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盤縣淤泥鄉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4月18日0時30分,六盤水市盤縣淤泥鄉灣田煤礦(以下簡稱灣田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347.4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陳敏爾省長、王江平副省長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科學施救被困人員,做好善後工作,查明02manbetx.com 原因並依法追究責任。六盤水市委書記李再勇對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立即做出安排布置,市長周榮、副市長尹誌華及六盤水市有關部門、貴州煤監局水城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水城監察分局)先後趕赴事故煤礦,會同盤縣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指導善後處理工作。國家煤監局行管司副司長孫慶國、貴州煤監局副局長陳富慶也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事故搶險結束後,按照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水城監察分局牽頭成立了由水城監察分局局長李恒超任組長,六盤水市監察局執法室主任周海、市安全執法監察局專職副局長吳學剛、水城監察分局副調研員陳先亮任副組長,水城監察分局、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派員組成,並邀請六盤水市檢察院派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從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聘請有關專家對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鑒定。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查閱相關資料,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灣田煤礦隸屬於貴州灣田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灣田公司),貴州灣田公司成立於2009年8月20日,民營個人獨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劉祖長;副董事長曾中國、嶽代遠,總經理劉強;副總經理謝喜迎(未取得安全資格證)分管安全工作、灣田煤礦包保人;總工程師李西京(未取得安全資格證)分管技術工作;副總經理邱建華分管生產工作;副總經理李春季分管機運工作。
貴州灣田公司共有109人,設有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通防部、調度室等部室。安全監察部隻有3人(其中部長1人、職員2人),通防部隻有部長1人。貴州灣田公司未安裝監測監控係統與下屬煤礦聯網,公司規定每月1次的“一通三防”會自3月份以來未召開。貴州灣田公司規定每月對下屬煤礦檢查不少於1次,實際上每月檢查1次。4月1日謝喜迎帶隊檢查灣田煤礦沒有發現重大隱患。
(二)灣田煤礦概況
灣田煤礦位於盤縣淤泥鄉,為設計生產能力45萬t/a證照齊全生產礦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礦長蔣桂春,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歐陽征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副礦長彭奇軍,負責全礦生產管理工作;副礦長孫建清,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和防突工作;副礦長李俊賢,負責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全礦約有800人,持有特種作業證人員有:安全員45人、瓦斯抽采作業人員13人、監測監控員5人、防突工30人、瓦檢員28人、爆破員43人、電氣作業人員19人、掘進機作業人員2人、絞車司機4人、探放水工4人。有2名監控員無證上崗。
灣田煤礦未開展礦壓觀測工作,未配備礦壓觀測設備。
灣田煤礦井田範圍內可采煤層16層,煤層平均傾角20°,分上、中、下三組煤。現礦井開采中煤組(10、12、151、16、17、18號煤層)。
礦井采用平硐-斜井開拓,分區抽出式通風,主、副平硐進風,采區風井回風,現有一采區、二采區。一采區、二采區通過+1588運輸大巷相連。全礦總進風量為6692m3/min,回風量為6745m3/min。一采區進風量5760m3/min、回風量5761m3/min;二采區進風量932m3/min、回風量984m3/min。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為KJ90NB型,高、低負壓瓦斯抽放泵各2台。
中國礦業大學2011年8月提交的《灣田煤礦10號、12號、151號、16號、17號、18號煤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技術報告,灣田煤礦10號、12號、151號、16號、17號、18號煤層在測定範圍內均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其中10號煤層在標高+1588m、埋深417m時實測的煤層瓦斯壓力為1.70MPa。根據《安全專篇》所計算,10號煤層+1485m標高瓦斯含量13.655m3/t。煤礦在生產過程中,揭露各煤層後未測定各煤層實際原始瓦斯含量。
事故發生時井下布置有4個采麵,7個掘進頭:其中一采區布置有11001綜采麵、1161炮采麵、11201備采麵和11701切眼(未掘)、11701回風巷、11702回風巷、11202繞道(未掘)、1438運輸石門(未掘)、1408(東)瓦斯巷6個掘進工作麵;二采區布置有1182炮采麵和1155回風巷掘進工作麵。
事故發生前1-4月灣田煤礦井下瓦斯濃度超限54次。其中11001綜采麵1月11日超限1次、最大值1.12%,4月15日超限1次、最大值1.22%。
(三)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在一采區11001綜采麵下出口往上25.5-48m之間。該麵布置在10號煤層中(煤厚1.8-2.0m,傾角20°),10號煤層距上組煤63煤層69.9m,距本組煤12號煤層7.7m。11001綜采麵回風巷標高+1537m,運輸巷標高+1490m,傾斜長127m,埋深約為330m。煤礦在掘進11001運輸巷、回風巷80m時,前方有斷層且煤層變薄,礦上研究決定不在掘11001切眼,采用11002綜采麵由東向西跨1485回風石門、1490運輸石門,推采11001采麵80m走向長的煤層。2013年6月11002綜采麵開始回采,采用走向長壁後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配備MG150/345-WDK型雙滾筒采煤機,ZY3200/11/26型掩護式液壓支架,移架步距為0.6m。事故發生時11002綜采麵已跨過1490運輸石門、1485回風石門,進入了11001綜采麵並已回采57m、剩餘走向長度23m。事故發生前工作麵風量為1073m3/min。
經現場勘查:采麵下出口往上25.5-48m(17#-32#架)煤體突出;17#-20#架有一個寬5.3m、高2m、能見深度約10m的孔洞,孔洞形狀呈口大腔小,孔洞下幫與工作麵傾向方向夾角約35-40°;孔洞內暴露出一落差約0.5m左右的隱伏斷層。經專家03manbetx 認定:11001綜采麵未消除突出危險性,采空區懸頂且采煤工作麵有隱伏斷層,造成煤壁前方應力集中,采煤機割煤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四)防突措施開展情況
1.區域防突措施開展情況
區域防突措施:根據總工程師歐陽征甫、安全副礦長孫建清批準的《灣田煤礦11001綜采麵防突專項設計》,設計要求在+1459m、+1485m標高布置西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層預抽11001綜采麵煤層瓦斯和沿11001綜采麵運輸、回風巷施工順層鑽孔預抽11001綜采麵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設計底板穿層瓦斯抽放鑽孔終孔間距5m、順層抽放鑽孔間距2m。但煤礦沒有+1459m、+1485m西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層鑽孔施工的原始小票、竣工圖和11001綜采麵瓦斯抽采量台賬等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的依據,現場勘查發現11001綜采麵運輸巷剩餘走向長23m段隻有2個順層抽放鑽孔。采麵前方未按設計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存在瓦斯抽放空白帶。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工作麵長度127m,隻布置1個檢測點,測定殘餘瓦斯含量指標,違規進行檢驗。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效果檢驗無效。但礦長蔣桂春、總工程師歐陽征甫、安全副礦長孫建清未嚴格審查把關,簽字同意《11001綜采麵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認為11001綜采麵已消突,同意了11001綜采麵在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情況下組織回采。
區域驗證:沿工作麵打4個檢驗孔,檢驗孔間距30m。不符合10-15m布置1個孔的規定,違反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區域驗證無效。
2.局部防突措施開展情況
11001綜采麵在回采過程中,由於出現瓦斯超限情況,礦上采取在采麵下出口往上30-90m範圍內打超前排放孔作為局部補充措施,實際施工超前排放孔22個,鑽孔間距3m、孔徑45mm、鑽孔深度10m。4月16日四點班施工完成超前排放鑽孔並進行檢驗,打了4個檢驗鑽孔,檢驗孔間距30m,違規檢驗,在結論無效的情況下,礦上批準回采5m,到事故發生時回采了4m。
(五)頂板管理及地質預測預報開展情況
11001綜采麵作業01manbetx 無防止處理采空區懸頂安全技術措施,灣田煤礦未開展礦壓觀測工作。2014年4月14日,盤縣淤泥鄉安監站發現11001綜采麵中下部采空區懸頂麵積大未及時放頂,要求煤礦立即整改,並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盤安監管現決[2014灣]0414號),灣田煤礦未進行整改。經調查,事故發生前11001綜采麵采空區中下段懸頂傾斜長約40m,走向長最大20m。
4月份,未對11001綜采麵進行地質預測預報。
二、安全監管情況
盤縣縣委、縣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一是啟動了盤縣煤礦安全攻堅行動,出台了《盤縣煤礦安全攻堅行動實施方案》;二是今年縣委召開3次常委擴大會、3次專題會、4次常委會研究部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縣政府召開3次常務會、2次縣長辦公會、2次安全生產例會、10次專題會安排部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出台了《盤縣2014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意見》、《盤縣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文件;三是明確縣委常委、副縣長鄒立宏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明確縣人大主任謝承厚包保淤泥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四是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設立了相應的機構,明確了分工及職責;五是與40多家煤礦礦長進行了談心談話;六是新招、引進117人充實了安全監管隊伍;七是今年縣政府出資1489.5萬元在縣安監局設立信息調度中心和構建安全監管信息平台,當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濃度超限時分四級響應發短信到相關人員手機上;八是2013年以來地方煤礦投入7.76億元,安裝25套綜采設備、39套綜掘設備。2012年盤縣地方煤礦原煤產量2433.28萬噸,發生事故5起、死亡6人,百萬噸死亡率0.246;2013年地方煤礦原煤產量2354萬噸,未發生事故;2014年一季度,地方煤礦原煤產量248.4萬噸,未發生事故。但盤縣突出礦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煤礦有114個,在安全監管難度大的情況下督促鄉鎮和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還存在差距,仍未完全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
2014年以來,縣人大主任謝承厚到淤泥鄉檢查5次,每次都對安全生產工作提了要求;2013年3月18日鄒立宏任盤縣副縣長以來,組織召開煤礦安全生產會議40次;組織製定《盤縣煤礦安全攻堅行動實施方案》;強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自動化建設和煤礦兼並重組;切實解決了安全監管人員不足的問題;任職後到煤礦檢查145次、下井80次,督促縣安監局對有重大隱患的煤礦處罰款共計1400萬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對鄉鎮及有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力度不夠。
盤縣安監局負責全縣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管。1-4月縣安監局計劃檢查煤礦312礦次,截至4月17日,實際檢查煤礦307礦次。今年到灣田煤礦檢查3次,沒有按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要求督促灣田煤礦對瓦斯超限頻繁進行03manbetx 處理;對淤泥鄉安監站的工作檢查指導力度不夠。
盤縣煤炭局負責煤炭生產、行業管理、技術指導等工作,盤縣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煤炭局(盤府辦發[2009]176號)。督促全縣煤礦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今年到灣田煤礦檢查3次,未發現灣田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隱患。
淤泥鄉黨委、政府明確副鄉長高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4年4月9日明確副鄉長唐興丹包保灣田煤礦。淤泥鄉黨委、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過問不細、督促不嚴,書記顧平、鄉長安振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情況失察,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未嚴格督促鄉安監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進行處理。
淤泥鄉安監站負責淤泥鄉安全生產日常綜合監管,隸屬縣安監局和所在鄉鎮的雙重管理,駐礦安監員屬於安監站編製。安監站4月對灣田煤礦安全檢查12次,副站長劉淵參加檢查8次,站長甘朝先檢查1次。甘朝先、劉淵及灣田煤礦駐礦安監員周波、石臣江(工作業務以周波為主)多次收到灣田煤礦瓦斯超限短信,但未引起重視,沒有督促灣田煤礦按事故調查程序進行03manbetx 處理;4月14日檢查時發現11001綜采麵“中下部懸頂麵積大未及時放頂”,要求煤礦立即整改,但到事故發生,該隱患沒有得到整改。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4月17日23時,灣田煤礦綜采隊當班出勤13人,隊長李學伍主持召開班前會,安排11001綜采麵回采作業,沙發紅、車祥龍、沙國才3人開皮帶,張建合在運輸巷備坑木,史明生在運輸巷開刮板運輸機;汪加奎在采麵下出口開采麵刮板運輸機;晏明祥、秦長利2人推溜拉架;張忠耀、翼雙平2人開割煤機;晏明朝、周健康2人清浮煤。當班帶班人員為安全副礦長孫建清,到事故發生時孫建清還未下井。
17日23時30分,李學伍帶著12名工人下井,18日0時左右到達11001綜采麵,0時4分采麵開機從12#架處開始往上割煤,0時30分,割至32-39#架間(割煤長度約30米),采麵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史明生、沙發紅、車祥龍、沙國才、張建合及時撤到地麵。經清點8人下落不明。
(二)事故報告過程
0時40分左右,盤縣安全信息調度中心通過手機短信將灣田煤礦瓦斯超限信息發給副縣長鄒立宏、縣安監局局長王平波、副局長包繼明、淤泥鄉副鄉長高韌及淤泥鄉安監站甘朝先等人,收到信息後,鄒立宏預感灣田煤礦可能發生了事故,立即率縣安監局、煤炭局人員趕往灣田煤礦。1時10分左右,高韌趕到灣田煤礦調度室,礦長蔣桂春告訴高韌11001綜采麵出事了,人員都撤出了。1時47分,鄒立宏等人趕到礦上,立即清點人數。2時40分,發現還有8人未升井,王平波通知縣安監局值班調度向市安監局、水城監察分局、盤縣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3時礦長蔣桂春向貴州灣田公司報告了事故。
在此過程中,灣田煤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彙報這起事故,存在遲報行為。
18日3時市安監局向市委、市政府報告;3時30分市安監局、水城監察分局接到盤縣安監局書麵事故報告,3時40分市安監局、水城監察分局向省安監局(煤監局)書麵報告。
(三)搶險救援經過
事故發生後,灣田救護隊接到礦調度通知,立即出動12名救護隊員於18日0時56分到達井口,分二組前往11001綜采麵運輸巷和回風巷偵察。第一組1時13分到達回風巷,進入11001綜采麵後,在距采麵上出口55m處發現秦長利、晏明祥,70m處發現周健康、晏明朝,這4人隻有部分身體露在外麵,救護隊發現這4人均無生命體征。第二組1時18分到達運輸巷,在11001綜采麵下出口發現汪家奎、李學武,汪家奎無生命體征,李學武還能呼吸,隨即將李學武抬到地麵並送盤江總醫院治療,這時還有2人下落不明。經偵察,11001綜采麵下出口往外5m刮板運輸機上有少量煤炭,采麵下出口往上至32#架全被煤矸堵塞不能行人、能通風。灣田救護隊約1時25分把偵察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了報告。
副縣長鄒立宏等人到達灣田煤礦後,成立了以鄒立宏為指揮長的臨時指揮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縣委書記付國祥、縣長鄧誌宏隨後趕到灣田煤礦,成立以鄧誌宏為組長、鄒立宏為副組長的搶險救援指揮部,指揮部了解到11001綜采麵運輸巷氣體濃度在允許值範圍後,安排副縣長鄒立宏帶隊下井清理11001綜采麵煤矸。2時30分,盤縣礦山救護隊到達灣田煤礦參加搶險救援。六盤水市市長周榮、副市長尹誌華也及時趕到灣田煤礦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15時55分,清理到采麵下出口往上30m處,發現張忠耀、翼雙平,2人已死亡。搶險救援工作結束。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
善後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了處理。
四、事故類別
經專家03manbetx 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18t,湧出瓦斯量21464m3。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1001綜采麵區域防突措施缺失、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煤體突出危險,煤壁前方有集中應力,采煤機割煤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二)間接原因
1.灣田煤礦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1)兩個“四位一體”工作不到位。在區域瓦斯治理上未對11001綜采麵實施穿層瓦斯抽放,其運輸巷往外剩餘走向長23m段隻有2個順層抽放鑽孔,采麵前方存在瓦斯抽放空白帶;違規檢驗,區域驗證和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論無效;該綜采麵未消除突出危險性,違規組織回采作業。
(2)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未按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進行處理,在多次瓦斯超限下,煤礦沒有認真分析瓦斯超限的深層次原因,抽采不達標,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盲目冒險生產。
(3)頂板管理及地質預測預報不到位。11001綜采麵作業01manbetx 沒有防止處理采空區懸頂安全技術措施,也未開展礦壓觀測工作,到事故發生時11001綜采麵采空區仍有大麵積懸頂,造成11001綜采麵煤壁前方應力集中。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采掘布置不合理,技術、現場管理不到位;礦井人員定位係統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作業人數考勤、檢身登記及礦燈發放人數不一致,導致入井人數不清;特種作業人員不足,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就上崗,事故發生當班無礦級領導帶班;事故發生後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報告,存在遲報行為。
2.貴州灣田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健全、不落實。未按照《關於加強煤礦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監煤礦[2014]14號)要求製定相應安全管理製度;未定期召開“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專題會議。
(2)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齊;未安裝監測監控係統與下屬煤礦進行聯網;對下屬煤礦安全檢查走過場,現場檢查未發現灣田煤礦11001綜采麵瓦斯抽采不達標、未消突的重大隱患,對礦上瓦斯頻繁超限也未提出相應要求予以治理。
3.淤泥鄉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
駐礦安監員工作不到位,對相關部門查出的隱患未督促礦上落實檢查指令,對煤礦瓦斯頻繁超限也沒有督促礦上進行分析處理。鄉安監站針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沒有督促灣田煤礦按事故調查程序進行分析處理;也未督促駐礦安監員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淤泥鄉黨委、政府在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上不到位,對督促鄉安監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方麵不力,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督促檢查不到位。
4.盤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安全監管工作不力
縣煤炭局未切實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在督促全縣煤礦瓦斯治理工作上不到位,對灣田煤礦瓦斯治理檢查和指導服務不到位。縣安監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淤泥鄉安監站及駐礦安監員的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在監管執法中,沒有按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要求開展安全監管工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進行處理,執法工作不到位。縣委、縣政府在督促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上力度不夠,未真正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問題。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孫建清,中共黨員,灣田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管理及防突工作。11001綜采麵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且事故當班未入井帶班。對事故負直接責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事故後公安機關已對其刑事拘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1052020200268)。
2.彭奇軍,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管理工作。未整改11001綜采麵大麵積懸頂隱患;在11001綜采麵回采過程中瓦斯超限,未分析處理仍組織生產。對事故負直接責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事故後公安機關已對其刑事拘留);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3152020300307)。
3.歐陽征甫,中共黨員,灣田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管理工作。灣田煤礦瓦斯治理工作不到位;對11001綜采麵消突評價報告審查把關不嚴。對事故負直接責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事故後公安機關已對其刑事拘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1052020900066)。
4.蔣桂春,灣田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對防突措施的落實督促把關不嚴,11001綜采麵未消突組織生產。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如實、及時報告事故。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事故後公安機關已對其刑事拘留);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3252010100177)。自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謝喜迎,中共黨員,貴州灣田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工作,灣田煤礦包保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未發現灣田煤礦瓦斯治理不到位的重大隱患;未製止11001綜采麵未消突進行生產行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以上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有關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6.李西京,中共黨員,貴州灣田公司總工程師,分管技術工作(未取得安全資格證)。對灣田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給予李西京處0.9萬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劉強,中共黨員,貴州灣田公司總經理。貴州灣田公司專業人員配備不齊,聘用無安全資格證人員上崗;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給予劉強處19萬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3152020300371)。
8.劉祖長,中共黨員,貴州灣田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貴州灣田公司安全投入不足,督促公司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給予劉祖長處19萬元罰款;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證號:13152130300086)。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9.石臣江,2013年8月聘用到盤縣安監局工作,2013年10月到灣田煤礦當駐礦安監員。未嚴格督促灣田煤礦消除11001綜采麵采空區大麵積懸頂隱患。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解聘。
10.周波,2013年10月聘用到盤縣安監局工作,2014年1月到灣田煤礦當駐礦安監員。未嚴格督促灣田煤礦消除11001綜采麵采空區大麵積懸頂隱患;針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沒有督促灣田煤礦按事故調查程序進行分析處理。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解聘。
11.甘朝先,中共黨員,淤泥鄉安監站站長。針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沒有督促灣田煤礦按事故調查程序進行分析處理。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高韌,淤泥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鄉安監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3.安振,中共黨員,淤泥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全鄉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過問不細、督促不嚴;督促分管安全副鄉長和鄉安監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力。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顧平,中共黨員,淤泥鄉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工作方針和政策不到位;督促鄉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職責履行不力。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蔣先鋒,中共黨員,盤縣煤炭局副局長,負責淤泥、鬆河、普古、羊場、英武、雞場坪等6個鄉鎮片區煤礦安全檢查工作。對灣田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16.朱智,中共黨員,盤縣煤炭局局長。對本單位煤礦安全行業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
17.包繼明,中共黨員,盤縣安監局副局長,分管淤泥、鬆河、普古、羊場、英武、雞場坪等6個鄉鎮的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沒有按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要求開展安全監管工作,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灣田煤礦瓦斯超限頻繁進行處理;對淤泥鄉安監站及駐礦安監員的工作檢查指導力度不夠。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王平波,中共黨員,盤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煤礦安全日常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9.鄒立宏,中共黨員,縣委常委、盤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鄉鎮及有關職能部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力度不夠。對事故負領導責任,鑒於鄒立宏接到灣田煤礦瓦斯超限報警信息後立即趕到煤礦查原因、清人數、有序組織搶險救援,防止煤礦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0.鄧誌宏,中共黨員,盤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力,但鑒於盤縣政府及本人曆來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針對性的製定了全縣煤礦安全攻堅行動方案,加大了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的人員、裝備等方麵的投入,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持續穩好轉,其中2013年至2014年一季度全縣地方煤礦生產原煤2602.4萬噸,實現了零死亡,建議責成鄧誌宏向六盤水市政府寫出深刻書麵檢查。
21.謝承厚,中共黨員,盤縣人大主任,縣級領導灣田煤礦包保人。督促鄉鎮及有關職能部門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對事故負包保責任,建議責成謝承厚向盤縣縣委寫出深刻書麵檢查。
22.付國祥,中共黨員,盤縣縣委書記(2014年1月24日任職)。對縣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力。但鑒於任職時間短,建議責成付國祥向六盤水市委寫出深刻書麵檢查。
事故中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灣田煤礦瓦斯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灣田煤礦處49萬元罰款。11001綜采麵防突措施不到位,在未消突情況下仍組織生產,依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9號)第一百二十一條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停產整頓、處190萬元罰款並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黔》煤MK安許證字[0848]}。事故當班沒有礦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二十一條,建議給予灣田煤礦處14萬元罰款。以上三項合計共處253萬元罰款。
2.貴州灣田公司灣田煤礦2名監控員無證上崗,從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作業。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六條,建議給予貴州灣田公司處49萬元罰款。貴州灣田公司部分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未認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黔》煤MK安許證字[1333])。
七、防範措施建議
(一)煤礦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貴州灣田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督促所屬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督促所屬煤礦全麵停產(建)整頓,按照“查大係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的要求進行自查自糾,著重排查整改通風係統、瓦斯治理、監測監控係統運行等方麵存在的隱患。根據排查的情況編製整改方案,報貴州灣田公司審批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經貴州灣田公司預驗收,並報經煤礦所在地的市、州安監局和煤監分局聯合驗收合格後,方能恢複生產或建設。
(二)安全生產重點縣要切實打好煤礦安全生產攻堅戰。盤縣作為安全生產重點縣,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50個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遏製重特大事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辦函[2013]82號)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特點,針對性采取措施。要加強攻堅戰組織領導,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基層監管人員和駐礦安監員業務能力,強化監管工作,通過政府及部門安全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煤礦企業真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攻堅目標的實現。
(三)切實做好瓦斯治理、特別是防突工作。六盤水市轄區內的煤礦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3〕4號)的要求,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係,並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對轄區內的突出礦井開展安全大檢查,督促煤礦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強製煤礦開采保護層,沒有保護層可開采的煤礦必須穿層預抽煤層瓦斯,做到不采突出麵、不掘突出頭。
(四)切實加強行業管理工作。六盤水市作為產煤大市,同時也是全省的瓦斯地質災害的重災區,要為行業管理部門配齊人員、裝備,督促其嚴格按照總書記“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管理職責,並真正發揮其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作用,通過其工作開展來督促全市煤礦瓦斯治理水平的提高。
附件:1.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人員名單。
3.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現場示意圖。
盤縣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1.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調查組 職務 | 姓名 | 單位 | 職務職稱 |
組長 | 李恒超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局長 |
副組長 | 吳學剛 | 六盤水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局 | 專職副局長 |
副組長 | 周海 | 六盤水市監察局 | 主任 |
副組長 | 陳先亮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副調研員 |
成員 | 滕傑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主任 |
成員 | 李祥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主任 |
成員 | 鍾吉華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主任科員 |
成員 | 李剛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副主任 |
成員 | 王紹忻 | 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水城監察分局 | 主任科員 |
成員 | 劉壽師 | 六盤水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局 | 副科長 |
成員 | 楊劍 | 六盤水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局 | 科員 |
成員 | 黃紹華 | 盤縣監察局 | 主任 |
成員 | 吳敬軒 | 盤縣監察局 | 科員 |
成員 | 李衛利 | 六盤水市能源局 | 副科長 |
成員 | 王峰 | 六盤水市能源局 | 科員 |
成員 | 周光宇 | 六盤水市公安局 | 科員 |
成員 | 周俊元 | 盤縣公安局 | 中隊長 |
成員 | 張平 | 盤縣公安局 | 民警 |
成員 | 何厚益 | 盤縣公安局 | 民警 |
成員 | 漆俊 | 六盤水市總工會 | 部長 |
成員 | 殷天涯 | 六盤水市檢察院 | 科長 |
成員 | 阮文俊 | 盤縣檢察院 | 副局長 |
成員 | 劉聰 | 盤縣檢察院 | 檢察員 |
專家 | 呂貴春 | 中煤科工重慶研究院 | 副研究員 |
專家 | 馮康武 | 中煤科工重慶研究院 | 工程師 |
專家 | 趙庭忠 | 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高工 |
專家 | 王君 | 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師 |
專家 | 龔世偉 | 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 高工 |
2.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人員名單
序號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別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政治麵貌 | 家庭住址 |
1 | 冀雙平 | 1971年3月10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商南縣太吉河鎮丹北村曹家灣組 |
2 | 周健康 | 1988年11月21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商南縣金絲鎮丹北村幹溝組 |
3 | 晏明朝 | 1974年5月21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商南縣金絲鎮丹北村向陽組 |
4 | 張忠耀 | 1968年9月24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蒲城縣平路廟鄉關草村3組 |
5 | 秦長利 | 1958年9月6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鎮朝陽路 |
6 | 汪家奎 | 1964年2月12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商南縣太吉河鎮丹北村曹家灣組 |
7 | 晏明祥 | 1978年8月13日 | 男 | 漢族 | 初中 | 群眾 | 陝西省商南縣金絲鎮丹北村幹溝組 |
3.灣田煤礦“4·1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現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