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4月21日,茶陵縣潞水煤礦發生一起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2.5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湘潭監察分局(以下簡稱“湘潭監察分局”)會同茶陵縣人民政府組成了02manbetx.com 調查組。02manbetx.com 調查組由湘潭監察分局、茶陵縣人民政府及監察委、安監局、公安局、總工會派人組成,並邀請株洲市安監局參加,同時聘請有關專家進行了事故技術鑒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經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調查取證、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㈠潞水煤礦概況
潞水煤礦位於茶陵縣思聰街道辦事處龍溪村境內,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屬集體製企業,證照齊全有效。煤礦現有員工118人,采用三班作業。由譚生勇任礦長,負責煤礦全麵工作;譚建新任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工作;鄧祖林任安全副礦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並分管井巷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劉祥任生產副礦長,負責生產管理工作;顏秋苟任防治水副礦長,負責防治水管理工作;譚江紅任機電副礦長,負責機電管理工作;同時配備徐善鍾(通風)、陳敏(采礦)、譚永紅(地測)、鄧超超(掘進)、李劍(機電)五名技術員。
潞水煤礦為低瓦斯礦井,可采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地質構造為中等類型,水文地質為簡單類型,礦井正常湧水量為10m3/h,最大湧水量為20m3/h。礦區麵積1.26km2,開采標高+490m~±0m,可采儲量100.5萬噸。礦區範圍內含煤岩係主要為二疊係上統龍潭組上段,含煤7層(1、2、3、4、5、6、7煤),3、4、5、6煤為主采煤層,2煤為局部可采,其餘煤層不可采,現主采6煤,6煤厚0~1.2m,平均厚度為0.75m,煤層平均傾角為60°,頂板為泥質粉砂岩,底板為粉砂岩,屬Ⅱ類頂板。
該礦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共有主平硐、風井兩個井口。主平硐井口標高為+213m,暗主斜井落底標高+115m,擔負進風、提升煤矸等任務;主平硐內布置暗主斜井和暗行人井,暗行人井安裝架空乘人裝置,供人員上下,暗行人井坡度26°,井筒長226m,落底標高+115m,采用半圓拱形錨噴支護,巷道淨寬2.4m、高2.2m。風井井口標高+263m,擔負礦井回風任務。
礦井分東西兩翼單水平開采,生產水平為+115m水平,分11、12兩個采區。西翼11采區布置有1個采煤工作麵;東翼12采區布置有1個采煤工作麵,4個掘進工作麵。發生事故的地點屬於12采區。
礦井采用分列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主平硐進風,風井回風。風井安裝2台FBCZ-№12.5/45型抽出式軸流通風機,1台工作,1台備用。采用雙回路供電方式,下井電壓660V。礦井暗主斜井安裝1台JTP-1.2×1.2型提升絞車,擔負提升下料等;暗行人井安裝一台RJY30-30/800型架空乘人裝置。主平硐和+115m運輸大巷使用蓄電池電機車和1噸U型礦車運輸。礦井采用一級排水。+115m水平水泵房安裝3台D25-30×5型離心式水泵,1台工作,1台備用和1台檢修,敷設二趟排水管路,經暗主斜井、主平硐排至地麵。礦井安裝了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建立了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通訊聯絡係統和臨時緊急避險硐室。
㈡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地點位於+115m水平12采區1261運輸巷與回風上山交口處,距1261運輸巷掘進工作麵55m,距+115m水平運輸大巷115m。
1261運輸巷於2017年10月8日開始掘進施工,布置在6煤中,至事故發生時已掘170m;該運輸巷掘進工作麵作業前編製了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采用梯形工字鋼支架支護,棚距0.6m,上淨寬1.6m,下淨寬2.2m,淨高1.8m,淨斷麵3.42m2,掘進斷麵4.56m2,要求頂部和兩幫均不少於3根撐筒,用竹搭或茅柴、森條背頂關幫,幫、頂必須背緊背實”。該回風上山於2017年12月15日開始掘進施工,2018年1月28日與+145m回風巷貫通,形成工作麵回風係統;該上山作業前編製了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明確:“在1261準采工作麵距原工作麵采空區30m處開門,沿6煤頂板偽傾斜掘進上山與+145m標高貫通回風巷,采用梯形工字鋼支架支護”。
現場勘察發現:1261運輸巷大部分采用梯形工字鋼支架支護,用坑木背幫背頂,棚距在0.6m至1.2m之間,局部采用噴漿支護;回風上山平均傾角41°,長度43m,采用梯形木支護(局部加木點柱),部分木支護沒有棚腿,隻有棚梁;事故地點處運輸巷采用梯形工字鋼支架支護,巷道淨高1.73m,上淨寬1.53m,下淨寬1.9m,棚距0.83m,用坑木背幫接頂,但未背緊接實,巷頂有約3m3的冒落空間。
2018年4月19日,帶班的生產副礦長劉祥到井下檢查發現1261運輸巷與回風上山交口處接頂不嚴,有漏矸現象,出班後向礦長譚生勇作了彙報,譚生勇因維修班組在做其他地點維護清理工作,計劃4月21日安排維修處理。
該礦於2018年元月製定了《茶陵縣潞水煤礦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了學習。維修作業前,煤礦編製了《1261運輸巷及行人上山維修安全技術措施》,措施規定必須有專人(安全員)在現場負責安全,但未明確規定維修施工工藝等,針對性不強。
㈢安全監管情況
2018年1月3日,茶陵縣安監局批準潞水煤礦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礦井。2018年4月8日,茶陵縣安監局經過複產驗收,批複潞水煤礦恢複生產(茶安監字〔2018〕15號),同意該礦+115m水平1131、1231共2處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115m水平西底板集中運輸巷、通風行人上山、1261準備工作麵運輸巷、通風行人上山共4處掘進工作麵恢複掘進作業,同時明確如遇工作麵變化調整,煤礦要及時按規定上報縣安監局備案,要求煤礦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並執行好各項規章製度,強化現場管理,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㈠事故發生經過
4月21日中班,礦長譚生勇安排譚冬雲維修班到1261運輸巷與回風上山交口處進行維修作業。班前會後,作業人員陸續下井。事故當班全礦下井39人,具體分布情況為:主平硐運輸7人,1131回采工作麵采煤5人,+115m水平運輸掘進6人,水泵房司機1人,1231回采工作麵采煤4人,+115m集中運輸巷工作麵掘進5人,1261運輸巷工作麵掘進5人,1261運輸巷維修3人,另有帶班下井礦長、瓦斯檢查員、安全員各1人。
維修班班長譚冬雲、大工譚晚苟(死者)、小工顏苟元、當班帶班礦長譚生勇和安全員鄧黑苟下井後,在暗行人井下車場彙合。礦長譚生勇在乘坐架空人車時,發現行人井筒下部有幾處地方存在頂板危岩、部分地段水溝堵塞,就安排維修班先處理行人井筒下部的頂板危岩、清理水溝,譚生勇和鄧黑苟在現場盯守。在處理過程中,譚生勇安排鄧黑苟到+115m水平水泵房去檢查。11時20分,行人井筒的隱患處理完畢,顏苟元因家中有事,向譚冬雲請假並經同意後提前出井。隨後,譚冬雲和譚晚苟去事故地點進行維修,譚生勇到1231采煤工作麵、1131采煤工作麵、+115m水平西運輸巷掘進工作麵等處進行安全巡查。11時50分,鄧黑苟查看完水泵後,因無法處理水泵異常問題,就出井報告並安排水泵維修事宜。
譚冬雲和譚晚苟到達事故地點後,先從外至裏清理巷道中掉落的碎矸石。14時許,兩人清理至回風上山口處,發現該處巷道金屬支架背頂有空硐及鬆動矸石,並伴有掉矸現象,需要加強支護,處理危矸。譚冬雲交待譚晚苟注意頂板危岩,要其先到後方清理水溝,不要獨自進入危險區域作業。交待完後譚冬雲到外麵去拿支護材料,當他走出約50m時,突然聽到後麵“轟隆”一聲響,就急忙跑回事故地點,發現譚晚苟已倒在巷道底部,周圍及身上有掉落的煤、矸石、坑木等共計約200kg。譚冬雲扒開譚晚苟身上的煤、矸石,發現譚晚苟已沒有呼吸,右眼上方出血。
㈡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譚冬雲在+115m水平躲避硐室附近找到譚生勇,兩人立即趕往出事地點,在運輸巷車場附近又碰到瓦檢員譚更亮。他們一起趕到事故地點後,譚生勇對譚晚苟進行胸部按壓施救,沒有反應,然後摸鼻子發覺已沒有氣息,扒開眼皮發現瞳孔已擴散,確認譚晚苟已死亡。譚生勇就要譚冬雲立即打電話報告礦調度室,並安排譚冬雲和譚更亮將譚晚苟運出地麵,自己先出井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譚冬雲和譚更亮用礦車將譚晚苟運至井底車場,這時安全副礦長鄧祖林也從地麵趕到,眾人一起將譚晚苟運出。15時48分,譚晚苟被運至地麵,事故救援結束。
㈢事故報告情況
15時15分,譚生勇出井後先後向思聰街道辦事處、茶陵縣安監局、湘潭監察分局等單位報告了事故情況,隨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趕到了煤礦。
㈣善後處理情況
思聰街道辦事處接到事故報告後,與龍溪村、清水村有關人員組成了事故賠償協調小組,開展事故善後處理工作。4月22日,協調小組與譚晚苟家屬簽訂了事故賠償協議,善後處理工作結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㈠直接原因
事故巷道頂部有鬆動煤矸,存在垮落危險;作業人員違章冒險獨自進入危險區域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㈠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作業規程管理頂板。巷道維修作業無專人在現場負責安全,無專人觀察頂板;當班維修人員未事先勘察維修地點情況並做好維修材料等準備,未能及時阻止班內職工違章作業;+115m水平運輸巷及回風上山未按《作業規程》支護,事故地點支架棚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接頂背幫不嚴,施工質量差。
2.技術管理不到位,巷道開門位置不合理。事故地點維修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學習貫徹不到位。事故地點為平巷與上山交叉點,從巷道頂部開門做上山,交叉口頂幫煤岩易鬆動垮落。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培訓流於形式,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保互保能力差。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㈠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1.譚晚苟,維修工。違章冒險獨自進入危險區域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㈡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行政處罰的人員
2.譚冬雲,班長,負責事故地點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事先勘察維修地點情況並做好維修材料等準備,未能及時阻止班內職工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班長職務,並予以辭退。
3.鄧黑苟,安全員,負責當班的安全檢查。履職不到位,未按維修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在現場負責安全,提前升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撤銷安全員資格,並予以辭退。
4.鄧祖林,中共黨員,安全副礦長,分管安全工作,並負責井巷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工作。對1261運輸巷和回風上山掘進施工質量驗收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安全副礦長職務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劉祥,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工作。未按作業規程管理頂板,巷道支護質量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湘潭監察分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6.譚建新,中共黨員,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事故地點維修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學習貫徹不到位;巷道開門位置不合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湘潭監察分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7.譚生勇,中共黨員,礦長,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未嚴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㈠項的規定,建議由湘潭監察分局依法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㈢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潞水煤礦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技術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㈠項的規定,建議由湘潭監察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㈠強化頂板安全管理。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管理頂幫,巷道維修等特殊作業地點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有效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實。巷道維修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從外往內的順序進行,支護必須牢固、封幫接頂必須嚴實,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拆掉原有支架前必須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終止工作,確保作業地點安全。
㈡加強技術管理。煤礦在進行巷道維修時,必須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科學選擇支護材料和支護工藝,並按技術審批製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批,措施批準後,向施工人員及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貫徹學習到位。強力推進煤礦支護改革,采煤工作麵推廣使用單體液壓支柱或柔性掩護支架,掘進工作麵推廣錨噴支護,確保支護可靠。
㈢加強巷道開門管理。巷道開門應製訂安全措施,嚴禁隨意開門,對開門交叉口及附近必須加強支護;上山掘進應在巷道側方開門,杜絕在巷道頂部開門。
㈣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帶班礦領導和當班安全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對重點作業場所進行盯守,直至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㈤加強勞動組織紀律管理。井下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單獨進行采、掘及維修作業。安全員必須在本班所負責的作業任務全部完成後,方可出井。
㈥強化職工教育培訓。嚴格按要求對全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切實提高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增加自保互保能力。
附件:
1.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現場示意圖
3.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傷亡人員名單
4.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表
5.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主要證據材料清單
茶陵縣潞水煤礦“4·21”頂板事故調查組
2018年5月20日