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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鬆樹鎮煤礦“3.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8-12-29 20:1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2016年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鬆樹鎮煤礦“3.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案例03manbetx

2016年3月6日10時53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通礦公司)鬆樹鎮煤礦+100m東一采區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1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86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國務委員楊晶、王勇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立即做出批示指示,並委派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桂來保率工作組連夜趕赴02manbetx.com 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事故調查等工作。按照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省長蔣超良批示指示要求,吉林省常務副省長高廣濱、副省長李晉修立即帶領吉林煤礦安監局、省安全監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誌趕赴現場,組織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省政府同意,3月9日,依法成立了由吉林煤礦安監局主要負責人李峰同誌為組長,吉林煤礦安監局和吉林省紀委監察廳、安監局、公安廳、總工會及白山市政府相關人員參加的吉林省吉煤集團通礦公司鬆樹鎮煤礦“3•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了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有關資料並綜合03manbetx 搶險救援報告和專家鑒定報告,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鬆樹鎮煤礦隸屬於吉煤集團通礦公司,為省屬國有煤礦,位於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鬆樹鎮境內。1965年12月建成投產,設計能力為45萬噸/年。2015年核定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當年實際生產原煤55.5萬噸。

礦井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均在有效期內,礦長辛茂臣。全礦共有職工2450人,實行早、中、晚三班作業。

礦井開拓方式為斜井多水平分區式開拓,全礦井共有四個水平,現生產水平為+100m(第四水平),有+100m東一采區、+100m西一采區、+100m東一補石門采區(準備區)三個采區,共有2個采煤工作麵(其中1個為回撤工作麵),4個掘進工作麵。

礦井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式通風,礦井總入風量8625 m3/min、總排風量9138 m3/min。采用多段式排水,雙回路供電,皮帶機運輸及斜井串車混合提升。共有1﹟、2﹟兩個可采煤層,采煤方法為綜合機械化采煤。

礦井2003年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後被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2015年測定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12.54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8.57 m3/t,1﹟、2﹟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均為II類,屬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礦井地質類型為極複雜。

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相關要求,鬆樹鎮煤礦成立配備了專門的防突機構和人員,建立了地麵低負壓、井下移動高負壓礦井瓦斯抽采係統,采取了煤層瓦斯地質綜合法區域預測、底板岩巷穿層鑽孔巷道條帶區域預抽、順層長鑽孔抽采、超前排放鑽孔、井下直接測定殘餘瓦斯含量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鑽屑瓦斯解吸法進行工作麵預測和措施效果檢驗、反向防突風門外遠距離放炮、壓風自救及避難硐室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二)事故發生地點情況。

2014年12月,該礦聘請煤科集團沈陽研究院有限公司對+100m水平東部采區進行了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測定結果為1﹟、2﹟煤層均有突出危險,其中1﹟煤層瓦斯壓力為0.62~1.75Mpa、瓦斯含量2.91~5.63 m3/t、破壞類型為Ⅱ~Ⅴ、堅固性係數(f)為0.35~0.92、瓦斯放散初速度(△p)為1.7~2.6。

根據該礦編製的4112運輸巷底板穿層鑽孔抽放瓦斯的區域防突設計,自2015年9月29日至11月18日,在底板瓦斯抽采巷內共施工預抽鑽孔23組(每組5個鑽孔)115個,施工鑽孔直徑94mm、封孔長度8~10m、套管長度12~18m。共劃分三個地質單元,其中第一單元施工預抽鑽孔9組45個、第二單元施工預抽鑽孔8組40個、第三單元施工預抽鑽孔6組30個。第一單元控製區域70m,累計抽采瓦斯28753 m3,平均抽采瓦斯量0.22 m3/min,預抽瓦斯率為20.3%,測定殘餘最大瓦斯含量為4.12 m3/t、殘餘瓦斯壓力0.49Mpa、可解吸量為2.5812 m3/t,經礦內檢驗評判合格。實際上,由於 U11火成岩岩牆伴生斷層落差發生變化,致使底板瓦斯抽采巷穿層鑽孔在事故點附近控製巷道下幫距離有兩個鑽孔沒有達到設計規定。

該工作麵掘進前又施工了10個(1﹟、2﹟煤層各5個)順層補充鑽孔進行卸壓排放瓦斯,並規定掘進施工前每個小班都要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預測孔為6個(1﹟、2﹟煤層各3個),孔深8~10m,隻有經預測沒有突出危險後,方可進行掘進作業。

該工作麵位於向斜的南翼深部,地質構造複雜,附近有3條斷層,落差6~7m,並有火成岩侵入,屬地塹構造。1﹟、2﹟煤層傾角均為9°~10°,平均厚度分別為3.0m和3.1m,煤層間夾石平均厚度為0.7m。

該工作麵於2016年2月28日開始施工,施工方式為放炮掘進,沿1﹟煤層頂板施工,U型鋼棚支護,棚距0.8m,斷麵12㎡,事故發生前已施工19.2m。該工作麵自3月4日開始出現煤體變軟和片幫現象,同時工作麵瓦斯湧出也出現異常,濃度由0.09%上升到0.51%,忽大忽小,工作麵施工由放炮掘進改為手鎬掘進,並采取打排杆子維護幫頂措施。3月5日中班、晚班和3月6日早班在沒有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共架棚4架,進尺3m。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搶救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3月6日中班全礦入井705人,分別在4個采區的2個采煤工作麵、4個掘進工作麵和其他地點作業。當班帶班礦領導為該礦地測副總工程師郝正勇。該礦生產副礦長劉洪田布置當班工作任務。

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當班共出勤6人,另有防突預測工1人。班長宋傳洲等6人於8時30分左右到達工作麵後,開始出貨、加強支護、運U型鋼棚及金屬網等支護材料。事故發生前,副礦長劉洪田在檢查完其他兩個工作麵後,來到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檢查,看到礦技術科王曉冬、劉璋、楊健3人在工作麵後側用激光導向儀進行導向定位,另外一個掘進麵工人孫洪喜到該工作麵取起重機,同時發現工作麵煤體變軟,工作麵迎頭右側上部片幫約300mm,當班未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便安排班長宋傳洲在技術科人員完成導向定位後再打排杆和預測孔,並要求預測工李廣治做好預測工作,之後離開。當劉洪田行至第二集中上山回風口時,遇見掘進六隊書記張緒森進入工作麵,行至第一道(從外向裏)防突門時遇見技術科主任工程師郭誌信進入工作麵。大約行至+100m東一石門泵站處(距4112工作麵100m)時,劉洪田突然感到背後一股衝擊波衝來,隨後看到煤塵飛揚,自身攜帶的瓦斯報警儀報警,濃度達到極限值4%,待報警儀停止報警,煤塵稍微減弱後,立即用泵站附近的擴音電話通知全采區撤人,然後返回4112工作麵探察,在進入第二道防突門時,看到第三道防突門已打開,巷道裏充滿了煤岩,第三道防突門口煤岩堆積高度約有1m左右,意識到發生事故了,立即趕到+100m東翼采區變電所向礦調度報告事故。

(二)事故搶救過程。

礦調度室調度值班員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向礦長辛茂臣和當時在井下的總工程師於學洋、地測副總郝正勇、通風副總張雪峰等人報告事故,並通知井下人員全部升井,礦救護隊入井救援,隨後按規定向當地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故。12時05分,救護隊趕到現場,與先期進入現場施救人員合力將遇險人員王曉冬救出,並在其附近發現2名遇難人員。由於突出煤岩充滿工作麵巷道,第二集中上山回風口以裏5m瓦斯濃度80%,二氧化碳濃度5%,救援難度增大。

由市、區兩級黨委政府和吉煤集團、通礦公司組成的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迅速調集通礦公司救護大隊所屬其他救護隊陸續趕到鬆樹鎮煤礦,共有4個救護中隊的9個救護小隊參與救援。根據搶險指揮部安排,救護隊員在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後,開始安設電話、甲烷傳感器和延長刮板輸送機,於16時開始清貨搜尋失蹤人員,至3月7日5時15分,失蹤人員全部找到,均已遇難,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當地政府及通礦公司、鬆樹鎮煤礦積極開展事故善後工作,迅速落實相關政策,遇難礦工家屬得到妥善安撫,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位於複雜地質構造帶,第一單元45個區域防突底板穿層抽采瓦斯鑽孔中,有個別鑽孔控製巷道兩幫距離不符合規定,采取的順層鑽孔補充防突措施未能消除工作麵突出危險;未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突出危險性預測要求,事故前連續3個小班未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瓦斯忽大忽小等突出預兆後沒有認真03manbetx 並及時采取措施;掘進工作麵片幫、漏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礦井沒有認真落實煤礦防突規定和企業內部防突要求。

一是沒有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在底板瓦斯專用抽放巷中,施工的瓦斯抽采穿層鑽孔與設計存在偏差,在第一單元45個抽采鑽孔中有2個鑽孔沒有達到控製巷道兩幫至少各15m的規定範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沒有落實局部防突要求。事故工作麵從3月5日中班起至事故發生,連續3個班累計進尺3m,現場防突預測工均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沒有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要求,相關人員對此監督檢查不力。

三是不按防突規定進行現場防突預測。事故工作麵自掘進施工以來,現場防突預測工不按防突規定測定鑽孔全部鑽屑量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填寫的《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與《防突預測員手冊》記錄的鑽孔深度、鑽屑瓦斯解吸指標不一致,嚴重影響突出預測效果。

2.礦井防突安全技術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規定》第六十九條要求,對工作麵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進行試驗確定。

二是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03manbetx 製度。事故前工作麵瓦斯濃度由原來的0.09%左右上升到0.51%,瓦斯湧出出現異常,忽大忽小,沒有嚴格按照該礦製定的通風瓦斯分析製度進行瓦斯異常分析。

三是對出現的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工作麵自3月4日開始出現煤層變軟和片幫現象,但有關人員沒有意識到這是明顯的突出預兆,更沒有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

3.礦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一是對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事故地點位於地塹式複雜地質構造區域,煤層變軟,地質構造應力疊加,對這種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未能采取針對性消突卸壓措施。

二是防突意識淡化弱化。該礦領導層、管理層,包括技術層、執行層,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意識淡化弱化,對複雜地質構造可能導致突出事故的敏感性不強,對出現的突出預兆麻痹大意、重視不夠。

三是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雖然該礦按規定建立配備了相應的防突機構和人員,但對防治突出的有關規定標準理解掌握有差距,對先進的瓦斯防治技術了解掌握不足,防治突出的技術基礎工作薄弱。

4.通礦公司對鬆樹鎮煤礦日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要求不嚴,隱患排查與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糾正該礦存在的沒有落實防突規定和要求、防突安全技術管理有漏洞、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

5.吉煤集團對通礦公司和鬆樹鎮煤礦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局部防突管理、消除地質構造威脅等工作監督指導不力。

6.江源區安監局及駐礦安監站編製的煤礦安全監管計劃不科學、不合理,在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未落實“全覆蓋監管檢查”要求,落實上級有關做好煤礦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和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力;江源區政府對區安監局工作監督檢查和落實上級有關做好“兩會”期間煤礦安全文件精神不到位;白山市安監局、白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吉煤集團通礦公司鬆樹鎮煤礦“3•6”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1.徐日春,鬆樹鎮煤礦防突預測工,負責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防突預測工作。3月6日早班在工作麵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情況下,未按該礦《防突工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停止工作麵掘進作業(進尺架棚),也未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沒有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要求;事故發生之前幾班填寫的《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與《防突預測員手冊》記錄的鑽屑瓦斯解吸指標不一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2.杜誌超,鬆樹鎮煤礦防突預測工,負責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防突預測工作。3月5日晚班在工作麵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情況下,未按《防突工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停止工作麵掘進作業(進尺架棚),也未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沒有執行該礦班班都要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要求;事故發生之前幾班填寫的《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與《防突預測員手冊》記錄的鑽孔深度、鑽屑瓦斯解吸指標不一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的規定,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3.張春波,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瓦管科抽采隊副隊長,具體負責對防突預測工的監督管理和防突預測工手冊檢查工作。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防突預測工要求管理不嚴,3月4日、5日中班到事故工作麵檢查時未發現當班防突預測工不按規定進行防突預測行為;未及時檢查和發現防突預測工不按《防突預測員手冊》填寫《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榮景利,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瓦管科科長,負責防突預測、防突措施的實施、監督和檢查等工作。沒有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第一單元抽采鑽孔中有2個鑽孔沒有達到防突設計和防突規定的要求;對防突預測工不按規定進行防突預測、不按《防突預測員手冊》填寫《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韓春林,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生產指揮中心副主任,具體負責東一采區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認真履行分管區域安全管理、隱患排查職責,在東一采區隻有兩個工作麵的情況下(其中之一為事故工作麵),3月1~5日連續5天未到事故工作麵檢查,3月6日中班事故前到達事故工作麵,沒有發現工作麵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對事故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於學洋,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總工程師,全麵負責“一通三防”等技術工作。履行工作職責不到位,沒有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第一單元抽采鑽孔中有2個鑽孔沒有達到防突設計和防突規定的要求,采取的順層鑽孔補充防突措施未能消除工作麵突出危險;未按《防治煤與瓦斯突規定》第六十九條要求,對工作麵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進行試驗確定;對複雜地質構造帶沒有采取針對性的消突卸壓措施;3月5日到達事故工作麵時沒有發現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未認真落實該礦製定的通風瓦斯分析製度,對工作麵局部防突措施落實執行不嚴格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建議由企業按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於軍,中共黨員,白山市江源區安監局駐鬆樹鎮煤礦安監站負責人(係聘用人員)。檢察機關已於2016年3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

2.張義春,中共黨員,白山市江源區安監局駐鬆樹鎮煤礦安監站安監員(係聘用人員)。檢察機關已於2016年3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

3.範學嚴,中共黨員,白山市江源區安監局煤礦安全監察大隊鬆樹灣溝片臨時負責人。檢察機關已於2016年3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

4.劉宏新,中共黨員,江源區安監局副局長。檢察機關已於2016年4月6日對其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建議按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梁傳錄,鬆樹鎮煤礦防突預測工,負責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防突預測工作。3月1日~3日晚班現場防突預測時不按防突規定測定鑽孔全部鑽屑量和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填寫的《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預測記錄》與《防突預測員手冊》記錄的鑽屑瓦斯解吸指標不一致,嚴重影響突出預測效果,鑒於其3月3日晚班後不再負責4112運輸巷掘進工作麵防突預測工作,此後至事故發生前工作麵又進尺約9m、架棚12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2.陳乃波,鬆樹鎮煤礦掘進六隊副隊長,負責事故工作麵和另一個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在3月4日至6日早班工作期間,對事故工作麵3月6日早班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失察,對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未及時分析並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3.王厚龍,鬆樹鎮煤礦掘進六隊副隊長,負責事故工作麵和另一個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在3月4日、5日晚班工作期間,對事故工作麵3月5日晚班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失察,對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未及時分析並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處分。

4.宋時剛,中共預備黨員,鬆樹鎮煤礦掘進六隊副隊長,負責事故工作麵和另一個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在3月4日至6日中班工作期間,對事故工作麵3月5日中班未按規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失察,對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未及時分析並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處分。

5.郭智勇,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技術科技術員,負責采掘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貫徹工作。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防突意識淡化弱化,事故前連續幾天到事故工作麵檢查,對工人反映的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未及時分析、彙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用察看、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6.王福成,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安全科安檢組長,具體負責井下安全檢查工作。對事故工作麵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和工作麵已連續幾班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7.張延峰,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生產指揮中心調度主任,負責對調度台賬的整理和各種生產記錄的上傳下達,掌握現場安全生產動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事故工作麵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和工作麵連續幾班出現的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失察,未能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管理人員彙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劉延超,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瓦管科副科長,分管瓦管科技術工作。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兩個鑽孔未達到設計要求,對防突工填寫預測數據不真實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9.萬振權,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技術科科長,負責技術科全麵工作。對複雜地質構造帶沒有采取針對性的消突卸壓措施,對事故工作麵掘進作業01manbetx 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0.方偉昌,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安全科科長,負責安全科全麵工作。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礦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1.田傳明,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通風科科長,負責通風科全麵工作。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分析製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郭長城,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生產指揮中心主任,負責生產指揮中心全麵工作。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對出現的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3.郝正勇,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地質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瓦斯地質技術工作,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對複雜地質條件下的高地應力危害認知不足,對事故地點位於地塹式複雜地質構造區域未能采取針對性消突卸壓措施,地質預報沒有有效指導瓦斯防突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張雪峰,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工作。事故工作麵區域防突底板穿層鑽孔沒有達到防突規定要求,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分析製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5.張寶臣,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通風副礦長,負責“一通三防”行政管理工作。沒有嚴格按照職責規定對區域防突設計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對防突預測工不按規定進行防突預測、不按規定填寫記錄行為和沒有認真落實瓦斯異常分析製度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劉洪田,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礦井生產組織協調工作。防突知識和能力不足,事故前到達事故工作麵,對發現的煤層變軟、片幫等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等有效措施;對事故工作麵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就掘進作業(進尺架棚)行為失察;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段曉君,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礦井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於事故發生前請假到外地治病,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許明元,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黨委書記,負責黨委全麵工作。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辛茂臣,中共黨員,鬆樹鎮煤礦礦長,法人代表,負責礦井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防突意識淡化弱化,對該礦沒有認真落實煤礦防突規定和企業內部防突要求、不按規定進行現場防突預測、出現突出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失察;對隱患排查、防突安全教育培訓和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夏寶仁,中共黨員,通礦公司駐鬆樹鎮煤礦安監處長,負責安監處全麵工作。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1.董恩華,通礦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通礦公司地質測量等技術管理工作。督促檢查鬆樹鎮煤礦地質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2.張延彬,中共黨員,通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通礦公司技術及“一通三防”工作。對鬆樹鎮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要求不嚴,未能及時糾正該礦存在的沒有落實防突規定和要求、防突安全技術管理有漏洞、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鄭有山,中共黨員,通礦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通礦公司安全生產等工作。對鬆樹鎮煤礦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督促檢查不力,對防突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4.張玉宏,中共黨員,通礦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經理層常務工作,協助總經理分管發展規劃、安全生產等工作。對鬆樹鎮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25.李興,中共黨員,通礦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麵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鬆樹鎮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重視不夠,對相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同時予以免職處理。

26.宋偉,中共黨員,吉煤集團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對通礦公司和鬆樹鎮煤礦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局部防突管理、消除地質構造威脅等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趙萬貴,中共黨員,吉煤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通礦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8.王輝聰,中共黨員,白山市江源區安監局局長、黨委書記,負責江源區安監局全麵工作。落實上級《關於加強“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白山安辦發〔2016〕13號)精神不到位;對《江源區安監局2016年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把關不嚴;對分管領導及所屬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9.楊蒞春,中共黨員,江源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協助區長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係鬆樹鎮煤礦。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區政府主要領導安排部署的對煤礦進行安全大檢查的任務未落實;落實《關於加強“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白山安辦發〔2016〕13號)精神不到位;對區安監局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以上人員屬於國有企業任命的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管理的職工處分,按管理權限由企業依據規定予以落實;屬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落實。

建議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政府區長郭健剛向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建議白山市江源區委書記張石磊向白山市委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吉林省行政問責辦法》(吉政發〔2016〕4號)對白山市安監局局長宋玉國、白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局長李鵬程進行問責。

(四)對事故礦井及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建議。

1.鬆樹鎮煤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議對鬆樹鎮煤礦處150萬元罰款;

2.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給予鬆樹鎮煤礦礦長辛茂臣處上一年年收入(138142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82885元。

以上對事故單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白山監察分局負責實施。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要把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作為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的重點,進一步明確企業領導層、管理層、執行層以及全員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特殊崗位人員的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落實,嚴防各種違規違章行為的發生。

(二)強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落實。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隻有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達標、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掘進施工,絕不能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要嚴格按照區域防突設計進行施工,地質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必須及時調整鑽孔參數,確保預抽區域鑽孔布置均勻,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控製範圍符合防突規定要求,保證抽采效果。鑽孔沒有達到設計要求,必須作為廢孔處理,及時補打鑽孔使控製範圍達到防突規定要求。

(三)嚴格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監督管理。要按照防突規定要求,嚴格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安全管理,切實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和要求貫徹執行到位。要加強對工作麵防突預測工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其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鑽孔數量、深度、方位和檢驗等各項工作全部符合要求,在確認工作麵無突出危險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四)夯實防突技術基礎工作。要按照防突規定要求,提前進行地質預測,及時將地質變化情況通報給防突機構和采掘隊組,強化地質工作對防突工作的指導。要針對煤層埋藏較深、地質構造複雜等特殊地質條件采取強化卸壓、抽采瓦斯的複合技術措施。要認真研究確定不同地質、開采技術條件下的防突技術合理化參數,嚴格按防突規定要求試驗考察確定突出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按要求考察測定有效瓦斯抽采半徑,為做好防突工作和準確預測突出危險奠定基礎。

(五)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突技術和裝備。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積極推廣應用瓦斯抽采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綜合運用水力衝孔、鬆動爆破等卸壓防突措施,認真學習借鑒淮南等地瓦斯抽采有效做法,做到“鑽到位、管到位、孔封嚴、水放通”,保證和提高抽采效果。

(六)加強防突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要高度重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按防突規定的要求保證煤礦各類人員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加強培訓的針對性,切實增強煤礦全體人員的防突意識,尤其是要提高對煤與瓦斯突出預兆、防突相關知識的認知能力和水平,確保工作麵出現煤層變軟、片幫、瓦斯湧出異常等突出預兆時,能做到及時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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