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集團煤礦停止作業規定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停止作業
A 級
(一)開拓部署失調、采掘接續緊張的。
(二)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B 級
(六)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七)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八)瓦斯超限作業的。
(九)超層越界開采的。
(十)礦井供電係統不可靠,兩回路電源線路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C 級
(十一)無設計、無01manbetx 措施或零星任務書施工的。
(十二)采掘工作麵支護不可靠的。
(十三)同一工作區域內同一時間多工種多工序平行交叉作業的。
(十四)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麵等主要有人工作地點風流溫度超過規定的。
(十五)掘進(巷修)工作麵無計劃停風或停風不及時撤人的。
(十六)井下爆破作業嚴重違反規定的。
(十七)礦井綜合防塵措施不落實的。
(十八)礦井防治水工作不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
(十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安裝不全或不靈敏可靠的。乘人設施或安全設施不按規定安裝、試驗、檢查和檢修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裝備不齊全的。
(二十)提升絞車及提升鋼絲繩未按規定做試驗的或試驗不合格的;提升絞車保護不靈敏可靠的;提升運輸方式、提升連接件以及起吊鉤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提升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符合規定的;各類機車的閘、信號、保護以及機車駕駛室不合格的,內燃機車防滅火設施不全或失效的。
(二十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十二)礦井領導幹部帶班製度未按規定要求下井帶班,出現空崗的;瓦斯檢查員檢查製度不落實或采掘工作麵無安全監察員盯頭盯麵的。
(二十三)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地點未製定應急預案的;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的;三條“生命線”建設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
二、檢查必須按下列說明執行
(一)開拓部署失調、采掘接續緊張的。1.開拓部署失調,主要是指:⑴由於礦井開拓部署不合理、生產水平接續規劃不當、投入不足造成水平接續緊張或失調的;⑵生產水平個數超過 2 個(不含 2 個)的。2.采掘接續緊張,主要是指:存在《防範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煤安監技裝〔2018〕23號)中九種采掘接續緊張情況。⑴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繼續緊張的;⑵開采煤層群的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未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的;⑶未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盤)區通風、排水、供電、通訊等係統,進行回采巷道施工的;⑷采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和煤巷掘進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同時安排工作地點超過 1 個采煤工作麵和 2 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同時安排工作地點超過 2 個采煤工作麵和 4 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的;⑸擅自縮短工作麵走向(推進)長度的(除遇大斷層構造帶或煤層變薄帶不可采等外),或未經批準擅自將一個采區劃分為多個采區的;⑹煤層群開采時,未留有足夠的頂底板穩定時間,施工近距離鄰近煤層回采巷道的;上下煤層開采時,頂底板穩定時間應不少於3 個月或按開采設計、經專家論證的開采報告所規定的時間;開采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麵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 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 150 米時,采煤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 350 米時,2 個采煤工作麵之間的距離小於500 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麵,確保兩個回采工作麵之間、回采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之間、兩個掘進工作麵之間留有足夠的間距。⑺擅自減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巷道工程、鑽孔工程,或擅自縮減瓦斯抽采時間,減少災害治理措施的;⑻采煤工作麵生產安全係統未形成進行采煤的;⑼集團公司認定的其它采掘接續緊張情形。
(二)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發生過衝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衝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2.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未編製專門防衝設計的;3.未進行衝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衝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3.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的;4.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6.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7.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的;2.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3.安全監控係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複的,或者對係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四)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製防止自然發火專項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3.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
(五)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2.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3.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4.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6.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7.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係統的。
(六)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 10%的;2.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3.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4.煤礦未製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製度的。
(七)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礦井總風量不足的;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4.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的;6.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7.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10.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的。
(八)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2.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九)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的;2.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的;3.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十)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礦井供電係統不可靠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單回路供電的;2.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3.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回路供電的;4.供電係統違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一)無設計、無規程措施或零星任務書施工的,主要是指:1.通過隨機抽查提問的方式,查現場施工人員是否熟悉規程措施的有關內容,如果有兩人及以上的人員回答問題有重大錯誤,視為規程措施未傳達到每個工人;2.井上檢查各項相關工程設計、規程措施是否齊全完備,零星工程任務書、補充措施不符合要求的;3.現場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補充相應措施的,視為無規程措施施工;4.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零星工程施工任務書未傳達簽字,或偽造簽字。
(十二)采掘工作麵支護不可靠,主要是指下列情形:1.采掘工作麵支護設計、支護方式、支護參數選取不合理或不符合集團公司技術文件規定的;2.采掘工作麵不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使用不合格支護材料的;出現頂板無支護等裸體巷道;衝擊地壓巷道錨杆(錨索)采用端錨支護的;3.采掘工作麵防倒防滑措施及防飛矸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或不符合集團公司技術文件規定的;4采煤工作麵老塘懸頂超過規程規定而未按規程要求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5.采煤工作麵支柱或綜采支架初撐力合格率達不到 80%的;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視為整個工作麵初撐力達不到要求;采煤工作麵無支護檢測工具的,視為支護合格率達不到要求;6.掘進工作麵錨杆預緊力合格率達不到 80%、錨索錨固力合格率達不到 100%的;掘進工作麵截錨杆、截錨索的;無錨杆、錨索錨固力、預緊力檢測工具,或預緊力檢測工具不能正常使用的,視為錨固力、預緊力不合格。
(十三)同一工作區域內同一時間多工種多工序平行交叉作業的。主要是指:1.在同一條傾斜巷道內,有上下兩個及以上施工地點同時進行施工,有可能造成跑車傷人的;2.在同一施工地點存在上下平行作業,有可能造成墜物傷人的;3.在同一工作區域內同時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其他人安全的(如電路檢修區域、絞車檢修、煤機檢修、綜掘機檢修等)。
(十四)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主要是指:1.采掘工作麵、主要硐室及其他通風巷道實際風量不能滿足最低需求的;2.局部通風機喝循環風的。采掘工作麵等主要有人工作地點風流溫度超過規定的,主要是指:1.采煤工作麵空間中央距離回風口 10~15m 範圍內風流溫度超過 30℃的;2.掘進工作麵迎頭後 30m 範圍內風流溫度超過 30℃的;3.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回風口風流溫度超過 34℃的。
(十五)掘進(巷修)工作麵無計劃停風和停風不撤人;密閉啟封、瓦斯排放作業不按規定執行的。主要是指:1.現場檢查發現無計劃停風和停風不撤人的;2.密閉啟封、瓦斯排放作業不按規定執行的。
(十六)井下爆破作業嚴重違反規定,主要是指:1.定炮不使用水炮泥、炮泥的,或檢查現場水炮泥的數量不能滿足當班用量、炮眼封泥未填滿封實、炮泥儲存量不滿足 1 天需用量;2.爆破作業不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爆破”和“爆破三保險”製度的,現場無“一炮三檢”記錄或記錄內容不全的、瓦斯檢查員不簽名的。3.違反規定一次裝藥、分次起爆的;4.違反規定處理拒爆、殘爆及采用淺眼爆破、裸露爆破的。
(十七)礦井綜合防塵措施不落實的檢查方法:1.采、掘工作麵沒有按照規定安設防塵供水管路的;2.采、掘工作麵缺少隔爆設施的;3.滿足《煤礦01manbetx 》條件不進行煤層注水的;4.幹式打眼的(監測煤粉眼除外);5.灑水製度執行不正常的。檢查施工地點的 10 天灑水記錄,是否有每次爆破灑水除塵兩次的記錄,無灑水記錄、記錄不全或灑水不簽名的視為灑水製度執行不正常;6.檢查現場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效果,內噴霧壓力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低於 4MPa 或外噴霧不正常視為達不到要求的;7.發現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 2mm,連續長度超過 5m 的煤塵堆積的。
(十八)防治水工作不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實,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防治水工作未按規定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的綜合治理措施;2.對複雜的水文地質條件不03manbetx ,對水害隱患不排查,未製定嚴格的防治水措施;3.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4.檢查現場不按規定實施探放水或規程措施不落實;5.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6.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7.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8.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9.有突水危險的采區和工作麵,其規程措施沒有相關的水害03manbetx 與排查內容及防治災害的措施或措施不完善;10.采區設計、規程措施與現場,下山采區、有突水威脅的工作麵和采區疏排水係統不完善的;11.新放出的受水威脅工作麵不進行物探、鑽探,未進行防水安全評價的;12.頂底板含水層,相鄰老空積水對采掘工作麵威脅狀況不清,而未采取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技術措施解除水害威脅的;1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超前探放水的。
(十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安裝不全或不靈敏可靠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皮帶煤位保護安裝不全或試驗不靈敏的;電子防跑偏保護裝置試驗不靈敏的可靠的;皮帶自動灑水保護裝置試驗不靈敏;皮帶低速保護試驗不靈敏可靠的;沿線急停閉鎖裝置安裝不全、無閉鎖功能或試驗不靈敏的;使用保護屏蔽開關的;2.機頭架鋼材表麵存在鏽蝕剝落的氧化皮且普遍存在著點蝕坑的或受力部位型材發生變形的;3.斜巷運輸皮帶接頭存在鼓泡、麵膠剝落、變窄、繩芯蠕動、帶扣缺損超限等可能造成斷帶隱患的;4.裝載、卸載點擋煤板存在金屬部分損傷膠帶或擋煤板高度、寬度不足、安裝位置不當造成灑炭的;5.皮帶底部堆煤、堆矸或其它雜物磨損底皮帶或埋壓底托輥的。乘人設施或安全設施不按規定安裝、試驗、檢查和檢修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裝備不齊全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乘人設施沒有安裝或安裝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2.無正常檢查檢修管理製度的乘人設施;3.未按規定的試驗方法和周期進行試驗的;4.乘人設施無檢查檢修記錄;5.現場檢查運人無軌膠輪車沒有堅固車廂棚的;6.安全保護、安全設施安裝不齊全不合格;7.未按規定的試驗方法和周期進行試驗的。
(二十)提升絞車及提升鋼絲繩未按規定做試驗或試驗不合格的;提升絞車保護不靈敏可靠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新繩到貨後未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試驗或做試驗不合格的;保管期超過 1 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未進行 1 次試驗或做試驗不合格的;2.鋼絲繩使用年限、斷絲、直徑縮小及鏽蝕等方麵超過《煤礦01manbetx 》規定要求的;3.提升絞車各類安全保護裝置不按規定裝設並定期試驗或試驗不靈敏可靠的。提升運輸方式、提升連接件以及起吊鉤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提升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不符合規定的;各類機車的閘、信號、保護以及機車駕駛室不合格的,內燃機車防滅火設施不全或失效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運輸方式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或不符合集團公司技術文件規定的;2.提升運輸連接件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或不符合集團公司技術文件規定,使用非標準件的;連接件不按期試驗的;3.提升鋼絲繩斷絲超限、嚴重損傷變形、繩徑不符合規定的;4.各類機車的製動閘、信號和保護裝置不合格的,安全閘製動係統未實現雙電磁閥回油要求的,或機車駕駛室未安裝或不堅固的;5.內燃機車防滅火設施不全或失效的;主機上方未加設自動滅火器的;機車所帶滅火器材超期的;滅火器壓力不足的;6.單軌吊機車使用自製起吊鉤具或起吊鏈條不使用正規 U型環連接的。
(二十一)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2.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3.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4.采煤工作麵不能保證 2 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出口高度、寬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5.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麵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二十二)礦井領導幹部帶班製度未按規定要求下井帶班的。主要是指:1.煤礦領導未按規定要求下井帶班的:⑴煤礦領導未按規定時間帶班上下井或者弄虛作假,出現空崗的;⑵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少於規定指標的或帶班下井不能正常按確定地點交接班的;⑶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覆蓋及考核情況未按規定公示的;⑷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不親自填寫或未按規定保存帶班相關記錄檔案的。2.煤礦領導沒有上崗資質而帶班下井的;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不嚴格履行職責,不能正確指導安全生產、排查02manbetx.com 隱患或排查不出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的。瓦斯檢查員檢查製度不落實或采掘工作麵無安全監察員盯頭盯麵的,主要是指:1.瓦斯檢查員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現場瓦斯需求。班組長、安監員兼職瓦斯檢查員的;2.采掘工作麵無安全監察員的。
(二十三)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地點未製定應急預案的;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等係統不完善或運行不正常;三條“生命線”建設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主要是指:1.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重大安全隱患的區域、地點未未編製應急預案的;2.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與應急廣播(語音廣播)、人員定位係統不融合或運行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麵應設傳感器種類不全、數量不足的;3.井下人員管理(定位)係統運行不正常或未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要求安裝的或運行不正常的;4.采掘工作麵未設置壓風自救、供水施救係統的;5.通信聯絡係統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設或井下通信係統(包括語音廣播係統)安裝使用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6.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
三、嚴格執行停止作業管理程序
(一)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進入現場按本規定進行檢查,存在上述 23 條之一者立即停止作業,並由檢查人員和現場安全監察員掛停止作業牌。
(二)各級管理人員發現違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446 號)中 15 種情形、《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有關規定條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85 號)中其他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停止作業,由安全監察員掛停止作業牌。(三)由集團公司停止作業的,其被停止作業原因、時間、地點由下達停止作業指令人及時彙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生產調度室,並做好記錄。1.對按照 A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組織各專業部室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摘牌、恢複生產。2.對按照 B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專業部室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摘牌、恢複生產。3.對按照 C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摘牌、恢複生產。恢複生產時,必須經集團公司組織驗收批準,由集團公司生產調度室下達恢複生產命令。集團公司組織對存在 A 級、B 級條款的停止作業進行追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後,下發通報。
(四)煤礦自行停止作業的,其被停止的原因、時間、地點由下達停止作業指令及時彙報礦安全監察處、生產調度室,並做好記錄,由礦安排人員組織進行追究。恢複生產前,必須由礦安全監察處複查驗收,經安全監察處長批準,並通知礦生產調度室和下達停止作業指令人員,由礦生產調度室下達恢複生產的命令。
(五)煤礦自行停產期間,要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停產時間超過 3 天的,由集團公司或區域公司、主管單位負責驗收,要在停產前一天告知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和生產技術部調度室。
四、處罰
(一)被集團公司停止作業的,按下列規定處罰:1.對按照 A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每條對礦井罰款 100000 元,並扣罰礦井班子成員當月安全工資的 10%;在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考核中,礦井達標等級降一級。2.對按照 B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每條對礦井罰款 50000 元,並扣罰礦井專業負責人當月安全工資的 10%;在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考核中,專業達標等級降一級。3.對按照 C 級條款停止作業的:⑴對采掘工作麵等施工地點和工作場所停止作業的,在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考核中扣專業得分 2 分/次。對機械設備停止作業的,在季度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考核中扣專業得分 1 分/次。⑵對采掘工作麵等施工地點和工作場所停止作業的罰款金額為 3000 元/次,並對分管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及責任人各罰款200 元;對機械設備停止作業的罰款金額為 1000 元/台,並對分管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及責任人各罰款 200 元。4.未經集團公司組織驗收(A 級、B 級)或未經安全監察局局長指定的人員驗收或未經安全監察局組織驗收(C 級)批準擅自生產的,對礦井停產整頓(至少一周)、A 級、B 級停止作業的加倍罰款,C 級停止作業的罰款 10000 元;對其單位班子成員加罰月度安全工資的 10%,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由區域公司、礦井停止作業的,各單位自行製定處罰規定。
五、其它
(一)上述規定與上級規定衝突時,執行上級規定。
(二)解釋權屬新汶礦業集團公司。
(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