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限公司“2.14”一般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7 年 2 月 14 日 5 時 30 分,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萬安煤業”)井下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迎頭發生一
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 1 人死亡,02manbetx.com 直接經濟損失 134.1 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萬安煤業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直至 2
月 20 日 16 時 30 分才上報至洪洞縣煤炭工業局。
《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及臨汾市人民政府劉予強市長的批
示精神,2 月 22 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組織臨汾
市監委、公安局、總工會、煤炭局、安監局及洪洞縣人民政府等
單位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聯合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
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
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製
定了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山西陸合煤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山西陸合煤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合集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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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 年 9 月 18 日,位於山西省洪洞縣飛虹西街,為國有控股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為:山西兆林實業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
總額的 40%;上海雲峰礦業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 30%;上海靈寶
礦 產 品有 限公司 占 注冊 資本的 30% ; 營業執 照 注冊 號為
141024000010528,有效期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注冊資金 11.66 億元。該集團公司設有董事長、黨委書記、
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領導,下設安監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
黨工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督察部等 10 個部室,在冊員工近
2000 人。現有礦井 3 座,其中:生產礦井兩座,建設礦井一座;
擁有配套洗選煤廠 7 座,年精煤加工能力 500 萬噸;焦化廠一座
(遠中焦化),焦炭產能 303 萬噸。2015 年 12 月辦理安全許可證
延期,證件編號: (晉)MK 安許證字〔2015〕XQ006Y1,有效期
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二)萬安煤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1.礦井概況
萬安煤業是陸合集團下屬的一座基建礦井,位於洪洞縣萬安
鎮常家溝村附近,是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
公室以“晉煤重組辦發〔2009〕54 號”文件批準的資源整合兼並
重組礦井,由原山西運博煤業有限公司、山西常康煤業有限公司、
山西安能萬安煤業有限公司三座礦井兼並重組整合而成,整合後
井田麵積 10.9475km2,設計生產能力 90 萬噸/年,保有儲量 3377
萬噸,設計開采 1#、9#、10#、11#煤層,可采儲量 1917 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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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限 11.3 年。
2.持證情況
萬安煤業為證照齊全的合法基建礦井,其中采礦許可證由山
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證號為“C1400002010101220077701”,有
效期自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7 日;營業執照由山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證號為“140000115975602”,有效期
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32 年 10 月 29 日;礦長安全資格證由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頒發,證號為“15114010700004”,有效期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
萬安煤業設置有執行董事、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
產礦長、機電礦長、礦長助理等礦級領導,設有信息調度中心、
生技科、安全科、機電科、通風科、地測防治水辦公室、人勞科
等 7 個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操作人員按規定
取得了資格證書。
4.萬安煤業基本建設情況
(1)基建手續辦理情況
萬安煤業初步設計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
〔2011〕1527 號”文件批複,安全專篇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以
“晉煤監安二字〔2011〕650 號”文件批複,開工建設批複由山
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2012〕199 號”文件批複,2012
年 3 月 17 日洪洞縣煤炭局批複同意開工建設。2015 年 11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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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山西省煤炭廳以“晉煤辦基發[2015]979 號”文件批複重新開
工建設,延期 13.5 個月。2017 年 1 月 5 日山西省煤炭廳以“晉
煤行審發[2017]3 號”文件批複延期建設 11.5 個月,2016 年 10
月 12 日洪洞縣煤炭工業局批複同意該礦複建,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臨汾市煤炭工業局進行了複建備案。2017 年春節過後,陸
合集團批複該礦進行複工整頓,並報洪洞縣煤炭局備案。
(2)建設情況
目前已完成主斜井、副斜井、回風立井、進風行人繞道、清
理撒煤巷、等候室及通道、醫療硐室、主水倉、變電所、水泵房、
管子道等工程。現正在對軌道大巷、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進行施
工。礦井總設計工程量 7124m;已完成 3395m,剩餘 3729m。已完
成總工程量的 48%。
2017 年 2 月 5 日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主通風機型號為
FBCDZNo26,功率 2×185kw。礦井總進風量:2683m3
/min,總回風
量:2705m3
/min。
主斜井裝備 DTC80/23/2*250 型大傾角強力帶式輸送機及架
空乘人裝置,型號為 RJY37-23.5/420。副斜井絞車選用 JK-2.5/20
型單滾筒絞車進行提升。
礦井安裝有 KJ95N 型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及 KJ237 型人員定位
係統。
5.施工單位概況
萬安煤業建設工程,由湖南湘煤基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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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湖南湘煤”)通過公開投標方式參加投標,於 2013
年 5 月公開開標,經陸合集團評委會確認為中標企業。湖南湘煤
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於 2013 年 6 月 18 日和萬安煤業簽訂了施工
合同(合同編號:GF-1999-0201),並在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設局進
行備案。
湖南湘煤成立於 2007 年 9 月 13 日,是由原湖南省煤炭基本
建設第二工程處於 2008 年改製而成的民營股份公司,具有礦山總
承包二級資質(資質證書編號 A2074043252401-411),注冊資本
2000 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為 431322000000794,於 2014 年 10
月 11 日換發長期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湘)JZ 安
許證字(2006)000186,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到 2017 年 5
月 13 日。
2013 年 6 月 18 日,成立了湖南湘煤駐陸合集團萬安煤業項
目部。項目部有員工 224 人,安全管理人員 8 人,下設安全科、
生技科、質量科等科室。
6.監理單位概況
萬安煤業礦建工程由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進行監
理。該公司成立於 1996 年 4 月,是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直屬國有企
業,具有建設部頒發的礦山工程甲級監理資質,監理資質證書編
號為:E114002332 ,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
2010 年 3 月 15 日,與萬安煤業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
合同》(編號:GB-2000-0202),成立了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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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萬安煤業項目監理部,現派駐監理人員 3 人。
7.事故地點的基本概況
事故發生在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迎頭,運輸大巷設計長度
701.8m,現已掘進 336m。該巷道沿煤層底板掘進,為矩形斷麵,
寬 4.2m,高 3.3m,斷麵積 13.86 ㎡,采用錨、網、索、11#工字
鋼梁聯合支護。該工作麵采用炮掘方式進行掘進,采用刮板、皮
帶排矸(煤)。通過皮帶與刮板將掘出的矸(煤)經運輸大巷運至
主斜井,提升至地麵。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過程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 年 2 月 14 日零點班,當班入井 48 人,其中:開拓一隊
(運輸巷工作麵清理、支護)4 人、開拓二隊(回風巷維修綜掘
機)6 人、開拓三隊(西軌巷修補支護)8 人、掘進二隊(甩車場
鋪軌)7 人、皮帶工 10 人、瓦斯員 2 人、安全員 2 人、電工 3 人、
排水工 1 人、監控維護工 1 人、機電科 1 人,萬安煤業礦級領導
2 人(生產礦長、礦長助理)、湖南湘煤項目部跟班領導 1 人。
2 月 13 號 23 時左右,開拓一隊隊長謝秉足召開班前會,安
排了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的維護工作及注意事項。
2 月 13 日 23 時 20 分,工人陸續入井, 2 月 14 日 0 點左右,
開拓一隊帶班長周秀勇帶領工人楊銀鎖、李增壽、謝作迎到達工
作麵,檢查工作麵情況後與上一班進行了現場交接,隨後安排楊
銀鎖和李增壽處理巷道衛生,其與謝作迎加固巷道頂部錨杆,完
-7-
工後,周秀勇安排楊銀鎖和謝作迎在巷道左邊,他與李增壽在巷
道右邊填渣,李增壽背向工作麵迎頭,大約 1 米左右的距離。5
時 30 分左右,迎頭右上方麵積約 1 米ⅹ1.5 米的石塊及碎石冒落
將李增壽埋壓。
(二)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後,周秀勇立即安排楊銀鎖叫來安全員馮月勝,一
起將李增壽救出,抬至安全地帶,並電話向隊長謝秉足彙報此事,
謝秉足立即向項目部負責人謝秉實進行了彙報。周秀勇四人按謝
秉足的安排將李增壽運送至副斜井井底車場,由礦車運送出井;7
時 03 分出井,升井後謝秉實安排在井口等待的謝秉足和項目部司
機史吉慧駕駛皮卡車將李增壽送到臨汾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9
時 12 分到達醫院,經醫院診斷李增壽已喪失意識,無生命體征,
後停屍臨汾市南外環殯儀館。
(三)遲報經過及原因
湖南湘煤萬安煤業項目部負責人謝秉實將李增壽安排送往
臨汾市人民醫院後,拿著李增壽的礦燈帽先去主斜井檢身房告知
檢身員李增壽已出井,由檢身員簽上出井時間,隨後將李增壽的
礦燈帽交與礦燈管理人員也登記了出井時間。9 時 20 分,謝秉實
趕到醫院,知李增壽死亡後,電話告知了萬安煤業執行董事王建
國,並說由他來處理李增壽的後事,不要將事故上報陸合公司及
有關部門;王建國考慮到集團公司 3 座礦井正在辦理節後複產複
建手續,事故上報肯定會影響公司的複工複產;再就是陸合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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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萬安煤業簽定了 2017 年度目標任務責任書,如果按時完成董事
會下達的安全目標、礦建目標,獎勵不低於 100 萬元,如提前完
成任務目標,再獎勵 100 萬元;再就是王建國明年就到了退休年
齡,獎勵隻有今年這最後一次機會了,所以就同意了謝秉實的提
議,未將事故上報陸合集團公司和有關部門。謝秉實通過原陸合
集團霍家莊煤礦礦長左麥生的說和,於 2 月 15 日和死者家屬達
成賠償協議,2月19日其項目部材料員馬延峰告知李增壽已下葬。
由於死者李增壽是洪洞縣本地人,王建國害怕隱瞞不住,給公司
和領導造成更大的麻煩,因此和萬安煤業礦長霍誌文及謝秉實商
議後,於 2 月 20 日 16 時 30 分報洪洞縣煤炭工業局,洪洞縣煤炭
工業局立即將此事故上報洪洞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03manbetx
(一)事故現場勘查
2017 年 2 月 22 日,事故調查組對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
限公司“2·14”頂板事故進行了現場勘查。
1.勘查路線
主斜井→主斜井聯巷→軌道巷→第一聯巷掘進工作麵→軌道
巷掘進工作麵→回風巷掘進工作麵→回風巷返回→運輸巷掘進工
作麵(事故地點)→運輸巷返回→主斜井
2.現場勘察情況
(1)運輸大巷斷麵采用矩形斷麵,淨寬 4.0m,淨高 3.1m,
淨斷麵積 12.4 ㎡。設計長度 701.8m,現已掘進 3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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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輸大巷掘進工作麵為地質構造冒落區,最高冒頂高度
約 9m,工作麵左右兩幫均為冒落區,冒頂區域頂板已采用錨杆、
錨網、錨索、錨梁支護,冒頂區域巷道采用 11#工字鋼支護架棚
14 架,距工作麵迎頭 0.9m。(事故後架棚 7 架)
(3)在工作麵迎頭右上方有一空巷。
(4)運輸大巷迎頭下部為 1.5m 左右煤層,上部為泥岩,節
理發育。
(5)事故冒落的岩石位於運輸大巷工作麵迎頭右上方。
(二)事故技術03manbetx
事故調查組成員經查閱有關資料並詢問有關人員,結合現場
勘查情況認為造成該起事故原因如下:
1.運輸大巷掘進過程中遇見地質構造,形成大麵積的冒落
區,工作麵迎頭右上方有一空巷,使該區域處於地質應力集中區,
圍岩破碎、不穩定,極易冒落。
的變化情況。
3.“敲幫問頂”製度執行不到位。
(三)事故類別
經事故調查組03manbetx 認定,該起事故為頂板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34.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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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事故相關的其他情況
(一)安全監管情況
陸合集團分別於 2 月 2 日、2 月 13 日、2 月 20 日對該礦進行
了安全檢查,查出隱患 14 條,未發現重大隱患。
洪洞縣煤礦五人監管小組 2016 年 12 月份至 2017 年 2 月共檢
查該礦 11 次,查出各類隱患 114 條,未發現重大隱患
洪洞縣煤炭工業局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 18 日,共
對萬安煤業檢查 9 次,共查出隱患 112 條,無重大隱患。
(二)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
2017 年 2 月 14 日零點班,萬安煤業帶班領導為劉超,於 2
月 13 日 23 時 12 分下井,井下檢查軌跡為:主斜井→運輸巷工作
麵→副井軌道巷西段→運輸巷工作麵→主斜井。湖南湘煤萬安煤
業項目部帶班領導為薛玉光(無資質,冒名頂替有資質的薑巍),
於 2 月 13 日 23 時 14 分下井,不定時對井下工作麵進行巡查,於
2 月 14 日 6 時 46 分從主斜井升井。
六、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運輸大巷在掘進過程中遇見地質構造,形成大麵積的冒落
區,工作麵迎頭右上方有一空巷,使該區域處於地質應力集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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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安排專人觀察圍岩的變化情況;“敲幫問頂”製度執行不到
位,是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
並處理,對工人作業中存在的違規行為未製止,是造成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
(2)湖南湘煤萬安煤業項目部管理混亂,“五大員”無資質,
冒用原“五大員”的名字及資質,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萬安煤業及湖南湘煤萬安煤業項目部安全生產主體責
程中落實不力;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防範
和自保、互保意識差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4)山西陸合集團對萬安煤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組織開
展煤礦企業隱患排查不徹底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5)洪洞縣煤炭工業局對萬安煤業安全責任製落實不到位
等問題督促落實不力,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七、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周秀勇,男,43 歲,群眾,初中文化程度,湖南湘煤萬安
煤業項目部開拓一隊當班帶班長,負責當班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生
產管理工作。作為本班安全第一責任人,當班在構造冒落區作業
-12-
時,未按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安排專人觀察圍岩的變化
情況, “敲幫問頂”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解除其勞動合同關係;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
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 5 千元。
2.韓澤民,男,32歲,群眾,初中文化程度,湖南湘煤萬安
煤業項目部當班安全員,負責當班責任區域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監
督檢查工作。未發現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對當班責任區域內工
人存在的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製止,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
責任。
建議: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規定,撤銷其安全員資格證;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 5 千元。
3.謝秉足,男,56歲,群眾,文盲,湖南湘煤萬安煤業項目
部開拓一隊隊長,負責該隊全麵工作。對工人日常安全培訓教育
不到位,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施未落實到現場,對本隊安全管理不
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撤銷其隊長職務;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其罰款1萬元。
4.謝秉實,男,49 歲,大學文化程度,湖南湘煤萬安煤業項
目部負責人(實際控製人),主持項目部全麵工作。聘用無資質人
員冒名頂替原“五大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
不到位;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對事故的發生及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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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十
八條的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 77760 元罰款[上一年實際年收入
86400 元×(60%+30%)=77760 元]。
5.範寶柱,男,32 歲,群眾,本科文化程度,山西省煤炭建
設監理有限公司駐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限公司項目工程監理
負責人,負責礦井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運輸大巷掘進工作
麵安全質量監督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 1 萬元。
6.韓振業,男,34 歲,群眾,本科,萬安煤業安全科科長,
負責礦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對作業01manbetx 、安
全措施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安全隱患排查不嚴不細,查三違
力度不夠,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5千元。
7.劉超,男,29 歲,中共黨員,本科文化程度,萬安煤業礦
長助理,當班帶班礦領導,分管礦井通風工作;作為當班帶班礦
領導負責當班安全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帶班礦長職責,安全生產
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對當班工人存在的違規行為未能發現並製止,
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14-
規定,對其罰款 1 萬元。
8.王小保,男,55 歲,中共黨員,大專文化程度,萬安煤業
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監督及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安全
管理不到位,安全規章製度落實不力,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不到位,
安全隱患排查不嚴不細,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 1 萬元。
9.王雲虎,男,58 歲,中共黨員,大專文化程度,萬安煤業
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井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管生產必須
管安全的規定,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
施落實不力,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 1 萬元。
10.霍誌文,男,32 歲,中共黨員,大專文化程度,萬安煤
業礦長,負責礦井全麵工作,為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職
工安全教育培訓重視程度不夠,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後,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對事故的發生及遲報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十
八條的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 115270 元罰款[上一年實際年收入
128081 元×(60%+30%)=115270 元]。
11.王建國,男,60歲,中共黨員,大專文化程度,萬安煤
業執行董事,負責礦井全麵工作。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夠,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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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對
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對事故的遲報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一、十
八條的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 117000 元罰款[上一年實際年收入
130007 元×(60%+30%)=117000 元]。
12.王克亮,男,54 歲,群眾,大專,陸合集團安監部部長,
負責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對萬安煤業的規
章製度貫徹落實監督和日常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 ,對這
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5千元。
13.宋玉山,男,35 歲,中共黨員,大專,陸合集團安全副
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對萬安煤業規章製
度貫徹落實監督和日常檢查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
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其罰款5千元。
14.狐樂平,男,59歲,中共黨員,本科,陸合集團總經理,
主持集團全麵工作。對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
對事故遲報失察,對事故的發生及遲報負有重要責任。
建議:向洪洞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15.吳雷,男,44歲,中共黨員,大專,洪洞縣安監(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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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萬安煤業站站長,負責萬安煤業站全麵工作及該礦日常安全檢
查監督工作。對該礦安全檢查監督不到位,隱患排查不深入、不
細致,對事故遲報失察,對事故的發生及遲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郝亞兵,男,28歲,群眾,中專,洪洞縣煤礦五人監管
小組組長,負責“五人小組”及掘進專業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對該礦安全檢查監督不到位,隱患排查不深入,對這起事故的發
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7.孫亮,男,35歲,中共黨員,本科,洪洞縣煤炭工業局
安監股股長,兼任洪洞縣煤炭安全生產掛牌責任人萬安煤業包保
股室負責人,負責縣煤炭局安全股及全縣煤礦安全檢查工作。對
該礦日常安全檢查監督不到位,隱患排查不深入,對這起事故的
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8.薛文廣,男,39 歲,中共黨員,本科,洪洞縣安監(煤
炭)局糾察分隊隊長,臨時負責糾察隊、監管五股、水防股、行
管股、機電股等工作,對萬安煤業日常安全監管檢查不到位,對
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17-
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向洪洞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
麵檢查。
(二)對萬安煤業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款規定,建議對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限公司處以20萬元人
民幣罰款。
2.事故發生後,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時
間及時向煤礦監察機構上報事故情況。(2 月 14 日 5 時 30 分發生
事故,2 月 20 日 16 時 50 分臨汾分局接到洪洞縣煤炭工業局報告)
建議:依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給予萬安煤業行政罰款人民幣 10 萬元。
八、防範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一)湖南湘煤陸合萬安煤業項目部要完善“五大員”的配
置,嚴禁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加大對幹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
育和培訓力度,逐步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保互保意識,強化
現場安全管理;規範從業人員的操作工序,杜絕違章行為,堅決
做到“不安全不作業,不安全不操作”。
(二)萬安煤業要加強依法治礦的理念,發生事故後要及時
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或瞞報事故;深刻吸取本
次事故的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管理漏洞,嚴
格執行隱患排查製度,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加強對職工的
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職工的辨別和判斷重大安全隱患的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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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互保能力。
(三)山西陸合煤化集團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
訓,進一步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從安全、技術、管
理、培訓等方麵給予指導協調,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加大重大安
全隱患排查和治理的工作力度,提高礦井抗災防災能力。
(四)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駐山西陸合集團萬安煤
業有限公司項目工程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按規定加強礦
井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監理合同,強化工程質
量監督,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五)洪洞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工業管理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訓,加強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大隱患排查力度,特
別是煤礦企業采掘過程中遇到采空區、地質構造時,要采取針對
性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要按照國家及山西省對煤礦
格落實建設、施工、監理“三方”責任。
事故調查組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