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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枝工礦(集團)公司新華煤礦“6·1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7 21:4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貴州省六枝工礦(集團)公司新華煤礦“6·1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4年6月11日0時5分許,貴州六枝工礦(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六枝工礦)新華煤礦(以下簡稱新華煤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突出煤(岩)量約1010噸,瓦斯湧出量約12萬立方米,造成10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34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王勇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貴州省委書記趙克誌、省長陳敏爾等領導立即對02manbetx.com 搶險和善後處理等作出了安排部署;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三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傳達國家和省主要領導的重要批示精神,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李萬疆、貴州省副省長王江平率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搶險、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

6月11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政府成立了以貴州省安監局、貴州煤礦安監局局長李尚寬為組長,貴州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陳富慶、省監察廳執法室主任馮澤民、六盤水市副市長尹誌華為副組長,貴州煤礦安監局、省安監局、監察廳、公安廳、國資委、總工會、能源局及六盤水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有關人員,並邀請省、市檢察院介入的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全麵進行調查;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進行鑒定。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劃清了事故責任,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新華煤礦為設計生產能力120萬噸/年、手續齊全的新建礦井,隸屬於貴州華隆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隆煤業)。華隆煤業是由六枝工礦和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於2007年9月13日注冊成立的合資企業,其中六枝工礦占股51%,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占股49%,組建初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獨立運作。由於兩家股東在管理上存在分歧,2012年3月後,經股東雙方商定,由六枝工礦履行對華隆煤業新華煤礦的管理職責,華隆煤業主要工作是辦證、融資和對外協調。

該礦於2009年9月8日開工建設,設計主平硐、中央進風斜井、中央回風斜井3條井筒。至事故發生,一采區主體工程已基本完成,正進行首采麵的施工。礦井建成了高負壓永久瓦斯抽放、雙回路供電、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和壓風自救等係統。

井田範圍內有可采煤層從上至下M6、M16、M18、M27共4層,全井田共劃分12個盤區、7個采區,分為三個煤組開采,其中,M6煤層為上煤組,礦井首采區為上煤組的1盤區。M6煤層平均厚度3.41米,傾角8°,煤層瓦斯含量為12.49~18.38立方米/噸,瓦斯壓力0.13~1.65Mpa,經鑒定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礦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事故發生時,井下布置有1601回風順槽、1601運輸順槽、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1340西軌道大巷、1345西膠帶大巷等5個掘進作業點。2014年5月9日新華煤礦在未獲得六枝工礦批複同意、未實施招投標的情況下,與隸屬於成都市國資委的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全民所有製企業)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裏段、1601運輸順槽裏段及切眼等井巷工程的施工外包給該公司。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於5月13日起,由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新華項目部施工。

新華煤礦在建設中聘請有甲級監理資質的河南工程谘詢監理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承擔該礦的井巷工程(不含主平硐、軌道井、風井、石門)監理;在新華煤礦設有新華礦井監理部,負責礦井施工進度、工程質量驗收,參與審批煤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落實,對建設工程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二)事故點簡況。

事故點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開口點位於101瓦斯巷,距101瓦斯巷開口點336米。設計從底板揭穿M6煤層,長度51.59米,坡度+25°30′,與1601回風順槽方位夾角20°。設計淨斷麵10.03平方米,其中淨寬3.5米,淨中高3.25 米,采用錨網噴支護,錨杆間排距0.8米×0.8 米,頂板破碎地段采用U型棚支護,排距0.8米×0.8 米;掘進方式為放炮掘進。

2012年12月26日開始施工,至2013年1月5日施工了23.4米後,停止掘進實施揭煤的區域防突措施。此後陸續組織施工,2014年6月5日0點班揭開M6煤層,目前該巷道已掘35米,處於揭煤過煤門階段,支護方式為25號U型鋼架棚支護,巷道頂部已揭露M6煤層約1.2米。

2014年3月初,通風工區設計了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防突反向風門,該設計要求風門兩邊各掏槽0.2米,風門牆厚0.8米。4月17日,總工程師陳文組織會審通過的《102瓦斯巷(反掘)與102瓦斯巷(正掘)貫通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101瓦斯巷(反掘)300米處構築正反向風門一組”;2014年5月8日,通風工區相關人員在設計指定位置(距101瓦斯巷反掘開口處300米)施工了2組防突反向風門,通風隊副隊長王祥井下值班並監督防突反向風門施工,施工完成後未驗收;其中,101瓦斯巷內側防突反向風門距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掘進工作麵為57米。

(三)防突設計及實施情況。

礦井首采M6煤層設計采用底板抽放巷布置穿層鑽孔預抽煤層條帶瓦斯、工作麵形成後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方案;據此,礦井在M6煤層底板布置有101、102瓦斯抽放巷並施工穿層抽放鑽孔預抽1601首采麵運輸、回風巷的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該抽放巷由六枝工礦恒達公司負責施工、接抽及檢測101、102瓦斯巷的穿層抽放鑽孔,2012年12月~2013年3月,在101瓦斯巷內事故區域段施工了共計12組(第72~83組),每組8個底板穿層預抽鑽孔,鑽孔直徑89毫米,實行邊施工抽放鑽孔邊接抽放管路抽放的方式,抽采至事故發生前,未開展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為了揭M6煤層,於2013年1月8日掘進工作麵距M6煤層法向距離7米時,停止掘進,開始按設計施工揭煤區域措施抽放鑽孔。按照新華煤礦《瓦斯抽采考核管理辦法》,鑽孔施工放線由通風瓦斯工區技術員、分管鑽探班管理人員負責,每孔施工結束時由作業區域安全檢查員、瓦檢員、施工人員共同驗收簽字;而實際施工中由工人自行用羅盤給定方位角、用坡度規給定傾角,施工結束後由施鑽工人自行檢驗孔深並填寫鑽孔驗收小票。2月1日施工完成99個鑽孔並接管抽放,至2月28日,抽放觀測記錄顯示共檢測了16次,該礦采用算術平均的計算方式計算出抽放28天抽出的瓦斯純量113384.09立方米,並將該數據作為2014年5月12日編製的《一采區1601回風巷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消突評價報告》中的評價參考指標;2013年3月5日,在距離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工作麵起坡點15.3米處施工了5個檢驗測試孔,測得最大殘餘瓦斯含量為6.659立方米/噸和最大殘餘瓦斯壓力為0.437Mpa。2014年5月20日,新華煤礦在距起坡點21.3米位置,施工了3個檢驗測試孔,測得最大殘餘瓦斯含量4.542立方米/噸,殘餘瓦斯壓力0.222 Mpa。

六枝工礦批複了新華煤礦上報的《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安全技術措施》,同意該措施,並提出“揭煤點前方鑽孔過稀,達不到設計抽放半徑要求,且未標注控製範圍”,要求新華煤礦核實。新華煤礦將恒達公司在101瓦斯巷施工的預抽1601回風順槽條帶瓦斯穿層鑽孔成果圖作為“揭煤點前方鑽孔過稀”的補充措施上報六枝工礦備案。

6月5日0點班揭開M6煤層,6月6日四點班,該掘進工作麵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值和瓦斯放散初速度進行考察,其中K1值達到0.79,瓦斯放散初速度未超標;總工程師陳文得知後安排施工短孔進行排放,6月6日四點班在無設計下施工了7個排放孔,在未考察情況下6月7日0點班放炮掘進;6月7日四點班進行考察,隻考察了瓦斯放散初速度、鑽屑量、溫度,經考察以上三個指標未超標,據此,總工程師陳文在不采用考察敏感指標K1值的情況下批準掘進1.6米;由於施工隊伍人員不足,6月8、9日未掘進,6月10日8點班恢複掘進直至事故發生。

(四)玉舍煤礦“5·25”事故後,六枝工礦及新華煤礦工作開展情況。

玉舍煤礦“5·25”事故發生後,六枝工礦立即通知六盤水市境內所屬煤礦從25日中班全部停止生產或建設,要求所屬煤礦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整改結束必須經六枝工礦驗收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或建設;印發了《關於加強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六工礦通字〔2014〕142號)等4個文件,要求公司及所屬煤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5月27日,六枝工礦召開了安全生產緊急會議,會議由總經理何宗輝主持,參會人員分別為六枝工礦領導、部室負責人及各煤礦書記、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參加,會上由六枝工礦總工程師皮禮明對玉舍煤礦“5·25”事故進行了初步03manbetx ,總經理何宗輝、董事長施文剛分別就下一步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會後由六枝工礦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公司領導帶隊,相關部室參加,對所屬煤礦逐一進行檢查,共檢查17礦次,查出隱患185條。

玉舍煤礦“5·25”事故後,新華煤礦按照六盤水市政府及六枝工礦要求,停建整改進行隱患排查,通過自身排查,共查出38條隱患;5月26日,特區執法局對新華煤礦檢查並查出11條隱患,責令煤礦立即進行整改;當天特區煤炭局也到礦檢查,查出隱患5條,要求整改結束後由六枝工礦組織驗收;5月27日,六枝工礦批複了新華煤礦編製的隱患整改方案;5月31日,六枝工礦安全監察部副部長史相福帶隊到新華煤礦就煤礦自查出的38條隱患和特區執法局所查11條隱患進行驗收和檢查,通過現場檢查驗收,史相福在特區執法局所查11條隱患綜合驗收結論欄填寫“經現場驗收,以上隱患已整改合格”,但對新華煤礦自查的38條隱患由於還有4項未整改結束,沒有填寫驗收結論;同時,對當天檢查出的“101瓦斯巷風門運輸時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通風係統不穩定,且無鐵風筒,無防逆流設施,未閉鎖,達不到反向風門要求”等20條隱患下達了檢查意見書,提出驗收不通過,要求煤礦“結合地方查出的隱患進行整改”。當天下午,新華煤礦在驗收未通過情況下,在自查的隱患綜合驗收結論欄自行填寫“複查合格,同意複工”,並將兩份驗收表格作為六枝工礦驗收合格的依據,向新華安監站申請複查、恢複建設;6月2日,經新華煤礦申請,特區執法局對新華煤礦進行了複查,下達了複查意見書,確認11條隱患已按要求整改完畢。

6月3日,新華煤礦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朱勇到六枝工礦安全監察部部長段仕勇辦公室,部長段仕勇在明知新華煤礦隱患未整改完畢的情況下,應朱勇的要求將驗收結論改為“整改合格,確認無隱患,同意申請複查,同意恢複生產”,並在日期上簽寫為2014年5月31日;6月5日,特區執法局對新華煤礦進行檢查,共查出9條隱患(未到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現場檢查),並要求限期整改;6月7日,駐礦安監員張中華、吳光順查出“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未按揭煤措施刷斜麵”等6條隱患,張中華將發現的隱患記錄在自己的工作筆記上,告知新華煤礦總經理劉永軍,並要求其簽字認可;6月10日,特區執法局對新華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新華煤礦布置有1340西軌道大巷、1345西膠帶大巷、1601回風順槽、1601運輸順槽(已停掘)、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103瓦斯聯絡巷等5個掘進麵,全部進行了檢查,檢查共查出11條隱患,對檢查時發現正在作業的1340西軌道大巷、1601回風順槽、1601運輸順槽和103瓦斯聯絡巷,責令新華煤礦立即停止掘進;因檢查時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未作業,故未要求該工作麵停止掘進作業。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6月10日14時30分,當班地麵值班礦領導、新華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雷正興組織召開四點班調度會。當班出勤129人,分別在井下9個地點作業,其中,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班長曾瑞基帶6人掘進施工,巡查員1人。

四點班井下帶班礦領導為生產副總經理朱黔斌,由於當天下午特區執法局在該礦進行安全檢查,朱黔斌陪同於12時40分左右入井檢查,16時左右升井參加交換意見,20時左右才檢查結束,朱黔斌實際未入井帶班。

川煤新華項目部16時左右開完班前會,曾瑞基帶領當班工人陸續到達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開始出渣、架棚作業。10日23時45分左右,四點班礦調度員劉海濤在撤出除事故區域的其他作業地點人員後,交班給11日0點班調度員劉寶成時說:“井下除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作業人員外,其餘人員已全部撤出,等中班安檢員施紹波彙報後就可以放炮”;24時整施紹波向11日0點班礦調度員劉寶成彙報“2#聯絡巷工作麵人員已撤完,崗站好,電源已停,準備放炮”,劉寶成同意放炮。11日0時5分,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工作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該工作麵的T1瓦斯濃度10%,T2瓦斯濃度4.13%。經清點10人被困(含事故點10日4點班未撤出的8人,恒達公司1名工作人員,0點班提前入井瓦檢員1人)。

(二)事故信息上報情況。

6月11日0時5分,新華煤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時32分,新華煤礦電話向六枝特區安監局值班中心報告了事故情況;2時25分,六枝特區書麵將事故情況向六盤水市安監局應急救援中心報告; 2時53分,六盤水市安監局應急救援中心電話向省安監局調度值班室彙報了事故情況;3時9分,六盤水市安監局應急救援中心書麵向省安監局調度值班室彙報了事故情況;省安監局於6月11日3時10分向省應急辦報告。

(三)事故救援情況。

當班調度員發現井下瓦斯大麵積超限後,立即向礦有關領導進行彙報,總工程師陳文於11日0時6分到達調度室,通過監控係統發現瓦斯異常,初步判斷是放炮後發生煤與瓦斯突出。0時8分,陳文安排立即停掉井下全部動力電源,並將1340西軌道大巷、1601回風順槽、主平硐進風聯絡巷11日0點班已入井人員全部撤到地麵;同時通知增大礦井風量,避免了事故進一步擴大;安排駐礦救護隊入井偵察,並召請六枝工礦救護大隊。駐礦救護隊從措施井進入偵察,0時40分偵察到措施斜井310m處發現第1名遇難人員,此後在措施斜井及井底車場陸續發現7名遇難人員,偵察到措施井井底車場往裏50m處發現第9名遇難人員,身上背有光學式瓦斯檢測儀和放炮器;2時20分,六枝工礦救護大隊到達礦上,立即從主平硐入井偵察,沿1340進風巷、3#聯絡巷,經1350總回風進入101瓦斯抽放巷,在進去340米處發現最後一名遇難人員,隨身攜帶光學式瓦斯檢測儀和瓦斯檢查記錄本。

接事故報告後,省、市、特區三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六枝工礦、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先期趕到礦上,立即成立事故臨時搶險救援指揮部,積極組織搶險;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李萬疆、貴州省副省長王江平率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指導搶險、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

搶險指揮部根據現場偵察的情況,命令將遇難人員搬運出井。5時10分救護隊將10名遇難人員全部搬運出井,搶險救援結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該礦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穿的M6煤層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石門揭煤時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新華煤礦。

(1)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是煤礦未對揭煤區域煤層鬆軟、煤層過厚、煤層透氣性等瓦斯地質條件進行認真03manbetx ,抽采鑽孔由於垮孔嚴重,使得鑽孔中垮孔位置以裏的部分抽放效果受到影響甚至沒有抽放效果;且未對區域抽放鑽孔施工和驗收進行管理,致使鑽孔不能按設計施工到位。二是該掘進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中區域效果檢驗采用1年前的檢驗結果,未考慮停抽後瓦斯重新分布情況。三是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采用鑽孔排放瓦斯,排放孔無設計、無施工管理記錄、無驗收,不能保證局部防突措施落實到位。四是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符合規定要求,在6月6日測定的K1值達0.79後,礦上施工了排放鑽孔,但在6月7日中班瓦斯排放完畢後僅測定了瓦斯湧出初速度,未按規定測定K1值,便作出已消除突出危險的結論,但實際未消突。

(2)管理混亂,安全設施存在嚴重問題。一是放炮措施不落實。事故當班1601回風巷2#聯絡巷掘進工作麵放炮,未嚴格按要求落實放炮前撤人、警戒,造成突出時掘進工作麵本班作業人員和在1601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巡查的瓦檢員未撤出。二是通風設施不合格。1601回風巷順槽2#聯絡巷反向風門設計不嚴謹,施工管理不到位,竣工未驗收;風門設置位置不合理,最後一道反向風門距工作麵距離小於70米,僅設置了2道反向風門,且反向風門牆體厚度和強度均達不到設計要求。三是在公司安全監察部發現該礦自查38條隱患有4條未整改完成,作出驗收不通過後,礦安監部擅自在綜合驗收結論欄填寫“複查合格,同意複工”,並將兩份驗收表格作為六枝工礦驗收合格的依據,向新華安監站申請複查予以恢複建設。四是礦井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維護和管理不到位。監測監控係統5月1日—19日無監控數據,事故發生後總回瓦斯傳感器濃度最大為0.61%,係統運行不正常;人員定位係統存在傳輸程序未編製,數據不能上傳、漏卡等現象。

2.施工及監理單位。

(1)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對新華項目部未實施有效管理。新華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無安全資格證;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也未配備特種作業人員;對招錄的從業人員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也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在揭煤放炮前未組織撤人、站崗。

(2)河南工程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認真履行監理職責,質量監理不到位,安全隱患監督整改力度不夠。

3.六枝工礦。

(1)管理關係不順,計劃審批不結合實際。一是六枝工礦作為控股單位,未處理好與股東之間的關係;在取消華隆煤業管理職責,將所屬礦井生產建設、安全管理並入六枝工礦內部管理後,未及時完善相關手續,且管理不到位。二是針對新華煤礦上報的2014年生產計劃(原煤60萬噸、掘進進尺5200米),六枝工礦經審批要求完成原煤產量35萬噸,並且要求首采麵8月份要形成、10月份進行聯合試運轉,但對新華煤礦準備煤量的瓦斯抽采是否到位、突出危險性是否消除等未進行進一步核實和論證,以致於煤礦冒險蠻幹。

(2)製度不健全,技術措施審批不到位。一是未嚴格按規定進行防突專題研究,也未做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二是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瓦斯抽放鑽孔的施工、驗收、管理及通風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等製度,也未督促所屬煤礦健全相關管理製度,導致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的區域措施鑽孔未按設計施工到位,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要求。三是未按規定程序先審批《消突評價報告》後再審批《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四是會審中已發現新華煤礦消突評價報告中的區域措施鑽孔“揭煤點前方鑽孔過稀,達不到設計抽放半徑要求”,未退回采取補充措施,確保達到設計要求後再批複。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多次到礦檢查,未能排查出新華煤礦在鑽孔施工、驗收等方麵存在的重大隱患。二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閉合。對查出的“無通風設施檢查、維護製度和反向風門砌築專項設計”、“各類鑽孔施工管理、記錄不規範,上圖分析不及時”等重大隱患,未督促煤礦整改落實到位;對查出新華煤礦“礦井未配備地測副總和通風副總”的隱患,至事故發生相關人員仍未配備到位,而在隱患信息平台中顯示已整改完成。

(4)未認真汲取玉舍煤礦“5·25”事故教訓。一是玉舍煤礦“5·25”事故後,六枝工礦雖開了會、下了文件,但未從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上去分析、去采取措施,也未從公司管理層麵上去查找存在的問題,雖然製定出台了一些製度和措施,但未嚴格督促公司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二是對停產(建)煤礦驗收把關不嚴。六枝工礦相關部室5月31日到新華煤礦就恢複建設進行複查驗收,在新華煤礦自查隱患未整改完畢,同時又查出井下存在新的20條隱患,現場提出驗收未通過,但安全監察部主要負責人卻作出了“整改合格,確認無隱患,同意申請複查,同意恢複生產”的驗收結論,使煤礦“帶病”恢複了建設。

4.六枝特區政府和相關部門。

(1)六枝特區安監局及新華安監站執法能力不足,駐礦安監員管理製度不完善。對現有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能滿足對省屬國有煤礦監管工作需要,未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駐礦安監員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隻明確其向安監站彙報,並由安監站處置,沒有要求駐礦安監員和安監站及時向特區安監局彙報。

(2)六枝特區行業管理工作不細、不實。一是執行上級相關檢查的文件存在缺漏,在落實《關於開展全省基本建設煤礦安全大檢查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4〕27號)文件時,未對轄區內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基本建設礦井進行檢查。二是對5月26日到新華煤礦進行檢查發現“1601風巷揭煤後煤門成為全煤巷,正在施鑽排放,但排放鑽孔數量不足,巷道兩側未分布”等5條隱患,督促落實不到位。

(3)六枝特區政府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3〕60號)上存在差距,在對省屬國有煤礦屬地監管工作上存在不足;煤礦包保人未按照《關於調整六枝特區煤礦安全生產聯係和包保責任製的通知》(六特辦通字〔2014〕37號)每月分別不少於1次的要求,對新華煤礦進行監督檢查。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新華煤礦“6·1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寶成,中共黨員,新華02manbetx.com 當班調度員。事故當班未按照《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未認真核查井下撤人警戒工作是否到位、未向揭煤總指揮請示的情況下擅自下達放炮命令,放炮誘發突出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祥,中共黨員,2014年5月30日起任新華煤礦通防工區副區長(5月30日前任通風隊副隊長,負責礦井通風設施的構築和維護工作)。對通風設施的施工管理不到位,2014年5月8日,現場帶班施工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防突風門,未按設計要求指揮工人構築防突風門,以致於事故發生後防突風門被衝擊波推倒,造成風流逆轉,災區擴大。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羅士國,中共預備黨員,2014年5月30日起任新華煤礦通防工區副區長(5月30日前任通風隊隊長),負責通風技術管理工作。2013年1月對揭煤區域防突措施99個抽放鑽孔施工、驗收管理不到位,致使鑽孔未按設計施工到位,區域未消突。對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防突風門施工監督不到位,且未按要求組織驗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張勇,中共黨員,2014年1月26日起任新華煤礦安監部部長。對六枝工礦5月31日檢查出的“101瓦斯巷風門運輸時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通風係統不穩定,且無鐵風筒,無防逆流設施,未閉鎖,達不到反向風門要求”等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改;且在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仍安排部室人員在驗收表中寫下“複查合格,同意複工”。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朱勇,中共黨員,新華煤礦安全副總經理。對六枝工礦5月31日排查出的20條隱患未認真組織整改;在隱患整改未完成的情況,提出填寫整改合格的結論。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事故後已免職。2014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吊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6.陳文,中共黨員,新華煤礦總工程師,揭煤工作總指揮。對揭煤區域煤層的瓦斯地質條件不進行認真分析,揭煤區域防突措施抽放鑽孔、局部防突措施排放鑽孔施工等驗收管理要求不嚴格,導致鑽孔未按設計施工到位,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在未經論證的情況下,未按規定采用敏感指標K1值進行考察,造成局部措施效果檢驗失真,並批準掘進1.6米;對礦井通風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管理不到位,導致構築的2#聯絡巷防突風門位置不正確、數量不夠、強度達不到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事故後已免職,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吊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7.段仕勇,中共黨員,六枝工礦安全監察部部長。六枝工礦相關部室5月31日到新華煤礦就恢複建設進行複查驗收,在明知新華煤礦自查隱患未整改完畢、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將綜合驗收結論修改為“整改合格,確認無隱患,同意申請複查,同意恢複生產”。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8.毛陳敏,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新華煤礦項目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全麵工作。無執業資格承接煤礦井下建設工程;項目部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未對招錄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就安排入井作業;在揭煤放炮前1小時,未按照《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安排項目部撤人站崗組負責人入井組織撤人站崗,導致事故擴大。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9.朱黔斌,中共黨員,新華煤礦生產副總經理(6月9日總經理劉永軍到貴陽學習期間主持全礦行政工作)。作為6月10日4點班帶班礦長,在陪同特區執法局檢查時,未安排其他領導代替入井帶班,且檢查組走後也未繼續履行帶班職責;對引進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進行審查,以至於不具備資格的施工隊伍進場施工;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事故後已免職,2014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有關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二)建議給予處分及行政處罰的企業人員。

10.稅建文,中共黨員,四川煤礦基本建設工程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未督促新華項目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鑒於其2014年4月剛上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陳曉光,中共黨員,河南工程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新華項目部總監。對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防突反向風門質量監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張曉傑,中共黨員,2014年5月30日起任新華煤礦通防工區區長,負責通防工區全麵工作。未督促分管區長對揭煤局部防突措施排放鑽孔的施工、驗收進行有效管理。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雷正興,中共黨員,新華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事故當班值班礦領導。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遠距離放炮前,未督促值班調度員按有關要求落實放炮前撤人、警戒。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李紅,新華煤礦黨委書記,分管黨務及宣傳工作。未嚴格按“黨政同責”的要求履行好安全生產職責,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宣傳貫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劉永軍,新華煤礦總經理、黨委委員,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不健全,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未按規定要求做到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防突措施不落實;對引進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進行審查,以至於不具備資格的施工隊伍進場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事故後已免職,建議給予撤職、撤銷其黨內職務處分,並吊銷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建議處以19萬元的罰款。

(三)建議對玉舍煤礦“5·25”、新華煤礦“6·11”六枝工礦兩起事故一並處理人員。

16.趙海生,中共黨員,六枝工礦通風瓦斯部部長。對玉舍和新華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到位;未按六枝工礦要求,對所屬礦井揭煤區域措施消突評價報告進行專項審批,在礦井揭煤前未組織專項檢查。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周維新,中共黨員,六枝工礦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抓“一通三防”工作。未督促公司相關部室對所屬礦井“一通三防”方麵的隱患整改進行跟蹤落實;未按總工程師安排組織對《關於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會審,在生產技術部形成會審意見後,也未認真審核。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8.皮禮明,中共黨員,六枝工礦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等工作,分管通風瓦斯部、計劃部等部室。對玉舍和新華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防突管理不到位;未完善公司及督促所屬礦井健全通風、瓦斯抽采等方麵的製度;未參加對《關於新華煤礦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揭M6煤層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對會審提出的意見審查把關不嚴,且未督促相關人員對新華煤礦進行揭煤前的專項檢查。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事故後已免職,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19.高世俊,六枝工礦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等工作,分管安全監察部等部室,包保新華煤礦。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無閉合機製;對安全監察部等部室及相關人員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力,重大隱患整改跟蹤落實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包保人的職責,對新華煤礦檢查、督促隱患整改不到位。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事故後已免職,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20.何宗輝,六枝工礦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六枝工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公司及所屬礦井在瓦斯抽采、通風設施管理等方麵的製度不完善;未按規定要求做到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在督促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部室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上不到位;玉舍煤礦“5·25”事故後,未進行深入全麵的分析,查找出公司及所屬礦井在瓦斯治理、防突方麵存在的問題,並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複產(工)驗收工作走過場。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建議處19萬元的罰款。

21.施文剛,六枝工礦董事長、黨委書記,主持六枝工礦董事會、黨委全麵工作。將新華煤礦納入六枝工礦內部管理後,未及時完善相關手續,管理不到位;六枝工礦改製期間,未做好公司班子及二級單位管理人員、職工思想工作,造成思想混亂、隊伍不穩定、工作不紮實、管理不到位;未認真督促公司及所屬礦井認真吸取玉舍煤礦“5·25”事故教訓,複產(工)驗收工作走過場。對玉舍煤礦“5·25”較大、新華煤礦“6·11”重大兩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建議處19萬元的罰款。

(四)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2.李德剛,中共黨員,六枝特區新華安監站站長,負責新華、牛場等4個鄉鎮的煤礦日常監管工作。對駐礦安監員報告的重大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警告處分。

23.熊翱,六枝特區煤炭局副局長,負責煤礦兼並重組、新華鄉、箐口鄉等片區煤炭等工作,分管行管股、煤礦技術服務中心。對5月26日到新華煤礦檢查發現“1601風巷揭煤後煤門成為全煤巷,正在施鑽排放,但排放鑽孔數量不足,巷道兩側未分布”等5條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4.丁勇,六枝特區煤炭局、經信局局長。執行上級相關檢查的文件存在缺漏,在落實《關於開展全省基本建設煤礦安全大檢查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4〕27號)文件時,未對轄區內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進行檢查。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牛誠,六枝特區安監局黨組成員,執法局專職副局長,受局長委托,負責執法局日常工作。對省屬國有煤礦的監管工作不細、不實。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6.吳江,六枝特區安監局黨組副書記,安監局、執法局局長,主持行政全麵工作。對現有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能滿足對省屬國有煤礦監管工作需要,未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對駐礦員發現重大隱患後的信息上報、處理工作製度存在的缺陷,未及時修訂完善。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周金平,中共黨員,六枝特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負責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特區安監局、煤炭局等,新華煤礦包保聯係人。未認真履行包保聯係人職責,到礦檢查和調研的次數達不到規定要求。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建議責成六枝特區區委、區政府分別向六盤水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對這起事故有關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涉嫌瀆職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五)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新華煤礦未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對發生的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事故後已被責令停建整頓,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處100萬元的罰款。

2.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對新華項目部未實施有效管理。新華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無安全資格證;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也未配備特種作業人員;對招錄的從業人員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也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處以49萬元的罰款。

四川煤礦基本建設有限公司新華項目部負責人無資格承接工程,安全管理混亂,建議中止其在新華煤礦的施工。

3.河南工程谘詢監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煤礦相關的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未認真進行審查;6月份以來未對 1601回風順槽2#聯絡巷進行現場監理,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一十四條的規定,由所在地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建議對河南工程谘詢監理有限公司處以29萬元的罰款。

五、防範措施建議

(一)六枝工礦所屬煤礦要停產(建)進行隱患自查,編製整改方案,報經六枝工礦批複同意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報經六枝工礦組織預驗收合格後,報請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驗收合格,方能恢複生產和建設。

(二)六枝工礦要切實加強煤礦防突,特別是石門揭煤工作。要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認真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加強對現場鑽孔施工的管理,嚴厲打擊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優化礦井采掘部署,切實減少煤礦井下石門揭煤次數;進一步加強煤礦井巷揭煤的安全管理,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製定揭煤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遠距離放炮安全防護措施,嚴格落實停電、撤人和警戒等專項措施;高度重視揭煤防突專項設計的審批和區域效果檢驗的審查備案工作,確保設計和措施落實到位。同時對所屬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在瓦斯治理方麵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落實情況。鑒於新華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的重大隱患,由六枝工礦組織專家進行專題分析和研究,製定出具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瓦斯治理方案。

(三)要加強通風設施和施工驗收管理。新華煤礦要加強 “一通三防”管理力度,通風設施均要有專項的設計及審批,井下通風設施要進行現場的驗收,且驗收資料要存檔備查,確保通風設施安設合理、質量可靠。

(四)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六枝工礦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和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製度,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規範化、科學化。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五落實”的要求,真正做到措施不落實、隱患不排除不得生產和建設,必須按要求進行複查和驗收,確保隱患消除。切實開展好“查大係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活動,以礦井通風係統、瓦斯抽采係統和防突為重點,切實加強煤礦通風設施的檢查,對通風設施設置不合理、數量不足、質量不合格等重大隱患,必須做到真查、真改和立查、立改;對安全係統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堅決停產停建,及時治理隱患。

(五)嚴格建設項目的管理。要嚴格落實對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審查,督促其健全建設手續,依照批複的開采方案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建設;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設單位不能將井下三期工程外包,監理單位要切實履行質量和安全監管職責,施工單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特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要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

(六)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切實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繼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強化對基層監管人員和駐礦安監員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培訓,切實加強基層安監站巡查檢查力量,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工作管理製度,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3〕60號)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安全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國有煤礦的監督和檢查,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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