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湧山煤礦“2·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2月28日11時55分,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湧山煤礦(以下簡稱湧山煤礦)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突出煤量1381t,瓦斯量13806m3,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03.06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李貽煌副省長作了重要指示。景德鎮市人民政府、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省能源集團公司、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等部門的領導和相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指導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工作。
3月4日,根據《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的規定,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會同景德鎮市監察局、景德鎮市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未派人參加)、景德鎮市公安局、景德鎮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展開調查。事故調查組聘請了專家對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技術鑒定。
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技術鑒定和綜合03manbetx ,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並製定了防範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礦井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湧山煤礦始建於1969年7月,1974年6月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20萬噸/年,2014年實際產量19.98萬噸。2004年實行了政策性破產重組,成立了湧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改製成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湧山煤礦,為省屬國有獨資企業,隸屬於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樂平礦務局。
礦井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證號:C36000020091211220053814,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營業執照注冊號:360281120001321,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負責人:方麟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MK安許證字[2015]066,有效期至2018年2月11日,主要負責人:方麟祥。
礦井現有在崗職工972人,設安全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瓦斯抽采隊、調度室等安全生產職能部門。礦井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別是礦長方麟祥,黨委書記周西華,生產副礦長王曉儉,總工程師黃義斌,安全副礦長羅曉燕,機電副礦長石少青,生產副總工程師洪勝球,安全副總工程師陳清華,通風副總工程師餘偉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安全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二)礦井地質、開采及有關係統情況
礦井開采三疊係安源煤係,共13層煤。煤層賦存不穩定,其中二煤、三煤、四煤、五煤、六煤、八煤等共6層煤部分可采,煤層傾角680~850,厚度0.5m~3.5m。
礦井開拓方式為斜井~暗斜井,采用俯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采煤法。共有三個水平四個采區:一水平(-120m)已開采完畢、二水平(-270m)僅有26采區正在生產,三水平(-475m)為當前主要生產水平,有31、32、36三個采區。
礦井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風方式,主、副斜井進風,西風井回風,風井安裝了2台BD-8-N0.23型主要通風機,礦井總進風量4121 m3/min,總回風量4268m3/min。
地麵設置了永久瓦斯抽采泵房,安裝了兩台2BEC-500型水環式真空泵,額定流量為145m3/min。井下配備了四台移動瓦斯抽采泵,兩台ZWY-20/37型,額定流量為20m3/min;兩台ZWY-17/35型,額定流量為17m3/min。
2012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為:絕對瓦斯湧出量14.91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為45.02m3/t,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中二煤、三煤、四煤、五煤、六煤、八煤均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
礦井建立了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人員管理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係統六大係統。
礦井三班製作業,晚班0:00時—8:00時,早班8:00時—16:00時,中班16:00時—24:00時。
事故當班共有167人下井,其中32采區18人,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7人。
事故當班礦帶班領導為生產副總工程師洪勝球,當班在36采區跟班,至事故前未到32采區。
事故班礦值班領導是通風副總工程師餘偉,井口調度室調度員童有亮。
(三)事故采區及事故工作麵情況
1.32采區情況。
32采區位於礦井三水平(-475m)東翼,有四煤、五煤、六煤三層煤可采,四煤~五煤、五煤~六煤層間距分別為48.9m、10.3m,其中下覆四煤突出危險性較小,作為保護層開采。
四煤32406采麵(-330m~-400m區段)2010年10月回采結束,32408采麵(-400m~-435m區段)2012年12月回采結束,32410采麵(-435m~-475m區段)正在回采。
五煤32506采麵(-330m~-400m區段),2014年12月回采結束。
六煤32606采麵(-330m~-400m區段)2014年10月份回采結束,32608采麵(-400m~-465m)正在準備。
事故當班32區32410回采麵、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正常作業,32608開切上山掘進工作麵、-400m~-330m溜矸眼掘進工作麵無人作業。
2.事故工作麵情況。
32506采麵回采結束後,為便於32506采麵拆架,2014年10月29日礦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施工2個拆架上山與32506架子麵貫通,其中:1#拆架上山於2015年元月25日貫通架子麵;2#拆架上山設計是先沿五煤-390m標高自東向西掘進平巷(即事故工作麵: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30m後,再施工40m的上山(即2#拆架上山)與架子麵貫通。
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2014年11月2日開始施工,2日~9日正常掘進,11月10日後停工。2015年2月11日恢複施工,2月16日~2月24日春節期間放假停工,2月24日恢複通風,2月25日早班開始掘進。至事故前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共掘進24m。
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巷道設計情況:梯形斷麵,上淨寬1.8m,下淨寬3.0m,淨高1.9m,淨斷麵積4.56m2。金屬棚支護,棚距0.6m。
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采用FBD№5.0/2×7.5型局部通風機供風,一用一備,直徑500mm抗靜電阻燃風筒。
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迎頭、回風各安裝一隻甲烷傳感器,掘進期間未出現甲烷濃度超限現象。
事故當班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共7人。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負責掘進,溜子司機李德泉負責開溜子,通風工王水萍負責風筒管理,瓦檢員魏良強負責檢查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及-400m溜矸眼岩巷掘進工作麵瓦斯,安全員朱金平負責安全檢查,采掘一區副區長張德林跟班。
3.五煤地質及瓦斯基礎參數情況。
煤層厚度3.5m, 傾角700。
偽頂為炭質頁岩,直接頂、老頂為粉砂岩;偽底為炭質頁岩與煤岩互層,直接底為粉砂岩、老底為細砂岩。事故工作麵迎頭靠頂板側約2m左右為夾矸,靠底板側約1m左右為煤。
瓦斯參數: 2012年經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沈陽研究院測定,瓦斯壓力1.0MPa,瓦斯含量25.17m3/t,瓦斯放散初速度△P=19.74,煤堅固性係數f=0.31,孔隙率6.79%,煤層透氣性係數λ=0.012m2/MPa2·d。
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性。
4.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防突情況。
(1)區域防突措施
開采保護層:下覆四煤作為五煤保護層開采,四煤開采情況:32406采麵(-330m~-400m區段)2009年2月開始回采,2010年10月回采結束;32408采麵(-400m~-435m)區段2011年12月開始回采,2012年12月回采結束。
區域預抽: 2013年2月18~6月7日,在32606-400m頂板巷布置了8個鑽場,32606開切眼上山布置了2個鑽場共10個鑽場,每個鑽場54個穿層鑽孔,共540個鑽孔,鑽孔穿透六煤至五煤底板,抽采六煤及五煤瓦斯。
(2)區域效果檢驗
2013年7月樂平礦務局瓦斯研究室用直接法測定煤層殘餘瓦斯含量,對保護範圍進行區域效果檢驗,共布置了5個檢驗孔,測得殘存瓦斯含量分別為1#孔5.73m3/t, 2#孔5.76m3/t,3#孔6.20m3/t,4#孔5.98m3/t,5#孔6.17m3/t,結論為“該區域開采保護層保護範圍效果基本有效”,並出具了《湧山煤礦32采區32506工作麵開采保護層效果檢驗結果報告》,樂平礦務局《關於湧山煤礦32506工作麵開采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結果的批複》(樂礦通字〔2013〕16號)文對此報告進行了批複。
(3)區域驗證
2014年11月6日、7日連續兩天,湧山煤礦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區域驗證,測得鑽屑瓦斯解吸指標△h2,鑽屑量Smax的最大值分別為16mmh2o ,3L/m,均小於樂平礦務局規定的臨界值25mmh2o,5.4 L/m; 礦總工程師黃義斌簽署了“同意進尺30米”的意見。
(4)局部防突預測
2015年2月份共進行了7次局部防突預測,測得鑽屑瓦斯解吸指標△h2,鑽屑量Smax 的最大值分別為14mmh2o,3 L/m,均小於臨界值。
(5)安全防護措施
32采區-475m石門設有采區避難所。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400m底板抽放巷、-330m回風巷均設壓風自救袋。-400m底板抽放巷設反向風門一組。
二、事故前樂平礦務局工作情況
1.2008年9月7日,樂平礦務局下達了《關於下達北部礦區新水平、新采區突出預測值指標△h2臨界值的通知》(樂礦通字〔2008〕23號),確定湧山煤礦三水平五煤層△h2臨界值為250Pa。
2.2012年7月~10月,樂平礦務局委托煤炭科學總院沈陽研究院對湧山煤礦二煤、四煤、五煤等3層煤進行瓦斯基本參數測定。
3.2013年5月30日,樂平礦務局對湧山煤礦32506工作麵開采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結果進行了批複,下達了《關於湧山煤礦32506工作麵開采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結果的批複》(樂礦通字〔2013〕16號)文件。
4.2014年9月16日,樂平礦務局對局屬各礦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采掘方案進行了審查。
5.樂平礦務局每月對局屬各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
6.樂平礦務局每天對局屬各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調度。
三、事故經過、報告、搶險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2月28日晚班(0:00-8:00時),湧山煤礦抽采隊對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結果為:△h2值為8~14 mmh2o,Smax值為2~3L/m。礦總工程師黃義斌簽署了“進尺2m”的意見。
2月28日早班(8:00-16:00時),采掘一區副區長張德林安排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到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掘進。
大工付新明、小工朱佩田到達工作麵後,先用手鎬將底板側及巷道中間部分煤體挖進去約0.6m,頂板側尚有約厚0.7m~0.8m夾矸挖不動,就用風煤鑽在頂板側夾矸處打了2個炮眼,9時30分左右放第1次炮,放炮後瓦檢員魏良強檢查掘進工作麵瓦斯濃度為0.5%,無異常現象。出完煤後,10時30分左右放第2次炮,2個眼,炮後瓦斯濃度為0.6%,無異常現象。付新明、朱佩田開始架棚支護。
采掘一區副區長張德林、安全員朱金平進班到了該工作麵,未發現異常現象,第1次炮前離開了工作麵。
11時51分,大工付新明電話向礦調度室彙報: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響煤炮。調度員童有亮接到電話後通知停止掘進,等沒有響煤炮後再做決定。
約11時55分,在-400m石門局部通風機處通風科瓦檢員魏良強,被一陣風吹倒趴在地上,整個人被煤粉掩埋。不一會,他努力站了起來,向外走。
11時56分,地麵監控室向礦調度室彙報:32506工作麵瓦斯濃度2.2%。
12時10分,采一區職工在32-330m石門向調度室彙報:32-330m石門有煤塵飛揚,看不見人。
12時15分,通風科瓦檢員魏良強來到-400m石門的電話機旁向調度室彙報:32506機巷有煤衝出來,局部通風機處堆滿了煤。
礦調度室接事故彙報後立即通知礦有關領導,並成立了事故搶救指揮部。
12時17分,總指揮、礦長方麟祥通知變電所切斷32采區動力電源,撤出32采區所有人員,並電話請求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山救護總隊樂平大隊(以下簡稱樂平救護大隊)救援。
2.事故報告。
13時15分,湧山煤礦向樂平礦務局報告了事故;樂平礦務局初步核實後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報告了事故;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東北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後及時向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了事故。
3.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後,樂平救護大隊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第一小隊救護隊員帶呼吸機進入32506-400m底板巷偵查,至32506-400m底板巷13m處(從-400m石門開始計算,下同),發現突出煤炭距巷頂隻有26cm, 有風進入,但人員無法進入,返回。隨後,第二小隊從收作上山進入架子麵偵察,沿架子麵一直至架子尾溜煤眼處,未發現遇險人員。
隨後,礦製定了搶險救援方案,並按方案要求組織人員從-400m石門開始清理突出煤炭。
3月1日4時43分,在32506-400m底板巷8.6m處發現第一名遇難人員,後查證為大工付新明。
3月2日3時15分,在32506-400m底板巷36.8m處發現第二名遇難人員,後查證為溜子司機李德泉。
3月2日8時20分,在32506-400m底板巷41.6m處,發現第三名遇難人員,後查證為通風工王水萍。
3月2日18時02分,在32506-400m底板巷61.6m處發現第四名遇難人員,後查證為小工朱佩田。
至此四名遇難人員全部找到,清理工作暫停,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4.事故善後處理。
為了清理出事故發生的第一現場,3月4日早班(8:00~16:00)重新恢複清理工作,至3月9日早班清通了4#反眼上山以東的32506機巷回風係統。
考慮到突出煤層為急傾斜中厚煤層,突出情況不明,突出空洞不穩定,清理工作可能誘發再次突出,為確保安全,礦決定停止清理工作。
至3月13日,湧山煤礦與4名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應力集中區掘進因放炮擾動作用誘發的以地應力為主導的煤與瓦斯延期突出。
(二)間接原因
1.應急處置不力。在迎頭出現響煤炮的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礦值班調度員在第一時間接到井下彙報後,既沒有請示礦值班領導,也沒有命令事故工作麵當班作業人員立即撤人,隻是通知停止掘進,等沒有響煤炮後再做決定。
2.對以地應力為主導的煤與瓦斯突出的複雜性認識不足。一是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位於卸壓保護範圍內,在思想上產生麻痹,沒有認識到該巷位於應力集中區易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二是在應力集中區掘進沒有采取礦山壓力觀測、03manbetx 等措施。
3.礦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一是生產技術科編製的瓦斯地質圖不規範,未編製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二是抽采隊對防突預測、效檢、區域驗證鑽孔的有關參數現場實測不規範;三是安全科僅對鑽孔數量、深度、開孔位置等進行了驗收,未對鑽孔的傾角、方位角進行驗收。
4.礦井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32506拆架上山施工補充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安排跟班領導現場指揮;二是未按《32506超前機巷掘進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及時支護;三是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當班沒有專職瓦檢員。
5.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當班人員對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在迎頭出現響煤炮的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未先撤離、再彙報,貽誤了逃生時機。
6.樂平礦務局對湧山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布置在複雜應力集中區,樂平礦務局未提出在地應力作用下可能引發煤與瓦斯突出的防範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童有亮,湧山02manbetx.com 當班調度員。在第一時間接到井下彙報後,沒有命令事故工作麵當班作業人員立即撤人,隻是通知停止掘進,等沒有響煤炮後再做決定,貽誤了逃生時機,發生煤與瓦斯突出造成人員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的人員
2.方麟祥,中共黨員,湧山煤礦礦長,主持湧山煤礦全麵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湧山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礦井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上年度收入的40%的罰款,即罰款37272元(方麟祥2014年收入9318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撤銷礦長安全資格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方麟祥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黃義斌,中共黨員,湧山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礦井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礦井技術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4.羅曉燕,中共黨員,湧山煤礦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5.餘偉,中共黨員,湧山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礦總工程師管理礦井“一通三防”工作,事故班礦值班領導。對抽采隊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通風科瓦斯檢查工作不到位失察,事故班值班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6.程強,中共黨員,湧山煤礦生產技術科科長,負責礦井生產技術具體工作。在組織製定《32506拆架上山施工補充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時,沒有針對事故工作麵應力集中,地應力大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礦井日常防突技術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7.張德林,湧山煤礦采掘一區副區長(正職待遇),事故班跟班區長。未按《32506拆架上山施工補充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現場指揮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安全資格證。
8.吳傑鋒,中共黨員,湧山煤礦抽采隊隊長,負責礦井瓦斯抽采具體工作。對礦井防突預測、效檢、區域驗證鑽孔參數現場實測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陳清華,中共黨員,湧山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檢查日常工作。對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布置在集中應力區未提出須製定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的意見;日常防突管理時未對鑽孔的方位角進行驗收;當班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廖東明,中共黨員,湧山煤礦通風科科長,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具體工作。未按規定對事故工作麵安排專職瓦檢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周西華,中共黨員,湧山煤礦黨委書記,主持礦黨委工作,3月11日樂平礦務局已對其進行了免職處理。對湧山煤礦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失察。依據《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王敏,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通風處處長,負責局屬礦井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對湧山煤礦32506機巷向西掘進工作麵布置在集中應力區未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失察,對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吳平德,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負責安全監察局的日常工作。對湧山煤礦安全工作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溫躍華,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處處長,協助局總工程師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對湧山煤礦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駱黃豔,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局長兼局安全監察局局長,分管全局安全和職工教育工作。對湧山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6.吳庭龍,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副局長(常務)、總工程師,負責局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對湧山煤礦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付華東,中共黨員,樂平礦務局局長,主持局行政全麵工作。湧山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發生較大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江西省能源集團公司對其進行誡免談話,責成其作出深刻的書麵檢查。
(三)建議對事故單位的行政處罰
湧山煤礦,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突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建議給予罰款60萬元。
六、防範措施
1.湧山煤礦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01manbetx 和安全生產規定,建立健全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01manbetx 01manbetx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安全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
2.樂平礦務局應加強防突管理工作。一是要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防突參數分礦井、分煤層重新確定,並組織專家審定。湧山煤礦在防突參數重新確定前,停止在五煤層進行采掘活動。二是加強礦井防突技術研究,對複雜應力作用下煤與瓦斯突出機理重新研究,加強複雜應力集中區的礦山壓力觀測和研究,探索保護層跨石門不留煤柱開采技術;三是局通風處要加強對各礦井防突技術指導和日常礦井防突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四是要督促各礦加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防突技術的日常現場管理。
3.加強礦井技術管理,優化采掘方案,合理采掘部署。特別是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布置,應避開複雜應力集中區域。
4.加強采掘現場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作業01manbetx 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製度,落實區隊領導現場跟班製度。
5.樂平礦務局應按《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的要求,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一是加強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的先期處置能力;二是認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職工井下安全生產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三是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及時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湧山煤礦“2.28”
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