳嘉,男,漢族,1955年10月生,山東省日照市人,1973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06年9月任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作為兗礦新陸公司董事長、公司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對公司施工資質管理不到位,致使存在收取手續費出借施工資質的事實;對正升煤業工程項目隻按2.6%收取管理費,未履行管理職責。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正升煤業公司人員
7、於耀文,男,漢族,1971年9月生,山西省汾陽市人,1993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綜合部生產管理辦主管。作為正升煤業公司負責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未及時發現東翼回風巷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按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深入現場檢查不夠,對發現的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管理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處分。
8、趙建盛,男,漢族,1977年8月生,山西省汾陽市人,2001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09年12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經理助理兼通風區區長,2013年4月至今分管安全工作。作為正升煤業公司負責安全工作的經理助理兼通風區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不嚴、不細,督促施工單位整改隱患不力,未及時發現東翼回風巷探放水方麵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安全員,對施工隊現場管理不落實。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管理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處分。
9、樊俊傑,男,漢族,1973年5月生,河南省浚縣人,1994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2年5月任正升煤業公司黨委書記、經理,2013年4月至今任正升煤業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經理。作為正升煤業公司負責全麵工作的董事長兼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執行探放水製度,未按要求成立專職的探放水隊伍實行“探掘分離”;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編製及實施要求不嚴、安排不細;落實上級單位對公司的安全檢查指令不到位;在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中,督促安全隱患整改、工人安全教育培訓不力,疏於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管理責任。
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處分,免除正升煤業公司董事長、經理職務。並處罰款人民幣19萬元(上年度收入的60%),吊銷其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礦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人員
10、武慶雲,男,漢族,1959年10月生,山西省孝義市人,1977年5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0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屬一分局孝義監察處處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直屬一分局孝義監察處處長,負責正升煤業公司等整合礦井的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對正升煤業公司兗礦新陸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工程管理混亂等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未設立專門的安監和地測、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等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安全監管流於形式,履職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1、王鐵鎖,男,漢族,1963年8月生,山西省靈石縣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屬一分局局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直屬一分局局長,負責正升煤業等整合礦井的日常安全監察工作,未嚴格執行安全例會製度,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台賬;對檢查中發現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六長”不全、未設立專門的安監和地測、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未對隱患排查進行有效閉合管理,隱患排查不徹底,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2、付常青,男,漢族,1957年4月生,山西省盂縣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09年7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一副局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一副局長,全麵負責安監局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對直屬一分局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和執行隱患排查治理閉合管理製度管理不嚴,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王崇林,男,漢族,1963年9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6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曆,2010年5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副處長,2012年7月至今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副處長、正升煤業掛牌責任人,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生產副經理兼總工程師、無專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未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未按照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探掘不分離等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4、趙益晨,男,漢族,1965年8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09年5月任地質測量處處長,2013年3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地質測量處處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地質測量處處長,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生產副經理兼總工程師、無專職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未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未按照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探掘不分離等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整改,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張永平,男,漢族,1964年3月生,山西省永濟市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3年4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基本建設處副處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集團公司基本建設處副處長,協管工程管理等工作,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正升煤業公司東翼回風巷工程招投標手續不全、未簽訂施工合同等問題未能及時發現,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柴江,男,漢族,1961年12月生,山西省曲沃縣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2年11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基本建設處處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基本建設處處長,未能認真履行職責,未對正升煤業公司施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正升煤業公司東翼回風巷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工程項目部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王東昇,男,漢族,1963年11月生,山西省陵川縣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1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副主任,2012年7月至今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成員、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履行職責不到位,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細致,對工程項目部管理混亂、“六長”不全、無專門的安監和地測、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等問題失察,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8、張小平,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西省翼城縣人,1973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2011年2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黨委常委、董事、工會主席,2012年7月至今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五組組長,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未認真組織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六長”不全、未設立專門的安監和地測、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未按照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探掘不分離等問題,沒有下達停工停建督查意見,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9、馬步才,男,漢族,1975年11月生,山西省平遙縣人,1997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3年7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副總經理兼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安監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指導不力,對日常安全監管工作要求不細,對隱患排查治理閉合管理工作督促不夠,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郝峻青,男,漢族,1963年11月生,山西省清徐縣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等工作,對整合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指導不力,對防治水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專家會診檢查組組長,發現正升煤業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後口頭要求正升煤業公司停工整頓,未下達監察意見,隱患整改不落實,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1、馮清,男,漢族,1963年4月生,山西大同人,1983年11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1年5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基本建設等工作。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分管基建工作的副總經理,對基建處監督檢查基建礦井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未落實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檢查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張仰龍,男,漢族,1964年11月生,山西省平遙縣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2012年6月至今任汾西礦業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總經理。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集團公司總經理,對省政府有關建設礦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貫徹落實不到位,對基建礦井安全責任落實上存在差距,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整治不夠有力,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免職。
23、李貴生,男,漢族,1963年3月生,山西省介休市人,1984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曆,2011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黨委常委、汾西礦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集團公司董事長,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煤礦資源整合建設礦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不到位,對正升煤業公司基建礦井班子人員配備不齊,對該公司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重視不夠,整治不夠有力,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山西焦煤集團人員
24、劉惠平,男,漢族,1963年10月生,河北省井陘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0年1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二處處長。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焦煤集團公司安監局監察二處處長,負責監督、監察各子公司對資源整合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汾西礦業集團公司資源整合礦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夠,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5、耿明超,男,漢族,1956年1月生,遼寧省昌圖市人,1975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10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資源地質部副部長,主持工作。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主持工作的資源地質部副部長,負責對子公司地測防治水方麵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管理督促子公司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指導不力,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不及時,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王維軍,男,漢族,1968年1月生,北京宣武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群眾,大學學曆,2006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計劃發展部副部長,2010年1月兼任重點辦主任。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計劃發展部副部長,負責對子公司基本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對汾西礦業集團公司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夠,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7、餘原,男,漢族,1962年11月生,江蘇省南京市人,1987年11月參加工作,九三學社成員,大專學曆,2009年10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調度信息中心副主任,2012年7月至今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對正升煤業公司安全檢查不嚴不細,對正升煤業公司工程項目部管理混亂、“六長”不全、無專門的安監和地測防治水機構、未建立專門的探放水專業隊伍等問題檢查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張樹茂,男,漢族,1955年12月生,山西省太原市人,1975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工商管理碩士,2009年3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董事、總會計師,2012年7月至今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正升煤業公司掛牌責任人,對正升煤業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夠,檢查、指導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侯水雲,男,漢族,1965年1月生,山西省稷山縣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工程碩士,2012年6月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安監局局長,對正升煤業公司基建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體安全責任不落實問題失察;今年7月,在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對正升煤業公司檢查發現“六長”配備不齊、未設立專業探放水隊伍等問題後,雖要求進行整改,但跟蹤落實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遊浩,男,漢族,1962年10月生,遼寧省盤山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2009年3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黨委常委、董事、總工程師,分管科技、礦井設計、地質勘探、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工作。企業正式在冊人員。作為分管防治水工作的總工程師,對煤礦探放水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正升煤業公司存在的防治水機構、人員不到位,探放水設計措施不落實等問題失察,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1、金智新,山西焦煤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聯係汾西礦業集團。作為總經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省政府有關煤礦資源整合建設礦井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煤炭廳基建局人員
32、曹謀亮,男,漢族,1962年10月生,呂梁市嵐縣人,1980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曆,1998年5月至今任山西省煤炭廳基本建設局建設施工處副處長。作為8月11日全省煤礦措施井第二檢查組組長,未能嚴格按照省煤炭廳基建局晉煤基局發[2013]178號文件要求對正升煤業公司進行全麵檢查,對措施井存在的提升設施未按要求予以拆除,未下達任何執法文書,專項檢查流於形式,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監管責任。
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以上人員涉及國有企業任命的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管理的職工的政紀處分,按管理權限由企業依據規定予以處分;對黨政紀處分權限在省外的責任人員,建議按管理權限予以處分。
責令山西焦煤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任福耀向省政府作出檢查。
責令山西焦煤集團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三)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2號)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礦井存在嚴重水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施工作業,依據《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3、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晉政辦發[2012]34號),責令山西汾西正升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停建整頓,整頓結束後履行複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複工。
4、山東兗礦新陸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資質、任命項目經理不到位、任命的其他管理層人員均不是本公司職工、隻收取管理費未履行管理職責等問題,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建議沒收其非法所得11.4萬元,降低其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
六、防範措施及建議
(一)山西焦煤、汾西礦業兩級集團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結合實際認真03manbetx 研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理順管理機製,健全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各級責任,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生產“掛牌責任製”和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等製度的落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配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探明井田內及周邊老窯區、廢棄舊巷道的分布及積水範圍、積水量等水文地質情況,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嚴禁地質情況不清、水文地質條件不明、相鄰礦井資料不詳的煤礦企業組織生產和建設。當采掘活動接近老空水等災害影響範圍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要進一步強化探放水管理,製定並認真落實礦井探放水製度,嚴格執行 “探、掘分離”的防治水規定和批準的探放水設計,杜絕探放水工作的隨意性,當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完善探放水設計。出現透水征兆時,要果斷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措施,嚴禁冒險作業。
(三)進一步加強煤礦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建設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嚴格落實建設項目招投標各項管理規定,杜絕使用施工隊伍的隨意性,對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各相關單位要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各方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杜絕相互推諉、扯皮。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作業,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對外委工程要全過程進行動態跟蹤監管,切實加強施工隊伍的勞動組織、用工管理,嚴禁層層轉包,杜絕以包代管。
(四)加大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認真落實“五人小組”、“掛牌責任製”等各項製度。各級監管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切實發揮監管作用,強化對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嚴格執法、有效執法。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嚴格落實隱患排查製度,深入排查治理各類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
(五)進一步加大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升員工素質和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職工的災害辨識及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理能力。要結合礦井實際災害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培訓教育,使職工對礦井的災害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