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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1 00:3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4年8月19日3時56分,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以下簡稱東方煤礦)非法越界區域發生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27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11.05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局長楊棟梁、副局長王德學和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省長王學軍、副省長楊振超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及有關同誌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傳達中央領導同誌重要批示,研究救援方案,指導救援工作。省委書記張寶順、省長王學軍、副書記李錦斌、省委秘書長唐承沛等先後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副省長楊振超和安徽煤礦安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楊振超副省長始終坐鎮現場指揮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由安徽煤礦安監局牽頭,組織省監察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全監管局、公安廳、總工會和淮南市政府成立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3名專家成立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製定了事故調查工作方案,查閱了東方煤礦圖紙、資料,查閱了淮南市、謝家集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監管資料,查閱了省政府有關部門相關監管資料;詢問有關人員151人、製作調查取證筆錄184份;聽取了專家組對事故直接原因的03manbetx ;綜合03manbetx 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搶險救援報告和專家組報告,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東方煤礦位於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望峰崗鎮境內,1996年5月建礦,1997年12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萬噸/年,開采D、E組煤層。原為淮南市謝家集區第二煤礦,隸屬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屬區辦集體企業。2005年4月,改製為民營股份製企業,更名為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法定代表人、礦長王澤君。2008年6月,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全部資產轉讓給繆春道等3人,繆春道為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

後經多次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2013年4月以來,繆春道持有東方煤礦60%股權,淮南市巨源建設有限公司(該公司不參與東方煤礦管理)持有東方煤礦40%股權。繆春道仍為東方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其兄繆敬道任東方煤礦經營副礦長,參與東方煤礦重大事項決策,負責銷售、財務等工作。礦級領導有礦長於清泉、生產副礦長殷學林、安全副礦長韓興先、機電副礦長朱勝利、掘進副礦長劉慶陽、總工程師沈道德、采掘副總工程師寧玉林、通風副總工程師劉多燈和地測副總工程師魯業樹。礦井設安監科、技術科、調度監控室、通風隊、機運隊、采煤隊、掘進隊和巷修隊。

礦井在冊職工211人,井下生產采用“三·八”製作業。早班作業時間6時30分~13時30分;中班作業時間13時30分~21時30分;夜班作業時間21時30分~次日6時30分。

東方煤礦2013年瓦斯等級鑒定為瓦斯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1.01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6.61m3/t;水文地質條件為簡單型,正常湧水量0.5m3/h、最大湧水量4.0m3/h。

東方煤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齊全有效。

(二)礦井資源擴界情況

經東方煤礦申請,2006年9月14日,淮南市國土資源局以《關於核對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資源範圍的意見》(淮國土資〔2006〕278號)同意東方煤礦擴大資源範圍;擴大E組煤範圍並增加C組煤層;C組煤層開采上限-250m、下限-370m。

2007年5月,省國土資源廳以《關於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意見書備案的函》(皖國土資礦便函〔2007〕29號)進行了備案,新增儲量62.81萬

噸,增加開采C組煤層,其中C13煤層增加19.61萬噸。

(三)礦井技改情況

2005年10月,經省發展和改革委核定生產能力6萬噸/年。2008年7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以《關於淮南市東方煤礦延深擴界設計的複函》(皖經信煤炭函〔2008〕528號)對《延深擴界設計》進行批複,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服務年限8年。2011年6月,礦井延深擴界技術改造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生產能力提升至9萬噸/年。

(四)合法區域生產係統情況

1.開拓開采係統及采掘工藝。礦井采用立井單水平上下山開拓,有混合立井、風井兩個井筒,水平標高-320m,生產采區為21采區,開采C15和C13煤層,布置1個采煤工作麵和1個掘進工作麵。

2.提升運輸係統。礦井主提升絞車為2JK-2.5×1.5P型,懸掛1.8t非標箕鬥用於提升煤炭、材料和人員。-320m運輸大巷采用礦車、人力推車運輸。

3.通風係統。礦井采用中央並列抽出式通風。風井安裝2台FBCDZ-NO14/2×45kw型軸流式抽風機,配套電機功率2×45kw,1台使用、1台備用。礦井總進風量933m3/min、總回風量964m3/min,負壓550Pa。

4.供電係統。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供電電源分別來自望峰崗變電站和謝二物業變電站,電壓等級6KV,地麵變電所安裝S11-M-500/6型變壓器2台和S11-M-400/6型變壓器2台,

入井電壓660V。

5.排水係統。采用一級排水。在-320m水平建有永久水倉,主、副水倉容積分別為200m3和60m3,泵房內安裝3台D12-45×9型水泵,電機功率45kw,揚程400m,每台水泵排水能力20m3/h,1台工作、1台備用、1台檢修。鋪設2路直徑57mm的排水管。

6.防塵係統。地麵建有容量200m3蓄水池,作為井下防塵水源。主水管為直徑45mm鋼管、支管為直徑25mm鋼管。

7.防滅火係統。地麵設有灌漿池,主灌漿管為直徑89mm鋼管、支管直徑50mm鋼管。井上下建有消防材料庫,庫房內配備水泥、黃沙、紅磚、滅火器等消防材料。

8.六大係統裝備情況

(1)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裝KJ70N型安全監控係統,並與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監控中心聯網,安裝有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煙霧傳感器、負壓傳感器、風門開關傳感器等。

(2)人員定位係統。礦井安裝KJ128A型人員定位係統,安裝傳輸分站2個、讀卡分站8個,配備識別卡200個。

(3)緊急避險係統。在-320m運輸大巷設置避險硐室,配備相關設備和器材。

(4)通訊聯絡係統。礦井安裝SW-2000D型礦用數字程控調度通訊機,容量100門;地麵通訊站設在礦調度所,24小時有人員值班。

(5)供水施救係統。供水水源為礦區工業廣場蓄水池,

容量260m3,主要運輸巷、采掘工作麵巷道內均設供水管路。

(6)壓風自救係統。地麵壓風機房安裝ESC75-8型壓風機(電機功率45kw)和ESC100-8型壓風機(電機功率75kw)各1台,1台工作、1台備用。

9.視頻監控係統。在混合立井上口和清理斜巷2號密閉牆前安裝攝像頭,並與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視頻監控係統聯網。

(五)越界區域開采情況

1.越界時間。2010年9月,東方煤礦從合法區域-320mC13運輸巷向北施工10m沿C13煤層施工下山(第2部皮帶機巷)至-390m水平,期間同時施工第1部皮帶機巷;2011年3月,從混合立井清理斜巷底部施工軌道下山至-390m水平,形成-390m水平行人、進風、運料、運煤及回風係統。

-390m水平生產係統形成後,先開采-390m水平南北塊段煤炭資源,然後分別向-450m水平、-507m水平延深,先後開采-450m水平、-507m水平煤炭資源。2014年5月底將-507m水平東南區域密閉,2014年6月進入事故區域回采。

2.越界範圍。越界區域開采C13煤層,南至F13-7斷層、北至F13-5斷層,走向長520m,越界最深至-550m,越界麵積約0.27Km2。

3.開采煤量。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發生,該礦越界非法開采時間近4年,越界開采煤量20餘萬噸。根據礦長於清泉供述,2011年該礦產煤約42000噸;根據該礦調度記錄計算,2012年產煤119871噸;根據該礦產量統計員和工資核算員提供的報表統計,2013年產煤104309噸,2014年1月至8月17日產煤59182噸。4年累計產煤325362噸。根據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淮南市望淮選煤有限公司東方煤礦二○一一年、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審查結果表》,2011年、2012年、2013年煤炭產量分別為8290噸、32240噸、26450噸,3年合計66980噸。東方煤礦上報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產量為:2011年1.2萬噸、2012年2.4萬噸、2013年6.2萬噸,3年合計9.8萬噸。

(六)落實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情況

2014年6月30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發《關於小煤礦停產撤人的命令》(淮防汛抗旱指揮部電〔2014〕15號),責令全市小煤礦自7月1日起停產,撤出井下所有人員,並做好封堵井口各項準備,確保安全度汛。7月1日,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轉發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關於小煤礦停產撤人命令的通知》(煤局〔2014〕64號),要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堅決執行停產撤人命令,監督小煤礦停產情況。經調查,東方煤礦除2014年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絞車故障未生產外,其他時間均正常生產。

(七)蓄意隱瞞非法違法生產情況

東方煤礦為隱瞞非法越界開采和掩蓋停產期間的生產行為,采取一係列手段逃避監管。

(1)開掘暗道。2010年底,施工越界區域第1部皮帶機巷與從井底煤倉中部開掘的暗道貫通,用於越界區域運煤;從回風巷開掘立眼,與合法區域總回風上山貫通,用於越界區域回風。2014年5月,在混合立井-320m水平向下8m處撥門施工暗道,與軌道下山上部車場貫通,用於進風、行人、運料、敷設電纜、管路。越界區域供電電源由-320m水平變電所饋出,經暗道通往越界區域。

(2)假圖紙、假資料。采用真假兩套圖紙,藏匿真圖,向有關部門上報備案的相關圖紙和與鄰近煤礦的交換圖紙均不填繪越界區域開采情況;凡涉及越界區域生產的,一律不記錄,不填寫報表和台賬、不上報;越界區域采掘作業一律不編製設計、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

(3)假密閉牆。2011年3月起,為逃避檢查,在混合立井清理斜巷下口設置密閉牆,檢查時將越界區域臨時密閉,檢查後打開生產。2014年5月混合立井暗道形成後,將此處永久密閉,密閉牆標記的密閉日期為2014年5月26日。

(4)假視頻監控。在井口附近房間內專門安裝攝像頭和井口靜態照片,上傳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視頻監控中心,製造礦井停產及絞車天輪靜止的假象。2014年5月底前,在混合立井清理斜巷下口設置假密閉牆,模仿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專用密閉牆密閉日期標誌,並安裝攝像頭,上傳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視頻監控中心,製造密閉牆完好的假象。

(5)假人員定位。作業人員入井不登記、不佩戴人員定位識別卡,帶班礦領導、瓦斯檢查員、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駐礦安全監督員等人員的定位識別卡由合法區域內安全員一人攜帶,在合法區域內“跑卡”,製造假象。

(6)遮擋絞車天輪。用彩鋼瓦對井架和絞車天輪進行遮

擋,使檢查人員無法看到天輪轉動、礦井生產的真相。

(7)及時轉運非法生產的煤炭。用鏟車將非法生產的煤炭及時轉運至工業廣場外的配煤場,掩蓋生產出煤的真相。

(8)設置暗哨。在礦大門外公路上設置暗哨,對來往人員和車輛進行監視,發現疑似檢查人員和車輛立即用對講機報告,通知停產。

(八)事故區域基本情況

事故區域位於越界區域的F13-7~F13-6兩條斷層之間,走向長0~200m,上至-423m、下至-533m,最深至-550m。

1.瓦斯地質。F13-7~F13-6斷層落差10~78m,次生斷層多,構造較複雜;所開采C13煤層為淮南礦業集團原謝二礦棄采的原生煤層,煤厚6m左右,傾角18°,為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嚴重的煤層。該區域始突標高-390m,原謝二礦開采期間在事故區域附近的-425~520m標高實測C13煤層瓦斯壓力3.5~3.8MPa、瓦斯含量10.3~10.46m3/t。按瓦斯壓力、含量等值線推測,事故區域C13煤層瓦斯壓力應在2.5~3.5MPa、瓦斯含量11~15 m3/t。

原謝二礦在事故區域附近開采C13煤層時,曾發生8次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其中,43采區-567m軌道石門揭煤時發生大型突出,突出煤量507t、瓦斯量18159m3;曾發生過3次瓦斯爆炸,其中,1997年11月27日4312C13采煤工作麵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45人死亡。東方煤礦在事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經常聽到煤炮聲,伴隨瓦斯湧出量增大,瓦斯濃度經常達2%以上;曾在掘進過程中發生過“抽冒”等動力現象,瓦斯濃度達4%以上。

2.通風係統。從混合立井進風→軌道下山→-507m水平料場平巷→2台局部通風機→-530m回煤工作麵及掘進工作麵、第10部皮帶機下山掘進工作麵。其回風由-530m回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巷→第9部至第2部皮帶機巷→回風小眼→回風立井。

事故救援時對該區域進回風係統巷道維修清理後,救護隊分別於8月30日、9月2日兩次測得-507m水平進風量分別為420m3/min和432m3/min。

事故區域布置有-530mC13回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和第10部皮帶機下山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3處供風地點。在-507m軌道巷安裝2台FBD-6.3型對旋式局部通風機,電機功率2×22kw,額定吸風量300~500 m3/min。一台局部通風機向-530m回煤工作麵供風,另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530mC13掘進工作麵和第10部皮帶機下山掘進工作麵供風。風筒直徑500mm、400mm。

3.運輸係統。-530mC13回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安裝2台刮板輸送機,生產的煤炭經9部皮帶機運至混合立井煤倉,經箕鬥提升至地麵。矸石采用“矸石窖”充填處理。物料由混合立井下放至-328m,經兩條下山運至-507m水平,由人工運至作業地點。

4.供電係統。事故區域由-320m水平變電所饋出2路供電電源,一路專供-507m局部通風機,一路供皮帶機等設備。局部通風機有專用開關和專用電纜,沒有專用變壓器,沒有安裝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

5.通信係統。越界區域分別在每部皮帶機機頭、第9部皮

帶機機尾、-390m車場、-450m車場、-507m第二聯絡巷密閉牆外等處共安設14部電話。第1-10部皮帶機司機采用對講電話聯絡。

6.安全監控係統和人員定位係統。事故區域未安裝安全監控係統和人員定位係統。

7.其他係統。事故區域未設置緊急避險、排水、供水施救和壓風、防塵、防滅火等係統。

8.自救器、礦燈。礦井配備2Y×45隔絕式自救器139隻,KL4LM(D)型礦燈282盞,自救器和礦燈集中存放在地麵礦燈房,有專人管理。越界區域作業人員不發放自救器。

9.事故地點及采掘工藝。事故地點為-530mC13回煤工作麵。該工作麵位於越界區域東部,距C組煤層采礦邊界直線距離約590m。2014年6月開始掘進和回煤,至事故前已回采采空區麵積約1496m2。采用“多支巷”布置,以掘代采;風煤鑽打眼,放炮落煤。

(九)爆炸材料情況

1.爆炸材料庫建設及管理情況。東方煤礦原爆炸材料庫位於礦內工業廣場西南角,2009年8月1日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要求》(GA837-200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範》(GA838-2009)施行後,爆炸材料庫因不符合儲存條件被淮南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之後礦爆炸材料在淮南市謝家集區李郢孜鎮和三聯公司爆炸材料庫儲存。2013年6月,東方煤礦在工業廣場外約1.5公裏處新建爆炸材料庫。

新建爆炸材料庫投入使用後,配備柏躍華等4名庫房保管

員。庫房的日常管理由礦供應科民爆物品采購員李朝剛負責。

2.爆炸材料領取、使用情況。東方煤礦使用的爆炸材料為煤礦許用三級水膠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

2013年7月23日,礦井私自啟用了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的原爆炸材料庫(以下稱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從新建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運至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儲存,宮長紅專門負責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的管理。公安部門爆炸材料信息係統啟用後,公安機關給東方煤煤礦爆破員配備了領取爆炸材料用的IC卡,爆破員必須使用IC卡方可領取爆炸材料。東方煤礦將所有爆破員的IC卡集中在爆炸材料庫的發放室保管。

宮長紅根據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存量情況,填寫火工品申領單,經東方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審批、爆破員簽字後交李朝剛,李朝剛持申領單和爆破員或宮長紅一起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庫房保管員根據申領單上的數量發放爆炸材料,並使用爆破員IC卡通過手持機將發放信息上傳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係統,領取爆炸材料後爆破員在相關台賬上簽字,無爆破員隨同時李朝剛代簽當班爆破員姓名。李朝剛將領取的爆炸材料運至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交由宮長紅保管並發放井下使用。2013年6月19日以來,東方煤礦僅在2014年6月出現2次爆炸材料退庫記錄,經調查是該礦有意從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運回少量爆炸材料退至爆炸材料庫,製造退庫記錄以應付檢查。

2014年7月3日,淮南市公安局接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後,通知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停止所有小煤礦爆炸材料購買審批,對各小煤礦剩餘的爆炸材料進行清點封存。7月4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封存東方煤礦爆炸材料庫時未到庫房現場清點剩餘炸藥、雷管數量並封存,而是安排礦方人員到庫房清點、貼封條;未對爆炸材料庫房的賬物進行核對,未與民用爆炸材料信息管理係統的信息進行比對;8月3日在接受東方煤礦蓄意宴請時,擅自允許該礦私自啟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

7月4日,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有炸藥2箱零17卷(55.6kg)、雷管175發。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18日20時40分,生產副礦長殷學林、總工程師沈道德主持召開夜班調度會。隨後,掘進副礦長劉慶陽到采煤隊召開班前會,安排采煤隊在-530mC13回煤工作麵作業,一個頭回煤,一個頭退後8m掘進煤巷。合法區域未安排采掘作業。放炮員陶保明領取10發雷管和20卷炸藥。當班共安排39人下井作業(帶班礦領導韓興先當班未下井,實際下井38人),其中:采煤隊22人、運輸隊10人、瓦斯檢查員2人。21時30分,作業人員下井。19日3時56分,-530mC13回煤工作麵放炮時發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8月19日3時56分許,第4部皮帶機司機柏發福突然聽到“轟隆”一聲,一股煙霧衝過來,他立即撤至-450m繞道新鮮風流中,並電話向礦調度室彙報。3時58分,調度室接報告後,立即報告礦領導。4時50分,安全副礦長韓興先電話報告礦長於清泉;在外地的於清泉於4時58分電話向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報告;同時,東方煤礦調度室調度員方玉年電話向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報告。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及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接報告後立即逐級上報。

19日6時25分,淮南市政府、安徽省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成立了省、市事故救援現場指揮部,調集淮南礦業集團救護大隊開展事故搶險救援。經自救和救援,11人(含1名受傷的瓦斯檢查員)安全升井;至8月26日0時50分,井下事故區域外圍的6名遇難人員升井。

因事故區域巷道斷麵狹小、垮落嚴重,設備、材料阻塞巷道,瓦斯濃度一直在1%左右,且時常有煤炮聲,救援工作十分困難。9月1日,淮南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對搶險救援專家組提交的《東方煤礦“8·19”爆炸事故井下職工生存狀況評估報告》和《東方煤礦“8·19”爆炸事故救援情況評估報告》進行了研究,決定將現場救援工作轉為遇難人員遺體搜尋。9月3日,省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指示精神,決定在保證救援人員絕對安全的前提下,將整體工作轉入遇難人員遺體搜尋階段。同時,聘請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研究員孫東玲等5位專家對事故現場條件進行評估。9月20日,專家組提交《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東方煤礦“8·19”瓦斯爆炸事故現場條件評估及搜尋工作意見》,鑒於被困人員已無生還的可能,而後續的巷道恢複和搜尋工作期間具有再次發生瓦斯爆炸以及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風險,專家組建議停止事故遇難人員搜尋,做好善後工作。9月22日,淮南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對專家組評估意見進行了研究,決定終止遇難人員搜尋。10月8日,淮南市政府決定對東方煤礦閉坑封井,至10月12日井口密閉結束,21名遇難人員遺體遺留井下。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區域煤層瓦斯含量高,沒有進行瓦斯抽采;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通風能力不足,局部通風機循環風;瓦斯積聚。違章放炮產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東方煤礦

(1)非法越界開采。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發生,該礦非法越界開采時間長達近4年,開采C13煤層麵積約0.27Km2,開采煤量20餘萬噸。

(2)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下達後,除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絞車故障沒有生產外,其他時間均正常生產。

(3)蓄意隱瞞非法違法生產行為。通過開掘暗道,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以及遮擋絞車天輪、及時轉運非法生產的煤炭、設置暗哨等手段逃避監管。

(4)越界區域現場管理混亂,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①通風管理混亂。-530mC13回煤工作麵未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地點供風,局部通風機循環風,且隨意停開。

②瓦斯管理混亂。未安設安全監控係統,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違規對瓦斯濃度實行放限管理;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瓦斯經常超限,不停產、不撤人;瓦斯檢查不記錄,不填寫瓦斯日報和台賬,班中檢查不彙報,瓦斯檢查員不現場交接班。

③爆破管理混亂。未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隨意布置炮眼、填裝藥量,不使用水泡泥、坐底泥;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④技術管理混亂。無設計、無01manbetx 、無措施

⑤不執行安全管理製度。未安設人員定位係統,礦領導帶班經常不下井,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未下井。

(5)違法儲存使用爆炸材料。2013年7月23日以來,該礦私自啟用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的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下達後,擅自啟封封條、領取和使用爆炸材料。

2.監管監察部門

(1)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對小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煤炭資源開采監督管理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淮南市政府《關於嚴厲打擊小煤礦超層越界開采違法行為

的通知》(淮府秘〔2011〕92號)和《關於印發淮南市小煤礦井下測量管理辦法的通知》(淮國土資〔2008〕378號)要求每季度由淮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對小煤礦測量和評價一次。經查,受淮南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委托的安徽精益測繪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4年6月對東方煤礦應測22次,實測11次;2012年後,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未組織對測量結果評價。淮南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建立小煤礦越界開采檢查製度的通知》(淮國土資〔2009〕152號)規定:每周檢查重點地區重點小煤礦(含東方煤礦)1-2次。實際上,自2009年以來僅組織4次執法檢查。

淮南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國土資〔2011〕267號)要求對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產資源儲量報銷材料進行實地抽查,實際未抽查;也未對淮南市新源地質技術開發谘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年檢報告與實際煤炭產量差別很大的情況調查核實。

受淮南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委托的安徽精益測繪有限公司分別於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31日和2012年3月30日三次在向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提交《全市小煤礦井下測量情況報告》中提出“在實際測量中,現已測巷道都是小煤礦工作人員指定的,這樣就有可能難以真實反映小煤礦的采掘活動,希望市國土局、安監局、煤炭管理局能派專人配合我們的井下測量工作”等問題,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未安排人員到測量現場進行監督。

(2)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履行煤礦日

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有關人員失職、瀆職。對東方煤礦存在的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行為監督檢查不力;對東方煤礦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不力,對其未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失察。局原總工程師收受東方煤礦賄賂,對發現的非法生產行為未製止、未報告;駐礦安全監督員對東方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未製止、未上報,違規從東方煤礦領取報酬。

(3)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存在的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行為監督檢查不力;對東方煤礦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檢查指導謝家集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

(4)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區公安分局對東方煤礦爆炸材料監管不到位,個別民警涉嫌瀆職。對東方煤礦2013年7月23日以來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失察;日常檢查不仔細,對礦井正常生產期間每周僅從爆炸材料庫領取5-6班次、夜班長期未領取、未出現爆炸材料退庫等現象失察。7月4日治安大隊民警對東方煤礦爆炸材料庫進行封存時,未到庫房現場清點剩餘炸藥、雷管數量並封存,而是安排礦方人員到庫房清點、貼封條;8月3日治安大隊民警在接受東方煤礦吃請時,擅自允許礦井私自啟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

(5)淮南市公安局執行民用爆炸材料管理規定不到位。對謝家集區公安分局監督不力,對東方煤礦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失察;對東方煤礦新建爆炸材料庫驗收和核發許可證把關不嚴。

(6)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皖南監察分局對淮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

3.地方黨委、政府

(1)淮南市謝家集區黨委、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失察;2014年1月至4月,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原領導班子因受賄被采取司法措施後未按規定及時配備領導班子和監管人員。

(2)淮南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監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謝家集區政府落實監管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東方煤礦“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繆春道,東方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決定非法越界開采和違法違規生產,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長期儲存爆炸材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26

日被執行逮捕。

2.繆敬道,東方煤礦經營副礦長,參與東方煤礦重大事項決策並負責銷售、財務等工作。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參與決定實施非法越界開采,指使違規組織生產,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長期儲存爆炸材料,決定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期間設置暗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3.於清泉,東方煤礦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組織實施非法越界開采;決定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以及開掘通往越界區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規采煤方法組織生產,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長期儲存爆炸材料,在停產期間指使違法違規儲存、使用爆炸材料,安排越界區域不安設安全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等安全設施;對現場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不采取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總經理、董事長。

4.韓興先,東方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以及開掘通往越界區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對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采煤方法組織生產以及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等未製止;事故當班帶班不下井,將人員定位係統識別卡交他人帶入井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5.殷學林,東方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資料、假人員定位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組織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規采煤方法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6.劉慶陽,東方煤礦掘進副礦長,分管煤礦掘進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資料、假密閉牆、假人員定位以及開掘通往越界區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7.朱勝利,東方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煤礦機電安全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人員定位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越界區域不安設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8.沈道德,東方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煤礦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以及開掘通往越界區域暗道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對礦井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未采取措施;參與組織采用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規采煤方法組織生產;越界區域采掘作業不編製設計、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9.劉多燈,東方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分管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對礦井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未采取措施;未組織編製越界區域“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10.寧玉林,東方煤礦采掘副總工程師,分管編製煤礦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井下測量、圖紙填繪及上報等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實施非法越界開采和違規組織生產;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越界區域采掘作業不編製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不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11.魯業樹,東方煤礦地測副總工程師,分管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協助采掘副總工程師開展巷道測量工作。參與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生產行為逃避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12.梁新房,東方煤礦通風隊長,負責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對礦井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未采取措施,對越界區域違規實行瓦斯放限管理,對通風能力不足、局部通風機循環風未采取措施;不填報越界區域通風、瓦斯報表和台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13.平慶成,東方煤礦安全科科長,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采取假密閉牆、假人員定位等手段蓄意隱瞞越界開采行為逃避監管;對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采煤方法組織生產以及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混亂等未製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

14.李朝剛,東方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煤礦爆炸材料的申請、購買和運輸工作。違反爆炸材料管理製度,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違規運送、儲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後,違規啟封、領取爆炸材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15.宮長紅,東方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爆炸材料的發放工作。在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儲存爆炸材料;在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後,違規發放爆炸材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執行逮捕。

16.宮萬根,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不執行瓦斯管理製度,事故工作麵瓦斯超限後未按規定停產撤人;越界區域瓦斯檢查不記錄,事故當班瓦斯檢查不彙報;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執行逮捕。建議撤銷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17.劉傳江,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駐東方煤礦安全監督員。未執行謝家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駐東方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做到每周4次下井安全檢查,對東方煤礦非法越界生產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期間違規生產行為未製止、未報告;經常擅離職守,安排礦方人員攜帶本人人員定位係統識別卡下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執行逮捕。

18.匡興旺,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駐東方煤礦安全監督員。未執行謝家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駐東方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做到每周4次下井安全檢查,對東方煤礦非法越界生產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下達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期間違規生產行為未製止、未報告;經常擅離職守,安排礦方人員攜帶本人人員定位係統識別卡下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檢察機關決定取保候審。

19.趙明義,淮南市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原副大隊長、一級警督。對東方煤礦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儲點失察;2014年7月4日封存東方煤礦爆炸材料時未到現場清點封存,而是安排礦方人員到庫房清點、貼封條;未對爆炸材料庫的賬物進行核對,未與民用爆炸材料信息管理係統的信息進行比對;8月3日擅自允許東方煤礦私自啟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執行逮捕。

20.餘啟林,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原總工程師,分管謝家集區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行為監督檢查不夠;2012年發現東方煤礦非法生產未采取措施;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犯受賄罪已於2014年8月18日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21.柏發新,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原局長。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行為監督檢查不夠;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因犯受賄罪已於2014年8月18日被判處5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邱雲豐,東方煤礦機運隊隊長。受礦長於清泉指使,在煤礦汛期停產期間聯係實施製作假視頻監控逃避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撤消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處以9000元罰款。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楊長權,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潘集區國土資源分局書記,2009年4月~2014年7月任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綜合科科長,負責全市煤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監管工作。未按要求對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產資源儲量報銷材料進行實地抽查;對淮南市新源地質技術開發谘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年檢報告與實際煤礦開采量差別很大的情況未予調查核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張傳樂,中共黨員,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工會主席,2009年5月~2014年7月任淮南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科長,負責全市煤礦資源開采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小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按要求組織小煤礦測量;未按要求每周檢查重點地區重點小煤礦(含東方煤礦)1-2次;對受委托的安徽精益測繪有限公司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31日、2012年3月30日三次向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提交《全市小煤礦井下測量情況報告》中反映的測量難以真實反映小煤礦采掘活動、要求市國土資源局派員配合測量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2012年以來未按要求對測量結果進行評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玉斌,中共黨員,淮南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礦管科、地質綜合科。對分管科室管理不到位,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督促檢查不力;組織開展小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監督檢查不力,對煤礦儲量動態監測、資源開采監督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段士進,淮南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國土資源局全麵工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開展超層越界監督檢查不夠;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科室督促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吳智勇,中共黨員,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副局長,主持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工作。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行為及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監督檢查不夠;對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不力,對駐礦安全監督員違規從東方煤礦領取報酬和發現該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未製止、未上報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湯俊,中共黨員,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負責全市地方煤礦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煤礦“打非治違”和日常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行為及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李玉寶,中共黨員,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總工程師,分管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工作。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夠,組織開展全市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采取假圖紙、假資料、假密閉牆、假視頻監控、假人員定位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行為及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8.王懷義,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和行業管理工作。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不夠;組織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東方煤礦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張衛東,中共黨員,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7月4日和民警趙明義共同封存東方煤礦爆炸材料時,對趙明義安排礦方人員到庫房清點、貼封條沒有提出不同意見;8月3日對趙明義擅自允許東方煤礦私自啟封並使用爆炸材料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顧廣柱,中共黨員,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負責治安大隊全麵工作。對東方煤礦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失察;對東方煤礦爆炸材料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治安大隊民警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唐健,中共黨員,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工作。對東方煤礦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失察;組織開展煤礦爆炸材料監督檢查不力;對分管職能部門管理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馬義美,淮南市公安局謝家集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分局全麵工作。組織開展煤礦爆炸材料監督檢查不力;對東方煤礦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儲存點失察;對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洪濤,淮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分管治安工作,對謝家集區公安分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失察;對東方煤礦新建爆炸材料庫驗收和核發許可證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4.劉亞,中共黨員,淮南市謝家集區政府副區長,分管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督促、檢查、指導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失察;對東方煤礦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和長期非法生產行為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許克剛,中共淮南市謝家集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主持區政府全麵工作,謝家集區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夠;督促區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失察;對東方煤礦拒不執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和長期非法生產行為監督檢查不夠;2014年1月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原領導班子因犯受賄罪被采取司法措施至東方02manbetx.com 的發生前,未配齊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領導班子和監管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建議免去中共謝家集區委副書記、區長、區政府黨組書記職務。

16.吳寧春,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共淮南市謝家集區區委書記,負責區委全麵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夠;未有效督促區政府加強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對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履行煤礦日常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失察;2014年1月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原領導班子因犯受賄罪被采取司法措施至東方02manbetx.com 的發生前,未配齊區煤炭管理局(安監局)領導班子和監管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建議免去中共謝家集區委書記職務。

17. 成祖德,淮南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淮南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全市小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組織開展小煤礦超層越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淮南市國土資源局查處小煤礦超層越界督促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8.喬興力, 淮南市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分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小煤礦“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汛期小煤礦停產指令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9.陳艾林,中共黨員,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皖南監察分局監察二室主任,負責淮南市謝家集區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對淮南市謝家集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王國正,中共黨員,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皖南監察分局副局長,分管淮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對淮南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東方煤礦在法定開采區域外非法組織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規定,建議淮南市政府沒收東方煤礦非法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吊(注)銷東方煤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建議責成淮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書麵檢查。

五、防範措施

(一)紮實推進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和省政府安委會“六打六治”專項行動的統一部署,紮實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一步細化各部門煤礦“打非治違”工作及煤礦停產期間的責任,重點打擊證照不全或過期、非法超層越界開采、假圖紙或圖實不符及超能力組織生產、建設的行為。要健全資源監管、安全監管、行業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加強對煤炭行業發展、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溝通協調並及時研究解決,形成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合力;督促各職能部門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切實落實各部門監管職責。國土資源、煤礦安全監管、公安、稅務、供電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煤礦監管工作機製和執法體係。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對煤炭資源開采的執法監察製度,建立打擊煤礦非法盜采舉報獎勵製度,並在井口公布礦井的開采範圍、開采煤層、舉報電話,對舉報非法開采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給予重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煤礦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派駐煤礦的安全監督員的管理,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生產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爆炸材料的監管,嚴厲查處非法儲存和使用爆炸材料的行為,並聯合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礦井的實際生產能力量化煤礦爆炸材料的需用量。供電部門要對煤礦停產期間的供電負荷進行校核,采取隻維持礦井通風、排水等保安負荷的限電措施。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煤礦實際產能的監控,掌握煤礦實際產量。

(三)深入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13〕9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委《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和皖政辦〔2014〕10號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後小煤礦,明確關閉礦井目標及監管、保障措施,從源頭上進一步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淘汰落後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

(四)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等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瓦斯治理“十條禁令”;自覺做到不超層越界開采,合理采掘布局,嚴格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監控係統和人員定位係統;加強爆炸材料管理,嚴格執行煤礦爆炸材料領退、保管等製度和井下爆破作業規定,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嚴格技術管理,加強職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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