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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9 20:1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7年9月8日,安全監管總局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認定該02manbetx.com 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02manbetx.com ,建議依法依規對6個責任單位和72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調查報告內容摘要如下。

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寶馬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馬凱,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國務委員郭聲琨、王勇等領導同誌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計搜救被困人員,做好傷員救治和遇難礦工家屬安撫,查明事故原因並嚴肅問責,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排查治理和監管,決不能有絲毫鬆懈和僥幸心理,決不放過任何安全隱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國務院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煤礦“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員參加,全麵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了煤礦通風、瓦斯、機電等方麵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測鑒定、模擬03manbetx 、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查清了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煤礦“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12月3目7時30分,寶馬煤礦礦長呂國友主持召開礦調度會,由生產副礦長董國青安排井下當班生產任務。當班入井179人,其中合法生產區域12人,主要進行係統維護;越界違法生產區域167人,主要進行生產作業。越界違法生產區域中,6040巷采工作麵16人,6040綜放工作麵42人,6040第一部至第三部皮帶巷區域(含軌道巷)27人,6041準備工作麵36人,清理皮帶巷浮煤7人,其他區域39人。

8時30分左右,16人到達6040巷采工作麵開始作業;42人到達6040綜放工作麵,開啟刮板輸送機運出工作麵落煤,隨後進行檢修采煤機、打護幫錨杆、縮皮帶等作業。10時左右,6040巷采工作麵準備放炮時,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6040巷采工作麵所有人員撤至盲巷口休息、吃飯。

11時左右恢複供電後,電工顧亞學(事故中遇難)啟動局部通風機,恢複6040巷采工作麵通風。此時,6040綜放工作麵打眼工張利明、李雪光在第7#綜放支架附近的煤壁打工作麵護幫眼,打眼監護工閆才在第8#綜放支架處麵向打眼工監護頂板,電焊工張然然和楊章利(均在事故中遇難)在第12#綜放支架處使用電焊維修支架,電工張國慶在回風端頭處向減速機注油,瓦檢員劉子軍在工作麵巡檢。

1l時7分左右,閆才看到正在打護幫艱的張利明、李雪光突然向6040工作麵回風順槽方向奔跑,同時聽到“噗”的一聲,回頭看到一團火球從張然然和楊章利的位置竄過來。閆才燒傷昏迷。張國慶正在回風端頭支架下作業,一股強風吹掉了安全帽,頭發燒焦。正在回風順槽與聯絡巷交叉口處的液壓泵工王良,被從聯絡巷風門方向衝過來的強風衝倒受傷。劉子軍在第3#綜放支架處,感覺到頭預像有一團火,喘不上氣來、受傷。放炮員張玉寶正從進風端頭準備進入工作麵,看到前麵一片火光,隨即被強風衝倒、受傷昏迷。打點工謝連生在進風端頭處,看到一道火光從工作麵出來,被衝倒受傷昏迷。在盲巷板閉前休息、吃飯的工人郭鳳林、宗玉軍,聽到“轟”的一聲響,被風吹倒,並看到巷道頂部火苗亂竄。

11時10分左右,運輸隊副隊長馬豔臣在6040第二部皮帶機頭處聽到爆炸聲,看到煤塵揚起,急忙通知運輸隊人員撤出,11時30分向礦調度室電話報告。技術科副科長劉海清在東區變電所附近聽列爆炸聲後,趕到東區變電所,11時30分友右向調度室電話報告。

(二)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信息報告及響應。

12月3日11時30分,寶馬煤礦調度室接到井下事故報告電話後,向礦總工程師劉傑和安全副礦長張洪峰報告,並通知井下作業人員立即升井。11時40分,該礦向赤峰寶馬煤炭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寶馬煤礦上級公司,以下簡稱寶馬煤炭物資公司)報告。11時45分,劉傑帶領通風科3名工人下並,修複被衝擊破壞的風門。12時10分,該礦切斷了災區的全部電源。井下礦工組織自救和互救,成功救出15名受傷礦工。

寶馬煤礦分別於12時23分、12時27分、12時55分,向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救護大隊和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赤峰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

13時00分,赤峰市人民政府應急辦接到元寶山區人民政府應急辦事故報告。14時02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赤峰市人民政府應急辦電話報告事故信息,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響應,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及元寶山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陸續到達事故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

15時02分接到事故報告後,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主要負責人率工作組緊急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15時35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辦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報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救護大隊接到寶馬煤礦救援電話後,先後派出6個小隊共76名救護隊員參加搶險救援。12時45分救護隊員入井進行災區偵查搜救,至14時35分,相繼發現17名遇難礦工和2名傷員。至19時25分,又相繼發現12名遇難礦工和3名傷員。23時40分,發現最後3名遇難礦工。至此,災區所有巷道偵查搜救完畢,共發現32名遇難礦工、搶救出5名傷員。

12月4日9時30分,32名遇難礦工遺體全部升井,搶險救援工作結束。至此,事故共造成32人遇難、20人受傷。

(三)善後處理和傷員救治。

應急處置指揮部成立了善後處置組,分32個工作小組,開展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至12月11日,32名遇難人員家屬全部簽定了補償協議,遇難人員遺體全部火化,善後處理工作結束。截至2017年6月14日,20名傷員中,已有16人康複出院,4人仍在醫院治療、傷情平穩。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寶馬煤礦借回撤越界區域內設備名義違法組織生產,6040巷采工作麵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1小時後恢複供電通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排入與之串聯通風的6040綜放工作麵,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產生的火焰傳導至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一)事故類別。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瓦斯爆炸事故。

(二)瓦斯爆炸點。

經調查認定,瓦斯爆炸發生在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內,有兩個爆炸點,第一爆炸點是6040巷采工作麵口往6040綜放工作麵方向的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25米至67米區域,第二爆炸點是盲巷口。

(三)瓦斯爆炸原因及相關因素。

1.火源。6040綜放工作麵電焊作業產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燃燒的火焰傳導至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引起瓦斯爆炸。

2.瓦斯源。6040巷采工作麵停風造成大量瓦斯積聚。未按規定排放瓦斯,直接開啟局部通風機“一風吹”,6040巷采工作麵高濃度瓦斯排入6040綜放工作接排麵。

3.氧氣條件。事故發生前,6040綜放工作麵正常通風,有人員作業,風流中的氧氣濃度滿足瓦斯爆炸供氧條件(氧氣濃度大於12%)。

(四)爆炸過程。

6040巷采工作麵排放的瓦斯進入6040綜放工作麵,遇到正在違規焊接支架的電焊火花引起燃燒,逆風向6040工作麵進風順槽迅速傳導,引起6040巷采工作麵口往工作麵方向25米至67米的區域達到爆炸濃度範圍內的瓦斯發生第一次爆炸。爆炸衝擊波將盲巷板閉摧毀,盲巷內積存的瓦斯湧出發生第二次爆炸。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寶馬煤礦及寶馬煤炭物資公司。

1.長時間、長距離、大範圍,大規模瘋狂進行越界違法開采。

寶馬煤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從2008年開始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采礦範圍,最長越界直線距離近2千米,越界區域麵積約1.45平方千米。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事故發生前,越界區域布置2個綜采放預煤工作麵、1個巷采工作麵、3個綜合機械化掘進工作麵和2個炮掘工作麵。

2016年1月14日越界開采行為被查處後,不執行“責令該礦立即停止越界開采,封閉所有越界開采區域”的指令,3月底開始以撤回設備的名義,繼續在越界區域違法組織生產。

2.弄虛作假,掩蓋越界區域,銷毀證據,蓄意逃避監管。

寶馬煤礦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回撤等手段隱蔽越界區域,蓄意逃避藍管。該礦在通往越界區域的巷道內建有經過偽裝的假密閉,越界區域內未安設安全監控係統和人員位置監測係統,並隱匿各類圖紙、資料、台賬、數據。事故發生後,該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隱匿監控設備硬盤,銷毀越界區域的測風記錄等資料。

3.越界區域內管理混亂,冒險蠻幹。長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藝。

通風瓦斯管理製度不落實。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6040巷采工作麵與6040綜放工作麵串聯通風;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6040巷采工作麵采用“一風吹”的方式違規排放瓦斯時,未檢查甲烷濃度、未停電撤人;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管理人員未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6040巷采工作麵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采掘作業地點供風,且局部通風機無“三專兩閉鎖”;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6040聯絡巷風門等通風設施漏風嚴重;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越界區域經常不測風,即使測風後也不記錄、不上報。

電氣設備管理製度不落實。違反《煤礦01manbetx 》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違規使用電焊,僅2016年11月11日至27日,有14天在6040綜放工作麵使用電焊;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不執行停送電報告、審批製度,隨意停送電;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電纜、開關等電氣設備失爆現象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四條的規定,越界區域無供配電係統圖和電氣設備布置圖,隨意布置電氣設備。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要錢不要命”。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回撤已回采完畢的6039工作麵設備時,一氧化碳濃度最高達0.05%(500ppm),工人不同程度出現頭疼、惡心等症狀,不僅未立即停止作業、排除隱患,而是讓工人服用腦立清、葡萄糖、氨酚待因等藥物,繼續組織工人冒險作業。

(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相關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相關部門履職不到位,未發現寶馬煤礦長期存在的越界違法開采問題。在2016年查實寶馬煤礦越界開采行為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有效製止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行為。

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未認真履行對煤礦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寶馬煤礦長達8年越界違法開采行為和地質勘查中介機構出具的虛假報告失察。在得知寶馬煤礦存在越界違法開采行為後,對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不到位、程序不規範。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執法監察局於2016年3月16日至17日在查處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案件時,對越界的時間、範圍、規模等問題未深入調查;未按規定對違法開采煤炭數量和價值進行認定,僅憑礦方口頭提供的違法開采煤炭數量和價值,實施沒收違法所得145萬元的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將此案件向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報告。6月16日、8月1日、10月20日先後三次到寶馬煤礦進行檢查,未發現寶馬煤礦以回撤設備的名義繼續越界違法開采行為。

在查實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行為後,2016年4月8日在未對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的情況下,做出該礦采礦許可證2015年度年檢合格的結論。

(2)赤峰市國土資源局未認真履行對煤礦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煤礦超層越界開采問題的監督管理工作缺失。對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履職不力、未能有效製止寶馬煤礦以回撤設備的名義繼續越界違法開采和違規通過寶馬煤礦采礦許可證年檢等問題失察。未按規定為赤峰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機構監管不到位,對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況失察。

(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未認真貫徹落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落實監督指導下級國土資源部門履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對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和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長期未組織開展煤礦開采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等問題失察。對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和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元寶山區分局執法監察人員不足、專業技術力量薄弱、執法監察人員長期被挪用等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

2.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1)元寶山鎮安全監管站未發現寶馬煤礦存在的長期越界違法開采的重大隱患,特別是2016年初至事故發生,到寶馬煤礦現場檢查21次,未發現該礦在越界區域內繼續生產行為。在寶馬煤礦回撤設備期間,未按照元寶山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的要求,對該礦退出回撤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在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等文件精神,未針對寶馬煤礦開展超層越界等“八查”為重點內容的安全大檢查。

未嚴格執行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向元寶山區人民政府送達的《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參加元寶山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時,未對寶馬煤礦回撤越界區域設備的提議提出反對意見。在未對現場情況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就批複同意寶馬煤礦越界區域回撤設備的巷道準備工程。

2016年4月14日至事故發生時,赤峰市煤礦安全監控中心視頻監控北片工業視頻工控機(Ⅱ)(含寶馬煤礦視頻監控)係統長時間出現故障,未進行處理。

2016年6月16日、10月20日,兩次組織元寶山區相關部門對寶馬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未對越界區域進行全麵檢查,對寶馬煤礦以回撒設備的名義繼續越界違法開采的行為失察。

(3)赤峰市安全監管局對寶馬煤礦存在的越界違法開采重大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掛牌督辦。在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後,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文件精神不力,未針對煤礦超層越界等重點內容深入開展安全檢查。對赤峰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舉報件,未下井實地調查核實,便形成報告上報,也未對此問題監督指導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整改落實並掛牌督辦。未對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處理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問題進行監督指導。未按規定製定地方煤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地方煤礦疏於監管。

(4)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對赤峰市安全監管局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1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等文件精神指導監督不力。未按照有關規定製定2016年度煤礦監督檢查計劃

(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赤峰市、元寶山區和元寶山鎮黨委政府。

1.元寶山鎮黨委政府未督促落實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等工作;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寶馬煤礦長期存在越界違法開采問題失察;特別是在內蒙古煤礦安監局查處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後,未落實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相關要求,對寶馬煤礦退出回撤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未製止寶馬煤礦繼續越界違法開采行為。

2.元寶山區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13號)、2016年11月27日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等一係列文件會議精神,未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及赤峰市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有效監督檢查元寶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元寶山鎮黨委政府認真履行礦產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認真落實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向元寶山區人民政府送達的《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未有效製止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行為,對寶馬煤礦以回撤設備的名義繼續越界違法開采失察。

3.赤峰市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 13號)、2016年11月27日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等一係列文件會議精神,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導赤峰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元寶山區委政府認真履行職責,對有關部門未發現寶馬煤礦長期存在越界違法開采問題、越界違法開采查實後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寶馬煤礦以回撤設備名義繼續越界違法開采的問題失察。

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未切實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赤峰市人民政府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職責。

(四)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及赤峰監察分局。

1.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赤峰監察分局未認真貫徹上級有關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重大隱患查處後,對內蒙古煤礦安檢局向元寶山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跟蹤督促不力。未認真指導元寶山區安全監管局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2.內蒙古煤礦安監局未認真做好對赤峰監察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對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重大隱患下達《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後,未及時跟蹤元寶山區人民政府落實“將處理意見2016年3月31日前函告我局”的要求。

(五)中介機構。

1.內蒙古天信地質勘查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寶馬煤礦井下實際開采情況進行實測,僅憑礦方提供的虛假資料編製了2014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監測報告,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2.赤峰宏遠地質勘查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寶馬煤礦井下實際開采情況進行實測,僅憑礦方提供的虛假資料編製了2015年度礦產資源儲量檢測報告,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略)。

五、事故主要教訓

(一)事故企業知法犯法,肆無忌憚,冒險蠻幹。

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的3名股東,其中,1人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代表,1人是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公職人員,1人是寧城縣水利局公聯人員,本應遵紀守法,卻利欲熏心,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長期大範圍大規模越界盜采國家資源,特別是在越界違法行為被查處後,拒不整改,繼續違法盜采。無視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越界區域內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無視礦工生命安全,違章指揮,冒險蠻幹,管理極其混亂,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日常監管缺失,履職不力。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煤礦超層越界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長期缺失,對已經查實的超層越界行為製止不力、處罰不力。對煤礦企業的日常監管和審查審批工作重形式,輕現場檢查;對地質勘查中介機構缺乏監管。對煤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專項整治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檢查流於形式。對煤礦超越批準采礦範圍的重大違法案件查處不到位,未執行越界開采的煤炭數量和價值認定及案件上報等相關製度

(三)地方政府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安全生產大檢查不認真,查處違法行為態度不堅決。

赤峰市人民政府未擺正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沒有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一係列關於安全生產大檢查的文件、會議精神仍然停留在口頭、文件和會議上,流於形式、不嚴不實、措施缺乏針對性,各職能部門打擊煤礦超層越界執法聯動機製缺失;對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礦產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元寶山區和元寶山鎮人民政府在處置寶馬煤礦越界違法開采行為時,態度不堅決,措施搞變通,監督落實走形式,實質上縱容了事故煤礦的違法違規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一係列文件、會議精神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安全檢查重形式、走過場。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礦產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檢查督促不到位。

(四)煤礦安全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安全檢查不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跟蹤落實不力。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對查處煤礦越界開采重大隱患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對寶馬煤礦回撤設備監督管理不嚴,特別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6】115號)印發後,明確要求查處煤礦超層越界等重大隱患的情況下,執法檢查缺乏針對性,對寶馬煤礦越界開采重大隱患查處不力。

駐地煤礦安監機構在查處寶馬煤礦越界開采重大隱患並向元寶山區人民政府送達《加強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議書》後,對元寶山區人民政府落實情況疏於跟蹤,對寶馬煤礦越界開采重大隱患整改情況跟蹤督促不到位。

(五)中介機構無視法律,唯利是圖,弄虛作假。

內蒙古天信地質勘查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赤峰宏遠地質勘查有限公司在明知寶馬煤礦提供虛假資料情況下,為牟取幾萬元的蠅頭小利,置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於不顧,不遵守職業道德,未到現場實測核查,為寶馬煤礦編造虛假的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監測報告。

六、事故防範措施及建議

(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深化全區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創新,全麵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製定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領導和監督,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嚴肅性、針對性、實效性。紮實認真開展安全大檢查,既要有部署,也要有檢查督促。嚴格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等文件要求,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督促引導180處產能小於60萬噸/年的煤礦有序退出,加快淘汰52處產能小於30萬噸/年的煤礦。

(二)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一次以打擊煤礦超層越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對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企業和盜采煤炭資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並研究建立長效機製,嚴防出現監管“真空”。在全區煤礦企業開展一次“遵法守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以寶馬煤炭物資公司和寶馬煤礦負責人知法犯法為反麵教材,集中對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法律培訓教育,提高守法意識。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履職能力,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監管。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煤礦開采活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職責,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充實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監察能力。將煤礦企業列入礦產資源監管執法重點,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加強煤礦采礦權動態監管工作,開展審查審批及年檢工作時,應重視對煤礦井下現場的監督檢查。

(四)從嚴從細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研究製定一套檢查“五假”的方法,切實盯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職責,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嚴格規範執法,確保執法到位。在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時要實,在謀劃部署上要實,針對性要強,要求要具體,措施要管用。對煤礦違法生產中采用假密閉、假圖紙、假數據、假報告和假整改等“五綴”手段蓄意逃避監管檢查的情況,認真研究對策,製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檢查“五假”的方法,通過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查找“五假”等違法違規問題。要敢於碰硬,不避實就輕。對煤礦重大隱患,要緊盯不放,跟蹤到位,依法監督煤礦企業落實整改。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7】11號)要求,認真開展煤礦全麵安全“體檢”專項工作,查找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提高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完善中介服務信用體係。

地質勘查資質頒發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中介機構的管理製度,要強化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和查處,開展一次中介機構教育清查話動,嚴厲打擊不誠信、不守信、弄虛作假等違反行業規範和道德的行為,查處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六)加大舉報獎勵力度,用好群眾舉報這個有力手段。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平台,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進一步加大群眾舉報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獎勵力度和宣傳力度,有效防止明退暗開、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使暗藏的非法違法活動無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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