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禁煙區吸煙,法院判決:公司解除合法
【案情概要】
2007年8月24日鄭某入職凱碩公司,當日直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起始日期即為該日。
凱碩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的生產製造,為技術及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對廠區環境和生產安全的要求較高,很多電子產品的配件具有易燃易爆性,不能遇到高溫。基於對防火的特殊要求,公司也自行製定了《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明確廠區內除在指定地點可以吸煙外,其他地點禁止吸煙。
2016年4月26日0時32分,鄭某在禁煙區的廁所內攜帶打火機並吸煙被保安發現,鄭某在《園區事件當事人報告單》中對此事實亦予以確認,並聲明部門對非吸煙區禁止抽煙有宣導,希望從輕處理。
《華中營運中心獎懲管理辦法》第5.5.6規定: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公司得予違紀辭退,案情重大者,移送公安機關嚴辦;該條項下第B(14)項載明:在園區內,擅自用火或從事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包括在禁煙區吸煙、點火焚燒等)。該辦法經過民主程序且向全體員工進行過告知。
2016年6月15日,凱碩公司以鄭某在園區內擅自用火或從事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包括在禁區吸煙、點火焚燒等)違反了凱碩公司《獎懲管理辦法》第5.5.6.B14條,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了與鄭某之間的勞動合同。
鄭某向蘇州市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即凱碩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3510元。
【判決結果】
仲裁: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鄭某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藍白快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對何謂“嚴重”並未作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己做合理的界定,以規章製度方式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衡量而決定。
本案中,凱碩公司主要從事電子產品的生產製造,對廠區環境和生產安全的要求較高,且很多電子產品的配件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公司明確了除指定地點可以吸煙外,其他地區為禁煙區。公司規章製度中亦明確規定:在禁煙區吸煙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公司有權予以辭退。該規章製度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民主程序製定且已經進行了公示,故該規章製度可作為凱碩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對鄭某具有約束力。因此,本案仲裁、法院均認定鄭某在禁煙區吸煙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凱碩公司的解除行為並無不當,無需向鄭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藍白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員工在公司內部吸煙的行為可輕可重,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管理的實際需求製定合理的處罰條款。一方麵處罰條款需與公司實際管理需要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麵,規章製度還需經過民主程序,且向員工進行告知,具有合法性。規章製度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可將企業用工管理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