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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製補償金與工資一並發放 員工主張支付獲法院支持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1-03 08:5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王某於2013年12月16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副總工作,工資為月基本工資17500元+績效獎金。雙方簽有《保密協議》,其中第四條約定: 競業限製範圍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期間及期滿或終止後的2年內……第六條補償約定: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所承擔的保密義務、競業限製義務,向其支付保密和競業限製補償金,包含在甲方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資報酬內。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每月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及競業限製義務,已隨同每月工資一並發放,故無需在乙方離職時(後)另外支付保密及競業限製費用。

2015年8月13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北京某公司主張競業限製補償金已隨工資發放,不應再予支付。王某否認北京某公司上述主張,並表示一直在履行競業限製義務。後王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支持了王某其他的請求,但是駁回了王某關於競業限製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雙方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王某向一審法院提出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2017年6月19日競業限製補償金550000元等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雖然雙方的《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製補償金隨工資一並發放,但此與法律規定的發放形式不符,且王某對此不予認可,故北京某公司仍負有支付義務,支付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計算。

二審法院認為:

關於競業限製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製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製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製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製協議》約定競業限製補償金隨工資一並發放,但此約定與法律規定的發放形式不符,且王某對此不予認可,故北京某公司仍負有支付義務。一審法院認定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判決結果】

仲裁:不支持員工競業限製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一審:支持員工的請求,並判決北京某公司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王某競業限製補償金115500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員工競業限製補償金?

【藍白快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保密協議》,並在其中約定了競業限製條款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該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關於競業限製經濟補償金是預先支付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的問題,北京地區和上海地區的實踐觀點有所不同。本案((2018)京03民終389號)的審判觀點代表了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實踐做法,是傾向於競業限製經濟補償金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而上海一中院在(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106號的判決中則認為:“該經濟補償款是預先支付還是按照法律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都不影響此款屬於競業限製經濟補償性質。”

雖然司法實踐有不同理解的判例,但是藍白建議,若非本意就是為了節省競業限製補償費,競業限製補償金的支付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進行,以免與勞動報酬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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