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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柳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9-02-26 00:2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麵推進各層級、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進一步強化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責任追究,規範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管理,有效防範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分類及界定

(一)對於重大隱患的分類及判定,嚴格執行《神華集團公司煤炭板塊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與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規定》(神華安〔2011〕475號)中所列100條重大安全隱患規定。

(二)輕重傷的認定執行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相關規定。

(三)對於事故分類及界定,嚴格執行《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神寧辦〔2017〕546號)相關規定。

(四)對於事故彙報,嚴格執行《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神寧辦〔2017〕546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傷事故申報程序的補充通知》。

(五)對於工傷事故速報、認定申報、勞動能力鑒定、保險待遇申報程序,必須執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工傷申報程序的通知》(神寧辦〔2017〕150號)中相關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礦屬各單位(包括外委施工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礦 長

副組長:黨委書記 黨委副書記 生產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基建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經營副礦長 總工程師

成 員:副總及機關科室、基層區隊和外委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小組辦公室,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科長兼任主任。

第五條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製定、實施礦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各項製度

(二)負責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各類安全檢查活動,排查安全隱患,並監督隱患的落實整改。

(三)發生事故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

(四)負責組織調查小組認定事故責任,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組織調查小組03manbetx 事故發生原因,針對發生的事故製定防範措施

第三章 事故預防

第六條嚴格領導幹部帶班、值班、重點工程跟班製度,嚴禁脫崗。機關、區隊領導幹部入井跟班時必須履行跟班職責,深入現場排查安全隱患,入井時間不得低於8小時,對遲下早上、走馬觀花、發現問題不處理等失職行為,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跟班期間因失職直接或間接引發事故的,根據事故責任認定追究跟班人員管理責任。

第七條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次數、質量必須符合集團公司和礦相關規定及要求,調度室每月對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基層區隊隊長、書記周末必須有一人在崗,無特殊情況,早、中、夜班班前會隊長、書記必須有一人參加,對無故不參加班前會者罰款100元。因不參加班前會或班前安全工作安排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追究相關人員管理責任。

第九條各類安全檢查活動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對無故不參加安全檢查的人員處以200元/次罰款。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認真負責,排查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檢查人員對所檢查區域的安全生產在8小時之內負責,如因工程質量不達標或現場隱患未及時發現處理而造成安全事故,追究檢查人員責任。

第十條各類安全會議必須按時召開,會議參加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無故缺席者罰款200元/次。

第十一條各科室、區隊負責人對各類安全檢查提出的問題必須嚴格按照“五定”原則,安排落實整改,針對集團等上級部門提出的問題,各業務科室和分管專業副總負責督辦落實,對不按期整改或重複出現的問題追究分管業務科室和督辦副總管理責任,造成事故的給予分管業務科室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班組長作為本班組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每班開工前必須組織班組成員開展班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工作。作業過程中要嚴格落實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第一時間排除存在的安全隱患,嚴禁指揮班組員工冒險作業。對不開展班前、工作現場危險源辨識或辨識不到位的班組長給予罰款200元;對當班安全隱患不處理的班組長視現場情況給予罰款200~500元;違章指揮的班組長嚴格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安全行為管理規則》進行處罰;因違章指揮引發事故的,由礦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跟班隊幹作為本隊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必須靠前指揮,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跟班不負責、違章指揮、出現隱患不處理的跟班隊幹給予罰款500~1000元。因違章指揮引發事故的,由礦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安瓦員在崗期間必須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排查安全隱患,及時發現、製止違章行為,現場發生事故時必須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對工作不負責、現場問題(隱患)不安排處理、不製止違章的安瓦員給予罰款300元。

第十五條井下、地麵凡涉及到安全方麵的問題,除彙報相關科室外,還需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相關領導,並督促相關部門到現場進行處理。凡是接到通知的各科室管理人員必須根據職責深入現場處理問題,管理人員不到現場的,每次罰款1000元,並從嚴追究其責任。事故及問題的處理情況要及時向調度室、主管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彙報。

第四章 事故彙報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現場跟班負責人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員在接到事故彙報後,要將彙報內容詳細進行記錄,啟動事故報告通知程序,在10分鍾之內電話報告礦總值班領導、安全副礦長、分管領導、調度室主任、安全管理科科長,報告礦長並同時報告集團公司生產指揮中心。視事故性質於1小時內向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彙報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害情況。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以上報告內容,初次報告由於情況不明沒有報告的,應在查清後及時續報。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或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的當日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第十八條事故的彙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慌報、或者隱瞞不報。凡發生事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等情況,對責任人一律按照事故等級上升一級標準進行考核。

第五章 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視事故情況,立即啟動相應級別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詳細的書麵記錄和說明,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同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攝影、攝像。

第六章 事故調查及03manbetx

第二十一條安管科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及時組織事故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共同到現場進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經過,事故勘查過程中要安排專人進行記錄,事故勘查工作應在事故發生後8小時內結束。

第二十二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協助事故勘查人員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對調查不給予配合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生產安全事故管理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井下安全事故由礦安全管理科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勘查和事故調查03manbetx 。事故責任單位、事故相關的分管專業科室、人力資源科、培訓中心、工會、紀檢監察科等單位相關人員、事故相關專業的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參加;發生死亡事故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地麵消防、地麵交通、地麵土建、火工品、雨季三防、環境保護等事故由相關業務主管科室負責組織調查,分管礦領導、安全管理科、工會、紀檢監察科等相關單位及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職責

(一)查明事故單位及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隱瞞事故的,應當查明隱瞞過程和事故真相。

(三)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的調查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依照“誰操作誰負責、誰違章誰負責,誰指揮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事故所涉及的責任人員分別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事故經過、事故類別、傷害程度、原因03manbetx 、事故性質及責任認定、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在事故發生後3日內經業務科室、副總、分管礦領導審核後提交礦安委會,進行通報;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領導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應超過5日。否則,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七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事故的處理必須在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按照人身傷害損傷程度及責任大小,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當班班長、跟班隊幹、事故區隊黨政負責人、重點管理跟班人員、包保人員、事故現場安瓦員)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罰

(一)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對相關責任人處罰

1.由於自身原因(走路不小心打滑、摔倒等非現場操作環節),造成的輕傷,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2000~4000元,對當班跟班副隊長和當班班長分別罰款100~5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100~500元;重傷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4000~8000元,對當班跟班副隊長和當班班長分別罰款300~5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300~5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2.由於違章操作、違章指揮、脫崗、措施落實不到位、監督不到位、工作安排不合理等引發的傷害。

(1)輕傷: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2000~4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4000元,對當班跟班副隊長和當班班長分別罰款500~10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500~1000元,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0元;對當班安瓦員罰款300~1000元;屬礦項目化管理的重點工程,現場科室跟班管理人員罰款500~1000元,對項目經理罰款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2)重傷:給予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4000~800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4000~8000元,對當班跟班副隊長和當班班長分別罰款2000~40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1000~5000元,對事故單位罰款20000元;當班安瓦員給予500~1000元罰款;對分管專業副總、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職罰款500~2000元。屬礦實行項目化管理的重點工程,現場科室跟班管理人員罰款1000~2000元,對項目經理罰款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3.外委施工單位發生輕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罰款10000元,其他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進行處罰;發生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罰款20000元,並責令事故單位辭退事故主要責任人,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4.非生產安全事故參照本規定進行事故性質和責任認定及考核。

5.集團公司予以調查處理的事故,按集團公司處理決定執行,對責任人不做重複處罰。對死亡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嚴格按照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決定執行。

6.上述各項適用於包保區隊礦領導、副總、部門人員的考核,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進行處罰。

(二)發生非傷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處罰

1.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主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1500元;對分管專業副總、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職罰款800元,對業務部門主管技術員罰款5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集團公司已進行處罰過的不再重複處罰。

2.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1500元,對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800元;對分管專業副總、業務部門負責人、分管副職罰款500元,對業務部門主管技術員罰款3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3.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主要責任者罰款800元,對單位黨政負責人分別罰款500元;事故其他相關人員按事故相關責任大小事故提交安委會進行處罰。

(三)凡發生重傷及以上或一、二級非傷亡事故的,扣除責任班組月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及安全結構工資,發生輕傷及三級非傷亡事故的,扣除事故責任人月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結構工資。

(四)凡發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害和非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不得參加年終各類先進評比。發生重傷及以上、一、二級非傷亡事故的單位、班組取消當年評比各類安全先進的資格,單位黨政負責人不得參加年終各類先進評比。

第三十條出現工傷事故遲報、瞞報的,給予事故區隊隊長、黨支部書記、跟班副隊長各50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的,提交礦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八章 工傷事故上報、認定及鑒定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部門進行速報,上報的《職工傷亡事故速報表》需經區隊負責人、安全管理科負責人、人力資源科負責人、礦負責人簽字,由人力資源科負責辦理工傷事故的上報、認定、鑒定等事宜,逾期不報者,影響到工傷的認定、藥費的報銷,以及傷殘一次性補貼發放的,一切責任均有基層單位負責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員工發生工傷後,工傷認定申報、鑒定及工傷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員工工傷期間的考勤上報,隻能報傷假,不得按正常出勤上報,薪酬待遇嚴格按照《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隻發放基本的傷假工資,傷殘補助及護理等費用由社保部門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後期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條凡受傷較輕傷勢達不到工傷鑒定級別者,根據具體受傷部位參照《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執行規定的休息期限。超過休息期限,仍不上班者,責任單位不予報出勤,按曠工論處。

第九章 事故教訓吸取

第三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及時將事故調查處理通報發各單位,吸取事故教訓。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利用班前會、周五安全活動日向員工傳達事故報告內容,進行事故警示教育,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研究製定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並嚴格落實。

第三十六條 培訓中心將典型事故案例收集、整理,形成事故案例彙編,適時開展事故案例教育,吸取事故教訓,警示全礦員工。

第十章 事故資料歸檔

第三十七條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負責將事故相關的資料(事故調查記錄、事故報告等)進行歸檔,所有與事故相關的資料要永久保存。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台賬,台賬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區隊、事故性質、事故類型、事故等級、人員傷害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處理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礦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及相關術語

附件1

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及相關術語

一、傷亡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二)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四)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二、非傷亡事故分級

(一)一級非傷亡事故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2.采掘工作麵冒頂長度15米以上;瓦斯爆炸;井下透水造成全礦井停產24小時以上。

3.主提升斜井跑車;主提升皮帶斷帶;變配電設備誤送電;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者淹泵。

4.礦井無計劃條件下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持續時間5分鍾以上;主扇或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鍾以上。

5.其他認定為一級非傷亡事故的。

(二)二級非傷亡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8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2.采掘工作麵冒頂長度在10米以上15米以下;井下透水造成全礦井停產24小時以下;一氧化碳超限造成工作麵封閉。

3.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電20分鍾以上;6千伏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電;罐籠卡罐4小時以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火災等。

4.礦井無計劃條件下瓦斯濃度達到3%以上、持續時間5分鍾以下;礦井主扇或分區風機無計劃連續停風10分鍾以上30分鍾以下;局扇無計劃連續停風10分鍾以上;主扇正常切換10分鍾以上。

5.礦井安全監測係統或通訊係統中斷2小時以上。

6.其他認定為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2.采掘工作麵冒頂長度10米以下;礦井無計劃條件下瓦斯濃度超限,且小於3%。

3.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電10分鍾以上20分鍾以下。

4.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

5.6千伏以下變配電設備誤停電。

6.其他認定為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含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二)善後處理費用,含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賠償費用。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人的原因和物的原因。

(二)間接原因:指間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通常包括管理措施及決策的缺陷或環境的因素。

五、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人: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主要責任人: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三)分管業務: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事故原因、責任分析和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崗位職責分工,對事故應負業務、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業務部門及基層單位其他人員。

(四)事故單位主要領導:事故單位黨政一把手。

六、傷亡事故性質分類

按傷亡事故性質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他8類事故。

(一)頂板事故:指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支護垮倒、衝擊地壓、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視為頂板事故。

(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塵)爆炸(燃燒),煤(岩)與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三)機電事故:指機電設備(設施)導致的事故。包括運輸設備在安裝、檢修、調試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四)運輸事故:指運輸設備(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五)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觸響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災事故:指煤與矸石自然發火和外因火災造成的事故(煤層自燃未見明火,逸出有害氣體中毒算為瓦斯事故)。

(七)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區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八)其他事故:以上7類以外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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