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可否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案情概要】
趙某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2015年10月19日群發給全體員工名為“企業文化價值觀”的郵件,其中要求員工“正直務實、實事求是、敢作敢為,拒絕個人利益誘惑,誠信”。2017年4月28日,甲公司向全體員工發送母親節活動的郵件,載明“將你們神聖的一票投給最有共鳴最走心的文案”。從趙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趙某知曉其同事張某為其刷票200票。趙某的丈夫為趙某刷票1,000票。趙某在數個微信群中明確要求群友為其投票。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偽造單據、文件、意圖騙取公司財物”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公司可隨時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
甲公司於2017年5月27日以趙某違反員工應當遵守的誠信以及公司一貫倡導的“正直務實”價值觀且存在意圖騙取公司財物的行為為由,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趙某申請仲裁,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支持了趙某的請求。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甲公司作為一家互聯網電子商務企業,“正直務實”應當是該類型企業應有的價值觀,而且對於“正直務實”理應有著比傳統行業更高的要求,所以甲公司在員工手冊之外另行製訂了“正直務實”的價值觀以及違反該價值觀後甲公司可以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規定是企業自主用工權的體現,上述內容應當認定為甲公司的規章製度。甲公司以員工手冊的方式將相關規章製度通知趙某,還通過名為“返利企業文化價值觀”、“返利人的名義”的電子郵件將上述“正直務實”價值觀的內容也送達了趙某,因此上述規章對趙某具有約束力。甲公司舉行母親節活動是為了建設企業文化的需要,而企業文化建設也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趙某的上述行為顯然破壞了該活動的初衷,違反了甲公司母親節活動中“全體員工參與,且每人一票”的投票規則以及甲公司“正直務實”價值觀,亦是屬於“偽造單據、文件,意圖騙取公司財物”的行為,因此,甲公司以趙某違反員工應當遵守的誠信以及一貫倡導的“正直務實”價值觀且存在騙取公司財物的行為為由,單方解除和趙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甲公司“正直務實”的價值觀之規定以及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且甲公司在2017年6月2日已經將該解除以EMS方式送達了漕河涇街道總工會。綜上,甲公司的該解除行為屬於合法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
企業文化是在一定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所創造的具有該企業特色的精神財富和物質形態。它包括文化觀念、價值觀念、企業精神、道德規範、行為準則、企業製度等,其中價值觀是企業的核心。甲公司倡導員工樹立正直務實、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價值觀並將該價值觀作為員工的行為準則,要求員工貫徹執行。甲公司為了豐富員工文化生活,決定在企業開展母親節的相關活動,設立一等獎500元禮品,鼓勵全體員工參與該企業文化的投票活動,同時防止作弊,提高大眾認可的公平性,明確規定每位員工隻能投一票。趙某參加了甲公司開展的母親節活動,為了獲取價值高的禮品,趙某采用與正直務實的企業文化價值相背的手段,分別讓其丈夫、同事刷票,一舉使其獲得大量投票數。趙某這種刷票行為,屬於偽造企業單據、文件的行為,意圖就是獲取企業財產。甲公司為了嚴格執行企業各項規章製度,教育廣大員工遵紀守章,杜絕弄虛作假的投票行為,對趙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製度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於法有據,不應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仲裁:甲公司支付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8,549元;
一審:甲公司無需支付趙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8,549元;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甲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藍白評析】
企業文化也叫組織文化,是一個組織由其價值觀、信念、儀式、符號、處事方式等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簡言之,就是企業在日常運行中所表現出的各方各麵。一般認為,“企業文化”作為抽象事物,對勞動者的行為不具有強製約束力。但是將“企業文化”寫入規章製度,以規章製度作為其載體,則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由此可見,單位若要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巧妙地將企業文化寓於公司製定的規章製度中,為合法解除與公司文化相悖的員工提供製度依據。
甲公司通過員工手冊、內部郵件等可視化方式製定並積極推廣企業文化,將抽象、無形的企業文化上升為公司管理的規章製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 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用人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趙某鼓動他人刷票,賺取母親節禮物的行為客觀上既違反了公司所倡導的正直誠實的品格,也違反了公司的規章製度,盡管趙的拉票獲利才不過500元,但站在價值的製高點上,小惡不禁,大惡難止,司法實踐對於與誠信信用等原則等相悖的行為通常采嚴格立場,因此法院判決公司解除事由成立。
藍白在此建議用人單位,第一,要把企業文化具象化、書麵化,把企業文化的精神、思想融入到各項規章管理製度中;第二,,盡量減少企業文化中不合理苛刻的成分,避免由它轉化成的規章製度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第三,轉化成規章製度要符合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