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柳煤礦“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不安全行為”管理,減少由“不安全行為”引起的02manbetx.com ,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安全行為管理規則》要求,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解釋
“不安全行為”: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犯勞動紀律,可能導致風險和02manbetx.com 發生的行為。
“不安全行為”分類:根據不安全行為情節及產生或可能產生後果的輕重程度,將其分為A、B、C三類(具體分類按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員工安全行為管理規則認定)。
A類是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後果特別嚴重的“不安全行為”。
B類是嚴重“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後果僅次於A類的“不安全行為”;
C類是一般“不安全行為”,即情節或後果較輕的“不安全行為”。
生產科室:調度室、安全管理科、機電動力科、生產技術科、工程科、通風科、地測科及各專業小組。
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主辦(主管技術員)、副科長、科長、副總、礦領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紅柳煤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委項目施工單位。
第四條 成立“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小組
組 長:礦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黨委書記 黨委副書記 安全副礦長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基建副礦長經營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副總工程師、各生產科室負責人、紀檢監察科科長、人力資源科科長、培訓中心主任、工會常務副主席、組宣科科長、各區隊隊長、外委施工單位項目部經理。
“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科長兼任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對履行“不安全行為”管理職責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各級管理人員、安瓦員等人員現場查處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彙總、03manbetx 及管理。
(三)負責對出現爭議的“不安全行為”進行仲裁。
第六條 查處“不安全行為”
各級管理人員均有職責查處、製止不安全行為,並對其進行幫教、糾正,尤其要強化直接威脅安全生產的不安全行為的查處與管控,生產科室主辦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不安全行為實行指標化管理。
(一)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當月出勤達到15天(包括15天)以上,每月查處“不安全行為”不少於1人次,除分管或負責外委單位的管理人員之外,其他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必須為礦屬單位員工。
(二)安全管理科參照上述條款,自行確定安瓦員查處不安全行為的指標,建立安瓦員查處不安全行為管理考核辦法,規範並加強安瓦員對不安全行為的查處管理與考核。
(三)查處“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和被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應一對一或一對多,多人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查處同一人的“不安全行為”隻計算一人次指標。
(四)各級管理人員、安瓦員查處“不安全行為”後,必須將違章事實告知“不安全行為”人員,並進行批評教育。
(五)各級管理人員查處“不安全行為”後,到安全管理科進行登記(附不安全行為登記表),安全管理科在24小時內將不安全行為通知單送達“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由負責人簽字確認。
(六)各區隊及外委施工單位自行查處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並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自主考核培訓,建立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七條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員工的違章行為,違章人員本人可先向安全管理科提出仲裁申請,經安全管理科調查後向“不安全行為”人員予以回複。如情況屬實,可撤銷違章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但對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員工如對被查出的不安全行為違章事實有異議,可在被查出48小時內到安管科進行申訴,由安管科進行調查並給予回複。
第九條 查處“不安全行為”考核
(一)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凡是當月未完成查處不安全行為指標的,考核責任人300元。
(二)生產科室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在完成查處不安全行為指標前提下,每超額查處礦屬員工不安全行為,C類獎勵檢查人員100元/人次,B類及以上獎勵檢查人員300元。同時,鼓勵礦業務科室其他管理人員查處不安全行為,並按照本條款規定進行獎勵。
(三)凡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事實不清、弄虛作假的,一經核查屬實該“不安全行為”指標作廢,同時對檢查人員給予500元考核,性質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不安全行為”人員處理
(一)一年內第一次觸犯A類不安全行為的人員,扣減全年(12個月)安全風險抵押金,外委施工單位人員給予考核2000元;一年內第二次發生A類不安全行為的,合同工根據情節給予開除礦籍、留礦查看處分或解除合同處理,勞務工退回勞務公司,外委單位人員責令外委單位清退。
(二)對觸犯B類不安全行為規定的人員,每次罰款300元,並由本單位黨政負責人帶領到指定區隊做檢查。
(三)對觸犯C類不安全行為規定的人員,罰款100元,並在本單位三班班前會做檢查。
(四)不安全行為人員除按本條前三款規定進行考核外,同時按以下規定實行積分管理。
1.每出現一次B類不安全行為積4分,一次C類不安全行為積2分。
2.不安全行為人員積分達到或超過4分時,培訓中心組織該不安全行為人員停工培訓24學時(3個工作日),停工培訓期間不予報工,停工培訓考試合格經工會和家屬幫教後安排上崗,同時個人積分核減2分。
3.出現A類不安全行為人員,停工培訓56個學時(7個工作日),停工培訓期間不予報工,停工培訓考試合格後安排上崗。
4.安全管理科建立不安全行為人員積分管理台帳,以年度為周期統計達到停工培訓標準的不安全行為人員,並將停工培訓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名單報培訓中心進行強化培訓。
5.培訓中心按要求組織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強化培訓,不安全行為人員經考試合格,同時做出安全保證承諾後,方可重新上崗,考試不合格者繼續進行為期24學時的培訓。
6.每年不安全行為積分於年底全部清零,次年1月重新開始積分。
(五)“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要及時通知並督促“不安全行為”人員參加培訓,凡是未安排“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停工培訓的,對“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500元;凡是“不安全行為”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對“不安全行為”本人罰款300元,同時對“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各罰款200元。
第十一條 對觸犯不安全行為的人員,隻按本規定進行經濟處罰,不再連帶其他考核。
第十二條 不安全行為的舉報
(一)“不安全行為”舉報方式
1.電話舉報:礦設置舉報電話,舉報受理單位為安全管理科。
2.信件舉報:礦在候車大廳設置“不安全行為”舉報箱,由安全管理科負責收集處理舉報信息;各基層區隊(包括各外委施工單位)在本單位會議室設立“不安全行為”舉報箱,並負責收集、處理本單位內部員工的舉報。
3.直接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安全管理科舉報。
(二)“不安全行為”舉報要求
1.舉報的內容必需真實、客觀,不得虛報謊報。
2.舉報時需說明違章的時間、地點、違章事實以及舉報人聯係方式等基本情況。
(三)“不安全行為”舉報受理
1.安全管理科收到“不安全行為”舉報信息,做好記錄,並進行認真調查和落實處理。
2.將每件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四)對舉報人的獎罰
1.對舉報的“不安全行為”行為一經查實,根據所舉報“不安全行為”的性質給予舉報人100至300元獎勵。
2.替舉報人保密。
3.對虛假舉報,惡意誹謗,擾亂管理秩序者,一經查實給予100至5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礦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