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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7 21:4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6·3”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4年6月3日16時58分,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南桐礦業公司硯石台煤礦(以下簡稱硯石台煤礦)發生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造成2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54.59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孫政才、市長黃奇帆等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付建華,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李萬疆和重慶市政府市長黃奇帆、副市長劉強等立即趕到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並成立了以劉強副市長任指揮長的“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了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方佳軍任組長,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田洪、市監察局副局長左奇、市安監局副局長劉光才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組織專家組開展技術鑒定,並邀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參加。通過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性質,提出了事故有關責任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煤礦企業概況

(一)公司概況。

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重慶市最大的綜合性能源投資開發和生產經營企業,是大型國有企業。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隸屬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57年11月,前身為南桐礦務局,2003年破產重組改製為國有股份製企業。

(二)礦井概況。

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位於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叢林鎮,始建於1958年,1959年12月投產,礦井設計能力45萬噸/年,2006年核定能力33萬噸/年;1962年1月與魚田堡煤礦合並更名為魚田堡煤礦直屬四井;1965年魚田堡煤礦被撤銷後更名為南桐礦務局直屬四井;1979年8月更名為南桐礦務局硯石台煤礦;2003年破產重組更名為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2013年生產原煤30.63萬噸;2014年1~5月生產原煤11.6萬噸;現有職工1218人。該礦持有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安全資格證;屬證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

(三)開采條件。

礦井開采二疊係上統龍潭組煤層,煤層厚度K1煤層0.23~5.02m,K3煤層0.40~3.19m;煤層傾角31°~80°。2013年瓦斯等級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21.20m3/t,絕對瓦斯湧出量10.42m3/min。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煤塵具有爆炸性。K1、K3煤層屬自燃煤層。K3煤層經西安科技大學堆煤自燃實驗測得起始溫度為28.6℃的最短自燃發火期為56.3天。

(四)開采現狀。

礦井采用平硐+明斜井開拓,有主斜井、副斜井、人車斜井、+320m水平主平硐(2003年報廢)、+320m至570m矸石斜井、+320m進風平硐、芭蕉灣風井7個井筒。

礦井分+320m、+210m、±0m、-250m、-500m五個水平。其中,-250m為生產水平;-500m為延深水平。-250m生產水平分南北兩翼,北翼劃分為一區、三區、五區、七區,南翼劃分為二區、四區、六區。南翼開采K1(6號)、K3(4號)煤層,北翼開采K1煤層。礦井現有3個采煤工作麵,8個掘進工作麵。

礦井采用走向長壁采煤法和偽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放炮或風鎬落煤;兩翼對角抽出式通風,北翼抽出式風機兩台BD-Ⅱ-8-№20型2×90KW;南翼芭焦灣抽出式風機兩台BDKⅡ-8-№22型2×185KW;主提升為斜井箕鬥提升,輔助提升為斜井1t礦車串車提升;在+210m、±0m、-250m、-500m水平分別安裝有主排水泵;采用雙回路供電,6KV高壓入井,井下設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采區石門配電點;地麵建有一套瓦斯永久抽放係統,2014年1~5月抽采瓦斯221.9萬m3。礦井有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六大係統”。

(五)事故工作麵情況。

事故工作麵位於礦井南翼六采區,該工作麵標高-156~-226m,走向長度平均504m,傾斜長度平均72m;煤層結構簡單,賦存較穩定,煤層傾角60°~80°,平均74°;K3煤層厚2.3m~2.9m,平均2.6m;煤層頂板為黑色、灰色粘土岩和砂泥岩,含黃鐵礦結核,中部夾薄層泥質粉砂岩層厚0.98~6.95m,平均2.53m;底板為黑色泥岩,含黃鐵礦結核及植物碎片化石層厚0.60~5.50m,平均2m。

2014年5月5日開始初采,至事故發生工作麵水平方向回采70m,架尾距開切眼下口距離17m。作業循環采用三班八小時工作製,“三采三準”的作業形式,三班采煤,班內準備。

工作麵采用俯偽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選用φ26mm~28mm鋼繩連接1.7m掩護支架形成整體隔離采空區,用DZ20型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架控架,風鎬落煤,後退式回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為防止采空區形成大麵積懸頂,采用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麵形成了U型負壓下行通風係統,配風量200m3/min。

工作麵設計采用下行通風、均壓防滅火技術、汽霧阻化、風巷埋管注黃泥漿、進風巷增濕、監測監控、定期取樣03manbetx 措施,但實際未嚴格實施,事故發生前掩護支架背局部無墊層、采空區無噴霧、無注氮、采空區未做板牆。在風巷、機巷和工作麵安裝了3台CH4和1台CO傳感器;在機巷石門進風流安設兩台2×11KW局部通風機,對采空區進行均壓。事故發生時采煤工作麵正常生產。

二、事故經過、搶險及善後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6月3日14時,事故當班全礦185人入井,其中事故工作麵29人。16時58分,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機巷皮帶司機楊毓清和風巷瓦斯檢查工陳興發分別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礦調度室立即向礦領導和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報告,並組織井下156人安全出井。

(二)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重慶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市政府應急辦公室、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市總工會、市國資委、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有關負責人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展開搶險救援工作。同時,調集重慶南桐礦業有限公司救護大隊及所屬南桐煤礦、魚田堡煤礦等救護中隊立即趕到現場,開展搶險救援。經搶救,至次日6時25分,將22名遇難人員遺體全部運出井,並將7名受傷人員送當地醫院醫治,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三)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在市公安局、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等的指導幫助下,煤礦與22名遇難人員家屬分別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支付補償金;事故善後工作得到妥善處理,當地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4406S2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漏風、大麵積空頂,積聚大量達到爆炸濃度的瓦斯,遇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間接原因。

1. 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工作麵掩架平架上方未嚴格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采煤作業01manbetx 規定設置板牆,掩架背的墊層局部未達到規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區漏風增大。

2.工作麵采空區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增大了采空區瓦斯聚積的空間。上隅角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

3.防滅火措施落實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每班實施汽霧阻化,實際實施4次汽霧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區撒鹽9次;規定的噴霧量1.55t,實際噴霧量600kg;未實施采區注漿輔助防滅火措施。

4.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煤礦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對強製放頂、防采空區漏風、防滅火措施現場落實差等問題未及時發現和整改;工作麵5月21日後的初采期未按規定安排科室人員跟班。事故當班185人入井中有79人的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不正常,造成人數清理困難。

5.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力。未按《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煤礦職工未隨身攜帶自救器,自救互救意識差。

6.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在事故工作麵尚未安裝注漿設施、CO傳感器數量不足的情況下,仍通過投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開展“一通三防”等安全檢查工作不力,未能及時發現並督促整改事故工作麵存在的安全隱患;落實上級工作要求不力,未按照《關於推進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的通知》(渝能源發〔2014〕61)規定,及時製訂實施方案,並有效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

7.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督促管理不力。未深入工作麵現場對該礦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對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跟蹤不到位;在集團印發《關於推進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的通知》之後,未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督促製定實施方案,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牽頭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力度不夠;對該礦安全檢查不力,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跟蹤不到位。

8.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履行屬地監管職責不力。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在渝和市屬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1〕90號)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煤管局關於落實市屬國有煤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工作的通知》(渝煤監辦發〔2013〕159號)精神要求,將轄區內國有煤礦作為日常監管對象,僅僅通過與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共同執法的方式,對國有煤礦實施定期監管;未及時發現該礦在防滅火措施方麵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國有煤礦屬地監管不力,機構編製、人員配備和裝備落實不到位。

9.萬盛經開區管委會是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的屬地監管主體,負有督促所屬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的職責。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管局)貫徹落實市政府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文件精神,履行屬地監管主體職責不力。

10.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開展執法監察和監督指導工作不力。未按照《國有重點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將硯石台煤礦列為重點監察對象,僅在執法計劃中將其確定為定期監察對象,對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執法監察不到位,尤其是2014年5月27日對硯石台煤礦的專項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督促整改硯石台煤礦存在的防滅火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隱患。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履行國有煤礦屬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指導。

11.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是全市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主體,負有指導全市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等職責。對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有效履行工作職能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員。

1.辜琪林,中共黨員,礦長,礦主要負責人。對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工作麵掩架平架上方未嚴格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采煤作業01manbetx 規定設置板牆,掩架背的墊層局部未達到規定的1米厚度。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督促檢查不力,工作麵采空區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明知事故工作麵未采取防滅火注漿措施仍強行組織生產。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張軍,中共黨員,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一通三防”、生產部署和組織編製、審查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工作。對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工作麵掩架平架上方未嚴格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采煤作業01manbetx 規定設置板牆,掩架背的墊層局部未達到規定的1米厚度。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未采取措施,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明知事故工作麵未安裝防滅火注漿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人員。

1.呂鳳熙,中共黨員,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局長。負責國有煤礦屬地監管工作。放棄國有煤礦屬地監管職責;未按規定對國有煤礦開展專項檢查。涉嫌玩忽職守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鍾永明,中共黨員,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副局長,分管監察計劃編製、執行和監察執法工作。未按照《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將硯石台煤礦確定為重點監察對象;未將安全監控係統、安全技術措施、綜合防治煤層自燃措施等納入監察內容;2014年5月27日帶隊到該礦檢查,未檢查相關書麵資料。涉嫌玩忽職守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三)建議給予黨紀、行政處分人員和行政處罰人員。

1.江中誌,中共黨員,采煤122隊副隊長,分管隊安全管理、現場安全檢查和督促隱患整改工作。工作失職,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未采取措施,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對事故工作麵放老塘煤、掩架墊層厚度達不到規定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2.楊濤,中共黨員,通風隊隊長。負責瓦斯、監控、通風設施、通風係統的檢查工作。工作失職,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工作麵掩架平架上方未嚴格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采煤作業規程規定設置板牆,掩架背的墊層局部未達到規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區漏風增大。防滅火措施落實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每班實施汽霧阻化,實際實施4次汽霧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區撒鹽9次;規定的噴霧量1.55t,實際噴霧量600kg;未實施采區注漿輔助防滅火措施。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3.唐愛國,中共黨員,通瓦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工作失職,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工作麵掩架平架上方未嚴格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采煤作業規程規定設置板牆,掩架背的墊層局部未達到規定的1米厚度,向采空區漏風增大。防滅火措施落實不到位,未按4406S2段采煤工作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規定每班實施汽霧阻化,實際實施4次汽霧阻化,向上隅角采空區撒鹽9次;規定的噴霧量1.55t,實際噴霧量600kg;未實施采區注漿輔助防滅火措施。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4.趙鬆,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管理、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未采取措施,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對防滅火措施落實不到位仍組織生產采取措施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5.簡剛,中共黨員,礦黨委書記。負責黨務工作、黨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工作失職,對工作麵采空區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和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隱患和問題失察;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8000元的罰款。

6.廖中澤,中共黨員,副礦長,分管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及督促隱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工作失職,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監督檢查不力,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對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督不力,督促煤礦開展隱患排查、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防滅火措施落實、科室人員跟班、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防滅火注漿措施及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7.文革,中共黨員,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科科長,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負責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工作。工作失職,對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混亂督促檢查不力,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工作麵已采70米,按規定應放炮50次,實際調度記錄放炮7次;放頂炮眼深度規定1.6m~1.8m,實際深度1.3m~1.4m;規定排距1.4m、間距0.3m,實際炮眼排距2.1m、間距0.4m;規定仰角26°~30°、與煤層走向30°夾角,實際仰角15°左右、與煤層走向夾角大約15°左右。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煤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防滅火措施落實、科室人員不跟班、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防滅火注漿措施及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8.任梅青,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日常工作職責,未嚴格按照公司辦公會和防重會精神要求,有效開展“一通三防”等方麵防重安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事故工作麵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7000元的罰款。

9.陳克熙,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通瓦副總工程師兼通瓦部部長,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職,對該礦采空區防止漏風措施執行督促檢查不力。未按照2014年公司安全辦公會及防重會的要求對事故工作麵的防滅火措施執行進行研究和督促落實,未對事故工作麵納入專業隱患排查。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5000元的罰款。

10.劉子清,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副總工程師,協助生產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工作。工作失職,對工作麵采空區未按該礦4406S2段采煤工作麵強製放頂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炮眼放頂、采空區放炮的隨意性大、防滅火措施落實督促檢查不力;牽頭組織事故工作麵投產驗收把關不嚴。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5000元的罰款。

11.沈永紅,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通瓦部副部長,負責“一通三防”工作。工作失職,對該礦事故工作麵采空區防止漏風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工作麵投產驗收把關不嚴。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5000元的罰款。

12.袁興祿,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監部部長,負責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工作失職,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到位、采空區放頂、采空區防止漏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防滅火措施實施、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安全培訓等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5000元的罰款。

13.陳紅,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工作失職,對公司防重工作不落實、對該礦安全管理不到位、采空區放頂、采空區防止漏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防滅火措施實施、人員定位識別卡使用、安全培訓、應急救援演練等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4.古世富,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工作。工作失職,對該礦頂板管理、防重工作專業隱患排查和監督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6000元的罰款。

15.塗曉東,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公司主要負責人。工作失職,對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分管領導和部門開展隱患排查。對該礦采空區強製放頂和放炮管理、防止漏風措施和防滅火措施跟蹤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按其上一年收入295192元的60%處177115元的罰款。

16.張敬中,中共黨員,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公司主要負責人。工作失職,對防重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該礦采空區放頂、防止漏風、防滅火措施等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按其上一年收入 332470元的60%處199482元的罰款。

17.李小歐,中共黨員,重慶能投集團公司安全監督部副部長,負責煤礦安全監督工作。2014年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督導二組聯絡員。工作失職,對該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4000元的罰款。

18.徐印,中共黨員,重慶能投集團公司安全監督部部長。負責牽頭實施“壓事故、保安全”攻堅行動和推動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對南桐公司安全專項整治不力;對該礦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檢查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建議處5000元的罰款。

19.陳國政,中共黨員,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深經理,分管安全工作,2014年8月退休。工作失職,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督促整改工作不到位,對南桐公司未認真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求,以及硯石台煤礦未認真落實防滅火措施等問題監管不力。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本應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鑒於其已退休,建議不再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20.劉德忠,中共黨員,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工作失職,作為2014年度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督導二組組長。對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力,未嚴格按照《關於推進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攻堅戰的通知》要求開展督導工作,對集團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以及南桐公司、硯石台煤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鄧建明,中共黨員,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國有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對國有煤礦的日常監管失職,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履行對轄區內國有煤礦的屬地管理職責。在2014年5月27日對硯石台煤礦進行檢查時,沒有履行自身對硯石台煤礦的日常監管職責,也未按照《關於在全市煤礦集中開展壓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堅行動的通知》要求,到事故工作麵進行檢查,致使CO傳感器安裝數量不足、沒有實施注漿滅火措施等生產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和整改。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劉天林,中共黨員,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副局長,分管國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工作。對國有煤礦的日常監管失職,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要求,履行對轄區內國有煤礦的屬地管理職責。在萬盛經開區安監局(煤管局)下發的煤礦安全管理文件中,均不涵蓋區內的國有煤礦,在日常監管中僅以同步參與市煤管局、渝南分局執法檢查的方式開展工作。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趙修華,中共黨員,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監察二室主任。工作失職,在2014年5月27日對該礦監察中,作為檢查書麵材料的成員之一,在檢查《瓦斯檢測日報》等書麵資料時,沒有發現工作麵CO濃度變化,對此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翁強,中共黨員,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監察一室主任。工作失職,對萬盛經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國有煤礦屬地管理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該礦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執法監察不到位,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5.嚴錦,中共黨員,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局長。工作失職,對萬盛經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國有煤礦屬地管理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審查製定渝南分局2013年~2014年度執法計劃時,未將硯石台煤礦列為重點監察對象,未有效督促渝南分局的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對事故煤礦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胡 俊,中共黨員,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工作失職,貫徹落實渝府發〔2011〕90號、渝煤監辦發〔2013〕159號文件精神不力,對萬盛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管局)未將轄區國有煤礦(含硯石台煤礦)與鄉鎮煤礦一並作為日常監管對象,僅通過與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共同執法的方式對國有煤礦實施定期監管,以及落實屬地監管機構編製、人員配備和工作裝備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李敏,中共黨員,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黨組成員,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工作失職,未有效督促當地煤礦監管部門對事故煤礦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對此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力,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150萬元的罰款。

2.由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硯石台煤礦予以關閉。

3. 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煤礦安全生產履行屬地監管職責不力,責成其向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4. 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煤礦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力,責成其向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5.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南監察分局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不力,責成其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作出書麵檢查。

五、事故防範措施

(一)切實加強采空區頂板管理,嚴格執行強製放頂措施,強製放頂炮眼數量、深度、方位角和組距等符合安全措施規定,並實施計劃裝藥、放炮防止采空區大麵積空頂。

(二)切實加強通風設施管理,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工作麵通風有效、可靠。加強對礦井通風設施維護檢查,防突工作麵必須采用專用回風巷回風,並嚴禁在專用回風巷作業。嚴格執行防滅火規定,嚴防采空區煤炭自燃,切實從氣樣采集、03manbetx 化驗、預警指標等方麵加強采空區自燃發火監測03manbetx ,加強對工作麵采空區防漏風設施和工作麵掩架墊層厚度的監督檢查,嚴格控製采空區漏風。

(三)切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四不生產”原則。切實加大煤礦隱患整改力度。認真執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嚴格按照“五定”要求落實整改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肅查處“三違”行為。

(四)切實加強安全培訓,提高職工安全綜合素質。加強安全生產法治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加強應急知識培訓,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職工井下安全生產自救、互救能力。

(五)認真落實市屬煤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區縣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屬煤礦屬地監管要求,配備與屬地監管工作相適應的煤礦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監管人員,切實加大安全監管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六)切實加強對市屬國有重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進一步加強對國有煤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嚴厲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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