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預告解除期進行約定。對於一些重要的技術崗位、涉密崗位,雙方可約定長於三十日的通知期限。故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暫無明確法律規定支持提前兩個月通知的約定,用人單位應當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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