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雙木彎煤礦6.15較大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雙木彎煤礦6.15較大透水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經審理查明,1989年,辰溪縣國營五一煤礦雙木灣工區、草皮衝工區合並為雙木灣工區;2005年改製為私營股份製企業,更名雙木灣煤礦;2013年10月29日,雙木灣煤礦更名為雙木灣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木灣煤礦),該礦為證照齊全的合法煤礦。被告人向某某任雙木灣煤礦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即合夥企業法人代表),主持雙木灣煤礦全麵工作,並擔任雙木灣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組長,是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被告人伍某某任雙木灣煤礦礦長,並擔任雙木灣煤礦一通三防領導小組副組長,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全麵負責防治水各項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被告人米某某任安全副礦長,並擔任雙木灣煤礦一通三防領導小組副組長,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負有生產現場防治水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執行職責,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為該礦技術員,編製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計劃,編寫作業01manbetx 。
2010年5月,辰溪縣人民政府水文地質調查組編製了雙木灣煤礦水文地質調查報告,該礦劃分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2014年2月,該礦成立了防治水領導小組,技術負責人劉某甲任組長,負責煤礦探放水技術工作,劉某甲自2012年起一直在長沙脫產學習,不在崗,該礦沒有按規定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防治水副礦長,防治水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實。
雙木灣煤礦於2014年3月開始開拓礦井+200m,水平七采區+30m探煤下山掘進工作麵,即02manbetx.com 發生地點,該工作麵係越界開采。被告人米某某多次帶班到+30m探煤下山工作麵掘進。被告人黃某某在施工前編製的作業01manbetx 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所有資料、圖紙上的標高均為虛假標高。圖紙資料上所描述的標高與實際標高的對應關係是,+150m標高對應的實際標高為+110m,+130m標高對應的實際標高為+70m,+100m標高對應的實際標高為+30m。2014年6月15日02manbetx.com 發生前,+30m探煤下山工作麵掘進46m。
雙木灣煤礦生產經營過程中,防治水工作、技術管理工作、應急救援處置和現場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到位。2014年3月至6月15日02manbetx.com 發生前期間,雙木灣煤礦在掘進作業過程中,違反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長探後每班作業都要進行短探,長探打30米,鑽孔超前距離必須保證10米以上,允掘距離是20米,短探打5米,岩巷超前距離是2米以上,煤巷超前距離是3米以上等探放水原則。4月20日以前掘進過程中,未進行探放水。同年4月20日至23日,雙木灣煤礦聘請辰溪礦山安全生產技術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探水隊在七采區+30m工作麵進行一次主探,這次主探僅在巷道中部左右二側各布設一個鑽孔,沒有按照作業01manbetx 布置中心位置正前方的主探鑽孔,主探鑽孔超前距離亦未達到不小於15m的規定要求。主探後至2014年6月15日事故發生前,該工作麵在主探鑽孔沒有了超前距離和短探超前距離不夠的情況下,本應停止作業,按規定要求采取長、短探鑽孔等方法,查明+30m探煤下山工作麵巷道預掘範圍內頂、底板灰岩溶洞區的水患情況,但煤礦沒有停止作業,一直違規進行掘進。
2014年6月15日,雙木灣煤礦中班,由生產副礦長餘某甲(已死亡)安排2個作業點,李某甲、熊某甲、李某乙、鄭某甲等14名人員下井作業。因該礦礦區岩液發育,有暗河連通並與地表存在水力聯係,該礦在探水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進入灰岩溶液區作業,14時許,發生突水預兆。發現突水預兆後,現場作業人員沒有及時撤至安全區域,副礦長餘某甲在接到井下人員險情報告後沒有指揮撤人,仍冒險下井察看,貽誤逃生時機,突水後導致餘某甲、歐某甲、鄭某甲等9人被困致死。
經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雙木灣煤礦“6.15較大水害事故調查組鑒定:
事故直接原因
1.礦區岩溶發育,有暗河連通並與地表存在水力聯係。+30m探煤山下掘進工作麵在接近岩溶時水壓1.47MPa,在岩溶水壓和圍岩應力共同作用下,滲流突變致圍岩失穩造成突水。
2.該礦在探水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進入灰岩溶洞區作業。發現突水預兆後,現場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撤至安全區域;副礦長餘某甲在接到井下險情報告後沒有指揮撤人,仍冒險下井察看,貽誤逃生時機,突水後導致9人被困致死。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防治水工作不到位。一是煤礦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舉措》的要求查明水患方麵的隱蔽致災因素。二是煤礦礦長未按探放水設計組織施工。長探設計布置3個探水孔,實際僅施工2個鑽孔;短探設計孔深5米、超前距3.2米,實際施工孔深3.8米、超前距僅2.2。三是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安全副礦長沒有認真落實防治水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和2014年防治水計劃,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探放水施鑽中存在的問題。因事故工作麵在沒有長探孔超前距離的情況下,生產副礦長仍然冒險安排掘進。
2.煤礦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煤礦任命的技術負責人2012年起脫產學習不能正常履職,聘請的技術員隻負責技術件的編寫和測量製圖等工作,不能有效開展技術管理工作。二是在事故地點水壓達1.47Mpa的情況下,確定的長探鑽孔超前距離為10米,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中水壓差1.2Mpa時,探水鑽孔超前距離應大於15m的規定。三是煤礦在技術資料、圖紙上標注虛假標高,故意逃避監管。
3.煤礦應急處置和井下現場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煤礦落實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強化10項煤礦安全生產險情必須停產撤人的通知不到位,井下探煤下山工作麵發現突水預兆後,煤礦管理人員沒有立即下達撤人命令。二是當班沒有礦領導下井帶班,當班安全員沒有與作業人員同時進班,沒有及時到+30m探煤下山檢查,導致突水預兆後不能及時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4.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01manbetx 、探放水措施未組織貫徹學習,作業人員對探放水規定不清,對本礦井水害威脅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淡薄,應急處置能力不強,自保互保能力差。
5.安全監管存在漏洞。對照《辰溪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辰溪縣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實施方案》、《辰溪縣煤礦水文地質調查工作方案》等規定,寺前鎮人民政府、辰溪縣煤炭局在重點縣攻堅戰工作中,未及時督促該礦開展水患等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在對未經批準複產的雙木灣煤礦的真盯上存在差距;未及時督促該礦整改領導帶班下井和技術管理等方麵存在的問題。辰溪縣國土未及時發現該礦+100m以下巷道越界、圖紙標注虛假標高等問題。
被告人伍某某係雙木灣煤礦礦長,任雙木灣煤礦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防治水工作負總責。被告人伍某某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致使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應急救援處置和現場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隱瞞圖紙資料標高造假逃避監管,組織工人長期越界開采,而發生事故,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被告人向某某係雙木灣煤礦法定代表人,任雙木灣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組長。被告人向某某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防治水工作職責;技術負責人長期不在崗,未及時聘請新的技術負責人;礦井長期越界開采,圖紙資料標高造假逃避監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係雙木灣煤礦技術員,煤礦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編寫的作業規程中確定+30m探煤下山超前距離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篡改圖紙標高,提供虛假圖紙資料。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被告人米某某係雙木灣煤礦安全副礦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認真落實防治水製度,未及時製止+30m探煤下山探水鑽孔無超前距離情況下掘進作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隱瞞圖紙資料標高造假逃避監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向某某、伍某某、黃某某、米某某均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罪行,並對被害人的近親屬進行了賠償,達成了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