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車輛一氧化碳氣體排放的檢測及管理製度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寺河礦井下所有采掘隊組車輛。
第二條礦井井下車輛一氧化碳氣體排放濃度均按體積百分比計算。
第三條調度指揮部做為車輛管理的牽頭部門,總體負責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工作;通風管理部負責配合調度指揮部做好車輛維修保養結束後的尾氣測定工作;各隊組是本單位車輛尾氣排放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
第四條檢測方式及標準:由調度指揮部和通風管理部管理人員或瓦斯檢查工采用便攜式檢測儀進行測定,采用便攜式檢測儀進行檢測時以車輛在車輛檢修地點怠速狀態下(穩定運行1min後)車輛尾氣排放口下風側2米處一氧化碳便攜儀檢測不超過24ppm為準。
第五條檢測周期:井下所有車輛檢測由調度指揮部牽頭組織、通風部配合每個月至少檢測一次,並做好井下所有車輛一氧化碳氣體排放檢測台帳。
第六條采用便攜式檢測儀檢測時,通風管理部應檢查設備的完好性,儀器檢驗周期、測量誤差等參數在規定期限範圍,確保設備能正常適用。
第七條井下各隊組的車輛必須按照調度指揮部要求安排專人每班對本單位車輛進行保養及一氧化碳氣體排放濃度檢測,並做好車輛隨車檢測、保養記錄。
第八條當發現井下車輛一氧化碳氣體排放濃度超標時,必須將車輛停運,直至車輛經檢修達到排放標準,經調度室、通風部人員驗收合格後,車輛方可恢複使用。
第九條為防止無軌膠輪車一氧化碳排放超標,膠輪車司機要嚴禁超重、超速行使。
第十條調度指揮部要牽頭對無軌膠輪車行駛路線進行定期檢查,路況不好的路段要及時協調整改,防止在無軌膠輪車通過時造成一氧化碳排放超標。
第十一條調度指揮部、機電管理部要積極同廠家溝通改造無軌膠輪車尾氣處理裝置,源頭上治理車輛排放一氧化碳氣體濃度超標,所有入井車輛必須經調度指揮部和通風管理部進行尾氣測定合格後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井下隊組要合理安排無軌膠輪車運行次數和台數,既要保證運輸的及時性,又要保證車輛運輸效率。
第十三條車輛一氧化碳氣體排放的檢測及管理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嚴禁弄虛作假。凡違反本製度要求的,一經發現,對相關責任人按違章處罰。
第十四條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造成一氧化碳探頭超標的,對當事責任司機罰款500元,同時株連當班跟班幹部、班長500元,隊長300元。如果當事司機為逃避處罰弄虛作假的,對其罰款1000元。發現車輛尾氣有明顯異常強製運行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十五條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造成一氧化碳探頭超標的,因管理人員工作滯後和管理不到位(隊組已反饋問題,部室未積極給予溝通解決的)造成的,對調度指揮部分管車輛人員罰款500元,因通風係統管理不當造成一氧化碳重複超限的,對通風管理部分管人員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由於一氧化碳檢查受到環境影響變化較大,車輛尾氣檢測結果以通風部和調度指揮部檢測結果為準。
通風管理部 調度指揮部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